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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金融风险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11-191

典当行金融风险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活动是需要健全的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防范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风险的重要保证。而实际情况是我国目前规范和约束金融行为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这不仅无法确保我国的经济金融秩序,也难以遏制金融领域不断累积的金融风险。

关键词:法律缺陷;市场经济;金融风险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已有法律变革跟不上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很多法律很难适用于经济金融领域出现的新现象,金融领域的法律缺陷日益凸现,一些法律对微观主体的经济金融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功能大为减弱,法律的缺陷难以遏制金融领域不断累积的金融风险。

一、法律不完善降低公司治理效率,累积金融风险

由于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差异,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会降低公司治理的效率,从而导致金融脆弱性,累积金融风险。

在多数情况下,管理层能够转移公司的现金和其他资产,可能用于偿付管理层个人的债务,或将其直接存入在国外银行的账户,或者注入其他公司。而在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经理人员通过转移现金和其他资产来侵占其他股东的财产是非常普遍的事情。这说明法律对债权人和小股东保护的重要性。

当对企业经理人员的法律约束不力使经理人员很容易地侵占企业资产时,企业价值就会下降,这又进一步使股票价格下跌,从而使人们丧失对经济前景的信心,金融风险上升。1997年的东亚金融危机基本原因就是新兴市场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失去了信心,导致资本流入的减少,资本大量外逃,由此导致汇率的大幅度下挫和股票市场的崩溃。为什么对这些国家信心的丧失对汇率和股票市场有如此大的影响,而另一些国家则没有。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公司治理中软弱的法律制度对亚洲金融危机的汇率贬值和股票市场下挫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根据公司治理理论,机制有效性是用法律制度阻止少数股票持有者对公司资产的滥用,从而使代理冲突最小化。如果法律约束性不强,当经理人员预期投资回报下降时,则对投资者信心的逆向冲击就会导致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的现象增加,并进一步减少资本流入,增加资本外流。这些又进一步诱使股票价格下跌,汇率下挫。

我国公司治理法律体系不完善,首先是立法级别较低,目前在所有国家大法中均未提到公司治理。其次,公司治理的法规比较分散,例如这些法规分别针对上市公司、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金融机构等不同适用对象。对于2003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提供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可以说是司法解释对完善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一大贡献。但是《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毕竟仅仅局限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其他诸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尚未有明确的规定,至少在现阶段,大量的证券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投资者尚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由此可见,距离建立完善的为公司治理提供司法保障的证券赔偿制度还有着很长的路要走。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讲,有效的法律制度上的正规约束可以部分地克服公司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约束内部人的行为,从而尽可能地使公司内部人的利益与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协调起来。而且通过对滥用职权给外部投资者造成了损失的内部人给予法律上的强制性制裁措施,加大内部人滥用职权的成本,并降低其滥用职权的预期收益,尽可能减少内部人滥用职权的可能性,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金融风险。

二、法律不完善致使产权模糊,累积国有金融机构风险

从理论上讲,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借款还本付息的信用准则和法制监控下是能够正常循环的。但是中国的现实却表现为企业以各种形式和理由尽其可能地逃避债务,致使银行背上了沉重的不良债权的负担,严重扭曲银行与企业间的信用关系,潜在金融风险是令人担忧的。

国家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并非实质性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因为,法律没有清晰地界定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的产权,而事实上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都属于同一个所有者——国家。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都是作为国家这个所有者同一利益主体的不同代理关系:国家与国有银行、国有企业之间是一种“父子关系”,而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则是“兄弟关系”,是一种虚拟性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自由市场’,即不受伦理规范制约的市场是各种利益碰撞、各种垄断地位的表现以及讨价还价的场所,因而与各种家庭伦理格格不入。与所有根源于某种兄弟般或者血缘关系为尺度为前提的共同体截然相反,市场本质上与任何兄弟关系无关”(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可见,在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这种“兄弟关系”的债权债务与“市场伦理”是相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没有内在的压力和自我约束机制为保障自己的信誉和生存而力争履行借贷契约的义务,保证及时清偿债务。当不履行契约的收益远大于其成本时,理性人何乐而不为,国有金融机构风险因此而生。

银行与企业间的信用关系缺乏法律保障。在法律上,债权、债务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契约的要求包括承诺和履约。其中承诺是关键,它决定债务契约的各个条款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可履行,在此前提下,才能通过履约或者通过法院判决强制履行。然而,我国银行与企业间的契约关系是无法承诺的,银行与企业间相当部分信用关系的产生是非平等自主的,出于一些非经济上的考虑,政府尤其是原来的地方政府对银行的贷款活动经常过多地干预。由于政府的角色不是经纪人,不具有经济理性,政府的偏好往往与企业不同,以政府决策构成约束条件的不会是特定借款企业的收入和预算,由此,债务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他对这份契约不负责任。另外,银企间的契约关系也是无法履行的。整个经济制度中缺乏对债权的保护,不还债务的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逃避债务反使债权方处于被动地位,于是越来越多的企业趋之若鹜,进一步加剧企业间、企业与银企间债务的恶性循环,积累大量金融风险。

三、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缺陷与金融风险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是指由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原则、程序、主持机构和损失分担等制度要素组合而成,且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施以有效约束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或制度安排。金融机构因经营失败或受突发事件冲击而

出现清偿力不足以及最终退出市场,在市场经济成熟国家较为常见,因为作为优胜劣汰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竞争的必然结果,市场退出对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发达国家有较为妥善的退出机制,因此金融机构退出成本较小,且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影响力较低,而我国目前尚无一套系统的、操作性强的处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无法对一些问题严重、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市场退出。市场退出机制本就是用来处理金融风险,如果其本身就不完善,那么在处理金融机构时,容易产生更大的金融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方法、标准、范围和程序等内容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现有的针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仅有《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其他有关金融机构破产、接管、并购的退出行为的具体规范仍然迟迟未能出台。这种状况显然无法满足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激烈竞争的需要,不利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我国的《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很难直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破产。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虽然对商业银行合并、解散、撤销、破产有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关于对问题银行的市场退出,《商业银行法》中仅对接管的前提、目的、时限和终止作了概括性的表述,而没有对市场退出的定义及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导致市场退出的主管机构无法可依,加大了操作难度,同时这也致使政府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处理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指导,增加了行政的随意性。

