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维权服务范文
法律援助维权服务范文第1篇
1、 您所在的兼职中介单位规模多大?
A、由十人以上组成的有制度的正式组织B、五人左右的简单团体
C、仅是偶然帮同学或用人单位的忙D、其它
2、您做校园兼职中介的工作已经多长时间了?
A、不到半年B、一年左右C、1~3年D、三年以上
3、您是 ______。
A、在校大学生B、专门从事兼职介绍的人员
C、在职人员,兼职是帮大学生找兼职D、其它
4、您的单位对用人单位______。(诚信度方面)
A、不了解B、了解一些C、非常了解D、没考虑过
5、您所介绍的兼职是什么类型的最多?
A、促销类B、餐厅服务生等简单劳动
C、对学生专业学习有帮助的D、其它
6、学生兼职平均每小时的工资为?
A、5元及以下B、5~8元C、8元以上
7、是否有学生兼职过程中因权益被侵害而向您求助?
A、有,很少B、有,很多C、从未有过(选此项请跳过题)
8、您怎样处理学生兼职期间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可多选)
A、安慰学生B、与用人单位协调C、找相关部门解决D、其它方式
9、学生兼职期间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是否能妥善解决?
A、是B、大部分都可以C、少数可以D、都不能
10、请写下您给寻找兼职或正在兼职工作的大学生们的建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请写下您为了解决大学生兼职期间权益维护所做的努力。
法律援助维权服务范文第2篇
调查员姓名:孙晶学号:1021201453861 班级:
问卷:
第一部分 您的基本情况
一、性别:1 男2女(1)
二、年龄: ( 28 )
三、文化程度:(4)
1小学及小学以下 2初中 3高中(中专、技校) 4大学本科以上
四、职业:(7)
1在校学生 2教、科、文、卫、体人员 3士兵、武警战士 4国家公务员(含工青妇组织) 5部队军官(合武警部队) 6企业管理人员 7企业职工、职员 8自由职业者 9离退休人员 10无业 11其他
第二部分 问卷内容(除有说明的题目外均为单选题)
一、您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是(1)
1保护公民权利
2处罚违法犯罪
3规定公民的义务
4巩固统治阶级
二、您认为法律与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1)
1关系密切
2关系不大
3没关系
4说不清
三、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是从什么地方来的?(1)
1电视
2报纸上
3网络
四、您认为反腐败最重要的方法是(可选两项)(2,5)
l领导机关和领导于部带头廉政勤政
2加强法治,严格执法
3加快改革,发展经济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道德水平
5严刑峻法,狠治贪官污吏
6其他
五、周围的人一般把"被告"看成?(3)
1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2打官司时理亏的一方
3打官司时的一方
4没注意过这个词
六、公路上闯红灯或者骑车带人以及酒后驾车的行为 您认为(2)
l不必大惊小怪 2应严格禁止 3应加以处罚 4应加强宣传教育 5不好说
七、 您与他人发生纠纷,您觉得通过哪种途径解决更好一些(3)
1请双方单位领导出面协调解决
2双方和平协商解决
3向法院提起诉讼
4找关系或中间人解决
5其他
八、某人抬到一个钱包,内有2000元,但失主很富有,您认为他应当把钱包还给失主吗?(3)
1可以不还
2可还可不还
3应当还,应当这样做人
4应当还、不还就是违法
九、甲、乙两人是亲密无间的朋友,因买房需要,甲向乙借款二万元,五年内归还,您认为甲应当写借条给乙吗?(2)
l不用写
2应当写
3写不写都无所谓
十、如果您购物时受到商场保安人员无理搜查您随身携带的物品,您会(3) 1忍让,不跟他一般见识,但以后再也不来这里购物
2拒绝,强烈抗议
3找商场领导或消费者协会解决
4到法院告他们
5其它
十一、在工作中,如果遇到本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您会(4) 1找政府部门解决
2找单位领导协商解决
3不予计较,以后再说
4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5其他
十二、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您的意见是(2)
1这是一件造福百姓的好事,坚决拥护
2我赞成这个规定,但认为应当修改完善
3现在过节太冷清了,不应当执行这个规定
4应当废除这个规定
5其他
十三、您听说过"依法行政"吗?(1)
1说过
2没听说过
十四、遇到纠纷时,你倾向于(2)
1私了
2去法院解决
十五、对于提示大连市民的法律意识,你有什么建议?
