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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合同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抵押担保合同范文(精选6篇)

抵押担保合同 第1篇

担保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2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担保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担保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1

借款人:

抵押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的需要,向贷款人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贷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抵押借贷行为。

第二条贷款用途:(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贷款方式:贷款人于 年 月 日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期限:贷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共,实际贷款日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机关允许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两日内,贷款人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向借款人全额发放贷款,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即月利率为)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个月为一期,共分期,每期.具体付息:

第一期利息借款人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依次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最后还息日为 年 月 日。

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

第八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如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如实际用款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 利息,即:如实际用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2、如提前部分还款,还款部分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另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该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补偿,剩余未还款项利息均按本合同。

第九条规定计收(本条款适用于贷款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3、如贷款期限是三个月以内的,提前还款另行协商。

第十条借款人承诺: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3、当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资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第十一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人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闪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借款人时解除:

1、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5、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6、借款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7、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的;

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经催千;于到期日后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

10、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况。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三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

并有处分权的位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建成年代、产权证字号为 的合法房产抵押给贷款人,做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四条抵押房产价值采用第 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抵押率为.2、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 元,抵押率为.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

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若贷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办理财产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如被保险房产在投保期内出现理赔之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十八条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九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抵押物所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抵押等担保。

第二十条权利限制:

1、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

2、在抵押期间,如遇国家征地拆迁,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以拆迁房作为新的抵押物,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应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新抵押物的价值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原抵押物价值与借款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全部本息当日,协助抵押人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各缔约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门中方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如发生如下情况,应在五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按合同预留地址通知其他缔约人,否则视为违约并不得以此为抗辩理由:

1、借款人、抵押人发生足以影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情形:

2、借款人、抵押人的公司/个人名称、公司法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不仅包括借款人姓名)

担保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2

贷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经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下称甲方)与_________(下称乙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_________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所有的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乙方。

第一条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用于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利率按月息_________‰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

2.评估价值:_________。

3.抵押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本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乙方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四条 抵押物登记

1.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2.乙方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第五条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2.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险

1.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____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3.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4.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6.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提前还款之规定

1.乙方可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任何一个营业日提前缴付剩余贷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清和部分还款,乙方提前还款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不收取任何无关的费用。

2.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不少于抵押权人之有关规定。

3.部分还款后,抵押人可选择变更月供款金额或变更供款期限,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八条 贷款的展期申请

乙方因特殊原因而无法按期归还贷款,应提前10天向甲方提出正式展期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_________年。

第九条 抵押物的处分

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2.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条 在乙方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甲方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3.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十一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了解乙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乙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乙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第十三条 乙方声明及保证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1.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2.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3.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4.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5.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乙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_____%的罚息。

3.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甲方有权从乙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__%的利息。

4.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其他

1.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

2.乙方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_____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银行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抵押担保合同 第2篇

合同编号:昆丰抵字 第 号

抵 押 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黑龙江省昆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黑龙江省昆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381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彦 联系电话: *** 传 真: 0451-84211561 邮政编码: 150018

债务人(被担保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鉴于(以下简称债务人)向克山润生村镇银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申请贰佰万元借款,为确保债务人就上述借款与债权人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及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委托担保合同》的全面履行,甲方自愿以其依法所有的房产为债务人的上述借款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 1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期限:

担保债权种类: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并由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担保债权金额(大写):贰佰万元整

担保债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关于抵押财产的状况:

抵押财产名称:房地产权 抵押财产位臵: 抵押财产权利凭证号: 抵押财产价值(大写):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1、乙方依据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约定,因债务人违约而发生乙方代债务人偿还给债权人的全部欠款本息、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因实现抵押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等。

2、债务人依据《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期限。

抵押期限为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五条 甲方义务:

一、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应妥善保管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当抵押物发生损毁、灭失或其他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甲方应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重新恢复抵押物价值的方案。

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出售、交换、出租、赠与、再抵押或以其 2

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三、抵押期间,因国家建设和城市拆迁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的,甲方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同意就该抵押物的拆迁补偿金、赔偿金、保险金等由乙方优先受偿。双方亦可重新设定抵押。

四、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即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承担登记费用,需要乙方协助办理时,甲方应承担乙方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房地产他项权证交与乙方保管。

