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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技术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测谎技术范文(精选9篇)

测谎技术 第1篇

自测谎仪在美国第一次被应用于刑事侦查中以来, 经过80 多年的发展, 测谎技术发展日趋成熟。目前, 测谎技术已被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日本、韩国、波兰等国家警察机关广泛运用, 成为刑事侦查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测谎技术的适用范围也在逐渐扩大, 不仅应用于犯罪侦查工作, 还被应用于民事、行政案件的调查工作, 甚至被应用于海关、缉毒、招募雇员等工作。我国侦查机关针对不断升级的犯罪状况, 为增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能力, 从20 世纪80 年代中期将测谎技术应用于侦查工作中。目前, 许多省市的公安、司法机关都开始在侦查和审讯中使用测谎技术。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全国拥有和使用测谎仪的侦查机关就有200 多家, 每年破获的案件都在1000 起以上。特别是在侦破疑难案件、“无头”案件、痕迹物证欠缺或久侦未破但嫌疑对象范围较清楚的案件和深挖余罪等方面有特殊效果。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和应用, 目前我国的测谎技术有了很大发展, 测谎结论的准确性已经得到很大的提高 , 在很多方面甚至要高于传统的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等刑事技术 。虽然测谎技术在侦查中的作用有目共睹, 但至今人们对测谎仍心存疑虑。这主要归结于我国对于测谎技术的应用并无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 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解决实质问题, 这与测谎技术在我国侦查工作中日益广泛应用的趋势是不相符合的。因此, 如何对测谎技术的运用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 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2 目前测谎技术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 各地适用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6条的规定已成为了所有技术侦查措施的依据, 即便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 只要在侦查过程运用了技术手段, 都可以从上述法条找到依据。从条文本身来看, 技术侦查措施可以理解为包括测谎技术。因此, 在我国侦查工作中, 运用测谎技术是有着法律依据的。而在犯罪侦查的实践中, 由于它适应了侦查科学化的要求, 测谎技术也开始被广泛地运用。但由于有关于测谎技术的立法过于简单, 未能给侦查人员提供具体的操作依据, 因而也导致了各地在适用这一措施时各不统一, 这也导致了实践中的混乱局面。

2.2 测谎的进行不征得被测试人的同意

测谎检查是一项与被测试人心理密切相关的活动, 测试过程往往是测谎人员与被测试人员的言词交流过程, 以被测试人的同意为前提, 是确保测谎结论可信度的必要措施。而在我国, 往往是侦查机关或者其他刑事司法机关主动组织或进行, 很难说得到了犯罪嫌疑人的真心同意。

3 立法构想

由于我国对测谎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时间较短, 缺乏统一的操作规则和应用机制, 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成熟的做法, 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实现侦查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测谎技术理应成为常规性的侦查手段。但出于侦查法治化的考虑, 笔者认为, 应该对公安司法机关在犯罪侦查实践中运用测谎技术进行规制和完善。针对测谎技术的运用在我国犯罪侦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参照国外运用测谎技术的成熟做法, 在对测谎技术和测谎结论正确认识的基础上,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明确测谎人员的资格与地位

测谎结论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测谎人员的素质、训练和经验。可见, 测谎技术是一个人机结合的系统, 人的因素起决定作用, 我国目前这种对测谎人员资格要求不严的做法是导致测谎结果失误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随着测谎技术的使用日益增多, 应当对测谎人员的资格问题作出明确规范。个人认为, 可对我国从事测谎工作的人员的资格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 掌握心理学、生理学、电子学等学科的基础知识; (2) 至少经过1年以上的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者颁发执业证; (3) 在上岗之前由合格的有经验的测谎人员指导实习至少6个月; (4) 至少有3年以上的从事司法工作的经验; (5) 设立资格检验制度, 以考察是否具备测谎人员应当具备的素质; (6) 对于已经取得测试人员资格的, 应当定期接受再培训, 以保证其知识和技能的更新;

3.2 明确测谎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在美国, 专业测谎主要用于国家安全、军事、海关缉私缉毒及处理杀人、抢劫、强奸等类型的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是犯罪的问题比较明确, 犯罪嫌疑人的范围较小。因此, 运用测谎技术往往能够迅速地排除无辜, 确定重点嫌疑对象, 并能有效地查明一些隐蔽的犯罪情节, 如在一系列现场勘查所获的信息基础上, 客观真实地再现案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根据我国实际的犯罪现状和发展趋势, 笔者认为测谎技术的运用主要应当限定在以下范围内: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但是在涉及国际问题的时候要谨慎使用) ;②一些特别严重的毒品犯罪、经济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等;③保险诈骗案件;④逃税、漏税案件;⑤走私、骗税、骗汇等案件。总体来讲, 测谎技术应当有限制地使用,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在侦查工作的应用范围。

3.3 明确测谎的操作程序

测谎必须遵循以下科学操作程序:

(1) 准备程序。详细了解案情, 深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测谎人员最好要到犯罪现场或发案地亲自进行调查或勘查, 以获取第一手资料, 从而为测谎问题的编制、设计和操作提供依据;翩定测谎方察。测谎人员应选择好测谎的时问地点, 选择测谎的编题方法, 主要有事件相关电位测谎 (P300) 、准绳问题测试法 (CQT) 、紧张蜂测试法 (POT) 以及犯罪情景测试法 (CKT) 等, 并设计好提问的问题, 还要与讯问人员协商制定配合的方案。

(2) 正式测试。测试时, 先对被测人宣布注意事项, 然后由测试者问话, 被测试者只回答“是”或者“不”。每组问题要问二至三遍。测谎人员要态度严肃, 语调平稳、态度和蔼, 不允许有指控审讯的痕迹, 并注意观察被测人的脸部表情等。

(3) 测后的讯问工作。当测谎结束后, 测谎人员应立即对测试进行分析、评断。但应当注意, 被害人说谎并不证明其就实施了犯罪行为。所以, 侦查机关要做好测后讯问工作, 不能过分依赖测谎结果, 这样才可能获取有价值的证据。

(4) 制作测谎结论报告书。测谎结束后, 测谎人员应当出具测谎结论报告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最后由施测人员签名盖章。

在我国目前的侦查实践中, 虽然对测谎技术的运用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然而测谎技术在犯罪侦查中的运用是科技现代化的必然, 它顺应了侦查科学化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利用测谎技术为侦查工作服务, 除了应严格遵守上述的适用原则外, 还应该通过立法来明确测谎的实施程序和规制, 同时侦查人员也必须确立对测谎技术和测谎结论的正确认识, 这样才能促进测谎技术在我国侦查阶段的运用。

摘要:测谎技术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犯罪侦查中被广泛地的运用了, 这是顺应了侦查科学化的要求。然而, 由于相关立法过于简单等原因, 导致在目前的侦查实践中, 测谎技术的运用较为混乱, 测谎技术的运用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顺应侦查法治化的要求, 在使用测谎技术为侦查工作服务的同时保障被测者的权益, 必须确立测谎技术的适用原则, 以对测谎技术的运用进行规制与完善。

关键词:测谎技术,立法

参考文献

[1][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3.