首先,要进行普法教育,让广大大连市民都能学习到基本的法律常识其次,多宣传一些真实案例,让市民意识到法律意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最后,鼓励市民遇到纠纷要多运用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权
总之,要把教育,宣传作为提示大连市民法律意识的重点,通过实际案例来让我们大连市民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法律援助维权服务范文第3篇
关键词:网络购物 消费者维权 网购交易平台 电子商务
1 网络购物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已逐渐成为现代消费者最为熟悉的消费方式。对比传统的实体购物,网络购物具有便利性,节约交易成本和交易电子化的显著优势。首先是便利性,传统的实体购物方式往往会受到很大的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制,就比如某位内陆消费者很喜爱吃海鲜,却因为地理位置上购买海产品相对麻烦,而最终放弃购买。而网络购物却恰恰可以消除这一类的限制,满足消费者无论何时何地都能买到心仪商品的愿望。其次,网络购物也能够节省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由于网购平台可以提供同一种产品自来多个供应商的商品信息,方便消费者“货比三家”,这大大降低了消费者“买贵了”的风险;第二,由于网络购物具有自身独特的系统性,它把生产、销售、供货和运输等环节有机地组合起来,这大大降低了供应商的成本,这也变相地拉低了商品的价格,对消费者而言当然就是交易成本的节约。最后,网络购物能将交易过程电子化,它结合了互联网技术,将真实的商品以图片、文字或者视频的方式展现给潜在的消费者,以阿里旺旺等网上聊天软件来取代实体店的商品咨询,在确保消费者获得有关产品的详细信息的前提下,又能够大大降低经营实体店的繁琐过程。
现阶段,我国发展最为迅猛的网络购物平台有天猫、京东、苏宁易购和当当等。其中,最为熟悉的莫过于马云的天猫了。有数据显示,2016年双11天猫购物节仅一天的交易额就已超过1207亿元,无线成交占比近82%。网络购物正在凭借自身独特的优势,以一种惊人的速度占据人们的消费生活,成为一种生活时尚。
2 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面临的问题
网络购物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变化是有目共睹的,然而也正是由于其自身的独特性,也导致一些风险问题的出现。
2.1 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在传统的实体购物中,消费者往往可以通过肉眼、触摸等较为直接的方式获悉商品真实情况。但由于网络购物具有交易电子化的特点,这就使得消费者只能将网上的图片、卖家的描述性文字等虚拟的资料作为商品的参考依据。显然,这样的交易行为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消费者作出的购买决定是建立在得到关于消费商品的充分而全面的信息的基础上的,网络购物平台恰巧能为一些不良商家提供欺诈销售的可乘之机。一些商家为了谋取利润,用一些夸张的图片进行广告宣传,之后会在商品的尺寸和材质上作手脚,以误导消费者的形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现如今最为常见的“刷单”现象也是一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它具体是指商家雇佣一些“职业刷单者”,以支付一定报酬为回报要求他们进行一些虚假交易,以达到迅速提高商品交易量的目的。由于大部分传统消费者都有“盲目跟从”的消费习惯,所以在了解商品信息时总抱有“买的人多,东西就一定好的”的观念,不良商家正是利用这种消费心理,利用造假的方式来侵害消费者权益。
2.2 消费者的安全权始终存在隐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传统的实体购物中,消费者还可能因为产品的质量问题而受到人身安全上的损害,更何况是网络购买回来的商品呢?此外,消费者的安全权不仅指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这个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消费者已越来越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网购平台信息管理的疏漏正使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大量转向“公开”的状态。无论是单纯的消费者个人隐私,或者是重要的银行交易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获得,这都对消费者安全权的极大侵害。现在,越来越多消费者反映的“骚扰电话”现象就是个人信息泄露的典型表现。商品选择,货款支付和货物运输是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环节,正是由于消费者存在真实的购买欲望,所以销售商和物流公司就能够充分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从而可以将这些“高质量”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通过一些不公开的渠道出售到一些销售公司手中,将消费者的隐私当作商品一样流通下去。这样的行为是十分可恶的,国家必须出台相关法律来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
2.3 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实现有待解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签订合同是购物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而网络购物签订的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大部分的合同往往包含免除经营者责任或者加强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消费者往往会忽视这些关键的条款,抑或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接受了这种“霸王条款”。显然,这种合同的签订是置消费者利益为不顾的。例如,有些商品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当进入淡季時大部分商家会推出换季减价活动,但是他们往往会在销售这些商品时附属一些特殊“条款”,如“恕不退换”等,这显然是违背商品的“三包”政策的。如果消费者购买部分优惠的商品,是以放弃后续的质量保障为代价的话,我觉得这种看似“互利”的交易行为其实就是一种权利被迫转让的一种不公平的交易罢了。
2.4 消费者的求偿权行使难度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现实的实体购物中,消费者若发现所购买的商品有问题,可以直接返回实体店,要求销售方满足自己更换、退款和协商的要求。然而网络购物正式由于其模式的特殊性,导致消费者的求偿难度提升了。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责任主体难以确认。由于在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没有进行面对面的接触,所以一旦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仅根据网购平台中商家信息很难及时找到真正地责任主体;第二,产品质量问题认定模糊。部分商品没有达到购买者的预期,其实往往是商品本身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但是消费者自己很难对质量的好坏进行专业化的辨别能力,商家就是利用购买者的这种“非专业性”而将一些问题商品糊弄着销售出去。第三,管辖确定困难。由于网络购物具有一定的跨区域性,所以消费者行驶求偿权时会遇到管辖确定困难的问题。
2.5 消费者的隐私权得不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国内对隐私权的具体定义如下:“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在过去长期不受到管理部门的重视,一方面,由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有限,获取个人信息的成本远远超出带给信息购买者的预期收益,很难会有人去出钱购买这些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当时数据网络正在建设中,信息与信息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独立性,单纯获得张三某一方面的个人信息之后就没有渠道获得更多相关信息内容了,对于那些不法分子而言,购买的个人隐私无法产生更多的效用,自然就会认为这些信息是无用的了。然而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在近年得到的飞速发展,势必会带动更多的消费者进入互联网这个大环境中,一同带来的还有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信息风险。消费者想在网络环境中购买商品或者服务,首先要做的就是在第三方的交易平台注册账户。由于现在淘宝、京东等大型交易平台已经实行实名化,所以大部分网购消费者在注册购物账号时,都被要求填写大量的个人信息,除了姓名、年龄、所在地等基本信息,还需要提供至少一种网络支付的信息,这里会涉及到消费者网上银行的账户信息。此外,在進行网络购物时,交易平台还会根据对于消费者的历史消费记录,整理出消费者个人的消费需求取向。且不论这些信息在作为第三方的交易平台是否得到很好的保护,在这个计算机技术已经达到高水平的科技时代,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私自获取甚至保存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的个人信息就变得再平常不过了。
3 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问题的主要诱因
3.1 交易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