五、主合同履行完毕,不发生处分抵押物情形的,甲方接乙方通知后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如房屋设定抵押时为第三人使用(租赁或借用),该房屋抵押期间,第三人使用期限届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与第三人重新签订使用该抵押房屋的合同;如第三人使用期限未届满,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需要处臵该抵押房产的事由,抵押人应负责收回房屋,以便于乙方实现抵押权。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妥善保管所有抵押物相关权利凭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均应向非违约方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抵押物的处臵。

一、在乙方为债务人担保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同意乙方立即依法处臵抵押物。

1、债务人不履行与债权人约定的偿债义务使乙方代为履行,保证合同自然终止的。

2、债务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甲方发生分立、合并、重组、转让而分立、合并、重组、转让后的企业不承担其债务的;甲方为自然人时,抵 3

押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的,或者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义务的。

3、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抵押双方未能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时,乙方享有被拆迁人的权利,包括以产权调换、货币安臵等方式获得被拆迁人的安臵补偿权利。

4、债务人违反与银行签订的主合同约定而有影响银行债权实现风险的或违反与乙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而有导致乙方发生代偿风险的。

5、债务人对乙方有其他形式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就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6、其他足以影响债务偿还的原因。

二、出现上述情形的,甲方同意乙方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的方式处臵抵押物。甲方同意乙方直接委托 拍卖行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也可双方议价折价处臵。处臵抵押物的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不足部分乙方仍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

三、处臵抵押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甲方股东会及董事会(甲方为自然人时为:甲方及其他共有人)同意将抵押物全部价值用于抵押,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当乙方依据本合同行使抵押物处分权时,愿意无条件交付该抵押物,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缺少甲方股东会及董事会同意该房产设立抵押的书面文件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甲方为自然人时必须有其他共有人的签字说明)。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承担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和抵押物评估、登记、鉴定、保险、保管等涉及的费用,其相关产权证书和全部法律文件由乙方保管。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投保期限要长于担保期限六个月。抵押物保险的相关单据由乙方保管。抵押期间,若抵押物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甲方同意乙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乙方存入指定的帐户;4

2、如债务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乙方将保险赔偿金全部归还甲方;

3、如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乙方承担代偿责任后,保险赔偿金用于债务人向乙方清偿债务。

4、若乙方所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担保其债权,债务人应在15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当抵押物价值明显降低时,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与降低部分价值相当的抵押物,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

四、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赠与、转让、出租、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五、抵押期间,甲方应合理使用抵押物,负责抵押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乙方有权对抵押物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应当积极配合。

六、甲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权等)。

第十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即主合同、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登记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债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若甲方为自然人---甲方(签字): 甲方共有权人(签字):

抵押担保合同 第3篇

近日, 笔者在准备“全国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过程中, 发现教材编写人员对此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不再禁止超额抵押” (培训教材《房地产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一章第二节第100~101页) (注:本文中引用该观点内容均出自这两页) 。作者提出:《物权法》对抵押权制度有几个重大改进, 其中之一是“不再禁止超额抵押”。作者认为,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的今天, 如果仍然禁止超额抵押, 就会是有百害而无一利’”。首先, 抵押财产需要评估, 且当事人容易被一些登记部门强制进行抵押财产评估, 增加交易成本;其次, 禁止超额抵押没有可行性, 因为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也许设定抵押权时抵押财产的价值确实低于被担保的债权, 但是此后很可能大大超过了;再次, 禁止超额抵押严重限制了债务人的融资。所以作者认为, “鉴于《担保法》禁止超额抵押的上述弊端, 此次《物权法》没有再规定, 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并且认为, 从《物权法》第13条第1项规定的“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及第199条规定的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 “可以看出在今后的抵押实践中, 超额抵押是允许的”。

培训教材与之相反的另一种观点是:对于《担保法》第35条规定的禁止超额抵押问题, 《物权法》“未作出和《担保法》不一致的规定, 因而仍应以《担保法》第35条规定为准”。作者认为, “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 是为了保证抵押权在行使时, 能起到担保所应当具有的作用”, 并明确指出, “如果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文件已能证实担保的债权已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 登记机关不应为其办理抵押权登记” (培训教材《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问题解答》第132页第226题) 。

对于这个问题,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担保法》第35条已明确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作为同位法, 后颁布的《物权法》对此并没有作出相反的规定。对于这一点, 持第一种观点的作者也承认, “《物权法》没有明确的条文说可以进行超额抵押”。

