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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管理办法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11-191

废品收购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1.1 目的:为了保证本公司的报废物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处置,特制订本程序 1.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对报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

2 定义

2.1 【报废品】是指物料、在制品(半成品)或成品,因具有严重缺陷,不可再修复,因而不可再使用或销售的,称为报废品。 2.2 我司报废物主要分为:

2.2.1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如冲压产生的边角料报废;生产中报废的标准件(螺丝、垫片等),托盘,纸箱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焊渣。

2.2.2 生产过程中的在制品。

2.2.3 市场上退回的三包件或者主机厂、外租库退回的不良品。

2.3 【报废】是指对报废品进行申报,评审判定,处置、处理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3 职责

3.1 品管部负责生产中、市场上退回产生的报废物的评审和最终判定; 3.2 生产部负责生产中产生的报废物的标识,集中放置,保管和定期申报处理;

3.3 仓库管理员负责生产中产生的标准件报废物的收集,保管和定期申报处理;

3.4 营业部负责废弃物定期集中买卖处理;

4 程序

4.1 报废物的报废申请:当日生产结束后,各班长需对当天的不良进行统计,认为不可再返修的需填写《报废申请单》,经由品管部确认。 4.2 报废品的判定

4.2.1 当品管部接到生产开具的《报废申请单》时,由品管部主任按不合格品处理程序进行评审后作出报废的最终判定;评审过程中不仅需要确认机种是否真的要报废,还要确认填写的机种型号、数量、批次号是否正确,若有不一致的地方,退回所在班组进行更改,并对相应责任人做出处罚。

4.2.2 生产中产生的边角料、废机油等,无需评审,由产生部门分类,标识,集中放置在规定的位置定期做报废处理;

4.2.3 市场上退回的三包件或主机厂、外租库退回的不良品,仓库对其确认机种和数量并联络品管对不良进行品质确认,确认完毕后,品管将确认得到的信息填写到《三包件、质废件品质确认单》,对可以回用的返回车间重新喷砂使用,确定无法再利用,确实需要报废的,由品管填写《报废申请单》,经由相关责任人确认后报废。完毕后将《三包件、质废件品质确认单》和《报废申请单》复印件递交仓库和生产课,进行登帐处理。

报废品管理规定

4.2.4 当品管确认需要报废后,生产部需将要报废的排气管(包括三包件)定期进行切割,取出触媒在还可以利用的情况下,将触媒入库作为二次触媒使用。反之连同触媒报废。

5 处理

5.1营业部相关责任人定期对已切割的排气管进行相应处理;并将买卖过后的单据交由财务。

5.2若确定为是生产过程中的工废,则按销售价格进行报废,将报废金额划入班组,在当月奖金中扣除。

6 相关文件

6.1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7 质量记录

7.1 报废申请单

7.2 三包件、质废件品质确认单

三惠技研(常州)有限公司

废品收购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二、易爆品、油料、化学品等不得存放在废品库,应分送各有关库房进行处理。

三、整理废料时应随时留心,勿使重物碰伤、压伤或刺伤而发生人身事故。

四、车间交库的废品均属易燃物品,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及时定期处理,不得堆积过多或存放过久,以防自燃。

五、库内严禁吸烟,不得在库内动用明火设施。

六、下班后要切断所有电源,关闭好所有门窗,以防外来烟火入内引发事故。

废品收购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1.目的:为了加强现场管理,降低成本,避免浪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回收范围

3.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再利用的边角料、包装物及容器。

3.2.各部门经审批后同意报废,以废弃物变卖的物资。 4. 废品回收分类

4.1.纸壳类:主要是瓦楞包装箱、小纸盒、商标用后的黄纸、波音皮料背面纸。

4.2.塑料类:主要是亚克力边角料、PVC塑料板边角料、PVC塑料型材头料、玻璃胶胶筒、塑料乙醇瓶。

4.3.玻璃类:大板玻璃边角料,玻璃瓶。

4.4.金属类: 机修组下料的角钢、矩管边角料,设备维修拆卸下来的不可再利用的废旧零部件。

4.5. 垃圾类:散落在地上的PVC塑料屑、压克力粉末、锯末灰,用于原材料包装的少量塑料薄膜、泡沫,地面的灰尘。

4.6.审批报废类:无法使用的工装夹具、零配件,不能再利用的废旧设备,有严重缺陷无法销售的有机缸体、玻璃缸体和地柜,外地发回来有质量问题的又无法退货的原材料。 5. 回收方法