在第一部分我们提到过,相比于传统购物方式,网络购物具有明显的便利性、降低交易成本和电子化的优势。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这种优势是在牺牲消费者获取商品完全信息的前提下实现的。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经营者持有更多有关商品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恰恰能够影响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决定,那此时就不存在交易的公平性,因为交易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获取商品相关信息的渠道往往都是经营者预先制作的图片或者文字描述,这些“信息”是否真实,消费者往往没有有效的鉴别手段。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经营者会对销售的商品进行合理的包装。但是网络购物中对于包装合理性的标准没有给出界定,那么就不能排除不法商家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商品性能的手段误导消费者,使他们无法获得商品的真实信息。
3.2 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不到位
尽管网络购物很早就在国内出现,但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始终没有发展到正规化的水平。在传统购物中,集市或者商场往往扮演着第三方的角色。他们是立场绝对中立的协调者,所以交易过程中双方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都十分乐意寻求他们的帮助。第三方交易平台虽然也不参与交易,也是中立方,但是他们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他们的收益来源于平台上实现的交易量。为了吸引更多经营者进入市场进行商品交易,平台会刻意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无须工商登记,只要缴纳少量的保证金就可以和正规经营者一样参与到网络交易中。此外,投诉机制不健全也是突出的问题。当消费者产生纠纷进行投诉时,往往不能得到平台及时的处理和回复,即便及时介入了纠纷,往往也很难给消费者满意的处理结果。长此以往,消费者遇到问题,就不会第一时间想到联系客服,认为平台的投诉机制并不能解决眼前的问题。那么,从市场准入和售后处理两个方面都不能做到维护市场秩序的话,交易平台本应承担的市场监管的义务就“形同虚设”了。
3.3 相关配套法律规制缺失
我国立法制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消费则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基础,许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以它作为参照的。进入21世纪以来,电子商务得到了空前的快速发展,其中的不少规定已经不适用于当前的消费环境了。尽管我国已经出台部分针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但这法律体系毕竟都是建立在传统的交易制度上的,很多理论还是过分依赖于传统,虽然能够一定程度上管理和玉树网络购物行为,但对于部分法条的适用性消费者还是存在不少争议。法律是种社会产物,社会的发展必须带动法律的不断更新,这样法律才能够在不同时期真正发挥其保障社会和谐,维护人民利益的职能。
4 完善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机制的建议
4.1 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在处理网络购物方面的纠纷时主要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作为法律依据的。然而,由于网络购物和实体购物在诸多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这就使得这些现有的法律在处理实际问题时适用性产生了一定偏差。想要全面地保护网络消费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出台电子商务方面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是有很大必要性的:首先,针对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的问题,出台的新法应该做到明确商品相关信息的披露标准。除了商品生产日期,功能和产地等最为基本的信息以外,经营者身份信息也应当在其准许进入市场前提交至网络平台,经平台的专业人员对其真实性审核完毕后进行公开。对于商品信息披露不完全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情况,管理部门除了对当事人采取一定的罚款措施之外,还能够对其个人信用状态进行不良记录的记载。此外,新法应该强化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披露的责任,一来可以促进平台对经营者信息披露的督促工作,二来可以自然地淘汰审核能力不足的网购平台竞争者;接着,针对安全权存在隐患的问题,出台的新法需要关注网购消费者的隐私保护。明确界定网络隐私内容,创建完整的系统化信息管理机制和加强网购消费者隐私权的司法救济是目前有关部门亟待完成的三项任务;其次,要想改变公平交易权实现困难的现状,确立新法时我们还应该考虑到网购时签订的格式合同有效性问题。对于免除经营者责任或者加强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消费者自身应被赋予拒绝接受不公平条款的权利。此外,质量保障是商品交易的原则性问题,它的重要性是不可能被其他任何例如价格的外界因素所动摇的,所以相应法律要对经营者“恕不退换”的这类不合理要求有所限制,保证网络交易的公平性;此外,拓宽消费者依法求偿的途径也是新法应该考虑到的内容。这一方面主要是实现网络购物和实体购物的统一化,使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同样可以寻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的介入来实现依法求偿权的行使。最后,关于消费者隐私权受侵犯的问题,我们可以参考美国的经验。美国在对待消费者隐私权方面,主要从行业自律和国家立法两个方面展开工作,前者主要是对使用消费者信息的机构的授权手续严格把控,后者则是对消费者个人隐私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这样从信息源到信息传递全方位地保护好消费者的隐私权,正是我国相关立法值得思考和借鉴的地方。
4.2 加强网络交易环境的监管
为了实现网络交易环境的规范化,我们可以从政府部门、交易平台和经营者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对网络交易环境进行有效的行政监管是政府部门的当务之急。此处可以借鉴传统的实体购物的监管机制,建立正规化的政府网上监管体系,对网络交易环境进行统一化的动态监管。明确各级行政部门对于网络交易活动的监管职责,促进工商、税务、公安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稳定的监管格局,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实现监管体系效率的最大化。监管体系的建立也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监管部门能够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网络交易中的经营者进行实时的限制,避免由于网络环境和现实生活的不同步性而进步扩大消费者的损失。政府部门还可以从市场准入制度入手,推动网络交易实名制的进一步深化,从根源上实现网络交易环境的有限监管。
第二,作为第三方的交易平台,它是网络交易的组织者,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责任。首先,交易平台要对进入网络市场的经营者进行规范的身份认证。严格审查商家资质,不能为了平台自身的利益而放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导致部分不符合经营者资格的申请者混入市场,增加消费者利益受损的风险。其次,交易平台要把控好流通市场的商品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商品质量抽查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不合格的商品,并将这些商品的信息及时公布于市场,就能够有效地降低消费者购买到不满意商品的概率。最后,交易平台要完善投诉机制的建设来实现令消费者满意的售后服务。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就商品问题产生纠纷时,第三方平台作为中立方,应该及时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不是单纯地设立投诉电话收集问题,却并没有让消费者在投诉过后得到问题的解决。
而针对经营者而言,建立经营者信用体系是十分有效的措施。信用问题是当下的热门话题,它得到越来越多个人和企业的关注。如果把经营者出售的商品质量和他们的信用挂钩,能够从信息传递的角度有效限制他们的交易行为。当经营者出售质量不合格或者假冒伪劣的产品时,信用评价机构会对其信用进行扣分处理并将更新后的结果及时公布到市场中,影响该经营者以后的商品出售;同样的,如果经营者一段时期内完成的交易得到了消费者较为满意的评价,那么评价机构会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情况对该经营者酌情加分,变相地提高他的信誉,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光顾,达到激励经营者保持优秀产品质量的作用。建立合理的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成立公正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構,提升消费者对经营者信用评价的影响力,这三点是利用信用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关键点。
4.3 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购物的优化不但需要法律的保障,政府的监管,还需要消费者自身形成自觉的自我保护意识。在选择商品时,不要片面追求价格上的实惠,也不要单纯亲信他人的推荐,更不要将销售量作为唯一的参考,要学会充分了解商品对你个人的真实价值,做到消费的理性;在支付货款时,一定要确保支付平台的安全性,除了要检查网络环境的安全性以外,还需要对收款人的相关信息,支付的金额数目以及划账的动态情况做到了如指掌;在收到问题商品,权益受到侵犯时,学会利用法律武器,勇敢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 孙国荣.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以合同控制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5(5).