[2]杨文俊等.利用事件相关电位了解思维内容:测谎可能性的初步研究[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1992, 5.

测谎仪作文 第2篇

我想发明一个测谎仪,让她当手环戴在手上,去找同学一个一个地问。只要有人说谎了,它就会“滴滴滴”响起报警声,那样,同学们丢了东西,很快就能找到了。

今天,妈妈对我说:“后天我们在家里做花卷。”我心想:你不会又像上次一样光打雷不下雨吧。上次,我作业写得很好。她对我说:“明天我带你去买你最喜欢的笔。”我高兴得手舞足蹈。在我的期盼中,终于等到了第二天,我让妈妈兑现诺言,可是,妈妈不耐烦地说:“明天再买。”直到下周才给我买了这支笔。

这次,我的测谎仪就上场了。只要让妈妈把话再说一遍,如果是错的,没有在规定时间里做画卷,它就会响个不停。

每次,看见警车走得匆匆忙忙,我就想发明测谎仪实在是太有必要了,警察可以直接在现场审案。这样,警察叔叔们会更轻松,让我们的国家更加安宁。

测谎技术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 第3篇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一对小夫妻的离婚债务纠纷确实给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官们出了难题。2011年5月25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许法官和他的同事带着四个当事人来到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要求对四个当事人进行心理测试,就是俗称的测谎。作为主测人,笔者接待了法官一行。四个当事人中的杨某京(男)和倪某丹(女)是一对小夫妻,结婚刚一年,现在正在闹离婚,又因为欠有外债,现在成了被告。另外两个当事人都是原告,分别是宋某人(杨某京的姑父)和宋某兵(杨某京的舅舅),宋某人起诉杨某京和倪某丹,要求归还借款3万元,有杨某京签字的借条。宋某兵起诉杨某京和倪某丹,要求归还借款2万元,有杨某京签字的借条。法庭上,杨某京承认分别向姑父借了3万,向舅舅借了2万,但这5万块钱都给倪某丹开化妆品商店用掉了,现在既然要离婚,5万元的债务应该由倪某丹来还。但倪某丹则称这两笔借款她不知道,更没有用这些钱,因此自己不应该还钱,而且也不应该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另外,倪某丹还怀疑此两笔债务是男方和其姑父及舅舅串通虚构的。

两起案件,四个当事人,需要搞清楚的事实有:两笔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如果存在,谁是借款的使用人。

2011年5月25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里,经过两轮六次紧张而又有序的测试之后,真相渐渐浮出水面:姑父宋某人和舅舅宋某兵都没有说谎,两笔债务是客观存在的,杨某京在两笔借款的真实性问题上没有说谎,在2万元借款的使用问题上也没有说谎,但在3万元借款的使用问题上说了谎,倪某丹在3万元借款的使用问题上没有说谎,但在2万元借款的使用问题上说了谎。也就是说杨某京把从舅舅那里借到的2万元给了倪某丹使用,从姑父那里借到的3万元自己使用了。

就本案来看,两个当事人杨某京和倪某丹各自所陈述的内容都有真实的部分,同时也都有虚假的部分,这种真中有假、假中有真、亦真亦假的案例在现实审判实践中并不鲜见,可能也正因为如此,双方才各不相让,让审判法官颇感为难,借助心理测试手段揭开事实真相以后,对于接下来案件的审判,法官心里应该就有了数。

同样一桩标的额只有几万元的普通租赁合同纠纷也让河南省嵩县的法官们犯了难,案件从2011年9月受理开始一直到2012年7月,持续近一年的时间里,经过多次开庭讨论,合议庭仍不能拿出一致审判意见,最后合议庭决定动用测谎技术辅助查清事实,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的法官把三位当事人带到了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

案情是这样的:原告吕某慧诉称:2010年10月底,经熟人介绍,被告孙某霞将其经营的百货门市以4万元的转让价格转给了她,被告孙某霞又让其丈夫邢某峰(另一被告)冒充房东与她签了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孙某霞打了一张5000元的收条,邢某峰打了一张35000元的收条)。而实际上被告与房东的租赁合同即将在2011年8月1日到期,被告未将实情告诉原告,同时被告也没有将转让之事告知房东,结果房东把房屋卖给了杨某洲,直到2011年7月31日杨某洲上门要求原告搬离腾房,原告方知上当受骗,随向法院提起合同欺诈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欺诈合同,返还所骗钱款。然而,两被告则共同辩称,其与房东的房屋租赁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是一年一付,自己租下的时候是毛坯房,自己进行了装修,转让给原告的价格是24000元,后来只收了原告23000元,只打过一张5000元的收条。2011年4月份,原告找到被告邢某峰说不想干了,想再转让出去,为了转个好价钱请邢某峰帮忙给写一个收到原告转让款35000元的收条,邢某峰就给写了一张35000的收条,过了几天,原告又拿一份租房合同来找邢某峰,说孩子要打防疫针,需要有长期合同才可以,再让邢某峰帮忙签一下,35000元的收条和十年期限的租房合同就是这样来的,直到原告起诉,两被告才明白原来写借条和签长期合同都是原告设的圈套。写收条和签合同都是在2011年的4月份,而非像原告所说的那样是在2010年转让门市的时候。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虽然标的不大,但案情有点儿烦,关系也有点儿乱,原被告双方对抗激烈,一方信誓旦旦地说被对方欺骗了,而另一方则振振有词地说自己中了圈套。到底谁中了谁的圈套,法院庭审持续将近一年,合议庭多次讨论,也没理出头绪,最后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一起来到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

2012年7月18日,几番紧张有序的测试之后,结果出来了,可能超出了法官的意料。原告吕某慧在35000元的收条以及房屋租赁合同如何形成的问题上说了谎,孙某霞在收受原告转让款的金额问题上说了谎,邢某峰在35000元的收条和房屋租赁合同如何形成的问题上没有说谎。

该测试结果基本上还原了这样一个事实:两被告在把门市转让给原告的时候没有告知原告,该房屋即将在第二年8月1日到期,而且收取了比较高的转让费,都是口头形式,没有签合同,也没有打收条。后来原告发现上当,由于手里没有证据,于是就将计就计,另生一计,谎称想转让一个好价钱,小孩打防疫针,请被告帮忙,顺利将收条和合同骗到手,而此时二被告还蒙在鼓里。原告有了证据在手,于是等新房屋买主上门要求其腾房后,就向法院对二被告提起了诉讼,二被告知道原告手里的证据是通过欺瞒方式骗取的,又岂肯善罢甘休!这也是为什么此案双方对抗激烈的原因所在。到底谁中了谁的圈套?显然,最后双方都陷在了对方的圈套里。

