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模式范文
法人治理模式范文(精选9篇)
法人治理模式 第1篇
1. 法人治理制度摸索期(1958-1992年)
早在1958年和1970年,我国先后两次尝试进行了在计划经济框架内的中央政府权力下放。但是由于没有跳出政府之间“条条”与“块块”的框框,没有跳出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思维定式,没有认识到企业与国家的关系是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核心和要害,方向不明最终导致了改革的无果而终。
直到1978年,四川省率先在6家企业中给予一定的企业自主权,允许试点企业在实现目标之后提取少量的利润留成,这拉开了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阶段的序幕。到1980年试点企业发展到6600个,约占全国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户数的16%,产值的60%,利润的70%。试点企业取得的经济效果十分显著,1979年与1978年相比,工业总产值增长了11.6%,实现利润增长15.9%,上缴利润增长12.6%。但是扩大企业自主权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初步尝试,具有很大局限性。“放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不是市场化企业组织的自发选择,这就使得原来掌握这种权力的行政部门不可能把所有权力完全下放给企业,即使已经下放的一部分权力也会因形势的变化而部分收权,容易出现权利“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循环;“放权让利”局限性明显。改革要走出这些局限,必须深化改革。因此,自1983年起国家进行了第三轮改革。改革的核心是调整和规范国有企业与政府间的权、责、利关系,重点是实行“利改税”和“拨改贷”。
1983年国家对国有企业采取了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为第二步“利改税”,把国有企业利润的100%全部纳入“利税合一,按章纳税”的轨道。在采取“利改税”的同时,政府为减轻财政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压力和提高对国有企业的约束力度,采取了“拨改贷”的政策,即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由原来的财政注资拨款,改为通过银行贷款。在两步利改税过程中,经济责任制的作用是明显的: (1) 形成了投资约束机制。税利分流改革促使投资贷款的还款主体由财政转为企业,投资责任更加明确,有助于消除企业盲目争投资、争贷款; (2) 经营机制转变。企业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通过税和利两条渠道予以明确,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相对规范和稳定。由于第一步利改税改革所采取的“一刀切”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并没有消除税收的不规范且调节税的设置违反了公平税赋的原则,加上价格改革和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等其他方面改革的不配套,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制的改革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新的改革方式所替代。
随后自1987年起,国家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第四轮改革。这一阶段,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行国有企业承包制。承包制的宗旨是所有权与企业经营管理权两权分离,对象是企业上激的利税,性质是政府与国有企业围绕上激利税这一核心目标形成契约关系。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提高了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扭转了由于利改税而导致利润下降的局面,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据统计,国营预算内工业企业,承包后4年(1987-1990年)与承包前4年(1983-1986年)相比,实现利税增长27.8%;上缴利税(含“两金”)增长26.3%;企业利润增长27.6%;职工人均收入增长79%。
国有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陷,如企业的短期行为、承包者与职工之间的矛盾对立、包盈不包亏、企业间苦乐不均、承包过程不具备竞争性等等。尽管国有企业在承包过程中采取了种种兴利除弊的措施,如风险抵押承包、全员承包、招标承包和科学确定承包条件等,但还是无法根本的解决国有企业的危机。因此,探索新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式势在必行。
2. 法人治理制度引进期(1992-2002年)
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此阶段,改革明确为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为基本目标,改革方式从以往注重在分配关系,特别是企业与政府之间利益分配关系调整,转向从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期间证券市场的发展。随着股份制试点的开展,一些地方开始出现以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交易。我国的证券市场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才应运而生的。这一点使得中国的股票市场从出生时起就打上了深刻的“工具性”的烙印。对于市场经济国家来说,证券市场有两个基本的功能:企业融资和优化资源配置。但是在中国,证券市场从一开始就有了另一个功能 (甚至是最重要的功能) ,即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把发行股票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困难 (特别是资金缺乏) 的途径;通过上市改组国有企业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解决国有企业的一些制度性问题。对于国有企业来说,通过上市不仅可以得到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使企业股权不断分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从而建立起科学的治理结构,完成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同时,通过国有企业股份的流动,可以优化国有经济的布局。因此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国有企业改制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往往与上市筹资联系在一起的。从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上看,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重组改制和上市融资,被视为具有双重目的或效能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式,即既能在不触及企业存量国有资产产权的前提下解决国有企业长期发展所需要的资本金严重不足的问题,为企业吸纳增量资金,又能够促进国有企业转机换制、优化法人治理。
随着试点的成功,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并规定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式进行了重大改进: (1) 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 (2) 改革必须与国民经济的战略调整相结合; (3) 改革必须与综合配套改革相结合。1998年3月国务院总理朱熔基提出:“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进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确定将纺织业作为重点行业进行政策性减亏,使纺织行业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变。1999年,对一批大型企业进行了规范的公司制改造,520户国家重点企业中的大多数进行了公司制改革。通过改革,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重点监测的1997年亏损的6599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到200。1999年底减少4800户,脱困率达72.7%。2001年,国家有关部门突出开展了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在520户国家重点企业中,公司制改造基本完成,改制企业都依法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初步形成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3. 法人治理制度完善期(2002年至今)
党的十六大以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到深化和完善阶段。重点是:在企业层面完善公司制、股份制,建立一套现代产权制度;治理层面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1)完善股份制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要进一步增强公有经济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决议》强调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主要改革模式为:国有中小企业非国有化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革;对部分国有中小企业实行管理者收购;在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企业经营者持股;在有些垄断行业进行分拆和产权多元化改革。这些措施使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有了巨大推进,但也存在一些偏差,比如有的产权转让不规范、不透明、不竞标,甚至经营者自买自卖,一度出现比较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引发了关于改革的效率与公平的争论。为此,国资委于2005年出台了对经营者收购的“五条禁令”,使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2)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并初步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产生的前提是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可分为四个层次:出资人机构为三级国资委;董事与董事会及所属的委员会;监事及监事会;企业高管层。国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是在上述四个层面上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衡、权责义一致的高效领导体制。包括董事会科学的决策机制,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管层、董事会对高管层有效的监督机制,董事会对高管层合理的激励机制。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正式展开。同年,国资委制订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对外部董事的条件、聘任、权利、义务、评价及报酬等进行了规定。
总结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可以说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主要有两个不同性质的改革阶段:1992年之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矛盾是企业收入目标与政府财政收入目标的冲突,改革的进程就是围绕这一主要矛盾运动展开的,改革的主要措施也是围绕这一主要矛盾运动提出的;1992年之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7年十五大提出了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问题,国有企业的改革才进入到产权关系的改革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矛盾也转变为国有企业的资产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要求之间的矛盾。因此,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法人治理模式的引入就都是必然的。
摘要: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是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微观经济领域最重要的制度创新。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关系到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成败, 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证明,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机制的严重扭曲, 极大地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治理绩效, 延缓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建立。因此, 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是国家深化改革实现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关键环节, 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是构建现代法人治理模式的重大举措, 是立足当前、谋划长远的重要部署, 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文章通过介绍我国引入法人治理模式的路径, 说明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参考文献
[1]张卓元, 郑海航.中国国有企业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
[2]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制度[M].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4.
[3]郭东杰.改制企业所有权结构的现实选择与问题分析[J].财经科学, 2002 (52) .