二、“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这一原则, 不仅存在于《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 同时也体现在《担保法》的其他条文中, 如《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笔者认为, 此内容和第35条是一脉相承的, 其精神实质是统一的, 都是“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体现。

比较《物权法》第193条和《担保法》第51条内容就可以看出, 《物权法》做了同样的规定, 并且强调“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不仅如此, 《物权法》第193条还去掉了《担保法》第51条第2款的内容, 即“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 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 仍作为债权的担保”。这充分体现了《物权法》对抵押权实现的保护, 即对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无论抵押人有无过错, 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不能以无过错为据, 由抵押权人承担损害结果。

三、以抵押财产可能会增值来证明禁止超额抵押没有可行性是经不住推敲的。《担保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抵押财产的价值确实会有增值的可能, 但是也有减少的可能。价值减少了, 就会使抵押权的充分实现受到威胁, 因此, 法律才规定禁止超额抵押。价值升高了, 不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所以, 《担保法》第35条规定:“财产抵押后, 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 可以再次抵押, 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这说明立法者也充分考虑到了抵押人的权益。

四、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与保障债权的实现同为《担保法》的立法目的, 所以这种促进不是无节制的、无序的, 债务人的融资额度不是无限制的, 应以抵押人的担保能力为度。如果抵押人明明只有100万元的担保能力, 却要担保1000万元甚而1亿元的债权, 那抵押权人的权利就无保障, 担保也就失去其意义。因此, 允许超额抵押只能给金融信贷领域增加不稳定因素, 使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五、笔者认为, 《物权法》第13条规定的“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并不仅是针对抵押权登记的, 否则, 这个规定会放到第4编“担保物权”部分中, 而不会放到第1编“总则”部分中。既然这一规定放到“不动产登记”一节中, 那说明这是《物权法》对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的原则要求。不动产登记的种类有多种, 抵押权登记只是其中之一。因此这一规定和是否允许超额抵押没有必然的联系。

早在《物权法》颁布之前, 2006年建住房[2006]8号《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规定, “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 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 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这说明强制评估行为早就受到了制止。

六、《物权法》第199条规定了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 比较《担保法》第54条内容可以知道, 这条规定并不是《物权法》新设的, 只是《物权法》的用词更规范而已, 所以据此无法得出《物权法》允许超额抵押的结论。以笔者的理解, 这两部法律之所以规定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 目的有以下几点:

1.抵押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注意核查抵押财产是否已经抵押, 是否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

2.促使抵押权人及时办理抵押权登记, 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3.放款前注意防范抵押财产贬值风险, 合理确定借款额度。

怠于及时进行物权登记的当事人总是有的, 就如同有的当事人会因此得以一房数卖诈骗钱财一样, 也会有人借不登记的超额抵押谋利。因此, 当事人要及时进行物权登记,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设备抵押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 第4篇

导致非通用设备抵押担保贷款风险的盲区,即银行难以观测、控制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设备的生命周期。设备本身是一种商品。任何商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即推广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而银行常规的风险控制方法中,恰恰忽略了这一点,形成了盲区。以电子行业常用设备贴片机为例:第三代贴片机每条生产线约90万美元,其贴片速度为每秒钟贴4个元器件,以每年工作时间320天,每天机器运行23小时,设备折旧年限8年计算,每万个元器件的折旧成本为10.61美元。第四代贴片机每条生产线约140万美元,其贴片速度为每秒14个元器件,按上述同一口径计算,每万个元器件的折旧成本为4.72美元,即第四代贴片机的单位产量所承担的折旧成本为第三代设备的44.3%。相对来说,一旦该第三代设备购置于其衰退期,则在第四代设备出现后,其实际售价应降为原价的44.3%。即约40万美元,倘若银行为快速变现,打折拍卖,可能最终以七折变卖,即卖出28万美元。同原进价相比,其最终处置所得仅为原进价的31.1%,而银行在当初评估时,是绝不可能将此新设备的价格按31.1%来定价的(出保人也不会同意)。