[2] 林海玉.浅析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J].改革与开放,2015(12).
[3] 李文琦.论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D].黑龙江大学,2012.
[4] 牛丹,候昊辰.网络购物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情报科学,2013(7).
法律援助维权服务范文第4篇
摘 要:高校工会应当针对当前存在的缺乏独立性、法治意识薄弱、依法维权乏力、法律法规欠缺、教职工代表大会流于形式、源头参与不足等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工会地位独立,大力提升维权能力,完善相关法律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注重民主监督,切实维护教职工权益。
关键词:高校工会;依法维权;困境
在依法治国的宏观战略下,依法科学维权是新形势下工会职能的核心内容。当前我国高校契约化的人事制度改革,导致高校教职工的权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特点,高校工会维权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笔者通过对J市六所高校工会依法维权现状的调查,发现目前高校工会的维权工作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如何更好地回应教职工诉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高校工会组织急需解决的紧迫性问题。
一、高校工会维权实践
笔者以走访、发放问卷、座谈等方式,并借助各高校工会工作总结,得以了解J市六所高校工会在依法维权方面所做的努力及大致情况。随着“依法治会”“依法维权”指导思想的形成,各高校积极响应,逐步加以重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权工作以努力推动高校平稳改革发展为目标和出发点
高校工会既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又积极引导教职工履行应尽的义务;既引导教职工不仅关注自身的发展,同时也关注学校的教学和学科建设;既加强对工会、教代会理论的研究,用于指导实践,又强化对教代会民主管理平台的运用,面向教代会代表广泛征集提案,确保学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在维权方面始终坚持“两结合”
在维权方面始终坚持“两结合”,即一方面结合“党中央的领导”,另一方面结合“广大教职工的利益”。高校工会既主动听从学校党委的领导,取得党委的支持,又以召开多方联席会议等形式开展民主管理监督工作;既主动把学校党委的指示落实到协调校内各方利益、化解各种矛盾等各项活动中,又能真正做到为学校分忧、为教职工解难;既不断加强维权工作的力度、拓宽维权思路,又深入查找新形势下工会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研究解决的对策和办法。
总之,笔者所调查的高校工会在维权过程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为学校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也得到了广大教职工的好评。
二、高校工会依法维权的困境
总体而言,高校基层工会组织在维护教职工的利益、团结动员全体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让教职工感受到了工会的温暖。但是,目前高等教育改革进一步深化,各种冲突和社会问题频发,高校工会工作面临着实际困难。
(一)工会依法维权的主体——工会自身问题重重
其一,工会依附性强,在高校各部门中处于弱势地位。工会属于高校组织机构的一个部门,依附于学校,没有独立性可言。笔者调查的六所高校工会主席均由校领导副职兼任,副主席大多采取行政任命的方式产生,而非群众民主选举产生。管理人员的调任、晋升以及办公场地、设施、经费的拨付使用等,工会都听从于学校党政的安排,其组织体系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如果校方涉嫌侵权,工会是站在学校还是站在教职工的立场上,毫无疑问,工会很难以中立的身份和姿态来切实维护教职工的权益[1]。校内各二级单位也对工会工作不够重视,因此各级工会组织事实上被边缘化,成为“有其形无其神”的组织。
其二,工会管理人员维权意识淡薄。经调查得知,有部分工会管理人员认为到工会工作就是“休养生息”的,也有认为自己的工作内容就是发放年节福利、组织教职工体检、进行文体娱乐活动,对于侵犯教职工权益行为重视程度不够,在处理方式上多为协调劝说,极少真正倾听教职工的呼声,更不用说拿法律武器维护教职工的权益了。在走访中笔者调查到如下事件:某学院教师参加所在学校组织的出国英语培训,某日晚培训结束步行回家时被他人骑摩托车撞倒造成骨折,該教师向校工会申请工伤认定,但校工会认为不属于工会职责范围之内,仅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就了事,对此事不再理会。此事足以说明工会管理人员缺乏维权的意识、勇气与才干,对教职工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只是寄予同情,而没有通过正当法律程序,义正词严地据理力争,使教职工受损的权益得以恢复和弥补。
其三,工会管理人员维权法律素质欠缺。工会作为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和代表者,工会管理人员法律素养的高低决定了他们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利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笔者通过走访得知,六所高校工会中管理人员法律科班出身的只有10%,多数人没有系统地参加社会保障、集体协商等劳动法律法规及维权专业知识的培训。当工会的法治水平和能力无法契合教职工的利益诉求时,教职工通常会采取新闻曝光、上访,甚至采取过激行为来维权,而将工会维权这条途径搁置一边,由此导致工会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上形同虚设的局面。
(二)工会依法维权的工具——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高校职工维权的法律暂时只有《工会法》《教师法》《劳动合同法》等,在高校工会为职工进行维权时,由于法律条文规定比较抽象,维权有时于法无据。比如《工会法》规定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但《劳动合同法》第6条关于工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规定,只是一个宣言式的条款,意义不大。根据该法第51条规定“高校工会可以代表教职工与学校订立集体合同”,这里“可以”的表述在实践中随意性较大。据笔者调查的几所高校来看,签订的多为高校和教职工本人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签订代表全体教职工的集体合同。再如,高校人事争议救济制度也存在严重缺陷。依据《劳动法》第77条,高校与教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校内调解、申请仲裁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但涉及诸如职务任免晋升、职称评聘、年度教学科研考核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权益纠纷,目前只有学校人事文件、部门规章作为参考,并没有明确的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教职工不服学校的处理决定,只能申诉而无其他的救济手段,而往往申诉也无济于事。遇到这种情况,高校工会管理人员也一筹莫展,因而依法维权工作显得苍白乏力,也无怪乎从事高校工会实践工作多年的管理人员发出“高校工会维权难,难在法制不健全”的呼声。
(三)工会依法维权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能未充分发挥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工会依法组织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组织,享有听取、审议、评议、决定、监督等多项职权。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着会务提案的征集、回复、落实和回访等工作职责。目前高校教代会仍存在浮于形式、各项职能未充分实现、教职工参与积极性不高、领导重视程度不足等问题[2]。据笔者调查,各高校教代会召开时只是表面上热而闹之,根本解决不了教职工迫切关心的实际问题。有的高校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的只有诸如校园规划方案、学院教育事业经费包干实施办法等,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教师年度教学科研考核方案等在教代会上却只字不提或语焉不详。教代会提案不仅数量少,而且由于对提案并没有做深入的调研导致提案质量低、落实也不到位[3]。
三、法治视野下工会维权的对策
(一)实现高校工会独立地位
高校党委行政应给予工会相对独立的空间,保障高校工会组织和经济地位的独立性,使高校工会能够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避免由于工会地位的依附性造成行使权力时畏手畏脚。组织独立性是指工会在组织上只服从上级工会,能够自主地做出决策,同时工会主席和管理人员均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能真正代表教职工的利益并且不参与高校的人事考核,不受到高校行政的牵制;经济独立性是指工会经费的拨付不依托于高校,有稳定独立的来源,并且工会能够独立核算和自主决定经费的使用。高校工会只有实现组织独立和经济独立,才能发挥出主动性和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各项活动,才能真正实现与行政组织平等,从而更好地行使职权,维护教职工权益,不至于成为高校行政的附属品或“喉舌”。
(二)优化工会管理人员配备,提高维权能力
高校工会肩负着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使命,必须尽快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维权队伍。首先,在干部选任方面,应注意人员的年龄及职业素养,应调配年富力强、德才兼备的人员担任工会管理人员。其次,维权队伍要专业化,将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人选拔到工会领导岗位上,积极引进具备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备法律实务技能的人员。再次,高校工会应定期对工会管理人员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与工会职能、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纳入培训范畴,要求工会管理人员熟知与自身工作职责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岗位能力、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教职工遭遇侵权、出现纠纷需要法律帮助时,就能立即伸出援手。
(三)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维权执行效果
