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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标准问题思考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11-191

科学研究标准问题思考论文范文第1篇

新课程标准下高中数学教育的再思考

新课程标准要求我们关注学生的终身发展,素质教育要求广大教师树立“育人为本”的教育观;“人才多样化,人人能成材”的人才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质量观:“为学生的一生发展和幸福奠定基础”的教育价值观。

作者:赵思源

科学研究标准问题思考论文范文第2篇

一、大力开展图书馆学理论评价活动

在图书馆学理论研究的过程中, 积极地进行图书馆学评价工作可以十分有效地提高图书馆学理论研究的科学性, 图书馆学理论要在实际的研究中改变自身的不足, 一方面需要研究者的不懈努力, 同时也需要一些外部的客观评价。最近几年, 在综合评价的建设上存在着非常明显的不足, 这样也就使得一些不科学的, 甚至是完全错误的观点广泛地流传, 为了有效地改进这样的状况, 我们要大力推广一些图书馆学理论评价活动, 从而使得人们在科研中能够脚踏实地地做好各项工作。

进行图书馆学理论评价工作一定要有一个非常有利的环境氛围, 在当前的工作中, 我们一方面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去创建这种环境, 同时还要努力地去克服源自于图书馆学理论工作者自身的一些不足。

在很长时间以来, 在图书馆学理论的研究中, 民主的氛围并不是很强, 所以也使得一些研究人员已经主动地放弃了评价的权利。此外, 图书馆学理论研究界还充斥着人情关系, 这样也就使得评价无法真正地实现公正和客观, 在这样的情况下也使得学术评价工作无法得到顺利地开展。所以, 图书馆学理论的研究者和工作者一定要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去面对其中存在的问题, 真正地做到评价工作体现实事求是的原则,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理论工作在一个有序的环境下开展。虽然我们已经在一些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 但是当前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图书馆学研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是评论已经发生过的内容过多, 评论现实中发生的事件非常少。其次是研究中有很多没有实质性的内容, 提出的不同意见非常有限, 基本上都是积极的肯定, 但是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再次是重视对外国部分的评论, 而本国实际情况的评论十分少见。最后一点就是评论的深度还有待挖掘, 因为在实际的工作中存在着这样的不足, 使得学术评论工作无法真正体现其自身的价值。而从现实的角度上来说, 图书馆学评论界并不是对一些问题完全没有自己的看法, 但是不愿意将这些评论向公众公开。这也从侧面证明在进行学术评价和批评的过程中还没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 使得很多评论者在评论的过程中存在着非常多的顾虑, 评论的比较委婉, 这样一来也无法真正地解决实际的问题。

当前的图书馆学理论界还是权威占据主导, 没有学派的划分, 这对于图书馆学学术评论和批评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着非常不利的影响。在一门科学发展的过程中, 学术权威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一门学科在有了学术权威之后就代表其已经进入到了成熟期, 但是, 如果我们将权威的位置没有摆正, 就可能会对整个学科的发展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学术, 研究中的学派可以融合多种学派的观点, 这样也就使得研究能力得到了非常显著的提升, 从而构成一个良性的群体效应, 所以, 我们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支持和扶植不同的学派发展, 这样才能更加科学的展开评价工作, 使得图书馆学的理论研究深度有所提升。

二、科学处理图书馆学理论研究方法和引进与创新之间的关系

最近几年, 人们在研究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对方法论的研究, 在图书馆学理论研究的过程中积极地学习、吸收其他学科比较先进的研究方法。新方法的引进使得图书馆学理论研究的范围更加广阔, 途径更加多样, 但是在研究深度不断增加的过程中也会给人带来焦虑, 很多内容的引进存在着非常大的盲目性, 一些概念也无法充分地理解, 此外还有一些文章只是简单地照搬了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理论, 这样也就使得图书馆学研究中自己的特色变得越来越模糊, 在引进的过程中, 我们需要学习一些先进的经验, 但是还是要充分地与图书馆学理论研究自身的特征充分地结合在一起, 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创新和完善, 这样才能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失特色。

在图书馆学研究的过程中, 人们会遇到很多的现象, 但是对这些现象并没有一个非常清晰的划分界限, 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只能用一些不是很精确的词语去描述, 针对这样的情况, 我们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采用模糊的方法对其加以处理, 不是所有的内容都要用精确性极强的方法。

在我国图书馆学界的理论研究当中, 定性分析要比定量分析多很多, 实质性的内容逐渐被大量的数据替代, 但是这些数据并不能客观地反映出图书馆数量变化和本质之间的联系, 此外研究者也没有从数据中总结模型, 从而也就无法开展定量描述。要解决这些问题, 我们需要对图书馆学的对象进行研究, 重视定性研究的同时, 也积极的开展定量研究, 总结出相关的规律。其次是要找到描述有关对象数量关系和规律的基本方法及工具, 只有做好了这两方面的工作才能更好地保证研究的质量。

本文认为, 引进的目的在于学习人家分析问题、研究问题的方法, 而不是简单地套用一些名词、术语。同时, 在引进中要处理好创新与继承的关系。每门学科都有自己最常用的研究方法, 图书馆学理论研究在其发展过程中, 形成了自己的一整套研究方法, 如分析归纳法、历史法、调查法等, 这些都需要加以继承。为了发展图书馆学, 需要在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 不断吸收其他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与方法。创新不仅包括对新方法的发掘与使用, 而且也包括对传统研究方法的改造, 如对分析归纳法、调查法、统计法等所做的改造。改造的目标是既要保留自然科学研究方法中的客观、精确、可测度和可操作等优点, 又要考虑到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 以及如何检验、评价研究成果等。