5.1. 瓦楞包装箱、小纸箱,折叠打捆后放在车间或库房规定的位置由外来回收人员拉走。其它废纸应装入垃圾车拉到可回收垃圾场由外来回收人员处理。

5.2. 亚克力边角料、PVC塑料边角料要放入各车间的回收处理区,由外来回收人员清理。 5.3. 玻璃胶胶筒装入垃圾车拉到可回收垃圾场由外来回收人员清理。

5.4. 玻璃边角料要放入专用的玻璃回收箱内并定置,定期由外来回收人员回收。钢化玻璃、镜面玻璃和玻璃瓶要放在可回收垃圾场,不能放入玻璃回收箱。

5.5. 角钢、矩管的边角料、废旧零配件要放入金属回收箱内并定置,每天由外来人员回收。 5.6. 外来人员回收时,材料仓库库管员应确认是否是上述废旧物,确定后要和外来回收人员一起过称并详细记录物料的名称、公斤数及金额。

5.7. 回收地点:组装车间侧门外。

5.8. 需审批报废物料,要在《废品、废料审批表》或《不良固定资产处理审批表》上填写物料名称、存放地点、库存期(有必要的填上金额)交由品管部(固定资产需由设备科)相关人员确定责任部门、报废原因,不符合报废要求的及时驳回,如同意,交总工判定,如同意但需改制或拆卸的须作书面的处理方案,物料类3000元以下的,总工审批;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需交副总经理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不良固定资产类10000元以下的由总工复核,副总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物品保存部门按最终判定协助供应部处理。 7. 回收管理

7.1 回收物料在车间现场的,必须整齐地摆放在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摆放。

7.2. 需要将回收物料送到回收垃圾场的,要将垃圾车摆放整齐。

7.3. 管理人员必须检查是否夹杂有公司规定可循环利用(供应商回收品)的周转箱、包装袋及可用物料等,一经发现当场责令其整改,并按照相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7.4.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产生料或试制品、试验品拆卸废弃物料均须按此办法执行。 8. 奖惩条款

8.1. 凡送交垃圾场的废品,要按上述要求分类,不能混装,如有此现象,责令其整改,如不整改或无效则处罚责任人10元/次。

8.2. 如在不可回收垃圾桶清查出有可回收垃圾,处罚责任人10元/次,如是有用材料的处罚责任人20元/次。

8.3. 车间、仓库、职能部门对于需进行审批才能报废的物品未按要求处理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200元/次。

8.4.对投诉有功人员奖励10-20元/次。

废品收购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近日,国家粮食局出台《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个体,今后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不用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施行了10多年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制度被废止。

笔者深入基层采访发现,此前多年,全国各地广泛活跃着规模超过100万人的粮食经纪群体。他们虽然起到粮食收购主力军作用,但大部分却因没有条件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长期处于不合法状态,既缺乏有效监管也面临法律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说,新政策的出台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步,未来还应进一步实现由粮食收购许可证制度转变为登记备案制,加强过程管理。

大批粮食经纪人“无证收粮”,有的被判刑

今年7月,内蒙古临河区农民李某因“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收购玉米而被依法判刑,引起关注。记者深入山东、河南等产粮大省采访发现,像李某这样利用农闲时间从农民手中收粮的经纪人已成为基层粮食收购主力军,但他们绝大多数都是无证收粮。

河南工业大学粮食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穆中杰的一项调研发现,在河南,粮食经纪人收集的粮源占粮食收购总量的85%以上,已成为从农民手中为各类粮食企业汇集粮源的主力军。

河南漯河市粮食局副局长杨振刚告诉笔者,截至8月中旬,漯河全市收购小麦89万吨,其中近80%的小麦来自粮食经纪人和企业。

全国到底有多少粮食经纪人?目前无法精确统计,但据行业权威部门调查,我国粮食经纪人至少100万人。

然而,数量庞大的粮食经纪人中,很少有人办理收购许可证。漯河市粮食局负责人说,全市办证的企业和经纪人只有150家,其中个体粮食经纪人仅有12人,“全市粮食经纪人没有准确统计,但是取得许可证的肯定是极少部分”。