法人治理结构 第2篇
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话题在我国是使用频次较高的语汇,事实上它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课题之一。
首先,什么是法人治理结构?从字面上分析,法人是行为的主体,治理是行为的本身,治理的客体究竟应当是什么?是资源还是财产?以往的许多著述都提到法人财产权,我认为这一提法相对于当时极度含混的产权关系应当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毕竟有其局限性。所以我认为,法人治理结构的表述应当是以法人财产权为核心的企业综合治理模式。其治理的客体应当广义为资源而不仅为财产。
按四中全会文件的表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才能成其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司职、协调、制衡说起来比较复杂。
首先,关于股东大会。法律、法规明文表述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而且中国证监会再三完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范意见。因此,大家应都很明确股东大会的重要性,并且都能够按照规范筹备和召开股东大会,至少都有这方面的强烈意愿。
股东大会作为权力机构,其问题的实质是股东的知情权和获知权。股东大会只不过是一个规定的形式或场合,并且有其局限性和时间性。而股东的知情和获知则是持续的和无约束的。
我认为,在我国多元化投资体制还没有真正形成的情况下,形式上的权力作用的发挥,倒不如切切实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来得更加实际些。我们既重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开好股东大会,又不满足这一短暂的接触与交流。平时与他们一起进行一些投资心里分析,以加深彼此间的了解与沟通。我们常常把与投资者间的沟通和交流看作是股东大会行使权力的延伸,使股东大会的功能扩大化,其目的就是尽量把一个较为透明的投资目标交给股东,也可以使公司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进程中走出扎实的一步。
虽然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表明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但《公司法》以及所有的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足以说明其实质上的决策功能。我可以偏激地说,一些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真正地发挥其决策作用。其主要原因一是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惯性和政府功能的过于强化;二是真正意义上的多元化投资体制尚未形成;三是董事会成员的结构及其薪酬来源尚欠合理。这些原因难免给公司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带来影响。有的公司的大股东仍习惯于以领导或上级的面孔出现,下达任务,动辄干预经营,总走不出权力和习惯的怪圈;有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大多数是高管人员,决策执行混为一谈,分不清此属彼属,看不出主动被动。根据我国目前产权结构的实际情况,这个问题的解决绝非指日可待。
董事会决策功能的发挥我认为还有十分重要的一点,这就是决策的责任心。投资者把资本投向公司,绝不是为了仅仅获得一个透明度,而是为了资本利得。从这一点出发,我觉得董事会似乎又象一个投资基金。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是对董事会经营理念和决策水平的检验,实际上也就是董事会对投资者的回报。目前,在我国对决策的准确性尚无严格而具体的法理约束的情况下,投资者对公司的唯一希冀就是董事会对投资者的责任心。单从这一点出发,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强化董事会的决策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由于我国目前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尚未形成,加之监事会成员结构的不尽合理,许
多公司监事会的作用并没有真正发挥,有的甚至形同虚设。这一现象随着规制的完善和投资者理念的日渐成熟而有所改变,但距离真正意义上的监督仍尚需时日。按照法律法规的表述,监事会的主要功能一是检查公司财务,二是约束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个人行为。关于检查财务,目前监事会的一般做法是对公司的定期报告作些评论。而这些评论大多因定期报告须经审计而不痛不痒。至于公司日常财务运行质量,监事会是无法顾及的。关于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个人行为,因为体制上的不透明,使监事会的监督功能程式化和表面化。以上这些都需要以“配套改革”的方式逐步实现。
公司在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方面主要从以下两点入手,一是注重监事会成员的素质构成,不把监事会看成一种摆设;二是注重监事会与董事及高管人员间的日常沟通,尽量做到事前规范,监管中引入全面质量管理的做法,把一切“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三会一层”的信息畅通和协调运转。
我国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模式探析 第3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业单位作为政府主导下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主要力量,对推进现代治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模式运行情况
事业单位实行法人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方案中,探索建设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被认为是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的关键一环,实际上也是唯一已明确的改革模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进分类改革的配套文件中,就包含了《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对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进行了总体规划。按此文件要求,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相关试点研究。
1.1 组织架构
试点单位法人组织架构建设,遵循所有权、决策权、执行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高效的原则,调整或平衡举办方、管理层、利益相关者及监督者之间的利益,以期达到“独立运作、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目的。按照这个思路,各个试点单位最终所形成的组织架构,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种是理事会(董事会)模式为大多数试点单位所采用(如:北京朝阳医院、合肥一六八中学等),具体是“理事会+管理层+监事会”,其中部分试点没有专门设置监事会,内部自我监管的权限由理事会承担,或者专门设几名监事成员负责。另一种是管委会模式,即“管委会+执行层”,这种模式原本目的是为了整合行业资源,达到更加公平的提供公共服务的目的,但在实际运用中,采取这种模式的试点单位,其管委会仍局限在针对某个单位,实际上管委会等同于理事会。
1.2 治理规则
就是通过制订章程,规范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的制度载体和内部运行规则。章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举办方权益,理事会构成、职责、运行制度,理事、理事长的产生方式、权利、义务,管理层的产生方式、职责,单位财产、经费使用与管理等。
1.3 内部制度
为保障法人治理结构的正常运转,各个试点单位根据自身特点,不同程度地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方面开展探索。主要有:推动用人、用工和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取消行政级别,实行全员聘用;建立理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等。
2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模式问题分析
2.1 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没有落实
在原有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中,政府扮演出资人和举办人的双重角色,对事业单位是直接、全面的管理,具有明显的行政化特征,由此导致事业单位原有管理体制的僵化。实现有效治理的前提,就必须重新界定政府(举办方)和事业单位(运营方)之间的关系,政府更多的应当站在一个投入者、监管者的位置,而不是直接插手事业单位的日常运行,这样既能有效激励事业单位独立发展,也能为其提供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公共服务发展环境。但现实中,由于举办方在对所属事业单位管理中存在各种利益,且就事业单位本身及职工而言,也不愿意脱离行业管理部门的直接庇护,因此,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很难得到真正落实。这是推行法人治理试点遇到多方阻力的主要原因,并且造成了理事会决策地位虚化的现象。
2.2 相关配套制度未及时跟上
以理事会为主要架构的事业单位运行机制,仅是实现法人治理的一个方面,要保证这种机制独立、顺畅地运行,必然要求现行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做出相应的变革。这次试点主要集中在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内部治理架构上,而没有对外部配套管理制度进行调整,这就造成内部运行和外部管理的严重脱节,因此,这里建立的治理结构只有“形”而没有“神”。某个事业单位开展试点一段时间后,坚决要求退出试点,在调研座谈时,该单位负责人尖锐地指出:现在的试点就像“独舞”,没有其他的配套措施,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很难准确界定,也完全摆脱不了现有的人事、社保、财政等政策约束。
2.3 理论与实践存在偏差
推行事业单位法人治理作为一种全新的治理理念,试点中主要是借鉴公司法人和西方公益机构的模式。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独特性以及国情的不同,在具体运用时遇到很多难以协调的矛盾。首先,外部理事推选没有形成制度化标准,随意性很大。大部分理事的产生方式实际上是政府部门拟定,其代表性缺乏,特别是缺少代表服务对象利益的外部理事;其次,缺少理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于外部理事可能与管理层形成利益同化的问题,缺乏必要的前瞻性制度设计和防范;再次,积极性不高。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参加理事会决策时并没有真正的决策权,多数属于“走过场”,而代表社会服务对象的理事并没有认真履行理事职责的觉悟,事事点头同意,积极性不高,作用没有体现;最后,理事成员能力有限。理事应当对本行业情况比较熟悉,且具备相应的能力素质、知识水平、道德素养、责任精神和奉献精神,能达到这些条件的理事成员在基层较少,存在着不能履行、不敢履行、不愿履行等问题。此外,章程的地位和作用发挥、党组织在治理结构中的定位、理事长、管理层任命的合法性等,从试点情况来看,理论准备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试点的信心和进程。
3 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模式的建议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体系建设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公平、法制和务实。
3.1 科学定义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是我国社会公益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家层面来看,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服务事业的政策非常明确,按照社会发展的需求,今后事业单位法人不能再以“国办”和“民办”作为分界标准,只要是设立宗旨以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给予相同的法人地位。事业单位的范围,应当是排除行政执法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后,再纳入民办公益性机构,并实行统一的法人登记管理制度。这样有利于构建公平、公正统一的社会公益服务管理体系,有利于社会资源、政府资源合理有序分配,有利于公益服务事业人才自由流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这也有利于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促使政府从过去的“以钱养人、养机构”转变为“以钱养事”,为政府职能转变创造更好的条件。