金融机构发生危机,特别是面临市场退出时,存款人的存款如何得到保障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金融体系建造一道安全网,当问题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时,由特定的保险公司依法清偿存款人的存款,从而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当个别银行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存款人的利益因为有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保证,不再产生巨大的恐惧心理,避免该银行发生挤兑风潮、传染其他与之有业务联系的金融机构,同时还给其解决问题带来时间上的缓冲。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几十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储户的存款利益很难得到保护,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没有保障,如引起金融恐慌,势必导致储户对金融机构信誉失去信心,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极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四、金融控股公司法律不健全与金融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通过直接、间接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或其他方式而对银行、证券或保险等不同金融领域中的公司具有控制权,且不直接从事其他业务经营的公司。在金融分业体制下,我国并无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但存在多种金融跨业组织如分别以三大国有银行、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即中信公司)、保险公司(平安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为核心的金融跨业经营组织及产业资本参与金融业形成的金融跨业经营组织(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等。这些金融跨业组织事实上是打法律的“擦边球”,监管层默许或鼓励的姿态意图探索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然而不规范的形式和缺乏外部的有效约束,既难以充分发挥跨业经营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分散风险以及促进金融创新等优势,又潜伏着诸如利益冲突、风险传染以及不公平竞争等弊端。

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国务院的法规及有关部委的规章,都没有明确承认金融控股公司,但也没有明令禁止。上述几类金融跨业经营组织是在下述状况下存在的,一是普通的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允许运用自有资本向金融机构投资的主体;二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在运用自有资本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面也没有什么限制,但从相关的法规、规章来看,其投资主体地位不明确,在现实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实例也很少见;三是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不能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虽然名义上没有金融控股公司,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而且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我国目前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立法层次比较低,有些规定不明确,不同的规章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尤其是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限制过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能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只能或主要靠利差收入,无法与其他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以及海外资本展开公平竞争,因为工商企业和海外资本都可直接或间接控股国内的金融机构。所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只好利用境内外法规的差异达到实现金融控股的目的,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控股公司等。

由于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明确法律规定,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对事实上已经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缺乏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导致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领域已经蕴含了大量风险。首先,由于我国三个监管部门在机构市场准入时的股权资金监管上缺乏协调,有些母公司、子孙公司之间互相持股,股权结构混乱,资本被不断重复计算,使得金融机构在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其次,由于分业监管,监管信息缺乏沟通,控股公司在进行股权和资金运作时故意复杂操作,反复转账,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避开监管者,导致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形成了巨大的财务风险和金融风险。

五、地下金融法律约束缺失带来的金融风险

地下金融是由于一国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社会资金流动性需求与法定金融组织供给之间的错位而出现的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动机、以经营行为的非正规性和隐藏性为特征的金融组织形式和金融行为。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5)对全国20个省份的地下金融状况进行了实地抽样调查,测算出2003年全国地下金融(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00亿元至8300亿元之间,其业务规模大约占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30%。对如此之大的地下金融活动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约束,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和对经济金融产生的影响是难以估量的。

地下金融的一些组织形式属于商品经济发展初期的金融组织模式,金融资源的运用渠道不明,运作机制不规范,内控机制不强,内在风险一旦释放出来,容易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并可能导致社会的不安定。特别是在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管和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可能为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他们想方设法以高息圈钱,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享乐或投机。这种地下金融活动的非生产性和偿还性,最终必然导致支付链条的崩溃,参与者的利益受损,引起社会不稳定,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尤其容易引发恶性循环逐步积累金融风险。同时,地下金融所遵循的游戏规则与正规金融不同,其资金不受国家税收和存款准备金等制度的约束,国家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所进行的宏观调控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地下货币资金规模越大,货币均衡水平越不真实。地下货币资金流动影响货币均衡,它通过改变可用于公开经济的实际货币总量,造成支持公开经济的货币供应达不到均衡货币供给水平,或者造成名义货币供应过大现象,使货币当局主动控制货币增长,造成实际货币供应难以满足经济均衡增长的需要,出现货币总量较大时经济的衰退。另一种极端情况是,地下货币资金转入地上,货币当局紧缩政策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经济过热状况加剧或持续,削弱了宏观调控效果,增加金融控制风险。

责任编辑 贾 伟

典当行金融风险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目前,中国金融发展正处于初级阶段,诸如金融开放、互联网金融规范、虚拟货币监管等方面相对薄弱。在金融开放的大环境下,积极主动地开展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是中国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金融风险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了金融工作的“四项原则、三项任务”。只有坚持构建主动防控的金融体系、坚持符合市场规律的金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金融发展理念,才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实现中国金融开放的稳步发展。

[关键词]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DOI]10.13939/j.cnki.zgsc.2020.02.042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防范金融风险思想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习近平总书记防范金融风险的思路框架主要体现为金融体系、市场规律、民本理念三个方面。2017年7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金融工作的“四项原则、三项任务”。本文结合对文献资料与“四项原则、三项任务”的归纳,将习近平总书记防范金融风险思想总结为“三个坚持”,即坚持构建主动防控的金融体系、坚持符合市场规律的金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金融发展理念。本文着重从这“三个坚持”展开对习近平总书记防范金融风险思想的研究。

1 坚持构建主动防控的金融体系

金融是经济发展的催化剂,认清金融的本质和规律是构建主动防控的金融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

《人民日报》2017年07月16日。

1.1 做好金融机构服务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四项原则中指出,金融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金融贯穿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金融行业立业之本。因此,金融機构向服务型行业的转变是现代金融机构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对此,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信用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创造价值。2018年3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在“资管新规”中明确提出“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证券报》2018年4月27日。这一规定的出台,从根本上解决了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扰乱金融秩序的问题。为金融机构合法合规提供服务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建立了严格标准。