齐河是山东粮食生产大县。县粮食局副局长王克贵介绍,齐河县共有粮食经营持证业户135家,包括国有、民营及个体粮食购销企业、面粉加工企业等。对于广大的粮食经纪人,县里没有办证,也没有详细的统计数据,“有七八百人吧”。

张震海是河南潢川县一位有着10多年收购经历的粮食经纪人,每年收粮上百万斤。他告诉记者,潢川县从事粮食收购的经纪人至少有千人,“没听说谁办了证”。河南淮滨县粮食经纪人王伟涛收了20多年粮,他告诉笔者,自己没听说从农民手中收粮需要办证,他认识的粮食经纪人都没有办过许可证。

虽然绝大部分粮食经纪人都是“无证收粮”,但随着粮食流通市场的放开,各地对粮食经纪人队伍持鼓励态度。

山东省汶上县粮食局局长李福峰告诉笔者,粮食经纪人队伍的出现有利于促进粮食流通,“现在农村劳动力短缺,卖粮距离也越来越远,也不可能晒干后再卖,粮食经纪人正好弥补了这些短板”。

常年与粮食打交道的中储粮河南省公司购销计划处处长李明深有体会地说,从收储部门来看,目前粮食大部分都是经纪人从农民手中收购,这个队伍在粮食市场流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过高的许可证门槛拦住了普通经纪人

为什么绝大多数粮食经纪人没有粮食许可证?门槛太高,普通个体粮食经纪人迈不过去这个坎。

笔者查阅了解到,个体工商户办理许可证需要提供3万元以上的存款证明,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等证件。“需要200吨的仓容,一定的检测设备,还要有取得资质的质管员和保管员,并且有一定量的资金准备,大部分粮食经纪人不具备办证条件。”李福峰分析说。

根据此前施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条例还规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门槛把粮食收购的主力军拦在了合法收购之外,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笔者走访发现,不少地方对本地粮食经纪人的收粮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虽然无证经营,但也不会查处。但从法律上来讲,这些经纪人随时都会面临被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有的基层执法人员也存在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的问题。

山东聊城某县一位粮食经纪人说,他去年在收购玉米的时候就被当地粮食执法部门人员告知,没有粮食收购许可证就不准收粮。不得已他找到县粮食局一位熟悉的领导打了“关照”电话,于是很顺利地开展收购。并且,“因为去年打了招呼,今年收粮就没人找麻烦了。”他说。

笔者梳理发现,近几年,打击无证收粮的案例在全国各地并不鲜见,其中,被查处的多数是外地粮商粮贩。比如广西田东县、福建光泽县等查处过浙江籍人士到当地农村无证收粮的案件,对收购的稻谷进行暂扣查封,对当事人违法收粮行为予以处罚等。

新政策出台后,终于摘掉“非法收购”帽子的粮食经纪人拍手称快。“听到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被判刑的消息,我的心一直悬着。如今政策改了,心也落地了。”粮食经纪人王伟涛说。

一直没有办许可证的李彦芳,在山东嘉祥县满硐镇镇驻地租了几间房子收购粮食。他说,每天收购粮食5万公斤左右,都是走街串户的比他经营规模更小的经纪人送来的。多的时候一天要收100多车,少的时候也有二三十车。“一直都想办证,但咨询了几次发现希望渺茫,这下不用再因为无证经营担惊受怕。”

粮食流通管理应放管结合

相关专家表示,管得太严不行,放得太松也不行,粮食流通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国家安全稳定,在管理中必须结合市场和现实情况,放管结合,常抓不懈。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办理粮食收购资格。但除了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外,并没有更为具体、严格的监管规范,也缺乏相关的行业标准。

基层一些粮食部门干部认为,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适应当前粮食市场的需求,不过,如果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管,也可能导致粮食市场交易出现违规违法乱象,威胁国家粮食安全。

一些粮食经纪人认为,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理顺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经纪人张震海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仅仅是管理者,还应该为粮食市场流通提供服务。简政放权不是撒手不管,相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搭建好平台,提供好服务,维护好粮食流通交易的秩序。

