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行政区划图范文
安化县行政区划图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行政执法的检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对本行政机关以及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下级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解、查询、纠正和处理的监督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单位,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并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检查机构确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为行政执法检查人员。
第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资格确认、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他层级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坚持深入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重点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督促行政执法单位解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由行政执法检查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拟订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或者根据检举等需要查处或者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不受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约束。
第十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制定行政执法检查方案。
行政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重点、方法、步骤、组织要求等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公正、高效和廉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现场检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三)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四)询问知情人、向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调查了解情况;
(五)就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或者督查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依法开展检查工作,可以事前通知被检查对象,也可以事前不通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执法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投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答复。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山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证;除对当场发现并需及时纠正的执法违法行为外,不得少于二人。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检查笔录。
第十七条 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十八条 专门部署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结束后,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向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写出行政执法检查报告。
行政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对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全面评价;
(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本身需要修改补充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可以采取单位自查、部门互查、系统联查等方式自行检查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自行检查的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单位。
第二十条 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者委托执法不合法的,责令停止行政执法活动、补办手续或者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所在单位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辞退;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督促执行或者责令限期执行;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督促履行或者责令限期履行。
前款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由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做出;其他决定可以由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做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处理职权范围内的,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处理职权范围或者需要由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处理的,报请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职权范围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检查机构。
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做出处理决定使用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检查机构直接做出处理决定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报请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处理的,使用报告的形式;建议有关部门处理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
以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名义制作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加盖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以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名义制作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加盖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送达被通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后,被通知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发出通知的行政执法检查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检查机构;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送达有关部门后,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建议的行政执法检查机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应当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应当接受司法机关、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阻挠、妨碍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其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规定内容的,由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检查机关责令立即改正,对行政执法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检查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检查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监督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2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2
