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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热点话题讨论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大学生热点话题讨论范文第1篇

1、 你对新时期师德师风建设的内涵有何新的理解?

2、你认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3、你认为建立和谐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的关键是什么?

4、一个“好教师”的标准是什么?

5、你觉得应该如何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师德师风讨论话题:

1、你对新时期师德师风建设的内涵有何新的理解?

2、你认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3、你认为建立和谐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的关键是什么?

4、一个“好教师”的标准是什么?

5、你觉得应该如何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师德师风讨论话题:

1、你对新时期师德师风建设的内涵有何新的理解?

2、你认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3、你认为建立和谐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的关键是什么?

4、一个“好教师”的标准是什么?

大学生热点话题讨论范文第2篇

[摘 要]美国宪法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学术自由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一系列判例之中,但是法院并非总是对大学教师提供保护,同时还会兼顾其他方面的利益。所以大学教师在享有自由的同时还要承受必要的限制。从司法保护的角度看,美国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学自由、研究自由和个体自由。

[关键词]美国 大学教师 学术自由 司法保护

一、美国大学教师学术自由司法保护的形成

从学术自由理念自德国传人美国及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成立(1915年)之前,美国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几乎处于无保护状态。在此之后至二战之前,美国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主要得益于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等组织的保护,但是这种主要借助于舆论监督的保护具有天生的软弱性。

美国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正式的司法保护开始于二战后的政治迫害。由于受到冷战中政治因素的影响,美国国内陷入“反共”的热潮之中,使得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受到严重的侵害。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公立学校教师阿德勒因参加颠覆性组织被校方依据纽约州《费恩伯格法》中的“参加颠覆组织者不得受雇于公共教育机构”而解雇。虽然法院的判决没有使阿德勒免遭解雇,但是法院在判决书中首次公开表示学术自由是一种“宪法权利”。其中两位大法官认为:“宪法保障每一个人的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而且没有人比教师更需要这样的权利”,并强调:“对教师进行忠诚审查,必然引起对学术自由的恣意破坏”。

美国政治对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侵犯与霍姆斯大法官“明显且即可的危险”的论调脱不了干系。直到沃伦法院时期(1953-1969年),美国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才开始在司法层面上获得法院的广泛保护。

在1957年“斯威齐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学术自由是大学教师“不证自明”的权利,并且首次论及到学术自由的内涵。在该案中,大学教师斯威齐以参加颠覆活动的罪名被起诉,并且以藐视法庭罪被判入狱。经过层层上诉之后,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定斯威齐无罪。其中自由派的大法官们声明:“公民的学术自由与政治表达自由不容侵犯,即使是政府也無权僭越……学术自由是美国大学的本质要求,这一点不证自明。”保守派大法官富兰克林认为大学拥有四项基本自由权利,即决定“谁来教、教什么、怎么教、教给谁”的权利。这四大自由构成学术自由的本质内涵。

在1967年“凯西安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表示学术自由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切”。在该案中,大学教师凯西安拒绝在“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员”的誓词上签字,结果校方依据《费恩伯格法》拒绝与凯西安签定续聘合同。尽管地方法院和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都支持校方的做法,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宣布纽约州《费恩伯格法》违宪。法院还特别强调:“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所特别关切的,它不允许法院干涉教室内的学术自由……教室是特别的‘思想的市场’。”

1968年的“皮克林案”直接导致“皮克林平衡测试”的产生,进而使得美国法院可以比较成熟地保护大学教师“公共言论”的自由。在该案中,公立学校教师皮克林因公开批评校董而被解雇。皮克林提起诉讼。法院判定:“皮克林发表言论为国家作出贡献比他不发表言论为学校作出贡献更重要……缺少证据证明皮克林是故意地或不计后果地发表错误言论……教师对公众所关心的话题发表意见不能使他从公共部门中解雇。”

二、教学自由

通过对近年来美国高等教育领域中学术自由判例的分析,可以发现美国大学教师的教学自由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选择教学方法的自由;选择教学内容的自由;评定学生成绩的自由。

(一)选择教学方法的自由

通常情况下,美国大学教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地选择教学方法,但也应该符合有关的规定。1973年的“赫祁克案”中,法院对此作出明确的阐释。在该案中,赫祁克因为在英语教学中不恰当地使用“反语”和“含蓄性”的教学方法(这与学区规定的传统英语教学方法不符)而导致校方拒绝与她签定续聘合同。法院认为这个案件是基于教学方法的争论,所以拒绝把大学教师的教学方法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等同起来⑤。

