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风电水土保持验收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11-191

风电水土保持验收范文第1篇

水土保持验收工作汇报

二○一六年四月十日

目录

一、现场踏勘

二、水保机构、体系的建立和执行

三、施工工艺

四、具体施工方法

五、主要材料选择

六、安全措施方案

七、后期养护

八、结后语 第 1 页 共 2 页

醴茶高速公路环保验收

工作汇报

各单位水土保持验收小组领导:

醴茶高速公路是湖南省高速公路网“五纵七横”中的重要一段,是湖南省的又一条南北大动脉,全长105 km,路线起于醴陵板杉乡,终于平水镇,与衡炎高速相接,途经醴陵市、攸县、茶陵县,于2013年11月30日建成通车。为完善全省路网结构,提升株洲交通网络,开发醴陵、攸县、茶陵的旅游资源,辐射和带动湘东地区的经济发展,打造成一条景观路、生态路,强化环境整治,改善环境质量,防止水土流失,认真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及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对醴茶高速全线《评估工作联系单》等要求,确保本项目顺利通过水保验收,我单位作出了如下开展工作:

一、现场踏勘

为有效推进水保验收工作,作为水土流失的重点防治措施,如排水工程、挡土墙、植物措施、围墙,这些措施均能达到治理水土流失的目的。2016年3月31日,经建设单位、水保验收单位及绿化施工单位相关人员一起现场踏勘,针对醴茶高速沿线有几个较大的取、弃土场及裸露边坡,土质较差,无植物生长所必须的土壤,植物防护措施效果不佳地段进行恢复。

二、水保机构、体系的建立和执行

从开工至今,我项目就对水土保持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做到了水土保持工作与施工同步实施,水土流失防治各项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 2 页 共 3 页

为了及时落实主管部门各项管理要求,加强沿线生态恢复,我公司拟派专管理负责及协调人员,监管水土保持工作,确保各项措施及制度的贯彻落实。

绿化单位进场后,立即编制了水保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在专项施工方案中详细编制了水保方案,明确水土保持措施,对沿线整改点及时进行巡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1.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水土保持教育,增强水保意识,确保本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再上新台阶。

2.将水保工作贯穿于施工全过程,加强对施工现场水保工作巡查力度,切实做好水保防范工作。

3.组织全体管理和技术人员学习水土保持知识,提高水保业务素质,杜绝在施工期间破坏环境和水土流失情况的发生。

4.施工前先进行了水系调整,做好了水系断开和恢复计划。 5.对于较大灌溉渠,确保不影响春耕生产,对于小型灌渠,断开前均设有临时过水沟和过水设施。

三、施工工艺

高速公路坡面因山势和征地等原因,一般都较陡急(如右幅K17

4、K193,左幅K269等),修整前边坡因暴露风化,碎落,形式凹凸不平。在进行绿化施工前,对边坡不平整处进行人工修坡,并把坡顶和可视断面一并修整,保持坡体线条明畅。

风电水土保持验收范文第2篇

煤矿项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程序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主要材料

(一)项目建设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二)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及取退水基本情况;

2、取退水计量设施安装简介;

3、取水许可申请手续办理情况;

4、取退水设施建设及试运行情况;

5、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情况及矿井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报告及水质监测资料;

6、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7、节水措施落实情况;

8、实际运行对第三方造成的影响及补偿落实情况。 需要下放水量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保障下放下游河道用水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

地下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还应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报告。

27

三、办理程序

1、水利厅窗口办理;

2、水资源处审查;

3、确定验收时间;

4、现场核实和审验,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5、发放取水许可证。

四、现场验收工作程序

1、现场检查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建设及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的装置和运行情况、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的补偿情况、退水处理设施试运行情况等;

2、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召开验收会议: (1)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2)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3)听取建设单位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试运行等情况的介绍;

(4)会议质询;

(5)验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6)宣布验收意见;

(7)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意见”上签字。

28 煤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验 收 程 序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主要材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申请验收报告(向省水利厅申请);

