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行政政法个人工作总结
财政行政政法个人工作总结(精选12篇)
财政行政政法个人工作总结 第1篇
今年,行政政法科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兄弟科室的支持下,恪尽职守,团结协作,以支持政权建设、服务政治大局、保障重点工作为目标,科学统筹资金,严格支出管理,深化支出改革,在保障、节支上下功夫,圆满完成了局里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科学合理安排资金,保障经费重点支出。
1、重点保障政法支出。确保公安、检察院、法院公用经费达到上级规定标准。根据上级要求,今年预算安排需达到:公安年人均公用经费2.5万元,检察院、法院人均公用经费2.35万元,司法人均公用经费1.8万元。今年我们继续保证政法经费保障性安排。
2、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今年,我们预留各专项基金245万元集中管控,用于全市党政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平安建设、宣传文化、旅游发展、突发事故、司法救助及国家赔偿等,并对资金进行全过程管理,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全市的经济发展,关心救助弱势群体,体现了新一届市委市政府及财政局领导对全市经济政治发展的宏观统筹和周密部署。
3、及时安排经费保障党的政权建设。今年是全市乡镇及市直机关的换届之年,为了配合各级人大和组织部门的正常运转,我们行政政法科根据单位用款进度,做到有计划有重点,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拨付好换届年所需的正常工作经费,确保了换届过程中的工作顺利交接,经费及时保障到位。
4、充分发挥综合治理、社会治安专项资金的作用。今年共投入财政性资金427万元。一是在城区主要干道、商场、宾馆及娱乐消费场所安装了视频监控,有力保障了城区社会治安的好转。二是确保城区专职保安队员工资。确保专职保安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划拨到位,稳定专职保安工作人员队伍。三是加强校园科技安保设施建设。增设视频探头,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同时,协同市政法部门认真筛选需重点解决的综合治理事件,获得省级补助专项资金27万元,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积极落实网络管理、公共安全、打击邪教、侦办大案要案、信访等工作经费,为创建平安和谐武穴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夯实财政管理基础,提高预算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1、部门预算改革不断深化。我们严格按照省级财政行政政法部门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编制,优化支出结构,强化预算约束力。全市40家党政机关及政法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全部编制了比较规范的部门预算,严格遵循“两上两下”的编制原则,把好项目资金审核关,保急需,压一般。狠抓预算执行工作,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严格控制预算追加,预算执行管理日趋规范。
2、执法单位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我们在原有基础上,继续巩固“公、检、法、司”等重点部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严格实行收(罚)缴分离,收支分离;按照预算内外统筹和最低保障的原则,将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编入部门预算,合理核定支出预算,有力保障了执收执罚单位正常经费开支。
3、财务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先后制定了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公务接待费等财务管理办法及草案;对市级旅游专项资金、村级组织活动专项资金、大型活动专项资金、外事接待专项资金、政法专项资金、人才专项资金、少数民族资金等进行集中专项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四两拨千金”的作用;加大了政法转移资金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对的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采用日常监控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强化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使用效益。
4、基础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一是不断提高报表质量。我们根据财政厅的相关文件精神,认真部署今年中央和省级政法经费保障情况统计工作,及时与公检法司部门衔接沟通,指导和解答政法机关在填报报表及软件操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了XX市政法报表的填报质量,为我们积极向上争取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做了努力。二是不断加强调研工作。6月14日,我们前往XX县财政局,对XX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4家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形成了调研材料上报局党组,为局领导制定我市政法经费保障方案提供详实的参考资料,也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政法经费保障工作拓展的思路。
四、优化支出结构,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1、加强人头经费管控。年初,认真核对财政供给人员名册,特别是对全额供给的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清理,凡不属于财供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花名册,起到了减人减支的`效果;年中,及时与各预算单位财务人员核对指标账目和拨款明细。为方便各对口单位财务人员核对账目,我们专门设置了一套指标和拨款的辅助台帐,使各单位财务人员前来查询本单位的财政经费情况方便快捷、一目了然,提高了办事效率。
2加强消费性经费管控。今年以来,我们继续以“会话客学旅”等重点支出为突破口,采取三大举措,在扭转行政事业单位消费性支出过高局面上取得了实效。严格按照《XX市市级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来实施,对公务接待经费实行了包干管理制度,从接待对象、范围、标准、考核办法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此举将有效提升了各单位节约意识、规范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3、全程监督重大接待活动。从制定接待标准、支出审定等方面全程参与,把好事前、事中、事后三道关口,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力和管理的主动性,从源头上控制了公务成本偏高和浪费财政资金现象的发生。
4、总量控制通讯费用。按照年初预算项目基数,通过反复摸底、测算和协商,与市电信部门一次性签订合同,对市四大家领导办公室电话费实行全年包干总量控制,最大限度降低了党委政府等行政机关运行成本。
今年,我们在工作中做了一些有益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当前全市行政政法财务管理工作还存在财力保障不足、资金管理不力、专项资金监管不到位等矛盾和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强化管理、求真务实,勤奋工作,努力开创我市行政政法财务管理工作新局面。
财政行政政法个人工作总结 第2篇
一、2016年预算编制及批复工作
根据各部门、单位测算的需求,核对测算依据,安排2016财政预算。经过二上二下的编制过程,报分管领导审议,于3月24日通过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并下达至各预算单位。同时积极衔接市局推进预算由XX市人大财经小组审议相关工作,并于10月25日通过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
二、2017年预算编制工作 根据2017的工作要求,推进信息化建设,2017的预算通过预算编制软件进行填报,经过前期对接软件公司,通过不断的调试设置,并召集各预算单位财务负责人展开预算填报及软件培训工作,顺利使用软件填报2017预算。目前根据各部门、单位测算的需求,已顺利准时完成“一上”工作,目前预算工作正有序开展中。
三、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工作
(一)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公款存放规定。