三、图书馆学研究理论必须要结合实际

图书馆学研究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存在了多年, 尽管人们强烈呼吁解决这个问题, 并为此进行过积极的探索, 但时至今日, 这一现象并无根本性地改变。究其原因, 主要有如下一些:第一, 图书馆学理论研究的课题有许多缺乏现实性和针对性。第二, 图书馆学理论研究方法存在的偏向, 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图书馆学理论在图书馆实践中的应用。第三, 图书馆学理论研究者与图书馆实际工作者在认识上存在着差异。一般来说, 图书馆学理论研究者所关心的是如何认识图书馆的问题, 往往以撰写研究论文和著作为目的;而图书馆实际工作者所关心的是如何建设图书馆的问题, 大都以取得实践成功为目的。这样, 就在图书馆学理论研究者与图书馆实际工作者之间形成了认识上的差异。第四, 图书馆学研究者的学风有些不正。近年来, 有些理论研究者不深入实际, 关门做学问, 从文献到文献, 研究内容与图书馆现实脱节。针对上述原因, 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解决好图书馆学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的问题。

首先, 图书馆学理论研究的课题必须要有现实性和针对性。当前, 我国图书馆学理论研究应坚持满足图书馆改革实践的需要及满足图书馆学理论自身发展的需要这一原则, 积极选择图书馆改革与建设中的理论问题作为研究课题, 并对图书馆改革和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系统、深入地研究。同时, 我们还应当强调理论研究课题的针对性, 不搞空对空的研究, 切实面向实际, 使研究课题紧紧扣住实际。其次, 要广泛吸收图书馆实际工作者参与图书馆学理论研究。一方面, 要强调图书馆学理论研究者深入图书馆实践, 从实践中来, 到实践中去;另一方面, 要注意吸收图书馆实际工作者参与图书馆学研究, 让他们重视理论, 努力学习理论。这样, 就能组成结构合理的图书馆学研究队伍。再次, 要加强图书馆学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工作。一切正确的理论, 要发挥指导作用, 都必须在实践中推广应用。因此, 图书馆实际工作者要克服经验主义, 自觉运用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 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同时, 图书馆领导要坚持把理论联系实际作为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之一。

四、结语

当前, 我国图书馆学理论研究在不断发展和深化, 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这些问题对我国图书馆学理论研究的健康发展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所以我们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加以改进和完善, 促进研究的平稳开展。

摘要:当前我国的图书馆学理论研究越来越深入, 但是在研究的过程中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才能更好地为我国图书馆学的研究提供更多的参考, 促进我国图书馆学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图书馆学理论研究的几个问题, 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中国,图书馆学,理论研究,学科建设

参考文献

[1] 王安功.现当代图书馆学人的类型学研究初探[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4 (01) .

科学研究标准问题思考论文范文第3篇

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 犯罪亦是如此。犯罪的质是确定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以及认定为何种罪名的判断基准, 具体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量是量刑轻重的衡量标尺, 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在财产犯罪中, 犯罪数额是判断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及其罪刑轻重的客观尺度, 犯罪数额对于定罪和量刑具有其他情节所不可比拟的作用。

依据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以层级递进的方式依次分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在我国财产犯罪中, 常将犯罪数额作为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的标准, 即只有达到一定的犯罪数额才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如刑法第264条盗窃罪规定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犯罪数额不仅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以及违法性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从某种程度说, 犯罪数额在有责性这个层次, 以客观的数额标准衡量着有责性的大小, 即“主观的客观”, 增加了量刑的客观判断性, 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规定了销售金额5万元至20万元, 20万元至50万元, 50万元至200万元以及200万元以上四个档次的法定刑。从中不难看出, 在其他情节不变的情况下, 犯罪数额越大, 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就越大, 刑事可罚性也就越大。因此, 在某种程度上, 适用刑法就是适用刑法中犯罪数额的规定, 确定统一的犯罪数额标准对于刑罚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前我国犯罪数额标准规定存在的缺陷

犯罪数额标准, 是指刑法规定的以犯罪数额大小作为定罪起点或量刑档次的标准 (1) 。犯罪数额标准大体上可以分为数目型、概括型以及比例型三个类别。比例型, 如刑法201条, 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逃税罪。由于比例型犯罪数额客观性大, 争议小, 本文不做讨论, 仅对具体数目型和概括型犯罪数额的缺陷作如下论述。

(一) 数目型犯罪数额标准规定存在的缺陷

数目型的犯罪数额规定。如刑法第383条对贪污罪处罚规定个人贪污数额5000元构成犯罪, 并随几个递减的贪污数额, 相应地规定了由重到轻的法定刑。这种标准增加了明确性, 便于司法操作, 但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表面上看似公平, 却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差异性不相适应, 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正。

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 体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大不相同。例如, 在经济发展水平极其低下的“三年自然灾害”时期, 盗窃一只鸡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法将其评价为盗窃罪;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 单纯盗窃一只鸡的社会危害性极其小, 自然不能再将其评价为犯罪。因此, “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 犯罪数额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间是呈正比例关系的” (2) 。以具体数目的方式规定犯罪数额标准,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与现实生活不相协调。

即使在同一时期,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区域, 体现的社会危害性也不相同, 这在我国表现得尤为明显。我国沿海与内地, 东部与西部, 南方与北方, 经济特区与其他地区之间, 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显著。以2014年为例, 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市,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3910元;经济落后地区, 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22160元。同样盗窃1万元, 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 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明显不一样。另外我国城镇化水平较低, 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显著, 即使在同一个省市,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差距也很大。以北京市为例, 2013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高达40321元, 而北京市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却只有18337元。同样诈骗2万元, 在农村的危害性程度要大于城镇。立法机关在全国对犯罪数额标准规定具体统一的数字, 表面看似平等, 实际上却忽视了经济发展区域间的差异性, 导致了实质上的不平等。

(二) 概括型犯罪数额标准规定存在的缺陷

考虑到以上问题, 某些司法解释在对概括型数额标准作具体规定时, 通常由最高司法机关授权省一级司法机关依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在最高司法机关规定的幅度内, 制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的犯罪数额标准。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就采用了这种规定方式。这种方式虽然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但也存在明显的弊端。