河南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分析师申洪源认为,粮食流通管理要做到有松有紧。“松”就是在原有粮食市场进入门槛把关上适当放松,只要符合最基本的场地、资金资质,在登记备案后都应准许进入市场进行收购,新规的出台已初步实现;“紧”则是要强化粮食主管部门对市场监管的责任,从过去的资格门槛转向质量把关,切实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品质安全。

废品收购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摘要:农发行拓展商业性信贷业务是实现其可持续发展和有效支持“三农”经济的有效途径,因此在巩固政策性业务的同时要稳步有序拓展商业性信贷,支持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政策性业务;商业性信贷;新农村建设

Key words: policy-related business; commercial credit; new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

随着国家粮棉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也由单纯支持粮棉流通向生产和加工转化领域延伸,贷款对象由单纯的国有粮棉企业向各种所有制粮棉经营企业拓展。农发行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除做好政策性贷款业务外,还要做好商业性贷款业务。

一、目前农发行开办的主要商业性信贷业务品种

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商业性信贷业务主要是粮油业务和棉花业务两大类。一类是粮油类商业性贷款,主要包括:粮油流转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贷款,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种用大豆贷款和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等。再就是棉花商业性贷款,主要包括:商品棉贷款、棉花良种贷款、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及棉花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等四大类。

流转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在农发行开户,自主从事粮食(含油脂)收购、调销、进口业务的各类粮食购销企业,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购销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经营资格的各类所有制粮食购销企业。其具体用途分别是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其他粮食经营企业购入粮食以及粮食副产品的合理资金需要。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经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以粮、棉、油的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为主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用途分为收购贷款、调销贷款、其他流动资金贷款、基建技改贷款。收购贷款和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收购或从粮、棉、油经营企业调入粮棉油商品的流动资金需要。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与粮棉、油的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相关且必需的其他短期流动资金需要。基建技改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的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资金需要。

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对象是以粮食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企业,包括粮食系统的加工企业和其他所有形式的用粮企业。具体用途分为:解决借款人直接收购粮食和从粮食经营企业购入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解决借款人与加工转化粮食相关的其他原材料、费用支出等所必需的其他流动资金需要等等。

二、对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并存市场定位问题的认识

首先,是农发行外部政策环境变化的需要。纵观农发行成立之后十年的具体工作实践,我们回过头对它的成长和发展进行重新认识,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农发行建行之初,外部政策环境固定,职责任务清晰,原有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都是明确的。但随着1998年国家粮棉改革政策的出台及不断深化,其业务范围和阶段性职能不断作出应对式调整,原来的职能定位逐渐从模糊不清发展到现在的重新寻找,运行十年之后,好像又回到了原地,不得不对农发行的成长和发展再一次进行审视和探索。应当承认,随着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不断调整,粮棉改革市场化步伐的明显加快,农发行建行之初的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已经有所改变,政策性业务的范围和比重越来越小,商业性业务的范围和比重不断扩大,外部政策环境的变化,已使农发行这一具有浓重中国特色的政策性银行,不得不面对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相对独立又相互兼容的境地,这是改革的必然。

其次,是农发行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明确指出:农发行要实行“三分、两减、一深化”,即把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进行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分别经营,深化改革、精简机构、减少行政色彩。其主旨是要求农发行在两类业务并存的前提下按现代银行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同时,国务院对农发行提出的目标任务已非常明确,只有正确面对农发行既存在政策性业务,又存在商业性业务这个客观现实,坚持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办行方向,在发挥好农发行政策性业务这一社会功能的基础上,毫不含糊地追求商业性业务的自身效益最大化。在积极落实国家政策,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探索和实践在坚持政策性银行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建机制,在发展商业性业务,释放现代银行经营管理功能的环境中立规矩,在完成好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和谐发展的统一中营造环境。因此,要确保农发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去适应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共生共存的现状。反过来,两者只有共生共存才能为农发行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农发行延伸信贷支持环节,将粮食收购、存储和加工各环节的资金流转全部置于农发行信贷监管范围内,提高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成效,有利于农发行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的整体服务功能。

三、农发行开办商业性信贷业务的意义

在新的改革形式下,农发行在坚定不移地履行好政策性职能,办好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同时,适度、审慎地开展商业性信贷业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国家粮棉宏观调控。农发行商业性贷款同政策性贷款一样,都是国家实施粮棉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和手段,只不过二者作用的方式和机制有所不同。随着粮棉油市场的全面放开,粮棉油生产、流通和加工转化已逐步呈现出产业化、集团化经营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粮棉油购销企业通过改革、改制和资产重组,从而实现一体化、产业化经营,有的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已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起地方粮、棉、油储备和平衡市场供求的任务,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