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财政局在吸收XX市和兄弟区县做法的基础上,结合XX实际起草了《XX产业集聚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得到了11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坚定支持。同时,按照省市国资委的规定,财政局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规定,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务管理的意见》。通过两个制度,将XX区范围内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纳入到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
(二)精心组织,快速启动公款存放工作。公款存放办法出台后,财政局立即在区级部门开展部署,做好竞争性存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目前已经完成了管委会本级、公安分局、办事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大队、公路管理所、物业中心、房改办等20家单位47个账户的招标工作,涉及财政资金23.45亿元。同时,根据省市最新要求,我们及时下发了工作推进的通知,快速启动了街道和国有企业的公款存放规范工作,完成11家公司15家次战略合作银行的招标工作,涉及资金45.89亿元。
四、政法经费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 虽然2015没有下达政法经费,但是11仍高度重视今年的政法经费绩效考核工作,并将经费保障绩效考核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通过学习周边区县的经验做法,加强市局的业务联系,为第二年正确有效的使用政法经费打下坚实基础。为确保自评工作取得成效,区财政局与公安分局抽调专业骨干力量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全力以赴做好第一年的绩效考核工作。根据集聚区的特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政局预算科,88兼任办公室主任,88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公安分局精心组织各职能科室相关人员配合落实自查、整改工作,保障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通过制定考核方案,按步骤有程序的推进考核工作,明确考核的目标、范围、内容及要求。对查找发现的薄弱环节,开展自查自检自评工作,并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改进落实。目前已顺利通过2016政法经费绩效考核工作,并对在检查公安分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落实和问题反馈。
五、差旅费检查
主要检查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差旅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重点对出差有无办理审批手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是否符合出差审批表行程,票面时间、等级是否相符、住宿费发票时间、天数、金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审查。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我局相关科室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组织协调,抽调财务骨干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对不少于1/3的区一级预算单位和下属街道进行抽查。同时,要求各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做好有关凭证、账册、报表资料等准备工作,对重点抽查中义蓬街道、新湾街道、公安分局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及时整改。
六、省市补助指标管理工作
财政行政政法个人工作总结 第3篇
亲历过人口普查的工作人员都会面对这样的问题:在展开人口普查工作的过程中, 并非所有人都愿意积极地配合的。这种不配合无论在繁华都市还是边远乡村, 都普遍存在、屡见不鲜。类似情景的不断重演, 使得人口普查工作遭遇到很大困难。
人口普查中, 公众心理往往考虑的是:怕普查工作打扰正常生活、怕查出超生问题对其进行行政罚款、怕隐私暴露及被不合理利用。而且, 这些担忧也越来越成为现代人口普查的特点。从上述公众的担忧来看,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之顾虑是存在最为普遍的。其实, 公众有担心个人信息泄露的顾虑也是有情可原。拿人口普查表来说, 分为短表、长表和外籍人员登记表、死亡登记表几种。其中短表需要填写18项, 长表需要填写35项。从表格内容来看, 可谓事无巨细, 十分丰富。面对如此详细的调查内容及“隐私”, 人们自然会担心:泄露个人信息, 会对生活造成很大困扰。人口普查遇阻问题产生后, 我们不仅要正视问题, 更要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 即如何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
2.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法理基础
对公民个人隐私、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制度构建之前, 首先要解决为什么要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问题。具体到法学领域而言, 便是要解决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问题。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主要有如下几种理论:隐私权理论、一般人格权理论、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个人信息知情权理论等。但笔者认为, 分析、对比各种学说, 个人信息自决理论更为贴切。
所谓信息自决权, 指的是“每个人都有权决定是否将个人数据信息交付并提供给他人和社会组织和国家利用的权利”。[1]这一权利及理论最早是在德国宪法法院1983年“人口普查法案”的判决中确立的。案情是这样的:德国联邦政府在1982年颁布了《人口普查法》, 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对公民进行全面的资料收集, 拟定收集的资料范围包括人口、职业、住所等几乎全部个人资料。该法律由于收集的个人信息过多, 引起了很多德国民众的担忧, 于是在4月1日生效前, 有公民向法院提起宪法诉讼, 要求法院宣告《人口普查法》违宪。12月15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最后做出判决认定该法违宪。该判决认为国家基于社会契约有义务提供生存的照顾, 因此依实际情况和当地的需求来制定法律时候, 需要尊重个人的信息自决权, 即国家在宪法上享有资讯利益, 国家收集资料使用范围应严格限制在原来取得该资料所依据的目的, 不得超过此目的, 以免被滥用, 进而导致对资料所有人个人人格的损害, 个人资料的收集应受严格的、具体的、明确的目的限制。哈耶克曾指出:“一个社会如果不承认每个个人自己拥有他有资格或有权遵循的价值, 就不可能尊重个人的尊严。”[2]此后,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以“个人信息自决权”作为核心精神便成为趋势。
3.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法制度构建
3.1 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界限。
欲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必须对公民个人信息及相应的权利进行界定。学者们对个人信息进行定义, 主要采用两种方式, 即概括式和列举式。但不管对个人信息进行定义是采用概括方式还是采用列举方式, 都存在两个共性特征:首先, 个人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或非法人的组织。其次, 个人信息本身必须具有可识别性。亦即信息与信息主体之间要具备某一客观的确定的联系, 通过这些个人信息能够确认信息主体。因为, 只有当被收集、保存、处理、传递和利用的个人信息能够反映出特定的个人时才有可能对个人的生活产生实际的影响, 只有在这种情形下才会产生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3.2 构建以“信息自决权”为核心的行政法保障体系。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行政权的扩张, 政府机关通过各种行政活动收集、处理和利用着大量的个人信息, 同时也对个人信息构成了极大的威胁。笔者认为以“信息自决权”为核心内容的法律保护途径主要有四。
