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制度范文
法律援助工作制度范文第1篇
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汇报
一、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法律服务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局自1999年以来,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开展了 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工作中建立健全了统一审查、立案、指派等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强化了质量管理机制,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了全程管理,先后指派律师为30多名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援助,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政府赢得了良好的声誉。我县每年需要指派律师为弱势群体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达200件以上,但是由于机构不健全,缺乏工作人员,经费不足,我们每年能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非常有限,许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没有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自1999年以来,我局共审核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案件927件,因经费困难只对30件提供了法律援助,影响了政府这项“民心工程”的深入开展。
二、法律援助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
1、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上级的要求,成立县法律援助中心,列编为股级事业单位,隶属县司法局管理。工作人员从局机关现有人员中调剂2-3名,其余从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中考试择优录用。
2、按中央、省、市要求,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全额拨付,专款专用,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县每年需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都在200件以上,所以每年至少需经费5万元,1999-2004年县财政均未足额拨付,目前我局还欠指派律师办案经费3万余元,因此,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的规定,申请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用于法律援助案件的欠帐支付和办案经费。
法律援助工作制度范文第2篇
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非诉业务规则(试行)
为提高律师对法律顾问单位非诉业务的服务质量,现制定本规则,望全体律师遵守。
一、确立定期现场办公制
(1)对顾问单位实行定期现场办公制,原则上每月1-2次,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可以随时增减。每次由所指派顾问律师负责。
(2)现场办公期间,对顾问单位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如问题较为简单,顾问律师可当场解答;如遇下列情况应视为较为复杂案件,应对顾问单位说明情况,征得顾问单位同意后,暂不当场答复,由本所律师讨论后,由顾问律师出具律师意见书给予答复。
①涉及代理费金额较大的(人民币3万元以上);
②涉及案情较为复杂的(如:项目涉及多方主体或人数较多;存在多个法律关系等);
③案情涉及政府职能部门的;
④案情可能会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
(3)对于现场办公中,顾问律师应顾问单位要求当场所撰写的法律文书或合同,顾问律师应留存复印件。回所后,应将其出具法律文书的内容简要记录在《业务登记表》中,并于复印件一起装订,以备查考。对于顾问单位所提出的法律问题,顾问律师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说明的可另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意见书一式两份。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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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10层
电话:86-22-23733333
传真:86-22-23718888
保留一份。
二、确立顾问单位非诉业务的书面答复制
对于顾问单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面谈方式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或撰写、审查、修改法律文书的要求,顾问律师应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出具书面的律师意见书。顾问律师认为问题重大、疑难的,可提请主管律师或主任律师组织律师进行讨论。并确定最佳的方案。
三、文件交接签收备案制度
(1)对于与顾问单位之间的文件往来,无论是交付材料还是接收材料,均必须严格按照《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文件签收单》上所标示的内容严格填写,并由具体交接人员签字,统一交顾问律师保管。
(2) 各种文件、文书的交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使用复印件或传真件,复印件、传真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如必须使用原件的,要与复印件、传真件分开保管,并于业务办理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返还提供者。
四、定期书面报告制
加强与顾问单位密切联系,建立非诉业务的书面报告制。顾问律师应将顾问单位每月发生的全部非诉业务进行汇总,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向顾问单位报告。向弘泽集团提交的“工作报告”每月一次。提交时间应于下月前5个工作日提交。向其他法律顾问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每季度一次或按顾问单位的要求提交。按季度提交的,应于下个季度的首月前五个工作日提交。工作报告的内容应详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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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10层
体,包括上月顾问单位所发生全部非诉业务。顾问律师的工作内容。
五、定期回访制
主管律师和主任律师对本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主管律师和主任律师每年应不少于二次,对全所的法律顾问单位进行回访。并填写《回访反馈表》。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
2007年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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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制度范文第3篇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在我国只有近二十年的历史,在国外却是源远流长。法律援助制度是如何产生并一步步走向成熟?目前世界范围内法律援助实施的现状又是怎样?我国法律援助实施的状况又是怎样?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有哪些优缺点?又有哪些应该保持和改善的方面?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依次进行阐述。
关键词法律援助历史发展现状差距问题和解决
法律援助,英文表达为“Legal Aid”,是“对无力支付律师费的人提供免费或廉价的法律服务”。
1 起源
法律援助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早在1495年,英格兰国王亨利五世就发布了这样一条法令:“正义应当同样给予贫困的人,根据正义原则任命的律师应同样为穷苦人服务”,并授权法庭指定律师为贫穷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庭代理。这是世界上第一条有关法律援助的法令。
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借鉴,可以算是世界法律援助之师。其中世界各国的法律援助发展又以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为先,而欧美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三个主要阶段:
1.1慈善法律援助阶段
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之初被当作是对穷人的一种慈善行为,此时政府在其中并不起主导作用,法律援助是一种民间行为。这个时期的特点是法律援助由律师为公共利益并因其职业道德新要求而自发提供。
1.2过渡法律援助阶段
到了19世纪,随着民主制度在欧美的相继建立,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政治权利,在欧美资产阶级国家得到确认。这一时期,天赋人权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所极力标榜的宪法原则。早期将“穷人”作为阶层作为法律援助对象的理论,逐步为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理论所代替,从而使法律援助从单纯的慈善事业开始向国家责任转化。
不过此时的法律援助仍然带有早期的一些特点:(1)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和程度有限;(2)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还是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付费给律师,由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由于法律援助主要由私人律师自愿提供,因此仍被看作是一种慈善行为而非权利。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法律援助从慈善事业向政府义务过渡的转型期。
1.3权利法律援助阶段
自20世纪以来,法律社会化思想进一步推动了法律援助的发展。二战以后,更是进一步以社会为本位,为实现公民之间的平等,强调当事人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些促进了现代法律援助的新发展。
现代法律援助开始的标志是美国总统约翰逊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向贫穷宣战”计划,此计划的目标是消除贫穷。人们由此开始认识到穷人要面对许多能够付费的当事人所不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并开始注重穷人的“未满足的需要”,如住房、社会安全、家庭和债务问题。向穷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模式是建立由支领薪水的法律服务人员组成的社区办公室。随着社会的发展,到了70年代又出现了“获得司法程序上的公正”的呼声,这种理念认为人们不仅需要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还应该得到法律信息、受到法律教育、进行法律改革等,其最终目标是要使所有人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同时,法律援助的范围也不断扩大,由刑事法律问题逐渐扩展到包括家庭、居住、债务、社会安全等在内的民事法律问题。在1978年的欧洲部长会议上发表的《法律援助与咨询》更是将获得司法程序上的公正的权利视为任何民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并郑重宣布法律援助不应该再被看作是一种慈善行为,而应是整个社会的一项义务。
经过上述三步的发展,法律援助从当初的慈善行为发展成现在的国家义务。由“穷人的慈善的法律援助”变成了“作为每个人权利的法律援助”。
2 现今国外法律援助实施的状况
目前世界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各国的历史条件、社会条件和经济实力不同,在法律援助的指导思想、立法规定、援助的方式、对象和条件等方面也不尽相同。下面就以欧美国家以及日本、韩国为例进行介绍。
第一类以英美两国为代表,英国和美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属于一种类型。虽然两国在法律援助规定以及组织形式等方面各有特色,但总体而言,其法律援助主要都是由受政府资助的独立的私人团体来实施的,各大律师协会、各种私人基金乃至律师个人,在这种体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国家只对法律援助进行宏观调控,对于具体的操作则在所不问,其所追求的只是实质的法律援助。
这种类型的法律援助,发源于英国式的慈善性质的法律援助。英、美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初期,并不是面向社会所有成员的,其援助对象是社会地位低下的特定阶层,如英国的“穷人法”;而美国法律援助的开始,则是各种族、各阶层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发起的,其组织上的私人色彩更为浓厚。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一种责任,在英、美政府基本上局限于原则上的指导和财政上的支持。同时,法律援助的具体提供者——律师,由于受到传统律师职业自由观念的影响,本能地对由国家统一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采取抵制的态度。虽然如此,随着国家对法律援助财政支持的加强,以及私人法律援助机构的迅速发展,在英美,法律援助的社会化程度也达到了较高水平。
第二种类型,是以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为代表的福利法律援助制度。这种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就是将法律援助纳入国家的福利制度,由国家统一实施。在这种制度下,法律援助作为一种由国家提供的福利面向社会公众,其范围也大为拓宽,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雇佣专门的服务人员,进行法律援助工作。与英美相比,私人律师和律师协会虽也参与其中,但是作用大为降低,国家责任原则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这些国家,均建立了诉讼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使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中产阶级避免由于高额诉讼费而影响其家庭生活,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扩大。同英美相比,瑞典、丹麦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化程度更高,但是给国家财政造成的压力也相对更大,因此很难在全世界推广开来。
第三类是参照欧美国家建立起来的法律援助制度,其代表国家为日韩。两国法律援助都是始于二战以后,起初与英美相同,都是由各大律师协会负责。随着社会发展,又总结了本国实施法律援助的经验,采取了由政府监督,律师协会具体负责的法律援助体系,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化程度。