此间,随着改革的推进,国家调控粮棉油市场的载体,将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现有棉花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逐步扩展到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粮食加工骨干企业和其他粮食营销等企业。农发行通过发放商业性贷款对这些企业及时提供金融服务,为粮、棉、油的生产、流通、加工转化、技术改造以及生产基地建设提供信贷支持,将在稳定粮、棉、油种植面积和产量,稳定粮、棉、油市场,确保国家粮、棉、油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有利于国家“三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商业性贷款支持的客户,除了依据市场状况自主经营粮棉的购销企业外,还包括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加工企业和其他企业。这些企业的业务一头牵着粮、棉、油消费市场,一头连着粮、棉、油生产,可以根据粮、棉、油市场需求,引导粮、棉、油作物的种植以及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内容等状况,直接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但由于这些企业的低效、弱质,决定了以利润为主要目标的商业银行不会大量进入,只能由农发行对其提供商业性贷款支持,支持企业延长产业链条和增加附加值,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分享生产和加工环节利润,进而提高农民收入,同时,无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服务。

(三)有利于促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一是通过“扶优限劣”的信贷杠杆优化市场主体。成熟的市场是促进产业良性、健康、长效发展的前提条件,其中,市场主体是关键因素。在打破了对国有流通企业的垄断局面后,通过商业性贷款择优扶持,发挥对市场主体优胜劣汰的筛选作用,促使经营规模较大、竞争能力较强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市场主体能进一步发展壮大,对促进我国市场发育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农发行商业性贷款对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信贷支持,促进各种所有制成分企业平等享有市场资金配置,有利于粮棉市场主体所有制结构的改善和优化。

二是通过对贷款的风险控制,促进市场形成价格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农发行对商业性贷款实行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管理方式,尤其注重对市场价格风险的控制,使客户更加尊重与关注市场,注重对市场行情与走势的分析,逐步扭转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顾市场价格风险、盲目经营的状况,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价格机制作用。

三是通过商业性的市场设施贷款支持,加快市场硬件建设,促进市场体系完善。

四是有利于促进粮、棉、油的产、购、销相互衔接。目前,越来越多的粮食购销企业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加工企业和其他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行了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其收购资金需求量大、季节性强,农发行给予必要的贷款支持,可及时解决企业购进粮食资金紧缺的问题,有助于粮食加工企业实现规模经营,有效促进产销区结合,减少流通费用,节约交易成本,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四、农发行开办商业性信贷业务存在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从主观认识上来讲。农发行本身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金融主体,政策性银行只有承担政策性业务才是它的初衷和本来面目。现在既让它承担政策性业务,又让它承担商业性业务,势必会走向两种可能,要么变得似是而非,要么同化为商业银行。政策性业务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商业性业务追求的是银行自身效益,两者既矛盾又对立,很难达到和谐统一。正是因为主观认识上的左右摇摆,造成了具体工作实践的举步艰难。

(二)从基层行目前的具体工作实践看。以夏粮收购为例,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收购、由地方落实利费补贴和价差亏损的地方调控粮收购,贷款政策已非常明确,按计划供应,足额提供贷款;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支持方式,由于是重新拓展业务,贷款政策也比较明确,按风险管理的规定运作,但除此之外的中间一大块商品流转贷款,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说它是政策性,但基层行首先必须考虑市场价格因素带来的贷款风险,对企业也提出明确的防范风险条件,要求办理资金抵押、规定自有资金比例和风险保证金比例及信用等级程度等等,这些都应该是商业性业务的经营要求。说它是商业性业务,又没有完全按经营性贷款的要求来操作,在具体执行中却有许多政策性痕迹,农发行要防止出现空白点,要防止农民卖粮难,担心粮食企业收不上粮,政府有压力、有怨言,害怕农民因卖粮难告状,新闻媒体曝光,农发行既想争取自主发展的空间,又怕触及政策风险挨板子,处于两难境地。在粮棉市场已经全面放开的情况下,让农发行去承担非市场因素的政策意愿,显然对农发行有失公允。