资源信息的不对称性自古以来就是金融发展的一个主要痛点。因此,推动公益性和基础性金融服务业务的发展,建立金融信息监测、统计、共享机制,构建互联网金融信用评判标准体系,推动金融数据信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进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是当前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任务。与此同时,推动国有金融机构服务化转型,大力发展专业化的民营金融机构,建立以人民为中心、市场为导向的金融机构服务体系,是符合主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通过调整金融结构,优化现有金融体系,打造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链,助力于中国金融开放的稳步发展。

1.2 推进金融部门监管改革,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如金融监管责权不清、交叉监管不协调、监管责任问责制没有落实以及存在监管空白等。从理论分析,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是辩证统一相互促进的。而实践表明,在一定程度上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存在着冲突与矛盾。但是,从两者关系的实质上来看,金融监管是为了防止在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发生系统性风险而服务的。目前,我国经济已经显现出“脱实向虚”的现象。房地产泡沫、金融杠杆过热、地方政府债务过高等隐性风险逐步显现。其中,金融杠杆过热问题最为突出。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发展相背离,从而导致了金融内部空转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是当前金融系统存在的最大风险。二级资本市场过度激进的投机交易行为背离了实体经济资本周期循环规律的发展。历史经验表明,虚拟经济过度繁荣往往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虚拟经济的过热,打破了与实体经济之间的相对平衡,加剧了两者增速上的差距。虚拟经济占据绝大部分金融资源,而真正的需求主体“实体经济”步履维艰,生产成本大大增加,利润下降,抗击金融风险的能力也随之下降。与此同时,新技术的飞速发展也给金融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以当前最具争议的加密数字货币技术为例,目前,关于区块链技术以去中心化的概念进入金融业后是否改变了金融的本质的争论声音最大。因为,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方式很不利于国家对金融的监管,而金融的本质是风险收益分析,如果不对区块链技术进行监管,不对其定义作出清晰说明,任由投机者盲目炒作就必然引发金融风险。

西方主流经济学者认为限制金融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就可以防范金融危机,并没有指出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背离的结构性矛盾。而习近平总书记的防范金融风险思想批判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并主张“金融回归本源”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只有抓住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要积极进行金融监管部门的改革,而这一改革在发挥原有金融监管长板优势的同时,还要弥补原有金融监管短板的劣势,从而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监督和管理的职能。具体来说: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的监督监察,及时发现市场异常波动的风险,重点排查风险源头,做到早期识别、及时预警、主动处置;二要强化金融部门协调管理的职能,打造一支懂得金融市场、熟悉金融业务、掌握金融规律的干部管理团队,既要保障金融市场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又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平安。

2 坚持符合市场规律的金融改革

符合市场规律的金融改革的核心是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防范金融风险思想的重要内容。如何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习近平总书记防范金融风险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2.1 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转变为决定性作用,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主要表现为价值规律,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完善必须遵循的经济规律。金融资源是货币资本化的表现形态,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产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质上表现在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中,而价格是其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当市场供给小于需求,商品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高于商品价值;当市场供给大于需求,商品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低于商品价值。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预见机制,结合历史经验以及现实情况,组建快速适配模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的滞后性。当然,也不能完全依赖市场自我调节或者政府宏观调控,应该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两者在金融资源配置中扮演的角色。在特定的历史条件背景下,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有效的。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假设完全自由的条件下,市场的滞后性、信息不对称性仍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不平衡不充分。市场在没有外力干扰的完全自由的条件下,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漏洞循环叠加效应。市场运行并不是完美无缺的,漏洞循环叠加问题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需要借助外力帮助市场修复一个一个漏洞。对于金融行业而言,金融机构并不会考虑到其行为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的影响,这种负面影响的叠加是爆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虽然金融机构在资产配置运作中会把系统性风险分散碎片化,但是系统性风险一旦积累到一定程度,超过“度”的临界点,它将会迅速爆发并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毁灭性破坏。

我国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金融资源配置上的不平衡不充分表现得更为突出,银行对不同体制的企业的融资政策不同,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存在巨大的政策阻力。因此,金融服务机构市场化是保证市场资源配置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径。调整国有银行现有业务结构,建立金融激励约束机制,强化防范金融风险体系,鼓励大力发展优质民营企业,完善现代企业金融信用评估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稳步推进金融改革,培育公开透明和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完善风险管理,稳定市场预期,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限制,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人民日报》2015年10月19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進行金融深化改革,是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最有效手段。

2.2 发挥政府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府与市场运行问题明确指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1]政府在市场运行中是不可或缺的,必须针对市场在运行中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引导市场良性发展。必须做好做实政府的服务工作,精简行政程序,进行市场与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转变。必须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遵循《巴塞尔协议》保障银行资本充足率,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必须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集中优势构建具有能够分析金融形势、制定金融发展战略的工作机制,培养具有金融“看家本领”的专家小组,提高金融决策科学水平。对于领导干部团队,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自觉补充知识,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经济工作领导能力和水平。”[2]

“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并举,共同促进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实际有机统一、协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质”上的不同。中国金融发展需要借鉴西方经验精华,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打造中国方案,绝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经验做法。必须有选择的借鉴西方金融理论,警惕中等收入陷阱,保持审慎的态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习近平总书记金融思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核心理论支撑,结合中国实际国情与实践,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思想存在根本性区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们既要注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准确把握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明确界定政府在金融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为中国金融开放持续优质发展保驾护航。

3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金融发展理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金融发展理念,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以人为本”的经济思想。要求把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金融发展首要原则,把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作为金融改革的指导原则。过去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着金融实践、金融理论与以人民为中心的背离,重视经济宏观发展速度,却忽视了我们最根本的人民群众的真实现状。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金融思想的民本情怀,强调防范金融风险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都要以人民为中心。

3.1 防范金融风险为了人民,坚决维护人民的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的防范金融风险理念充分显示出他的民本情怀。他强调:“要坚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经济社会发展得怎么样,主要体现在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防范金融风险理念,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时刻警惕着金融发展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少数资本家服务。金融发展是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是为满足极少部分人的利益而存在。