以上两个案例表明,心理测试技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测谎技术在识别当事人陈述真伪的应用上有着其他技术手段所不可替代的优势与价值。

测谎仪不完美,但管用

传统的测谎技术指的是多参量心理测试技术,英文名称Polygraph ,即多谱描记仪,用于测谎只是其用途之一。当然,测谎仪不只是可以测当事人陈述的真伪,也可以测当事人的事件经历以及相关情绪体验。对于测谎技术的科学性应该没有太多人怀疑,可能人们最关心的是它的准确率问题,这不仅是普通大众关心的问题,也是该技术领域专业人员最关心的问题。笔者听到最多的问题就是:“要是一个人的心理素质很好,是不是测谎仪就测不出来呢?”,笔者通常的回答都是“相比心理素质不好的人,我们更欢迎心理素质好些的,因为那样反倒测的更快”,听者则会感到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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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这个问题的前提是把测谎仪测试当作“察言观色”了,当一个人在说谎的时候,如果能做到不动声色,让观察者很难发现,这就是通常我们认为的“心理素质好”,测谎仪的工作显然不是“察言观色”,而是测试受测试人的生理反应,通常的生理反应参数会包括皮电、呼吸、心率、血压等,其中皮电参数是判断受测试人是否说谎的最主要指标,也是反应受测试人情绪变化的最灵敏的参数,要想控制该项参数,只有能做到控制情绪变化才行,然而,作为有着七情六欲的正常人,在面对强大压力下要想完全控制自己的情绪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要想成功逃脱测谎仪是极为困难的,这种困难程度会随着受测试人对测试问题的关心程度的不同而不同。

说到这里,笔者可以回答刚才那个关于测谎仪准确率的问题了:“测谎结论不是100%准确,但是一般都不会错”,“测谎仪不是很完美,但是很管用”。这两句话是对测谎仪最通俗、最中肯的评价。

《圣经》关于亚当夏娃造人的传说是一个美丽的神话故事,亚当夏娃在听了毒蛇的谎言并偷食了禁果之后,人类的谎言也就伴随而生了。现实人类的谎言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的已经无从考证,但可以肯定的是,自从人类有了谎言,人们就在千方百计地寻找破解谎言的方法,各式各样的识别谎言的方法自古有之,什么嚼米法、神猴法等等不胜枚举,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人类还没有探寻到绝对可靠的识别人类自身谎言的方法,虽然地球人已经开始雄心勃勃的向着火星进发了。也许将来有一天,人类会发明一种绝对可靠的测谎仪,就像现在的手机,人手一部,对方一讲谎话红灯亮,对方一讲实话绿灯亮。这样一来谁也不敢说谎,每个人说的都是实话,这对于现实社会来讲将是一种颠覆。没有了谎言的社会,我们准备好了吗?

也许,制造绝对可靠的测谎仪会成为制造永动机似的难题,但是人类已经有所作为,我们现在普遍使用的传统测谎技术(多参量心理测试技术)是目前已知的测试人类谎言的最好的方法,虽然,各种新型的现代测谎方法也在不断地研发当中,但就实用性而言,套用一句流行的说法就是: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

当然,测谎仪也有它的“软肋”,前面提到受测试人的一些生理反应是非常灵敏的参数指标,但同时也最容易出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测谎仪只是根据受测试人生理参数的变化来判断受测试人的情绪反应,但它并不能区分受测试人这种生理参数的变化是由何种情绪变化引起的,因为,不仅仅是受测试人对测试问题的关心会引起这种变化,受测试人的任何一种不可预知的情绪反应,包括某种联想或冲动甚至一个肢体动作,都会引起相应生理参数的变化,这就容易造成测谎结果的误判,从而影响测试的准确率。

根据笔者多年的测试经验,影响测试准确率最关键的因素,一个是测试人的测试技巧,另一个就是测试对象的样本污染情况。前者是主观因素,后者是客观因素。对于测试准确率主观影响因素,我们可以通过增加测试经验、提高出题水平、改进测试方法等方面来解决,但对于后一种客观因素的影响,测试人员就无能为力了。对于一个心理测试就好比做一个化学实验,实验之前我们需要准备好原料试剂,对于原料试剂有一个纯度的要求,含有太高杂质的试剂,实验的结果是不准确的,甚至实验都不能进行的。心理测试中的污染样本就好比没有提纯的原料试剂,受测试人的思想意识受到了某种不同程度的外界因素干扰。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比如刑讯逼供,曾经遭受过刑讯逼供的受测试人就是一个受到严重污染的测试样本,非常容易导致测试结论的误判,因为这种情况导致冤假错案的案例近年来屡见报端,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文人墨客口诛笔伐测谎仪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他们可能不知道,这不是测谎仪的错。

因此说,对于纯度越高的测试样本、受外界干扰因素越少的受测试人,测试效果越好,测试准确率越高,从这方面来看,检察机关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如贪污、受贿等案件类型非常适宜于应用测谎仪测试,由于此类案件的涉案信息保密程度高,受测试人思想意识受外界干扰的因素少,一旦接受测谎仪测试,效果会比较好,测试准确率也会比较高。

检察机关从1998年开始就已经运用测谎仪办案,1999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给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多道心理测试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直接作为证据使用”,2004年7月中国刑事技术专业委员会将“心理测试技术”列为九大技术门类之一,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将心理测试技术与其他鉴定业务一并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根据我国司法机关多年来应用测谎技术的实践,可以将其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作用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判断嫌疑人陈述的真伪,指明侦查方向;

二、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瓦解其抗拒心理;

三、对于证据匮乏或者证据隐秘的案件,提供可靠的侦查线索。

四、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

测谎技术在我国的应用历史很短,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才开始引进,迄今总共才二三十年的时间,但发展很快,测谎仪在司法机关的应用也在快速地展开。然而,较西方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测谎技术应用发展史,我国关于测谎技术的应用还处在起步阶段,不过相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专业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相关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相应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并认可该项技术,从而为测谎技术鉴定结论最终被立法机关接受为法定诉讼证据种类打下基础。

关于“测谎”的称谓

最后,笔者想谈一下我国关于测谎的称谓,“测谎”是个约定俗成的说法,一提到“测谎”不管是专业人员还是普通大众都会明白,它指的就是传统的测谎仪测试。而“多参量心理测试”则是专业术语,有的人简称之为“心理测试”,非专业人员可能对“多参量心理测试”一时搞不清楚它指的是什么,而对于简称“心理测试”更是容易引起人们将它与心理学上的“心理测试”概念混淆。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新闻媒体、大众书刊、科普读物我们不妨就用“测谎”称谓,这样,一则可以快速准确地传递信息并引起读者关注,二则避免引起歧义或概念混淆。对于在专业学术论文或会议场合,建议使用专业术语。