2、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3、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报告(省水土保持监测站或监测分站出具);

4、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5、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6、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三、办理程序(省级核准项目验收材料报至省水利厅)

1、省水利厅窗口受理;

2、处室(水保处)审查;

3、确定行政验收时间;

4、现场验收或提出验收意见;

5、省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6、下发批文。

四、现场验收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议,听取建设单位有关验收准备情况汇报,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

2、现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及其运行情况。

3、查阅有关资料。

4、召开验收会议: ⑴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29 ⑵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⑶观看工程的声像资料;

⑷听取建设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 ⑸听取施工单位的“施工报告”; ⑹听取监理单位的“监理总结报告”; ⑺听取监测单位的“监测报告”; ⑻听取技术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 ⑼会议质询;

⑽验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责任及核查单位;

⑾宣布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意见”; ⑿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意见”上签字。

30

煤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1、工程大事记;

2、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大事记;

3、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

4、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或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5、水土保持方案及有关批文;

6、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和设计工作报告;

7、各级水政部门历次监督、检查及整改等的书面意见;

8、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9、水土保持设施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10、申请验收报告;

11、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

12、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1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14、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1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31 煤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备查资料目录

1、土壤、地质、水文、气象等设计基础资料;

2、水土保持招投标文件;

3、工程承包合同及协议书(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

4、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5、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6、自查初验资料;

7、阶段验收资料;

8、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及水土保持重大事件资料及文字说明;

9、工程运用和度汛方案以及建设过程水土流失危害和防汛记录;

10、水土保持专项设计、相关主体设计资料;

11、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说明等资料;

12、水土保持监理资料;

13、水土保持监测资料;

14、专项验收相关资料;

15、竣工图纸、竣工结算及有关资料;

16、电子文件资料;

17、其它资料(财务报表等)。

风电水土保持验收范文第3篇

煤矿项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程序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主要材料

(一)项目建设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二)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及取退水基本情况;

2、取退水计量设施安装简介;

3、取水许可申请手续办理情况;

4、取退水设施建设及试运行情况;

5、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情况及矿井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报告及水质监测资料;

6、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7、节水措施落实情况;

8、实际运行对第三方造成的影响及补偿落实情况。 需要下放水量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保障下放下游河道用水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

地下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还应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报告。

27

三、办理程序

1、水利厅窗口办理;

2、水资源处审查;

3、确定验收时间;

4、现场核实和审验,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5、发放取水许可证。

四、现场验收工作程序

1、现场检查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建设及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的装置和运行情况、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的补偿情况、退水处理设施试运行情况等;

2、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召开验收会议: (1)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2)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3)听取建设单位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试运行等情况的介绍;

(4)会议质询;

(5)验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6)宣布验收意见;

(7)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意见”上签字。

28 煤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验 收 程 序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主要材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申请验收报告(向省水利厅申请);

2、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3、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报告(省水土保持监测站或监测分站出具);

4、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5、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6、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三、办理程序(省级核准项目验收材料报至省水利厅)

1、省水利厅窗口受理;

2、处室(水保处)审查;

3、确定行政验收时间;

4、现场验收或提出验收意见;

5、省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6、下发批文。

四、现场验收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议,听取建设单位有关验收准备情况汇报,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

2、现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及其运行情况。

3、查阅有关资料。

4、召开验收会议: ⑴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29 ⑵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⑶观看工程的声像资料;

⑷听取建设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 ⑸听取施工单位的“施工报告”; ⑹听取监理单位的“监理总结报告”; ⑺听取监测单位的“监测报告”; ⑻听取技术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 ⑼会议质询;

⑽验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责任及核查单位;

⑾宣布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意见”; ⑿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意见”上签字。

30

煤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1、工程大事记;

2、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大事记;

3、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

4、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或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5、水土保持方案及有关批文;

6、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和设计工作报告;

7、各级水政部门历次监督、检查及整改等的书面意见;

