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的签订要求
采购合同的签订要求(精选8篇)
采购合同的签订要求 第1篇
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合同签订的程序
2010-12-07
签订采购合同的程序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而有所不同,这里主要谈采购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普遍运用的采购合同的签订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阶段
这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经济合同的建议。提出建议的一方叫要约人。要约是订立采购合同的第一步,要约应具有如下特征。
①要约是要约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它可向特定的对象发出,也可向非特定的对象发出。当向某一特定的对象发出要约,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不得与第三人订立同样的采购合同。
②要约内容必须明确、真实、具体、肯定,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③要约是要约人向对方做出的允诺,因此要约人要对要约承担责任,并且要受要约的约束。如果对方在要约一方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承诺,要约人就有接受承诺并与对方订立采购合同的义务。
④要约人可以在得到对方接受要约表示前撤回自己的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不迟于要约到达。对已撤回的要约或超过承诺期限的要约,要约人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2)承诺阶段
承诺表示当事人另一方完全接受要约人的订约建议,同意订立采购合同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约的一方叫承诺人,承诺是订立合同的第二步。它具有如下特征。
①承诺由接受要约的一方向要约人做出。
②承诺必须是完全接受要约人的要约条款,不能附带任何其他条件。即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必须完全一致,这时协议即成立。如果对要约提出代表性意见或附加条款,则是拒绝原要约,提出新要约,这时要约人与承诺人之间的地位发生了交换。在实践中,很少有对要约人提出的条款一次性完全接受的,往往要经过反复的业务洽谈,经过协商,取得一致的意见后最后达成协议。
供需双方经过反复磋商,经过要约与承诺的反复,形成具有文字的草拟合约,再经过签订合同和合同签证两个环节,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采购合同便正式形成了。签订合同是在草拟合约确认的基础上,由双方法定代表签署,确定合同的有效日期。合同签证是合同管理机关根据供需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项制度。在订立采购合同时,特别是在签订金额数目较大及大宗商品的采购合同时,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立约双方的主管部门签证。
采购合同的签订要求 第2篇
一、采购标的物的价格、规格型号、材质、数量
二、运输方式:由供方负责运输、由需方自提、由供方待运到需方
三、运费承担方:运输费用由需方负担、由供方负担
四、验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和双方协商而定的图纸等标准
五、合理损耗部分承担方
六、到货地点
七:违约责任(规顶退货的费用的承担方)
八:其他规定(可以规定 相关的票据、入库问题和一些安装等问题的规定)九:货款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月结30/60天、现金支付、承兑汇票(银行和商业)、款到发货和货到付款(一般看情况而定)
一般合同构成的基本要素是什么一、三个行为分别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二、成立。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三、乙可以行使“撤销权”.期限的规定为《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后,当事人不得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有效。
合同的内容要素
合同正文由合同的内容要素构成,合同内容要素即主要条款如下所述。
1.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工程项目,智力成果等等。合同的标的要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以便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数量和质量
数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标的的尺度。质量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包括标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标准、技术要求、物理和化学成分、款式、感觉要素、性能等。数量和质量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数量,权利义务的大小很难确定;没有质量,权利义务极易发生纠纷。因此该条款要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
3.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是根据合同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以货币表示的代价。报酬是根据合同取得劳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又可以称为酬金。价款或报酬是有偿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中应说明价款或报酬数额及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等。
4.合同的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合同的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有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必须具备有效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时间限度。履行的地点和方式是确定验收、费用、风险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规定违约责任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也有利于确定违约方所承担的责任,这是合同履行的保障性条款。