月2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其职责是:
(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三)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及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综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意见和建议,确定和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每年组织两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协调处理;
(六)组织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正职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矿山、机电、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和贸易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建设、质监、国防科技、水利、邮政、信息产业、旅游、煤监、环保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对直接监督管理的行业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批;
(四)每年组织一次以上重大危险源的排查;
(五)组织、指导、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六)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依法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进行监督;
(八)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十)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四)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五)每月组织对主要生产现场进行两次以上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作出记录。
第十条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的,应当公开审批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联合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应由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应当在3日内制作行政违法行为查处建议书送达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行政违法行为查处建议书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查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或验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其他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在公益性广告中应当安排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内容;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如实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及工会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公安机关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毁灭证据和有关责任人逃逸。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一)发生轻伤和重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
(二)发生死亡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发生特大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前,公安、行政监察等部门应对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落实事故处理决定。事故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公安消防、煤监、交通、建设、农机、铁路、民航、国防科技、质监等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前将上月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属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部门的行政正职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0日起施行。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06年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
(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环保、卫生、交通、工商、建设、商务、农业、质监、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省、设区的市、县各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已做划分的从其规定;尚未划分的,由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统
一、便于监管的原则自行划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前款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出批准的决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申请人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环保部门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环保部门对其环保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期满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对其设计、施工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前及竣工后,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评价机构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专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登记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及相关记录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单位,其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应当设臵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规划和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因企业改、扩建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或者关闭的,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城市发展或者有关部门规划不合理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或者转产、搬迁,相关费用视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者压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分别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含杀鼠剂)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含杀鼠剂)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相应的运输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凭交通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输资质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证后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设臵明显标识。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在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检验运输车船的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进行装载。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第三十五条 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臵