8、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9、水土保持设施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10、申请验收报告;

11、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

12、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1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14、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1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31 煤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备查资料目录

1、土壤、地质、水文、气象等设计基础资料;

2、水土保持招投标文件;

3、工程承包合同及协议书(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

4、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5、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6、自查初验资料;

7、阶段验收资料;

8、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及水土保持重大事件资料及文字说明;

9、工程运用和度汛方案以及建设过程水土流失危害和防汛记录;

10、水土保持专项设计、相关主体设计资料;

11、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说明等资料;

12、水土保持监理资料;

13、水土保持监测资料;

14、专项验收相关资料;

15、竣工图纸、竣工结算及有关资料;

16、电子文件资料;

17、其它资料(财务报表等)。

风电水土保持验收范文第4篇

煤矿项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程序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主要材料

(一)项目建设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二)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及取退水基本情况;

2、取退水计量设施安装简介;

3、取水许可申请手续办理情况;

4、取退水设施建设及试运行情况;

5、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情况及矿井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报告及水质监测资料;

6、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7、节水措施落实情况;

8、实际运行对第三方造成的影响及补偿落实情况。 需要下放水量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保障下放下游河道用水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

地下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还应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报告。

27

三、办理程序

1、水利厅窗口办理;

2、水资源处审查;

3、确定验收时间;

4、现场核实和审验,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5、发放取水许可证。

四、现场验收工作程序

1、现场检查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建设及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的装置和运行情况、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的补偿情况、退水处理设施试运行情况等;

2、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召开验收会议: (1)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2)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3)听取建设单位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试运行等情况的介绍;

(4)会议质询;

(5)验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6)宣布验收意见;

(7)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意见”上签字。

28 煤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验 收 程 序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主要材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申请验收报告(向省水利厅申请);

2、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3、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报告(省水土保持监测站或监测分站出具);

4、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5、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6、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三、办理程序(省级核准项目验收材料报至省水利厅)

1、省水利厅窗口受理;

2、处室(水保处)审查;

3、确定行政验收时间;

4、现场验收或提出验收意见;

5、省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6、下发批文。

四、现场验收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议,听取建设单位有关验收准备情况汇报,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

2、现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及其运行情况。

3、查阅有关资料。

4、召开验收会议: ⑴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29 ⑵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⑶观看工程的声像资料;

⑷听取建设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 ⑸听取施工单位的“施工报告”; ⑹听取监理单位的“监理总结报告”; ⑺听取监测单位的“监测报告”; ⑻听取技术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 ⑼会议质询;

⑽验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责任及核查单位;

⑾宣布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意见”; ⑿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意见”上签字。

30

煤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1、工程大事记;

2、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大事记;

3、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

4、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或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5、水土保持方案及有关批文;

6、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和设计工作报告;

7、各级水政部门历次监督、检查及整改等的书面意见;

8、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9、水土保持设施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10、申请验收报告;

11、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

12、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1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14、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1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31 煤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备查资料目录

1、土壤、地质、水文、气象等设计基础资料;

2、水土保持招投标文件;

3、工程承包合同及协议书(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

4、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5、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6、自查初验资料;

7、阶段验收资料;

8、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及水土保持重大事件资料及文字说明;

9、工程运用和度汛方案以及建设过程水土流失危害和防汛记录;

10、水土保持专项设计、相关主体设计资料;

11、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说明等资料;

12、水土保持监理资料;

13、水土保持监测资料;

14、专项验收相关资料;

15、竣工图纸、竣工结算及有关资料;

16、电子文件资料;

17、其它资料(财务报表等)。

风电水土保持验收范文第5篇

有关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二、防治责任范围

1、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与实际发生的责任范围对比,调整变化的原因。

2、扰动土地的治理面积、治理率。

三、工程设计

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在设计报告中的设计要点,重大设计变更。

四、施工

1、工程量及进度。各项防治工程完成的数量、实施时间,与批准的方案实施时间、工程量比较,并分析其原因。

2、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事故及其处理。

3、工程建设大事。包括有关批文,较大的设计变更,有关合同协议,重要会议等。

4、价款结算。批准的工程量及其投资,施工合同价与实际结算价对比,分析增减的原因。

五、工程质量

1、项目划分。水土保持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情况。

2、质量检验。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检验方法,检验结果。

3、质量评定。初步验收确定的各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对整体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价。