(三)在处理商业性业务的实际操作方面,农发行与被支持对象在观念上产生错位,难以对接。经调查得知:由于多年来受粮食敞开收购,农发行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即“收多少粮棉、贷多少款”的影响,长期以来给地方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及购销企业产生一种错觉,农发行成了为粮棉企业无条件提供贷款的工具,以至于在粮棉市场、价格、收购全面放开的今天,个别地方政府的市场意识没有完全觉醒,对农民卖粮仍存有大包大揽思想,生怕粮农卖粮难,农民有意见。而对粮食购销企业,则长年处于国家粮食政策保护之中,缺乏自我完善能力及与个体粮食经营者的竞争能力,不能及时树立或难以树立起必要的市场风险意识,以至于农发行在对粮食企业进行商业性贷款支持时,提出的贷款条件和贷款方式,购销企业一时难以理解和接受,总认为贷款门槛抬得太高,再加上外部环境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农发行在支持收购时往往在不自觉中接受了被告的角色,成为“代人受过”的对象。

(四)受政策环境影响过大,在完成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和谐发展中,没有自己驰骋的空间。从近十年的运行实践得出的感触是:农发行的成长和发展受外部政策环境影响之大,超出所有任何一个行业,既受“三农”政策大的影响,又受粮改政策的具体影响,还受国家和地方财政政策的牵制。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商业银行法》在营运中进行自我保护,农发行只能依据国家粮改文件和政府的意愿。从这一层面上讲,农发行的发展权没有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

五、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信贷管理模式。逐步改变原来的政策性银行信贷管理的老模式,真正参与到企业改制及经营当中去,实行既严格、统一,又灵活、全面的信贷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强对信贷资金的风险防范预警,建立和完善全程参与、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信贷管理机制,将风险关口前移,并不断提高风险防范和调控能力。

(二)探索和建立以效益为导向的资金优化配置机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商业性贷款业务,依据各基层行的经营管理、风险防范能力等择优配置,对不良贷款实现“双降”的给予资金倾斜。同时,强化信贷资金与信贷计划的衔接,适度加大资金调控力度,引导资金向高收益、低风险区域和优良信贷业务品种流动,达到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效益的目的。

(三)加强和完善信贷管理,努力防范新增贷款风险。对潜在风险较大的贷款客户,要果断制定和采取收贷退出措施,有效规避贷款风险。要建立贷后评价制度,定期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检查评价,重点对商业性贷款开展贷后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各环节存在的问题。

(四)应明确农发行兼有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任务,并且两者独立存在。这样可以在坚持政策性银行属性不变的情况下,在有必要追求社会效益的基础上,毫无顾忌地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应当认识到政、商合一混业经营并不是混淆经营,不能把政策性业务按商业性贷款的运作模式来要求,更不能把商业性业务看成是政策性业务,追求政策保护,降低贷款管理标准和风险防范标准。

(五)既然国家粮、棉市场已全面放开,就应当尊重市场规律,让农民、粮棉购销企业、农发行及地方政府完全在市场的机制下来运作,不能人为去干预,更不能因农民不卖粮就发慌,国有粮食企业收不上粮就紧张。对于转轨过程出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该从深层次分析原因,寻找答案。同时,农发行需要的是学会运用现代银行管理办法,去寻求支持购销企业的有效途径,发挥自主选择贷款对象的权力。

(六)农发行是根据国务院有关组建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改革政策而设立的,但至今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国外的政策性银行,都是以立法为基础,依法进行组建和运营,同时根据环境和需求的变化,通常还及时修订调整有关法律。目前我国的金融立法已基本完善,只有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农发行经营活动所依据的国务院文件和章程的有关内容,早已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因此,建议应尽快出台政策性银行法,明确农发行的法律地位,对农发行的经营目标、业务范围、管理体制、运行规则、风险补偿等进行规范,彻底解决农发行主体地位不明确、业务标准模糊、权利与责任不相对应等问题,保护农发行的合法权益,使农发行有法可依、合法运行,进而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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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芙蓉.农村金融是建设新农村的命脉[J].中国金融,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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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健)

废品收购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摘要:企业管理者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或分支机构,是已经兴起的一种企业收购现象。从理论上看,管理者收购比传统的企业并购会更好,但其中也存在着上下勾结、瓜分国企等弊端。因此,建立有效的监管措施,建立信任机制,完善规定制度,才能使这种收购方式得以健康发展。