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建设普惠金融体系、税收制度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人民币加入SDR、制定CDR草案等一系列举措,不断健全金融体制,消化金融风险,为我国各族人民共享金融发展成果提供根本保障。以CDR为例,CDR即中国存托凭证,是由银行或券商将海外股票打包成一种代表股票的凭证,然后在本地市场发行流通实现第二上市。2015年股灾后,中国在海外上市的企业掀起了一股私有化狂潮,但是私有化进程操作复杂,企业股权结构不符合国内法律要求,私有化成本很高,对企业市值造成重创。CDR的推出对国家经济发展,对优质的海外上市企业回归境内,对境内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是一个多赢的金融改革,坚决维护了人民的利益。

3.2 防范金融风险依靠人民,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

在行为金融学中,黄明先生认为:人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过程中并不是完全理性的,会受到过度自信、框定依赖、锚定和调整、损失规避等信念影响,出现系统性认知偏差。防范金融风险实际上依靠广大投资者,要关注广大投资者的心理和行为的变化,不但要让广大人民认识到金融市场的复杂,也要认识到自身知识技能水平的局限,必须提高人民自身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

目前,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金融发展从量的积累向质的提升转变。金融发展如何与社会需要相适应,这就需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金融改革科学合理需要人民群众的智慧,金融发展平稳运行需要人民群众的行动,将人民主体思想贯彻于中国防范金融风险事业中,推动金融改革不断前进,人民群众是中国防范金融风险的创造者。

参考文献:

[1]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333.

典当行金融风险论文范文第3篇

审计风险是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在审计理论中讨论审计风险时,一般把它和审计证据、审计重要性等概念联系在一起。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需要全程考虑审计风险,包括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程序的执行以及审计报告的出具等过程。因此,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审计风险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决定审计是否能够取得成功。随着企业的发展,其规模不断增大,经营环境也不断发生变化,企业需要对审计模式进行改善和创新,在避免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同时,更好地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就目前而言,作为一种新颖的审计方法,风险导向审计对规避审计风险具有显著效果。

一、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概述

风险导向的主要目的是降低风险,在充分了解并评价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之后,审计人员需要对被审单位的风险及其严重程度进行判断和分析,将主要的审计资源投入高风险的审计领域,并根据风险因素、严重程度的不同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审计方案,对于风险较高的领域,还要进一步加强实质性测试,最大程度地降低剩余风险。“合理的职业怀疑假设”是风险导向审计指导思想的基础所在。除了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检查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价,还要科学客观地评价企业管理层是否诚信、是否存在造假舞弊现象、是否始终保持职业精神,进一步扩大审计视野,把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包含在内,将审计工作的整个过程与风险评估联系在一起。

此外,它还提出了新的审计风险模型: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该模型优点十分突出,除了可以为重大错报的风险提供更加有效的评估、降低审计风险之外,还可以合理分配审计资源,进而全面提高审计质量。在实施审计方案时,审计人员应该从企业的经营风险入手,通过风险源判断企业的控制风险和经营风险,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评估审计风险,评估结果会影响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性质,而实质性测试能提高审计人员应对审计风险的能力。总而言之,比起传统的审计方法,风险导向审计更加完善,它能帮助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更加有效地规避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审计风险分析

(一)重大错报风险

1.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环境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环境风险主要包括内部环境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从企业内部入手,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要依靠的是现代信息技术,其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主要取决于技术的高低,而且产品的运作环节比传统企业更加复杂。从企业外部入手,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会受到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而大起大落。不少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不够稳定,很容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消失,P2P网贷是其中的典型,截至2015年9月底,已经有超过1000家平台的P2P网贷出现了问题,平台总数量为3448家,也就是说,每三家网贷平台,就有一家网贷平台是有问题的。

2.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行离不开信息系统,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各方面都融入了计算机信息技术,包括生产流程、管理流程、运营流程以及财务系统等等,相比起人工,信息系统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对数据的处理和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高度依赖计算机信息技术,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信息技术风险,具体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安全风险。我们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传递速度极快,而且永不停歇。在信息安全方面,互联网金融具有较强的破坏性,其影响也比较广泛。按照具体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安全风险主要是由信息系统遭到病毒入侵或信息泄密造成的。为了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互联网金融企业都会对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其形式和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一旦遭到黑客攻击,信息被泄露,企业和客户都会遭受到巨大损失。二是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客户或员工很多时候会因为操作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比如说很多虚假平台会发布一些投资产品,这些产品从表面上可以获得较大的收益,很多客户经受不住诱惑就会购买这些理财产品,这些平台就会在这个过程中盗取客户信息或资金。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投资客户引起的操作不当,都会造成较大的损失,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客户造成不利影响。三是法律监管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因此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未形成系统的监管制度,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监管主体也不够明确。央行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在框架上给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了一定指导,但这些指导都不够具体,针对不同的模式监管作用不够明显。不少居心不良、缺乏职业道德的经营商就会利用监管政策中的漏洞,作假财务报表,进而造成较大的错报风险。

(二)审计人员的检查风险

1.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互联网金融的审计风险与传统的手工审计存在很大区别,其特点比较突出:隐蔽性较好、破坏性较大、可控性较差。为了制定出更加适应风险的审计测试程序,审计人员需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审计工作,全面实现审计目标。

2.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互联网金融涉及到多个学科,包括数理统计、金融、计算机以及管理等等,具有知识更替迅速、技术革新快等特点,因此,审计人员现有的知识结构一般都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审计业务的实际需求。作为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审计,互联网金融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具备更加丰富的知识面,使用更加先进有效的审计方法。另外,还要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和经营模式具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这就要求审计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由于知识更新快等原因,目前审计人员所具有的知识结构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审计的实际需求。此外,部分互联网金融审计准则的不完善导致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无法掌握审计依据,进而带来了检查风险。

三、基于现代风险导向的互联网金融审计风险控制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所进行的内部控制测试

为了充分提高审计效果,审计人员应将询问观察等多种辅助审计方法利用起来,这样就会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所进行的内部控制测试显得更加有效,其风险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也能充分体现出来,此外还能进一步评价员工的操作水平以及企业的薄弱环节等。审计人员应将企业内部的审计资源有效利用起来,必要时还可以借助企业自身的風险评价资料减少自身的工作量。