第三十六条 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贮存、处臵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安全处臵,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臵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处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臵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接收。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并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流散社会。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将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移交给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处臵。
第四十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能依法自行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代为处臵,处臵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臵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和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处臵设施。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将其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与当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助救援协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外单位提供救援服务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指挥和领导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单位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其超范围经营部分按照无证经营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检验运输车船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未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或者未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的;
(四)未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的。
第五十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种类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第五十九条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安化县行政区划图范文第2篇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山西省交通厅提出《山西省高速公路网调整规划》和今后两年公路建设计划,在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新的路网规划将原定的4050公里调整为6160公里,路网布局相应调整为“人字骨架、两纵十一横十二环”。
新的路网规划实现后,山西高速公路连通水平将大大提升,省辖市过境交通将明显改善,路网覆盖率将跃升至中部六省第二位。届时,山西将有29条高速通道与相邻四省区内蒙、陕西、河南、河北相连。
今后两年,山西省公路建设规模将达4.8万公里,项目总投资2435亿元。其中,高速公路建设将建成1040公里,完成投资1000亿元,通车里程达到3000公里。预计到2013年,高速公路将建成2纵8横8环,通车里程达到5000公里。
1、发展目标
到2020年,构建纵贯南北、承东启西、覆盖全省、通达四邻的高速公路网,实现省会到相邻省会、省会到地级市、相邻地级市之间高速直接连通,与干线公路网、农村公路网共同构成现代化的公路基础设施网络。全省县(市)全部纳入高速公路一小时覆盖范围内,为山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交通支撑。
2、布局方案
布局方案调整为人字骨架,2纵10横12环。由以省会太原为中心的3条放射线构成人字型主骨架,以2条纵线、10条横线和12条环线为次骨架,以7条连接线为补充,形成纵贯南北、承东启西、覆盖全省、通达四邻的高速公路网络。布局结果见附图。
人字骨架:
新荣得胜口~芮城风陵渡;
太原~泽州道宝河。
2 纵:
东纵 天镇马市口~泽州道宝河;
西纵 平鲁二道梁~灵宝(省界)。
10 横:
第一横 阳高孙启庄~右玉杀虎口;
第二横 灵丘驿马岭~平鲁二道梁;
第三横 灵丘驿马岭~偏关万家寨; 第四横 五台长城岭~保德 ;
第五横 平定杨树庄~临县克虎寨; 第六横 平定旧关~柳林军渡; 第七横 和顺康家楼~柳林军渡; 第八横 黎城下浣~永和永和关; 第九横 黎城下浣~吉县七郎窝; 第十横 陵川营盘~河津禹门口。 12 环:
太原城市圈区域环线;
朔州区域环线;
长治区域环线;
大同城市环线;
忻州城市环线;
太原城市环线;
阳泉城市环线;
晋中城市环线;
吕梁城市环线;
临汾城市环线;
运城城市环线;
晋城城市环线。
7条连接线:
大原~古交 ;
大同肥村~马连庄;
平顺河坪辿~逢善;
泽州韩家寨~沁水;
安泽~沁水;
闻喜东镇~垣曲蒲掌;
运城张金~平陆(省界)。
3、总体规模
安化县行政区划图范文第3篇
一、办园条件
(一)经费 [1-01]
1. 幼儿园办学证明: 1)土地使用情况说明 2)单位住所产权证明 3)单位法人证书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税务登记证 6)食品卫生许可证 7)消防验收意见书 8)收费备案表
2. 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 3. 幼儿园经费收支情况表
[1-02] 1. 审计报告 2. 会计报表
[1-03] 1. 教职工社保
[1-04] 1. 教职工工资表
[1-05] 1. 教职工合同
(二)场地园舍 [2-01]
1. 幼儿园建筑平面图及相关相片 2. 绿化面积统计表
[3-01]
1. 占地面积证明材料(详见2盒) 2. 生均占地面积统计表 3. 生均户外活动面积统计表
4. 户外活动场地一览表及相关相片
[4-01]
1. 生均建筑面积统计表 2. 各班用房面积统计表
[5-01]
1. 各功能室情况表
2. 各功能室设备教玩具登记表 3. 各功能室说明及活动安排表
[6-01]
1.行政用房统计表 2. 卫生保健室平面图 3. 厨房平面图
(三)教育玩具设施设备 [7-01]
1. 教育设备设施登记 2. 藏书情况表 3. 图书目录
4. 各班人数统计表 5. 班级电教设备统计表
6. 自制教玩具登记表及相关相片
[8-01]
1. 办公计算机配备情况登记表 2. 藏书、音像、软件情况表 3. 教参工具书目录 4. 音像、软件资料目录 5. 报刊目录表
(四)规模 [9-01]
1. 幼儿园班级人数统计表 2. 幼儿花名册
(五)教职工配备 [10-01]
1. 教职工与幼儿比例一览表 2. 教师岗位配置 3. 教职工花名册
[11-01]
1. 教师专业合格率 2. 领导班子情况表 3. 教职工情况表
二、幼儿园管理
(一)办学方向及依法治教 [12-01]
1.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资料 2. 办园宗旨思想目标 3. 幼儿园发展规划
4. 幼儿素质教育整体规划 5. 园务工作计划总结 6. 办园特色
[12-02]
1. 幼儿园大事记
[13-01]
1. 幼儿园章程 2. 幼儿园管理手册 3. 岗位职责情况一览表 4. 园长述职报告 5. 组织机构 6. 教代会
[13-02]
1. 工会计划总结 2. 团支部计划总结 3. 团工会活动记录 4. 无责任事故证明
[13-03]
1. 园务会议记录 2. 后勤会议记录
[13-04]
1. 班会记录
[13-05]
1. 教职工岗位考核
(二)队伍建设 [14-01]
1. 领导班子情况表 2. 领导班子考核登记表 3. 领导班子学习、培训资料 4. 领导班子获奖情况
5. 领导班子关心教职工资料 6. 领导班子指导保教工作记录
[14-02]
1. 领导班子听课汇总表 2. 领导班子听课统计表 3. 领导班子听课记录本
[14-03]
1. 幼儿园获奖情况
[15-01]
1. 教职工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 2. 政治学习记录 3. 业务学习记录
4. 继续教育有关资料
5. 教职工考核奖惩
[15-02]
1. 外出学习情况表 2. 新教师培养计划 3. 师资培训计划总结 4. 学前教育活动资料
[15-03]
1. 教职工成长档案
[16-01]
1. 特色课程实施的相关资料 2. 幼儿特色作品展示
[16-02]
1. 幼儿园教研制度 2. 教研计划总结 3. 教研活动记录
2 [16-03] 1. 教师观摩课统计表及教案
[16-04] 1. 教师听课记录本
[16-05] 1. 教育论文
[17-01] 1. 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要求2. 师德教育活动方案 3. 师德专题教育活动记录 4. 师德师风心得体会 5. 教职工获奖情况
[17-02] 1. 年级组工作计划总结 2. 教师无体罚、犯罪证明
[17-03] 1. 交接班、值班记录
[18-01] 1. 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2. 会使用多媒体名单及比例 3. 教师课件统计表