另外,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受测试人,从告知到谈话再到测试,均应该使用“心理测试”一词。因为,在我国“测谎”的称谓还涉及到一个道德评价的考量,“测谎”一词对于受测试人来说有一种负面评价效应,对自己进行“测谎”,一般人心理上很难接受,而“心理测试”则是一个比较容易接受的中性词。至于有人说,称呼“测谎”称谓的人是外行、是不懂专业的人,甚至说这种称谓是错误的,笔者认为大可不必,我们不应该对于约定俗成的这种称谓赋予某种歧视性的色彩。

(夏中锋,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主测人。)

测谎技术 第4篇

刑讯逼供与被告人掩盖其他罪行是造成被告人虚假认罪的两个重要原因, 但同时我国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提高办案效率也是大势所趋。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理可以提高办案效率, 但由于该类案件对抗性差, 法官如果过于简化审理程序, 反而会造成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而导致冤案错案的产生, 测谎技术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可以验证被告人陈述的真实性, 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被告人的虚假认罪陈述, 同时还可以大大减少因刑讯逼供而使被告人无辜受到刑罚的情况。

法的箴言不是别的, 就是诚实生活。

【古罗马】乌尔比安

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该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审判效率, 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判程序被简化, 被告人可能出于顶替别人认罪、心理恐惧等原因认罪, 如果法院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 排除必要的合理怀疑, 就会造成冤案、错案的产生。

一、现实困惑: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简化趋势与案件事实认定容易失真之间的冲突

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 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刑事案件的持续攀升与人民法院审判资源的相对缺乏形成极大的反差。于是, 各种案件速决程序在各国应运而生:英国的有罪答辩程序、美国的辩诉交易、德国的处罚令程序、日本的略式程序和简易审判程序等等, 不一而足。在地方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试点的基础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3年3月1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试行) 》 (以下简称《意见》) , 正式在全国推行这一庭审改革方式。2012年3月14日经过第二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则直接规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进一步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简化。

但是近年来, 被告人认罪案件中冤假错案却不断被新闻媒体曝光, 其中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与河南平顶山天价过路费案便是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中的典型。这两个案件中不难发现, 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想当然认为被告人供述的最新就是实际所实施的罪行, 就很容易掩盖案件的真实情况。赵作海案件中被告赵作海基于严重的刑讯逼供而做出了9次认罪笔录, 而平顶山天价过路费案中时建锋为了掩盖其弟时军锋的罪行而认罪, 法院在没有充分核实证据并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造成了的冤案错案的产生。

二、理论争议: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化审理中的效率与正义之争

我国刑事诉讼法地二百零八条规定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主要是指被告人在法庭上承认犯罪事实而不一定认可所控罪名, 但是也存在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认罪, 审判阶段不认罪, 但是法官依然以被告人的认罪陈述作为判决被告人有罪的依据, 这种情况以赵作海案为典型, 也应归属于被告人认罪案件。

三、理论探索:测谎技术应用于被告人认罪案件中的可行性分析

(一) 测谎技术自身的证明效力问题

测谎技术在20世纪初在生理测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最广为人知的测谎技术为多导仪测试, 多导仪测试将审讯过程与使用多导仪进行生理测量相结合, 获得一些审理现象的记录数据, 如呼吸、心率、血压、皮肤电等[1] 。多导仪测试在美国、加拿大、日本以色列等国家广泛应用人员录用筛查、侦查心事犯罪案件等。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 为测谎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供了科学支持。现代测谎技术运用心理学、生理学、医学、语言学、逻辑学等多学科的原理与技术, 不但能发现、收集、记录到人的视觉器官不能发现、收集和记录的被测试人的微小的生理变化, 而且还能准确地进行定量分析, 加上科技工作者的研究开发和经验总结, 使测谎的准确度大幅度提高。在美国, 到上世纪80年代末, 由最初进行实际测试的测试员做出的说真话的结论正确度为91%-96%, 做出的说假话的结论的正确度为85%-95%。培训合格的测试人员可以达到小于1%错误的水平[2] 。公安大学一位心理测试专家运用自己开发的心理测试系统, 在实践测试的400多起重大疑难案件中, 无论是排除无辜还是认定作案人, 其准确率都大于98%。[3]

(二) 测谎技术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的积极作用

被告人认罪案件定案主要依靠被告人陈述、对抗性差、其他证据不足的特点使测谎技术在该类案件中的运用具有特殊的意义, 其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 (1) 测谎结论可以验证被告人认罪陈述的真实性。虽然被告人的陈述能反映案件的原始情况, 但是, 被告人的陈述可以带有相当成分的主观意志, 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的原始情况, 所以被告人的陈述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判定案件事实。运用测谎技术对被告人测谎, 可以验证被告人的认罪陈述是否真实, 以便更加客观地对其判处刑罚。 (2) 测谎结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被告人的虚假认罪陈述。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承认的罪行未必就是其实际所犯的罪行, 如果犯刑事被告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而仅仅承认了其中的一部分罪行, 其所供认的罪行仅仅是为了包庇其他更严重的犯罪的行为, 或者为了让其他共同犯罪人逃脱刑事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公诉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发现其陈述无法与其他证据印证时, 可以主动适用测谎技术, 运用测谎结论验证被告人所承认的罪行是否真实, 这样可以更好的还原犯罪事实, 降低被告人虚假认罪的概率。 (3) 测谎结论可以大大减低被告人因刑讯逼供而无辜遭受刑罚的概率。近年来网络媒体报道出的冤案中, 很多为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所致。在现有的情况下, 法院在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中, 运用测谎技术来验证当事人认罪陈述, 可以使许多在侦查阶段被迫认罪的被告人的口供无效, 从而更加有利于发现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 而使该类行为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