(二)建立以现代风险为导向的互联网金融审计程序

在审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过程中,审计人员自身所具有的风险意识需要处于较高水平。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应重点关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的评估,通过对风险原因进行综合评价,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测试程序。具体来说,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资料后,审计人员应将企业与行业的整体经济政策环境联系起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审计风险因素作出判断,在此基础上做出初步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不断调试测试程序,获取相关审计证据,最终完成制定好的审计测试程序。此外,对于那些风险较高的领域,审计人员需要重点展开测试程序,这样能够进一步提高审计效率,突出审计效果。

(三)健全互联网金融体系,完善监管细则和法律

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体系较为完善和严格,而互联网金融发展得不够充分,相关法律尚不健全,监管制度也不够完善。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者会利用监管制度的漏洞和法律的模糊牟利。因此,政府机关要加强督促有关监管部门制定出详细的监管准则,在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的基础上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加强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心。行业自律在互联网金融行业非常重要,所以针对不同模式的行业规范应尽快制定出来。在互联网金融审计方面,立法机构要尽快制定并完善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审计标准,让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进而全面提高审计质量。

(四)提高互联网金融审计人员的素质

1.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思想层面的教育和学习。通过理论学习使审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做到清正廉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能在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时,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真实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2.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加强审计员工的互联网金融审计能力,丰富他们的数理知识、计算机知识和管理知识,打造出一支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审计队伍。培训内容应紧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以及互联网企业的发展特征,着力于提升审计队伍的专业素质与能力。同时,加强对审计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不断增强审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意识,提高审计人员掌握和运用政策法规的能力,以适应人民银行内部审计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3.积极开展审计人员岗位实习培训,有效提升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得审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各类审计业务的实际操作流程,有效控制和减少违规违章操作。坚持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到具体业务部门进行短期强化业务培训,使所有审计人员对人民银行各重要岗位上的相关业务及涉及的业务风险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四、结语

当前,国内对风险导向审计的认识较为落后,大多都停留在传统风险导向审计阶段,无法适应快速发展金融市场,也就无法发现其管理层的舞弊现象。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论有效审查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层舞弊风险,在改进审计方法的同时,帮助上级主管部门完善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管准则。因此,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运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能够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保障金融投资者的资产安全。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經济管理学院)

典当行金融风险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21世纪以来,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迅速普及和应用,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众生活方式都受到了较大影响,特别是在经济领域,互联网在其中的应用催生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方式相比,其技术上的优势固然能够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助力,但是与此同时因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技术与传统模式的交叉融合,在发展中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缺陷,这给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金融行业发展进程中,信贷风险问题是始终存在的,而且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信贷风险管理工作会更加困难,这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本文就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信贷风险及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探究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措施

互联网金融这一名词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在经济领域中的不断应用和融合而诞生的,互联网金融自发展以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正在逐渐改变着社会公众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对社会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确实促进了我国经济市场的活跃,但是与此同时,伴随着互联网金融而发展起来的各种信贷业务却存在着很多的漏洞,信贷风险问题愈发突出,而相关部门想要对互联网金融的信贷风险进行管理也更加困难,这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社会公众及市场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的认识不到位

互联网金融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在经济领域中的普及应用而诞生的新概念,通过互联网平台,双方可以远程进行业务往来和经济运作,这种模式给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了便利,但是与此同时,因为互联网技术本身存在安全漏洞以及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模式还不成熟,该过程中势必会存在风险。然而目前我国社会大众对于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的认识还不到位,只了解到了其便利性,却没有认识到在该过程中可能受到的风险,用户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信贷风险发生的概率[1]。

2、行业内部缺乏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评价体系

想要对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就必须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评价体系,要对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问题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估,这样才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规避。但是目前国内市场主体在参与互联网金融时,并没有建立起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评价体系,在进行贷款及融资活动之前,并没有对其中的风险进行预测,没有对其中资金的用途以及自身的偿还能力等进行科学分析,也没有对借贷行为和资金的来源进行科学判断,这些都很容易导致信贷风险的发生。

3、政府主体监督管理模式相对落后

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比较短,所以针对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暂未同步建立起切实可行、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模式,很多部门仍然沿用着传统的信贷风险管理模式,没有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以及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的特点来进行管理,管理模式僵化,与当代金融行业及企业的发展不相适应,难以有效规避信贷风险。

4、相应管理制度仍需进一步建立健全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工作开展的必要保障,可是我国在相关制度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相关部门难以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管,所以一些信用不高的金融企业也会进入到金融市场,增加了客户信贷的风险;其次,很多企业没有建立风险资金池,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这样只要出现信贷风险,就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打击;最后,很多企业也没有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没有对信贷评价和网络安全等匹配相应高强度的监管,这也增加了信贷风险的概率[2]。

5、专业化、复合型人才不足问题较为凸显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发展模式是存在着很大差异的,而互聯网金融信贷风险与传统金融信贷风险之间又有着很大差别。因此想要对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就必须要有足够专业的人才、足够强大的人才队伍数量。但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现状是: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业人才数量不足,另一方面,很多从业人员只具备金融信贷的基本工作能力,但对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的了解不足,工作人员缺乏互联网金融的意识,无法对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进行有效的分析和防范。

二、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措施

1、树立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意识

要想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工作健康平稳有效开展,首先要求金融企业和相关部门均要树立起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意识,认识到风险的客观性以及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的特殊性,明确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的新思路,在此基础上开展风险管理。金融企业必须要树立起财务管理的意识,将管理工作和会计工作结合在一起,分析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尤其是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出发来分析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推进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另外,金融企业还需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系统安全漏洞问题是始终存在,金融企业必须要做好企业内部互联网系统的防护,强化金融科技管理体系建设与专业化管理团队建设,防范黑客入侵、病毒、木马等安全问题,防止内部资料外泄[3]。

2、构建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评价体系

金融企业在参与互联网金融信贷活动时,需要构建起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评价体系,对参与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信贷风险,要有正确的认识和科学的判断,从而采取防范措施。首先企业要做好事前的风险评价,也就是在收到借贷申请之后,需要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财务情况和偿还能力等信息进行深入广泛的收集和分析,判断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偿还资金,然后对资金的用途和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也要进行正确的判断,确保借贷人信息的真实有效,最终针对借贷人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风险评价方案。其次,在借贷全过程中要做好风险动态评价,需要对借款人的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实时、持续的审查。最后,在借贷行为完成之后,要进行风险后评价,主要是针对客户的业务情况,判断是否进行延期付款或可能存在逾期还款风险[4]。