首先, 由司法机关规定犯罪数额标准存在着司法代替立法或者说由司法机关超越立法机关职权的嫌疑。根据《立法法》第42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1条, 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或者补充, 其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犯罪数额标准在我国大部分财产犯罪中都起着定罪量刑的作用, 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在某些情况下决定着应由立法规定的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由司法机关规定犯罪数额标准有越权之嫌。

其次, 授权地方司法机关解释法律违背了我国现有的司法解释权的配置体制。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是法院审判工作和检察院检察工作中, 对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机关。亦即,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是我国的司法解释机关, 除此之外的高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检察院不是法定的司法解释机关, 没有法律解释权。

最后, 某些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数额标准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而201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一定就构成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 而此时司法解释将犯罪数额标准降低至刑法规定的一半, 大幅度地降低了盗窃罪的入罪标准, 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三、完善我国刑法犯罪数额的规定方式

规定一个确定的犯罪数额标准数目与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地域发展不相协调, 而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犯罪数额幅度再授权省级司法机关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标准, 又会有损司法公信力, 违背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 为了平衡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变动性, 可以选取反映经济动态变化的参数作为犯罪数额标准的确定方法, 这样不仅能够避免概括型数额规定过于抽象、适用难的弊端, 而且能够克服具体数目型数额规定的僵化和滞后, 准确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且, 国内外的法律也有用经济发展的指标来调整数额的作法, 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二十一章的“侵犯所有权的犯罪”附注2就选取了“最低劳动报酬”作为参照标准, 规定超过立法时最低劳动报酬的500倍即为“数额巨大”;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则选取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标准。这两部法律都为我们提供了参考, 但二者选取的指标却不相同。确定犯罪数额标准究竟应该以何种指标作为参照标准和基数, 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如“最低劳动报酬”, “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 “上年度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等等。

笔者也赞同以上思路, 而问题的关键在于选取何种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参数”或“基数”。对此, 考虑到我国区域间以及城乡之间显著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 笔者认为应该采用犯罪地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为“变量”, 以一定的比例数来确定犯罪数额标准, 即犯罪地为城镇则适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犯罪地为农村则适用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犯罪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收入, 能够真实地反映某一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能够直观地反映居民的收入水平, 而且能够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 能较为准确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可以“以不变应万变”的方式有效避免数目型数额标准的僵化、滞后问题。选取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采用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权威数据, 无需另行调研统计, 减少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

四、以人均收入作为犯罪数额标准的具体操作

具体设想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中所有财产犯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概括性数额规定, 统一进行立法解释, 具体规定为犯罪地所在的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数, 确定犯罪数额标准, 农村与城镇分别计算, 例如,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规定盗窃数额占犯罪地所在的人均收入的20%即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这样既能平衡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变动性, 也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保障刑法的实质公正, 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采用犯罪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比例数来确定犯罪数额标准, 在增加法律稳定性的同时, 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适用难题, 如犯罪地和法院地犯罪数额不一致、跨地犯以及跨时犯。此时,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一并规定, 以便于司法操作, 具体解决方法如下:

犯罪地和诉讼地犯罪数额不一致时, 适用犯罪地的数额标准。因为犯罪数额标准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标尺, 而行为的危害性更多的是对受害人以及受害地区的危害性, 选择犯罪地更能够准确反映出行为的危害性程度。

跨地犯, 采“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因为流窜作案、跨越不同地区连续作案, 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主观恶性, 不管是从刑事法律还是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 都应该严惩。选择多个犯罪地里最低的犯罪数额标准数目, 可以避免处罚上的间隙。若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会导致数次在较低标准的犯罪地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 由于累计数额未达到较高的犯罪数额标准, 从而不构成犯罪, 使得被告人逃脱刑事处罚。

基于同样的理由, 跨时犯, 也采“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摘要:犯罪数额作为一个重要的定罪量刑情节, 在我国刑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不统一的犯罪数额标准, 违背刑法的实质公正, 有损法律的权威。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入手, 以犯罪数额占犯罪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为“基数”, 制定统一的犯罪数额标准, 便于司法操作, 有利于平衡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实现司法统一。

关键词:犯罪数额,社会危害性,人均收入

参考文献

[1]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科学研究标准问题思考论文范文第4篇

1 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技术概述

药物残留, 是指在养殖水生动物时, 为防治疾病而使用的药物在生物体内产生积累, 或是因为不完全代谢出体内而残留的渔药化合物及代谢产物, 这里面还含有药物本体杂质。在对水产动物进行药物治疗时, 普遍都会有药物残留的情况, 这一问题关系到民众的健康问题, 同时还与水产业的经济效益有关。

药物残留作为复杂基质中痕量组分的一部分, 可以从3方面进行概括[1]:一是待测物质浓度较低, 且浓度波动跨越的范围较大;二是干扰物质众多, 且基质十分复杂;三是可采取多种仪器分析方法。

因其与陆生禽畜动物生长环境、生物特性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在分析水产品药物残留时有着较高的难度, 且需留意水生动物的特性。近年来, 在研究水产品药物残留问题上, 我国在研究上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在各种分析方法上, 我国一直在致力于进一步提高分析效率, 并不断将分析未知样品进行优化, 在检测的设备上, 一直都不断地进行技术的改革和更新, 因此在药物残留研究以及质量安全监控中, 药物残留检测分析已成了最为重要且最基础的手段。

2 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使用单一代谢产物判定水产品导致缺乏科学性

在生物体内, 药物代谢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且所产生的代谢产物较多。若药物代谢较快, 在经过检测及分析代谢规律之后, 通过残留标志物来突出是否用了违禁违规药物是较为常用的方法。据相关研究表明, 要判断养殖过程中是否用药仅靠单一代谢产物进行反映是不准确的。这些代谢产物还不具备明显的专一性及代表性, 且在测定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干扰因素, 将对其造成影响。