第一, 确立法律保留的立法原则。对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必须有法律进行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形下制定有害个人信息的法规、规章。第二、严格、明确的限制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行为。行政机关进行个人信息收集之前, 需要得到法律上的授权。第三, 完善个人信息受侵害后的救济制度。“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必须在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过程中, 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 才有可能让信息主体的合法权利切实得到维护。第四, 监督管理体制的构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还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以保障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落实。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应以政府为核心, 形成政府与社会公众共同协调监督的格局。
总之,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政府工作的顺利进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人口普查工作便是很好的例子。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到位了, 公民有了安全感才会愿意如实反映个人信息, 相应的普查数据才会准确, 进而才能为国家制定大政方针提供基础支持。
参考文献
[1]齐爱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的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第4篇
关键词:个人信息;滥用;行政保护
一、我国个人信息滥用的现实和立法保护现状
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个人信息是与个人有关联的属人或属事的信息,所以不仅具有外在、物质的特征,内在、思想状态等也包括在内,如财产状况、家庭生活等信息。传统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编号、指纹、婚姻、家庭、教育、病历、职业、财务情况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资料。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还包括许多新兴个人数据,如个人电子邮件地址、网域名称、网上银行的通行密码、博客地址等信息。
(一)公民个人信息被滥用现象十分普遍
(1)信息泄露的源头。信息泄露的源头主要是地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中的人员。这些供职于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掌握了一部分公共权力他们有机会接触、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
(2)信息收集平台。信息收集平台是整个利益链条中的中间环节,他们的主要获利途径是赚取差价,组织形式包括QQ群以及其他网络平台。他们利用技术手段建立大容量的数据收集平台,成批量的购入个人信息,以数据库的形式卖给非法调查公司或者商业机构,通过赚取差价获得经济收益。
(3)非法调查公司和商家。这个环节是整个利益链条的最后一环,也是获利最大的一环。他们通过网络从信息平台中购买大量的个人信息,进行公民信息调查和推销各种商品、服务,直接盈利。
(二)我国现有立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规定如前所述,我国对个人信相对于迅速发展的信息社会而言,严重滞后。从立法上来说,我国直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等数量极为有限。
(三)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1)个人信息保护缺乏统一立法。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在需要。导致我国目前公民因个人信息出现的各种权利侵害,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没有统一的、专项的立法。
(2)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机关的空缺。由于我国长期缺乏对隐私保护尤其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传统,个人信息侵权问题十分突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一个方面就表现在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使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必须设置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专门机关负责该执法事务。主要对行政机关对于釆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依法监督管理。
(3)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缺少统一原则。在我国目前出台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中,明確规定了八项原则,虽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原则的确立提供了指向,但却将适用对象明确限定为“除政府机关等行使公共管理职责的机构外的各类组织和机构,如电信、医疗、金融等领域的服务机构”。将政府机关及公共管理部门排除在外的方式,再次突出了政府机关及公共管理部门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保护的无规制、无原则指导的状态。
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我国完善个人信息立法迫在眉睫。目前世界上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而世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颁布的《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导原则》(1980)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八项原则。我国应在遵循个人信息保护的八项原则基础上,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立法模式、保护原则、法律责任,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一)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立法
总则和分则,总则即“普遍和共同的规定”,分则包括公务机关的资料处理、非公务
关和参与竞争的公法企业的资料处理、特别规定最后条款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虽然早在2003年,国务院信息办就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课题组,承担《个人数据保护法》的研究课题,并草拟了一份专家建议稿,但时至今日,这部法律仍未出台。在全国性立法迟迟未出台之际2012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完成《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积极顺应国际潮流,尽快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保护网络个人信息,规范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播等活动,该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就我国而言,国际上的成熟做法为尽快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了蓝本,我国应在遵循个人信息保护的八项原则基础上,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立法模式、保护原则、法律责任,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2)界定个人信息保护主体的义务。个人信息保护主体包括公权力主体和私主体,其义务包括,第一,明确并限定信息使用目的;第二,将信息处理及使用情况告知信息主体;第三,经信息主体本人请求或主动向信息主体告知信息的内容及信息收集,处理,利用等相关程序和事项,向社会公开信息收集,处理,利用等相关程序和事项;第四,在收集个人信息后,应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归档并保存,保证信息质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3)规定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主体是指个人信息的所有者,其权利包括:①决定权,②知情权,③信息获取权,④更正权,⑤封锁权,⑥删除权,⑦获得救济权等。
(二)成立专门的个人信息监管机构,加强监管