4. 教师计算机合格证复印件
[19-01] 1. 教师岗位配置
2. 保教人员流动率统计表 3. 骨干教师名单
(三)卫生保健工作 [20-01]
1. 保教工作制度
2. 幼儿一日作息时间表 3. 幼儿日常生活习惯 4. 幼儿晨炼安排表 5. 新生入园适应观察表
[20-02]
1. 幼儿养成教育细则
2. 幼儿生活、行为习惯记录表
[20-03]
1. 幼儿户外活动安排表 2. 户外活动体育活动记录表
[21-01]
1. 幼儿户外活动安排表 2. 幼儿体格锻炼计划总结 3. 幼儿体格锻炼观察表
[21-02]
1. 幼儿心理问题筛查表 2. 心理问题个案观察表
3. 幼儿心理问题汇总表及分析 4. 心理知识讲座
[22-01]
1. 幼儿一日作息时间表 2. 幼儿一周带量食谱 3. 体弱儿病号餐记录表 4. 教职工一周食谱
[22-02]
1. 食堂管理制度 2. 幼儿膳食调查 3. 食品卫生许可证
4. 食品索证资料及食品台帐登记
[22-03]
1. 厨房生产流程图 2. 食物试吃留样登记表 3. 厨房清洗消毒刻录表 4. 厨房紫外线灯消毒登记表 5. 厨房每天自检登记表
[23-01]
1. 晨检及全日观察制度 2. 晨检及全日观察记录表
3. 晨检及全日观察患病情况汇总表4. 传染病预防制度、应急预案
5. 传染病登记表
6. 儿童意外事故登记表
[23-02] 1. 儿童预防接种漏种登记表
[23-03] 1. 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2. 班级清洗消毒刻录表 3. 全园卫生检查登记表
[23-04] 1. 班级紫外线消毒登记表
[23-05] 1. 幼儿入园体检表
[23-06] 1. 过敏症及先天性疾病儿童名单
2. 12种登记表册记录、分析、评价、统计
3. 卫生保健工作计划、总结
[24-01]
1. 教职工健康检查及定期体检制度 2. 教职工健康证及在园教职工名单
[24-02] 1. 幼儿出勤登记表
[24-03] 1. 幼儿缺勤登记表
[24-04] 1. 托幼年报表
2. 幼儿常见病、多发病统计表
[24-05] 1. 缺点矫治记录表
2. 体弱儿专案管理登记表
[24-06] 1. 五官保健制度
2. 幼儿护齿名单
3. 儿童视力检查登记表
[25-01]
1.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2. 安全管理制度 3.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4. 应急预案 5. 安全计划总结
[25-02]
1. 安全责任书 2. 消防设施检查表 3. 安全会议记录
4. 消防设备设施平面图 5. 各楼层消防安全疏散图 6. 消防合格证
[25-03]
1. 安全教育学习
[26-01]
1. 卫生保健宣传资料 2. 科学育儿知识讲座
3. 保育员业务学习培训记录 4. 伙委会资料
(四)教育工作 [27-01]
1. 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 2. 教职工学习法律法规资料 3. 纲要学习心得体会
4. 组织学习规程、纲要的相关资料
[27-02]
1. 学科教育目标 2. 五大领域阶段目标 3. 幼儿课程指导 4. 护旗手时间安排表 5. 国旗下教育计划表
[28-01]
1. 幼儿一日活动安排表 2. 幼儿一日生活常规要求 3. 幼儿养成教育细则
[28-02] 1. 教案
[29-01]
1. 各年龄段发展目标 2. 德育教育总目标
3. 情系灾区同献爱心活动纪要4. 教育教学工作计划
[29-02]
1. 主题活动探究
[29-03]
1. 班务工作计划总结
[29-04]
1. 班级周活动计划表
[29-05]
1. 专题总结
[30-01] 1. 班级幼儿区域活动规则 2. 班级幼儿学习生活环节规则
[30-02] 1. 区域活动观察记录
[31-01]
1. 教师普通话等级证
2. 教师普通话学习、培训活动 3. 普通话教学
[32-01]
1. 教育笔记
[32-02] 1. 各班级活动设计方案
[33-01]
1. 幼儿园发展评价指标 2. 幼儿行为发展评价表
[33-02]
1. 幼儿成长档案
[33-03]
1. 个案分析表
[33-04]
1. 特殊儿童个案记录
[34-01]
1. 环境创设材料及相片 2. 材料投放记录
(五)社区工作 [35-01]
1. 家长学校章程
2. 家长委员会章程和制度 3. 家长委员会 4. 家长学校
5. 家长学校计划总结
[35-02]
1. 家长会议记录
[35-03]
1. 家园联系制度 2. 家访记录 3. 电访记录
[35-04]
1. 家长问卷调查
[35-05]
1. 家长咨询日记录
[36-01]
1. 幼小衔接工作计划总结 2. 开展幼小衔接活动资料
[36-02] 1. 社区活动工作 2. 社区活动记录
(六)示范性
[37-01]
1. 对外交流开放制度 2. 参观其它幼儿园资料 3. 其它幼儿园参观我园资料 4. 半日开放活动资料
(七)后勤管理工作 [38-01]
1. 收费备案表
2. 收费批文收费票据
[38-02] 1. 财产管理机构图 2. 财务管理制度
[38-03] 1. 审计报告 2. 会计报表
3. 教师伙食支出明细账 4. 幼儿伙食支出明细账 5. 幼儿伙食费公布表
[39-01]
1. 幼儿园明细账
[39-02] 1. 幼儿园资产及固定资产盘点表2. 借物领物登记 3. 维修登记表
安化县行政区划图范文第4篇
晋政发[2009]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等经依法归档的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
1 成的业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垂直管理部门领导本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按系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与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信息沟通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协调进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案卷
2 评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机制建设。
第七条 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符合档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措施保证被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的整洁和完好无损。
第二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当组织指导本部门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对本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自查,并按照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全面评查。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具有法制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等参加评查,也可以通过考试择优遴选评查人员,并发给聘书。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结合本行政区、本部门实际选择或者采取适宜的方式方法,鼓励创新。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法有选送案卷评查法、抽取案卷评查法、综合案卷评查法和其他案卷评查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方式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结合听取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汇
3 报或者采取信息化等手段进行评查。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制订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下发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部署工作,提出要求,明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标准和要求等;
(二)采取随机抽取案卷办法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的,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提供或者报送一定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根据行政执法案卷目录按比例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采取选送案卷办法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的,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要求提供或者报送自选行政执法案卷;
(四)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可以到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现场评查,也可以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确定的地点进行;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根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和标准审查行政执法案卷并制作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单;
(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单应当注明所评行政执法案卷名称、文号、存在的问题、判定的依据、初评意见和建议等,并由两名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签字;