3 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及展望
我国的法律援助始于1992年。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该中心的成立,揭开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1994年初,我国第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实施法律援助制度。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同年5月《律师法》第41条的规定进一步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建立起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在近16年的时间里,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各地立法不统一、援助定位不明晰、经费管理混乱等问题。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有以下特点:(1)对象广泛。不仅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2)优先照顾原则。我国法律规定,凡盲、聋、哑、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刑事案件中外籍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获得法律援助。(3)政府责任、律师义务、社会参与。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我国的法律援助基本有以下两种模式:(1)政府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和由中心指派的社会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目前以该种模式为主;(2)由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或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律师事务所自行受理,然后到法律援助中心备案并申请经费。
我国的法律援助事务主要由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承办。至2005年12月,全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31298个,法律援助专职人员11377人,其中职业律师约5029人。1999年至2006年9月,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受理各类案件1224207件,受援人员2204403人。自1996年以来,我国许多律师事务所也同时承接法律援助业务,《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更是将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规定为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我国在实施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社会化程度不高。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和布局采取了量化的硬性规定。例如荷兰,政府要求保证申诉人1小时内能够到达最近的一个法律援助机构,5公里之内就应该有一个机构可以受理申请。再比如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了法律服务公司,以保证为每1万个穷人提供2个律师。而在我国,截至2005年底,尚有200左右的县、市(区)没有律师,全国每10万人才分享1名法律援助专职人员,每24万人才分享1名职业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在经费方面,西方国家每年大都会划拨巨额财政用于法律援助,例如英国与荷兰法律援助的年度财政拨款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英国的法律援助开支是全世界最高的,约合每人每年30英镑,而我国2005年度各级财政用于法律援助的拨款总额为26220万元,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为0.21元。
第二,我国国内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财政上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也相对较为充裕,与中西部地区差距较大。以2005年为例,广东省用于法律援助的总经费超过了3000万元,山东省首次超过了2000万元,浙江、江苏也均超过了1500万元,河南、上海、重庆、辽宁、北京、福建的法律援助经费均超过了1000万元,上述10省法律援助经费总和占到了当年全国法律援助总经费的61.3%,而中西部很多省份当年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总额只有两三百万元。
第三,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有待提高。据统计,2005年全国12万名专兼职律师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8299件,人均不到1件,相当多的律师并未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这对法律援助工作来讲是一种资源浪费,这主要是因为律师办案补贴较少。我国尚有部分地区没有出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制定办案补贴标准,仍有相当多的地区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预算。而且几乎所有地方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均是按照每案一定数值发放补贴,大大影响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第四,法律援助的社会捐助和行业奉献未能持续有效深入开展,法律援助资金过分单纯依赖于财政拨款。一些地方挤占、挪用、截留法律援助经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4 中国高校法律援助实施状况
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该中心的成立,不仅揭开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也揭开了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适应现阶段社会法治发展需要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律援助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如今我国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弱者扶助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在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民间组织为补充的中国法律援助模式下,我国高校法律院系充分利用知识优势,建立了一些法律援助机构,以为大众提供法律援助为己任,同时促进法学教育改革。早在司法部进行法律援助试点工作以前,武汉大学就成立了我国第一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这是一个由法学教授、律师和青年大学生组成的提供法律援助的社会公益性服务机构。司法部开展法律援助试点工作以后,各高校纷纷建立起自己的法律援助机构。1995年2月,北京大学成立“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在全国政法院校中,地处上海的华东政法学院率先于1997年成立了“华东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以“为维护公平与正义而努力奋斗”为宗旨,逐渐发展成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窗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基地。随后,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相继设立了自己的法律援助机构。到目前为止,基本上全国所有的法学院校都设置了法律援助机构。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较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律援助机构,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相比,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运作机制比较灵活,制度上可以根据本地区、本校、社会支持等实际情况制定章程。在经费方面,可以争取社会团体、企业、慈善组织的赞助来筹集资金。与其他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比,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更具有人才优势、知识优势。同时法律援助这一公益性活动把教学科研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不仅使法律院系的学生有了实践机会,而且促进了法学教育方式的改革,达到双赢。
实践证明,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成绩是巨大的。以调研过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为例,自2006年3月开始,华政就在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开展法律咨询,至今已接待案件1000余起,代理案件40余起,广受好评。
在几年的运作中,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各自的发展程度不一,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1)目前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不足。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基本上是依赖学校拨款,如从学生社会实践经费、共青团活动经费中拨出部分,但其金额十分有限。经费不足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负担不了进行案件代理所需要的各种费用,不得已提高启动法律援助的门槛和缩小法律援助的范围,放弃了一些应该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其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缺乏稳定性。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基本上由大学生承担,而大学生随着毕业不断更换,再者缺乏专职的工作者,使得法律援助机构缺乏稳定的人员,开展工作没有连贯性、完整性。在办理重大、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时,显得力不从心,从而限制了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
(2)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现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形式主要有法律咨询、代书、提供意见、诉讼代理。大学生主要精力投入在日常学习之中,难以为进行法律援助工作而牺牲课业时间,而且我国法学教育注重理论教学,一直不存在西方式的判例教学,很少有与理论教学相配套的专门实践课,这使我国法律院系的学生缺乏必要的实践操作经验,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这些都是制约高校法援发展的因素。
(3)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机制不健全。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基本由高校自主决定设立,隶属于高校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相关院系或校属律师事务所,基本上得不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帮助。我国在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之初就指出:“应当重视和加强对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条件和接受业务指导、监督的关系”。然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没有专门管理、推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的部门,不能针对高校法律援助特点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国家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定位为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补充,没有给予必要的支持。这种既需要,又不扶持的态度使得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水平不一,有的甚至流于形式,出现发展的不平衡和运作的不畅通,抑制了更多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
法律援助工作制度范文第4篇
xx市法律援助中心自xx年7月1日成立以来,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获得xx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xx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和xx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为打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就近年工作和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下汇报:
一、 近年工作回顾和主要做法
(一)建立机构,进一步加强队伍和网络建设。积极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的社会作用,今年4月,成立xx市法律援助志愿团,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工作网络和格局。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先后成立了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站、民营企业维权中心、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站以及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法律援助站等,共6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实行挂钩联系工作制度,有关律师所设立咨询接待日,定期到残联、妇联援助站实行咨询服务,由专职律师值班,促进援助站工作有序开展。