1972年“克拉克案”同时涉及到大学教师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问题。在该案中法院指出:我们不能认为学术自由会允许大学教师可以不受控制地对确定的课程内容表达看法和内在地破坏大学特有的职能⑥。

(二)选择教学内容的自由

在美国,相比较于中小学教师,大学教师在选择教学内容方面的自由性较大。在1990年“马修斯案”中,法院间接地表达了这一见解。在该案中,一名大学教师选取了一个剧本,并由学生在戏剧课堂上表演。针对于这个剧本的争议性,学校领导责令其取消戏剧课堂。最终法院认为:“本案区别于中小学之中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现象……学院不能仅仅因为剧本中的低俗语言而取消戏剧课堂。”

但是,美国大学教师选择教学内容的自由是有限度的。特别是,大学教师在授课时不能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宗教偏见。1991年的“主教案”就涉及到这个问题。在该案中,一位教授在教学过程中经常涉及到他的宗教信仰,他还在学生之中组织过宗教问题的讨论,由此引起一些学生的抱怨和校方的处罚,进而引起诉讼。联邦上诉法院不支持教授自由地宣扬宗教观点,认为这个教授“没有给出证据表明校方对他的禁止会妨碍到他的信教自由……并且校方所要限制的是他的教学活动,而无意于干涉他的信教自由”。

(三)评定学生成绩的自由

大学教师在评定学生成绩时必须遵照公平原则,不能迫于外界压力而随意篡改学生的成绩。1989年“彭瑞特案”中,法院利用宪法第一修正案限制“教师给学生打分时需要顺从领导的意志”。在该案中,学院院长要求一名大学教师“采取修改分数的方式提高一名学生的最终成绩”。这名大学教师声称这次事件以及随后的几次事件触犯了他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依据言论自由条款,法院认为:“因为评定学生成绩是大学教师传达给学生特殊信息的一种象征性交流方式,所以大学教师个体的交际行为被赋予了一定程度上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

三、研究自由

在高校中,许多大学教师除了履行教学责任之外,还要承担一定的研究任务。大学教师在从事研究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公开研究信息以及承担研究后果的情况。在美国高等教育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大学教师研究自由的尺度。

(一)不公开研究信息的自由

在美国,大学教师通常会以“研究人员特权”为由拒绝公开研究信息,而这种“特权”通常会阻碍外界对研究信息的合理性要求,由此引发大学教师与外界之间的利益纠纷。

大学教师不公开研究信息的“特权”建立在“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之下。在1982年“艾伦案”中,法院对一项“研究人员特权声明”表示认同。这份声明中包括:“公共介入到研究信息可能会使得基于科学研究的文章或其他研究变得不可接受;同行评价和研究成果的出版对于研究人员的可信性和职业生涯是至关重要的,并且可能会受到全部或部分公开揭露信息的影响;失去出版的机遇可能会严重地减少研究人员未来的专业机遇;即使无意地揭露信息也可能会使得研究遭受几个月或几年整体性破坏的危险。”法院最终判定大学教师艾伦胜诉。

然而,当排除这种前提之后,大学教师就不再享有不公开研究信息的“特权”。例如,在1982年“赖特案”中,法院驳回了关于研究人员特权的声明,并要求当事人提供很明显已经完成了的研究信息@。取消大学教师“特权”的情况还发生在1989年“西奈半岛医学院案”中。在该案中,法院分析了两方面需要平衡的因素之后否决了“学者的绝对特权”。这两个因素分别是“避免研究人员的研究被中断的利益”和“公众对精确信息需要的利益”。法院最终认为公众对研究信息的要求是合理的。

另外,法院不只对大学教师是否应该公开研究信息做出判断,还对研究信息的公开方式提出过建设性意见。例如,在1984年“戴奇曼案”中,法院建议当事人“应该考虑采用编辑隐私的方式或其他用来减小这名教授压力的方式公开研究信息并保护患者隐私”。

(二)不承担研究后果的自由

在美国,当大学教师的研究成果公布于众时,可能会遭到外界的质疑。尽管如此,法院还是坚持认为外界对大学教师在课外所发布的研究成果的认可与否不能作为评价其课堂教学功能的标准。在1992年的“莱文案”中,一名大學教师以特定的书面和出版的形式鼓吹“平均情况下黑人比白人傻”,从而引起了学生和校方的一系列反应。地方法院认为这名教师的言论是“受保护的”,因为他所发表的观点是“典型的公共事务的话题”,并且校方没有证据证明“教授在课外表达观点影响到课堂教学”。