我国可以考虑借鉴国际经验,成立专门的个人信息监管机构,目前,较为现实的模式是在国务院层面成立统一的个人信息监管机构,该机构必须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在人力、财力、物力有充分保障,独立于其它行政机关,并行使以下职权,制定规章和细则,对全国层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指引,提供信息,向信息处理涉及的当事方提供相关信息,公布年度报告,对其执行活动及典型个案进行总结和评析,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有关信息处理的控诉。
参考文献:
[1]刘飞宇著.行政立法的正当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齐爱民著.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财政行政政法个人工作总结 第5篇
财政科研所
如何按照公平、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构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服务各环节相互衔接、功能互补的财政管理和运行新机制,逐步形成管理严密、富有效率、完善配套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模式,是摆在县(市)财政行政政法部门面前必须破解的难题。迄今为止,湖北省赤壁市直3 4家行政政法部门全部实行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在内的较为完整的部门预算,实现了一部门一本预算,提高了对行政政法部门的经费保障能力。赤壁市的主要做法是做好五“抓”。
一、抓基础,摸清家底定标准 0 0 2 年,赤壁市结合会计集中核算改革的需要,取消了各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统一在核算中心开设一个基本户,各预算单位实行分户核算。2004 年,结合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要求,又制定了预算单位开户“单位申请,财政审核,人行批准”的审查制度,并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管理办法,从根本上改变以单位多头开户的问题。在清理单位帐户的同时,对各单位编制、人员及额定经费需求量进行全面摸底。根据市编委确定的单位性质、机构级别、定编人数,界定财政开支范围,严格增人增资管理,建立了人员编制数据库,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根据单位人事部门的花名册和财务部门的工资发放登记表,摸清单位实有人数、财政认账人数和离退休人数,建立单位工资数据库,将工资预算核实到人。根据纪检部门确定的车辆等编制数,摸清单位固定资产底数。
在此基础上,赤壁市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全市制定了统一的支出标准,统一尺度, 做到公开透明,一把尺子量到底。对人员经费,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开支项目和标准核定,对正常办公经费,制定了分类分档的等级定额标准,分别核定车辆、电话、取暖等经费定额,为推行部门预算改革创造了条件。
二、抓改革,创新机制促发展
(1)改革组织形式,实行部门预算。改革财政资金按性质归口管理的做法,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性资金按使用部门统一编制。主要把握好四点:首先是健全预算内容。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性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其次是严格部门资质。凡是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均作为预算管理的直接对象,将预算编制批复到这些单位。再其次是减少中间环节。预算编制以部门为主体,从基层编起,财政对预算的审核和批复,直接延伸到部门和基层单位,最大限度地减少部门在二次分配中扭曲预算政策,截留预算资金的发生。最后是落实一本预算。由财政预算部门以一本预算的形式统一批复到部门。
(2)改革编制方法,实行零基预算。取消以往“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按照支出标准和事项的轻重缓急,重新测算每个部门、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对人员经费,按照统一工资政策,逐人核定,实行编制经费双向控制办法;对正常办公经费,按照支出定额核定;对部门专项经费,根据经济发展规划和部门的事业发展计划,分类排队,视财力逐项核定,编制到项目。
(3)改革编制内容,实行综合预算。统筹部门和单位的各种资金,改变传统的只编制预算内经费的做法,全面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完整地反映预算内外财政收支状况。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内经费拨款,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核拨收入,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及其它收入。预算支出依据开支标准,按照先个人经费、后公用经费、再专项支出的原则核定。此举进一步深化了收支两条线改革。
(4)改革编审方式,实行项目预算。主要是改变过去对部门专项经费切块管理的办法,实行年初将专款细化落实到项目。既由财政部门牵头,根据部门事业发展计划和上级有关配套政策,对部门的项目支出需求进行论证、审核,按轻重缓急的顺序,分类排队,建立项目库。在此基础上,根据财力实际,按照先预算外,后预算内的原则,确定当年专项支出预算,除留下必需的配套资金外,全部落实到项目,批复到部门。
(5)改革编审程序,实行“两上两下”。首先由部门填报基本情况表和收支建议计划表,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提出预算控制建议数;然后部门在建议数内调整收支预算,反馈意见,财政部门在报请人大审批后,批复部门预算。
三、抓制度,规范管理强约束
为增强预算约束力,赤壁市先后出台《赤壁市部门预算运行程序》、《财政资金审批权限和程序》和《市预算资金指标批复和管理办法》,对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强化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使部门预算的运行有章可循,在执行中强调无预算不拨款。推行集中支付对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有重要意义。赤壁市从2 0 0 4 年9 月2 3 日起,就在全市8 家预算单位推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2 0 0 5年,结合财政四项改革,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作为一个整体,出台了《赤壁市财政四项改革实施方案》,在市直机关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改革实施方中收付改革。为规范政府采购,制定《赤壁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逐步将现代化办公设备、专用仪器、办公家具和维修工程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节约了大量资金。
四、抓服务,获取支持求共赢(1)加强沟通反馈。在预算管理工作中,加强与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通报、讨论、研究有关问题,合作共事,特别是多向部门、单位领导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同时,加强与局业务股室的沟通联系,使单位预算贴紧单位实际,突出保障好单位重点,不断提高单位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满意度。
(2)解决实际困难。我们做好宣传动员、部门预算报表编制和软件使用的培训服务工作,及时解答部门在编制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如在设计新的财政资金拨付流程时,坚持“减少中间环节,方便单位用款”的思路,将原来的多道环节,统一简化到两个环节,即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只需要两道环节:即月初向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上报分月用款计划,每月中旬向国库收付中心申请用款。(3)提高预算服务水平。我们认真做好各种数据填报录入、数据审核等工作,做到数据完整、真实可靠、在数据填报上做到“零差错”;科学合理地编制好单位收支预算,做到收入不打埋伏,既不瞒报,也不多报,支出不漏项目,应安排的事项一个不漏,不该安排的事项一个不报,每个项目的资金安排切合实际,合情合理,在收支安排上实现“零失误”;我们精心编制,细化预算,使部门预算在执行中既能适应单位开展工作需要,也能适应国库集中支付需要,不因预算编制失误而影响单位工作,不因项目细化不够而影响正常支付,在预算执行上确保“ 零障碍”。
五、抓监督,全程跟踪勤问效