(三)注重宣传,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后,积极开展“为了正义和公平法律援助在xx”系列活动,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如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设立网上宣传栏、在《xx日报》设立专栏等形式,加强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并对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公示,为弱势群体维权指明方向和途径。另外,加强横向协调配合,与《xx日报》进行互动,对群众向该报投诉的重大疑难纠纷,凡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市法律援助中心无偿提供服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增强了广大公民的维权意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使法律援助这一“民心工程”深入人心。
(四)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拓宽法律援助途径。根据低保对象的具体情况,于xx年4月向xx镇的近400户低保对象发放了首批法律援助卡。今后,执卡者无需经济状况证明,可直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开辟外来民工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积极为民工解决工资拖欠、工伤赔偿补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最大可能地保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工得到援助。在xx年受理的50件民事援助案件中,涉及外来民工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就有25起,其中已办结外来民工援助案21件,挽回各种经济损失60多万元。
(五)探索进取,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新举措。一是扩大案件受理范围,由过去的刑事辩护、工伤事故代理发展到劳资纠纷、交通事故赔偿、抚养纠纷等全方位的服务。二是不断完善办案质量监控体系,建立听庭、办案质量检查、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等多种制度。三是采用“以奖代补”的方法,激励法律服务工作者多办案、办好案,使群众满意,让政府放心。四是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2名援助律师被聘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另外,援助律师积极参与市信访接待日活动和担任社区法律顾问,“148”中心还在市信访联合接待中心设立法律咨询窗口,切实发挥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五是实行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xx市法律援助中心专门制作了《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使当事人知晓民事诉讼风险,以利于维护其自身的合法利益。
二、xx年工作重点与近期规划
1、抓好网络和队伍建设,继续扩大法律援助社会覆盖面。准备在现有6个法律援助站的基础上,在xx4个镇建立法律援助站,更好地拓展法律援助渠道,为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继续在全市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已取得律师资格的社会人员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增强法律援助志愿团力量(现有39人)。。
2、继续发放法律援助卡,方便弱势群体上门求助。在xx二个贫困镇和四大集镇继续发放法律援助卡,为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提供方便。
3、突出重点,及时提供优质服务。关注社会热点、难点,主动为房屋拆迁补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4、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继续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规范办案规程、经费使用等,采取结案材料审查、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案件服务跟踪反馈、开庭旁听、案件抽查等办法,保证办案质量。
安全工作总结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责任重大,使命神圣。xx市法律援助中心一定继续深入贯彻《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推进xx市法律援助事业向更高的水平发展。【与本文相关的文章】2012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法制建设工作总结范文中学2012年学校安全工作小结中学2012年“文明安全校园”工作小结学校2012年“文明安全校园”工作小结2012年中学消防安全工作小结中学法制教育工作总结【返回 栏目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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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五月十日【与本文相关的文章】2012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法制建设工作总结范文中学2012年学校安全工作小结中学2012年“文明安全校园”工作小结学校2012年“文明安全校园”工作小结2012年中学消防安全工作小结中学法制教育工作总结【返回 栏目列表】
一年来,***公司在处领导及相关科室的大力支持下,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了全年安全生产平稳运行的良好态势,现将全年所做的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公司基本概况***公司的前身是**局**厂**大队,经过近几年的重组改制而成的。公司现有员工470人,有3个运输中队,2个特车中队,2个小车队和1个保养工段,现有各类在册车辆374台,在用车辆319台,维修设备43台。是一个集特车施工、运输车配属和车辆修理为一体的综合性车辆单位,***作业包括职工交通配属、物资拉运、原油拉运、管道试压、管线解堵、措施井搬家、措施井作业、新井投产、修井配合等内容。主要作业面对的是关联交易协议中处于甲方地位的采油二厂和二处内部的修井系统等主要单位,目前随着市场化运作,作业已面向采油一处、三处,采油一厂、三厂、四厂,钻井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总公司等油田市场,并与大庆油田、华北油田、石油管道局等单位有多年的合作经验,特别是在国家重点工程兰-成-渝输油管道、涩-宁-兰输气管道试压中多次中标,赢得了一定的声誉。固定资产5410万元,年创收6000多万元,安全生产多次获得处、局级先进单位称号。是一支设备精良,职工能够吃苦耐劳,攻坚啃硬,敢打硬仗、恶仗的***单位,同时也是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的支柱产业之一。今年以来我公司在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关怀和指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狠抓了安全管理工作,公司成立近四年了,整体安全生产形势基本实现了平稳有序,所做的主要工作如下。
二、指标完成情况(1-10月份)l 千人事故死亡率不超: 计划:0.05%0 实际:0,达标;l 千人事故重伤率不超: 计划:0.3%0 实际:0;达标;l 千人事故负伤率不超: 计划:1.0%0 实际:0;达标;l 千台车事故死亡率不超: 计划:2.0%0 实际:0;达标;l 千台车事故重伤率不超: 计划:4.0%0 实际:1.9%0达标;l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计划:一万元以内 实际:0;达标l hse/osh“两书一表”推广率:计划100%, 实际:100%;达标
三、今年来主要所做的安全工作如下。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公司领导班子在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上,态度是明确的,旗帜是鲜明的,我们深知,安全工作是事关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的大事,是组织赋予我们的重任。我们更清楚,安全工作早已进入法制时期,安全立法与责任追究制度的构建出台,是悬在各级领导干部头上的一把双刃剑,前程、饭碗乃至刑事责任都与我们管理者的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水乳交融。在这个正确的认识指导之下,我们确立了以“体系管理为载体,安全第一” 的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坚定了“抓生产从安全入手,抓安全从生产出发”的安全工作管理理念,及时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广泛宣传安全知识,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风险管理,始终将安全工作列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头等大事,重中之重。在加强了各个方面的安全管理的同时,进行了多频次的安全检查,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加强了不同层次的安全教育,正确地处理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速度、安全与质量等方面的关系,逐步在***公司建立起了安全生产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
1、超前策划、狠抓落实,强化日常的安全教育等工作。车辆运输单位,安全工作无处不在,无处不有,车辆日常的生产运行过程就是一个消除来自各方面的事故隐患的安全工作过程,因此,日常的安全管理是搞好安全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我们坚持以石油企业推行的hse(osh)“两书一表”为最基础的安全管理模式,在各岗位积极开展风险识别、评价活动,及时制定出具体的风险消减防范措施。在生产组织中形成程序化管理,根据生产任务的不同性质,安排不同的人员和车辆执行其相应的生产任务。同时重点对执行长途任务的车辆,严格履行长途手续,每一趟长途任务都必须认真落实由机动检验、安全部门、公司主管安全领导、生产调度四级审核签认和教育的制度。坚持执行每季度一次的安委会制度,根据各基层队分析上报的安全工作难点和重点控制人员,公司制定相应的对策,下发下一季度的安全工作要点。节假日到来之时,提前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执行“三交一封”管理规定,请假人员在安全部门交执照、交行驶证、交钥匙后,安全部门在请假单上注明,中队、公司才给办理请假手续。在执行制度的同时,安全教育工作一天也没有放松,公司每天下午的生产会都必须结合当日的生产重点讲安全,次日中队早晨出车前的安全讲话必须提前准备,要求讲话一定要做到结合国家及局、处和公司安全新形势,具有针对性教育提示,同时指出讲话内容简短但不空洞,通俗但不无味,切实使安全措施落到了实处。今年以来,在安全教育中,我们抓住职工队伍中存在的“安全工作听天由命,安全工作不敢多讲”的错误认识,结合“安康杯”活动开展了多次大的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活动,通过具体的事故案例、违章责任人现身说法等说理教育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声势,营造安全氛围。与此同时公司还开展以不同时期、不同思路、不同层次命题的大讨论,如我们提出的“抓安全工作到底是为了谁?”、“安全与岗位”、“安全与效益”等方面的讨论,从而使员工的安全观念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进一步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激发了安全工作中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以下内容与本文2012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相关,可查阅参考:法制建设工作总结范文中学2012年学校安全工作小结中学2012年“文明安全校园”工作小结学校2012年“文明安全校园”工作小结2012年中学消防安全工作小结中学法制教育工作总结中学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情况总结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总结查看更多>> 安全工作总结
xx年,在***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新成立的****客运服务督查队按照年初目标全面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些长期困扰我市公交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公交客运市场秩序井然、健康发展,为繁荣地方经济,满足广大市民方便、快捷的乘车需求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强化文明执法教育,切实加强督查队伍建设 年初,针对我市开展市区公交营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标工作后线路车辆缺乏统
一、规范管理的现状,按照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一支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强化安全、服务质量监管为主要职责的综合执法队伍应运而生。督查队成立之初,首抓的工作就是从统一执法人员的思想认识入手,组织队员认真学习道路运输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公共交通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思想。同时,建章立制,加强督查队内部制度建设,如每周三政策业务知识学习制度,规定督查队组成人员无故不参加学习的,除通报其所在单位外还要给予适当的处罚,通过建章立制,提高了队员的思想认识,为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切实抓好服务质量管理 为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我们从熟悉掌握各条营运线路的基本情况入手,深入企业和运输生产一线,采取明察暗访和抽样调查的方法,真正做到了摸清家底、有的放矢,同时我们加强和各公交公司的业务联系,动态掌握各条线路的运营状况,及时协调和化解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真正做到为企业排忧解难。另外,我们还不定期召开企业负责人会议,集中解决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受到各参营企业好评。