2.2 样品的取样不具代表性导致检测结果有偏差

因水产生物品种的不同, 其体内药物产生的代谢产物及药物残留量也是不同的。一般说来, 与肌肉组织相比, 内脏组织中药物残留量更高。根据现有检测技术方法标准SC/T 3016-2004规定的抽样操作程序, 检测鱼体内药物残留时, 只抽取其肌肉组织, 不会对鱼皮及鱼籽等其他部位进行检测, 这可能造成结果存在一定的偏差。所以, 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也影响着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2.3 现有标准忽视了不同样品前处理技术的差异性

水产品种类较多, 常见的有鱼、蟹、海参及虾等, 这些水产品在生物学分类上都有着很大差别, 尤其是与畜禽样品相比存在着极大的差别。水产样品与禽畜及不同种类的水样品间, 因不同种类在组成上有着很大的差异。例如, 检测兽药中的残留时, 可以发现其样品的药物残留量非常低, 以纳克级为单位, 或者更低, 但水产品基质本身相对复杂得多, 而且存在较多的干扰物质, 提取和纯化有害物质时涉及到很多处理步骤, 使所有水产品种不能使用相同的处理技术[2]。

3 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研究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对策措施

3.1 加强标准制修订工作, 并针对不同基质开展前处理技术研究

针对传统样品的前处理技术, 因其存在特异性、稳定性差, 且操作过于繁琐等问题, 近年来加速溶剂萃取、基质分散固相萃取及固相微萃取等一些新的样品分离纯化技术被广泛应用, 通过这些技术检测水产品药物残留, 具有可自动化处理, 特异性、选择性好, 样品使用量和有机试剂使用量少等优点, 因此越来越被研究人员广泛接受。在改进前处理检测技术方面, 致力于向自动化、简便高效、低能耗、试剂消耗少及样品用量少的检测方向发展。

因鱼、虾、海参等各类样品的组织部分和基质不尽相同, 因此需要先对样品处理、净化的方法进行改进, 并且对相关的标准进行修改和更新, 这样才能使检查结果更科学、更合理、更准确。为了避免检测结果出现偏差, 首先应界定好统一的标准, 即对水产品的“可食部分”进行明确规定, 以免检测结果受到影响。

3.2 加快安全质量的立法, 开展检测技术的研究

长期以来, 我国针对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在管理中多以行政文件为依据。自我国加入世界卫生组织后, 在管理执行过程中, 行政文件约束力不强这一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因此进一步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体系已势在必行, 使之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同时又能与国际接轨。此外, 我国还应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 努力与国际标准接轨。目前, 在水产品贸易中, 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是最大的技术问题之一, 若一旦有违禁药物在水产品或其他动物源性食物中被检测到, 则产品会被处理, 并给予不合格标签。产品出口时, 要求水产品检测质量能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 否则很难通过出口国家的检验[3]。为解决这一问题, 我国应在检测技术研究的方面加快步伐, 与国际检测的标准和方法保持一致是大势所趋。只有当我国的检测标准和国际一致时, 才有利于我国出口贸易得到进一步发展。

3.3 加快研制饲用兽药替代产品, 开展风险评估技术研究

当前, 要求在养殖过程中禁用抗生素药物是不现实的, 所以政府要对科研工作进行鼓励, 多研究出一些不产生污染、绿色安全的水产品饲料添加剂, 如中草药添加剂、酸化剂以及微生物制剂等药物, 尤其是微生物制剂, 其进入水生动物体内能够在其肠道里面繁殖, 同时存在着很大的繁殖速度, 繁殖过程中还有抗菌物质生成, 以此来改善肠道菌落的格局, 阻止有病菌类的繁殖, 同时能够降低兽药使用频率, 保证药物能够在生物体内循环利用, 解决水产品安全问题。

此外, 开展风险评估技术研究, 在水产品安全方面, 风险分析是一种很宏观的进行管理的方法, 能够保证食品安全, 保障公众健康。根据SPS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规定, 每个国家的政府都应用一些强制规定的卫生措施来使得国民健康得到保障, 让国民能够不受食品进口而带来的危害, 但政府采取的卫生措施一定要以风险评估为前提。在世界卫生组中涉及的工作中风险分析有着重要作用, 既是食品安全标准依赖的依据, 也是国际食品贸易争端上依靠的主要根据。

4 结语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因此, 应加快完善水产品专属的药物残留检验检测技术、完善检测体系等, 对水产品健康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对我国民生安全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近年来, 随着水产品产量的提高, 为生产经营者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但水产品质量问题却逐步突显, 其中水产品的药物残留与人们日渐追求的无公害无残留的生活理念相违背。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水产品检测环节中存在一些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药物残留的准确判定。分析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旨在为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 潘葳, 罗钦, 刘文静, 等.水产品与水产饲料中药物残留问题的分析及对策[J].福建农业学报, 2011 (6) :1096-1100.

[2] 蔡友琼, 于慧娟.养殖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问题及对策[J].现代渔业信息, 2004 (12) :21-24.