立法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从立法的角度要求高校工会在党的领导下,参与高校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以《工会法》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一些细化规则,努力把高校工会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目前职工民主管理、人事争议、集體合同的签订等还是比较笼统,需要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修订,将模糊的表述具体化。除了明确规定对权益受害方的救济手段,还应明确规定对侵害教职工权益行为的惩罚。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健全增强工会维权武器的威慑力,从而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工会作为教代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不仅要充分调动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更要用好教代会平台来落实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当广泛征集提案、深入各院系开展调研,多层次、全方面、宽领域了解广大教职工最关心的实际问题,比如教职工住房、子女入学等,确保教代会提案符合教职工的心声。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教代会平等对话的模式,使教代会成为联系学校和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可以减少纠纷,有效解决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冲突,使教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实现。
如何加强工会的维权工作,一直是行内探索的问题,解决工会维权所遇到的困难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高校工会应当按照依法治校的目标要求,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提升依法维权能力为着力点,在法制轨道上开展工会各项工作,让教职工的权益越将得到更多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方文,章浙根.高校工会维权职能发挥的困境及机制创新———基于聘任制下的教职工权益保障考量[J].重庆行政,2009,(5):105
[2]杨瑞静等.中国高校教代会现状及问题分析[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14.
[3]姚慧.我国高校教代会建设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3:24-30.
法律援助维权服务范文第5篇
民间借贷全攻略:民间借贷维权手册(完整版)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资本融通,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但由于当前普遍的诚信危机,民间借贷往往“借不借由你,还不还由别人”,甚至名为借贷、实为诈骗,使得出借人血本无归,也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存在。如何保护自己借出去的金钱安全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出借人最为关心和头疼的事情。
目前,国家在调整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规定。
由金圣维权律师网 陈其象律师撰写的《民间借贷全攻略:民间借贷维权手册》在网站发表后,接到全国各地网友的大量咨询电话,同时网站上也陆续出现一些盗版文章。经陈其象律师整理,特别策划推出《民间借贷全攻略:民间借贷维权手册(完整版)》,以便更好地指导当事人的民间借贷行为。
闽东日报记者就“民间借贷全攻略”采访陈其象律师 目录
1.什么是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 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
10.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11.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 12.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13.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偿还? 14.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 15.民间借贷如何保证您的资金安全?
16.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保证您的还款权? 17.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
18.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规定? 19.民间借贷如何起诉? 【正文】
1.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 "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 "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陈其象律师提示】
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案例: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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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6个月。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遂判决甲企业返还乙企业借款本金50万元,对乙企业6万元利息予以收缴,对甲企业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
(1)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可撤销合同,经行使撤销权后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案例:张甲妻子和张乙通奸被甲发现,张甲邀集一伙人找张乙理论,声称要对外宣扬张乙的丑事,胁迫张乙写下欠张甲5万元欠条一张。张乙迫于无奈只要写下欠张甲 5万元的欠条。该欠条属于可撤销合同,张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欠条,经法院撤销后该欠条无效。
(2)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不属于出借人所有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案例:甲是当地的能人,大家都把钱交给甲放贷,甲收取借款的利差,甲的行为属于转手放贷违法行为。
(4)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案例:甲在外地做生意,经常急需资金周转。2007年6月,甲找同学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甲言明自己做生意利润可观,愿意付给乙40%的年利息。后双方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甲乙之间的借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57%的四倍即年利率26.28%计算利息,超过年利率26.28%的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5)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违法提供赌资、提供走私资金、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逃跑的资金等,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收缴财产、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甲明知道乙吸毒却仍然将钱借给乙供其购买吸食的毒品。甲的行为属于为乙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的行为,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并可以处以收缴借款、罚款或者予以拘留等处罚。
案例2:甲明知道乙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仍然将钱借给乙作为走私资金。甲构成乙走私罪的共犯,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3:甲因犯杀人罪逃跑向甲借路费,乙明知道甲杀人要逃跑却碍于朋友情面无法推辞而将钱借给甲,则乙构成窝藏、包庇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6)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包括企业之间借贷,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企业之间借贷因违反金融法规而属于无效。
但是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如公民将钱借给企业,或者企业将钱借给公民均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无效。
如,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社会非法集资的行为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做会”的行为无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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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其象律师提示】
出借人务必了解哪些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借贷行为。 无效借贷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如明知是贩毒的人而提供贩毒的资金、明知吸毒的人而提供吸毒资金、明知他人涉嫌犯罪正准备逃跑而提供逃跑的路费等等,这类行为均涉嫌犯罪,不仅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做会”不属于民间借贷,其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除了“会脚”的“会钱”本金部分受保护外,“做会”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做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会脚”人数在30户以上的,或者造成“会脚”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会头”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会脚”以“做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会头”还钱,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受理,只能通过“清会”方式处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做会”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做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是“会钱”本金部分,因“做会”本身容易“倒会”,也不是都有保证的。因此,参加“做会”应当十分谨慎。