(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集体评议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4 组织机构应当集体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并在案卷评查单上注明复核意见;
(八)组织听取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并根据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意见对所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再次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并最终确定所评行政执法案卷结果;
(九)对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应当要求有关评查人员回避;
(十)确因工作需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应当出具公文并采取特殊登记措施,由专人保管、专人评查,防止毁损、遗失、泄密;
(十一)反馈或者通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和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工作;
(十二)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以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形式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
(十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应当通知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取回行政执法案卷。
第三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根据本行政区、
5 本行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重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标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体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要求。具体方面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程序不缺少法定步骤,不超过法定时限;
(三)行政执法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四)执法文书使用符合法定要求,有关记录内容清楚,格式规范;
(五)行政执法行为有现行有效的法定依据;
(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裁量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八)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九)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符合立卷归档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根据评查标准,可以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四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应用与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等
6 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健全纠错机制,研究制定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对不按照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改正。
第二十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应当以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形式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撤销该行政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实体判断的;
(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的;
(四)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撤销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一条 依据第二十条规定存在应当撤销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形,但有充分理由表明撤销该行政执法行为会给行政相对人或者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利益造成更大损失的,可以不予撤销,但要认定其违法,并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存在除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外其他不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问题,行政执
7 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形式或者口头反馈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从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行政执法案卷中选出典型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点评,以此指导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应当对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案卷优秀率、合格率较高的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案卷不合格率比较高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安化县行政区划图范文第5篇
[摘 要]早在20世纪50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G·缪尔达尔就指出:“市场的力量通常倾向于增加,而不是减少区际不平等。”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不能对经济活动实行“无为而治”,必须要通过协调机制的建立打破行政区划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积极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
[关键词]行政区划;区域经济一体化;地方政府
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大趋势。我国区域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目前已经形成了多个比较成熟的经济区,如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宁波、无锡等14个经济发达城市组成的“长三角经济区”;广州、深圳、珠海等14个沿海城市组成的“珠三角经济区”;北京、天津、唐山等城市组成的“京津唐经济区”,这三个经济区目前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经过研究发现,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区域合作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存在着许多的障碍和壁垒,其中最大的阻碍当属我国传统的行政区划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政区经济”,如何消除行政区划给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消极影响成为学者和政府关注的热点。
一、行政区划与行政区经济