从本判例还可以看出,当大学教师发表的观点不是“典型的公共事务的话题”,那么他们将承担相应的研究后果。

四、个体自由

大学教师的个体自由不像教学自由和研究自由那样接近学术自由的核心内涵。但是,个体自由是学术自由必不可少的基础,是学术自由金字塔的“底座”。从美国一系列的判例可见,这个“底座”主要由表达自由、平等对待和仪表自由构成。

(一)表达自由

在美国,当大学教师出于公共利益而不是基于个人私利的目的表达言论或行为时,他们的学术自由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法院的保护。因此,大学教师言论或行为之中公共性的有无和多少则成为法院决定是否给予保护的基础。

1 表达公共言论的自由

大学教师的言论自由是学术自由本质内涵的一种体现。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从美国教育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法院所绝对保护的是公共讨论的自由,只有当大学教师的言论涉及到“公共性”时才受到保护。这里的“公共性”是指教师的言论是公众所关心的,而且与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其一,大学教师表达公共言论受到保护。在校外,大学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公共言论受到保护。在1972年“塔斯基案”中,一名大学教师在电视节目里批评校董中的从政人员,并因此遭到解雇。法院认为这名大学教师“以公民身份对公共话题发表看法,并且远离他的大学教师身份的环境;没有作为学校的发言人发布公共言论或任何专业知识领域内的言论;表达了任何一个公民都可能会表达的言论”,因此,“当大学教师以公民身份发表言论时,应该免受研究机构的审查或处罚”。另外,在1993年,在“杰弗里斯案”中,法院作出了同样的判决,同时也附加了一些条件。法院认为:“当大学教师在教室外面发表言论时,他的言论受到宪法的保护,前提是这些言论不阻碍学院或者大学运转的效果。”

其二,大学教师表达私人言论不受保护。在校内,大学教师以公共雇员的身份表达私人言论不受保护。在1991年“尤伯案”中,法院明确表达了这种见解。在此案中,一名教授经常抱怨他的工资太低。领导非但没有给他增加工资,还调换了他的办公室。为此,这位教授提起了诉讼。法院认为这名教授“不是以公民的身份而是以雇员的身份仅仅对个人感兴趣的事务发表看法……并且没有证据表明除了他的薪水之外他还表述过其他任何的观点。尽管学校的工资歧视行为与教授的原始国籍有关(这能够被认为涉及到公共性),但是经过仔细考虑这位教授在本案中所呈现的证据,可以断定这只是他单纯的个人行为”。因此这名教授最终败诉@。

以下的两个判例中,大学教师同样是因为表达私言论而遭到败诉。在1991年“多赛特案”中,法院判定一名教授的言论“主要针对学校内的个体,而并没有上升到有关于学术标准、学校管理或院系内公共讨论的范围”。同样在1992年“科尔伯恩案”中,法院经过权衡之后判定两名教授“主要是出于个人的利益而不是以公民身份发表言论”。

大学教师言论的公共性除了主导案情的走向之外,还常常游离于判例的结果而受到特别的重视。例如,在1988年“梅普尔斯案”中,法院判定大学教师的一部分言论具有公共性。法院在判定大学教师败诉的同时还强调其对公共事务发表言论的必要性。

2 表达公共行为的自由

在美国,法院对大学教师公共行为的保护与对公共言论的保护有很多相似之处。如果大学教师所表现出的学术行为是公众所关心的,那么他通常会受到宪法的保护,特别会受到第一修正案的关切。当大学教师的学术行为涉及其本职工作时,法院则倾向于把此类案件交由学校自行解决。

其一,大学教师的公共行為受到保护。在美国,当大学教师表达公共行为的利益大于其私人行为的利益时,法院倾向于保护大学教师的公共行为。在1977年“道尔案”中,大学教师道尔曾经就学校的政策向一个广播员发表评论(受保护),这个广播员并将此事广播出去,最终导致道尔被解雇。然而,学校也给出了其他解雇的理由,包括道尔在学校的咖啡馆里对两名学生做出不雅的手势(不受保护)。法院认为“不再雇佣道尔是不正当的,除非校董能够证明即使不发生广播事件,学校也将会解雇道尔”。最终法院更加看重道尔受保护的行为。