科学研究标准问题思考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打破传统教学模式,基于SSCE教学模型构建管理会计教学内容,开展以典型业务为载体、业务场景感知强、学习工作成果可评可测的项目化教学,在有效激发学生学习主体作用的同时也强化了学生对会计职业工作问题的思考能力及综合职业素养的养成。

关键词:SSCE模型;任务驱动;问题导向;场景化教学

近年来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人工智能+”各领域应用成为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趋势,就会计领域而言,人工智能技术的介入,使会计工作由以“事后”为主的传统会计核算,向以“事前”为主的管理决策会计转型。2014年10月27日,财政部以财会〔2014〕27号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加快管理会计发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需求。发展中国特色管理会计是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是企业面对新形势新环境顺利发展的要求。就会计专业建设来说,如何做好管理会计的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成为会计人才培养的重要命题之一。

1 问题的提出

“管理会计”一词顾名思义来源于企业管理,属于管理学范畴的名词,是从传统会计系统中分离出来的,与财务会计不同,其重点主要关注企业最优化决策、优化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管理会计从业人员需要针对企业经营状况,科学合理编制计划、记录和分析经济业务、“捕捉”和呈报管理信息,并直接参与决策控制过程。对照管理会计岗位职能要求,结合会计专业学生认知规律及既有教学组织经验来看,开发和组织管理会计课程教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 学习者缺乏行业认知,学习动机不能有效激发

专业选择时,大部分学生是在父母的要求或者随大流的心态下选择了会计专业,因此入学前,这部分学生从未自主调研过会计专业所处的行业背景。对专业背景不够了解,加上非自己的爱好兴趣所在,学生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对专业学习缺乏兴趣、学习动力不足。

古人云:“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知者不如乐之者。”苏格拉底也曾说过:“教育不是灌输,而是点燃火焰。”因此,如何有效激发学生专业学习兴趣,激发其自主学习的动机,成为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一大难题。

1.2 学习者主体认同不足,学习行为不能有效形成

建构主义教学认为学习是一个协同、交互的过程,学习过程中应突出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则起到的更多是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其学习积极性,让其参与甚至掌控学习过程,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学习行为。

传统的管理会计教学模式下,教师讲授的時间占据了课堂教学大部分时间,学生很少参与其中,导致其学习主体意识不足,学习行为不能有效形成。此外,与财务会计业务内容不同,管理会计业务具有多元性、复杂性及不确定性的特点,这在某种程度上打击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的学习认同感降低,不利于有效学习行为的形成。

1.3 学习评价反馈不及时,学习转化不能有效内化

管理会计课程与财务会计课程不一样,受准则、制度的约束少,课程含有大量的隐性知识,这些隐性知识主要表现为管理会计各种方法的具体运用。隐性知识多和规范化程度低,给管理课程学习成效评价设置了重重障碍。传统以讲授为主的管理会计教学模式,往往对学生的学习反馈不够及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生的学习转化效果。

2 教学设计思路

管理会计课程内容的专业性与学生认知结构单一的矛盾、管理会计课程业务处理的不确定性与学生学习主体认同不足的矛盾、管理会计应用成效的内隐性与学习成果反馈不及时的矛盾,都给管理会计课程教学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基于以上矛盾问题,课程教学一方面必须关注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记忆;另一方面,更需要通过激发学生学习主体作用,强化学生对工作问题的思考能力以及综合职业素养的训练与养成。因此,在教学中必须要改变传统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开展包含丰富学与教活动、以典型业务为载体,业务资源约束条件清晰、业务场景可感知、学习工作成果可评可测的项目化教学。课程坚持实施“做学一体”的教学,让学生不仅通过“做”强化学生专业技能的训练,更强调通过“做”发展学生具有综合性质的职业能力,包括实际操作能力、运营资源完成操作任务的能力、对知识的理解与记忆、对工作问题的思考能力以及相关职业素养。

2.1 以学生为中心,构建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型

为了更好地体现“学生为中心,教师为引导”,应围绕管理会计课程内容,构建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型。该教学模型设计时,需要充分依托各种教学资源,如ARE虚拟仿真企业运营平台、蓝墨云班课程平台、KAHOOT游戏平台等,设计较多能让学生参与学习的教学活动与教学模块,从激发学习兴趣入手,强化学生学习主体意识,真正体现“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

2.2 以任务为中心,构建以行动为导向的教学组织方式

管理会计课程教学内容设计时,每一个教学项目都应分成课前、课中和课后三个维度进行教学内容设计。每一个维度又可以通过分解成具体任务,并将这些具体任务有效串联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任务活动实施流程。教师在此过程中主要扮演“引导员”的角色,引导学生完成这些学习任务及活动,最终促使学生掌握相关技能。

2.3 以问题为中心,构建以典型问题为主线的场景化教学

如前所述,管理会计课程相对财务会计课程而言,课程内容内隐知识比较多,受法规、准则制约较少。这就导致学生在课程教学任务实施的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突出表现在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导致学习自信心差、方法运用刻板导致单一化、实践经验缺乏导致场景代入感差。因此,教师应该事先充分预计学生在任务实施时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针对问题细化教学场景,在场景中针对性地给出解决方案,才能保证学生能顺利完成教学任务,最终实现教学目标。

3 SSCE项目化教学模型设计

项目化教学组织的难点不在于“做”,而在于“学”,“做”了一定要“学”。项目教学过程中促使学习行为发生的重要前提是学与教活动的设计,按照项目教学实施步骤来说,在项目的引入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总结阶段,必须在“完成任务”这一基础操作性学习活动基础上,着重在“展示”、“组织”、“评价”等教学活动环节,突出学生“理解”、“观察”、“应用”的深度认知学习活动的展开。本文基于建构主义教学思想,选取的SSCE模型,较好的把项目实施过程与学习过程主动结合起来,实现了“老师操作流程、学生建构内容”的基本原则。

3.1 SSCE模型介绍

SSCE模型,又称学生训练模式,这个模型主要针对能力技能要求较高的课程,管理会计课程内容中包含大量技能操作,因此适用于这一模型。

SSCE模型包括四个步骤:

第一步:S—Setting,设置。即教师提出某个问题、要求、案例。

第二步:S—Study,学习。学生绕老师所提出的问题、案例、要求进行自主讨论学习和交流。教师在旁起到辅助引导作用。

第三步:C—Construct,建构。这是學生建构内容环节。建构可以学生对案例的见解、对问题提供的解决方案、展示技能练习成果等多种方式体现。

第四步:E—Evauation,评估。这是对第三步学生构建内容所进行的考核与评估,是一个师生双向沟通并固化学习成果的过程。

3.2 课程SSCE模型应用

下面以全面预算编制项目为例来说明SSCE教学模型在管理会计课程中的应用,见图1。

全面预算的编制项目 SSCE模型应用时,以一个情境贯通项目教学前后课时,两大平台实现“做学一体”,并基于SSCE模式的五类活动合力推动学习进程。依托ARE虚拟仿真企业运营平台,创设启明星童车公司情境,从概念流程到具体预算编制,前后课时之间以同一情境贯通,保持学生思维连贯性。利用蓝墨云班课程平台,打破学习的时空限制,加强课前预习与课后复习,促进学生间以及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交流。自建管理会计题库系统平台,做学结合的同时有效反馈形成性评价结果,帮助教师了解学生学习状况,及时调整教学侧重与进度。针对性运用问题讨论、技能演练、案例分析、成果展示及项目竞争五类学习活动组织方式,辅助以游戏环节,微课视频等,真正贯彻以学生为主体的SSCE(设置-学习-建构-评估)建构主义教学模式。

4 课程实施结果及思考

4.1 课程实施效果

管理会计课程SSCE模型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管理会计课程SSCE模型运用实施前,每一个教学项目都基于学情分析,分设了知识目标、技能目标及素养目标三个层次的教学目标,三类教学目标都能够依托信息化手段,进行量化评价,一定程度上直观反映了课程教学实施后的学生学习效果。

从知识目标达成情况看:大部分学生就任务场景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对理论知识有了一个较为清晰及深入的框架概念。从技能目标达成情况看:利用自建题库系统错误率统计及报红自主纠错功能,检测到学生学前与学后技能操作的各关键点错误率明显呈下降趋势。从素养目标达成情况看:通过课程实施前后词云图统计、Kahoot平台游戏结果统计等手段,发现学生已经形成一定的管理会计职业素养。

4.2 项目化教学反思

学生在课程平台上的活跃参与度有明显的提升,但是对于如E-chart基础上数据可视化的运用等选看视频,观看人数比例未达20%,还要思考新方法,鼓励更多学生主动参与知识拓展,做到灌输性与启发性相统一。

在课程思政教育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更好地实现政治性与学理性、价值性与知识性、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徐国庆.职业教育课程、教学与教师[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5.

[2]段晔.学习设计与课程开发[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

科学研究标准问题思考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平安城市建设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维护城市社会安全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心理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在平安城市建设中,必须树立新的安全观,把和谐心理建设纳入平安城市建设的系统工程中去思考,加强心理疏导工作,采取适当的心理释放,促进城市居民的心理和谐,从而保证城市社会安全稳定发展。

[关键词]心理和谐;社会和谐;城市安全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维护社会稳定,使居民享有安全稳定、秩序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生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平安城市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心理和谐是城市安全的重要保证。促进现代人的心理和谐是实现城市社会安全的重要途径,是平安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心理和谐与社会和谐

(一)心理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和谐是中华民族文化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心理和谐是一个人内在人格特征和价值取向的表现。个人心理和谐是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是否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心理和谐才能建立与他人之间良好的关系,才能实现人际和谐;只有心理和谐才能找到自己在社会上的位置、扮演好自己的社会角色,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和谐;只有心理和谐才能促进个人的发展,促进社会的稳定。所以在我国目前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不能忽视心理和谐建设。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内在的心理和谐,达到外在的社会和谐和人与自然、人与他人的和谐。

(二)心理和谐的标志

心理和谐就是人的一种内在的和谐。心理和谐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一是具有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这是心理和谐的核心特征。一个心理和谐的人,能以客观的态度对待生活中的种种矛盾和挫折,能积极地看待社会生活中的种种不如意,能主动自觉地适应社会。二是具有良好的自我意识,自我接纳和自我肯定。一个心理和谐的人是一个自我接纳和自我肯定的人,是一个明白自己的优势和自己不足的人。心理和谐的人具有准确的自我定位能力,它能找到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具有良好的角色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三是能够处理好人际关系,能与他人和睦相处。心理和谐的人具有一定的人际敏感性,具有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和技巧,能与他人建立和谐的关系。四是具有自我情绪情感的调节能力,避免长期受不良情绪的影响。情绪情感对人心理的其他方面和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不良情绪影响着个人的生活态度、工作热情和人际关系。心理和谐的人具有自我情绪的调节能力,它能够避免长期受不良情绪的影响。

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和谐心理对现代人的自我发展和现代社会安全、稳定、有序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和谐心理建设与城市社会安全稳定的关系

在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中,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心理和谐是城市安全的重要保证。加强心理和谐建设、促进现代人的心理和谐是实现城市社会安全的重要途径,是平安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现代人心理和谐的失衡和社会心理救助机构的缺失是导致城市不安全事件出现的重要原因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竞争和压力的社会,城市不同的社会阶层的成员越来越感受到生活和竞争的压力。为了追求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尤其是农村青年离开乡村,进入城市实现自己的梦想。但是生活现实和人们心理期待之间始终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使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和进入城市生活的外来务工者都产生了心理上的困惑和生活上的迷茫,从而造成心理失衡和心理和谐的失去。由于心理失衡和心理和谐的失去导致了许多不安定因素的出现,给城市安全带来了很大威胁。犯罪问题是现代国际化城市的主要问题之一。虽然导致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的,多方面、多层次的,但是就我国目前城市犯罪而言,心理平衡的失去、心理上的误区和自我认知和社会认知上的偏差是导致犯罪现象产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犯罪心理学把犯罪行为——尤其是暴力犯罪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理性犯罪,一类是激情犯罪。所谓理性犯罪就是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激情犯罪是在心理平衡失去的极端情绪化状态下的犯罪。激情犯罪是我国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绝大多数的暴力犯罪和以暴力为手段的经济犯罪都是在不良心理和情绪影响下的犯罪。即使是理性犯罪也有许多是由于心理的偏差而产生的对社会报复式的犯罪。

