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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调解简报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11-191

家庭纠纷调解简报范文第1篇

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正在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而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助于建立社区的和谐与稳定,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如果矛盾处理不当,不仅仅会影响到家庭的和谐,也会影响社区及社会的稳定。

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采取调解的方式具有较好的优势。首先,婚姻家庭纠纷本身的性质适合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多源于日常生活,日积月累,很多事实和道理说不清道不明,法律往往难于为当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助。由于更多情理和道德的因素渗透其中,第三方适当介入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比较好的途径。其次,调解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等多重优势,对解决纠纷具有促进作用。婚姻家庭类纠纷通过法律,特别是司法途径解决,往往不具备足够的政策弹性,解决方案不一定能照顾到当事人每一项具体的需求。而调解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在当事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介入。因此,当事人可以就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种问题通过调解的方式尽量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调处方式具有解决问题的广泛性、解决手段的灵活性等特殊的优势。最后,调处还可以为当事人留有颜面,保持继续友好交往的可能,有利于社区和家庭的长久和谐。中国传统文化中,撕破面皮的事一旦做出来,双方的感情和关系很难回复。法庭上的一决雌雄,虽然在现代社会非常正常,但对于婚姻家庭纠纷而言,可能会导致各方关系彻底走向破裂,难以再度和好。调解则破除了处理结果中你赢我输的对立,建立了双赢的格局,保留了双方的尊严,不仅纠纷易于解决,对未来关系的维持也留有了余地,这对社区的和谐稳定无疑具有很好的作用。

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主要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

2、公平原则

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其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纠纷的调解,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各自的优缺点以及在家庭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建立双方协商的可能。只有有效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得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3、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是基本的人权,也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我们在开展调处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4、自愿原则

调处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作出的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处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三、婚姻家庭纠纷调处方法

1、矛盾缓和

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引起,积累日久,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双方互不相让。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双方矛盾的缓和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后果,甚至酿成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情绪疏导

婚姻家庭纠纷的症结,往往与感情上的纠纷有关。要解决双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想感情好的时光,逐步发现对方的优点,理性包容对方的缺点。通过情绪的回复,使当事人逐步回到对对方的现实看法中。情绪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调处工作的难度就会逐步降低。

3、借助外力

父母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纠葛,往往因为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问题才会产生矛盾。因此,单纯依赖夫妻双方往往难于将矛盾及时化解。这时要借助双方共同的熟人,如与双方关系密切的朋友、有较高威望的长辈、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通过家族的威望或组织的力量

来教育存在一定过错的一方,形成当事人双方关系新的均衡,调处工作的效果就会事半功倍。

4、抓住主要矛盾

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样的,但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无事。但有时往往因一个矛盾触发点,而导致矛盾激化。因此,虽然双方争吵时出现的争执点很多,但关键问题往往只有一两个。调处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问题,将双方最大的对立面尽可能消除,其余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5、亲情唤起

家庭纠纷调解简报范文第2篇

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正在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而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助于建立社区的和谐与稳定,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如果矛盾处理不当,不仅仅会影响到家庭的和谐,也会影响社区及社会的稳定。

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采取调解的方式具有较好的优势。首先,婚姻家庭纠纷本身的性质适合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多源于日常生活,日积月累,很多事实和道理说不清道不明,法律往往难于为当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助。由于更多情理和道德的因素渗透其中,第三方适当介入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比较好的途径。其次,调解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等多重优势,对解决纠纷具有促进作用。婚姻家庭类纠纷通过法律,特别是司法途径解决,往往不具备足够的政策弹性,解决方案不一定能照顾到当事人每一项具体的需求。而调解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在当事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介入。因此,当事人可以就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种问题通过调解的方式尽量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调处方式具有解决问题的广泛性、解决手段的灵活性等特殊的优势。最后,调处还可以为当事人留有颜面,保持继续友好交往的可能,有利于社区和家庭的长久和谐。中国传统文化中,撕破面皮的事一旦做出来,双方的感情和关系很难回复。法庭上的一决雌雄,虽然在现代社会非常正常,但对于婚姻家庭纠纷而言,可能会导致各方关系彻底走向破裂,难以再度和好。调解则破除了处理结果中你赢我输的对立,建立了双赢的格局,保留了双方的尊严,不仅纠纷易于解决,对未来关系的维持也留有了余地,这对社区的和谐稳定无疑具有很好的作用。

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主要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

2、公平原则

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其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纠纷的调解,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各自的优缺点以及在家庭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建立双方协商的可能。只有有效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得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3、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是基本的人权,也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我们在开展调处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4、自愿原则

调处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作出的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处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三、婚姻家庭纠纷调处方法