其二,大学教师本职工作内的自由受到限制。通常情况下,当大学教师很明显违反学校的规则并影响自身教学功能时,他们的学术自由将会受到限制。在1979年“希尔德布兰德案”中,当一名教授被取消终身聘任制职位时,法院对他的以下三种主要行为进行了权衡:批评学校的课程(受保护的);竞选学校的顾问委员会成员(受保护的);没有很好地履行学校反复强调的规则(不受保护的)。结果法院更看重这名教授不受保护的学术行为对案情的影响,最终导致这名教授败诉@。同样的判例还有1988年的“哈登案”。在该案中,法院认同“大学教师违反研究机构的一些规定的学术行为成为取消其终身聘任制职位的依据”。

另外,大学教师违反学校规则还体现在其不合作态度之中。1982年“希利斯案”中,校方没有与一名大学教师续签合同。法院考虑到两方面的原因:这名大学教师在私下里批评他的上级(受保护的)或他的不服从和不合作(不受保护的)。这名教师在审判法院上胜诉之后,在上诉法院中败诉。

(二)平等对待

1 大学教师本职工作内的平等对待

法院在处理大学教师的校内职业相关问题时,通常会考虑到他们的平等对待情况。大学教师或相关组织有时会要求校方呈现出与评价相关的信息,以此验证他们是否遭受不平等的对待,而校方通常会以“机密性”或“学术自由特权”作为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理由,由此引发诸多诉讼。

其一,大学教师的知情权受到保护。当法院判定大学教师对评价信息需求的利益高于校方保守机密的利益时,作为被评价者的大学教师的知情权将受到保护。在1982年“格雷案”中,当格雷被校方否决了终身聘任制职位之后,他并没有被告知原因,并且他相信校方做出这个决定带有种族歧视的嫌疑。因此他要求查看校方做出这个决定的信件和记录。法院利用了平衡测试,认为格雷对评价信息需求的利益高于校方保守机密的利益,并表明:“如果格雷收到否决他终身聘任制的全部理由,校方保守机密的利益将可能受到保护。”然而校方没有给出全部理由,所以法院确认校方没有受保护的利益。最终格雷胜诉@。

本案还可以说明当法院更加看重校方保守秘密的利益时,大学教师的知情权将不再受保护。

其二,大学教师的隐私权受到保护。当法院承认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特权”时,作为评价者的大学教师的隐私权将受到保护。1983年“圣母玛利亚大学案”中,当一名大学教师因为受到歧视而控告校方时,校方同意为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一个着力排除雇佣过程中对雇员的歧视行为,并为之伸张正义的保护性组织)提供没有成功竞选到终身聘任制职位的教师和其他教师的档案,但是校方坚持将评价者的名字去掉以对他们做出保护。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拒绝接受去掉评价者名字的文件,认为评价者的身份是必须要有的而且与原告宣称的歧视是相关的。最终法院命令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接受去掉评价者名字的文件,并声称“评价者的身份受到‘学术自由特权’的保护”。法院还同意校方要求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在获得与诉讼无关的那部分大学教师的文件之前应该签订一份不公开协议”的建议0。

但是,大学教师的隐私权在利益权衡中并非总是占据主导地位。1985年“富兰克林与马歇尔学院案”中,当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为了调查一个教授的声明(这个教师断言他是因为受到原始国籍的歧视而被否决终身聘任制职位)而要求查看“机密的”评价信息时,法院否决了富兰克林与马歇尔学院宣称的“学术自由特权”。法院认识到在获得公正的评价方面机密的重要性,并且强调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对涉及到大学教师歧视性信息的需要的利益高于学院保守机密的利益。

2 大学教师兼职工作中的平等对待

大学教师对平等对待权利的呼吁除了体现在本职工作中,在这之前也已经扩大到校外兼职领域。例如,早在1969年的“翠斯特案”中,一所州立大学的法学院禁止一些教师从事校外法律方面的兼职工作而允许其他教师这样做,由此引起遭受禁止的大学教师对校方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教师从事校外兼职工作会比其他大学教师耗费更多的时间,因此法院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原告在校外兼职的权利。法院认为原告教师没有“花费部分的时间在法律学校中教学”同时又“从事兼职工作”的宪法权利,而且这种宪法权利也不会单独存在。但是“原告享有州政府机构平等对待的权利,这种平等对待体现在大学教师之间”。