3.2 科学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模式
与西方公益性机构相比,我国事业单位的情况更加复杂、更加多样化,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的法人治理模式,这是被大家普遍认同的。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现代化建设,第一,要紧扣目标,现代公益事业组织作为与政府部门和企业完全不同的组织机构,组织性质的不同决定了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也必须体现公益事业组织目标的要求。改革不是为了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益、更不是政府甩包袱,而是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第二,要抓住核心“,治理”的着眼点是促进社会参与,改革前期重点在于引入治理的理念,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事业单位法人的管理和监督,能达到这个目标,就是我国治理体系现代化迈出的极大一步,甚至不需要强求每个治理结构都要做到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分离,比如西方国家很多公益性机构的董事会既是决策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日本公立大学的校长甚至聚三权于一身;第三,要结合实际,要在目前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事业单位的行业特征、规模大小、服务对象、公益属性等各种要素进行再分类,再配套设计相适宜的治理模式。顶层设计上只需规定原则性要求,具体的架构模式不能限定,可以列举多种形式供行业、事业单位参考;第四,要高层推动,相较于国企改革,事业单位的改革更加复杂,难度也更大。考虑到既得利益很难从内部打破,因此改革不宜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导,而应当在高层强力推动,统一领导、集中决策,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第五,要加快法制建设,明确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事业单位的治理结构、运行方式要通过法律予以保障,相关配套政策要服务于体制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财政、人事、社会保障等政策要根据改革要求做出全面调整。
3.3 完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
依法行政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完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关键在于重塑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关系,强调“准入”和“退出”规则,不再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具体过程和具体业务进行干预,使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监管型转变。目前,在“准入”方面,应该有一个相应的制度和程序安排。在“退出”机制方面,应当做好衔接。当前事业单位承担公益性、基础性、普遍性的公共服务,所以,单位法人没有实行破产制度,而是实行注销制度,与现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财政管理存在一定的制度衔接问题,比如事业单位撤销后,法人代表一般很快会被组织部门调换岗位,内部职工相应调离,资产被主管部门处置,注销程序无法正常运行,这就给相关利益人造成了债务纠纷的隐患。事业单位法人退出机制应当和相关管理制度做好衔接,按照决定解散、撤销机构、资产清算、结清债权债务、注销法人、发布公告的顺序执行,并在法律层面上做出明确规定,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3.4 健全事业单位法人外部约束机制
健全外部约束机制,一是梳理政府部门职责,整合各部门监管力量,建立统一的事业单位监管体系。当前由于政府力量有限,对事业单位的采取检查、评比的方式很难有实际效果,因此,政府的监管应当由前置监管向后置监管转变,发现问题时要严肃处理,但不要过多干预事业单位自身运行。同时,监督必须有法可依,并在一个相对固定的体系内运行,不得随意添加监督内容。二是完善事业单位法人绩效评估体系,科学设定评估指标。由于事业单位的复杂性,评估指标应当具体到某个单位,注意吸收各个方面的意见,特别是服务对象的意见。关键要做好评估结果的运用,通过激励和处罚机制,管理事业单位法人的行为。三是建立事业单位法人诚信体系。整合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部门和银行、公安等应用部门的力量,以及社会力量共同构建事业单位法人诚信体系,对事业单位法人的诚信进行严密监控,奖励诚信、处罚失信,形成事业单位法人诚信运转的良好风气。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凸显出了社会程度不高、财政负担沉重、模式僵化等一系列问题,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探索建设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被认为是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的关键一环,也是目前已明确的改革模式。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体系建设应当把握公平、法制和务实的原则。
关键词:事业单位,法人,治理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Z].2011.
[2]黄恒学,孔雪琳.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的现状、难点及化解之策[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2).
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4篇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
一、法人产权的实质—法人治理结构命题的提出
现代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是以代理关系的收益大于代理关系的成本为前提的。在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控制全相分离的条件下,如何对所有者、经营者的关系进行制度安排,关系到委托—代理关系的发展与绩效。而这在现代企业中是通过治理结构来解决的。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以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为基础的法人实体。由于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很多(现代大公司甚至达到几百万人),股份相当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的分离就越来越明显,因而公司并不是由股东直接经营管理,而是通过一系列代理关系和制度安排,由少数人进行管理的,这一系列制度安排就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产权制度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治理结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组织结构形式,同时,企业法人产权的有效安排又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性的基本前提。治理结构命题的提出,根本原因在于现代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形成。因为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关于资产权利的委托—代理制,便有了权利的分离和相应的权利主体多元化,从而相互间的监督、制衡成为重要的问题,因此,理解治理结构首先必须把握企业法人产权的实质及特征。
1、企业法人产权的本质—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企业法人产权是有别于原所有权但又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且有独立意义的有关资产的权利。在现实中,以最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股东持有;管理权作为经营管理的执行权由经理掌握;董事会的权利既不同于股东的持股权,也不同于经理的管理权,而是一种对整个公司资产组合的支配权;任何一个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交易中支配自己的股份,但却不能支配整个公司,只有董事会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在这里,董事会权利的特点在于他所支配的公司的资产,在所有权上主要并不是隶属于董事会成员的。尽管董事会的成员也拥有公司的股权,因而也是公司的所有者,但整个董事会成员的股份在整个公司的资产中只是一部分,并非全部。在当代股份日益分散的条件下,董事会成员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越来越低,但他却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因此,所谓企业法人产权便是这种由董事会代表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
2、企业法人产权具有独立性。企业法人产权虽然属于所有权的一种委托代理权,但一经形成便有其独立性。这种独立性集中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企业法人产权虽然是所有者委托的一种支配权,但他以企业法人为主体,一经形成法人产权便不可以任意分割,即所有者不可凭借所有权去分割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上交易所有权(股权),并以此来决定选择、评价、约束公司的行为,并转移风险,但却不能凭借股权来分割公司法人产权。股票一经售
出不可退本,除非公司破产,按照事先确认的法律制度安排对所有者履行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在企业法人产权制度下,所有者一经委托,对大多数所有者来说不可能凭其所有权直接在公司内部监督、支持公司的行为,而只能是在公司外部或委派少数代表来监督、约束受托者。除非持股者作为董事进入董事会,但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所有者只能通过市场交易,通过股票市场的投票来评估、监督、选择代理者。
可见企业法人产权实质上是一种受所有者委托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在这种委托代理制度下,关于资产权利的职能便发生了分解,权利诸方面的主体相应出现了多元化,出现了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间目标、动因、利益、权利、责任的差异,相应的产生了所有权、法人产权、管理权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应的治理结构来衔接并规范诸方面的利益关系。
二、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提出的现实意义
我国已形成了门类比较齐全、具有相当规模的工业体系。截止2000年,全国共有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15.8749万户总资产123984亿元,当年实现工业增加值23685亿元,其中国有控股工业企业5.400万户,总资产83641亿元,实现工业增加值14032亿元。然而,国企改革和发展中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表现在:工业内部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一般工业品生产能力过剩与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短缺同时并存;相当一部分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滞后,创新能力、竞争能力不强,经济效益仍然低下;企业管理落后,纪律松弛的现象比较严重,成本、资金、质量缺乏有效控制,重大特大恶性事故不断发生;企业的优胜劣汰机制尚未形成,相当一批劣势企业不能及时退出市场,低水平重复建设仍不断发生;市场秩序混乱,信用低下,制假售假,走私和骗税等行为屡禁不止,屡打不绝;企业富余人员多,社会负担重的矛盾仍很突出,随着结构调整和改革深化,职工下岗和再就业的压力仍然很大。这就使国企改革困难重重。