从秦始皇废除分封制、推行郡县制以来,历朝历代都把行政区划作为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区划就是国家根据政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充分考虑地理位置、自然资源、民族分布、历史传统、文化习俗、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将全国的地域划分为若干层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设置同级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划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进行统一管理。以行政区划为依托,便形成了行政区行政,即地方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在一种切割、有界的状态下形成的政府治理形态。从有行政区划的几千年间,行政区行政就成为政府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导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地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中国的行政区划实行三级制,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但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市管县的行政体制。另外,在有些自治区,下辖自治州,州以下有县,也是四级制。这就使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建制层次形成了三级和四级并存的体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格局是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划分的,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行政区经济,即由于行政区划对区域经济的刚性约束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区域经济现象。是我国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区域经济由纵向运行系统向横向运行系统转变时期出现的具有过渡性质的一种区域经济类型。这种行政区经济从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先天的局限性,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许多不利影响。
第一,行政区经济的封闭性导致资源流动不畅、产业结构趋同。行政区划的本质是对政治和行政权力的空间配置,地方政府在行政区划中的等级就代表了其拥有和支配的资源的份额大小,而资源又是地方政府之间博弈的重要砝码之一。因此,地方政府必然会利用行政权力影响资源的正常流动,导致行政区内经济的闭锁性、封闭性。地方保护是行政区经济封闭性的主要表现。出于地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地方政府会阻止稀缺性资源的流出,对于经济收入可观的项目会重复建设,因此造成生产资源的非优化配置和生产结构的不合理布局非常严重。比如在珠三角地区不足200平方公里的狭长范围内,共有5个飞机场:广州新白云机场、香港机场、澳门国际机场、深圳机场、珠海机场。为了争夺客源机场之间展开恶性竞争,其中珠海机场投资40亿元1995年建成,号称中国最大的机场,也是全国唯一一个纯地方政府投资的机场,设计年旅客流量为1200万人次,但实际客流量只有预期的6%,根本无法实现盈利,纯粹是一个政府形象工程。再如,根据江苏省政府的资料显示,目前产值排在前9位的主要工业大类中,江苏和上海的同构率为100%。总的说来,由于行政区经济的封闭性,地方政府凡事从地方利益出发,破坏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第二,企业间竞争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确立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地位,但是由于我国配套的政治体制改革尚不完善,政企并没有完全分开,企业不具备独立的市场地位,在经济活动中受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影响非常明显,使企业竞争成了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甚至有的政府企业化,变成了市场经济大潮中的运动员。GDP成了企业化政府的营业额,不讲市场经济秩序,比如招商引资,本应由企业出面洽谈项目、引进投资,结果却由政府承担,政府与投资者洽谈,并承诺各种优惠政策,俨然成为了一个投资者。行政权力在企业中的延伸必然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也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的地方政府限制甚至禁止高税率商品的流入,从而成为当地企业的保护伞,阻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二、消除行政区划的消极影响,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
市场经济是伟大的,但不是万能的。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仅靠市场机制不行,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而政府作用的发挥依赖于打破行政区划的壁垒、完善区域协调互动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笔者认为政府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树立合作协调发展理念。从系统的关联性来看,任何地区的发展都是以其他地区的发展为前提的,一个地区发展受阻必然会影响到其他地区的发展。因此,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树立区域合作协调发展的理念。
以新疆为代表的西北省区实行“东联西出”战略,积极寻求与东部地区的经济合作,“东西合作,共同发展”的理念基本确立;陕西省自1997年以来连续举行11届“中国东西部经济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与浙江、江苏、山东、福建、上海、湖北、新疆、广西、青海、宁夏、甘肃等地围绕产业项目、人才交流、经贸合作,开展一系列交流活动,进一步建立和巩固了东中西部地区协调互动机制。
第二,改革以“GDP”为中心的地方官员考核制度。当前,经济发展成为考核地方官员的重要指标,“发展才是硬道理”被歪曲为“GDP增长才是硬道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变成“以GDP增长为中心”。这些错误理念直接导致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捞取政绩,不惜牺牲当地的生态环境,与其他地区展开恶性竞争,忽视了社会公平、社会和谐,出现了大量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比如,一些市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霸占大多数的财政资源集中搞城市建设,却忽略甚至限制了下属诸多县域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官员考核中决不能以“发展论英雄”,盲目追求经济指标,而应该把区域协调能力作为一个重要指标,把地方政府的工作重点放在区域合作协调上来。
第三,建立区域协调机制。根据博弈理论,合作制度是由参与者的策略互动而内生的。合作制度必须针对利益冲突,通过参与者自愿、平等和充分的磋商,最后形成制度。整个合作制度实施以后,参与各方的整体收益大体上应该是均衡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各级地方政府进行交流与合作就需要政府之间进行有效磋商,从而形成一种合作机制,以实现群体利益最大化。建立区域协调机制可以采取民主合作的方式签订“宣言”或协议,对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资源配置、产业分配等达成一致。这种方式在我国已经有了许多成功的先例,如2006年4月17日,来自天津、大连、沈阳、石家庄、济南等环渤海地区32个城市市长共同签署了“天津倡议”。32个环渤海城市将全方位加强在交通、能源、产业、科技、环境、旅游等方面的合作,共同培育和发展环渤海地区统一的市场体系。“天津倡议”强调区域协调,不是不要行政区划,而是不要互相封锁、恶性竞争,弱化“行政区概念”,强化“经济区概念”,打破地域界限,探索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协作机制,提升整体经济发展水平。
第四,实行省直管县体制。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即在行政区划不变的情况下,县财政直接由省政府管理,扩大县级政府的管理权限,提高行政效率。我国行政组织的层级结构为:中央──省──地级市──县、区──乡镇,共为五级,比国际通行的三级政府层级体制多出了两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行政成本,也造成实际拨付基层财政的减少,造成基层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无为而治”。目前我国的浙江、江苏、河北、湖北、河南等省都在进行省管县的改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浙江省在2002年将300多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限下放给县,弱化了地、市一级的权限,减少了行政层级,避免了市和县在竞争中的“以大压小”现象,给了县域经济极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增加了基层政府的财政能力,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目前浙江省的县域经济发展势头强劲,2005年在“全国百强县”中占了1/3的席位,创造了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20年排名全国第一的记录。
行政区划与区域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一切经济活动是在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行政区划影响着资源的配置、产业布局;反过来,区域经济的发展又会对行政区划提出新的要求。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一大趋势的今天,地方政府必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特点适时地创新,增强区域协调能力,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美]G·缪尔达尔:经济理论与不发达地区[M].杰拉尔德.达克沃思公司,1957.
