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中心工作职责范文
结算中心工作职责范文第1篇
二、内部结算中心具体负责各单位各项材料费用支出的日常审核、控制、统计分析和结算等各项工作。
三、审核员必须按月度预算进行审核,严格控制材料支出,杜绝超预算开单。
四、材料开单员根据材料审核员的计划表,必须认真填好每张单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要确保填写无误,直至打出电脑一式三联单。严禁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材料费用发生。
五、每日的审核登记台帐做到日清日结,月底汇总各单位材料消耗,做出成本分析表,做到单据、报表一致相符。
六、费用结算员在接到各种费用单据后,要严格审核月度费用按预算执行,填写审核单加盖审核公章后予以登记,并严格审查各单位支出,不超累计平均指标,做到票据、帐与报表相符一致。
七、对公司相关部门的安全费和维简费要严格按月度预算进行审核,杜绝超预算费用的发生。
八、每月底把各种单据、票据、台帐、报表装订成册,归档整理。
结算中心工作职责范文第2篇
财务日常工作管理,为岗位
2、
3、
4、5的总协调,管理和监督各岗位会计人员履行职责。
负责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工作规程及人员的基本培训工作。
负责组织各实体经费预算、决算的编制、执行、监控,做好结算(季度分成)、分析、上缴工作。
负责协调各中心主任,组织各项基金的划拨工作。负责建立后勤财务结算中心的会计帐务、报表工作。负责组织各类财务分析、统计报表工作的实施。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学校、后勤管理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出纳员(岗位2)
现金、有价证券的收付(包括:提取、送缴、保管等)。负责支票的签发和管理。
负责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并负责核对工作。POS机的划款工作。
负责银行有关业务的联系。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审核员(岗位3)
日常报销(各种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审核。
负责收入、支出、往来凭证手续完整工作。
计划外学生宿费(微机)管理。
POS机的结算、分类工作。
各实体(学校代发)人员费的结算工作。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帐务管理员(岗位4)
负责收据、有价票证管理工作。
负责凭单复核工作。
各实体分户辅助帐、指标帐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各实体经费运行财务报表(月、季、年)的编报及财务分析工作。
负责各实体校内工资的审核、复核工作。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帐务管理员(岗位5)
负责收入、支出往来凭、帐(总帐、明细帐)的录入。负责财务软件维护工作。
校内工资录入、报盘及职工收入分析工作。
各类对财务处报表(月、季、年)的编制及财务分析工作。负责职工工资晋级、房积、社会保障核对工作。
整理、装订凭单、总帐和明细帐。
结算中心工作职责范文第3篇
校财发[200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中心是学校财务处下属财务机构,遵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为开户单位办理开户、撤户和各项日常银行结算业务。
第三条 经批准允许在结算中心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和其他非法人经济实体,必须遵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办理各项结算业务。
第四条 结算中心对各开户单位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负责为开户单位的存款保密,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他开户单位的资金进行查询或扣款,不得无故停止开户单位的正常支付。
第五条 开户单位的各项资金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必须办理银行转账结算。各单位必须在结算中心存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正常支付,结算中心负责对各开户单位的账面余额进行监控,防止出现透支。
第六条 结算中心不向开户单位办理借款,不替开户单位垫付资金。
第二章 结算办法
第七条 开户:
符合条件的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前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北京科技大学结算中心单位开户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须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再经结算中心审查同意,财务处批准,方可开户。
申请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时必须办理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预留印鉴应为开户单位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人名章。若开户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及时到结算中心更换预留印鉴。
每个申请开户的单位只能在结算中心开设一个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第八条 撤户:
开户单位从结算中心撤销账户时,必须先与结算中心核对账户余额,确认无误后提交书面撤户申请,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结算中心对撤户申请进行审核,并报财务处长批准签字。开户单位须按照要求交回各种空白凭证和票据,方可办理撤户手续。
第九条 现金结算:
(一)开户单位每日超出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天规定时间内送交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统一送存银行。开户单位送交现金时需由经办人填写现金送款簿(二联),现金出纳清点现金并审核现金送款簿各项内容无误后,在现金送款簿上加盖“现金收讫”印章。
(二)开户单位从结算中心支取现金须凭加盖“内部”印章的现金支票办理,支出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时需提前一天向现金出纳预约。现金出纳审核现金支票上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完整,预留印鉴是否齐全、清晰,审核无误后按照支票金额支付现金,并在支票上加盖“现金付迄”印章。
第十条 支票结算:
(一)开户单位作为持票人送交转账支票,应由经办人填写银行进账单(二联),银行出纳审核转账支票各项内容无误后,在银行进账单上加盖“转迄”印章。
(二)开户单位作为出票人借出转账支票,应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三联),由开户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银行出纳审核借款单的合法性、完整性无误后,按要求签发转账支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借款人姓名。签发大额支票前,银行出纳应先核实开户单位的账面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转账支票密码由借款单位根据支票密码条自己填写,因支票密码填错造成的问题和损失由借款单位负责。
(三)若转账支票的出票人和持票人都是结算中心开户单位,可由任何一方同时持填写完整、正确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出票人借款单(三联)和持票人银行进账单(二联)办理转账手续。
(四)作为出票人的开户单位主动向收款单位划款(即反提),需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三联)和银行进账单(三联),一并交结算中心办理转账手续。银行出纳审核无误后签发转账支票,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借款人姓名。
第十一条 银行汇票结算:
(一)开户单位送交银行汇票,应填写银行进账单(二联),在汇票背面指定位置加盖预留印鉴,并将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银行进账单一并交结算中心。银行出纳审核无误后在银行进账单上加盖“转迄”印章。