6.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发生争议时,其解决方法包括当事人协商,第三者调解、仲裁、法院审理等几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约定争议解决的方法。
7.其他
除合同主要条款以外,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
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有:主体、标的、行为要素。
主体要素指出卖人和买受人。
标的要素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和价金。价金是与买卖标的物对价给付的金钱,价金的给付通常用支付一词。
行为要素指移转买卖标的物和支付价金。出卖人应将买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买受人支付价金只能是金钱,不能是货物和其它给付。给付金钱之外的物,为互易合同,以劳务为对待给付,为雇用、承榄、委托等合同,而不是买卖;
005从基本的合同要素浅谈合同风险的防范
《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们来有针对性的具体讲解一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的主体审核:
1、合同当事人情况: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格主体资格。虽然现行《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特别限制(已经包括了自然人),但并不是说没有合格主体的问题。一方面涉及到专营、专控的业务必须由专业公司经营或经特别批准后经营,另一方面一些工作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公司或人员才能完成。
首先,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能否适合合同内容,符合法律的强制性或指导性的规范,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存在巨大的风险。其次,合同如果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授权的经办人或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在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的同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签订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在一些单位委托本单位业务人员或聘请外单位人员签订经济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完备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作具体分析: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订立合同或者联系业务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3)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的任何委托证明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已经予以追认,因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
(二)标的: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专卖、专控物质不是由专业公司或经专门部门批准后经营。比如毒品是禁止流通的;再比如烟草制品必须由烟草专卖企业经营。违反这一规定,不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第十条有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涉及知识产权的标的物,应注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同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这显然非常重
要。
(三)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这四项交易性条款非常重要。除了要符合经济性,保证实现企业目的外。还要注意其内容是否有违法及风险所在。如质量标准要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规定。如果有国家规定的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价格条款应予遵守。对于买卖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特别加予注意。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部分动产如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也应进行登记的。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转移给买受人。虽然之前出卖人早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标的物的风险并不是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而是按照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的控制原则承担。此外注意,货款的结算方式必需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掌握好合同交易性条款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避免违法违规带来的制度风险很重要。而合同的救济性条款是为了保证合同的交易安全,主要针对合同违约的信用风险的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有的条款后两项,就是救济性条款。