(三) 测谎技术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运用的范围与限度

测谎技术作为一项现代科学技术特备是刑事司法技术, 与指纹、DNA技术有类似之处, 都可以通过专业的技术人员来进行验证与比对。测谎技术的准确率虽然比较高, 但是其出现差错的概率却远远高于指纹与DNA技术, 有些国家则直接禁止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测谎技术。例如德国最高法院曾裁定禁止使用测谎技术, 禁止的主要理由是:“测谎试验之所以应该受到禁止, 是因为藉由生理反应对无意识状态下的精神活动之测谎, 亦将侵害到不应被侵害的人格权核心”。[4]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88条规定:不论利害关系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 是否同意, “不得使用可能影响其自我决定自由或者影响记忆能力和评价能力的方法和手段收集证据。”即使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用较多的国家也会对测谎技术的应用范围与限度进行限制, 例如日本判例就曾指出:“如果被测谎对象同意接受测谎结果, 并且测谎时检测者的技术、经验以及检查器具的性能可靠, 而且检查经过和结果有准确的记录, 则可以肯定检查结果的证据能力”。[5] 虽然测谎技术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但是其自身准确率不够高, 可能侵犯被测当事人意志自由的缺点也必然会在刑事被告人认罪案件中运用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这些限制原则主要有: (1) 合法性原则, 在刑事被告人认罪案件中运用测谎技术, 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测谎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质, 与刑事案件没有任何的厉害关系, 测谎过程必须是一个中立的过程, 测谎过程不应受到侦查、公诉机关的干扰。 (2) 被测当事人同意原则。测谎技术在运用各种询问技术时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如果不经当事人同意就强制使用, 必然会侵犯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人权, 事实上也是给被告、犯罪嫌疑人强加了自证其罪的义务。 (3) 测谎人员出庭作证原则。由于测谎结论可能会因为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而出现偏差, 测谎人员得出测谎结论的过程也必须接受刑事案件各方人员的核查。测谎人员是否具有丰富的测谎专业知识、测谎过程中被测者是否受到精神强制, 测谎程序是否科学等, 都应该得到控辩双方的认可。如果控辩双方对测谎过程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应该由法庭予以审查, 对于违反科学或合法程序的测谎结论, 法庭应当坚决予以排除。

关键词:测谎技术,可行性分析

参考文献

[1]美国国家科学院多导生理记录仪测试评估委员会著.测谎仪与测谎——美国国家科学院多导生理记录仪测试评估报告[M].刘歆超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15.

[2]宋英辉, 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226.

[3]张泽民.科学神探[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452.

[4]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80.

测谎的前世今生 第5篇

阿尔伯特·爱因斯坦这个科学怪才,曾以反讽的口气说过:“如果一个想法在最初听起来并不荒谬可笑的话,那么就不要对它寄予太大希望了。”

测谎,犹如“读心术”的魔术一样,几千年来一直被认为多么不可思议的事情,却在这一百年来成为了现实。但诞生后的测谎仪却一直笼罩着一层神秘的面纱,扑朔迷离。推崇者将之视为科学证据之福音,反对者视为伪科学而坚决主张剔除之。那么,这毁誉参半的测谎仪究竟有何奥妙呢?

荒谬的想法最终变成现实

据说,世界上第一台“测谎仪”是由一位印度牧师在几个世纪之前发明的。牧师把嫌疑人和一头“魔驴”(也有版本说是“圣猴”)关入一间黑屋子里,根据指示,嫌疑人拉住魔驴的尾巴,如果驴子开始说话,那表示这名嫌疑犯是在说谎。在嫌疑人被带出房间后,他通常会声明自己是无辜的,因为驴在他拉它尾巴的时候没有说话。但是,奥妙就在于,驴子其实没有魔力,但牧师已经秘密地在驴子尾巴上涂了炭灰,所以只要检查嫌疑人的手,看看是否有炭灰,就可以判断嫌疑人是否心虚而不敢拉驴子的尾巴。

上面这个貌似介绍犯罪心理学的小典故,是一位日裔的美国物理学家加来道雄在《不可思议的物理》这本科普著作中描述的,他在书中提到了很多当时被认为“不可能”如今却司空见惯的科技。然而,加来道雄可能并不了解,印度牧师智慧只是中国古代“测谎术”的翻版,时间也远远晚于中国(也可能原本就是中国的故事被移接到印度)。《梦溪笔谈》中提到的“摸钟辨盗”,以及《包公案》中的“灵蛇断案”,都是运用犯罪嫌疑人心理进行测谎的经典案例,有一千年的历史了。在没有测谎仪的年代,东方人用智谋解决疑案,“模拟测谎仪”造成的心理威胁比测谎仪还有效。

把测谎仪从理念变成现实的,还是西方人。第一个发明科学仪器进行“测谎”的人,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1895年,他在前人的基础上研制出一种通过记录脉搏和血压的变化来判断嫌疑人心理波动的仪器,叫水柱式脉搏描记器(hydrosphygmograph)。不过,虽然他用这种工具成功地侦破了几起案件,但当时没有叫测谎仪,也没有引起太大反响。测谎仪的专有名词“polygraph”,是由詹姆斯·麦肯兹在1892年把一部由他制造的测量脉搏仪器命名时运用的,他在1906年对测谎仪进行了改进。Polygraph这个词来自于希腊语,愿意是“多篇章”,用它命名测谎仪意即多参量心理测试仪。

多参量心理测试仪的工作原理在于,人在说谎时会自然地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引起一系列的生理反应,如心跳加快、血压上升、手掌出汗、体温微高、肌肉微颤、呼吸速度和容量略见异常等。这些生理反应是受人体植物神经系统控制的,可以运用电子技术测出并记录下来,以此作为判断受测人心理变化的依据。

世人公认的多参量心理测试仪到二十世纪才出现。1921年,受雇于美国加州伯克利警局的心理学家、加拿大人约翰·拉森设计出一种仪器,它能在审讯中连续记录血压、脉搏跳动及呼吸频率,后经改良而成功运用于侦讯实践,这就是第一代测谎仪。从1925年起,曾与约翰·拉森一起在警局参与过测谎仪审讯的那多·基勒,开始不断改进该仪器,并在1938年成功地把“心理电流反应”加入到参量中。1939年,他为他命名为“基勒多参量心理测试仪”的仪器申请了专利。这个英明的决定,也使那多·基勒被公认为“测谎仪之父”。

1947年,来自芝加哥的律师约翰·里德总结了前人的工作,设计出能检测血压、脉搏、呼吸和皮肤电阻变化以及肌肉活动的多参量心理测试仪,这种测谎仪器称为“里德多谱描记仪”,也就是第二代测谎仪,成为现代多参量心理测试仪的基础。20世纪60年代初,由于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热敏电阻、光敏电阻和压电晶体均相继作为换能器,大大改进了测谎仪。由换能器、放大器、滤波器和电磁式灵敏记录笔,构成了抗干扰能力很强的电子多谱记录仪,是为第三代测谎仪。70年代,美国弗吉尼亚州的一家公司设计了一种能进行次声波分析的所谓全新型第四代测谎仪。此后,测谎仪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代。

比测谎仪更重要的是测谎技术

“测谎仪”只是一种俗称,仪器本身并不能直接测出“谎言”。准确地说,是询问主体利用一台由传感器、主机和微机组成的高科技仪器,对受测人进行多参量测试,以判断其陈述时的心理变化。测谎仪的传感器负责采集模拟信号,主机负责将这些信号处理转换成数字信号,微机负责将输入的数字信号进行存储、分析,得出测谎结果。