三、抓好客运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客运服务水平 一是市场化运作抓基础设施建设。今年是我市城市规划和新区建设的关键一年,原有的公交线路站(亭)牌无论从数量和款式,均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为此,市、区两级交通部门投资50多万元,新建永久性防雨侯车棚41座,极大地改善了市民出行的乘车环境。在侯车棚的基建工作全面完成后,根据局领导的安排,督查队承担了侯车棚的广告招商工作,在没有接触过广告领域、不知市场行情的情况下,经多方咨询市场调研,最终与**日报天一广告公司达成广告招商协议并得到落实,为吴忠的城市形象增加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真正实现了市政府提出的通过市场化运作解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时,为保持站牌和站棚的协调一致,我们还对原有的站牌式样和造型进行了全新的设计,新站牌既体现了时尚性又带有明显的地域风格和民族风情,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好评。目前,我们正积极筹措资金,力争明年第一季度全面完成站牌的更换工作,届时,吴忠城区交通环境将再添新景。 二是多措并举抓运输生产安全。根据市、区两级交通局关于“十一”黄金周公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结合公交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召开企业负责人会议,传达文件精神,明确任务职责,并深入到辖区五县(市、区)专业运输企业、车站、渡口认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并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该停班的停班,该维修的维修,确保节日期间的运输生产安全。 三是客观公正地抓好考核工作。做好运输企业半年、工作考核,是衡量我们一年来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我们严格按照《**市公交客运服务考核细则》的要求,从公司的制度建设、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经营行为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针对考核工作中的问题,我们采用梳辨子的方法,分类归纳,集中整理,然后逐项向企业进行反馈,不遮丑、不护短,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力争使我们做出的考核结果能经得起推敲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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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全市法制建设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四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总揽,以创建平安重庆为主题,以强化法制宣传和依法治市为主线,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全面完成了“四五”普法的各项工作任务,法制建设工作取得了新进展、迈上了新台阶,为“五五”普法规划和新一轮依法治市规划的顺利启动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深化xx年,全市各地各部门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保持经常化、多样化、制度化、规模化的基础上,突出了重点,创新了形式,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深化。
(一)注重广泛性,法制宣传生动活跃一年来,通过开展一系列的主题活动,法制宣传的工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影响不断增强。一是将学法内容引入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各地、各部门围绕“三月”、“五月”法制宣传月重点工作,在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将学习法律作为提高党员干部素质的重要措施之一,采取警示教育、“共产党员法制宣传月”、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学习法律,延伸了法制宣传的工作载体。二是继续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活动。各地、各部门组织“民工维权宣讲团”、“法制宣传小分队”等法制宣传队伍送法到田间地头、社区院坝、民工集中地,大力宣传与群众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三是大力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活动。各地、各部门围绕中心工作,根据每一阶段的工作重点,认真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活动。市委法建办与市妇联、市整规办、市财政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交管局等部门利用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以散发宣传资料、设立宣传站、图片展等形式,开展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交通安全、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项法制宣传活动。四是积极宣传新颁法律法规。《信访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反分裂国家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后,市委法建办及时下发了学习宣传通知,各地各部门也采取举办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宣传。
(二)注重创新性,干部学法不断强化
(三)注重针对性,青少年法制教育持续开展 为增强青少年学法的生动性,我们创新形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基本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一是继续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把青少年法制教育纳入了教学计划,做到了大纲、教材、教师、课时“四落实”。加强了法制课教师队伍的建设,开展了“与法同行”全市中小学法制课教师说课比赛。二是继续完善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各地从政法机关挑选了一批政治觉悟高、有责任感、业务精、宣讲能力强的政法干部担任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并对其职责、任务和选聘、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全市有4800余所中小学校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6400余名。三是建立了“法律阳光普法基地”。“基地”活动由市教委指导,宏业腾飞律师事务所负责具体实施。活动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为主要内容,采取网站、免费电话、qq教育法律专家等三大普法咨询平台对广大学生宣传法律常识。四是充分发挥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作用。江北、北碚、涪陵三个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全年共接待参观者4xx余人,演出法制文艺节目160余场,宣传效果明显。同时,各地还通过青少年法制宣传月、青少年维权岗、家长学校、暑期法律进社区等形式,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着力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
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师生为宗旨,紧密结合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认真研究校园安全文明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教育与管理、治理与建设相结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务求实效,切实维护学校师生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在党的十六大精神鼓舞下,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双创”工作重点,继续维护校园稳定和师生安全,切实为素质教育办学工程保驾护航。以下简述本学年以来所做的工作。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学校领导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党支部、校务会经常开会研究安全工作,明确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同时学校成立安全检查小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充实一线保卫人员,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所四到位。
二、强化目标,责任到人
1、学校党政一把手与区教育局签订《社会治安管理责任状》、《安全稳定工作管理责任状》、《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及《安全防火责任状》,明确责任范围及目标。
2、学校党政一把手与校内各处室、各教研组、各班级签订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量化责任要求。
3、强化保卫工作责任制范围,制定分管校长、保卫干部直至门卫的岗位目标及工作职责,责任到人。
4、严格安全保卫纪律,出台奖惩措施,全面启动一票否决制,学校对有关安全保卫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处室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突出处室、个人给予奖励。
三、防范第一,预防为主
1、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稳定教学秩序。
2、取得松隐镇派出所的大力支持,协助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净化校园。
3、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深入开展“创安”活动,预防刑事犯罪,保障师生及家属安全。
4、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广大师生法律意识,落实依法治校,依法施教。
5、建立联防互动网络,经常与周路口街委、公安派出所及学生家长沟通与联系,掌握动态,搞好群防群治。
6、抓好学校食堂卫生和饮食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就餐安全。
7、重视安全防火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灭火预案》、《冬防方案》、《疏散预案》等,预防火灾发生。
8、结合季节特点,抓好汛期防洪工作,发致家长信争取家长配合学校杜绝学生私自下河游泳事件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9、重视“非典”预防工作。坚持一手抓预防工作,一手抓教学工作,两手抓,两手硬。坚持晨检制和日消毒制,把非典拒绝于校园之外。
10、新建的校舍将按消防要求配备设施和器材,学校化巨资在专用教学楼“网络教室”、“学生电子阅览室”、“信息科技办公室”、教室办公楼的“广播室”安装了“110红外线探测仪系统”,并且由专门教师负责,提高了学校贵重教学仪器的安全。在新建的办公楼、图书楼、专用教学楼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了消防器材。
四、加强检查,整改隐患
1、对学校校舍走廊护栏加注警示标志,杜绝学生攀爬、伤亡事件发生。
2、检查学生教室、教师宿舍、校舍等用电、用气安全,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3、加强用电管理,严禁表外用电和超负荷用电,严禁私自接线和改装用电设备。
4、加强用火管理,学校食堂和住户厨房要做到火在人在,人走火灭,尽量不燃放烟花、爆竹,冬季取暖和烘衣物要小心谨慎。 上海市松隐中学“创建安全文明校园”领导小组xx年12月
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师生为宗旨,紧密结合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认真研究校园安全文明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教育与管理、治理与建设相结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务求实效,切实维护学校师生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开学以来,在校领导的支持、督促和指导下,为保一方平安,协同各部门,做了一些具体工作。
一、收集、学习相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做好各项工作的意义,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
二、在片的条线座谈活动中虚心请教、多多了解工作的职责范围和学习他人的先进经验,尽快熟悉相关业务。
三、开学初,结合局的学校安全情况的问卷调查,自查了问卷的各类项目,并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
四、配合镇综合治理办,小结上半年学校治安工作,简要归纳如下。
1、在“依法办学,以德治校”的办学思想指导下,学校坚持了依法治校,有效提高了师生员工的法制意识;对世界观形式阶段的学生来说,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自觉遵守守法,营造了良好的校园学习环境。
2、学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了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健全了学校的各类规章制度。
3、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请司法局宣传科同志来校作“依法规范行为、增强法制观念”的法制教育报告,全校师生全部参加,增强了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4、请交通局同志来校作“交通法规”的宣传报告,提高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5、针对学校周围个体餐饮多、门口时有摆摊叫卖、东校门紧贴交通道路、时有各种车辆频繁通过的状况,会同公安、工商、市容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社会综合治理力度。
6、做好帮教结对工作。学校的党、团员、积极分子、班主任与行为偏差学生结对帮教20余人次,并进行行为跟踪调查,确保了学生违法犯罪率为零的记录。
五、学校田径运动会期间,与教导处老师一起,多次排除校外无关人员的干扰;在值勤同学的共同努力下,共同维护好秩序,保证运动会的顺利开展。
六、足球场泻水道的多处塌陷、建筑钻探的残留洞给安全带来隐患,已向总务处汇报,将及时填补。
七、发现教室的钢窗损坏,带来行人、车辆的不安全因素,在总务处同志的努力下,及时修复。
八、食堂、集体宿舍、计算机房和化学实验等部门是消防安全的重点。各部门都制定有严格的岗位职责和管理条例。食堂工作人员在主管科领导下,严格遵守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分工合作、按规定操作,食源性食物的采购,有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生、熟分开,餐具不外借。保证了食品的卫生、安全。计算机房的使用,对任课教师和上机人员都作了明确的使用规定,并作出违反规定的处罚意见。有效地促进了机房的安全使用。化学实验室的药品及仪器只限于化学实验使用,并作详细记录。对易燃易爆物品分开放置,剧毒品加锁放置,严格把关。室外设置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在抗击“非典”的非常时期,采取了非常的防范措施。全校上下众志成城,团结一致,提高警惕,自觉做好晨检,科学防范,严防死守,不让“非典”病毒侵入校园,保障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在学校处于改扩建的特殊阶段,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是工作的重头之一。加强宣传力度,加强防范是全校教职员工的工作内容之一,见到车辆进出繁忙,学校组织力量维护安全。全校师生共同努力,克服工程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教育学生远离施工区域,礼让进出车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各部门在增强防范意识的同时,认真做好常规的安全检查,不留隐患。及时更换、添置消防器材;新的宿舍楼建设已启动,整改的措施将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在“11.9”消防日的宣传日子里,宣传消防的现实意义。利用课间“国旗下讲话”的时间,进行“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的宣传教育。制作张贴安全防火的宣传画。全校师生共做消防安全基础知识练习卷,旨在广泛宣传、提高消防意识,提高防御火灾能力。 上海市松隐中学“创建安全文明校园”领导小组xx年12月
