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范本二范文
反担保合同范本二范文第1篇
身份证号: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河南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确保德信字第号《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证担保方河南德信投
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权益,甲方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债权。乙
方依据德信字第号《借款合同》向甲方担保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借款月利息为% ,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及其
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
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
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5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股东会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
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
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
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
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股东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反担保合同范本二范文第2篇
合同编号:昆丰抵字 第 号
抵 押 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黑龙江省昆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黑龙江省昆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381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彦 联系电话: 13946203606 传 真: 0451-84211561 邮政编码: 150018
债务人(被担保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鉴于 (以下简称债务人)向克山润生村镇银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申请贰佰万元借款,为确保债务人就上述借款与债权人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及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 )《委托担保合同》的全面履行,甲方自愿以其依法所有的房产为债务人的上述借款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 1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期限:
担保债权种类: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并由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 担保债权金额(大写):贰佰万元整
担保债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关于抵押财产的状况:
抵押财产名称:房地产权 抵押财产位臵: 抵押财产权利凭证号: 抵押财产价值(大写):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1、乙方依据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 )约定,因债务人违约而发生乙方代债务人偿还给债权人的全部欠款本息、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因实现抵押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等。
2、债务人依据《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期限。
抵押期限为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五条 甲方义务:
一、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应妥善保管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当抵押物发生损毁、灭失或其他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甲方应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重新恢复抵押物价值的方案。
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出售、交换、出租、赠与、再抵押或以其 2
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三、抵押期间,因国家建设和城市拆迁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的,甲方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同意就该抵押物的拆迁补偿金、赔偿金、保险金等由乙方优先受偿。双方亦可重新设定抵押。
四、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即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承担登记费用,需要乙方协助办理时,甲方应承担乙方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房地产他项权证交与乙方保管。
五、主合同履行完毕,不发生处分抵押物情形的,甲方接乙方通知后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如房屋设定抵押时为第三人使用(租赁或借用),该房屋抵押期间,第三人使用期限届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与第三人重新签订使用该抵押房屋的合同;如第三人使用期限未届满,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需要处臵该抵押房产的事由,抵押人应负责收回房屋,以便于乙方实现抵押权。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妥善保管所有抵押物相关权利凭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均应向非违约方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抵押物的处臵。
一、在乙方为债务人担保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同意乙方立即依法处臵抵押物。
1、债务人不履行与债权人约定的偿债义务使乙方代为履行,保证合同自然终止的。
2、债务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甲方发生分立、合并、重组、转让而分立、合并、重组、转让后的企业不承担其债务的;甲方为自然人时,抵 3
押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的,或者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义务的。
3、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抵押双方未能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时,乙方享有被拆迁人的权利,包括以产权调换、货币安臵等方式获得被拆迁人的安臵补偿权利。
4、债务人违反与银行签订的主合同约定而有影响银行债权实现风险的或违反与乙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而有导致乙方发生代偿风险的。
5、债务人对乙方有其他形式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就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6、其他足以影响债务偿还的原因。
二、出现上述情形的,甲方同意乙方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的方式处臵抵押物。甲方同意乙方直接委托 拍卖行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也可双方议价折价处臵。处臵抵押物的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不足部分乙方仍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
三、处臵抵押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甲方股东会及董事会(甲方为自然人时为:甲方及其他共有人)同意将抵押物全部价值用于抵押,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当乙方依据本合同行使抵押物处分权时,愿意无条件交付该抵押物,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缺少甲方股东会及董事会同意该房产设立抵押的书面文件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甲方为自然人时必须有其他共有人的签字说明)。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承担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和抵押物评估、登记、鉴定、保险、保管等涉及的费用,其相关产权证书和全部法律文件由乙方保管。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投保期限要长于担保期限六个月。抵押物保险的相关单据由乙方保管。抵押期间,若抵押物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甲方同意乙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乙方存入指定的帐户; 4
2、如债务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乙方将保险赔偿金全部归还甲方;
3、如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乙方承担代偿责任后,保险赔偿金用于债务人向乙方清偿债务。
4、若乙方所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担保其债权,债务人应在15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当抵押物价值明显降低时,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与降低部分价值相当的抵押物,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
四、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赠与、转让、出租、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五、抵押期间,甲方应合理使用抵押物,负责抵押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乙方有权对抵押物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应当积极配合。
六、甲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权等)。
第十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即主合同、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登记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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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债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若甲方为自然人---甲方(签字): 甲方共有权人(签字):
反担保合同范本二范文第3篇
身份证号: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河南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确保德信字第
号《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证担保方河南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权益,甲方以其持有的
有限公司
%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债权。乙方依据德信字第