(三)仪表自由

大学教师的仪表问题是否应该被纳入到学术自由的范畴一直存在争议,但是当有人提出大学教师的仪表影响其教学质量后,这种争议已经不存在。在1975年的“哈代案”中,校方因为一位教授拒绝刮胡子而将他解雇。在本案中,为了支持这名教授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的权利,法院第一次对大学教师和其他政府雇员作出区别:“学校的教师没有警察和其他直接处理公共事务的公共雇员曝光的机会多,而且社会影响力也不如他们广,所以要求教育环境具备其他公共事务机构严格的纪律是没有必要的。”法院还强调:“学校的领导可以规定教师的外貌和行为,但仅有的条件是这些规定与合法的管理或教育的功能相关联……断定教师的胡子长短影响教学质量显然是不合逻辑的。”

五、结论

从实质上看,美国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已经作为不成文的宪法权利而受到广泛的保护。另外,从美国高等教育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大学教师享有学术自由的前提是承担必要的教学责任和科研任务。除此之外,大学教师还应具有基本的“民族良心”,这点从美国法院对公共性的持续强调中可以看出。总之,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应该建立在不侵犯他人自由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之下。

大学生热点话题讨论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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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关于“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开展情

况自查报告

公文 粮食局关于“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开展情况自查报告

按照《中共xx县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的实施意见》(xx委办〔2018〕号)中“大调研”活动工作方案要求,对我局“1个县级综合性调研课题+23个重大课题+18专项调研课题+N个各地各部门自行开展课题”开展落实情况进行自查,汇报如下:

一、“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工作落实情况

我局组织召开了“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共xx县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的实施意见》(xx委办〔2018〕9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作出了全面部署。结合党员活动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川篇”、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和彭清华同志在凉山州调研时关于坚决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讲话、省委书记彭清华在全省市厅级主要领导干部读书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召开了专题讨论会,就“如何把握新时代xx在达州发展中所处的历史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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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如何推进高质量发展”、“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如何抓好三大攻坚战’” 开展了认真讨论。

二、特色亮点经验

1. 通过QQ和微信工作群,积极宣传“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的常识性知识,并上传相关学习资料,广泛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学习讨论的积极性。

2、专题讨论全员参与,现场讨论与线上(QQ、微信)讨论相结合,发言积极,气氛活跃。

3、结合粮食工作实际认真开展专题学习、专题讨论,不走过场。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1.大学习计划不够详尽,学习篇目较少。 2.大讨论不够深入,与实际情况结合的不够紧密。 3.大调研还在资料收集阶段,进度缓慢。

四、下步工作打算

1.收集更多重要讲话、重要文件精神,安排全体职工集中学习、自主学习、线上平台学习。

2.尽量邀请在讨论专题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或学者参与指导我局的大讨论。

3.多深入农户、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收集资料。

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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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热点话题讨论范文第4篇

一、充分贯彻十七大会议的新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科学发展观纳入了党的章程,并且明确阐明科学发展观是我党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第一要务,从这一点充分证明我们党能够一切以实事求是,面对中国目前的现实和实际情况,所以提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科学发展观。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学习贯彻好党的十七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座谈会上的讲话,精辟分析了政法工作面临的形势,深刻阐明了新世纪新阶段政法工作的职责任务和特殊重要性,全面论述了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总的要求和重点工作,深刻揭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大问题,集中提出了关于政法工作及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政治原则,进一步阐述了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统一全体政法干警思想认识的有力武器,是推动政法工作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是指导政法工作改革奋进的基本依据,对于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事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在政法战线组织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各级政法机关、法学会、律师协会和政法院校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的奠基工程,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灵魂工程。各地各部门务必按照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总结讲话的要求,从全局的、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重要意义,紧密联系实际,认真组织落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事业的大发展。

二、全面准确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要原原本本地学习党的十七大文件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学习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文件,联系政法工作实际,全面准确领会精神实质,进一步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政法工作的政治方向。各级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深刻领会政法机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重大责任和基本任务,深刻领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精神实质和工作要求,自觉做这面旗帜的践行者和捍卫者,努力在执法思想、执法实践、执法作风等各方面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保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政法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二)要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表现,明确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三)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端正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努力为科学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要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改进政法工作,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入手实现社会的可持续稳定,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执法工作中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政绩考核体系,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事业的发展。