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师生为宗旨,紧密结合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认真研究校园安全文明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教育与管理、治理与建设相结合,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回顾我校近年来的综合治理工作,简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领导重视我校领导十分重视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分析研究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各部门工作职责;并与各部门的负责人签约,做到各司其职、责任明确,为确保一方平安,全校共同努力。会同公安、工商、文化、卫生、市容等职能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社会综合治理的力度,大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活动。坚持以法治校,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在有效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制意识的同时,对世界观形成阶段的学生来说,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增强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和提高遵守交通法规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针对行为偏差生,有学校的党、团员、积极分子、班主任做好帮教结对工作,并进行行为跟踪调查,确保了学生违法犯罪率为零的记录。
二、组织落实为搞好学校的综合治理,由校长亲自挂帅,学校建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治安委员会、学生护校队、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防火安全信息网络、义务消防队、民事调解小组、法制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了各类组织网络,做到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三、防范措施有力
1、防患于未然是综合治理的目的,除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健全组织网络之外,进一步加强门卫、食堂、实验室、图书馆、化学实验室、计算机房等安全防火的管理,并设置消防器材。
2、进一步加强门卫制度,对外来人员的来访要登记、签单和不放行无故外出学生。
3、食堂严把卫生关,持证上岗,严守操作规程,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
4、化学实验室药品及仪器只限于化学实验用,并作详细记录。对易燃易爆物品分开放置,剧毒品加锁放置,严格把关,并定期检查。
5、图书馆要防明火,禁止吸烟、点蚊香。
6、计算机房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促进机房的安全。
7、学校充分利用每周一的升旗仪式(国旗下的讲话)、班会、黑板报、广播、网络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教育。
8、教导处组织学生观看“中学生骑自行车”的教育宣传片,组织学生分年级观看xx年“十大火灾实录”的警示教育vcd光碟,信息科技教师通过学校的论坛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和防火安全教育等活动。
9、取得松隐镇派出所的大力支持,协助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净化校园。
10、建立联防互动网络,经常与周路口街委、公安派出所及学生家长沟通与联系,掌握动态,搞好群防群治。
11、结合季节特点,抓好汛期防洪工作,发致家长信争取家长配合学校杜绝学生私自下河游泳事件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12、重视“禽流感”预防工作。坚持一手抓预防工作,一手抓教学工作,两手抓,两手硬,把“禽流感”拒绝于校园之外。
13、新建的校舍将按消防要求配备设施和器材,学校在专用教学楼“多媒体教室”和“教工之家”添加了2只红外线探测仪,这样专用教学楼地110探头有原来地6只增加到了8只,在门卫和校长室安装了紧急报警系统,并配备了响应的防暴器具。
14、每年的5月份、11月份为学校安全教育宣传月,通过安全月活动,加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安全忧患意识,每年的5月和11月举行“消防技能大比拼”活动等。
四、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做了以下工作:
1、针对学校周围个体餐饮多、门口时有摆摊叫卖,时有各种车辆频繁通过的情况,会同公安、工商、市容等部门,加强校园周围环境的社会综合治理力度。
2、及时更换教室等地方的破损玻璃,加固围墙出现的漏洞。
3、对消防器材作了普查,发现过期的及时更换。
4、学校总务处坚持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原则,在日常工作中始终把学校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及时检查学校中的各项设施,发现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及时作出整改,诸如破损玻璃的更换、围墙护栏脱落的日常维护等。回顾近年来的安保工作得到上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在校领导的重视和全校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安保意识得到提高,消防意识有所增强。对学校安保工作有了很大的促进,我们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查找存在的不足,及时予以整改与调整,使今后的学校安保工作做得更好。 上海市松隐中学“创建安全文明校园”领导小组xx年12月
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师生为宗旨,紧密结合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认真研究校园安全文明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教育与管理、治理与建设相结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务求实效,切实维护学校师生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学校领导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党支部、校务会经常开会研究安全工作,明确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同时学校成立安全检查小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充实一线保卫人员,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所四到位。
二、强化目标,责任到人
1、学校党政一把手与校内各处室、各教研组、各班级签订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量化责任要求。
2、强化保卫工作责任制范围,制定分管校长、保卫干部直至门卫的岗位目标及工作职责,责任到人。
3、严格安全保卫纪律,出台奖惩措施,全面启动一票否决制,学校对有关安全保卫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处室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突出处室、个人给予奖励。
三、防范第一,预防为主
1、学校充分利用每周一的升旗仪式(国旗下的讲话)、班会、黑板报、广播、网络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教育。
2、教导处组织学生观看“中学生骑自行车”的教育宣传片,组织学生分年级观看xx年“十大火灾实录”的警示教育vcd光碟,信息科技教师通过学校的论坛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和防火安全教育等活动。
3、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稳定教学秩序,外来人员进校联系工作采用登记制度。
4、取得松隐镇派出所的大力支持,协助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净化校园。
5、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深入开展“创安”活动,预防刑事犯罪,保障师生及家属安全。
6、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广大师生法律意识,落实依法治校,依法施教。
7、建立联防互动网络,经常与周路口街委、公安派出所及学生家长沟通与联系,掌握动态,搞好群防群治。
8、抓好学校食堂卫生和饮食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就餐安全。
9、结合季节特点,抓好汛期防洪工作,发致家长信争取家长配合学校杜绝学生私自下河游泳事件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10、重视“禽流感”预防工作。坚持一手抓预防工作,一手抓教学工作,两手抓,两手硬,把“禽流感”拒绝于校园之外。
12、每年的5月份、11月份为学校安全教育宣传月,通过安全月活动,加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安全忧患意识,每年的5月和11月举行“消防技能大比拼”活动等。
四、加强检查,整改隐患
1、对学校校舍走廊护栏加注警示标志,杜绝学生攀爬、伤亡事件发生。
2、检查教室、教工宿舍、等用电、用气安全,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3、加强用电管理,严禁表外用电和超负荷用电,严禁私自接线和改装用电设备。
4、加强用火管理,学校食堂和住户厨房要做到火在人在,人走火灭,尽量不燃放烟花、爆竹,冬季取暖和烘衣物要小心谨慎。
5、学校总务处坚持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原则,在日常工作中始终把学校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及时检查学校中的各项设施,发现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及时作出整改,诸如破损玻璃的更换、围墙护栏脱落的日常维护等。由于学校领导的重视,各部门的通力合作,防患于未然的消防意识进一步增强,为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提供了保证。 上海市松隐中学“创建安全文明校园”领导小组xx年12月
【范文网】西河中学法制教育工作总结 学校是普法教育的主阵地,青少年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对象。多年来,我校按照上级普法规划的要求,把普法教育纳入工作计划,摆上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新模式、新路子,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将我校今年以来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做法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好在校学生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就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树立起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意识,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教育强县的顺利实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后继的重大问题,是关系到培养什么样接班人的重大问题。 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紧迫的、长期的重要任务,我们要求各校要站在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紧紧围绕教育强县的宏伟目标,从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出发,在总结以前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法制教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好总体规划和分计划,合理安排教育内容,做到法制教育始终不断线,抓紧抓好,精心组织实施规划和工作计划,定期研究、检查,针对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
法律援助工作制度范文第5篇
为扎实推进“法律七进”活动,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结合吴场镇实际,制定吴场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治国方略,重点宣传习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广泛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为推进我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各级领导干部学习法律、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崇尚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显著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及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显著增强。青少年学生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升。广大僧尼和信教群众爱国爱教、持戒守法,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和民族团结意识明显提高。各类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村群众、社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相信法律、维护法治,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局面基本形成。
三、具体内容
(一)法律进机关
2014年主要内容:
1、重点学习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功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2、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政府信息公开、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防灾救灾等法律法规。
3、重点学习宣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安全生产、城乡规划、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法律法规。