[2]舒庆,刘君德.一种奇异的区域经济现象——行政区经济[J].战略与管理,1994,(5).
[3]段志强,王雅玲.区域一体化的瓶颈在于行政管理体制[J].中国行政管理,2006,(7).
[4]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5]杨龙.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政治分析[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 侯 琦
安化县行政区划图范文第6篇
摘要:省管县财政体制对政府的行为有重要,深远的影响,同时对政府财政竞争也有深远的影响。基于财政竞争的视角,省管县财政体制有必要进行积极的改革,从而避免县级政府在财政竞争中发生恶性事件,引导县级政府在财政竞争中形成良性循环,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省管县财政体制,使得该体制更加科学,合理,在实践中更加高效,实际。笔者在财政竞争的视角下对我国省管县财政体制的改革进行了深入,全面的研究,对此提出个人拙见,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关键词:财政竞争;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建议
引言
省管县财政体制下的政府财政竞争像一枚硬币的正反面,既具有积极的影响同时也具有不容易避免的消极影响。具体表现为:恶性的政府财政竞争会阻碍县级地方经济的正常发展,同时还会造成政府公共资源的严重浪费,此外,由于恶性财政竞争以及公共资源的大量浪费,势必会引发社会中的不安定因素,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最终反作用于省管县财政体制,推动其进行改革;而良性的财政竞争能够有效地推动县级地方经济的发展,保持经济发展的蓬勃活力,有利于实现现阶段对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目的。正是因为省管县财政体制的改革在财政竞争领域会产生截然相反的两种结果,从而反作用于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步伐,所以基于财政竞争的视角,科学规范政府财政竞争,合理引导与治理是进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
1.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对于政府财政竞争的影响
基于财政竞争的视角对省管县的财政体制进行积极地改革,突出政府在改革中的引导,治理的作用,形成良性的财政竞争,促进县级地方财政的经济发展,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现阶段省管县财政体制的深入改革对于政府财政竞争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 横向政府财政竞争的重心下移
省管县财政体制进行深化的改革后,政府逐渐开始放权,权力下放后使得横向政府财政竞争的重心开始下移。在我国,省级财政竞争一直是以横向政府财政竞争为核心,虽然县级财政竞争与市级财政竞争同时与之并存,但彼此的关系就像是星星和月亮的关系一样,光芒程度不可同日而语,县级财政竞争与市级财政竞争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后,突出了县级财政竞争与市级财政竞争的地位,使其充分发挥了作用。具体而言,在省管县的财政体制下,县级行政区划的地位有所提高,在某种程度上与市级行政区划平级,共同履行发展区域经济的权利,承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义务。省管县财政体制下,县级地方将获得更多的权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这种情况下,省级政府转变为一省的名义上的中央政府,履行更多的权力,统筹协调一省的经济更好的,更健康的发展。
1.2 县级财政竞争体现出不同于省级财政竞争的特点
省管县财政体制下,县级财政竞争体现出了与省级财政竞争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县级财政竞争以税收优惠为主。目前我国政府资金短缺,省级政府的财政大都陷入不同程度的困境,通过政府的财政拨款支持地方的经济发展已经不再可能,所以只有发布税收优惠的政策,变相支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推动县级地方的经济发展;(2)县级税收竞争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省级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不同,税收政策一概而论显然有失公平,差异化的策略明显更加的公平,科学;(3)县级财政竞争的潜在的必要手段为政府财政支出。各县级政府可以适当采取一定的手段进行社会融资,社会招商引资等;(4)县级财政竞争加剧区域间恶性竞争。省管县财政体制下,全国所有的县级地方展开财政竞争,容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暗箱操作等恶性竞争事件。
1.3 纵向的财政竞争程序简化的同时复杂程度增加
省管县财政体制下,纵向的财政竞争程序虽然大大的简化了,但是同时增加了复杂的程度。过去市管县财政体制的财政竞争的程序为:中央与各个省级政府(核心,主导力量),省级与市级政府,市级与县级政府。省管县财政体制的财政竞争程序为:中央与省级,省级与市县。两者财政竞争的地位近似同等重要。虽然程序简化了,但是竞争的主体更多,而且竞争主体位于同一平台进行竞争,财政竞争更加复杂。