(四)要深刻认识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认清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宗旨和目的,坚决落实维护人民权益的各项要求,坚持以人民满意作为政法工作的最终标准,从更深层次和更高水平、以更好的作风和更高的效率,切实加强社会治安工作,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推进平安建设和社会管理,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改善民生的要求在政法战线更好地得以落实,使政法工作真正符合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

(五)要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推进政法队伍建设的各项任务,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确保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从观念上、制度上解决影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突出问题,增强执法公信力;加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真正把既懂政治又懂法治,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同志选拔到政法领导岗位上来;落实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措施,改革队伍的“进口”、“出口”、保障等方

面的管理制度,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明确政法机关共产党员的责任和使命,维护政法机关的执法权威;加强党对政法机关和执法工作的监督,切实把政法队伍建设好。

(六)要认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认清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认清我国司法体制的优越性和存在的不适应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方向、目的、标准、重点。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注意借鉴国外有益做法,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三、从己身出发,深入学习

大学习导论的重要内容就是学习,应时刻不忘学习,首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活到老学到老,利用休息时间、利用工作之余,切实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其次要会学习,要有学习方法,要有针对性、有时效性、切实做到学以致用;最后要坚持学习,持之以恒,不浮躁、不自满、在学习中努力增长自己的才干。深入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时关注国家新的政策方针,刻苦钻研自己的业务知识,以及科技、管理、哲学、历史等各方面的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以丰富的理论知识武装头脑。在学习中要向领导学,还要虚心向身边的同志、向群众学、向同事学、在实践中学习。通过不断的学习,深刻思想,更新经济观念、工作观念、掌握服务技巧,从而创新工作思路,以更好地满足客商需求,适应新时期经济工作的需要。

大学生热点话题讨论范文第5篇

篇一

为扎实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xx县水务局把该项活动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以“三有”为导向,助推本领大提升,促进思想大解放,推动工作大落实。

有所学。制定《xx县水务局“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学习计划》,集中学习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彭清华书记在全省市厅级干部读书班讲话精神、各类会议精神及法律法规和党章党纪,按照班子成员轮流主讲、干部职工集中学习的形式推进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干部队伍建设。

有所思。紧密结合县委宣传部制定的每月“大讨论”重点任务清单,以发展水利“惠民生”为思想总领,全局上下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立足本单位、本股室职能职责开展不同主题的讨论活动,进一步找准xx在全省发展大格局中所处的新方位,为xx发展注入水利力量。

有所得。按照集中学习有笔记、集中讨论有心得的原则,县水务局干部职工在参加“大讨论”活动后,以股室为单位

每月上交一篇心得体会,并对全局“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的开展提出可行性建议,为活动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提供新举措、新方法、新思路。

篇二

xx县xx镇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准确把握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把活动精神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突出四个平台,用心开展“大学习”。一是讲政治,精心开好“专题会”。分主题在中心组学习会、职工会、第一书记和联络员会上学习。二是讲务实,统筹开好“学习会”。在各项工作部署会、“三会一课”、各办站所工作安排会、两新组织会,各项工作推进会尤其是民生类会议上必学。三是讲借鉴,外出开好“取经会”。到广元、南充、遂宁等市学习“乡村振兴”先进经验,到成都学习创建四川省文明县城和国家卫生城市的优秀标本。四是讲内化,平时开展“自学会”。领导带头学,通过看新闻联播、读报纸、“官微”文章推送等方式,加强自身学习。截止目前,召开专题会9次,外出学习考察2次,各村、社区、站办所开展“自学会”120余次。

突出四个载体,用情开展“大讨论”。一是抓好“中心组学习”,开展主题讨论。围绕镇确定的9个讨论课题,由

参会人员逐一讨论,形成建议意见、心得体会。二是抓好“中层部门”,开展专题讨论。围绕镇提出9个课题,各部门结合实际开展,逐一讨论行程,形成意见建议、心得体会。三是抓好村社区,开展定点讨论。围绕县、镇讨论主题,结合村(社区)实际讨论,形成意见建议、心得体会。四是抓好村(居)民小组,开展“微讨论”。结合县、镇、村(社区)实际,各村(居)民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截止目前,形成意见建议47条,心得体会110篇