4、重点学习宣传《刑法》中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律责任,重点学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5年主要内容:
1、重点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法规。
2、重点学习食品药品监管、社会治安、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公务员法》《行政检查法》、《审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2016年主要内容
重点学习宣传《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宣传《《社会保险法》《义务教育法》、《劳动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二)法律进学校
2014年主要内容
(1)小学阶段。重点开展宪法常识宣传教育,引导小学生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了解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宪法常识,初步培养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
(2)中学阶段。重点开展宪法知识宣传教育,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引到中学生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知识。结合中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重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中学生日常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
2015年主要内容:
(1)小学阶段。结合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开展基本法律常识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小学生日常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逐步培养桂枝意识和法律意识。
(2)中学阶段。重点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中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2016年主要内容:
(1)小学阶段。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中学阶段。开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宣传违法与犯罪的区别、违法犯罪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的种类等基本内容。开展《禁毒法》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吸食毒品的危害和法律后果等基本内容。
(三)、法律进乡村
1、2014年主要内容
开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权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开展《社会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宣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卫生安全等基本法律制度。开展《禁毒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毒品的危害、毒品的管制,开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重点学习宣传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和安全生产、法律援助等法律制度。开展《人民调解法》、《信访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2015年主要内容。
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点学习宣传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法律法规等法律制度。开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宣传违法和犯罪的区别、违法犯罪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电力通讯设施保护等法律制度。
3.2016年主要内容
开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宣传对留守儿童、留守来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开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宣传婚姻、继承、赡养、抚养、扶养、收养等法律制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职业病防治法》,重点学习宣传道路交通安全、职业病防治等法律制度。
(四)法律进社区
1、2014年主要内容
开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禁毒法》《社会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重点学习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恐防暴和防火、防盗、防抢、防骗等居民安全防范常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卫生安全等法律制度。
2、2015年主要内容
开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宣传相邻关系、民间借贷、婚姻、继承、赡养、抚养、扶养、收养等法律制度。
3、2016年主要内容
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人民调解法》《行政复议法》《信访条例》等,重点学习宣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的法定途径和程序。
(五)、法律进寺庙
1、2014年主要内容
开展《消防法》《刑法》《国家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出入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宣传犯罪与刑罚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的犯罪构成和形式责任。
2.2015年主要内容
开展《文物保护法》、《安全生产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宣传寺庙文物保护、安全管理和食品卫生安全、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诉讼程序等法律法规。
3、2016年主要内容
开展《藏传佛教**转世管理办法》《藏传佛教寺庙护腰脚趾任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六)法律进企业
1、2014年主要内容
开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信访条例》,重点学习宣传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劳动用工等方面的纠纷处理、维权救济的法定途径和程序。
2、2015年主要内容
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宣传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劳动者休息休假保障等法律制度和职工依法参加工会、形式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等内容。
3、2016年主要内容
开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宣传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以及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事业、生育保险等法律制度。
(七)法律进单位
1、2014年主要内容
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重点学习宣传突发事件应对、传染病防治和消防安全、安全管理等法律制度。
2、2015年主要内容
开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重点学习宣传合同制度、侵权责任、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制度。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重点学习宣传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劳动者休息休假保障等法律制度和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3、2016年主要内容
开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重点学习宣传行政许可、行政从出发、行政强制、国家赔偿、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以及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事业、生育保险等法律法规。
【篇二】
为深入开展“千场法制宣传进基层”活动,扎实推进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寺庙、进企业、进单位,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推进法律进机关
1.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镇人民政府聘请陵江司法所担任法律顾问。建立法律顾问登记管理考评制度,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考核。
2.建立法纪廉政警示教育基地。依托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建立法纪廉政警示教育基地。组织服刑在教人员、强制戒毒人员现身说法,对新任乡科级干部和新招录公务员开展警示教育。
3.开展学法用法活动。镇上建立中心组会前学法制度,全年会前学法不少于2次。干部每年学法不少于40个小时。各镇属单位每年开展1次集中执法培训,举行依法行政考试(考核)。加强对便民服务中心、群众接待中心等机关服务窗口人员的法制培训。
4.创新机关普法载体建设。镇党委政府在门户网站设置普法专栏,有条件开设法制宣传微博、微信。完善服务大厅法制宣传设施,把机关服务窗口打造成普法示范窗口。组织开展优秀法制新闻、普法专栏、法制微博等评选。
二、推进法律进学校
5.建立完善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选派政法干警、司法助理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建立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和激励制度。
6.推动学校法制教育“五落实”。编制完善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和普法教材,落实法制教育教材、师资、课时、经费、考试。中小学校重点开展遵纪守法意识和法律常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与特定职业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加大“9+3”免费教育计划中法制教育比重。
7.开展“法律伴我健康行、争做守法小公民”主题活动,运用模拟法庭、法制演讲(征文)比赛、法制小报、法制动漫、法制微电影、法制文艺演出、法制主题班(团、队)会活动、小手拉大手等各种形式,开辟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第二课堂。
8.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建立1个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各类学校设立法律图书室(角)、开辟1个法制宣传专栏。
三、推进法律进乡村
9.实施乡村普法“六个一”工程。镇政府设立1个法制辅导站、1个法律援助工作站、组建1支法制宣传队伍,每个村设立1个法制宣传栏,每户培养1名“法律明白人”,每个农户发放1张便民法律服务联系卡。
10.开展“法律服务进万村”活动。每个乡镇组建1支法律服务小分队,深入乡村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每年集中开展活动不少于2次。全镇每年选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39个行政村(社区)担任法律顾问。每名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2件。
11.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用工、谁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春节集中返乡、外出劳务技能培训等时机,每年集中开展劳动合同、安全生产、依法维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少于2次。陵江法庭利用社区法庭、巡回法庭,各级人民调解组织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件,组织广大村民旁听庭审、旁听调解,以案说法。组织农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法制宣传员、“法律明白人”集中学法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各级各部门每年到“挂包帮”、定点帮扶村开展1次集中法制讲座。
12.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载体。办好农村广播法制宣传教育节目。利用农闲、赶集、节庆等时机,开展法治文艺演出、放映法制电影、发放普法读物和普法宣传用品。推动把法治节目纳入农村文艺演出。
四、推进法律进社区
13.大力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建立健全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建立社区法律服务小分队,深入社区开展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制宣传,每年集中开展活动不少于2次。
14.加强社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区青少年、下岗职工、流动人员等重点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亲情帮教大走访”,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法制教育和行为矫治,每年走访不少于4次。开展刑满释放人员法制宣传。大力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居民楼栋长、社区居民代表组织集中学法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15.加强社区法治文化载体建设。启动建设1-2个法制公园或法制广场、法制长廊、法制文化景点、大型户外公益法制广告等特色亮点工程。积极开展社区法治文艺演出、社区道德讲堂、法制讲座等活动,向广大社区居民传递法治理念,传播法律知识。
五、推进法律进寺庙
16.加强寺庙法治宣传队伍建设。组建以统战、民族宗教干部为骨干的寺庙法制宣讲队伍,培养和吸纳寺庙僧尼充实到法制宣讲队伍。加大寺庙管理委员会(所)工作人员、驻寺干部和乡村基层干部的法制培训力度。
17.深入宗教场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寺庙常态化学法制度。开展对主要教职人员、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集中法制培训。面向僧尼和信教群众,编制发放普法读物,加大寺庙书屋中法律读物的比重。开展“平安寺院”和“文明和谐寺庙”创建活动。