与乡村相比,在城市发生的犯罪行为会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城市人口多且集中,人口的异质化特征更加明显,人口的流动性更强,这就使许多心理平衡失去的人更容易产生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在心理平衡失去时,或者出现了心理障碍时,如果有关机构和部门能有效地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那么就会避免极端行为的产生,这就为城市的安全加上了一把心理健康的锁了。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发展过程的不平衡、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和不同社会阶层利益的不平衡反映在城市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表现为外来务工者与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之间的差异,表现为城市不同阶层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差异,还表现为不同社会阶层成员个人发展机会的差异性和占有社会资本的差异。这些差异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采取多种方式缩小这些差异。但是在这些差异消除之前,提高不同阶层社会成员的自我意识,促进他们的心理和谐就是解决社会问题,建立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之一。这就要求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十分重视心理疏导工作和和谐心理建设工作。如果不重视此项建设,就会导致“弱势群体的社会报复”现象的出现,从而威胁城市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我国奥运会期间发生在北京的浙江籍男子袭击美国游客事件,就是这名男子在对自己失望和对社会失望之后产生的对社会的报复。一般来说这种“弱者”对社会的报复行为,多半会发生在城市,因为报复者知道城市受到人们关注的程度较高,发生在城市的极端事件,会引起更多的关注。所以许多心理平衡失去的弱者就希望通过极端行为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制造轰动效应。近几年来这类极端的报复社会的行为,越来越成为危害城市社会安全的事件。

(二)城市管理者与执法者心理和谐的缺失也是导致城市不安全的一个因素

现代社会各种矛盾与冲突越来越多。在城市管理过程中这种矛盾冲突就表现为城市秩序的维护者、安全的守卫者和其他人群的冲突。这些冲突的产生是矛盾双方心理上的、认知上的冲突。

由于城市的管理者和执法者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自我角色定位准确性的缺乏和对权力理解正确性的缺乏,使他们对执法对象缺乏应有的尊重和说服疏导工作,他们多采用简单粗暴和自以为是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力,从而导致了执法对象、广大城市居民和执法人员的对立情绪。这种对立不但危害了执法人员自身的安全,也对城市社会的安全带来危害。这种危害产生的

实质就是许多执法者自身心理不和谐的结果。许多执法者缺乏心理上的包容性和内在积极的人生态度,缺乏对不同阶层社会成员的尊重是造成城市管理水平低下,导致城市安全水平落后的重要原因。2008年7月初发生在上海的杨佳袭警案件就是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由产生最初的小矛盾,到最后导致严重后果的一个悲剧事件。自然整个事件的原因与犯罪嫌疑人心理失衡和人格偏差有关,但也与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心理和谐的缺失有关。

(三)和谐心理建设是促进城市社会安全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城市建设与发展的目的就是为人们创造一种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文化氛围,以促进城市内涵的发展。要实现城市建设的目标,不仅需要加强警力、加大城市管理和执法的力度、对各种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打击,同时更需要加强居民的和谐心理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成为适宜居住的地方。在城市安全建设中,提高居民安全感是一个重要目标,而安全感是和谐心理的主要表现之一。和谐心理不但会为个体营造一个丰富平安的内心世界,也可以增加城市的内涵和展现城市社会的风采,因此和谐心理建设是城市安全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促进城市社会安全的重要途径。

西方国家在城市建设中,不但重视城市硬件设施建设、重视对城市犯罪的打击,同时也十分重视加强城市的文化建设和内涵建设,重视采取各种方式对城市居民和外来人员的心理关怀和心理疏导,重视城市居民的心理建设,重视培养居民的积极心态。他们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以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指导,以服务城市居民、促进居民生活水平——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为目的。这种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方式就为社区居民和外来人口营造了温馨、和谐的文化和心理环境,极大地减少了因心理失衡导致的犯罪行为。以德国为例,德国在城市社会建设和管理方面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一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德国的每个城市都建有许多由政府出资、由社会服务团体和教会机构负责的各种专门为外来移民和社区弱势群体提供心理辅导和帮助的组织。这些组织定期举办文化交流、技能培训和生活指导活动,帮助弱势群体和外来移民适应和融入到城市生活中去。这种以心理和谐建设为目的的活动,一方面增强了弱势群体和外来移民的社会适应能力,促进了他们自身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城市社会的安全,预防了犯罪行为的产生。

从西方成熟的城市社会建设和管理经验来看,加强对城市居民——尤其是外来人口和弱势群体的心理疏导和和谐心理建设工作,是保证社会稳定和营造良好城市社会文化氛围的有效方式。这种管理经验启示我们在平安城市建设中,要把心理疏导和和谐心理建设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做。

三、城市社会安全稳定视野下的和谐心理建设

和谐心理建设是保证和维护城市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安全发展的重要途径,那么如何加强城市的和谐心理建设来促进城市社会安全发展就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把和谐心理建设放在城市社会安全的视野下进行分析。