突出四个做好,用力做好“大调研”。一是做好政策对接,切实“走上去”。各领导主动学习上级会议精神和政策性文件,主动走上去对接,寻找机遇。二是做好开放学习,确实“走出去”。到先进地区,结对性学习考察,找出可借鉴、可参考的发展理念和办法。三是做好民意倾听,确实“走下去”,到部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走访座谈,摸实倾听民意。四是做好务实创新,切实“走进去”。围绕大局和工作,吃透政策、实情,创新理论思维、办法,形成新的工作思路。

突出三个到位,切实开展“三大活动”。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副书记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实行“清单制+责任制”。二是氛围营造到位。在交通要道张贴喷绘4条,制作LED、宣传标语58条,发布xx信息专刊4期,微信公众号推送文

章24篇,张贴公示栏48处。三是活动成果要与工作推进结合到位。结合我镇重点工作“双创”、乡村振兴、环保、党建、基层治理、干部管理与“三大活动”相结合起来,将活动成果有效运用,推动各项工作有力开展。

篇三

自全市“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开展以来,市农业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通过抓牢“三个环节”确保活动开展有动作、有声音、有点子。

一是召开党委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习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领会绵竹市委关于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的相关要求,积极谋划大学习方式、大讨论内容、大调研主题。中心组成员围绕“如何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这一调研主题进行广泛讨论,充分论证课题的必要性、可行性,确定将“开展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调研与探索”作为调研课题,确保“大调研”活动落地、落实。

二是结合支部换届工作,广泛动员全体党员干部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准确把握省委、市委“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要求,以“十个指明”和“六个如何”为指引,认真学习、加强思考、开展讨论,真正做到用学习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三是结合主题团日活动,组织农业系统青年干部结合

大学生热点话题讨论范文第6篇

区委政法委:

按照区委政法委关于在全区政法部门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暨正规化管理”活动有关要求,我院对如何开展好此项活动进行了精心的准备,并于4月9日召开全院干警动员大会,现将此项活动启动及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会精神,积极进行思想发动

3月31日

,区委政法委召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关于在全区政法部门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暨正规化管理”活动。我院邢凯波检察长携班子全体成员参加了本次大会。会后,为了及时将会议精神传达贯彻下去,我们及时召开了院务会,首先向中层干部进行了传达和贯彻,并对动员会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4月9日,我院召开全院干警动员大会,会议由谷铁兵副检察长主持,邢凯波检察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广大干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扎实工作,确保这三项工作取得实效。

邢凯波检察长针对如何开展好这次活动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强化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要求在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原原本本地学习党的十七大文件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全面准确领会精神实质;二是扎实实践,学有所用。要求将这次大学习、大讨论暨正规化管理活动与检察工作紧密结合,不断在学习中丰富自我,提升自我。同时,认真对照有关要求查摆自己存在的不足,查摆要敢于联系个人的工作实际,要从近二年来查办的每一起案件查起,认真总结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三是端正学风,加强领导。要求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带头学习,端正学习风气,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真正在学习中领会精神,在学习中提高认识,在学习中丰富自我,为全院干警做出榜样。

二、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院“大学习、大讨论暨正规化管理”活动的领导,我们建立了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责任制,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邢凯波检察长任组长,谷铁兵、李国新、刘君副检察长及政工科科长任副组长,下设活动办公室,政工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检察长是本次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亲自部署、亲自动员、亲自听取汇报,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让大家一开始就从领导的行动中感受到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暨正规化管理”活动是政法机关中的一件大事。领导小组各成员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工作中做到了多沟通、多商量、多提醒、多补台,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整体合力,使大家一开始从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中对顺利推进本次活动抱有信心,真正使上级有关活动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三、活化形式,科学做好学习活动安排

为了更好地达到本次活动的目的,我们活化学习形式,把过去的以集中学习、讨论为主,改变为以网络学习、科室集中学习讨论为主。目前,我们制定了学习讨论计划,对近一个时间的学习、讨论重点进行了安排。首先,确立学习重点。按照计划安排,我们重点学习了《十七大报告》、《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功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并记了学习笔记;其次,对学习内容考核测试。我们结合自身需要,重点针对《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出了两套测试题;第

三、撰写学习体会。针对《十七大报告》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功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要求干警撰写学习体会;第四,开展专题讨论。我们以科室为单位,针对活动中要求的四个讨论专题进行了讨论,并要求各科室将本科室的讨论稿发到内网上。

下步打算:一是在以科室为单位集中学习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全院干警集中讨论活动;二是开展整改和整章建制活动。

**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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