戴在人手指上的皮膚电传感器,是用来测量皮肤电阻变化的;系在人的胸部的呼吸传感器是用来测量人呼吸变化的;戴在手腕部的压敏传感器是用来测量人脉搏和血压变化的。当然,除了脉搏、血压、呼吸、皮肤电阻,还可以加入脑电波、声音、瞳孔等参数,然后通过图谱分析判断被测人的诚实性。

如果由此认为测谎仪可以直接探测人的心灵,或者认为仅仅简单地询问问题就可以获得心理参数的变化,就过于简单化了。“测谎仪之父”那多·基勒曾经说过一句充满悖论的话:“从一开始就没有‘测谎仪’这样的东西。”真正熟悉测谎的人会明白他这句话的深刻含义。测谎,主要依靠的不是测谎仪,而是测谎技术。或者说得公允一些:硬件只解决了一半的问题,而更主要的一半是依靠测谎人员的操作。一个讯问中的测谎可能要花费好几个小时,而真正用于生理测量的时间或许只有一刻钟,其余大部分时间却花在测前恳谈、编制问题、解释程序以及评判测量结果等方面。在测谎前与被测者进行“恳谈”的主要目的是,测试操作者通过交谈了解被测人的个体特征、回答问题及处理信息的方式,受测者通过谈话了解测谎的工作原理和基本程序,缓解消极情绪。

台湾地区在1999年曾经发生一起“空军子弹失窃案”,当时军方令一位学艺不精的“测谎专家”进行测谎,结果发现五名嫌疑人中三人未通过,开始使用刑讯逼供。后来,警方测谎专家林故廷进行重测,五人均通过测谎,此案后来也因查获真凶而大白。曾在美国测谎协会受训的林故廷,比前一位测谎人员更有耐心,他与受测者每人都进行了长达几小时的交谈,然后编制科学合理的询问问题,才使测谎结果更为可靠。

而另一起相反的例子,则是FBI受理的“绿河杀人案”。那位杀害48名妇女的变态杀手居然通过了测谎。很多人认为,测谎仪之所以失效是因为“绿河杀手”本身有严重的心理问题,当他面对测谎仪的时候能够平静地说出谎话,一部分原因是他觉得对那些被害者的“虐杀”是自然的,理所应当的。也有人认为测谎仪对心理素质比较好的人毫无效果。但我认为还有一种可能是,测谎人员编制的问题和程序没有针对受测人的特点,进行个别化操作。

但由此而来的一个相关问题是,测谎的准确率是否取决于测谎人员的素质?测谎的准确率究竟是多少?这也是决定它是否可以进入科学证据大门的关键因素。最乐观的例子是,华尔兹在《刑事证据大全》一书中引“测谎器支持者”提供的资料:测谎的正确度远远高于法院现在承认的其他科学证据,培训合格的测验人员可以达到小于1%的错误水平。但需要注意的是,他同时也援引数据指出,80%的检验人员的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如果以后者论,测谎的准确率就难以恭维。具体到台湾“空军子弹失窃案”和美国 “绿河杀人案”的受测者而言,个案的完全错误已经让笼统的测谎准确率失去意义。

为了提高测谎人员的素质,美国测谎协会要求学员应该大学毕业,而且必须在专门的学校学习包括心理学、生理学、伦理学、历史、问题设计、语音心理分析、图表分析以及测试数据分析等为期10周的高强度课程,而要正式从业则需要更多的实践经验。日本的测谎人员要求心理学硕士毕业,接受相当长的培训期和实习期满后方可在法庭上提供证言。

测谎,想说爱你不容易

测谎仪在中国的发展,有几个时间点:一是20世纪80年代初,公安部刑事技术考察团国外考察后,提出过引进测谎仪的建议报告。二是1991年,公安部科技局与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合作研发成功第一台自制心理测试仪。三是2001年,“多道心理测试仪”重大攻关项目完成并通过公安部组织的专家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实务部门开始大量配备心理测试仪。

在第一个时间点上,进口测谎仪初试锋芒。1983年沈阳发生的7·31恐吓信案,北京市公安局王补等人奉命携带美制MARK-Ⅱ型声音分析仪,对嫌疑犯金某进行测谎,经过4次测谎,审讯、侦察,解除了对金某的嫌疑。这是继1981年在北京市公安局试用测谎仪以后的第一次办案。此后,王补等人对北京平谷纵火案,南昌公共汽車爆炸案10起案件中的嫌疑人进行测谎,均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据说“准确率在80%以上”。

第二个时间点出现的就是国产测谎仪了。1992年5月,应山东省公安厅的请求,公安部徐文海、张祖丰携带国产PG-I型测谎仪奔赴山东昌邑县,调查某乡党委书记被杀案。嫌疑人李某某已被收审半年,但测谎结果令人大为吃惊,嫌疑犯是无辜的。公安机关马上找到原被列为嫌疑人后又解除嫌疑的孙鹏程,测试发现,其作案嫌疑突出,经突审孙鹏程供述了犯罪过程。此案前后,他们办理近20起案件。按张祖丰的说法,准确率为99%。

而在第三个时间点上,测谎仪借着科技发展之“推”以及司法公正之“拉”而大有普及之势。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在证据上没有合法地位,这基本上切断了在刑事案件中测谎结论进入法庭的渠道。但是,自从沈阳中院自1994年首倡测谎仪进入民事诉讼后,各地法院在审判中采用测谎结论的屡见不鲜。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只适用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测谎结论的使用没有规定,因此在2000年之后在一些地方法院呈现方兴未艾之势。

从国外有关测谎结论可采性的判例来看,基本上都是严格限制、有限可采的。美国1923年在弗莱(Frye)一案中排除了血压指数测谎仪作为证据,确立了对于科学证据的“普遍接受”标准。法院认为测谎“在标准化和科学性方面,尚未被物理学和心理学界公认为达到了将证明法院采纳专家从科学发现、开发和实验中推导出的证言具有正当理由的程度”,作为其结果的证据被法院判定为不具有可采性。

1993年的多伯特(Daubert)案确立了专家证据可以考虑被采纳的四个因素:一是它是否能被检验且已经被检验;二是理论或技术是否经历同行审议并发表;三是考虑已知或可能存在的错误率,并且考虑对该技术操作进行控制的标准之存在和维护;四是“普遍接受性”可以承受质询。“弗莱准则”在1975年《联邦证据规则》之后已不适用,但法院却扮演守门员的角色,经常将测谎结论挡在证据的大门之外。