以推进依法理财和依法行政为核心,逐步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管理事项的全方位、全过程监控,确保财政资源安全、有效运用,最大限度地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在实行编制和执行相分离的基础上,不断健全监督机制。一是围绕改革抓监督。部门预算改革推行到哪里,财政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及时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做到监督跟着改革走。二是围绕政策抓监督。结合《会计法》、税收、收支两条线和国债转贷资金等专项检查,落实财政政策,严肃财经纪律,做到监督跟着政策走。三是围绕资金抓监督。将财政监督贯穿于预算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的各个环节。如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从项目论证开始,到建成的全过程实施监控,项目建成后,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做到监督跟着资金走。
财政行政政法个人工作总结 第6篇
根据晋财办行[2005]1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市财政部门的要求,我县财政局于2005年7月4日—10日利用一周的时间,抽调专人对全县行政政法单位的经费保障状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并重点对我县的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事局、法院和凹底镇政府等六个单位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政收入状况
2001年实施“十五”计划以来,闻喜县委县政府适时提出了“十五”争先发展新目标,突出了“科技调产、培育亮点、加速民营、主攻城建”重点,科学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促进了全县经济跨越式发展。全县gdp增长迅猛:2000年18.84亿元,2001年22.8亿元,2002年29.6亿元,2003年40.13亿元,2004年46.52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5.36。我县gdp快速增长主要是因为第二产业的飞速发展而拉动的,2000年第二产业实现gdp2.14亿元,到2004年就达到36.84亿元,占当年gdp的79.2。五年来我县的第二产业年均增长率高达34.04,而第三产业的所占比例和增幅都很小,这并不是一种合理的结构。(见图一)
我县财政总收入由2000年的1.38亿元,以年增亿元的速度快速增长,2002年完成2.65亿元,2003年完成4.24亿元,2004年完成5.27亿元,在全市13个县(市、区)中位居第二,跻身全省财政收入强县行列。五年来年平均增长率达39.79,创造了闻喜财政史上的最好水平。
但我县的财政收入同样存在结构上的不合理,历年来我县的县级财力增幅很小:2000年1.06亿元,2001年1.48亿元,2002年1.83亿元,2003年2.25亿元,2004年2.77亿元,年均增长率仅为27.12,与财政总收入的39.79有很大差距。在县级财力中除去上级补助收入后,我县的县级收入更是增长缓慢(见图二)。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这几年我县第二产业发展很快,有力地促进了财政总收入的增长,但来自第二产业的主要税源——增值税,其上解比例很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中央集中75,留给地方的25又分别被省、市集中了8.75和8,县级仅留8.25。2000年—2004年,我县上解中央收入为9.14亿元,上解省收入1.17亿元,上解市收入1.05亿元,五年来共上解收入11.36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74.5。所以gdp的高速增长并未使我县的县级财力得到大幅增长,却使县财政收入步入“财政总收入增长快,可用财力增幅小”的怪圈。
二2000年—2004年我县行政政法单位人员及经费基本情况
(一)人员情况
我县财政供养人员总数:2000年10648人,2001年11118人,2002年11532人,2003年11765人,2004年11462人。
我县行政政法单位人员总数:2000年在职2262人,离退402人;2001年在职2510人,离退435人;2002年在职2125人,离退481人;2003年在职2077人,离退532人;2004年在职2361人,离退563人。
行政政法人员占财政供养人员比例:2000年25.02,2001年26.49,2002年22.60,2003年22.18,2004年25.51。
(二)经费投入情况
我县财政支出情况:2000年1.18亿元,2001年1.56亿元,2002年1.85亿元,2003年2.25亿元,2004年2.79亿元。
我县行政政法支出总数:2000年3113万元,2001年5256万元,2002年5816万元,2003年4912万元,2004年4718万元。(注:含上级补助及其它收入安排的支出)
我县行政政法支出中人员经费部分占有较大的比重:(见下表注:仅为财政对行政政法单位支出,且不含离退休费)
行政政法历年来支出情况表
单位:万元
行政政法支出
其中
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例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
2000
251
21430
1082
56.9
3200
14499
211
4238
546.99
2002
4274
2116
2158
49.51
2003
3889
2052
1837
52.76
2004
4718
2435
2283
51.61
经费来源分析表
(抽查的六个行政政法单位2004年数据)单位:人、万元
单位
人员
财政预
算安排
上级补助经费
其它收
入安排
公用经费支出
备注
支出
总计
公务
用车
会议
支出
通
讯费
招待费
人大
4128.04
274.5113.0
313.1
25.3
26.98
法院
248.64
6113.04
14.87
5.81
3.26
8.81
政协
71.96
44.42
16.37
3.45
1.37
8.04
人事局
46.20
17.41
3.48
1.05
0.12
2.23
司法局
43.99
10.1
1.81
1.01
0.49
0.71
凹底镇
政府
60.00
40.3
3.60
1.50
0.60
1.50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县行政政法单位经费来源单一,收入有限。
(三)办公用房及设备等情况
我县行政政法单位办公用房五年来增长较快,2000年办公用房总面积为104516m2,到2004年增至216480m2。但办公设备差距较大,尤其是一些现代化办公设备还很缺乏。2004年我县各行政政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208辆。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县级财力增长乏力,制约了财政对行政政法的进一步投入
2000年以来,受县级财力增长乏力影响,我县财政支出压力很大,至今省出台的170元地方补贴我们只执行了100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加大了对行政政法单位的投入力度。以2004年为例:当年财政支出2.79亿元,其中基建支出1068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城市维护支出1153万元,占年初预算的81.5;而行政管理和公检法司的支出分别为3006万元、1442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10.6和149.9。
但是,这几年工资大幅增长,受人员经费增长较快以及行政政法单位的公务增多、办公现代化等因素,我县的行政政法单位仍普遍经费吃紧。下面以县法院为例说明:
县法院2004年实有人员99人,各种车辆28辆。年办案量在2000件以上,需要公用经费200万余元。2004年县财政拨入经费248.64万元。剔除人员经费135.60万元,公用经费为113.04万元,缺口达80余万元。公用经费只能维持基本办案开支,警用车辆落后,无法及时更新,同时也影响了工作人员办案积极性。
(二)乡镇公用经费严重不足,影响基层政权稳定
相比之下我县乡镇公用经费更是严重不足,下面以凹底镇为例说明:
凹底镇是我县一大镇,全镇人口2.8万,2004年镇政府实有人员55人。历年来财政拨款:2000年21.4万元,2001年30.4万元,2002年46万元,2003年46.7万元,2004年6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000年20.4万元,2001年28.6万元,2002年44万元,2003年44万元,2004年56.4万元。公用经费为:2000年1万元,2001年1.8万元,2002年2.7万元,2003年3.6万元。年人均472.74元,2004年人均654.5元。
为保障政府基本职能,镇政府不得已只能从转移支付、土地、计生等经费中进行弥补。但依然无法解决根本问题,迄今历届镇政府已累计欠债108.5万元,巨额的欠债已成为影响基层政权稳定的一大因素。
四解决的办法与建议
(一)调整现行财政体制
提高县级财政收入占地方收入的比重,通过调整税种和税收分享比例,提高县财政在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对增值税的留成比例,建议地方留的25中,县留15,省、市留10。增强县级政府对自有资金的控制能力。这样就可从根本上解决我县行政政法支出数额过小问题。
(二)加大对行政政法单位转移支付力度,增加补助收入
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法的论文 第7篇
(一)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1.信息决定权:在我国,自然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支配的权力,此权利具有排他性。