(四)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保护”的角度,将这种制度称为“违约救济”。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违约事实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合同法》第113条采用了合理预见规则。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中,最常见的是损害赔偿。实践中如何确定损失数额,尤其是如何界定间接损失,这是一个很复杂也很有趣的问题。按照一般逻辑推理,在两个事物之间找因果关系,并不困难。但只要有因果关系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当赔偿的话,实践中就可能发生损失无限扩大的情况。为此,创立了“合理预见规则”,即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将会发生的损失,才是他应当赔偿的损失。《合同法》第119条还规定了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对于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法也确立了适当性的原则。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限制违约风险的无限扩大。
关于工程经济合同签订的研究 第3篇
一、定目的和要求
目的和要求是指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所要达到的功能、用途、标准和程度。任何工程, 我们都要首先明白建设单位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 对我们的工作要求是什么。只有搞清了建设单位立项的目的, 我们才能清楚对方需要什么, 我们需要干什么;才会让我们的工作与对方的目标一致, 方向一致;才能知道如何最大限度地为建设方节约成本, 为本公司盈取利润。如果我们自以为是, 自作主张, 做了很多事, 花了很大力气, 最后还是费力不讨好, 与建设单位的要求不符, 做的是无用功, 事情要重来。时间耽误了, 事情没做好, 双方互信度降低了, 合作的可持续性也没了。因此, 我们一定要在事前与建设单位充分沟通, 理解对方的意思, 掌握工程的目的和要求, 以免无的放矢, 南辕北辙, 错失合作伙伴。
二、定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接线点
制定设计方案就是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 以图纸的形式设定一个项目的主要骨架和方向, 并提供必要的文字说明。建设要求和目的清楚了, 我们的工作人员就要开始着手制定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使繁琐、复杂的工作变得有条理、有顺序、明白晓易。最大限度降低工作过程中的随意性, 减少错误与偏差, 使工程内容高效实施。设计方案要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确认, 做到让后面的生产和施工有据可依, 验收与交付有据可依。在做设计方案之前, 工程报装人员、工程技术及施工人员要承担项目前期的现场勘察工作, 会同甲方和供电部门到工程现场进行详细勘测和论证, 看目标如何达成, 方案如何确定, 接线点何处最佳。接线点是建设单位的用电设施与供电部门配电网线的连接点, 也是二者产权的分界点。接线点的远近、适否, 直接关系到用户的用电质量和投资成本。接线点选得好, 供电可靠性高, 施工难度小, 施工周期短, 投资成本低, 反之, 供电可靠性低, 施工难度大, 施工周期长, 投资成本高。无论确定接线点还是制定设计方案, 我们都一定要以安全、可靠、经济、便利为原则, 达到工程项目技术和经济指标的最优性价比。
三、定项目施工的危险点和难点
一个项目, 设计和定点完成后, 项目的危险点分析和施工难度分析就变得尤为重要。所谓危险点分析就是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每项工作, 根据施工要求、作业内容、工作环境、可能出现的各种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的因素进行关联分析, 判断、预测, 并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危险点分析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难度分析的过程, 这是我们评估项目是否可承接, 承接后需要配备什么样的组织机构, 采取什么样的施工措施, 需调配多少人力物力, 多少机械设备, 施工周期有多长, 误工费用有多少, 安全风险有多大, 安全成本有多高, 需要采取何种安全措施的主要依据。深化论证项目的工程施工难度和施工危险, 有助于我们正确判断工程成本, 采取科学的管理措施, 有助于我们与建设单位的业务沟通和价格谈判, 也有利于我们控制和降低施工成本与施工风险, 是一项磨刀不误砍柴工的重要工作, 是确定项目可否承接, 能否顺利完工的前期论证, 不可或缺。
四、定项目工作量
目的和要求清楚了, 方案制定了, 危险点和难点可控了, 我们就要对工作量进行有效统计了。工作量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管理, 协调, 施工, 运行等所需要的全部的人力物力。细化核算工程项目的工作量, 是决定工程计价的基础。工作量的计算, 需要工程设计、施工、报装、预结算和相关业务人员的密切配合, 认真梳理, 把在施工中一切可能发生的物料、人工和管理内容充分考虑, 准确评估, 做到不误计, 不疏漏, 不重复。做到主设备无差错, 辅助材料无疏漏, 隐蔽工程有预留;人工计算要适量, 关系协调要周密, 青苗赔偿有证据;内容全面清楚, 预算有据可依。
五、定项目的管理风险
任何项目的建设都存在着管理风险, 有管理上的风险就有必要加强风险管理。所谓项目管理风险就是指项目在洽谈, 签约, 承接建设与交付的过程中由于人为的疏失, 对项目建设单位, 市场环境的变化, 材料设备价格的涨落, 技术要求的变化, 以及在建设过程中企业内部的管控作出错误的判断, 导致公司产生经济及其他损失。为了规避管理上的风险, 我们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对应措施。作为电力施工企业, 我们着重要考虑的是建设单位的支付能力, 报装验收的政策变化和施工中的安全风险。有的房地产商由于资金链断裂, 或国家政策与大环境的变化, 无力支付工程款;有的则由于把资金转移到别的项目, 延迟支付工程款;有的携款潜逃, 恶意拒付工程款;这些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资金风险。所以, 我们首先要清楚的是合作方的偿还能力和资金信誉, 要考虑好资金支付的节点和时段性, 以免造成资产的严重损失。为了降低经营风险, 我们有必要在合同签定前做一个全面的评估, 对各种可能导致项目风险产生的因素给予排除和规避。工程项目合同尽量根据工期短、变动小、投资稳、见效快、风险低的原则来谈判与实施。
六、定项目完成时间