测谎结论在中国司法中的运用至少面临着以下几个难以克服的障碍:一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测谎结论的属性无法认定;二是目前测谎的准确性和测谎结论的真实性尚无法保证;三是中国的测谎操作过程仍无法得到规范;四是测谎结论不能受到诸如交叉询问等程序的充分检验。因此,在刑事案件中不把测谎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是合理的。民事诉讼不追究发现真实而主要解决纠纷,更有举证责任分配等规则作为证据不足时裁判的依据,因此引入测谎或许不能很好地解决纠纷,而且可能产生破坏现有证据制度的后果。为了追求个案真相而影响整个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安定性,并非良策。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完美测谎仪”本身就是个谎言? 第6篇

虽然测谎设备在一个世纪之前就进入了大众视野, 但它的发展之路却并不顺畅:长期饱受各种科学论证和审查, 直至今日仍不能作为庭审的正式依据。苍白的理论支撑加上停滞的证据基础, 似乎都预示着测谎设备的未来发展举步维艰。

破译脑活动意义重大

据美国《史密森尼杂志》报道, 早在20世纪初, 哈佛大学的心理学家威廉姆马斯顿就创造出了测谎仪。它的原理十分简单:在嫌疑人被问到和谋杀相关等棘手的问题时, 如果他的心率、呼吸和血压等各项体征仍能保持稳定, 就说明他说的是真话。而如果出现了异常波动, 就表示嫌疑人说谎了。

尽管曾作为首选的测谎设备, 但测谎仪的可信度一直备受质疑。1922年, 一名联邦法官判定测谎仪不能在谋杀案中使用, 因为即使在科学界, 测谎仪也未能被“普遍接受”。这一判决, 从此将测谎仪拒之于法庭之外。

为了制造出“完美测谎仪”, 必须更加了解我们的大脑活动。因此不少科学家放弃了对简易测谎仪的研究, 将目标转向了脑部扫描仪。据英国广播公司 (BBC) 报道, 其中有两种技术在该领域占据了主导地位。

第一种技术是将电子传感器置于测试者头皮之上, 测量名为P300的电子信号或脑电波。在大脑识别出一个物体后, P300脑电波就会出现, 数字“300”指的是识别完成后大脑产生波动所需的毫秒数。通过观察这些信号, 能够潜在分辨出某人是否隐藏了自己熟悉的信息, 如谋杀所用的凶器等, 而无需嫌疑人开口说话。

但基于P300脑电波的测谎方法同样存在一个弊端, 即调查人员必须竭尽全力找出只有罪犯本人见过的唯一物品。若非如此, 罪犯的P300脑电波就会平缓下降至正常值。因此即使这一途径十分有用, 其距离成为通用的测谎方法仍相差甚远, 相关争论也是多年连绵不休。

第二种技术是功能性磁共振成像 (fMRI) , 其可利用磁振造影来测量神经元活动所引发的血液动力的改变。科学家能借助fMRI对大脑活动进行实时监测。仪器每隔两秒钟就会扫描测试对象大脑中增强的神经活动, 测试对象可以通过镜子看到仪器外部显示器上的提示信息并对其作出反应。同时, 研究人员会收集他们的大脑活动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

一些和fMRI的相关研究已证明, 当人们说谎时, 大脑的某些部分会一直表现得十分积极, 尤其是想要抑制不必要行动的前部区域, 例如成功的撒谎就需要依靠抑制坦白的冲动。但大脑中并没有所谓的“不诚实中心”。fMRI扫描到的脑部活化区域仍具有许多其他功能, 它们也可能在人们说实话时表现得更为兴奋, 尤其是当他们尝试决定坦白时。

测谎准确性仍待提升

这些扫描的准确率能有多高呢?在简单的实验室实验中, 谎言检测的正确率可达78%至85%。虽然看似不错, 但离万无一失的标准还差得很远。借助fMRI来研究欺骗现象的普利茅斯大学学者乔治甘尼斯也表示, 即使是无辜的民众也有15%至20%的机会被误认为是说谎的人。

测谎设备中正常值的取得大多是由法律和道德观念正常的普通人归纳而来, 而它们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测试对象, 却多是形色各异的犯罪嫌疑人, 其中不乏智力超群、心思缜密的犯罪分子以及惨忍无情、罪恶滔天的冷血杀手。这些罪犯一般都具有常人所不具备的心理素质和承受能力, 他们在面对测谎设备时并不一定会出现常人在撒谎时的种种表现, 因此这些人的测试结果很可能处于正常值的范围内。同时, 也有一些无辜民众由于敬畏测谎设备, 会在测试时出现慌张不安的状态, 而被误认为“说谎”。此外, 当志愿者有心欺骗或对抗测谎设备时, 测谎检查的准确率将从一般的90%左右骤降至33%。例如, 在一个美国学生团体里, 就有70%的人可按照之前的指导和练习, 巧妙地通过测谎设备。

忧虑和质疑并存

虽然P300、fMRI外加热成像传感测谎等多种途径能显著提高谎言的辨识率, 但关于测谎设备的有意对抗以及记忆的主观性, 也使各种测谎途径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缺陷。英国皇家学会一篇有关神经科学和法律的报告就指出, 这些障碍似乎不可逾越。对此, 甘尼斯也表示了赞同:“如果想要研制出一台准确率极高的通用测谎设备, 目前恐怕只能在科幻小说中才能觅得它们的踪影。”

可能涉及的技术滥用也引发了民众对于基于大脑的测谎方法未来在道德方面的忧虑和质疑。作为这一研究领域的先行者, 宾夕法尼亚大学的丹尼尔朗勒本在承认目前的测谎途径存在诸多局限的同时, 仍坚信未来测谎技术有望得到合理的实际应用, 但他也担心目前的质疑将延缓甚至扼杀提升测谎技术所需的研究。他表示, 来自人们的每次质疑, 都将打击相关研究人员的信心, 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精力去面对提交数据后的不良反应。

他还谈到, 区分诚实大脑和欺骗大脑需要大量枯燥的临床测试等验证工作。这些测试将尝试算出脑部扫描在实际情境中的准确率, 和发生错误的几率, 以及年龄、动机、药物治疗等产生的影响。这将耗费数千万美元, 并需要数以千计的民众参与测试, 可谓工程浩大。

测谎技术 第7篇

项目首席科学家, 来自布拉德福德大学的哈森乌盖尔 (Hassan Ugail) 博士表示, 在2/3的情况下, 系统都能正确地识别出真话和说谎。这一系统由布拉德福德大学和阿伯里斯特威斯大学, 以及英国边境管理局联合开发, 并于近日在布拉德福德英国科学节期间公开展示。