3、优化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模式

科学的管理模式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所以金融企业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提出更加科学的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模式,该管理模式必须要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根据客户的网络分支特点进行分散化风险管理,以此来降低风险[5]。另外,金融企业还需要根据当今社会的信贷需求,对信贷服务模式进行创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尽量满足客户的各种信贷需求,根据客户的信用条件确定信贷额度,以减少信贷风险发生的概率。

4、完善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制度

金融企业需要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如,为应对互联网信贷活动本身就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金融企业需要在参与之前,更加综合、全面地考虑可能会引起信贷风险的各种要素,建立对客户差异化、个性化、全面化的等级划分制度,制定信貸服务计划,提高风险管理质量。另外,金融企业为了提高对金融信贷风险的防范能力,还需要建立起风险资金池,保障资本充足率,以应对可能的预期坏账[6]。

5、培养高素质人才

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必须要有专业的人员来进行,金融企业需从各大高校引进高素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专业人才,对其进行岗前专业轮训,帮助其了解互联网金融信贷的相关特点以及工作要求,使其兼备金融专业知识、互联网专业知识储备,并在此基础上具备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和防范的能力,助推企业提高整体风险分析和判断能力。

结束语:

在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以后,互联网技术与金融领域和经济领域的融合催生了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这给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互联网金融本身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些既有的风险;而且由于互联网技术的特殊性,相关部门难以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在互联网金融问题中,信贷风险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其一旦发生之后,就难以进行管理和控制,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与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相关的制度、体系和模式,社会大众对于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的认知还不到位,这些都会阻碍该项工作的开展。因此,想要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问题,相关部门及市场参与主体须就上述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防范和解决工作,为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力助推。

参考文献:

[1]邓野.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J].金融经济,2019(18):56-57.

[2]尚俊敏.新形势下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19(18):88-89.

[3]芦运莉.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及其防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9(07):58-59.

[4]方伟芳.网络金融发展背景下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9(04):325.

[5]艾思远.浅析互联网金融中信贷风险防控的对策[J].纳税,2018(05):227.

[6]杨新宇.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和防控[J].现代国企研究,2018(02):135-136.

典当行金融风险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香港;离岸金融市场;风险控制

一、香港离岸金融市场概述

国际离岸金融市场是在欧洲美元的基础发展起来的,随着它的不断发展,市场规模从欧洲扩展到亚洲和美洲。其主要业务内容为国际离岸货币借贷业务、国际离岸债券发行交易业务、国际离岸保险业务、国际离岸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等。主要市场类型有内外混合型国际离岸金融市场;内外分离型国际离岸金融市场;分离渗透型国际离岸金融市场以及避税港型国际离岸金融市场[1]。

香港演变成一个国际金融市场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香港从一个英属殖民的“自由港”发展成当今亚洲乃至全球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香港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可以通过外资银行数量的增加来体现,20世纪70年代以前,由于政府的严格限制,外资银行在香港的发展速度缓慢,到1975年,香港的外资银行只有28家,而到了1980年则上升到了88家,至2007年香港已有138家持牌银行,其中115家的注册地在香港以外。外资银行机构在香港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带动了香港离岸金融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香港离岸货币存款量也因此逐年上升,截至2007年底,香港外币存款规模已经达到27 447亿港元。目前,香港已经成为一个向世界广泛提供借贷资金的市场,是亚洲银团贷款的中心。

香港离岸金融市场是典型的内外混合型[2]。内外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是指离岸业务和国内业务不分离,目的在于发挥两个市场的资金和业务的相互补充和促进作用。这类市场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并不严密,可以向国内流入或从国内向境外流出,对从境外流入资金的利息不征收利息税,外汇资金也不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并且允许非居民经营在岸业务和国内业务[3]。

二、香港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的风险

离岸金融市场在运作过程中极易引发金融风险,东南亚金融危机告诉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离岸金融市场管理不当所引发的风险。香港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督有其独特的模式,香港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长期由银行公会,汇丰银行、渣打银行等承担,政府奉行“积极的不干预政策”,一系列金融政策只在危机时才实施补救,这在一方面提高了市场的自由化和国际化程度,但另一方面,则使市场显得更加的不稳定。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香港的标准税率一直在低水平上涨落,是世界上最低税率地区之一;再加上香港在地理位置上处于东亚和东南亚各地交通枢纽,位于亚太地区中心,所有的这些在给它带来便利的同时,无形中也构成了其众多不稳定因素的组成部分。

香港离岸金融市场作为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风险。离岸金融市场最主要的风险形式是信用风险,它是指交易对方违约等导致无力履行合约义务,而给离岸银行带来经济损失的金融风险。传统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即主要集中在离岸银行的贷款业务,但随着现代风险管理技术的进步和风险环境的变化,现代意义上的信用风险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产生了与市场风险相重叠部分,即由于交易对手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平变化而使投资组合中资产价格下降进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另外,交易方的经营能力、资本规模、道德水平、经营的连续性等都会影响信用风险发生的大小。

2.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当商业银行为了向国内企业发放贷款而从离岸金融市场筹措资金时,所在国的外债数额就会扩大,而外债规模扩大的最终结果则会是国内外债规模失控,当大规模的外债到期时,就会引发债务危机并导致本币的金融和经济危机;而随着外币不断的转换成本币,国内货币扩张的压力就会随之而来,这势必会影响我国货币政策的运行,甚至导致本币贬值和严重的通货膨胀;在大量举借外债的过程中商业银行的汇率风险将不断增大,而贷款过程中一旦出现呆账和坏账,将会导致整个银行系统的抗风险能力出现问题;另外,国内信贷会随着国外资本的大量流入而迅速扩张,其结果是国内供不应求,进而引起国际收支巨额逆差,此时一旦资金断流,整个金融系统将会有崩溃的危机,甚至经济也将迅速萎缩,即出现所谓的“过度借贷综合症”,在这方面,1997年的泰国金融危机便是很好的证明[4]。