号《借款合同》向甲方担保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整,借款月利息为
%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
有限公司
%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5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股东会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
公司股东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反担保合同范本二范文第4篇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出质人):地址:
身份证号码:
因(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金额)(详见借款合同:)。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的合计%份额的股权(以下称质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现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股东名册,并办妥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妥上述记载及登记手续,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乙方应就下列所有款项向甲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1、借款人应向甲方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
权的费用等。
2、甲方为实现质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
等。
第四条担保期间
1.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自实际发生上述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具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就出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1.出质股权价值减少,出质人拒绝恢复出质股权的价值或拒不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新
担保;
2.借款人未按约清偿借款本息的;
3.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4.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出质股权,影响甲方实现债权、质权的。
第六条质权实现的方式
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处分出质股权,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1.与乙方协议,以出质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出质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甲方与乙方未就质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出质股
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有妥善保管出质股权证明材料的义务。
2.一旦甲方发现乙方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向第三方转让出质股权或其他有可能损害
甲方利益的情况发生,甲方有权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有权提前处分出质股
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乙方不得隐瞒质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
已设定质押权等)。
4.出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出质股权转让、再质押或委托他人管理
等方式进行相应处置,并不得实施降低或可能降低出质股权价值的任何行为。
5.乙方及乙方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应在发生下列情况之日起日内
书面通知甲方: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转投资、担保;
(2)变更公司形式;
(3)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5)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
6.借款期限届满或甲方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未能归还欠款的,甲方为实现质
权而将出质股权依法拍卖、变卖,或在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实现质权而要求受让股权,乙
方应同意甲方提出的质权实现措施,并承诺全面配合甲方完成出质股权处置产生的相关
事项。
7.有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或出质
人的抵押物或出质物;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不因甲方存在借款人或其他任何人提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而受到影响。
8.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出质人对借款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向甲方承担
连带责任。
第八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1.其对用于本合同出质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该股权属无权利瑕疵股权(包括
但不限于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权或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形)。
2.其股权出质行为完全符合《公司法》之相关规定。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其所持有的
股权之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4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质物
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可要求乙方按贷款总额的%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应按贷款金额总额的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
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
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2.本反担保合同应持续有效,并不得撤销。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2、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公司签署本合同。
3、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仔细阅
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且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
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第十四条其他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反担保合同范本二范文第5篇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出质人 :(以下称 乙方 )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电话:
债务人 :(以下称 丙方 )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电话:传真: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质权人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
3 限公司支行申请的人民币万元(大写)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综合授信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质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出质人以其所有公司%的股权(股份)向质权人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出质人、质权人、债务人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质权的设定合法、有效,保障质权实现无障碍,以达到本合同提供反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质权人):
2、乙方(出质人):
3、丙方(债务人):
4、银行:指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5、目标公司:指出质人持有其股权的公司。出质人将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6、主合同:指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
7、《委托保证合同》:指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
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 的债权
1、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
2、乙方自愿以股东的身份并且以权利质押的形式将本合同记载的质物出质给甲方,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
第三条质押权利详情
1、目标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并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出资人分别为:出资人,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出资人,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出资人,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
4 2、乙方以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及所有股权派生的权益质押给甲方。
第四条质押权利的内容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质物的权利,质物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及派生的权益,仍然属于质物。
2、本合同如果没有其他说明,股权是指乙方作为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目标公司事务并享受财产利益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①乙方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给出资证明书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②乙方以自己利益并兼以目标公司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议决议事项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③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属于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的所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4、质物的质押价值:甲乙双方约定质物的价值为人民币万元。但是,前述关于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据本合同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质权的最终价值,以甲方实现质权时实际处置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五条 质押反担保 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丙方向银行偿还的资金总额和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最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质押反担保 期限