依据甲方生产需要, 供电部门的政策规划, 材料设备的供货时间, 公司自身的施工能力确定项目完成时间。确定项目的完成时间有利于我们对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的管控, 有利于项目的适时完成, 有利于与合作单位的信誉建立及工程款的及时回收。一个项目如果时间拖久了, 就要承担价格上涨的风险, 设备管理和防盗防损的压力, 甲乙双方人员变动与工费增加的压力, 既定线路遭遇变更的压力, 建设方自身经营状况导致项目资金短缺的压力, 设备供应商追讨设备材料款的压力。因此, 制定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控制表, 确定项目报装进度, 施工进度、设备进场时间点和工程款的回收时间点, 对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保障公司的设备安全与资金安全, 提高公司的资金周转效率和效益, 都是非常重要的。
七、定项目人员配置
根据项目的工作量, 工作难度和危险性, 项目的进度要求, 施工单位要作出合理的人员配置。项目管理一般宜采取项目经理制。任何一个较大, 较复杂, 工期较长的项目, 都应该设置专人负责, 专门班组, 成立专门的项目部。项目部和项目工作人员的配置一定要合理。人员多了, 人浮于事, 浪费人力物力又窝工;人员少了, 力不从心, 延误工期, 办不好事, 影响工程进度, 造成项目不能顺利实施, 资金不能适时回收。同时, 所有项目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明确, 分工要适当, 做到事情有人做, 责任有人负, 协调联动, 优质低耗, 安全高效。
八、定项目造价和预算
工程项目造价是指所承接的工程项目预计需要付出和实际需要支出的全部的费用总和。既包括项目洽谈中的前期费用, 也包括项目实施中的各项费用, 还包括项目完成后的维护费用;既包括土地、路由、设备、材料、人工和机械费用, 也包括公关、管理、税费和协调的费用。总之, 各项生产的、经营的, 直接的、间接的, 人力的、物力的费用, 在项目计价时都必须充分考虑。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风险高低, 准确、全面的核定项目造价, 将各项成本和风险完整无缺的体现在项目造价之中, 将项目的投资与经营风险控制在可控的, 最小的范围内, 使公司的投资得到有效可靠的回报, 这是做好项目造价和预算的根本目标, 也是全部经济工作的根本目标。为了做好项目造价和预算, 必须在前面七项工作的基础上, 认真深入地做好投资分析, 把甲方的乙方的, 生产的管理的, 自身的外部的, 有利的不利的各种因素给予充分全面而科学细致的分析。项目造价和预算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谈判和签约的基础与凭据。有了科学合理的预算和造价分析, 施工单位才能在谈判桌上有底牌, 有底气;才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完工;才能使公司的经济效益得到基本保障, 使各项费用得到有效控制, 公司利益不因遭受预算和财务失误导致的损失。
工程项目八定先行的原则也是就工程管理八步走的原则, 是将经营风险预先控制的原则, 也是保障经济效益的管理措施;是对建设单位负责的事前程序, 也是达成施工单位预期目标的组织措施。
摘要:工程经济合同签定前需要确定八项先行, 即定目的和要求, 定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接线点, 定项目施工的危险点和难点, 定项目工作量, 定项目的管理风险, 定项目完成时间, 定项目人员配置, 定项目造价和预算, 从而做到预控风险, 确保效益。
签订工程合同的风险的探讨 第4篇
关键词:工程合同;风险;对策
一、施工图、洽商资料等收集、保管不力,丢失而导致的结算风险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一定要派专员负责收集、保管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来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的文件、协议、通知等书面资料和施工图纸,因为,这些都视为备案合同的组成部分和补充。否则,将会增大承包人工程款的结算风险。
例如,某大型施工企业,为许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一幢15层的商品住宅楼房,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施工合同。竣工结算产生纠纷,施工企业认为:原合同 1200元每平方包干,现在严重亏损,因为原来是粗装修。施工过程中,开发公司不断提高装饰部分的设计标准,成品是精装修,所以要按1520元每平方结算。开发公司认为:原合同承包价就是精装修,不存在从粗装修变更为精装修的重大变更,部分小的变更是有的,因此,拒绝大幅度调价。本案的关键之一是建筑企业要拿出签订承包合同时的施工图,来证明在签订合同时施工范围是粗装,现在竣工是精装。但是,施工企业称:当初的施工图在施工中已自然磨损了,现在手中没有;开发公司却称:当初的设计与现在的竣工图是一致的,而且我方没有提交施工图的义务。承包人律师到政府相关部门调取施工图时,得到的答复却是:由于该工程性质是民资,所以备案时要求不严,资料上交不全,施工图未存。
相应的防范对策: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收集、保管与施工相关的所有图纸,设计变更资料、洽商文件、会议纪要、通知等,一切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来往手续,均应妥善保管,以防丢失。因为,这些都是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
二、发包人不要随意变动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监理工程师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限长、双方来往手续多等合同本身的特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备案合同中注明的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以及监理工程师,中途往往发生人员变动。上述人员变动时,发包人往往仅口头通知承包人。当竣工结算产生纠纷时,承包人手持仅有个人签名而无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盖章的文件,要求增加工程款或要求工期顺延时,却遭发包人的刁难拒绝。此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承包人,承包人要举证证明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名者,系发包人所派的现场代表,或系监理单位新派的监理工程师,否则,该文件的有效性不能确认。此节势必增加了承包人的举证难度,导致承包人的合法利益往往受损。据笔者所知,标的越大的建筑工程,特别是发包人系开发公司的情形,上述人员的变动频率越高。
防范对策:化解此风险的对策很简单,即在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人员每次变动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对方索要《人员变动通知书》,并要求对方加盖单位印章。
三、工程因某些自然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风险