(二)开户单位申请使用银行汇票,应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出纳逐项审核收款人、支付金额、申请人、申请日期、预留印鉴等内容是否完整、正确,同时在登记簿上登记。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开户单位送交银行承兑汇票,应由经办人填写委托收款凭证(五联),并在第二联“收款人盖章”处加盖预留印鉴,连同银行承兑汇票一并交结算中心。银行出纳逐项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各项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审核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上加盖“转迄”印章。
第十三条 电汇结算:
开户单位办理电汇业务,应由经办人填写电汇凭证(三联),并在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银行出纳审核电汇凭证和加盖预留印鉴的借款单(三联)无误后,加盖“转迄”印章,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借款人姓名。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票据领用:
结算中心各项结算业务所使用的票据均由结算中心统一负责购买、下发和管理,各开户单位应委托出纳或会计到结算中心申请领用,并按要求在登记簿上登记。
第十五条 票据填写和使用:
(一)支票:
支票正面必须正确填写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支付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应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背书人签章栏内应由持票人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
除出票人在支票正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况以外,转账支票可以根据需要在使用范围内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支票背面签章并填写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转让必须连续,即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支票不能折叠,付款期限为十天,北京为自出票次日算起,到期日为法定假日顺延。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必须正确填写出票日期、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允许更改,其它事项如有更改应由原出票人签章。内容填写不完整或自行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其后手应对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以及与被背书人名称的一致性负责。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背面空白栏内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需要的,应加附粘单,使用粘单的第一人应在粘单的连接处骑缝加盖预留印鉴。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个月,到期月的对日为最后一日,该日为法定假日顺延。
(三)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上必须正确填写金额、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内容填写不完整的票据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提前通过结算中心委托收款。
(四)电汇凭证:
电汇凭证上必须正确填写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内容填写不确切、不完整的,结算中心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票据遗失:
开户单位从结算中心开出的票据若不慎遗失,应及时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提交开户单位有效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结算中心人员一同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并在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只有内容填写齐全的票据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票据遗失造成的损失,由遗失票据责任人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北京科技大学结算中心结算试行办法”(校财发[1995]17号)同时废止。
结算中心工作职责范文第4篇
一、中心通报我局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我局围绕“生态创建、项目服务、污染减排、专项整治、能力建设”五项重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各项支出,支出符合时序进度。
公务接待费指标略超时序进度。目前人们对环保工作越来越重视,要求越来越高,因我局牵头生态创建、节能减排,秸秆禁烧,服务重大项目等多项重点工作,上级部门来我局日常指导、督查较多。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略超时序进度。我局多个科室承担环境现场监管职能,出车频次高,加上车辆使用年限比较长,发生的维修费较多。
二、对会计核算中心的建议
日常工作接触的吴大姐、王科都能耐心细致的指导我们日常工作,对我们请教的业务问题不厌其烦的解释,我对中心日常工作比较满意。
建议:
1、加强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会计基础工作的学习培训。建议举办培训班,对日常费用结报、新中大软件的使用、会计档案规范整理等方面进行指导。
2、加强各预算单位工资发放中的代扣款项目的审核。
3、建议新中大软件报表功能中增加预算单位科目平衡对账功能。每月记账凭证处理结束后,方便单位自己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调
结算中心工作职责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用于地区公司的工程进度款、预结算及下属公司的对外工程结算管理及考核。
第二条 预结算工作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保守机密。
第二章 工程进度款审核
第三条 工程部须在接到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申报表后24小时内完成审核,报主管工程的公司领导或项目总经理48小时内审批完成后提交预决算部。
未按时间签批的,每违反一次,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的处分,一个月内累计超过三次的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处分,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工程部重复或提前申报、超报工程进度或进度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每次扣罚经办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预决算部考核。性质严重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
第四条 预决算部在收齐进度款申报资料后,48小时内(不含对数时间)必须审核完毕并填报《申请使用资金审批表》送至合同管理部。施工单位对进度款金额不认可的,预决算部应在上述时间内将有关资料一次性反馈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回复意见后,预决算部须在4小时内核算完毕,再与施工单位对数,直至达成一致后2小时内交合同管理部。
未按上述时间签批的,每违反一次,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的处分,一个月内累计超过三次的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处分,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预决算部进度重复申报的,每次扣罚经办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计算错误造成当期进度款超付10%以上的或超付的没在下期进度款扣回,每次扣罚经办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考核。性质严重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