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下同),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陈其象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下限是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所谓“高利贷”是指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非指本金和利息全部不受保护,而是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保护;本金和没有超过四倍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案例: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6个月,约定年利息为35%。2008年7月3日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和利息7000元,甲以双方之间系“高利贷”违法为由拒绝还款。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应当偿还乙本金4万元;同时,按照央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57%,四倍就是26.28%,在年利率26.28%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判决甲应当支付乙利息5256元整,对于超出四倍基准利率的利息部分(即1744元)属于“高利贷”而不予保护。
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于出借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也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案例1: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按照不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年利率7.47%的四倍29.88%约定年利息为29%;同时约定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如果到时未支付利息,则未支付的利息部分合到本金计算利息。2008年7月3日甲无法按时支付给乙半年利息5800元,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乙遂向甲要求偿还本金4万元、利息12441元(其中841元是上半年未偿还利息5800元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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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年利息12441元除以本金4万元年利率高达31.1025%,比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88%超过1.22%。因此,只能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88%计算利息,利息应当为11952元,超出的489元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2: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5%即年利息1万元;同时约定利息在借款时预先扣除,乙实际只支付给甲借款3万元。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乙要求甲偿还本金4万元。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出借人将利息1万元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返还借款;同时计算利息的本金也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计算,年利息为7500元,乙应当返还给甲多收取的利息2500元。
【陈其象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禁止复利,“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复利”不受法律保护的界限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虽然约定“复利”,但是按照收取的利息和实际出借的本金计算,利率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范围内的,“复利”仍然受法律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复利”部分才不受法律保护。
实际上出借人可以采取“利息+违约金”的方式达到计算复利的目的,出借人约定借款利率为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还如何计算违约金即可。
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
无息的民间借贷包括定期无息借贷和不定期无息借贷两种。
对于定期无息借贷,借款人到期不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对于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后借款人不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催告后的利息,催告后的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案例1:甲乙是好朋友。2008年3月5日,甲因急需钱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2008年8月1日偿还,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甲一直没有偿还,后甲乙因其他事情发生矛盾,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偿还借款5万元和利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乙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属于无息借贷,但是借款到期后,甲拖欠不还,应当自2008年8月2日起向乙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6.57%计息。
案例2:甲乙是好朋友。2008年3月5日,甲因急需钱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08年8月1日乙因急需用钱要求甲在8月15日之前还款,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乙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属于不定期无息借贷,但是经催告后借款人不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催告后的利息,催告后的利息从2008年8月1日开始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6.57%计息。
【陈其象律师提示】
无息的民间借贷并非一概“无息”,如果借款人迟延还款或者经催告后迟延还款的,还是需要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是口头协议方式。口头协议的最大弊端是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除非对方承认借贷事实或者您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难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民间借贷最好还是签订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欠条”、“借条”等形式进行,这也是简易借款协议一种,但相对于借款合同而言过于简单,往往会为纠纷的解决留下后患。因此,对于数额巨大的民间借贷最好签订详细的借款合同,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陈其象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最保险的做法是采取书面形式,这是发生纠纷时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当事人之间切莫碍于情面而采取口头借贷方式,除非您确实不想到时候要回这笔钱。
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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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愿意”借款的“合意”。
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 完整的民间借贷关系至少包括以下两个要素(步骤):
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表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
其次,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够证明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证据有银行转帐或者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
因此,理论上只有“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帐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充分证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经“提供”了借款。
当然,日常生活中简单的做法是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欠条、收条上写明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否则只有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而不能证明您将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借款合同(借条)还尚未生效。
案例:2008年2月,张某向王某提出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只是写明王某同意借给张某3万元钱。借款协议签订后,王某就当场将3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张某没有开收据给王某。后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只承认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最终王某并没有把2万元借款交给他,主张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尚未生效。王某无奈,后终于找到其他证人,证明亲眼见过王某将3万元交款交给了张某,才澄清了事实。
【陈其象律师提示】
不论采取何种民间借贷形式,都必须将借贷双方的借款“合意”和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事实这两个方面要素用书面形式体现出来,以免发生纠纷。
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民间借贷凭证? “借条”、“欠条”、 “收据”之类民间借贷凭证,一般就是一页纸几行字,由于要将复杂的借贷关系浓缩在简单凭证上,更加需要规范书写,否则将 “后患无穷”。
(1)借条一般书写格式: 借 条
兹(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 )。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计算利息。还款期限年月日前。
此据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提示】
①借条应当写明“借到”多少钱,不宜写“借”多少钱。“借到”表示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 ②借条写清身份证号码和住址,方便将来起诉。出借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2)欠条一般书写格式: 欠 条
兹(借款人)欠(出借人)借款人民币元整(大写: )。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计算利息。还款期限为年月日前。
此据