六、工程初期运行及成效评价

1、工程运行情况。各项水土保持工程建成运行后,其安全稳定性、暴雨后的完好情况,工程维修、植物补植情况。

2、工程效益

(1)水土流失治理。工程试运行期间控制水土流失面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及治理程度,项目区水土流失强度变化值。废弃土、石、渣的拦挡量、拦渣率,各类开挖面、拆除后的施工营地的平整、护砌量,植被恢复数量。

(2)植被变化。建设前、施工期间、竣工后林草植被面积,植被恢复指数。

(3)土地整治及生产条件恢复。土地整治率,施工临时占用耕地的恢复数量,土地生产力恢复能力。

(4)水土流失监测。根据水土流失专项监测报告,提出施工期间、工程运行后水土流失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对水系、下游河道径流泥沙影响,水土流失危害情况变化。 (5)综合评价。主体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的实际影响范围、程度、时间,水土保持工程的控制效果,防治成效。

七、附件及有关资料

1、工程竣工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

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文件、资料

3、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报告

4、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5、水土流失专项监测报告

6、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图

7、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影像资料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 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质量,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

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与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

第六条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各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下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全国性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四)国际河流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七条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四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一万立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委审批的;

(二)在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干流上取水的;

(三)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五)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

第八条

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

第九条

申请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

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四)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甲级证书,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乙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乙级证书后的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水利部备案。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证书的,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

第十二条

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报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流域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直接报水利部审查。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

第十三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资质申请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水利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或者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水利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名单和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上岗培训证书。

水利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培训证书。

持证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书中载明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

持证单位受委托完成的成果,必须附有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签名以及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及其委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持证单位从事业务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

(一)没有在合同或完成的成果上注明资质等级、编号、技术负责人等有关内容的;

(二)一年内完成的成果两次没有通过审查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人员或设施设备发生变动,不符合资质申请最低标准的。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地址变更的;

(三)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四)其他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距期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其评价或者论证报告无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资质证书,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收缴其资质证书:

(一)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的业务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活动的;

(四)出借资质证书的;

(五)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取得资质证书后两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风电水土保持验收范文第6篇

1、中标通知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施工合同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开工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竣工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竣工证明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6、竣工图纸 .........................错误!未定义书签。

7、施工组织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8、企业资质 .........................错误!未定义书签。

8.1企业营业执照 ................错误!未定义书签。

8.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8.3企业税务登记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8.4 中国国家CCC产品认证证书(生产许可) .........错误!未定义书签。

8.5 安全型式检验报告(产品鉴定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8.5.1安全型式试验报告(1000A-630A) ...........错误!未定义书签。

8.5.2安全型式试验报告(1600A-1000A) ................错误!未定义书签。

8.5.3安全型式试验报告(2000A-1600A) ................错误!未定义书签。

8.5.4安全型式试验报告(5000A-2500A) ................错误!未定义书签。

9、项目负责人 专业人员岗位证书 上岗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施工现场质量检查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材料合格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1导电铜排质量检验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2独立PE紫铜带质量保证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3铝合金型材质量证明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4母线槽产品合格证书(2013年6月20日)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5母线槽产品合格证书(2013年7月12日)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6母线槽产品合格证书(2013年8月16日)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7插接箱产品合格证书(2013年7月16日)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8插接箱产品合格证(2013年10月16日)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9常熟开关合格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质保协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整改协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

风电水土保持验收范文

风电水土保持验收范文第1篇水土保持验收工作汇报二○一六年四月十日目录一、现场踏勘二、水保机构、体系的建立和执行三、施工工艺四、具体...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