第五条 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每月30日前对上月预决算部已审核的工程进度款按份数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计。主要抽
- 1 - 查各项目的主体、装修、园建、桩基础、保温、土石方等工程。未完成抽查比例的,扣罚部门负责人500元,地区公司管理及监察部考核。
第六条 工程款严禁超合同约定比例支付,特殊情况须按权限报批。
第三章 工程结算
第七条 工程部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综合验收)后四个月内、其他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结算资料提交预决算部,未按时提交的,每次扣罚工程部负责人500元;工程部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后20天内完成审核,每延期一天扣罚工程部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500元,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八条 工程部按附表二要求的内容审核结算资料,并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未按附表二要求提交结算资料的,每项扣罚工程部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50元,预决算部考核。
2、在结算资料审核中出现工程签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次每处扣罚工程部和工程技术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各500元;结算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次每处扣罚工程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各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预决算部考核。
3、各部门在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进行事后确认导致增加造价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并报相应的公司领导或项目总经理确认。资料虚假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化系统上线前,工程技术部每月5日前将累计工程竣工验收台帐报地区公司预决算部和预决算审计部,每延迟一天,扣罚工程技术部负责人100元,提交有错误的,每次扣罚工程技术部负责人200元,预决算部考核。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化系统上线后,由工程部在验收后一天内录入系统,每延迟一天,扣罚工程部负责人100元,工程技术部考核。
-2- 第十一条 所有结算资料由工程部提交给预决算部,预决算部不得接收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结算书除外),否则,给予预决算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各降一级工资的处罚,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十二条 结算分段审核
1、结算分段审核适用于地区公司主体、装修、园建、铝合金、智能化工程(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
2、预决算部应在结算前拟定工程结算分段审核方案,经地区公司主管预决算的公司领导同意后,报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总经理审批(结算分段方案通过EMS系统审批)。未报批或未按审批方案执行的,每次扣罚预决算部负责人1000元。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十三条 结算审核或结算分段审核的工程必须竣工验收合格,未完工、未验收合格的工程不能进行结算审核或结算分段审核。特殊情况的,必须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未报审批而进行结算审核或结算分段审核的,每次扣罚责任部门负责人1000元。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十四条 结算时限
1、预决算部结算出数并回复意见给施工单位的时间:自收到结算资料次日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8天内;100万元~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15天内;主体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园建工程及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30天内。每延迟一天,扣罚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5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2、预决算部每次收到施工单位的反馈意见后,须在以下时间内回复意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2天内;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3天内;300万元以上的5天内。每延迟一天,扣罚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5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3、预决算部结算总时限(包括审核、对数、落实审计意见):自收到结算资料次日起,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15天内;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25天内;主体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园建工程及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50天内。
-3-
第四章 结算审计
第十五条 结算审计范围与方式
1、地区公司: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工程结算,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每周一对上周预决算部已审核的结算进行抽查审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的10%。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进行全面审计,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每周一对上周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已审计的结算进行抽查审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的10%。
2、下属公司:
园林集团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对外工程结算,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每周一对上周预决算部已审核的结算进行抽查审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的10%;100万元以上的对外工程结算,每周一对上周预决算部已审核的结算进行抽查审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的50%,审计以现场核查为主,结合资料审核完成。
力拓公司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对外工程结算,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每周一对上周预决算部已审核的结算进行抽查审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的10%;100万元以上的对外工程结算,每周一对上周预决算部已审核的结算进行抽查审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的50%。