欠(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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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提示】欠条的内容最好体现出双方之间欠款属于借贷关系。 (3)收条一般书写格式: 收 条
兹收到(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民币元整(大写: )。 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计算利息。还款期限为年月日前。
此据
收(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提示】收条的内容最好体现出双方之间欠款属于借贷关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切莫小看“欠条”、“借条”、“收据”之类凭证,这些凭证有时基本上就是几万、几十万元债权债务的唯一证据,务必规范书写,以免发生纠纷。
需要提醒的是,出借人务必当面亲眼看借款人亲笔签名;借条内容书写人最好是借款人本人。 借款金额务必要有大写金额,以免发生纠纷。 此外,一张“欠条”、“借条”、“收据”上不应当在字里行间留有“空隙”,以免被他人填写上其他不利的文字。
特别提示:对于重要借贷关系,“欠条”、“借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 10.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借款时要打“借条”,最好不要打“欠条”;更不要打“收条”。
“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事实,其法律后果是直接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欠条”虽然可以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证明借贷的事实。也就是说欠钱可能因为借贷原因形成,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形成。
“收条”只能证明对方当事人收取了款项,却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也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原因,也不是债权债务的必然凭证。如收条也可以是收到货款的凭证,这种收条反而是消灭债权债务的凭证。
因此,单纯的“借条”、“欠条”和“收条”在诉讼上的法律效果不同:
(1)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就能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对方当事人要否认一般十分困难。借条持有人不需要再举证证明借贷事实,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
(2)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原因,也就是必须证明存在借贷事实;如果对方否认借贷事实,欠条持有人还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事实。法院往往不能在未查清“欠条”背后的事实原因情况下直接判决。
(3)当收条持有人凭“收条”向法院起诉时,收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证明收条背后存在的借贷事实;如果收条持有人无法证明借贷事实,法院一般将不会支持。 也就是说,仅仅凭收条是无法证明当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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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存在欠钱的借贷关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借条”、“欠条”、“收条”俗称借贷的“三条”,但是三者的法律效力并不完全相同,当事人要把好“条”关。借条效力最高,可以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欠条法律效力其次,可以证明“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证明“借钱”的借贷关系;收条效力最低,甚至连债权债务都证明不了,更无法证明借贷关系。
但是,如果“欠条”、“收条”的内容表明了是借贷关系,那么“欠条”、“收条”也具有“借条” 的法律效力。
11.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
根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五条规定,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借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不论是签字、还是摁手印,或者既签字又按手印,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是,签字可以模仿,一旦发生纠纷,需要对笔迹进行鉴定,笔迹鉴定相对较为复杂,而且具有一定“误差”率;而手印的指纹鉴定比较简单,而且指纹具有唯一性,不存在“误差”。
因此,最可靠做法是在借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上由借款人(包括保证人)既签字又按手印。 12.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但不是必备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作用:
(1)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甲以承包公路工程为由,对乙许下高额利息,向乙借款30多万元,全部挥霍一空。后法院以甲构成诈骗罪判处承担刑事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同时在必要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刑事责任。
13.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来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属于借款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夫或妻偿还: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
案例:甲男和乙女系夫妻关系,双方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2006年5月份,甲男向丙借款10万元供自己使用,2007年6月份甲男和乙女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家庭所有财产全部归乙女所有。2008年9月份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男和乙女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10万元,乙女认为该笔债务系甲男一人私自借款,没有经过其同意,且全部借款均由甲男挥霍使用,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查明,本案不存在甲男和乙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丙知道该约定的事实,并且甲男和丙没有约定10万元借款系甲男个人债务,遂判决甲男和乙女承担连带责任偿还丙10万元借款。
【陈其象律师提示】
夫或妻一方对外民间借贷,夫妻之间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借贷双方约定为夫妻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实行“AA”制且出借人知道“AA”制。司法解释规定一方面加大了对出借人债权的保护力度,但是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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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也大大加剧了结婚“破产风险”。
14.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 所谓民间借贷的“代借”,是指第三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借款人借款的行为。
《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分为几种情形:
(1)借款人对代借事实予以承认的,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代借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2)借款人对代借事实不承认,但是代借人有其他证据证明代借事实的,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代借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3)借款人对代借事实不承认,而代借人不能证明代借事实的,此时代借人是实际借款人,由代借人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代借务必十分谨慎。因为代借借据的借款人签名虽然是别人名字,笔迹却是代借人的,一旦借款人不承认而代借人又不能证明,代借人将成为实际的借款人并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法律责任。
因此,代借人将代借款交给借款人时务必让借款人出具收到代借款的收据,代借收据的一般书写格式如下:
收 据
兹收到(代借人)向(出借人)代借到的借款人民币元整(大写: )。利息按照年(月)利息%计算。还款期限为年月日前。
此据
收(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15.民间借贷如何保证您的资金安全?
民间借贷多属私下行为,借贷双方基本上都是熟人,但由于民间借贷往往与冒险、投机、隐秘、欺骗(不一定都构成诈骗罪)等如影随形,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资信情况并非能够完全掌控;再加上民间借贷中间环节多,形成了或长或短的资金链,一旦其中某个环节出问题,很容易引发严重的连锁反应。因此,民间借贷属于高风险领域。
那么,如何保证民间借贷的资金安全呢? (1)民间借贷要选择信誉良好且还款来源有保证的借款人,比如办厂(产品销路好)、经商(生意兴隆)、以及一时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借款人;
(2)对于借钱用于经营高风险项目的人必须谨慎借贷,只有对其所经营项目进行认真分析认为有较大的盈利可能性时才能放贷;
(3)在我们国家非金融企业是不能以借贷名义向职工或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这种企业民间非法融资行为往往借贷资金庞大,表面上看起来很安全,其实风险非常大,一定不能参与; (4)切勿借贷给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行为的人,因为这种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因此涉嫌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出借人还可以通过担保工具如保证、抵押、质押等手段来保证您的还款安全。 【陈其象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不安全因素非常多,因此民间借贷首先要考虑的还是资金安全而不是利息高低。现实生活中,“高利贷”往往是最危险的,因为这种借款人基本上没有考虑还款或者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再者,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到时连人都找不到情况比比皆是。
16.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保证您的还款权?