2.财政竞争视角下的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省管县财政体制下,全国近三千个县级地方展开激烈的竞争,各个县级地方具有较大的行政权力,可以充分利用县级地方的各种资源发展经济,发展的空间更加的广阔。但是,在省管县的财政体制下,容易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地方结盟主义等恶性竞争事件,有违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初衷,也不利于全面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所以,省级政府要基于公平财政竞争的视角,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引导,治理的积极作用,对市县财政竞争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避免恶性竞争事件的发生。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需要对省管县财政体制进行深化的改革,完善,具体而言,需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2.1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财税管理体制
省管县的财政体制下,财政竞争的复杂程度加剧,对我国的财税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是完善省管县财政体制的基础保证。具体而言,首先要不断完善我国的基本税制,尽量减少颁布作用不明显或者意义不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删减已颁布的不合理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为了避免县市以降低成本展开不公平的资源竞争以及恶性的市场竞争;此外,逐渐确立,明确起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种,完善省级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如此改革,可以确保县市级政府获取足额的地方财政收入。
2.2 对以GDP为核心的官员考核机制进行改革
目前,以GDP为核心衡量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已经暴露出很多的弊病不足,即GDP的高度发达还不足以证明地方经济的高速发达,这是我国有知阶层都已经明白的一个道理。因此,还以GDP为核心来考核官员显然已经不尽科学,合理。对市县官员的考核机制应该更加全面,具体,对市县的经济进行全面的衡量。要将市场经济的健康程度,发展的加速度,县市基础设施建设,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县市居民的贫富差距等等都收纳到考核机制中来,确保市县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以及资金的透明支出。
2.3 推动市县在财政竞争中的合作关系建立
现代社会,合作共赢才是正确,科学的发展道路。省管县财政体制下,推动各个市县之间进行公平公正的合作,实现共同富裕的理想,最终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我们的推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目的和初衷。全国近三千个县级地方进行财政竞争,摩擦,恶性竞争事件不可避免,但是通过省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合理治理,发挥上级政府的积极作用,将不利因素减到最少,为各个市县的合作提供优惠的政策和一定程度的扶持。
结束语:目前我国实行省管县的财政体制具有时代的进步意义,是对市管县财政体制的改良。虽然,在省管县财政体制下有很多不积极的影响,诸如地方保护主义等恶性竞争事件在所难免,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以此而放弃省管县财政体制。在财政竞争的视角下,我们对省管县财政体制进行改革,发挥政府在县市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治理,调控的积极作用,引导市县地方财政的正常发展,推动各个市县建立良好的互惠共赢的合作关系,为实现我国共同富裕,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做出贡献!
(作者单位:山东省兰陵县财政局)
参考文献:
[1]冯兴元.地方政府竞争:理论范式、分析框架与实证研究〔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12).
[2]郭庆旺,贾俊雪.地方政府间策略互动行为、财政支出竞争与地区经济增长〔J〕.管理世界,2009(10).
[3]王美今,林建浩,余壮雄.中国地方政府财政竞争行为特性识别:“兄弟竞争 ” 与 “父子正义 ”是否并存〔J〕.管理世界,2010(3).
安化县行政区划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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