2.信息更正权:若信息所有权者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存在错登记或遗漏时,其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及时更正或补充。
3.信息告知权:信息告知权指的是当信息所有者的个人信息被收集后,信息所有者有权知道其个人信息被何种机构或个人所使用、保存,并有权知悉其被收集信息的用途。
4.信息删除权:当信息所有者脱离该信息管理机构的法律范围,其有权要求使用主体或管理机构删除其个人信息。
二、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一)基本原则模糊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行政立法还不够完善,只有在部分机构的规章制度中体现出保护个人信息的条款,因此,我们要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立法观念,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力度。
(二)立法模式和法律规范不健全
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上,有以下观念:(1)建议采取综合性立法模式;(2)建议采取统一的立法模式。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时,需要依据我国宪法实施,而个人信息却处于公法与私法间,没有固定模式对其定位。
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部分与其相关的法律条款,一般源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法规,分散性强。因此,我国应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立法,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
三、完善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制度的措施
(一)确立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1.尊重人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需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需秉承尊重人权的原则,尊重人权在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立法中起到的指引作用,同时也保障公民的知悉权,体现出国家在践行“以人为本”上的力度。
2.保障人权:我国在个人信息行政立法中,主要以维护信息所有者的人格尊严为基础,并切实保障信息主体的各项基本权利,因此,在制定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条款时,不得损坏公民的其他权益。
3.比例原则: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过程中,当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应按照适度的比例来进行处理,既不过分侧重于公众利益,也不过多偏向于个人利益。
(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1.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利用行政机关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维护其个人信息安全,方法有:⑴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体制,公众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设立和和联网监督渠道;由专门的国家行政机关对相关的信息使用者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办事、履行相应的义务。
2.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应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扩大公众知悉权,并制定相应的标准,以确保信息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也不损害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以便于更好地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3.完善个人信息处罚制度
完善个人信息处罚制度,加强对信息使用主体的监管力度,若信息使用主体在信息操作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处罚制度予以处罚,确保个人信息的保护权不被侵害。
四、结语
财政行政政法个人工作总结 第8篇
(一) 行政法的内涵和公共利益本位
行政法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 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公共利益是指为广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个人利益包括个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个人身体的保存和健康、个人才能的利用和发展等。公共利益本位就是在公共利益于个人利益的矛盾关系当中, 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强调的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是一种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利益关系。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以公共利益为本位而告终”。但是, 这种冲突的消除, 并不是通过消灭个人利益来实现的, 而只是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
(二) 行政法的目标——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
利益关系的一致性是指不同主体间的利益的共同性和依存性。这种利益的一致性, 使得冲突的解决成为了可能, 从而保持了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行政法作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上层建筑, 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关系的集中体现。其目的和目标就是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关系, 这是作为行政法治所应贯彻的人文精神。
二、公务员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分析
(一) 公务员的双重角色
公务员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角色的双重性:一是公民角色;二是公务员角色。强调公务员的公民角色,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 公务员是按“经济人”模式行事的, 他们的目标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追求的是升官、高薪和轻松的工作以及各种附加的福利。坚持公务员的公务员角色就是使他们行使公共权力, 是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是“公共人”。作为一个合格的公务员, 必须要高效的使用公共权力, 为公众谋福利, 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
(二) 公务员双重角色的正确定位
公务员的双重角色的正确定位是实现公务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的关键。当今社会的生活领域, 可以划分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在私人领域, 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正当的、合理的。一旦进入公共领域, 他就成为公共人, 必须无条件地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做出自己的行为选择, 维护公共利益。
公务员的个人利益从横向层面看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对于这些利益的追求只要控制在一个范围内, 不损害公共利益就是合理的。我们应该认识到, 政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需求, 能够激励政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更加负责的高效的开展工作, 从而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所以, 要实现公务员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一致性, 就要准确定位两个角色, 在制度保障公务员基本利益实现的基础上激发其为公共性目标而献身的精神,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利益的公共悖论——公务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背离