1、矛盾缓和

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引起,积累日久,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双方互不相让。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双方矛盾的缓和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后果,甚至酿成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情绪疏导

婚姻家庭纠纷的症结,往往与感情上的纠纷有关。要解决双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想感情好的时光,逐步发现对方的优点,理性包容对方的缺点。通过情绪的回复,使当事人逐步回到对对方的现实看法中。情绪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调处工作的难度就会逐步降低。

3、借助外力

父母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纠葛,往往因为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问题才会产生矛盾。因此,单纯依赖夫妻双方往往难于将矛盾及时化解。这时要借助双方共同的熟人,如与双方关系密切的朋友、有较高威望的长辈、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通过家族的威望或组织的力量

来教育存在一定过错的一方,形成当事人双方关系新的均衡,调处工作的效果就会事半功倍。

4、抓住主要矛盾

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样的,但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无事。但有时往往因一个矛盾触发点,而导致矛盾激化。因此,虽然双方争吵时出现的争执点很多,但关键问题往往只有一两个。调处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问题,将双方最大的对立面尽可能消除,其余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5、亲情唤起

家庭纠纷调解简报范文第3篇

a) 评鉴:宁夏模式下的评鉴环节为纯医学角度的因果关系分析及纠纷风险的详细分类,主要由医学专家厘清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由患者自身病情特点、诊疗规范、医方存在不足三部分组成。这一点与南京模式下医学预审的程序和组成类似,不同之处在于:①宁夏模式下评鉴只需要医学专家厘清风险及因果关系,并提出参与度的参考值(此参与度仅口头告知调解员或片区负责人,并不进行书面书写及签字确认,医学专家仅对因果关系进行签字确认)。②评鉴结果在完成评鉴、定责后,以书面回复函形式与地级市医调委进行沟通,书面结果不对医患双方提供。③书面回复函的内容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表述上的微调,并同时给出调解金额的大致范围及调解指导意见。④责任度不仅与案件本身相关,还与该医院的赔付率及案件发生率(保费)有关。责任度在医学评鉴的基础上,经多方考虑衡量,最终确定。⑤评鉴结果由法学专家在医学专家评鉴基础上加以润色和修辞,明确医方责任和因果关系。

b) 定责:由医学法学专家、调解人员、经纪人、保险公司参加共同商讨得出责任范围。各方签字确认。若出现无法定责的情况,则表述为:医方在诊疗行为上存在瑕疵/过错,建议在一定金额范围内解决。各方签字确认。定责会上出具责任认定意见书及定责会会议纪要。①责任认定意见书由诊疗经过(案件事实)、结论两部分构成,结论部分表述为:医调委经调查认为: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保险赔偿金额为60000元(陆万元整)。②定责会会议纪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厘清医院诊疗行为在医学法学上的责任度,并综合分析诉讼风险,各专家各自给出建议的责任度及原因分析,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各专家签字确认自己给出的建议参与度和最终一致意见。③定责会会议纪要在一定程度上,补充说明了责任度的构成,一事一议,充分反映案件的个体特殊性。

c) 定损:宁夏模式下,患方诉求中包含总金额及其构成项,由当地医调委人员填写并上传至省医调委。省医调委根据上传的材料和案件情况,对患者诉求中的金额和项目进行审核,适当删减,审核完毕后的计算总金额。计算得出的总金额附在定责书后,在定责会上各方签字确认责任度时,同时确认计损总金额。其中,定损环节涉及两个部分与南京模式有较大不同:①护理费计算部分:未提供护理误工证明,在明确护理天数的前提下,参照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护理费,为143元/天;②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认,为100元/天。其他定损项与南京模式基本相同。

d) 结果沟通:自治区医调委在确定最终定责意见后,出具书面回复函(书面回复函内容原则上与评鉴、定责认定书一致,在表述上做技术性微调,并同时给出调解方案及调解的大致金额幅度)。书面回复函仅对调解生效,不对医患双方提供书面文件。调解员在书面回复函的责任及金额幅度内进行调解,若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医患双方终止调解。另:若此次医疗纠纷,医方无责,调解员应向医患双方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说明,对案件进行无责终结处理,无保险理赔环节。

e) 发票原件问题:宁夏模式下,若无法提供发票原件,需提供发票复印件,并于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及医调委公章,并附上无法提供发票原件的原因。原则上不向保险公司提供发票原件,发票原件由医调委归档。