回顾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从“放权让利”开始到承包制,转换经营机制,再到制度创新,都没有根本解决问题。现在虽然有些问题的认识基本统一了,但公司制究竞怎么运行,也就是现代公司的治理问题仍没有解决。故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这是有着极其深刻的现实意义的。
三、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所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就全是假的。为此,1998年4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以根据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制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性准则,《公司治理结构原则》。该原则旨在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提供参考。其主要内容包括5个方面:
1、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法入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
3、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4、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从0ECD,制定的标准和经验来看,一个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起码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能与该国的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能保证公司实现长期的稳定增长与发展;三是能保证公司所有者对公司的经营者进行有效的调控;四是能保证公司经营者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五是能有效地运用激励和控制等机制全面地调控所有者、经营者和公司职工的行为,并充分地发挥各自的积极性。
上述原则和条件,为我国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组织模式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但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因为如果只有形式上的治理结构而没有一个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的组织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不能够全面到位,并且互相形成一种既协作又制衡的关系,则公司制很难运转起来。故而关键在于要建立一套与股权结构相适应的,权责分明的组织体系。具体地说,一是要合理设置领导机构。二是要合理确定各机构的人员构成。三是要合理划分各机构的权责。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组织模式可借鉴德国的模式。具体地说:
1、在组织形式方面,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会3个领导机构分设,且董事会和经理会成员不能相互交叉。
2、在权责划分方面:股东大会的主要任务是选举董事和完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任务;董事会主要负责对经理层的监督以及成员的任免等;经理会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等。
这是因为: 股东大会拥有企业的资产最终所有权,行使股东权;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拥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行使经营决策权;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拥有经营决策的执行权,行使经营指挥权: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活动进行监督,行使监督权。这样,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之间形成了公司内部相互制衡的组织机构。
五、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员工模式
作为公司员工而言,他们是公司财产的直接创造者,是社会商品的直接生产者,他们具有公司劳动者和公司股权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因此,公司员工模式必须既要考虑发展生产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员工的经济利益,调动员工参与公司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主力军的作用。
我国未来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应建立工人董事会制度,把公司员工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力争实现员工与管理的有机统一,从而充分调动员工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公司法》中明确指出“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指出:“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基础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和厂务公开。”
工人董事参与决策,建立了执行决策的保障体系,不仅可以给予董事会的决策提供支持,而且可以动员广大职工为董事会正确决策的执行和实施提供最大可能的力量源泉,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和完善。国外股份公司在其长期发展的过程中,经过反复的实践和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积累,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并且已经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了下来。我国企业在实行公司制改制的过程中,应当吸取这些成功的经验。从中国现实着手研究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选择和构建,其目的不是建立一个未来理想的模式,而是通过比较分析,试图提出一个目前可行的模式。采用国际通行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反映了公司制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尽管所提出的建议还仅是一种思路和框架,但毕竟使法人治理结构不流于形式,其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治理是将人治机制转变为法制机制。必须指出,探索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需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以科学、积极的态度,在改革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促进这一过程的发展要允许群众的创造性发挥,允许公司制企业法入治理结构形式的多样化。
六、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制衡关系
首先论述一下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投资者通过认购股票成为公司股东之后,就开始了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这种相互关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有限责任制度即不管公司的经营由于决策失误造成多大的财产责任,每个股东仅以其出资部分的金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通过有限责任来解决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资产责任问题。第二,权利的合理分配。一是股东有根据一股一票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权利,同时股东又有权随时转让自己的股份。前者称为“用手投票”,后者称为“用脚投票”。
下面我们讨论现代公司中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之间的制衡关系。从法律上讲,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1、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是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受股东大会的信任委托,托管公司的法人财产和负责公司的经营,这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其特点在于:①一旦董事受托经营公司,就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股东既然将公司交由董事会托管,则不再去干预公司的管理事务。股东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②受托经营的董事不同于受雇经理人员,不兼任执行人员的董事一般不领取报酬,只领取一定的津贴。③在法人股东占主要地位的情况下,大法人股往往派出自己的代表充当被持股公司的董事。
2、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一个信息不完备的经济环境中,代理人并不总是以追求委托人最大利益作为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会产生所有者(委托人)和经营者(代理人)之间的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对等等问题。由于信息的不完备、不对称又会产生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受托人有必要设计恰当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和经济效率。下面我们将分析现代企业是如何实现对经理人员(代理人)的监督与激励的。
委托人与代理人各自追求利益的差异体现在:作为委托人的董事会要求经理人员尽职尽责,执行好经营管理的职能,以便为公司取得更多的“剩余收益”即利润;而作为代理人的高层经理所追求的,则是他们本身的人力资源资本(知识、才能、社会地位、声誉等)的增加以及相应的经济收益。公司将经营工作委托给高层经理人员,根据经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包括公司的盈利状况、市场占有率、在社会公益方面的表现等)对他们实行相应的激励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其目的是要高层经理人员采用适当的行为,主观上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客观上最大限度地为了增加所有者的利益,从而实现激励相容。实现激励目标的具体方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正向激励。即所有者通过董事会制订的报酬制度将经理人员对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转化为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公司支付给经理人员的固定薪金缺乏足够的灵活性,不能随着经理人员行为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公司支付给经理人员的报酬还有三种形式:奖金、股权(剩余索取权)和退休金计划。奖金的灵活性最高,它可以根据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而经常变化,但奖金很容易刺激经理人员的短期行为。股权和退休金计划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股权即允诺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与公司股权的持有保持密切的联系,具有长期的性质。退休金计划的目的也在于激励经理人员的长期行为,约束其短期行为。通过调整这三种形式的支付,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实现对经理人员的激励。