利益的公共悖论就源自于公务员的双重角色。政府及其权力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是为社会公众服务, 政府公职人员必须代表并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卢梭指出“治理社会就应该完全根据这种共同利益”[2]“要防止这一基础不受破坏, 保持利益一致关系, 就必须防止国家内部形成具有特殊利益的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或派系”[3]。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和公务员作为这种权力的行使者, 他们控制着巨大的资源, 如果缺乏足够的制度约束和道德约束, 作为“经济人”的自利动机膨胀, 谋取私利, 追求利益最大化, 于是就出现了权力寻租等现象, 直接致使行政权力运作的异化, 导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这就构成了公共利益的悖论。
四、实现公务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途径
通过利益的公共悖论我们可以得出, 公务员等政府工作人员极有可能向着公共利益最大的破坏者嬗变, 为了防止这种变化, 要通过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手段。
(一) 外部控制
1.尊重公务员的主体地位和权利, 满足公务员对个人正当利益的追求
我们不能抹杀公务员作为公民角色的存在, 公务员有权利去追求个人的正当利益和满足基本需要。同时, 还要尊重公务员的主体地位和保障公务员的各项权利, 充分挖掘其潜能。所以完善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考核制度、职位晋升制度等是十分必要的。
2.通过行政法治规范公务员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 完善行政法, 调整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构建法治政府;其次, 职权法定, 通过法律严格界定行政机关的职责与权力, 法律未明确授权的, 行政权力必须不能为之, 从而明确规定其职能, 限制权力;最后, 权责统一, 对于违反规定的法律的行政者必须追究其责任。
3.强化监督体制
毛泽东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 政府才能不松懈, 只有人人起来负责, 才不会人亡政息。”[4]要行使人民权利;加强人大、监督机关、司法机关及审计机关的监督;发挥大众传媒对行政运作的监督。
(二) 内部控制
公务员的内部控制就是指公务员对自己行为的自我控制, 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 使其自觉约束作为“经济人”的自利性, 以道德力量约束公共权力。作为公务员应当自觉树立一套与其“公共人”角色相配套的价值规范体系, 明确自己的责任所在, 从而更好的为人民谋福利。
参考文献
[1]叶必丰.行政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2]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35.
[3]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40.
探析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第9篇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法结构;调整细化分析
一、行政管理主体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前提条件
1.法律依据的支持
行政管理部门在规整个人信息过程中基本依照行政规则进行谨慎处理,根据抽象思维判断,公民核心权力其实是围绕公共利益行使的,一旦说任何权力基础超出公共利益的规范界限,则此类行为就自然失去正当性维系优势。公益内涵目前已经成为行政疏通过程中不可回避的要点,国家监管单位如若对公益理念视若无睹,同样不能贯彻任何正当存在的价值意义。在断定行政机关行为能否满足公益标准环节中,要跟随行政机关主体进行宪法标准对比、验证。
2.稳固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隐秘性地位
个人信息是反映主体性格、形象最为有力的依据,如若处理过程中产生任何遗漏现象都多少会制约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地位。所以,行政管制主体在实施任何决策时,其具体应用的档案资料必须要维持最新、最完整的状态,保证后期做出决定时能够具备必要的公正性特征。另外,行政机关在规划保障措施时,需要配合技术、物理元素进行有机整合,保障记录结果的安全、隐秘特征,规避任何安全隐患滋生。这样的危害将给个人学习、生活带来一切不变后果,因此斟酌处理绝不是空穴来潮之举。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及基本原则
1.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
法律保护的范围应及于一切个人信息。在过去手工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技术条件下,个人信息受到的威胁并不突出。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这种威胁已变得十分现实和严重。因此,不少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仅对电脑处理的个人信息进行规范,如美国、英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而一些国家的立法则对自动化处理与人工处理的个人信息进行同时规范,如德国、荷兰等。笔者认为,尽管电脑处理的个人信息更容易受到侵害,但不能因此而忽视人工处理和半自动系统处理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立法应给以个人信息全面保护。
2.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应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同时也用来弥补具体规则的不足。借鉴国际立法经验,个人信息保护法总体上应体现合法兼正当的原则,具体应规定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行政主体行为的目的、方式、程序、内容均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2)直接收集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原则上应该直接向信息主体收集。现代信息技术使得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具有隐蔽性,该原则有利于实现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直接支配和控制。这是个人信息决定权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信息主体获得知悉权。
(3)目的明确原则。个人信息在收集时必须有明确的目的,禁止超出目的范围而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必须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所需的目的范围内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行政机关应告知信息主体信息收集的目的。
(4)公开原则。一般应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保持公开,使信息主体了解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和利用的情况。当然,“公开”并非指将个人信息的内容向公众公开,而是指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的情况向信息主体公开,否则将违背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
(5)完整正确原则。信息处理主体应保持所持有的个人信息的完整、准确和时新,信息主体对错误、有瑕疵的个人信息有要求更正的权利。当然,信息主体的更正权仅在于维护其个人信息的正确、完整与时新,其行使更正权的程序与内容应当受到适当的限制。
(6)安全原则。行政主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灭失和不正当使用。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机关存在的价值