工期延误,往往是发包人对付承包人企图少付、拖付工程款的惯用手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3.1条规定,因7种原因之一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其中“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期应顺延。但该条在实践中往往发生争议。
防范对策:承包人在月底报送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时,可同时用摄像器材对建筑物施工进度状况进行拍摄,固定证据。一旦产生纠纷,承包人可用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证明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和发包人不及时给付进度款的违约行为存在,从而证明工程延期系发包人不及时给付进度款所致,承包人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四、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风险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往往要求订立“工程逾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一万元”的条款,以约束承包人。这样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条款,并不能说是无效的。发包人往往用追索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金来抵冲、对抗承包人索要工程的请求。
防范对策:为了避免承担高额的逾期竣工违约金,除了注意抓施工进度、避免出现工期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外,可以在合同中确定一个违约金最高限额;比如,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三为限。
五、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调增却得不到保护的风险
在合同履行中,工程设计变更是常事;因工程的设计变更,势必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动,但是,由于合同中程序性条款,往往导致承包人得不到因工程设计变更而本应相应调增的那部分价款。其原因是,示范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第31.2条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由于承包人未充分注意此条款,施工中只知道按新的设计去施工,却未及时提出变更价款书面要求。等到竣工结算再提出时,已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诚实的发包人往往抓住此点对此部分调增的工程价款不予支付,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防范对策:可在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要求对方签收;也可以在合同專用条款中约定:关于因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款调增部分,承包人可以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要求。
合同签订是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那么施工企业应与挂靠项目经理签订正式规范的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使企业与该项目经理之间建立名符其实的劳动关系;同时完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条款,明确项目经理有如实列支生产成本,不得挪用工程资金等义务。明确只有在如实支出各项生产成本之后,若有盈余,项目经理才有权自主分配。上述条件具备后,如果项目经理仍发生挪用工程款等行为,施工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可通过刑法的手段、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下,项目经理依法办事的意识定会大大加强。
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可能面临工程质量风险、违法转包工程风险、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等等,在此不再一一列举。总而言之,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把好合同签订关、合同履行关、合同竣工结算关,依法、依约规范自己的行为和对方的行为,善于用法律武器及时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签订采购合同 第5篇
买卖双方经过询价、报价、议价、比价及其它过程,最后双方签订有关协议,合约即告成立。
采购合同的签订要根据采购商品的要求、供应商的情况、企业本身的管理要求、采购方针等要求的不同而各不相同。在复杂的采购情况下,企业的任何采购合同都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的,其中的有关条款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性、地方性法律法规。
采购合同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的组成合同、合约、协议等作为正式契约,应条款具体、内容详细完整。一份采购合同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合同的首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
如生产用原材料采购合同、品质协议书、设备采购合同、加工合同等。
2.编号
如XXXX:C—2003—01。
3.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地点。
买方和卖方
(二)正文
合同的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级、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备注。
2.货物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3.包装、运输要求。
4.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5.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
6.付款的方式及期限。
7.产品的售后服务。
8.违约责任及赔偿。