2、负向激励。负向激励就是指一种约束机制。由于所有者与经理人员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使得经理人员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偷懒或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来实现自我效用最大化。负向激励就是指所有者对经理人员采取的惩罚性约束措施。负向激励首先表现在,在现代公司内部,尽管董事会把大部分的决策管理权授予了公司的经理阶层,但董事会依然保留了对经理人员的控制(聘用与解聘),及决定他们工资水平的权利。
其次、高层经理人员还受到众多的市场竞争机制的约束。首先是资本市场的约束,资本市场能对管理层施加压力以保证公司的决策朝着有利于资产增值的方向。资本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股东提供公司经营的相对清晰的信息,如果公司的股价比不上竞争对手的价格,管理人员的无能或偷懒行为就被反映出来了。这时股东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来表达其意愿,惩罚经理人员。其次,具有无限制转让性的剩余索取权和兼并市场对公司管理也有重要的约束作用。由于剩余索取权是可以自由转让以及是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敌意性”兼并者可以越过现任的经理人员和董事会去收购有多数股权的股票而达到对公司决策过程的控制,使得原公司经理人员失去对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从而形成了对经理人员经营行为的有效约束。第三、商品市场的约束。在市场上,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将受到消费者的裁决。倘若公司的产品不能占有一定的市场比例,股东们获得此信息去调查公司的管理情况,并通过董事会对这些经理人员进行惩罚。第四、经理人员劳动力市场(职业经理市场)的约束。在有效的经理市场上,无能的与不尽职的经理人员和责任心强与极高能力的经理人员会被区别开来。由经理人员竞争构成的职业经理市场对经理人员的行为具有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作用,并对其行为的累计结果有一种记忆功能,即无能的或不负责任的经理人员在被解雇后将会发现他们很难再找到如意的工作。
法人治理模式 第5篇
关键词:国有独资中小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模式
0 引言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然而, 国有独资企业作为特殊企业有别于普通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在治理结构上有其特殊性。因此, 国有独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只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加上国有企业中设立的党委会, 实际上在国有独资企业内部运行中存在四个机构, 即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委会。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 体现党委会的政治核心作用, 形成决策、监督和执行之间的分权制衡, 以此来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就需要从根本上解决传统国有企业“一把手”负责制的弊端, 最大程度避免决策和经营风险。
1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党委会的主要职责
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以及经理层的协调运转、制衡而不制动是企业有效运行的先决条件, 是实现企业持续发展的前提。而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经理层要实现有效运转, 必须明晰职责、履职到位。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中心, 董事会主要职责是着眼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议大事、把方向、防风险;经理层作为执行机构, 面向科研、生产、市场一线, 负责企业的日常运营, 贯彻董事会的决议和要求;党委会作为政治核心, 主要职责是把握方向、推动发展、保持先进、促进和谐、选人育人;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 依法监督、过程监察, 对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履职情况和企业财务状况、运营风险进行监督检查。
2 北方工程公司法人治理机构运行模式探索
2.1 北方工程公司概况
北方工程公司隶属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始建于1952年。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 是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的独资企业。多年来, 一直位居全国勘察设计企业综合排名百强之列。北方工程公司主要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业务, 具有电磁屏蔽防护技术、清洁能源发电技术、“三废”治理等环境保护技术、楼宇智能化集成技术、地质灾害防护等专项技术, 可承接非标设备及工业生产线、工业窑炉等的设计、制造、采购、安装等业务, 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 享有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授予的独立对外经营权, 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 的成员协会会员。公司职工1300余人, 其中各类国家注册工程师、项目经理380余人, 国家级设计大师1人、河北省建筑、勘察、工程设计大师6人、中国兵器科技带头人3人, 拥有一支专业门类齐全、技术精湛、经验丰富的工程管理队伍。公司坚持“精心设计, 精确建造, 精细服务;持续改进, 持续提高, 超越需求”的质量方针, 秉承“民主、表现文化, 制度、执行文化, 学习、专家文化, 规划、系统文化和创新、领先文化”, 形成了一套协调有序、科学高效的工程管理体系。
2.2 北方工程公司法人治理机构运行状况
所谓法人治理机构运行模式主要是指公司领导集体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按照制度规定, 每月第一个周五上午召开公司领导班子会议, 参加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党委会成员 (党委书记、副书记及纪委书记) 、经理层成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 。会议由董事长 (法人代表) 主持, 或受董事长 (法人代表) 委托由总经理主持。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经理层主要经营管理工作情况通报, 同时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就相关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公司领导集体成员按各自承担的工作, 对照年度工作计划对上月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总结, 对重要工作事项进行报告, 与其他领导集体成员进行充分沟通, 统一思想和认识, 并就某些工作安排达成共识。
公司领导集体会议制度是实现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之间沟通协调、统一思想、达成共识的平台, 是一种很好的沟通机制。公司领导集体会议制度既确保了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主体地位, 又确保了党委的有效参与和监事会的全程监督, 实现了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充分沟通互动和高效协调运转。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四大机构既充分发挥各自作用, 又不模糊责任、丧失效率, 实现了在协调中分权制衡、在合作中有效监督, 切实解决了一些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形似而神不似”、“形备而实不至”的问题, 进一步深化了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理念。
3 北方工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成效
自2011年探索实施新的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模式以来, 北方工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四大机构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公司领导集体合力得到提升, 各主要经济指标年均提高25%以上,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董事会决策科学, 公司顶层设计明晰
面对整个勘察设计企业的转型跃升, 公司董事会集思广益, 大胆决策, 制定了“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明确了“以军为根, 以设计为本, 以工业工程、岩土工程为两翼, 以专业技术、专业工程为支撑”的发展构想和“一体化经营、专业化联合、特色化发展”的经营策略, 开启了公司由“北方设计”向“北方工程”转型、全力打造的高科技国际化工程公司的征程。在管理体系建设上, 对职能管理部门重设, 重新制定了职能部门的定位与职能、管理岗位的定岗与定编、旧制度的梳理和新制度的完善, 公司的制度体系建设和基础管理能力显著提升。2011年、2012年、2013年, 公司超额完成了既定目标, 为顺利完成“十二五”发展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2 经理层履职到位, 公司品牌影响力提升
经理层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明确了个人职责与分工, 优化了工作流程, 实现了协调运转。按照公司发展转型的要求, 经理层积极研究行业发展与市场趋势, 推进产业链延伸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化拓展, 在传统的勘察设计业务稳步增长的基础上, 实现了向规划咨询、项目管理以及工程总承包等多业务方向发展, 有力地推进了“北方设计”向“北方工程”的转型步伐。为了在宏观经济形势低迷的情况下, 能够使公司在物流领域的品牌形象得到大幅提升, 就需要敏锐捕捉市场信息, 整合优秀专业团队, 开拓景观园林市场, 如在贵州惠水旅游地产等项目上取得较好收益。
3.3 党委会政治核心作用增强, 公司员工思维转变明显
公司党委会积极适应法人治理结构的新形势, 在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同时, 注重公司企业文化理念的培育和宣扬, 以“五种特色文化”为切入点, 力促员工思维转型。即民主、表现文化;制度、执行文化;学习、专家文化;规划、系统文化;创新、领先文化。而通过宣贯“五种特色文化”, 将全体员工的思维与行动统一到了公司转型发展上来。
3.4 监事会有效监督, 公司运行健康有序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以审计与效能监察为主要方式, 对公司运行的关重环节进行监督, 为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正确履职和公司健康有效运营提供了有力保障。如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 确保制度落实到位;推动内部审计工作转型, 以精细管理为重点, 有效发挥审计监督和服务职能;以工程总承包项目为重点, 开展垫资施工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监督, 有效控制垫资风险。
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必须要综合考虑企业内部的各种权利关系。依托公司领导集体会议这一平台,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党委会实现了有效制衡,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运行有效。
参考文献
[1]《在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 2010.10.11.
[2]潘劲松.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构[J].市场论坛, 2011 (02) .