第十六条 结算抽审通过EMS系统流程实现,未完成抽查审计比例的,每次扣罚部门负责人500元,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
结算审计时限:自收到结算资料次日起,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5天内;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15天内;主体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园建工程及300万元以上其他工程30天内。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15天内;主体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园建工程及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20天内。
第十七条 预决算部负责对工程部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办理工程结算所采用的、与结算有关的所有资料和依据提交预决
-4- 算审计中心。
未按要求提交资料或资料不准确的,每项扣罚预决算部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50元,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考核。
第五章 结算争议的裁决
第十八条 若与施工单位存在结算争议的,采用会议谈判形式解决。
第十九条 地区公司结算争议裁决权限
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且争议金额占总结算金额的比例为3%以下(含3%)的由地区公司预决算部负责人裁决。
2、争议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且争议金额占总结算金额的比例为5%以下(含5%)或50万元以下且比例为3%~5%(含5%)的由地区公司主管预决算的公司领导裁决。
3、争议金额在200万元~600万元(含600万元)且争议金额占总结算金额的比例为10%以下(含10%)或200万元以下且比例为5%~10%(含10%)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裁决。
4、争议金额在6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或600万元以下且争议金额占总结算金额的比例为10%以上的由预决算审计中心总经理裁决。
5、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分管领导裁决。 第二十条 下属公司结算争议裁决权限
对外工程结算,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且争议金额占总结算金额的比例为3%以下(含3%)的由下属公司负责人裁决;20万元以上或比例为3%以上的由预决算审计中心总经理裁决。
第六章 结算审批
第二十一条 工程结算审批权限
1、地区公司:所有工程结算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5-
2、下属公司:所有对外工程结算由下属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结算审批前必须经过预决算审计中心审计或抽查审计完毕、所有争议问题解决完毕;除合同约定外,每份合同原则上只能报一次结算审批。特殊情况的,必须经预决算审计中心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必须按流程审批后才能按合同付结算款。 第二十四条 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给予预决算部负责人降一级以上工资处分,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竣工资料、工程结算发现有重大失误的,扣罚责任部门1000元~10万元, 工程部、预决算部由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预决算审计中心由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
第二十六条 工程部、预决算部、预决算审计中心不得以资料不齐全为由拒绝接收、审核。否则,每次扣罚部门负责人1000元,工程部、预决算部由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预决算审计中心由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
第二十七条 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工程保修款等款项,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工程部复核后提交预决算部,预决算部审核并填报《申请使用资金审批表》。
第二十八条 每月5日前,预决算部将上月的结算争议会议解决汇总表报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每月10日前汇总并呈集团董事局主席阅。每延迟一天,扣罚预决算部负责人100元,提交有错误的,每次扣罚预决算部负责人200元,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每季度第一月的10日前,预决算审计中心将上季度结算审计意见落实情况报表汇总并呈集团董事局主席阅。
第二十九条 每年第一个月5日前,预决算部将当年的结算计划通过EMS系统报预决算审计中心,每月28日前,预决算部将下月结算计划报预决算审计中心审核。每延迟一天,扣罚预决算部负
-6- 责人100元,提交有错误的,每次扣罚预决算部负责人200元,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三十条 预决算及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1、除公司制度规定外,审计人员以任何形式与施工单位接触;
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3、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4、故意偏袒或蓄意刁难施工单位,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以上由地区公司考核的,考核部门把考核结果报综合计划部,综合计划部于每月月底前汇总,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交财务部实施;由集团考核的,考核部门把考核结果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预决算审计中心制定、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一:工程结算审批表
附表二:工程部提交给预决算部的结算资料清单 附表三:预决算部送预决算审计中心工程结算资料清单
结算中心工作职责范文第6篇
校财发[200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中心是学校财务处下属财务机构,遵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为开户单位办理开户、撤户和各项日常银行结算业务。
第三条 经批准允许在结算中心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和其他非法人经济实体,必须遵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办理各项结算业务。
第四条 结算中心对各开户单位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负责为开户单位的存款保密,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他开户单位的资金进行查询或扣款,不得无故停止开户单位的正常支付。
第五条 开户单位的各项资金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必须办理银行转账结算。各单位必须在结算中心存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正常支付,结算中心负责对各开户单位的账面余额进行监控,防止出现透支。
第六条 结算中心不向开户单位办理借款,不替开户单位垫付资金。
第二章 结算办法
第七条 开户:
符合条件的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前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北京科技大学结算中心单位开户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须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再经结算中心审查同意,财务处批准,方可开户。