订立借款合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是保证将来安全还款的比较有效的办法。
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方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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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民间借贷普遍使用的担保方式是保证和抵押。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没有特别指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保证人,一定要查明其资产情况,以便确定其将来是否有保证偿还能力;必要时,您还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产信息并予以核实,这样有助于一旦发生纠纷马上要求法院冻结保证人的财产。
抵押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主要是房地产抵押。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房地产抵押一定要抵押登记才有效,未经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行为无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
由于我国担保法法律规定十分抽象,实际操作也十分专业、繁琐、复杂,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很难准确掌握。因此,本文限于篇幅,这方面知识不再详细介绍,涉及重大担保法律问题,可以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操作。
17.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
按照《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有返还借款的义务。
首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其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或者经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同类贷款的同期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再者,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借款人还款一定要“还对对象”,即还给出借人本人或者其授权接收还款的人;并且要保留还款证据。
【陈其象律师提示】
首先,民间借贷还款问题要“还对对象”。
借款人还款时一定要“还给”借款合同或者欠条等凭证上载明的出借人(这点对出借人具有同样的意义,即出借人必须把借款提供给借款合同或者欠条等凭证上载明的借款人),除非出借人出具授权书委托借款人将该还款交给其他人或者转入其他人的账户。借款人切勿仅凭出借人的口头指示就将借款还给其他人或者转入其他人的户头。切记,如果借款人没有“还对对象”,那么该笔债务很可能还没有“还清”。
但是,借款人将还款直接交给出借人配偶或者转入出借人配偶账户,如果是小额借贷,根据夫妻日常生活代理权规定,应该没有问题;如果是大额借贷,是否适用夫妻日常生活代理权则不无争议,风险还是比较大。
其次,在“还对对象”的基础了,借款人还要保留已经还款的凭证,可以是银行转帐凭证,也可以是出借人亲笔出具的收到还款的收条,还可以由出借人在借款合同、欠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上写明已经收到还款等字样。
再者,民间借贷经常的做法就是借款人当面还钱,出借人收到还款后当面撕毁借条,表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两清。这种做法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当面撕毁借条时借款人未必仔细查看分辨借条,可能看起来像原来的借条,但有可能是假借条或者是复印件,真正借条还在出借人手上,这样在借款人无法证明已还款的情况下还是没有还清借款;即使当面撕毁的是真欠条,如果出借人事先将借条的复印件拿到公证机关作过与原件相符的公证证明,那么出借人完全可以凭经过公证的借条复印件向借款人讨还借款,因为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具有与原件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正确做法还是要保留还款证据。
案例:甲欠乙借款人民币10万元,2003年3月份甲因病死亡。2003年5月份乙出示借条向甲的儿子甲男催要还款,甲男见是父亲书写的借条且知道父亲确实向乙借过10万元,遂当面将10万元钱还给乙,乙当着甲男的面将借条当面撕毁。后乙持借条向法院起诉甲男要求偿还10万元借款,甲男经了解原来乙在他面前撕掉的欠条是假的,真的欠条还在乙手中。甲男不服气,挂电话给乙,大骂乙骗人,乙十分得意,说你还给我10万元钱的时候,我当面撕毁的是假欠条,谁叫你不看清楚。甲男将乙电话里说的话全部作了录音,提交给法院,法院驳回了乙的请求,维护了甲男的合法权益。
18.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规定?
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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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陈其象律师提示】
由于民间借贷大多是亲朋好友之间的“感情借贷”,当事人很容易忽视诉讼时效规定,导致丧失司法保护权利,成为恶意借款人逃避债务的工具。
正确做法是:
①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还款期限届满不还的,应当在2年内毫不犹豫地提起诉讼。
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只要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还款的,也应当毫不犹豫地提起诉讼。因为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也是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而且您也无法清楚知道对方是否保留了他已经向您表示拒绝还款的证据,比如录音等。
19.民间借贷如何起诉? 根据《若干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②民间借贷诉讼法院管辖地为两个: A.被告所在地;
B.合同履行地:包括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贷款方所在地(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
③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和审理和一般民事纠纷没有什么区别。唯需要提醒的是,民间借贷纠纷看似简单,实则法律关系相当复杂,当事人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诉讼。
法律援助维权服务范文第6篇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信息报送和分析,内部管理和责任三项制度。
第三条
受理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维权服务站依法受理本站所在商场(超市、市场、企业或者景区,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消费争议。
处理消费者投诉应当以双方自愿、平等为基础,合法、合理、及时地和解纠纷。
第四条
处理投诉的依据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三)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
(四)被投诉人对外公开的有关承诺;
(五)行业自律公约;
(六)民商事活动惯例。
第五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提供下列信息:
(一)消费者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
(三)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维权服务站不留存争议消费者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明确、具体的诉求。 第六条
对已受理的投诉,消费维权服务站要及时处理,填写《“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认真研究,充分听取消费者陈述,严格验明相关证据,对争议问题进行核实,准确定性。
第七条
在解决争议过程中,消费维权服务站经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可共同就投诉事项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双方书面约定垫付,责任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费用。
对凭借生活常识即可判断的责任不应提请检测、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消费者对检测、鉴定机构做出的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检测、鉴定的,消费维权服务站应与消费者再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消费维权服务站应告知消费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第九条
消费维权服务站参加协商人员一般为二人以上,情节简单的也可一人,协商过程应作记录。双方人员应在协商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参加和解的消费者应为本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须委托代理人。被委托人必须向消费维权服务站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由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填写投诉和解协议书。由于争议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和解不成的,由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同时告知消费者解决争议的其他途径。
投诉和解协议书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一式两份,交争议双方留存。 第十二条
消费维权服务站在与消费者协商和解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应当终止和解,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一)消费者主动撤回投诉的;
(二)消费者已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
(三)消费者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
(四)消费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和解的情况。 第十三条
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投诉后,应当在20日内终结和解。和解不成的,应当终止和解。
第十四条
消费维权服务站处理投诉完毕后,应当将《“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中的简要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记录到《“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登记簿》。受理和处理投诉的相关材料应按期按商品或者服务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专人保管,档案保管时间不低于2年。
第十五条
消费维权服务站应当按照经营者的不同类型在《“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汇总表》中相应栏目填写数据,并按季度向所在地工商所报送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材料(包括投诉处理情况、意见建议和投诉相对集中的问题等),对重大、热点投诉案件要及时统计报送。
第十六条
消费维权服务站应当根据消费者咨询和投诉情况,结合本站实际,建立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消费维权工作质量考核等内部管理和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消费维权服务站应当采取联网直通、三方通话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日常联系和实时沟通,接受工商部门对本站处理消费纠纷的指导,切实提高消费纠纷和解效率。
第十八条
消费维权服务站应当积极参加工商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组织本站工作人员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解决消费纠纷的知识,不断提高解决消费纠纷的能力。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有关文书式样,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各消费维权服务站可以直接采用,也可以结合本站实际制定含有文书式样全部内容的工作文书。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维权服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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