六、推进法律进企业
18.健全企业学法用法制度。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贯彻落实意见。各类企业制定集中学法制度。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每年组织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国营企业、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开展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19.开展“企业法治大讲堂”活动。组建企业法律服务宣讲团,每年深入重点企业开展2场法律宣讲活动,组织开展2场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巡讲活动。集中为外来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每年到顾问企业开展1次集中法制讲座。各重点企业每年开展2次普法活动,各中小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普法活动。
20.加强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宣传橱窗、内部刊物、广播电视和局域网络等的宣传功能,丰富企业法制宣传的内容和载体。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创新开展法治文化活动,每年评选一批优秀企业法治文艺作品。
七、推进法律进单位
21.健全单位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党委(党组、党支部)中心组集体学法、行政会议学法和职工会议会前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推动各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考核、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开展学法用法示范单位、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法律援助工作制度范文第6篇
摘要: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在我国处于深入探索阶段,国内外相关研究众多。国外研究表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更为全面,制度建设更加完善。国内研究主要有三方面:司法社会工作,包括概念界定、介入领域、服务对象和行动框架;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涉及立法、内涵、主体与内容以及机制;少年警务制度。目前,国内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研究体系化稍显不足,研究内容缺乏社会工作与公检法机关的合作互动,少年警务制度建设还不够全面。
关键词: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少年警务制度
少年司法始于国外,发展由来已久,呈现出体系化、全面化的趋势,而我国目前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随着少年司法理念与法律逐渐完善,作为司法社会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也蓬勃发展,对此方面的文献总结和综述也很有必要。笔者通过查阅文献,梳理了司法社会工作、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和少年警务制度的相关研究,以期为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起到些许推动作用。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社会工作发展较快,已形成了相对系統的社会工作模式。社会工作介入司法系统也是国外社会工作较为重视的一个方向,而且其演进也是突飞猛进,不过在介入过程中也存在问题和挑战。
美国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互动关系始于1899年,在珍·亚当斯( Jane Addams)的支持下,第一个少年法庭在美国成立。当芝加哥警察局开始雇用社会工作者时,社会工作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得到进一步巩固。在20世纪30年代,青少年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洛杉矶协调委员会开始雇用社会工作者。在20世纪50年代,社会工作以及公共政策对儿童的合法权利和正当程序给予更多关注。20世纪60年代,联邦发起重大社会政策举措,其中突出了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的联系。重要的例子:1961年的《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犯罪控制法》,1968年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法》,以及1968年的《综合犯罪控制和安全街道法》。1974年,《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法》规定了少年犯罪年龄、成年与未成年监禁环境的隔离等,社会工作在刑事司法政策中的作用变得更加明显。在里根总统的领导下,政府将刑事司法哲学从康复方法转变为更具惩罚性的方法。与此同时,社会工作专业远离刑事司法领域。进入20世纪以来,社会工作重新关注刑事司法,国家出台社会工作和刑事司法的新规定;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包括全国司法社会工作者协会的成立和2011年的一个期刊的启动,并建立了一个新的关于社会工作和法院的实践标准,即美国学校社会工作实践标准( NASW)[1]。
英国刑事司法中的社会工作制度化源于早期的慈善活动,随后社会工作在司法系统中确立了更为正式的方法,并与之建立了合作关系,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建立了缓刑条例。司法领域另一个相对较新的发展是恢复性司法,可以说是当代司法需求与已有社会工作方法的结合。司法社会工作由于关注赦罪青少年的脆弱性和特殊需求而在司法系统中寻得一席之地,然而,社会工作还是处于受歧视地位和系统性劣势,核心价值观也遭到破坏。但是,无论个人或者群体有无特殊需求,社会工作实践都不应忽视犯罪司法系统面对介入者也有自身的需求和问题,因此,社会工作在司法系统内应对自身专业性进行宣传,塑造正面形象。社会工作者也有责任对司法系统的压迫和歧视人权的行为进行干预,在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应对不公平的现象和赦罪未成年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问题[2]。
瑞典的司法社会工作的立法较为完善,瑞典的《社会服务法》和《未成年人监护法》,其中前者是专门的社会工作立法。其司法社会工作展开的形式与我国不同,犯有严重罪行的15~17周岁的青少年不用进监狱服刑,而是在封闭的青少年监护机构接受管教,并由心理学家、教师和监护人实施治疗计划,进行风险和需求评估。还会提供释放过渡期服务,犯罪少年被释放后,其所需服务由家庭和所在社会部门负责,以规避其回归社会的困难和再犯的风险。由此可以看出,瑞典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具有相应的立法保障和完善的、规范的服务内容[3]。
虽然美国、英国、瑞典的司法社会工作开始都较早,历经百年发展完善,但是社会工作在司法系统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罗杰史密斯[2]阐述了社会工作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与刑事司法系统理念的复杂矛盾关系,以及社会工作与违法少年的服务类型,着重分析了社会工作在司法系统中受到的工作理念、工作方法等方面的挑战,但是仍然肯定刑事司法系统背景下社会工作的合法性,重申其核心职业价值观的重要性,否定控制和惩罚的行为逻辑。弗雷德里克·雷默( Frederic G.Reamer)指出,曾在一段时间内社会工作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地位有所下降。安娜·谢耶特( AnnaScheyett)等人[1]指出,刑事司法与社会工作教育总体上也呈现交叉和融合的趋势,目前社会对于社会工作者的需求很大,但是介入刑事司法领域的社工还是相对较少,对司法系统而言,最常见的挑战也是缺乏具有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 MSW)的监督员。
总体而言,国外的司法社会工作发展更为全面,制度建设更为完善,与司法机关的合作更为顺畅;但研究范围大多集中于服务对象、服务领域、整个司法系统和社会工作教育方面,对微观的、具体的社会工作与公检法机关的研究相对较少,司法社工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推广还有所欠缺。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一)关于司法社会工作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司法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的研究成果颇丰,但多集中于服务领域,对其与司法系统的互动关系研究较少,关于嵌入少年警务制度方面的研究几乎为空白。因此,国内研究除了梳理嵌入性理论和少年警务制度的文献外,还梳理了司法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相关研究,对司法社会工作大环境作出宏观上的把握与了解。
1.概念界定
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一个新兴的学术概念和实务领域,于2002年在上海率先起步。随后,针对“司法社会工作”的学术探讨和学术研究便跟进出现,对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界定也有多种说法。
2009年,范燕宁、席小华[4]定义司法矫正工作为“司法社会工作”,强调司法社会工作的主体、客体与服务内容。马姝界定司法社会工作为“在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参与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中,为有需要的人员有组织地提供专业助人服务的工作”,明确司法社会工作的对应机关、对应领域和对应人群[5]。在张善根[6]看来,司法社会工作可以界定为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参与司法活动,为特殊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总称。何明升[7]提出,对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补足,即司法社会工作是一个由特定价值理念与实践逻辑所决定的复合系统。郭伟和[8]为司法社会工作下的定义是实现主体塑造和保护社会目的的交叉专业,着重说明司法社会工作的目标人群和服务措施。梁盼、任文启指出: “司法社会工作的本质是在司法机构或社区进行的有关司法的社会工作实务,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功能是协助为有需要的人员及其家属解决问题。”[9]
对于司法社会工作的定义,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但是也存有共同点,概念所及均指明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是涉罪群体、受害者及相关利益中的受助人群,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总结来说是在司法领域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大致可分为行为矫治、社会救助、辅导教育、心理疏导、补偿过错五个方面。概念还说明了最重要的一点,即司法社会工作的合作对象——司法机关,强调了司法社会工作者和司法机关相对平等的地位和合作关系,为本文对二者关系的界定和合作机制的论述前提提供了借鉴和依据。
2.介入领域
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范畴主要集中在社区矫正、选定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社会观护、被害人救助,其他方面还有纠纷调解、戒毒和精神障碍者的服务等。
社区矫正方面,李岚林[10]论述了司法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关系,二者既相异又交叉、既互补又统一。赵靓[11]认为,社会工作嵌入未成年人矫正制度满足了服务对象的需求,在二者基本理念相符的基础上可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效果。
合适成年人方面,何挺[12]提出合适成年人的来源可多元化,社工、教师以及共青团干部等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员均可以担任。冯雪菲[13]认为,从长远来看,培养专职的合适成年人是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必然趋势,由青少年社工来担任合适成年人,具有操作上的优势。
在社会调查领域,席小华[14]阐述了社会工作者介入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优势,倡导社会工作者业积极介入社会调查工作,从而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及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王菲、张伯晋[15]提出,有必要依托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合适人选是司法社工。被害人服务救助方面,井世洁、徐听哲[16]提出,性侵犯被害人的迫切需要、司法社工专业实践与教育的发展和社会环境力量的有力促进,为性侵犯被害人社工服务的诞生和发展提供了依据。在其他领域,杨旭[17]阐述了司法社工与调解领域的契合性和嵌入的可能性,深入剖析两者的结合方法,并找到了司法社工嵌入调解制度的具体路径。张坤[18]提出,司法社工服务独特的价值理念、灵活多元的服务方式和持续全面的评估体系为开展面对精神障碍者的司法社工服务创造了条件,服务内容与空间为民事强制收留、刑事庭审以及庭审结束后的服务。张善根[19]提出,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范疇以未成年人司法为中心,主要侧重刑事司法领域,涉及民事和行政领域司法社会工作不是很多,在刑事司法领域主要表现为司法矫正社会工作、合适成年人工作、社会调查员工作、社会关护员工作以及其他应用领域。
罗大文[20]提出,司法社会工作的实施领域主要包括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劳教戒毒中的社会工作、监狱社会工作、教育矫治中的社会工作、帮教安置中的社会工作、人民调解中的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社会工作。郭伟和[21]提出,司法社工介入领域是弱势人群维权领域的社工介入、纠纷调解领域的社工介入、犯罪预防领域的社工介入、司法实践环节的社工介入、罪犯矫正领域的社工介入。
3.合作对象
彭智刚、卫杰[22]指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委托社会工作者或专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调查模式具有明显优势,强调检察机关与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合作。席小华[23]提出,司法社会工作应介入少年犯罪司法侦查、检察和审判三个刑事司法环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少年司法活动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和介入。目前,我国公安、检察、审判等司法部门通过形成社会帮教一条龙来完善少年司法过程。姚建龙[24]指明了司法社会工作在审判机关的作用和二者的合作体系。司法社会工作的合作对象研究近几年很少,而且主要是检察院和法院,以公安机关为合作对象的研究几乎没有。
4.行动框架