关键词:企业管理者;收购;有效运行

管理者收购(简称为MBO)是目标公司的管理者利用借贷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或分支机构,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重组本公司的一种杠杆收购。通过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新统一。

目标公司可以是已上市的公众持有公司,可以是私营企业。也可以是国有企业。管理者收购就是一种企业私有化过程。管理者收购在国外受到较大程度的重视,对我国企业改革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一方面它为国有股份的顺利退出提供了通道,另一方面它也是一种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积极性,并发挥其企业家才能的机制。但在目前我国的法制背景和金融市场等制约下,管理者收购的实施将在我国受到许多阻力,加之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这就导致了管理者由于制度不完备,使收购有效性受到影响。

一、管理者收购在国内发展状况

在中国,MBO近些年才开始试行并逐步兴起,处于初始阶段。尽管作为企业经理和员工出资收购自己所在的企业已有不少实例(如宇通客车、粤美的、深圳方大、佛塑股份等上市公司试行了MBO方案)而且这种方式作为企业产权改革的一种方法正逐渐得到认同,但明确提出管理者收购这个概念,并与西方的管理者收购这种企业变革理论联系起来,还是1998年以后的事情。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鼓励国有企业采取包括合作和出售等多种形式的产权改革,多数国有企业要“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在此背景下出现了不少国有企业被其管理者及员工收购的案例。

二、实施管理者收购的动因

(一)理论上的解释

1 价值创造,即管理者收购降低代理成本。现代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和代理关系复杂性,决定了契约各方存在着利益不均衡性、信息不对称性和风险不平等性等。由此决定了契约的监督在客观上需要建立一系列沟通、激励、协调代理关系的管理机制,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增加委托人的利益。否则就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即企业经理层的私利侵蚀了公司所有者和员工的利益。这时候,MBO的引入是一种可能有效的途径,MBO使得内部入控制成为内部人参控股。调和了经理层和企业长远利益因委托代理而产生的冲突;也使得经理层整合为一个利益整体,从而节约了公司运作的委托代理成本。

2 管理者收购在我国体现了对企业家人力资本的尊重: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存在这样一个群体,它们在其起步的时候,国家并没有拨付多少资本金,靠几万元贷款起家。然后,在管理层和员工的努力下由小到大发展成一个大企业并最终上市,在这样的上市公司群体中,管理层实际上就是创业者。但是囿于中国国情,企业在创立之初,其成分仍然是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当时并没有讲清谁应该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因而现在也讲不清谁应当分享企业剩余。因此管理者收购体现了对企业家人力资本的尊重,对提高管理者积极性有很大作用。

3 保障目标企业管理者的地位。由目标公司以外的杠杆收购联盟发动并大量使用债务和半债务形式的资金的敌意杠杆收购的出现,是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的公司控制市场的一个显著特点。在这种收购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往往遭受严重动荡乃至原管理层全部出局。因此,管理层为了保住职位,往往会采取不同措施,修筑防御壁垒,而MBO可以提供很有效的而又不那么具有破坏性的保护性防御。管理者以MBO形式购回公司整体,已发展成为一种防御敌意收购的越来越广泛采用的新型金融技术。

(二)实施管理者收购的优越性

1 管理者收购与传统的企业兼并收购相比,收购的风险较小。进行并购时,对买卖双方而言,其对象都是外部的企业,在兼并收购后一般都会进行较大规模的重组,又由于收购者来自外部,各岗位上的当事人在考虑到自己的境遇时是比较消极的。管理者收购是自家人的交易。收购者对收购业务又非常熟悉,收购后基本没有文化方面的冲突,且由于收购后可以使业务的连续性得以保证,新的管理者对企业经营的关心程度将得以提高,并能以积极的心态处世。同时,实证研究证明,如果管理者的才能仅局限于原有的管理领域中,则这种协同效应将很难表现出来,所以相对于外部人收购其风险小得多。

2 管理者收购与企业内部所实行的经营者持股方案相比激励与约束的效果较高。管理者收购主要是通过高负债杠杆(在收购交易中,一般而言负债占总资本的90%,以企业的资产作为抵押,并一直以企业运营的现金流偿付负债)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进而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同时,提供融资的机构投资者也会以大股东、大债权人的身份介入公司的运作,监督经营者提高经营效益。而经营者持股是股东或董事会旨在改变经营者的身份以鼓励其改变短期性。