3.流动性风险。离岸金融市场的离岸业务主要以存贷款为主,它的一个很大的特点是“两头在外”,这就使得对于贷款客户的负债结构、经营情况、背景等方面的了解困难重重,这无形当中使得离岸银行的兑现能力大大降低,即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再加上有些离岸金融市场的离岸和在岸市场业务不分离,这就可能引起对离岸信贷业务的决策产生偏差,如果没有一套比较科学的离岸信贷风险管理与监管机制,就必然导致防范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

4.法律风险。当前的离岸金融市场还处在不断的发展与摸索阶段,相关制度规定和法律条文还不够完善,这便给一些不良商人和腐败分子带来了渔利的机会,而他们的投机活动将大大增加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首先,它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侵吞国有财产的途径并进一步导致了资本的大规模出逃。这是因为离岸金融市场有着非常便利的资产专业渠道,这极大地方便了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其次,企业可以利用离岸金融市场的便利进行欺诈。这主要是由于企业可以利用离岸市场的信息不透明的特点来虚增资产;另外,由于离岸市场的免税待遇,于是企业可以通过在不引起税收成本增加的情况下虚增自己的经营业绩以达到上市“圈钱”的目的。再次,企业可以通过让其控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较高的子公司账面债务水平保持在较低水平,而企业整体的高负债却不对外公开的方式来转嫁金融风险。最后,离岸金融市场因其宽松的金融规则、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等成为一些人的洗钱天堂,他们利用这里的各种保密服务,大肆洗钱,隐瞒或掩饰他们的犯罪收益。

5.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通过离岸金融市场,一国的货币可能在境外被积累起来,而一旦这些积累起来的货币被投机者利用,他们就可以通过在外汇市场上的操纵来影响该国货币的汇率和利率。当市场上的在岸资金和离岸资金的利率出现较大差别而又不能有效地渗透时,就会引起资金的大规模套利转移。如果离岸利率较高而在岸利率低,则国内资金会外流;而如果离岸利率低而在岸利率高,则会引起大量的离岸资金流入国内。对于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没有严格分开的市场,就可能会出现有限的外汇资源通过离岸账户外逃,从而给自己国家的外汇管理造成极大的影响。同样,如果一国的外汇价格的市场价格和控制价格不同时,也会引起在岸外汇资金和离岸外汇资金之间的套汇行为,从而给国家的外汇管理带来诸多的难以控制的因素[5]。

三、香港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控制

1.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针对离岸金融市场容易发生信用风险等情况,建立离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审批制度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对想要开办离岸业务的机构要有一套完善的审批程序。视申请人要求的不同、资信状况的不同和资本实力的不同,分别颁发权限不同的牌照,并对它们的业务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同时分别针对持有不同类牌照的离岸银行进行有区别的管理;所有离岸银行都必须以分行的形式建立,以保证每家离岸银行都有各自的总行来作为其最后偿债人,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离岸分行倒闭对所在国金融市场的冲击。对于企图进入的外资银行,我们要着重考虑其总行的资本、信誉、风险控制等是否满足其作为最后偿债人的要求[6]。

2.严格监管离岸业务。根据国际上的有关规定,对离岸银行的各种风险实施管理,尤其要重视资本充足率要求和流动性的要求。2007年以后对离岸银行风险的监管主要是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来进行的。需要指出的是,外资离岸分行的清偿能力监管责任和合资离岸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监管责任分属于不同的监管当局,前者在其母国监管当局,而后者则分属合资方的监管当局。与此同时,要不断地完善离岸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对离岸银行的风险资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进行量化指标考核。

3.严格退出监管。退出监管是当风险发生时的一种事后补救监管,通过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主要包括:第一,危机预警机制。它是指危机发生之前,有关监管当局对可能发生的危机进行特别关注,防止其进一步扩大的制度。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它是指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特定机构缴纳保险费,当风险发生时可用其来弥补一定的损失,以此来保障相关机构的安全经营。第三,最后贷款人制度。当出现资金困难时,离岸金融市场中的金融机构可以向金融监管机构借贷一定额度的资金,以度过难关避免破产。就目前的情况表明,许多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对相关的退出监管流于形式,并不像准入监管那样严格,尤其是很多离岸市场为了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而不采取存款保险金制度,这确实可以促进相关离岸业务的发展,但同时也极大地增加了市场的风险。

4.加强离岸金融机构监管的国际合作。离岸金融市场产生于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为此加强对离岸金融机构监管的国际合作,实现离岸金融机构所在国与母国的监管信息共享,吸取其他国家对离岸金融业的监管的先进经验显得十分必要,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离岸金融业的监管水平,使离岸金融风险能够事先防范或及时化解。

参考文献:

[1] 成华军,雷声隆.我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控制[J].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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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鲁国强.加强对国际离岸金融市场风险防范的探讨[J].华北金融,2008,(7):39-53.

[6] 孙沙沙.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1.

[责任编辑 吴明宇]

典当行金融风险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物流金融是物流业衍生的一种增值服务,它的出现创新了金融机构的业务。在以信用为基础的物流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用风险隐患。从金融信用风险的构成上来看,主要有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质押物的信用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用风险等。笔者从强化对质押货物的信用风险控制、建立物流金融业务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中小企业信用风险防范四个方面探索了金融信用风险的控制措施。

【关键词】物流金融 信用风险 构成 控制

物流金融信用风险指的是在物流交易过程中,一方违背约定对另一方造成金融损失的现象。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物流金融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征信制度还很不完善,信用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对物流金融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物流金融信用风险的构成非常复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物流金融信用风险的构成

(一)金融机构面临本身面临的信用风险

在物流金融活动中,中小企业构成了融资活动的主体。但此类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存在着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规范不完善等弊端,金融机构很难从这类企业中获取详细而完整的金融信息,增加了风险产生的因素。此外,中小企业客户资源较少,且客户的变动性很大,这就导致企业在经营中过分受到客户资源的限制,导致信用风险的发生。最后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资金缺乏,抗风险能力低下,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会因为资金周转不便导致不能按既定合约时间还款,进而引发金融信用风险。