法人治理模式 第6篇
1. 决策机能存在缺陷
(1)决策权不完整。
根据现行制度,地勘事业单位没有完全独立的决策权。从纵向看,地勘事业单位决策权表现出多层级,可具体划分为三个等级。一般具体事务由本单位决策,业务方面比较重要的事务由业务主管部门决策,涉及人、财、物等方面主要事项由上级组织、人事、财务等综合部门决策。各层级权限划分没有法律法规或规范文件的规定,全凭经验确定,有时根据领导风格、特点决定,而且受各层级领导特点影响。从横向看,决策权力被细化分割,由各相关部门调控,好比“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内部机构设置权由机构编制部门掌握,事业单位不能根据自己需要设置相关内部机构,就是对内部机构进行归并、调整、精简也得按规定程序报批。人事权由组织、人事及主管部门行使,地勘事业单位无权选用自己的领导。资产权管理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掌控。
(2)决策代表性不强。
从理论上讲,地勘事业单位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但大部分工会组织形同虚设,已完全行政化,不能反映职工的意愿,在决策中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另外,决策层缺乏服务对象与利益相关者代表,社会各方面意思表达渠道不畅。决策战略性不强,只关心眼前利益和本单位利益。
(3)决策形式不统一。
地勘事业单位法人决策形式,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单位情况不同,一些单位由党委会决策本单位重大事项,一些单位由行政负责人和中层领导组成的行政会决定重大事项,一些单位由行政负责人组成的办公会决定重大事项,一些单位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行使决策权。在具体运作中,有时各种决策形式交叉、同时使用。如一项人事任免先经办公会议确定,然后报党委会决定。一项重大工作部署要先经办公会议议定,然后经行政会议决定。决策程序形式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决策效率。
2. 执行力不强
大多数地勘事业单位法人决策职能不完善,而且有限的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竞合,主体一体化,带有明显的被动执行色彩。
3. 监督机能不健全
地勘事业单位法人外部监督比较宏观,且大多数属于事后监督,缺乏过程监督,无法形成有效监督。内部决策层与执行层高度重合,内部监督机制基本失灵。
4. 法定代表人制度不完善
目前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绝大多数仍沿用干部化管理模式,通过行政命令产生。所谓法定程序只是形式而已,这决定了法定代表人完全对任命机关负责,不能真正代表本单位行事。
5. 决策、执行、监督形不成完整链条
地勘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所导致的后果是多方面的:机制不活,管理水平低,服务能力不强;冗员太多,效率低下;资产不足,资本集中度低,实力小、规模效益差,竞争力、创新力明显不足。可以说目前地勘事业单位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能在其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找到根源。
地勘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立法滞后
事业单位法人制度建设实践时间较短,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方面法律法规很不完善。一是体系不完善。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进行原则性规定外,其他方面仅有些零散规定。二是立法内容简略。一些基本内容过于粗略,甚至缺失,例如没有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规定,没有法人破产的规定等。三是立法层次较低。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制度规定大部分集中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但该条例只是行政法规,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制度。
2.法人权力未落实到位
尽管全国实行了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但这种登记是建立在审批制度基础上的一种补充登记,只是对批准设立机关的审批事项的形式确认,无法从实质上对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进行审查。地勘事业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没有真正决策权,一些基本权利体外循环,没有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条件和积极性。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缺乏落实行使法人权力能力,不利于各项权利落实,两者互相影响,形成恶性循环。
3.产权制度僵化
目前,地勘事业单位产权制度存在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的界限不清。根据现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最新出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一般为二级预算单位或基层预算单位。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方面权限很少,涉及资产的变化、流动需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层层审批,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几乎混为一体。这样就导致地勘事业单位法人财产权无法落实到位,无法形成代理关系,产生不了专业执行层,也缺乏内部监督制衡的积极性,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分歧得不到解决。
地勘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模式和实现路径
1.目标模式
(1)多元化投资主体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随着地勘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其投资主体必将走向多元化,多元投资主体的地勘事业单位将占据地勘事业单位主导地位。股东会是地勘事业单位法人的权力机构,由事业单位全体投资人组成。董事会是地勘事业单位法人的决策机构。为了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增加决策代表,优化董事会成员知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责,董事可由三部分组成:主体部分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第二部分为适量职工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三部分为少量社会代表董事,主要由服务对象、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可由股东会聘请。行政负责人是地勘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地勘事业单位监督机构,它与传统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有本质区别,在法律地位上应与董事会、行政负责人是平等的,没有从属关系。在监督内容方面应是综合和全面的,不再局限于纪律或财务某个单一方面。监事会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社会代表三部分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和社会代表产生办法同职工董事及社会代表董事相同。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事业单位,为节约管理成本,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兼任行政负责人,同时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履行监督职责。
(2)单一投资主体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这种模式不设股东会,由专门成立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股东行使股东会的职责,监督机构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决策重大事项。非职工董事由监管机构委派,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会董事由监管机构按一定程序在服务对象、社会各界中聘用。非职工监事由监管机构委派,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会监事由监管机构按一定程序在服务对象、社会各界中聘用。各机构职责基本与多元投资主体模式类似。
2.实现路径
(1)推进政事分开,落实法人自主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地勘事业单位关系应重新定位,要承认地勘事业单位独立的价值诉求,明确其主体地位,这是构建地勘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要重新定位地勘事业单位功能,推进地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履行公益性质和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地勘事业单位进行分离,规范公益性质的真正意义上的地勘事业单位。要理清地勘事业单位法人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关系,明确管理权的具体内容,强化地勘事业单位章程的法律效用,通过章程落实地勘事业单位法人的法人财产权,用人自主权、分配自主权等各项权利。
(2)放松规制,鼓励法人适度竞争。
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投资地勘事业单位,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法人治理结构产生的经济条件。改革地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形成地勘事业单位服务价格体系。打破地勘事业单位由国家供养的局面,使地勘事业单位真正走上市场,由业绩来确定地勘事业单位命运,实现优胜劣汰,整合资源,扩大有实力的地勘事业单位规模。有条件的地勘事业单位法人可组建企业集团,在法人不变的前提下,实现资源共享,推动资本扩张,优化结构布局,提高整体竞争力和效率,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3)改革人事制度。
地勘事业单位法人产权结构单一,相对稳定。当前急需制定统一的地勘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产生程序,实行地勘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准入制度,提高法定代表人的素质,使法定代表人真正成法人意志之口、利益决定之手。建立地勘事业单位职业管理人才市场,发挥市场在配置人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让真正的事业家去干事业,同时通过市场压力,规范地勘事业单位管理人的行为。全面推行地勘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改人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使人员能进能出。
(4)加强法人监督。
法人治理模式 第7篇
1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的一个最基本的组织特征,其实质是公司的权力制衡问题。
1.1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这两者共同决定了法人治理效率的高低。
公司法人治理存在两类机制,一类是外部治理机制,指来自企业外部主体(如政府、中介机构等)和市场的监督约束机制,尤其是指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市场等市场机制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和利益的作用和影响,例如兼并、收购和接管等市场机制对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权的作用;另一类是内部治理机制,是企业内部通过组织程序所明确的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具体表现为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决策权力分配等一些企业内部制度的安排。
1.2 OECD公司治理原则
1998年,由西方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召开部长级会议,提议OECD与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共同制定一套公司治理结构的标准和准则。这一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是:(1)治理结构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2)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小股东和非国有股东受到平等待遇;(3)公司治理框架应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4)治理结构框架应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5)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2 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内部原有模式的惯性和有效监管的力度不够,造成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
2.1 股权结构问题
公司的核心权力是由股权派生而来的,所以公司股权结构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影响很大。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严重影响了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
(1)国家主导型的股权结构
由于特定的法律渊源及历史原因,我国主要是根据投资主体的所有制性质来确定股票性质的,这就造成了我国股权结构复杂、股票种类多样的局面。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九种,即属于可上市流通的A股、B股、H股及属于尚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募集法人股、内部职工股或其他(主要是转配股)。
(2)大股东控制下的股权结构
在我国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中,都存在控制性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严重。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基本上控制在第一大股东的手中,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大大高于其它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公司内部不存在权力制衡机构。股权的过度集中,一方面大股东在公司中的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使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违背了现代公司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和股权分散化的要求,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司董事会治理结构;另一方面,股权的过分集中使得中小股东受到了与会股东最小持股数量的限制而无法参加股东大会,不能行使自己的表决权,从而助长了大股东操纵公司和侵害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2.2 内部机制问题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均存在不够规范,有效性仍待提高的问题。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条件下,中小股东很难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中小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缺乏监督约束经理人的动力和手段,利益也得不到有效保护。具体表现为:
2.2.1 董事会独立性不够,董事会成员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受股权管理控制现状的影响,我国的公司董事会在职能履行中尚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首先,董事会不仅独立性受到母公司的制约,而且公正性也缺少相应的制衡关系予以保证。
2.2.2 外部人的行政干预突出。
在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同时,由于长期的政企不分,政府主管部门和官员用直接或间接的权力,影响或控制企业,这就是所谓的“行政外部人”控制。行政外部人控制,实际上是在产权非人格化的情况下,行使委托人权力的人以放弃对代理人的制度控制,换取以非制度控制权来控制代理人的不当行为。
2.3 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外调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国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从最初的承包责任制、资产经营责任制、租赁制、委托代理制等形式发展到1994年在全国推行的年薪制。但从各种分配制度的实施效果来看,都没有切实地将经营者与企业的利益真正捆绑在一起,激励效果并不令人满意。
3 如何规范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探讨
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制度设计上既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又要兼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般特征。因此应针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策略。
3.1 优化股权结构,解决股权流通问题
产权制度安排是改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基础。要积极发展多元持股,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使公司中存在多个大股东的股权结构。只有公司股权具有相当的分散度,才不至于出现大股东独揽大权,控制公司的管理层,从而损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况。针对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优化股权结构。
3.2 大力发展债券市场
市场经济下,发行债券对企业是一种硬约束,如果债券不能按期兑付,企业将可能面临破产清偿的威胁,这样,发行债券本身就对企业形成了有效的激励机制。当前的政府导向应在大力发展股票、国债市场的同时,愈来愈重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把发展企业债券、扩大发行规模、增加发行品种当作宏观政策的一部分。
3.3 建立严密完整的监督制约机制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公司的管理监督机制,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利益,进而满足股东长期的最大利益。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主要应通过健全公司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3.4 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是否充分发挥,是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我们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起完善的执行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总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是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而法人治理结构则是公司制的核心。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治理已经成为国际经济中的主要问题,它是公司持续发展和核心竞争能力的制度基础。建立科学、规范、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公司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关键环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本文对我国现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建议,并深入探讨。
关键词: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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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8篇
关键词:公司,公司法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任务, 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 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为此, 必须明确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 理顺内部各机构之间的关系。
一、分权制衡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一般来说, 公司权力可以分为所有权、经营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公司法对四项权力作出明确界定, 分别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和监事会行使。
股东作为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者, 由于人数众多, 他们不可能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审议权和投票权, 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他们信赖的人———董事, 组成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和领导机构,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行使决策权。董事会聘任总经理, 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班子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执行机构是公司业务活动的最高指挥中心。它执行董事会的决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专职监督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 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 监督董事会制定决策和经理人员执行决策。这样, 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以总经理为首的执行机构和监事会就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企业的领导机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中的有关关系
1、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股东大会与
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两个关键的会议机构。从法律角度看, 股东大会集中体现了分散掌握股权的股东们的意愿, 并在最终所有权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运行产生着影响;而董事会整体地享有法人所有权, 代表股东们行使其经营管理公司的相应的权力。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是资产授权经营关系, 即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实际经营的需要, 股东们把直接管理公司的权力委托给董事会, 而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 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负责公司的经营。于是, 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 股东大会是信托人, 董事会是股东的受托人, 承担受托责任, 二者之间构成了信任托管关系。
2、董事会和公司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现代公
司规模一般都很大, 业务多而且复杂, 董事会不可能、也无法包揽一切。如果把公司大小事务的决策与执行都放在董事会里, 要么可能使董事会顾此失彼, 疲于处理公司一些急于解决的一些小事, 而忽视公司的一些重大决策;要么因为决策不好执行, 而不进行决策或者修改决策。因此公司的最高经营管理层必然要进行某种分离, 由董事会以外的另一些人组成的机构来负责执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这个机构就是由职业经理人组成的执行机构。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权由董事会直接行使;公司日常事务的经营管理权则交由经理人员即执行机构来行使。这样, 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3、监事会与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理应代表广大股东的意志和利益作进行决策。但是在实践中, 董事会或者因为成员自身利益、或者因为心有余而力不足作出一些有损于中小股东权益, 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错误决策。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董事会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控制事实上也是对经理人员的一种监督和约束, 但是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往往使得控制不够深入、不够专业, 难免出现经理人员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牺牲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 甚至出现董事和经理人员合谋, 共同侵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监事会的监督是一种“全程”监督, 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首先是对董事会制定决策的监督, 其次是对经理人员的监督。监事会的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必须为监事会配备一流的专职人员。可见独立性和业务性是确保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到位的关键, 既要保证监事会“敢监”, 又要保证其“会监”。监事会与董事会、总经理是平行的机构, 监事会绝对不能沦落成为董事会、董事长的附庸, 成为摆设。因此, 监事会必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而不是由董事会、甚至是董事长或总经理任命。监事们工作业绩的评价及物质待遇, 也应该由股东大会确定。
三、研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和意义
第一, 有利于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 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制。公司制是产生于西方经济制度下的一种商业组织形式, 它毕竟是在资本主义制度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的, 所以就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我国的经济模式。而要使之符合我们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情, 就必须对公司制有一个深入的了解, 首先需要了解的就是其核心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第二, 有利于解决现在已经出现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合里的问题。例如:产权问题 (特别是国有企业改为公司法人之后的产权不请, 权责不明) ;中小股东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董事会内部机构不合理 (权利过大或偏小都影响到了一个公司的发展过程) ;独立董事的制度尚需完善, 监事会处境尴尬等问题。
四、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主要弊端
1、股东股权分布不均衡。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主要表现在“绝对控股人”的出现;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则表现为“一股独大”, 在一些由国有企业改制成为的公司, 其公司股份中的国有股比重高达80%—90%。更有甚者, 一些国有企业在改为公司制的过程中排斥其他股份的注入, 不按公司法第64条“国有独资公司只能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企业”的规定, 将本应该成为投资多元化的公司, 改为国有独资公司。这样做的后果就是股权过于集中, 分布不均衡。
2、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首先, 国
有独资公司中, 没有股东大会, 其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都是由行政部门和党的组织部门委派和任命的, 其中的大型企业集团多是国家“授权经营”。其次, 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 国有股东不明确, 加之现存在人事制度改革不配套, 在董事、监事、经理任命的过程中没能引入竞争机制。由于“内部人”控制和国家干预过多, 因此没有形成完善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独立和制衡关系, 治理结构也就如无根之树。
3、《公司法》在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 在实践中缺
乏可操作性。如对董事、监事、经理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规定均非常简陋, 难以形成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制衡、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制衡关系。