3 由于产权合约是企业合约中的最高合约,这一合约的受益人是受法律保护的企业终极所有者,因此,是最具激励效应的途径和手段。一般来说,产权合约最重要的激励对象是企业投资者,即权益层。这种激励是通过强调产权持有人对企业剩余的索取权和控制权而实现,这正是产权经济学派所推崇的。

三、在我国实施管理者收购存在的问题

管理者收购作为一种创新的制度安排,在我国企业改革中确定对其有所需求,且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但并不意味着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因为其良性运行,是建立在相应的制度环境完善的基础之上的,尤其是我国在处于转轨经济时期,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国有股股东要么缺乏推动国有企业实施管理层激励制度的热情,要么因为国有股东代表也属于管理激励的对象而出现国有股股东代表与国有企业经理层勾结的情况。同时,我国法律政策的滞后,资本市场不健全,积极投资者缺位,中介机构不健全,在公司所有权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任何管理层激励制度都会被扭曲,于是管理层利益的实现就很可能不以股东利益的实现为前提。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管理者收购时,卖方是国家政府,买方是企业的管理者,他们之间本来就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对于收购行为的目标函数肯定是不同的。这就很难杜绝暗箱操作,也就难以确保收购价格的公正性,MBO很有可能成为管理者瓜分国有资产的最后一次“盛宴”。

四、管理者收购有效运行的政策研究

根据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研发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许小年(2000)在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所有制结构与公司治理进行深入研究后的結论:“中国上市公司的所有制结构与公司业

绩存在正相关关系,但是国家股份额则与公司业绩呈负相关关系”,可以看出国有股退出市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尽管管理者收购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也要逐步推行MBO。而同时民间资本又有这方面的需求,于是通过借助管理者收购这个工具就能比较顺利地完成这一交易。

(一)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没有良好的监管机制,国有企业的效率、国有资产的流失等问题与私营企业的圈钱行为是难以得到遏止的。监管机制既包括收购时的监管,还包括运作时的监管。充分调动市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对企业信息披露是否完全、准确地进行披露,同时按期编写MBO独立财务顾问分析报告,规范主要内容,并对MBO目标公司收购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定价、资金来源、还款方式等行为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对目标公司跟踪调查,并进行详细说明,同时健全相关法制法规。

(二)在管理者收购的参与者之间建立一种信任机制

在收购过程中各参与者的目的是不同的,管理者希望管理企业以获得更高的回报,风险投资家则不这样,他们指望股东价值的短期提高,而不想管理公司;银行家关心长期性和安全性,不希望有剧烈的变动。所以建立一种信任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通过维持一种开放的、可信任的关系,将使管理者不再隐藏或歪曲信息进而促进管理者收购的良性运作。

(三)修改并完善各种法规制度,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对我国来讲,MBO是从根本上变革产权关系,是解决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重大问题的最有效途径之一。而法律政策问题却是我国真正实施MBO最大的障碍,我国至今仍无系统的并购法律,常因此发生纠纷。并且出台的政策经常有朝令夕改、前后矛盾的现象,使执行者感到无所适从。这种现象如果不尽早改变,MBO就不可能正常进行。因此,完善的法律制度,稳定、一致的政策是我国发展MBO市场的根本保证。

(四)政府应对具体的MBO重要环节进行指导,即要发展MBO市场,又要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

一般而言,股权收购价格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但我国大部分收购案都是低于每股净资产,以粤美的管理者收购为例,粤美的第一次转让价格为每股2.95元,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3元,均低于公司2000年每股净资产4.07元。因此,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不同性质的收购,其价格应有明确的规定,发行不可流通股的,如粤美的价格可以偏低,但其他的应以每股净资产为限。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人们对在我國实施管理者收购褒贬不一,但随着政府对其的重视和引导、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人们对其认识的加深,管理者收购作为一种创新制度安排,将在完善公司结构、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提高管理者积极性等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因此,我国公司大力推进管理者收购是适应现代公司治理的潮流,改善我国公司的落后局面,加强公司在世界上的竞争能力,是解决公司治理中存在问题的现实要求和客观选择。

[责任编辑 柯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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