(二)质押物存在的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违约是造成物流企业信用风险产生的最要因素。虽然物流企业手中握有中小企业提供的质押货物,但质押物本身也存在着风险,倘若有的融资企业利用虚假质押物恶意骗取银行贷款,会对物流金融信用产生严重的打击。而即使质押物真实存在,一旦风险发生,质押物变现数值可能与预计产生很大偏差,也会导致信用风险的发生。

(三)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风险

物流金融信用风险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在于融资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一般来讲,融资企业对自身的收支状况、偿债能力、融资情况有着清晰的把握,但金融机构却无法对其财务状况做全面的评估,这就导致了信息间的不对称。而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伴随了贷款的全过程,在事前阶段,融资企业可能采取欺骗的方式获取贷款,而金融机构始终处于被动接受信息的状态;在事中阶段,融资机构不遵守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协定,把贷款用于其他投资之中,出现投资失败而无法偿还贷款的现象,使金融机构蒙受损失;在事后阶段,物流企业对抵押物价值估计不准,导致信息不对称再次发生。不论是哪一阶段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都会造成双方的行为产生偏差,增加了信用风险的存在。

二、物流金融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一)强化对质押货物信用风险控制

质押物是联系银行、中小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之间的桥梁,在整个物流金融环节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此强化对质质押物的管理也就成了物流金融信用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对质押物的风险控制主要要从三个阶段入手,如下图所示:

在质押物风险控制的业务准入阶段和合约设计阶段,需重点考虑质押物的法律风险。物流金融业务涉及的主体众多,质押物的所有权随着主体之间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在这一变化过程之中很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为此,在业务准入阶段要做好对借款企业、物流企业和抵押物三者的筛选,尽可能选择那些信誉较好的借款企业和物流企业,并对抵押物要做充分的调查;在合约签订阶段,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性。

在质押物的执行过程管控阶段,着重做好质押物变现风险控制和监管风险控制两个方面的工作。所谓质押物的变现风险指的是银行在对质押物进行变现之时,有可能出现质押物价值缩水或质押物无法变现的状况。银行针对这一风险控制要做好以下方面:首先,银行在选择质押物时要尽量选择那些价格变动幅度较小、市场流通性强的物品;其次,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跟进物流企业和融资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提前制定质押物风险应对方案,以便于风险问题出现时能够及时解决;最后,银行要对企业的质押物变现能力设置科学的质押率,从源头减少风险事故发生。

质押物在出入库时要经过物流公司的审核,而质押物变现的工作也主要有物流公司承担,为此,质押物监管风险控制的核心在于对物流公司的监管。银行在选择物流公司时要选择与那些仓储管理系统完善、管理手段先进、有质押物监管经验的公司进行合作。

(二)建立物流金融信用风险预警机制

控制物流金融信用风险要从源头抓起,建立物流金融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具体的应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建立金融信用风险预警数据库。预警库要对中小企业的基本情况、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运营状况等相关数据进行详细的搜集整理,并在此基础上科学的分析企业的信用情况,提高预警的客观性。

其次,优化数据库的预警功能。在建立客观而全面的数据统计库的基础上,提升数据库的预警功能。一是要做好与其他数据库之间的对接工作,规范统计的标准,促进各部门数据之间的无界转换,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二是要及时更新数据库资源,提升预警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最后,完善预警数据库的评估系统。在科学评价指标体系的指导之下,定性的分析具体指标,估算风险等级以及融资企业的风险状况。风险问题发生前要提示有关单位风险应对方案,风险事故处理中监督和跟进各单位的风险应对进程,而在风险事故处理后要及时的总结各单位风险应对的经验。

(三)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

物流金融涉及到了银行、中小企业和物流公司三方,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需要三者互相配合。

物流企业在物流金融中连接着银行和中小企业,它为银行提供了中小企业质押物的基本信息。物流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相互勾结,套取银行贷款,会造成严重的信用风险。为此银行首先应对物流企业提供的数据有一个系统的评估。指派专业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不定期的对物流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抽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对于弄虚作假的物流公司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必要时中止双方协议,提前规避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风险;其次,在搜集到相关的信息之后,要对信息进行及时的处理和优化,确保各项信息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

当然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离不开中小企业的支持。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还不完善,很多信用数据大多保存在政府手中,并未完全的公开。为了确保信息管理制度的完善,一方面要鼓励中小企业本身主动提供相关的信用数据,保证交易双方信息的对称;另一方面政府在必要时要强制开发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尽可能的为银行和相关评定机构提供便利。

(四)加强中小企业信用风险防范

中小企业在法律主体上是第一还款人,为此物流金融信用风险控制应把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防治放在重要位置。

一是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资格审查。为了降低信用风险,银行要做好如下的资格审查:主要领导经营能力审查、企业经营现状审查、法人代表品质审查、企业以及相关人员的信用记录审查等。

二是采取多种担保方式。质押物易损害、价格变化幅度大、价值难以估算,导致担保能力下降。为此,银行应探索多渠道的担保方式,如除了要求企业有质押物担保外还应有个体担保或群体担保等。

三是银行要强化对中小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具体的应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方面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联合,对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严格的审查报告。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银行报表审计系统的作用,对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客观而真实的评价,把握其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

四是要严把贷款准入关。物流金融主要业务范围是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但并非所有的中小企业都需要帮助。为了尽可能的减少金融信用风险的发生,在贷款准入阶段要突出重点,仔细甄别,优先考虑那些技术领先、市场前景广阔、市场运作成熟的中小企业。而对于那些市场发展前景不明朗、存在信用风险历史的中小企业,要进行慎重的考虑。

结语

物流金融致力于提供各类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但为我国诸多的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还为物流企业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空间。物流金融信用风险是物流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风险控制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它除了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和预警机制之外,还需科学的制度各类风险控制措施,当然这一过程也离不开学术界和金融界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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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佳.物流企业物流金融创新模式及风险管理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2:1-7.

[4]赵云.商业银行物流金融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研究[D].天津:天津理工大学2010:1-10.

作者简介:刘依东(1981-),女,汉族,陕西府谷县人,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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