这项研究的基本原理依据是基于多年的研究成果, 这些研究结果显示我们会无意识地显露出自己的真实情绪, 并通过脸部的细微表情变化和皮肤血流状况变化反映出来。我们的真实情感会通过眼球运动, 瞳孔的涨缩, 抿嘴或咬嘴唇, 揉鼻子, 大口呼吸, 眨眼或脸部抽动等各种下意识行为表现出来。而这正是这一相机系统可以识别的目标。甚至我们眼球四周膨胀的血管也在出卖我们, 热成像系统正是设计用来捕捉这一信号的。

传统的谎言识别需要采用复杂的测谎仪, 这种仪器最早出现于1921年。这是一种看上去要复杂的多的设备, 使用时需要用很多导线连接到被试者的皮肤上。而此次展示的这种新型仪器是非损伤性的, 被试者有时甚至都意识不到自己正在被测试。

乌盖尔教授说:“我们将这一切结合了起来, 过去已经证明有用的, 对于表情的研究结果, 加上最新的热成像技术以及目标追踪技术, 并融入我们最新开发的新型算法体系。”

到目前为止, 这套系统还仅仅只是对有限数量的志愿者进行了测试实验, 还尚未在实际环境中进行实用性测试。但是这在不久后就将到来, 他们已经计划将这套系统部署到英国一处机场, 并在资深边检官员的陪同下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这样一来, 这套复杂的算法系统便可以在真实情景下对比其与经验丰富警官之间的判断差异。

乌盖尔教授表示:“在真实, 高压力情境下, 我们的设备将具有比人更高的正确率。”他个人相信这套系统最终可以达到90%左右的识别率, 这和测谎仪的水平接近。

测谎技术 第8篇

新浪科技讯5月19日消息, 据国外媒体19日报道, 人类大脑有两个用来处理怀疑的独立部分, 第二部分只在和不信任的人交往时“启动”, 所扮演的角色类似于一个测谎仪。

首先, 怀疑是情感。研究中, 志愿者同磁共振成象 (MRI) 扫描仪相连。结果显示, 他们脑中处理恐惧的区域表现得很活跃。随后, 另一个用来处理记忆和识别的脑区域开始运作。看来是人类进化成疑心很重的生物了。专门用来处理怀疑的脑回路对早期人类可能十分重要。

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卡里林恩研究所的科学家发现, 怀疑存在于两个不同的大脑区域杏仁核和海马旁回中, 前者在处理恐惧和情绪记忆上扮演着主要角色, 后者和记忆以及场景识别存在密切关系。

怀疑:测试显示, 人类大脑有两部分处理怀疑, 一部分是情感, 另一部分使我们分析记忆以便对人进行评价。

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卡里林恩研究所计算精神病学中心和人类神经影像实验室主管瑞德-蒙塔古是这项研究的负责人, 他说:“我们对人在简单的社会交往中是如何评估他人可信度的感到好奇。我们发现, 杏仁核和怀疑的底线水平有密切联系。一个人根据情绪状态和眼下情况对其他人的可信度进行评估。但令我们感到吃惊的是, 其他人的行为引起怀疑时, 海马旁回就会启动, 扮演了一个类似天生测谎仪的角色。”

但这些和购买与销售有关的测试显示, 怀疑人并不总是一个好的起点。该研究报告的第一作者梅吉汉娜-巴特表示:“拥有高怀疑底线的人常常和相当值得信赖的买家打交道, 所以忽略买家提供的信息, 他们就会丢掉潜在利润。在一个竞争环境中识别可靠信息的能力和发现不可靠行为同样重要。”

蒙塔古指出他们的发现或许对研究偏执狂和焦虑症等精神状况有所帮助。他说:“增强杏仁核活性相当于发现可靠行为能力的丧失, 这可能为深入了解焦虑症患者的社会互动提供线索。这些人的这个大脑区域时常表现得很活跃。”

最精准的测谎仪 第9篇

笑死你不偿命

明月与青天的复杂关系

明月生于何处?海上,海上升明月。

是谁生了明月?青天,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

青天是否做过二奶?是的,少年包青天。

明月是否喜欢裸睡?是的,床前明月光。

明月是否被限制过人身自由?有,秦时明月汉时关。

明月在此期间的精神状况如何?疯了,秦时明月汉时风。

明月恢复人身自由后找我了吗?根本没有,明月何时照我还?

警车

某男载着女友飞车,不久一辆警车跟上。男加速,警察也加速,最后警察追上他说:“我只想告诉你,你把你女友掉在刚刚转弯的地方了!”

左右为难

母亲:“既然你和你的男朋友感情这么好,为什么一直不结婚呢?”

女儿:“唉,每当他酒醉时我不愿嫁给他;他清醒了,可又不愿娶我。”

史上最背的囚犯

记得当年罗杰蹲监狱的时候,问一个刚进来的小囚犯,“喂,你被判了多少年?”“20年。”小囚犯说。

“什么罪名?”罗杰又问。“我在一个禁止捕捞的湖里炸鱼,我把点燃的炸药扔到了湖里,只听‘轰’的一声巨响,炸上来10条小鱼。”“就为这,你被判了20年?”罗杰吃惊地问。小囚犯委屈地说:“接着又漂上来10个潜水员!”

电脑公司招聘员工的标准

某电脑经销公司经理来到人才交流中心,工作人员问他想招聘什么样的人才,经理说“希望能像CPU一样勤奋工作,最好还能超频;像鼠标一样机灵多智;像键盘那样一触即发;对待客户要像显示器样面面俱到;对待工作像打印机一样一丝不苟;对待公司老板像主板一样兢兢业业。”

“那么他的薪水呢?”“最好……能像电脑那样不知疲倦不计报酬。”

雷人雷语

关于日全食一太阳公公说:“俺和月亮婆婆500年才约会一次,你们地球人就不要围观了。”

我很宅,但请不要叫我“宅女”,我叫“居里夫人”。

模范丈夫:模范不模范媳妇说了算,老婆想吃饼俺就爱稀饭,夫人一瞪眼立马靠墙站。

看了《神雕侠侣》知道年龄不是问题;看了《断背山》知道性别不是问题看了《金刚》发现原来物种也不是问题;想起《人鬼情未了》才真正懂得死活都不是问题!

当你穿上爱情的婚纱,我也披上了和尚的袈裟。

其实我是一个天才,只可惜天妒英才!

不怕虎一样的敌人,就怕猪一样的队友!

一时的冲动,子孙的危机!

婚姻是键盘,太多秩序和规则;爱情是鼠标,一点就通;男人自比主机,内存最重要;女人好似显示器,一切都看得出来。

在哪里跌倒,就在哪里趴着!

我长得很耐看,你需要耐心地看。

测谎技术范文

测谎技术范文(精选9篇)测谎技术 第1篇自测谎仪在美国第一次被应用于刑事侦查中以来, 经过80 多年的发展, 测谎技术发展日趋成熟。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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