(一)树立新的安全观,把和谐心理建设纳入到城市社会安全建设的框架中去

平安城市建设是我们现代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达到城市社会稳定发展的目标、使城市居民的安全感得到有效提升,近几年来我国城市管理者和政府部门都做出了许多努力,比如政府和社会管理部门加大了对犯罪行为打击的力度,政法部门加大了城市巡逻和执法的力度,在许多公共场所安装了监控装置。这些措施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些手段也暴露出了弱点和不足。如果政府和社会的管理部门能转变思想、形成新的安全意识和树立大安全的观念,在采取各种物质的、有形的手段对犯罪行为和危害城市安全的人群进行打击的同时,能兼顾到软的手段,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尤其是对犯罪的易感人群和易感群体——就我国而言就是城市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外来务工者——进行心理上的关怀,加强对他们的心理疏导和心理建设工作,那么定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德国犯罪学家安德森认为,对犯罪的预防是保证社会安全最好的方法,预防犯罪的效果甚于对犯罪的打击。因为对犯罪的打击一般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犯罪的后果,这是一种事后补救的行为,也是一种相对消极的行为。如果采取积极的方式,进行犯罪的预防,其结果必定好于消极的打击。这种变消极为积极的观念,对我们的平安城市建设工作同样适用。所以在城市安全建设中,城市的管理者一定要转变思想意识和观念,树立新的安全观和积极的平安建设观。要认识到平安城市建设的主体不是执法者,而是广大的城市居民;平安城市建设工作不仅是强化执法力度、加大打击力度和对不法行为进行监控、制裁的打击工作,更是教育和培养城市居民的积极心态、法治意识、文化素养的工作。城市管理者要有意识地把和谐心理建设纳入到城市社会安全建设的工作框架中去,采取适当的方式,提高城市居民的心理适应能力,促进城市居民的心身和谐发展。

(二)建立心理救助机构,为城市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心理上的帮助和支持

在现代城市的发展和建设中,我国各级政府越来越关心城市社会的弱势群体和外来务工者的生活。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运作,为弱势群体提供了一定的物质生活保障。法律援助、经济援助等各种手段的运用,为城市社会的稳定和平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缺乏相应的心理援助和心理救助机构。如果在平安城市建设中,能够加强对城市的弱势群体和外来务工者的心理援助和心理支持,促进他们心理的健康发展,增强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使他们形成积极向上的心态,这对城市社会的稳定和确保城市社会安全将会产生更加积极的影响。

近年来,虽然城市社会对弱势群体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援助,社会也越来越重视保护外来务工者的个人经济利益,但是这种援助和保护与这些群体心理上的期望和物质上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与其他社会群体进行比较的过程中,城市弱势群体和外来务工者还会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容易形成对社会的不满和报复社会的心理。而不同社会阶层物质水平的均衡在短时期内难以达到,在任何社会也都不可能完全达到。仅依靠物质上的救助,使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和外来务工者心理上得到完全满足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所以在平安城市建设工程中,建立心理救助机构,对城市社会生活中的弱者和心灵迷失者提供心理援助,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使他们体会到个人尊严得到了社会的维护,个人人格得到了社会的尊重,从而降低他们的不良心理。彻底消除社会报复心理是城市社会安全建设的重要课题。

(三)为城市居民提供一定的心理发泄和不满情绪释放的机会,促进城市社会和谐发展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压力的社会,城市社会生活的快节奏,工作中竞争的激烈和各种社会矛盾的交织,使许多现代人心理上处于一种失衡状态。长期的负面情绪的压抑,会导致人们行为

的失控,从而危害社会安全。所以在城市社会安全建设中,我们不但要重视对社会居民心理的正面引导,使城市居民形成积极健康的心态,同时也应该注意对不良情绪的疏导,为城市居民心理能量的释放提供一定的空间。虽然心理救助和心理支持是建设和谐心理的重要途径,但是心理救助和心理支持的力量目前在我国还比较弱,人们对心理辅导、心理咨询还存有疑虑和偏见。因此为居民提供一定的心理发泄和不满情绪释放的机会和空间,能有效地促进人们的心理平衡,有效降低不良情绪对社会的危害,有效促进城市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奥运期间,我国政府做出了大胆的承诺,在北京指定的场所,可以进行游行示威,这不但向国际社会表达了中国政府尊重人权、重视人的自由的政策,同时也为对政府和社会具有不同看法的人提供了一个表达意见和宣泄情绪的机会。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能确保奥运会期间整个赛区的交通顺畅、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又尊重和保障了外国公民的诉求和中国公民的权利,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体现。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也是对我国城市社会建设和管理做出的新尝试,对平安城市建设工作,具有积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目前我国许多群体事件的发生都是居民缺乏心理表达机会和不满情绪发泄场所,心理诉求长期压抑造成的结果。贵州的瓮安事件就是一件十分令人震惊和值得引发我们思考的问题。贵州瓮安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信息渠道不畅,老百姓的心理诉求没有办法表达,老百姓的消极负面情绪没有正常的渠道得以发泄是其中十分重要的原因。因为人的情绪不能消灭和自行消失,心理不平衡时,人都会产生消极情绪,如果这些情绪长期得不到宣泄,就会聚集起来。当这种情绪聚集到一定量的时候,在外界诱因的诱导下就会爆发。个体情绪的爆发会导致个体产生极端行为,群体情绪的爆发会导致群体事件的产生。而群体情绪失控的破坏性,远远大于个体。因此在城市社会平安建设中,如果对城市社会居民——也包括城市社会的管理者和执法者,提供一定的心理宣泄和情绪释放的场所和机会,就能有效地促进城市居民的心理平衡,就会以较小的代价收获较大的效果。

要真正地为城市居民提供心理疏导和情绪发泄的机会,就需要我们在思想观念上和制度建设上做出新的选择,就要求城市的管理者解放思想,进行观念创新和制度创新,要求他们愿意在制度层面进行新的尝试。目前在我国,信访工作作为居民表达民意、维护权利的途径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许多城市的管理者还缺乏对信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安全方面作用的认识,许多管理者还把信访工作看作是可有可无的工作。我们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发展状况下,信访工作应该进一步发挥它在城市居民心理调节和心理疏导中的作用,信访工作应该很好的发挥社会减压阀的作用。一方面利用信访工作对城市居民进行心理疏导,另一方面把信访工作看作是城市居民表达情绪,发泄情绪的机会,在接访过程中倾听他们的声音,帮助他们达到心理的平衡。另外在城市管理中,也应该考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允许一些社会群体采用集会游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情绪和心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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