9.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尾部
合同的尾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的份数。
2.附件与合同的关系。
3.合同的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
4.双方的签字盖章。
5.合同的签订时间。
二.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起草
在合同起草讨论过程中应有采购、品管、财务、法律等相关人员共同参与,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代表签署。
2.格式统一
对于生产用原材料与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统一的合同格式和条款,以便于对供应商统一管理。
3.单价及交货数量
对于生产用原材料与零部件的采购合同,单价及交货数量尽可能采用“开口”方式。即只确定定价的原则与方法、交货数量的计算原则与方法,具体的价格用采购订单等合同附件进行约束,为定期评审价格与日常交货付款提供方便。
3.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较为复杂,为防范欺诈行为,降低交易风险,签订合同前,必须要对交易对方的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履行合同的能力、信用等级进行严格审查。
4.合同条款的对等
合同条款的对等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其中包括义务、责任、权利等内容。
5.合同条款的明确
合同是双方交易的准则,根本要求是实用。合同条款用词要简洁、明了,不能含糊其词。同时条款之间不能存在有相互矛盾的地方。
6.仲裁机构名称要具体
明确仲裁机构,要求在我方所辖范围内进行裁决。
7.签字盖章同时操作
合同签订时,签字、盖章应同时进行,避免其它问题发生。传真签订的合同必须注明有传真件有效的字样。只签字或只盖章的合同在法律上属无效合同。
8.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在法律上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有人将定金写成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是被认定为预付款。
三.合同管理
合同的管理由专职人员操作,主要有包括以下内容:
1.计划审查
审查采购合同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化为订单。
2.合同审查
审查合同编号、供应商、数量、单位、单价、总价、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
3.合同跟踪
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对未按期交货的合同研究对策,加强监督。
4.缺料预测
(1)与合同主办人员一起操作,根据生产需求情况,推测可能会产生缺料的供应合同,研究对策并实施。
(2)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妥善处理合同的变更、合同的提前终止、合同的纠纷
等。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有:
① 双方协商解决。
② 第三方调解解决。
③ 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④ 司法机关组织的诉讼解决。
四.合同正常执行的条件
合同正常执行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
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合同提前或延缓要征得供应商的同意。
2.满足企业物料需求
正常的交货时间要严格执行,而且要有一定的柔性,对要求紧急交货的货物要能按时完成,对于需要延迟交货的物料要妥善处理。
《采购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第6篇
一、合同主体
(一)须严格审查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公司工商登记是否在册,注册资金等信息。(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如合同标的在 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得低于 万元)
(二)审查对方是否存在异常经营的情况以及经营范围,超出经营范围及存在异常经营情况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查询网址: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
(三)需核实代理人的身份,确定其有签订合同的代理权限。
二、合同条款
(一)签订采购合同,需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表述不清或约定不明以及理解有歧义的条款需和商家落实清楚,避免后期出现争议。
(二)合同主体全文称谓需一致,且需注意文本的字体格式统一,合同文本的美观性。
三、合同标的
(一)合同标的要合法,即必须在对方公司经营范围内,其次需注意对方对标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
(二)合同中需详细注明产品的生产厂家、品牌、型号、单价、数量等,验货时需严格依照此表进行检查。
四、预付款的约定
(一)大金额设备采购必要支付预付款的,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 总价的10%(情况特殊的,经请示领导后可酌情对比例进行调整)。
(二)预付款付款条件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供方提供并交付相应金额的国有四大银行的银行无条件履约保函。
五、质保金的约定
(一)需严格约定质保金,一般为合同标的额的10%,待设备的质保期结束后归还于供方。
(二)对质保金归还的方式以及证明予以明确,以防止由于给付的对象不是签订合同的主体或者相对人,而出现法律纠纷。
六、质量验收
(一)合同中需明确具体的验收时间、标准及验收方法。对于验收,我们不仅要对产品及配件数量进行清点验收,还需着重对货物的质量进行验收,诸如产品名称、品种、规格等技术规格,包装是否有破损等等都要进行严格检验。
(二)验收期限、验收地点需明确,但如供方不在合同中明确,我方不主动提出约束我方的验收期限和时间。
(三)在验收过程中,应当着重对隐蔽性缺陷的风险的防范,合同需约定“买方对货物的现场验收仅为感观验收(或非理化验收),若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隐蔽性缺陷,供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在质量条款中或者其他补充条款中,在有需求的情况下,应当对供方是否提供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以及是否需要供方提供使 用培训进行规定。