申请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时必须办理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预留印鉴应为开户单位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人名章。若开户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及时到结算中心更换预留印鉴。
每个申请开户的单位只能在结算中心开设一个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第八条 撤户:
开户单位从结算中心撤销账户时,必须先与结算中心核对账户余额,确认无误后提交书面撤户申请,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结算中心对撤户申请进行审核,并报财务处长批准签字。开户单位须按照要求交回各种空白凭证和票据,方可办理撤户手续。
第九条 现金结算:
(一)开户单位每日超出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天规定时间内送交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统一送存银行。开户单位送交现金时需由经办人填写现金送款簿(二联),现金出纳清点现金并审核现金送款簿各项内容无误后,在现金送款簿上加盖“现金收讫”印章。
(二)开户单位从结算中心支取现金须凭加盖“内部”印章的现金支票办理,支出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时需提前一天向现金出纳预约。现金出纳审核现金支票上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完整,预留印鉴是否齐全、清晰,审核无误后按照支票金额支付现金,并在支票上加盖“现金付迄”印章。
第十条 支票结算:
(一)开户单位作为持票人送交转账支票,应由经办人填写银行进账单(二联),银行出纳审核转账支票各项内容无误后,在银行进账单上加盖“转迄”印章。
(二)开户单位作为出票人借出转账支票,应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三联),由开户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银行出纳审核借款单的合法性、完整性无误后,按要求签发转账支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借款人姓名。签发大额支票前,银行出纳应先核实开户单位的账面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转账支票密码由借款单位根据支票密码条自己填写,因支票密码填错造成的问题和损失由借款单位负责。
(三)若转账支票的出票人和持票人都是结算中心开户单位,可由任何一方同时持填写完整、正确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出票人借款单(三联)和持票人银行进账单(二联)办理转账手续。
(四)作为出票人的开户单位主动向收款单位划款(即反提),需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三联)和银行进账单(三联),一并交结算中心办理转账手续。银行出纳审核无误后签发转账支票,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借款人姓名。
第十一条 银行汇票结算:
(一)开户单位送交银行汇票,应填写银行进账单(二联),在汇票背面指定位置加盖预留印鉴,并将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银行进账单一并交结算中心。银行出纳审核无误后在银行进账单上加盖“转迄”印章。
(二)开户单位申请使用银行汇票,应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出纳逐项审核收款人、支付金额、申请人、申请日期、预留印鉴等内容是否完整、正确,同时在登记簿上登记。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开户单位送交银行承兑汇票,应由经办人填写委托收款凭证(五联),并在第二联“收款人盖章”处加盖预留印鉴,连同银行承兑汇票一并交结算中心。银行出纳逐项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各项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审核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上加盖“转迄”印章。
第十三条 电汇结算:
开户单位办理电汇业务,应由经办人填写电汇凭证(三联),并在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银行出纳审核电汇凭证和加盖预留印鉴的借款单(三联)无误后,加盖“转迄”印章,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借款人姓名。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票据领用:
结算中心各项结算业务所使用的票据均由结算中心统一负责购买、下发和管理,各开户单位应委托出纳或会计到结算中心申请领用,并按要求在登记簿上登记。
第十五条 票据填写和使用:
(一)支票:
支票正面必须正确填写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支付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应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背书人签章栏内应由持票人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
除出票人在支票正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况以外,转账支票可以根据需要在使用范围内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支票背面签章并填写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转让必须连续,即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支票不能折叠,付款期限为十天,北京为自出票次日算起,到期日为法定假日顺延。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必须正确填写出票日期、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允许更改,其它事项如有更改应由原出票人签章。内容填写不完整或自行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其后手应对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以及与被背书人名称的一致性负责。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背面空白栏内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需要的,应加附粘单,使用粘单的第一人应在粘单的连接处骑缝加盖预留印鉴。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个月,到期月的对日为最后一日,该日为法定假日顺延。
(三)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上必须正确填写金额、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内容填写不完整的票据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提前通过结算中心委托收款。
(四)电汇凭证:
电汇凭证上必须正确填写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内容填写不确切、不完整的,结算中心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票据遗失:
开户单位从结算中心开出的票据若不慎遗失,应及时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提交开户单位有效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结算中心人员一同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并在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只有内容填写齐全的票据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票据遗失造成的损失,由遗失票据责任人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北京科技大学结算中心结算试行办法”(校财发[1995]17号)同时废止。
结算中心工作职责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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