五、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途径
1、通过加强董事的义务来限制董事的权利, 以达到削弱董
事会权利的目的。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完善董事禁业制度, 变“绝对义务”为“相对义务”。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 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此即我国《公司法》中的禁业制度。由此可见我国对董事的禁业是绝对的。但是, 将禁业作为董事的一项不可避免的义务也存在问题。最为典型的就是母子公司问题:当一家母公司将其董事或经理派往子公司担任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时, 该董事或经理能否当选为子公司的董事或担任子公司的经理?在这种情况下, 应当允许免除董事的敬业禁止义务。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通过股份控制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控制子公司的董事会, 而几乎在所有的情况下, 母公司与子公司所从事的都是同一种类的营业, 这也几乎是母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 不允许免除母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 这实际上就给公司通过控股达到规模经营设置了障碍。这显然对经济发展不利。当然, 母公司董事敬业禁止义务可以得到免除的重要原因还在于, 在上述情况下, 母公司的董事不是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是为了母公司的利益在经营子公司的业务。第二, 禁止董事利用公司的机会谋取利益。所谓利用公司的机会谋取私利, 是指董事利用从事职务行为时所获取的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谋取私利。我国《公司法》第59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该条规定的内容看, 似乎可以推导出禁止董事利用公司机会为自己谋私利的规定, 但也正是因为该条规定的不明确、过于简陋而使其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之所以操作性差是因为对“公司机会”确定不明。公司机会必须与公司现在或未来的经营活动有密切相关的机会, “公司机会”的构成有三个要件:一是特定的时间及职务;二是优先原则;三是利益原则。特定的时间及职务是指在公司任职期内并有固定的职务。优先原则是对于同等的机会, 作为公司的职务人要先给予公司。利益原则是职员必须从中获利。第三, 建立董事的忠诚职守义务。1925年英国的一个著名案例———城市公平火灾保险公司案 (R e City Equitable Insurance Co) 中, 一名董事以欺诈行为使该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结果法院认为该公司的其他几位董事有过失。在这一案件中, 负责审理该案的罗姆法官 (Romer.J.) 确立了被沿用许久的几条经典性原则:董事长履行职务时要表现出合理的谨慎;董事在其职务活动中必须表现出与其同等知识、经验的人所应有的技能, 而不必表现出专家的技能;一个董事不需要给予公司事务连续不断的关注, 他只要在其所出席的董事会上关注公司事务即刻;他也不需要出席每一次会议;董事会在履行其职务时, 可以让公司其他职员处理事务, 并且, 如果没有正当的怀疑依据, 他可以相信其他职员将善尽职守。
2、通过实施累计投票制来提高小股东地位, 通过限制表决
权来削弱大股东的权利。具体做法如下:第一, 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始创于美国, 所谓累积投票制, 是指公司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所应选举的董事或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的制度。据此, 股东即可以将其所有的选票集中投向一人, 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通过股东大会选择管理者是股东实现其权利的重要内容, 因而也体现了表决权的重要功能。在公司机构权力重心向董事会转移的现代公司中, 这一点尤为明显。由于传统的一股一票和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得公司董事会完全由大股东所控制, 沦为大股东的附属物, 人们开始采取累积投票制 (Cumulative Voting) 以遏制其弊端。与传统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相比, 累积投票制使中小股东将选票局部集中, 以此方式选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例如, 根据传统的一股一票原则和资本多数决原则, 公司董事的选举将完全由大股东操纵。第二, 限制大股东表决权。随着经济的发展,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实行绝对的一股一票表决权会造成表决权操纵, 直接损害股东利益, 从而违背一股一票表决原则所体现的平等精神。因此, 现代公司法对这些特殊情况下的股份表决权进行限制, 其结果是形成了两大类股份, 一类是无表决权股, 另一类是限制表决权股。
综上所述, 我国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还有许多尚未完善的地方, 我在经过大量社会调查的基础上, 汲取国外先进发达国家, 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取得的先进经验和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制度精华, 并融入自己的观点, 对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总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利制衡机制也将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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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国企法人治理结构探析 第9篇
公司治理是指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主要包括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 这些利益关系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业绩。公司治理讨论的基本问题, 就是如何使企业的管理者在利用资本供给者提供的资产发挥资产用途的同时, 承担起对资本供给者的责任。利用公司治理的结构和机制, 明确不同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责任和影响, 建立委托代理人之间激励兼容的制度安排, 是提高企业战略决策能力, 为投资者创造价值管理大前提。公司治理如同企业战略一样, 是中国企业经营管理者普遍忽略的两个重要方面。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 一直强调的问题是如何实现“政企分离”。但是对于国有企业而言,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存在特殊性, 如果忽视这一点, 一味否定国家作为所有者在企业中的作用, 则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全体人民福利的损失。为了保证国家对国有企业行使有效的股东权利, 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至关重要的, 是构建新型政企关系的基础, 是保证政府作为所有者的利益实现和保护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前提。
而且, 目前国企改革进入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的新阶段。国企的产业分布结构、资产分布结构、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任务都十分艰巨, 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仍然十分突出。然而, 还有部分国企没有完成公司制改造;部分已改制的国有企业, 并没有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因此,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亟待科学规范。
一、用法律来保障国企法人治理结构
第一, 严格执行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来加强股东大会权利运作, 规范公司行为。第二, 加强监事会监察权有效行使的法律保障。一方面, 对监事的身份作出限制的规定, 监事会应有一定比例的职工和社会股东参与, 且监事会负责人与公司董事长、经理不得来自同一股东单位;监事会成员中, 至少有一名常务监事, 履行日常监察职权。另一方面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 可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协助审查,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正确处理各部门关系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中原有的部门与新设立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关系, 总的原则是: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充分重视职工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董事会、监事会吸收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 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 董事长、总经理要分设。
三、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的盈亏由所有者承担, 对企业有最终控制权, 最重要的体现是股东直接掌握董事会的选择、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产权变动、年度财务决算、收益分配等权利。董事会受股东信托, 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选择经理、监督公司经营管理者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有权提名自己的部门经理, 并组织公司高效运作。可见, 公司控制权的核心是对人的控制权,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制衡体制, 最终是通过对人的控制而实现的, 理顺公司人事管理是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关键。
四、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
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增强企业活力, 因此, 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亟待攻坚破难的重点之一。在改制过程中, 要应积极探索市场化的、动态的激励机制, 引入多种激励手段, 坚持长期性激励与短期性激励的统一。例如:1、推进对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在进一步完善年薪制的基础上, 应区分企业不同类型, 制定出台增量资产奖励股权、股票期权激励等政策。2、深化企业用工制度和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有企业都应遵循《劳动合同法》,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新型劳动关系。要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 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五、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否有效, 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事会职能的发挥。为了有效地发挥监事会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监督作用, 就必须完善监事会结构, 充分挖掘、利用和开发监事会的监督资源。一是提高监事会的法律地位。监事会应由国有资产公司选举产生, 并对全体股东负责, 监督董事长、董事会和经理层, 监事会成员的业绩评价和收入确定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决定。二是要突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监事会只有全面掌握企业财务的真实情况, 才能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 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三是要突出对企业效益状况的监督。效益最大化是企业追求的主要目标, 企业效益不仅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的直接体现, 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直接体现, 同时也是出资人最为关心的涉及其收益权的核心问题。
六、将市场竞争的压力转化为对经营者外在的约束力
市场竞争作为企业生存与发展外在压力的社会存在, 无疑可以转化为促进企业制度创新和合理运作的内在动力。在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 为市场竞争力量的释放营造更合适的制度环境, 从而形成对企业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强有力的激励和约束, 显然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首先, 我国的经理人市场还相当狭窄和幼稚, 经理大都未经较充分的市场竞争的选择。因此, 许多经理人并不担心因经营素质低下或行为低劣而影响其市场声誉, 也未必需要为企业经营业绩去苦苦劳作, 而只要博得上级领导满意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其次, 产品市场对经营管理者的约束也是软弱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产品市场竞争激烈, 经营管理者只有努力工作, 制造出物美价廉的产品, 才能使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 否则, 经营管理者便可能与企业一道被淘汰。可见, 在我国要素市场发育不足, 市场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行政权力, 对于这种情况的改善可以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事。
因此, 只有解决好国企法人治理结构这个问题, 才能使国企真正转换经营机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 创造国企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摘要: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目前, 国企改革进入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的新阶段。然而, 还有部分国企没有完成公司制改造;部分已改制的国有企业, 并没有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因此,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亟待科学规范。
关键词:国企改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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