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机关的设置,存在独立的监督和原行政机关自行监督两种模式。经过法律机构授权的独立监督单位,固然有利于个人信息保护、监督职责的履行,但设置新的机构涉及机构和人员的编制,需要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这显然不符合机构精简的原则,同时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不相吻合。而由原行政机关自行监督,属于行为主体自己行为自己监督,其不足亦是显而易见的。为全面克制这一隐患特征,可以立足于我国现有的行政复议制度,把行政复议机关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机关,并且赋予其相应的职权。依照上述内容论述,我国目前既有的行政复议以及诉讼制度,可以为信息主体提供救赎空间。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明确规定信息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得遭受任何损害危机,如若问题滋生并且后果严重,必须联合个体需求标准予以适当的赔偿。这是目前国家行政管理事务中较为较真的话题,需要相关人员能够予以重视。
行政法总结 第10篇
2.国家行为:是指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维护和国家主权的运用,由国家承担法律后果的政治行为。
3.终局行政决定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
4.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具备某些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
5.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6.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通常是其他判决的先决条件。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异同: 同:
其一,都是行政监督和救济制度;
其二,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具体行政行为; 其三,都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其四,其他如不适用调解、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依据等; 异:
其一,处理争议的机关性质不同; 其二,行为性质不同;(司法性与行政性)其三,审查阶段不同; 其四,审查标准不同;(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其五,审查范围不同;
其六,审查规则不同; 其七,效力不同。联系:
其一,当事人之间的联系; 其二,程序上的联系;
其三,受案范围上的联系。论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同时,也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范围,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范围,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法小总结 第11篇
09260166
法学0903王礼尧
在一个多学期的学习中,行政法部分已经结束,下面就对行政诉讼法之前的这部分中我认为的重点进行一简要总结。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与宪法关系最为密切的普通法律部门。我国行政法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两个原则;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并为自己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拥有的国家行政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密切相关,行政法不存在行政之外的行政权限。
行政行为是这门学科学习的重点之一,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外不采取的能产生直接效果,使具体事实规则化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许可、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而抽象的主要是指行政立法。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空间跟时限,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违法行政不当和行政责任。区别行政违法与不当的重点在于二者都不合理但前者更是违反了法律。
行政法时间点总结 第12篇
一、公务员
聘任合同(省人保厅批准,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1-5年,试用期1-6个月
予以辞退: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
救济:选任制、委任制公务员——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核,30日内处理
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申诉,60日内处理
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民事)
二、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例外:外汇、国安、货币(外国货)
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法规)报全人常备案,规章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三、行政处罚
应当不予处罚:2年
治安处罚6个月 一般程序中送达:宣告后当场交付
不在场,7日内送达
治安处罚,不在场,2日内送达 听证(责令停产、吊销、较大数额—治安2000+):3日内依申请
7日前通知
四、行政许可(均为工作日)
一般程序中受理: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
审查:“下审上决” 下级初审20日
决定:当场决定
20日内决定,延长至30日
45日内决定,延长至60日(集中实施)
延续: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前申请
申报材料虚假,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利益等:未遂1年,既遂3年 听证(重大利益):依职权 应公告
依申请 5日内
20日内组织
7日前通知
五、行政强制(≤10日为工作日,>10日为自然日)查封、扣押期限:一般≤30日
复杂≤60日 冻结期限:一般≤30日
复杂≤60日
金钱给付: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催告仍不履行,直接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条件:义务人不复议不起诉不履行;行政机关催告书送达10日后;
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受理:5日内
书面审查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听取意见30日内作出裁定
不予执行5日内送达并说理
(行政机关对不予执行裁定有异议,15日内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不予受理: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六、行政公开
应当公开:制作完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答复: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15日内答复,延长至30日
七、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期限:≥60日 复议审查期限:≤60日
对抽象行政行为处理:依申请—30日内;无权,7日内转交有权行政机关,60日内处理
依职权—30日内;无权,7日内转交有权国家机关
八、行政诉讼
起诉期限: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经过复议又起诉,15日内
不知诉权——知或应知诉权之日起3个月,最长不超过知或应知内容之日起2年
不知内容——知或应知内容之日起3个月,最长不超过作出之日起5年(不动产20年)
举证期限:被告:10日内,可延长10日(超过视为没有证据)
原告:开庭前,可延长至法庭调查(超过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判决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公民1年,单位180天
九、行政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知或应知侵权之日起2年
2个月内决定,10日内送达 行政赔偿诉讼:3个月内起诉
不知诉权——知或应知诉权之日起3个月,最长不超过决定之日起1年
十、司法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知或应知侵权之日起2年
2个月内决定,10日内送达
复议机关处理:30日内申请(收到赔偿决定)
2个月内决定
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30日内申请(收到复议决定)
7日内(立案or不予受理)
财政行政政法个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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