罗大文[20]提出,司法社会工作是司法体制转型的产物,其制度建设的特征是自愿性与强制性双重特性、以体制内为主导、体制内与体制外双重模式并进、专业化社会工作与非专业化社会工作双重路径发展。何明升[25]指出,二者关系渐行渐近。仇立平、高叶[26]则以“路径依赖”为概念工具,探讨了上海司法社工实践中的某些特点,指出司法社会工作基本上是依赖和利用原有的体制内资源,由政府搭台,通过一种更合理有效的方法来管理社会。李岚林[27]认为,司法社会工作在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的功能定位应为“司法本位”。宋志军[28]提出,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及资源链接机制,实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社会工作相结合。任文启和席小华均提出司法社会工作嵌入式行动逻辑,任文启[29]认为,“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纠纷调解、应急处置”这五个领域对于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而言,是在既有的体系和框架下进入的,接近王思斌所说的“嵌入式”。中国社会工作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和政策建构性,从政策导向的角度去推演司法社会工作的行动框架,也是如此。席小华[30]运用质性研究方法探讨了B市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场域的发展过程,发现理念嵌入、服务嵌入和制度建构是少年司法工作发展的行动逻辑,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性发展过程是双方互构的结果。
(二)关于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研究
1.联合国少年立法层面的规定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指出,在预防方面,旨在尽可能促进少年感到幸福;在不得不适用少年司法制度方面,要求“应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从家庭、社团、志愿者等方面提升少年的幸福感,从而尽量减少通过少年司法制度进行干预。另外,在少年司法的队伍建设、保护少年犯权利和少年案件办理程序方面也都作出了保护少年犯的相关规定。
《儿童权利公约》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要求不分肤色、性别、民族等,要公平适用保护儿童的规则,规定了保护儿童的各项权利,例如自由发表言论,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结社自由,和平集会自由等,而且儿童权利的保护方不仅仅包括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还包括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立法机构等主体。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创新性地提出了预防政策的重点,并且明确提出重视家庭对少年的重要性,要求各政府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少年正确地社会化;另外,还提出要使得学校成为“向青少年提供医疗、辅导及其他服务的中心和介绍中心”,帮助少年解决成长过程中面对的特殊问题。但是,存在问题的是,该准则只提出了学校要成为这一主体,并没有提到应该由专业力量介入。
以上三个法律文件对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对于违法犯罪的儿童,不应强调监禁和惩罚,而应更多地使用非监禁的社会化手段、借助社会力量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2.中国少年立法层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少年司法活动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规定开展教育工作的主体是学校、家庭等传统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监护人对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加以管教,特殊情况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
除此之外,最高司法机关也颁布司法解释和意见,对社会专业力量介入作出了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使用了“社会力量”“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一体化体系建设”等术语,《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提出“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2010年8月,中央六部委会签出台的《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王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对法定代理人到场、社会调查、法律援助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上述国内外少年司法的相关规定为社会专业力量介入司法保护问题提供了基本依据,是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少年司法制度基础的立法保障。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需要社会工作专业等社会力量的介入,这已成为国内外少年立法的共识。因此,社会工作等社会力量介入少年司法领域具有法律和现实依据。
3.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内涵
宋志军[28]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是指由若干相互联系的制度、机制等有机构成的整体。牛凯[31]认为,少年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是指国家、群体和家庭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罪错少年提供各项救助行为或服务的有序外部社会网络。还有人从未成年人檢察角度理解社会支持体系,其是通过链接社会资源,服务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若干相互联系的制度、机制等构成的有机整体。
4.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主体与内容
秦硕[32]认为,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应是具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公益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政府组织,普通学校、技能培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社区等社会力量。宋英辉[33]指出,帮教、监督、考察、心理疏导、生活指导、技能培训是少年司法社会支持的重要内容。宋志军[28]提出,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社会力量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矫治和再社会化服务,包括社会支持、矫治和适应能力提升等。孙谦[34]认为,我国的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至少应当包括四个内容,分别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早期干预社会支持系统、涉案未成年人诉讼需求社会支持系统、涉案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和保护救助需求社会支持系统、未成年人罪错和被害预防社会支持系统。姚建龙[35]还强调了强制亲职教育在完善社会支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5.少年司法社会支持的机制
宋英辉[33]指出,在推动社会支持体系发展建设上,要进行资源整合和联动机制建设,即建立互通信息和转介服务的平台,包括公、检、法、司之间,司法机关同政府部门、官方机构与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孙谦[34]认为,要构筑我国少年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应明确政府责任,整合官方资源和非官方资源,建立对少年司法社会支持力量的激励机制。吴燕[36]认为,应通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建立少年司法社会服务转介机构、建立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等方式形成长效机制。姚建龙[37]阐述了中国少年司法在“形式上”所具有两条龙体系的初步特征,分别是“司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其中“社会一条龙”主要在于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少年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
综上而言,我国司法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中的作用逐渐凸显,地位得到大幅提高,重要性也广为人知,在服务领域、合作对象及其互动机制方面的研究结果颇丰。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也实现全面发展,无论是立法、司法、执法,还是学术研究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在少年司法方面,国家认识到社会工作者在其中扮演的专业性角色的重要作用,这也为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和少年司法社会力量的壮大提供了合法性与学理性的支持。
(三)关于少年警务制度的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的比重在世界范围内都呈上升趋势,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受到更多的重视,在受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都有着特别的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可以说是与犯罪未成年打交道的第一个司法机关,因此设置专门的警察机构来防治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性做法。少年案件专人专办是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1955年联合国通过的《防止青少年犯罪决议》指出国家要设立少年科,并对少年警察特殊能力的训练作出要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对于少年警察专门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第12.1条要求在大城市里设立特种警察小组。
进入20世纪以来,欧洲国家开始设置少年部门,从专业化角度处理未成年犯罪问题。美国设有“青年支队”“少年警察”职务,有的州成立“少年警官协会”,英国设立了“少年警察部”,德国较大的警察局也都专设一个分局来管理少年案件的调查和讯问。在日本,各级警察部署分别设置“少年警察课”或“少年警察股”,配备专职少年警察。还有一些国家,尽管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但也有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警务人员,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规定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警察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专业培训,才可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38]。
我国少年警察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存在于两个司法性文件中,分别是《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前者指出对少年人犯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应交由专门办理少年人犯刑事案件的公安人员处理,也可以设立专门机构,后者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对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作了规定,所以建立少年警务制度,也是我国法律的要求。
我国一些省市也带头实行少年刑事案件专人专办。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公安分局建立了上海市第一个少年嫌疑犯专门预审组,1994年成立少年案件审理科。2004年后,上海市的杨浦公安分局等又开始实行少年犯罪案件由专门办案组处理。2012年,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与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合作,在办理涉罪未成年案件中引入社会工作力量,并成立未成年人法制支队,由专门办案人员处理少年犯罪案件。2017年,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启动少年警务试点,成立少年警务项目工作组。2018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共同签订《嘉定区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工作协议》,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签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配合衔接的若干意見》,并成立嘉定区少年警务中心。江苏淮安市,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湖北利川、麻城,河南禹州等,很多地方都在警局指定了专门的办案人员或者是成立了专门的办案小组,或者是成立了未成年人警务大队、预审中队等。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警察机构当中也都有专门的少年警务机构或者是专门的办案组。但少年警察制度具体规定的落实还是在少数省市实行,未得到普及,少年警察制度的落实还处于不平衡的初始阶段。
由此可见,少年警务制度在国内外都引起一定重视,由国外首先建立,国内后起关注,确立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办案组或警务大队。少年警务在国内外均有发展,虽在法律法规制定和相关实践中,都未达到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等其他司法机关的完善程度,但是都认可并强调社会工作力量的介入,这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法律和实务基础,也提供了理论方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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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范瑞青( 1995- ),女,河北邢台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司法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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