(2)合资企业作为投资入股的设备

一些中外合资企业在出资方式中,常常出现一方以设备作价投资入股。我国企业近几年的合资实践表明,一些外方股东出现了恶意抬高作为入股设备的价格的做法。其初衷是为了虚增出资额,更多获取政府的优惠政策,增大己方的股权比例,获得控股权,甚至是欺骗合作方,名为设备投资,实为卖设备赚钱。在这类情况下,设备价格往往被高估许多,甚至几倍。尽管其初衷不一定是要欺骗银行,但是,一旦发生此类设备用于贷款担保抵押物且出现信贷风险时,则这些“泡沫”将完全转嫁到银行头上。福建省某合资毛纺企业的银行巨额贷款坏帐案即是典型的案例。该企业的合资外方在己方投资入股的设备和受合资企业委托采购设备中,恶意成倍抬高价格。过后,该合资企业以厂房、设备作抵押贷出巨额款项。由于设备虚价折旧成本高、设备不齐套以及市场开拓、内部管理等原因,企业最终破产。放贷款银行参与破产清算,最终设备以极低的价格处置,银行遭受几千万元的损失。对于这类情况,银行仅凭审查帐面的设备发票等单据,是无法发现破绽的。

(3)自制设备和二手翻新设备

在出保人恶意作为的情况下,此类担保的风险类似于上述作为投资入股的设备的情况,这里不赘述。

在出保人非恶意作为的情况下,此类担保的风险在于几个方面:一是难有同类设备供银行评价时参考;二是自制或翻新的成本、费用是否合理;三是该类设备处于何种生命周期难以比较和判断,因为是自制非标设备,其性价比无法受到该行业当时制造水平的左右,故难以判断。

风险控制的误区

导致非通用设备抵押担保贷款风险的误区,在于银行有时会被利润诱因所误导,从而错误评估非通用设备的真实价格。

所谓利润诱因,即出保人用于抵押的设备能产生多少利润作为诱因,误导银行作出错误的判断。当银行对出保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设备价格产生怀疑或难以准确判断时,需要其他方面的因素来加以佐证,以支持或修改其判断时,出保人往往会以该设备能创造多少利润来支持其出保设备的价格的可信度。但是,以利润作为因素,来佐证难以定价的设备的价格,是一种很不可靠、风险较大的方法,在通用设备的评估上尚可借鉴;在非通用设备的评估上不应采纳。

对策:产能、产值反向评估法

本人在工作实践中,初步探索了一种控制非通用设备抵押担保贷款风险的方法:设备产能、产值反向评估法,即以设备的产品生产能力并根据同种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出该设备的产出值,然后反向评估该设备的价格。

1、实践方面的依据

根据《国际商报》每年公布中国最大的300家外商投资企业排名情况,1991年至2002年期间,各年度全国最大的300家外资企业中的制造业企业,总投资额和当年销售额的平均比例,均在1:4以上,即总的投入产出比例为1:4。其中,最高的投入产出比达到了1:25以上。根据有关统计分析,外资企业中,其总投资中的使用结构大致为:投入厂房和用于流动资金约占50%,投入购置设备约占50%。据此分析,这些外商投资企业的设备投入产出比为1:2以上,即每投入1元的设备,在正常运转后,一般每年可产出2元的销售产值。

进一步分析发现,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额与年净利润额平均比例为100:11,即每投入100元,年可创净利润约11元。若按上述设备投入所占总投入的比例计算,则设备投入产生的净利润比例约为100:5.5,即每百元设备投入每年可创净利5.5元。

通过逐个企业的分析并汇总比较后,可以发现这样的规律,即:

(1)设备投入产出比例与净利润直接相关,投入产出比越高,该企业的投入净利润比越高。最高的一家企业投入产出比达1:25,其投入净利润比高达100:23。

(2)当设备投入产出比为1:2以上时,企业一般能获得较好的效益,即总投入净利润率在10%以上;当设备投入产出比为1:1.5以下时,企业的净利润趋于零;当设备投入产出比在1:1时,大多数企业出现了亏损。

(3)相同产业的行业利润率是大体相近的。

应当说明的是,上述数据仅指制造业,而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商业贸易业的投入产出比远远高于制造业水平,但由于行业不同,对资源的需求和其产出内容的不同,而不宜作为银行在评估设备价格时的参考。

此外,笔者也分析了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的数据,发现,上市公司中的制造企业的投入产出比和总投入净利润比例基本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吻合,而且也大体符合投入产出比越高获利能力越强的规律。

上述实际案例表明,既然设备的投入产出比与获利能力直接相关,而且获利能力趋于平均,那么反过来用设备的投入产出比来衡量设备的价格就是基本可靠的了。

2、具体操作方法

在评估非通用设备的相对准确的价格时,应采用如下操作方法:

(1)取得该设备的原始购置凭证,但仅作为参考。(2)取得该设备的技术性能说明书,主要是有关产能的技术资料,并了解每年可使用的工时数(即该行业使用该种设备,正常每年使用时间是多少天,每天多少小时)。(3)调查设备所产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4)计算设备的产能。(5)计算设备产值。产值:设备生产某产品的年生产能力×产品单位出厂价×90%。(式中乘以90%即扣除行业平均利润率)。(6)计算设备投入产出比。设备投入产出比=设备产值÷设备原始凭证载明的购置价。(7)分析。当出保人提供的非通用设备的价格与该设备产值的比例为1:2以上时,该设备价格基本合理;若低于1:2,特别是低于1:1.5时,则应怀疑该设备原始价格的真实性或该设备目前价值的真实性。(8)根据成新程度和风险系数,计算出该设备用于抵押的可担保金额。在此,风险系数即打折幅度。风险系数应考虑到该设备的转让难易、变现难易、变现可能产生的费用、银行利息的补偿等诸多因素。

其他风险控制

1、生命周期风险。在使用上述方法时,要特别注意同时考虑该类设备的生命周期。对于处于更新换代或出现重大技术进步时期的旧型号设备,一定要考虑足够的风险系数。

2、含有技术专利、使用专利、技术决窍(knowhow)的设备,要充分了解设备买卖合同中的授权使用范围。有些非通用设备的价格中,含有相当比例的专利、knowhow使用费,且这种授权是唯一的、排它的,购买者无权授予或转让给他人使用。故一旦出现风险时,此种设备的转让价格将大打折扣,甚至因无法使用而一文不值。

3、关于设备的产能,最好应有近几年该企业的历史记录或同行业的基本参考数据。对于全新设备的产能,要依据一定的工时标准来计算,这种工时标准一般应以8小时工作制来计算,而不能人为地违反设备运行要求和行业通常惯例,随意地以二班工作制或三班工作制来计算,否则,计算出的投入产出比会出现倍数的错误。

4、在设备产值的计算时,应十分注意所用原材料的价格,应当以市场平均价为计算依据,否则,一味以高价原材料计算,会导致设备产值高估。此外,当设备可生产多种产品时,应以占70%的主要产品为计算依据,否则,若以量少价高的产品来作为计算的基础,也会产生误导。

5、在评估成套非通用设备的价格时,要注意分析该成套设备中,是否包含有不可拆卸移动的部分。例如成套设备除主设备之外,还包含了埋藏于地下的水、电、气的管网、线路的投资,以及空气净化设施、中央空调的管道、通信线路等,这些投入都是组成成套设备的价格的一部分。但是,一旦出现风险,需要处置时,这些大都是不可拆卸的,因而是无价值的。故评估时,应剔除该部分金额。

抵押反担保合同 第5篇

《担保法》对债的担保制度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但对担保制度所衍生出来的反担保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由于学界对反担保这一担保制度中的特殊问题研讨不足,国外立法中亦乏更详尽的规定可资借鉴,人们对反担保中的诸多问题尚存在模糊甚至错误认识。

一、反担保的概念

《担保法》颁行后,通说认为: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或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从此观点看来反担保是担保之一种,债务人是反担保关系中的担保人,第三人为担保权人。从此原理剖析,我们只能认识到,反担保就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来说也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担保,即相对于原始担保(第三人就主债权设立的担保)而言的。反担保仍然具有定限物权、从权利以及价值权和变价权的特征,也完全符合一般担保所具有的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的性质。笔者认为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简言之,也就是担保的担保。

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并在既存本担保莱系的基础上设立的。作为反担保的对称并为反担保设定的前提和基础的本担保,是指并仅限于“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则不在其列。因为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时,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偿权,自亦无从为其设立反担保。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须依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以自己的财产代为债务之清偿。代偿债务后,该担保人即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就其代债务人向债权入清偿的债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正如债权人因担忧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而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担保一样,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出于自身利益,也往往会虑及其期待的追偿权成为既得权后能否实现的问题,为避免或减少其追偿权实现的风险,他可以根据情况事先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以保障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权利的实现。

二、反担保法律关系

抵押反担保合同 第6篇

5.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5.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5.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5.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5.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5.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5.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三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9.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邮编: 传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9.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年 月 日

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文三

抵押人: (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地: 抵押权人: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地:

年 月 日 (以下称主合同借款人)向 (以下称主合同贷款人)申请办理了人民币 万元的 贷款业务,期限为 个月。《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编号为 。 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的该项借款向主合同贷款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 。为了确保乙方权益不受侵害,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依据《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抵押反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种类、数额、贷款期限: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位于 。基名称、数量、价值详见抵押物清单。(该抵押物清单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抵押物价值的确认及抵押率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经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或经乙方所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在本合同签字之日的评估价值为 。抵押率为 %,双方暂确认的权利价值为 ,但最终的权利价值以抵押实现时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为准。若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特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若甲方拒绝,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1、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

2、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评审费、违约金、赔偿金等;

3、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4、从乙方代偿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全部抵押反担保义务之日止甲方应付的违约金及其他应付费用。

五、抵押反担保期间

本合同所确定的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其抵押权也一并消灭。

六、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1、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借款的情况,了解本合同中抵押人的责任,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本合同项上意思表示真实。

2、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特拥有完全、有效与合法的财产权利。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抵押物做出过任何嫠及事实上的处分。特别是未在抵押物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让与第三人。

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抵押特做出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处分。特别是未在抵押特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让与第三人。

本合同签订前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不利于乙方抵押权实现的任何情况。

3、本合同签订前,如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特已出租,甲方应将租赁合同交乙方验证并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特出租、出借或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出借或转让行为不得对抗乙方的抵押权。

七、抵押相关事宜的约定

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本合同项下抵押特的全部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抵押特的权利凭证或权属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付乙方。

2、甲方应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中的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

内到抵押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特的他项权证书或抵押权登记凭证交由抵押权人执管。如甲方违反本约定造成抵押特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并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若甲方示按照前述约定在三日内到抵押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的。乙方可请求甲方赔偿损失或者请求其继续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

3、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特,负责抵押特的维修、保养,保持抵押特完好无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有权要求甲方避免抵押特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抵押期间,因抵押特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仓储、维修、保养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在抵押期间,若抵押特发生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在事发后两日内将此情况书面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该抵押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申领手续。若甲方违反此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外重新庙宇或增加抵押物,以确实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1)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2)因抵押特的价值减少、汇率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率高于本合同约定。

3)抵押特遭受损失。

若甲方拒绝,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7、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等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经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特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在承担保证责任,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后,有权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抵押特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主合同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

2、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已到,主合同借款人未依约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九、抵押权的实现

主合同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甲方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在乙方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乙方代偿的10日内协商将抵押物折价处理或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授权乙方对抵押物予以拍卖、变卖处理,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对抵押财产折价价款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乙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乙方处分抵押物所得,不足以补偿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所代偿的全部金额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偿,在补偿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十、抵押物的保险

如乙方需要,甲方应到乙方指定或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全额保险手续,保险费由甲方承担。保险期限至少且必须长于乙方与主合同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期限。在保险有效期内,乙方为该抵押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应将保险单据交由乙方保管。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受偿。

十一、清偿顺序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依次分配:

1、甲方尚未支付的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咨询费、差旅费、拍卖费、变卖费用、运输费、劳务费等:

2、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的贷款本自及乙方代偿的其他款项;

3、甲方及主合同借款人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除本条前两款规定外甲方在其抵押反担保范围内应付的其他费用;

4、清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十二、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因所作保证与承诺不实而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若主合同借款人至期未能偿还主合同下的借款或发生甲乙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后,乙方依法成为甲方的债权人,并有权依法向甲方追偿。甲方应在乙方代偿后两日内按照约定履行抵押反担保义务。若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履行抵押反担保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第二日起,每天按乙方向银行代偿的全部债务金额的余额的万分之五计收。

4、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办理抵押物的保险,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对未履行完毕的本合同义务仍须继续履行。

十三、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项下的所有权益。

十四、无论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甲方仍在抵押反担保范围内对乙方因履行前述《保证合同》而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生效条款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所指向的抵押权是否生效与本合同的效力无关。若因本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存在权利瑕疵而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在其事由消除后,乙方依然得向甲方主张办理抵押权登记之权利。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亦不因抵押物未能办理抵押权利登记而归于无效。对以上约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十六、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十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补充说明条款

本合同中所指的《借款合同》包括所有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能够确定借贷法律关系的合同;本合同中的《保证合同》则指所有与前述借款合同配套使用,能够确定保证法律关系的合同或合同条款。

十九、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

抵押人(盖章): 抵押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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