2、银川卷宗亮点分析

a)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单:案件流程流转需部门责任人签字同意,从案件立案至结案均能复原流程。

b)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回访记录由当事人、协议编号、回访事由、回访时间、回访情况构成。每个案件卷宗中均有此部分,显示调解协议履行情况、是否存在新的矛盾、医患双方对调解工作的满意度。

c) 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材料接收单等需要签字确认的文件上,在签字确定的同时,进行指纹确认。

d) 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在调解过程中形成,以手写为主,当场签字确认,同时进行指纹确认。

e) 办案小结及风险防范建议:办案小结主要包括案件简要事实经过、患方目前状况、协议基本内容、履行协议的情况。风险防范建议则根据评鉴会上医学专家给出的意见及定责会上法学专家给出建议的综合。

3、保险理赔衔接

a) 保险理赔时效约为5个工作日。

b) 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打款至患方。医方出具加盖院方公章的赔款支付委托书。

4、驻院服务之术前谈话第三方见证:

a) 见证手术医生的告知是否依法、真实、准确、全面、通俗。 b) 见证患方对手术医生告知内容的知情、理解程度,所做出的选择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

c) 进行手术评估,制定补救措施(预案),告知医疗风险。 d) 有效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促使其在术前完善相关检查。 e) 使患者及其家属充分享有知情选择的权利,认识医疗风险。 f) 第三方见证材料:手术知情告知第三方见证会签到表、术前谈话第三方见证授权委托书、患者权利和义务、手术医生术前谈话内容提示、术前谈话第三方见证书、手术知情同意书第三方见证笔录、手术风险告知书。

5、定期开展风险防范等培训:

a) 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培训工作,针对多次出现同意错误的医生应出具书面风险告知函,告知当事医生及科室如何规避风险。

b) 定期组织专科论坛,邀请专家前来讲座,提高医院有效规避风险的能力。

家庭纠纷调解简报范文第4篇

2011年5月,XX社区盘西组居民庄春花与庄永华就两家相邻巷子砌墙一事,发生了矛盾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由口角很快发展到动手。庄春华说这条巷子经常有污水流淌,现在整治酷夏天气炎热,每天都会有阵阵恶臭散发出来,影响了自己家人的生活。于是庄春华未和隔壁庄永华商量便在在巷子里起了到隔墙。这一下污水是进不来了,但引起邻居庄永华的强烈反映:你怎么有权随便砌隔墙自己独用?这不成了你自家的巷子了吗?双方很快发生争吵并动起手来,庄永华阻止庄春花继续砌隔墙。

庄春花向XX街道XX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了情况,请求法律帮助。XX社区调解委员会给予了接待,并及时介入调解。调解人员先到现场勘察,并向其他居民和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庄永华说:“我也不是没事找他家麻烦,这个巷子是公共的小道路,她凭什么把它围起来?成了她一家的吗?”社区调解人员针对庄永华提出的问题征询庄春花的意见,问她想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没想到庄春花脱口说:“还能怎么办,他打我也打了,骂我也骂了,我岂不是白吃亏呀?现在谁怕谁啊!”调解人员严厉地说:“现在是法治国家,你说的是不对的。还有,举国上下都在建设和谐社会,邻里之间互动友爱是一种美德的体现。古人都晓得远亲不如近邻,你们怎么不明白呢”。并耐心开导她:“第一火气不要大,第二要讲法,第三要讲德。你耐心地听我讲,污水引发的恶臭,影响了你正常的生活;你可以跟隔壁商量下怎么解决而不是什么也不说就自作主张的忙活起来。还有违章砌隔墙有两个不对:第一是违章,第二是占为已有,走道是公用的,不能设障。你的要求是合理的,是为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但行为却是违法的,要纠正。他虽然动手是不对的,但是你也有不对的地方,所以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才能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开导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一、围墙南至前门小屋,北至庄永华房屋卫生间窗户北侧50厘米处,墙高不超过2米。

二、北侧围墙尽头处由庄春花安装一扇门,庄永华同意在自家房屋墙上打一门栓插孔。门锁钥匙各人一把,出入时通知对方。

三、建围墙及门的费用由庄春花负责,所有权属庄春花,双方签字后生效。

在社区平时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社区安定。其实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通风、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布在我们城市的大街小巷,贴近我们的生活;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了解我们的生活。邻里纠纷也就那些小事情,不至于闹的你死我活的,更不至于闹上法庭,而人民调解就很快捷方便的满足了居民的需要,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促进了社区的健康与文明,是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家庭纠纷调解简报范文第5篇

“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出自《孟子滕文公上》,是战国时期儒家学派孟子描绘的老百姓在家乡同耕一块田地,大家和睦友好相处,共同防范盗贼或敌人的入侵,一家有病人,大家共照顾互相帮助的美好愿景和社会理想。其突出了和谐的邻里关系不仅带来了生产和生活方面的便利,促进了良好的社会治安,也为居民营造了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时至今日,营造友好的邻里关系与和谐的社区环境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然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居民居住结构的变化,以及人们对个人独立性及隐私性的要求,使得邻里关系逐渐疏远与淡漠。邻里之间互不往来,见面不识的现象逐渐趋于常态,邻里之间因为生活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与纠纷时有发生,因此排解邻里纠纷矛盾,促进邻里和谐则日渐成为人民调解工作中一项日常重要的任务和内容。