5 质押反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被完全清偿之日为止。
第七条质押登记
1、乙方将有关质押的事宜记载于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并且在本合同签署后七日内,将由目标公司签发的、记载有关质物质押事实的股东名册正本壹份,交付予甲方存管。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质押登记的,乙方负有依法办理质物质押登记等程序和手续的义务,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质权的效力
甲方根据本合同对质物享有以下多项权利:
1、甲方对质物享有唯一质权、唯一优先受偿权。
在本合同签署前,质物上不存在任何质押和担保。在质押期限内,乙方不得在质物上再设定担保。
2、甲方对质物享有了解检查权。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目标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资料,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质物的受益情况。
3、甲方对质物行使的限制权。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质物的,乙方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者向第三方提存。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事先告知甲方。但是本合同签署日后,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乙方行使在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时,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详细的资料:
(1)目标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
(2)目标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目标公司的合并或分立;
(4)目标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5)目标公司任何重大举债或任何可能导致重大负债的行为;
(6)目标公司处置重大资产;
6 (7)目标公司利润分配。
4、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法定孳息。
在质押期限内,对于质物产生的一切收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动用;当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直接以该收益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
5、甲方对质物享有依法处分权。
当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质物,并将所得价款连同质物的孳息,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
6、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甲方的权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15 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其它等值财产充当质物(补充反担保)或者在 15 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新担保(补充反担保),以弥补质物价值的不足。乙方及丙方不提供补充反担保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宣布处分质物。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连同质物的孳息,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丙方违反主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
2、主合同银行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丙方未清偿全部债务的;
3、经过评估证明丙方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4、贷款到期前任何时间内,已经证明丙方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他偿债办法;
5、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7 天内,未受丙方清偿的;
6、甲方请求丙方、乙方提供补充反担保,丙方、乙方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
7、质物的价值减少,丙方、乙方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
7 8、乙方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重复设定质押;
9、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
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
10、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在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时间(无论该情形是否延续),甲方有权行使本款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权利,乙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1、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担保债务;
2、依法处分质物,并就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办理提存;
3、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分质物:
1、以质物折价抵偿债务;
2、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
3、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第十条质权人的权利
1、甲方可以授权其代表在任何合理时间对质物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依法另行追偿。
2、当丙方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丙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的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公证
8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费用由丙方负责。
2、乙方确认: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若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还款义务,否则,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3、丙方确认:如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4、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5、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
根据本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有该证书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股权及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第十三条违约 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义务与责任的,应按主债务金额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在其反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盖章(单位)/签字(个人)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三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甲、乙、丙三方关于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的约定优先于上款执行。
9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公证处及备案。
(签字盖章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反担保合同范本二范文第6篇
反 担 保 合 同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反担保人:
1、(企业):
地址: 注册号:
2、(企业):
地址:注册号:
3、(企业):地址:注册号:鉴于被担保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万元,期限(月),需要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对此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签订了委保字()第()号《委托担保协议书》,担保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接受反担保人为被担保人的上述借款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反担保人保证范围:
1、被担保人向贷款人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下简称应偿债务,当担保人已代被担保人垫付应偿债务后则简称担保债务)。
2、反担保人收到担保人的催款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代被担保人支付应偿债务或担保债务。
3、被担保人应向担保人偿付的担保债务、担保费(含延期期间的担保费)以及担保人替被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和逾期罚息、因诉讼而付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人员(限三人)工资、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第三条 反担保期限自被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 反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向贷款人支付应偿债务或向担保人支付担保债务或反担保债务后,即可根据本合同向被担保人主张追偿权。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未经反担保人同意,不得与被担保人商定增加担保金额、改变币种、提高利率、延长期限。否则,反担保人对加重被担保人债务的部分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六条 反担保人允许担保人自行决定将担保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但应在转让后迅速书面通知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
第七条 管辖约定:本合同发生诉讼时的管辖法院为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八条 特别约定:贷款人若以被担保人和担保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时,反担保人将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请求法院在判决书或调解书的主文上明确反担保人的追偿权,以期避免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和各方精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与上述借款合同对应的保证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是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委保字()第()号《委托担保协议书》的从合同,但不因主合同无效而减免反担保责任,即反担保人仍需对被担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按合同第二条的保证范围承担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 三 份,担保人、各反担保人均执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合同范本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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