2013年3月1日,XX家住七楼的居民Y某厕所下排堵塞,因疏通时,损坏下排管道,污水渗漏到了5楼X某家,给X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于是X某找到Y某理论、沟通,希望能在此问题上达成一致、和平处理。谁知Y某却告知X某应该找以前负责该房屋维修的管理人员,自己理所当然也不会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理论不成,X某来到社区调委会要求给予调解。初步了解事件经过后,调解员首先来到了X某家,查看厕所天花板的排漏水情况。揭开天花板,调解员发现天花板确实存在漏水的情况,且因旁边的插线板滴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调解员上楼找到Y某,就相关情况向Y某说明,Y某得知情况后也来到X某家查看,之后Y某表示厕所的下排管道是七楼的两家人共同使用,而且管道是属于Q负责,他们也有维护的责任,另外房屋年代已久,损坏也是情理之中,不应该仅仅是她一方的责任。为了更全面的了解情况,明确各自权责,促进问题得到合理解决,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上了Q维修室负责人1某。就厕所漏水相关维修问题进行了咨询,1某回应就墙体的公共部分,下排管网埋在墙内

的主要管道由单位维修,厕所里管道则由住户自行负责维修,且遵循上管下的原则,具体的费用则需要维修人员上门查清状况再做决定。

次日,维护人员检查后告知X某,因是厕所的管道,且是楼上住户一家人在使用,因此按照上管下的原则应由楼上住户出钱维修。Y某得知情况后却表示不愿意承担全部费用,并告知Y某,除非两家住户一家出一半,否则她不再愿意理会此事。调委会在了解因修理产生的的相关费用后,再次来到Y某家进行调解。调解员一方面从邻里关系的相处及拖延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向Y某进行劝说:“已经帮你们打听过了,涉及下排管道都是上管下,你现在住在X某的楼上就此问题会负责任,同样的,住在X某楼下的住户如遇类似问题也会由X某负责;从事件的发展态势来看,如果此事拖延过久,造成电线浸水短路,发生火灾后果更不堪设想,你的责任就更不用说;况且这次总共的费用也不高,就120元,解决了问题,邻里和睦以后也好相处”,另一方面也宣读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调解员谈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因此无论从法律法规或者是道德情感,都应该朝着有利于邻里和睦和谐的方向处理,在听取了调解员一番劝解之后,Y某认识到了自己在处理邻里关系中存在的不足,答应会按相关规定处理此事,也愿意承担相关费用,处好邻里关系。就此,一场有关漏水问题造成的邻里纠纷便得到了妥善的处理与解决。

点评:

家庭纠纷调解简报范文第6篇

一是要有一套好的工作经验,做到“听、查、劝、快”。

“听”,就是要仔细倾听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辩解,不论当事人情绪多么激动、说话语无伦甚至行为无礼,一定要让他们痛痛快快说完,不要中途打断,更不能恶语训斥。仔细倾听别人的谈话是对他人人格的尊重,会迅速增加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好感和信任,为下步工作带来便利。

“查”,就是要做好调查事情经过工作。双方当事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调解人一定要跳出当事人给予的第一印象,冷静理智地矛盾纠纷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

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全面分析。

“劝”,就是在充分了解问题来龙去脉的基础上,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找好语言切入点,做好疏导劝解工作。

“快”,就是要趁热打铁,看到双方都有和解的意愿时要快马加鞭,加大调解力度和加快工作进度,尽快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二是准确把握被调解人心理,灵活运用调解语言技巧。 在现场调解中,除要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外,还要懂得“一句话可以叫人笑,一句话也可以叫人跳”、“什么场合讲什么话,对什么人讲什么话,什么时候讲什么话”,善于组织调解语言,巧妙利用当事人的心理特点,采取适当的调处形式,灵活机动、多措并举,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比如,在调解过程中,对于争要“脸面”的当事人,可以表扬鼓励其长处、满足其虚荣心理、激活其情绪、堵住其可能反复的退路;对那些说话尖刻、刺耳难听的当事人,不要感情用事,更不要以怒制怒、说绝话、放狠腔,要让他们把心里话讲出来,把心中的积怨发泄出来,然后以静制动、以柔克刚,从而使调解成功。

家庭纠纷调解简报范文

家庭纠纷调解简报范文第1篇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意义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正在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而家庭的和谐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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