七、交付条款
(一)交货时间、方式以及风险转移条款的约定需尽量规定为:“供方负责将货物的运输至需方所在地,并承担相应的运费及装卸费,设备经安装调试完成后视为交付完成,运输方式可以为汽车运输或者铁路运输等”
(二)在合同中需对标的所有权条款进行如下规定:“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款至合同总价30%时,标的所有权即自供方转移至需方。”
(三)对于安装调试条款,应注明供方为免费安装调试。
八、其他
(一)关于法律适用条款(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他条款的约定确将争议解决的法院确定我方所在地法院。在签订合同时,对法律适用条款规定如下:“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应首先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在需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进行裁决。”
(二)合同签订页需注明签订日期,一般为合同签字或盖章日,如特殊情况经请示领导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变动。
分包采购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第7篇
1、主合同是否已经签订;如因某些原因出现未签署主合同,先签分包合同的情况,应在“未及时签订说明”里说明原因。
2、合同额是否超出公开招标额度;(劳务100万元,分包200万元,材料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或单台重要设备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相应招标手续是否办理;
3、合同中以下条款是否齐全:
1)对应的主合同工程名称或能唯一确定对应的工程项目;
2)供方名称;
3)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对于采购合同,以免发生运费扯皮现象)
4)合同范围或内容;
5)技术要求或技术参数要求;
6)工期;
7)质量;
8)付款方式;
9)结算;(按实结算)
10)
11)保修; 解决争议的方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根据所要签订的合同查一下以前已经签订的的合同范围及内容是否有重复;
5、甲乙双方名称是否正确,乙方名称与所附资质名称是否一致,乙方公章是否与名称一致(在供应商或分包商盖章时,核对其公章与资质及供应商名称的一致性,不允许供应商是“***公司”,而公章是“***公司北京营销部”)
6、分包合同乙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并核对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是否已经年检,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7、乙方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相应委托书,委托书格式采用公司提供的范本,委托内容须有:“授权签署**分包(采购、租赁)合同”,并后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书上必须有供应商或分包商的公章及法人章,并且附上加盖其公章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是否有上限条款(例如,对甲方逾期付款每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或甲方逾期付款,乙方有权停工,但机械费照付等)
9、对于分包合同,应有以下内容:“本合同所报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工资、管理费、利润、税金及在施工生产中使用的工具费、劳保费(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与绝缘手套等)及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费用;文明安全施工中的现场清理、材料二次搬运、装卸、分类码放、材料挂牌标示等管理费以及为节省人工购买的小型机具;机械操作用工、现场内的材料及设备的装卸、搬运用工、现场防火用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环境卫生保护用工费用及施工现场发生的零工费等。并满足安全、工期、质量和工艺要求。” 同时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 “三位一体的”贯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10、除委托试验合同外,所有的采购、分包、租赁合同必须有总价,若不能准确确定,可暂估,按实调整,所有合同必须有以下内容:“本合同总价(暂估总价)****元,若实际结算价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即***元),双方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增加的租赁费,如未签订补充协议,超出***元的部分,将视为乙方让利,甲方无需另行支付。” 11、12、13、劳务合同中的发包方项目经理是否与主合同中标项目经理一致。对于分包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消防协议、安全用电协议等。大型机械租赁等除提供 营业执照外还需要提供特型机械编号证书及操作人员的证书。备案使用。14、15、16、17、是否有签订日期; 不能有空白条款,如不适用需“/”。合同中要求的份数与实际带来的纸质合同份数是否一致; 劳务、工程分包、物资采购、租赁合同双方盖章后需留公司副本一份。因而盖章合同份数应不少于6份。
施工合同盖章需要携带的相应文件及注意事项
1、工程处或项目部盖章合同的同时,应携带①合同评审表②工程预算书,对于进行市场招投标的工程,还需要携带③经济标评审表④技术标评审表⑤招标文件评审表⑥中标通知书⑦承诺书⑧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具体表格详见附件1-4)
2、合同主要内容务必填写完整,并将不涉及条款用/划掉。
3、“合同开竣工日期、工期、合同签订日期、项目经理、合同形式”等合同内容,没有特殊情况必须填写清楚。
4、合同委托代理人请工程处经理亲笔签字。
5、合同条款注意“专用条款”部分对工伤保险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支付数额应予以明
6、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新增清单项单价的调整原则,将组价原则、取费原则均要约定清楚。(有约定执行约定,无约定执行原合同约。)
7、风险幅度约定清楚,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文件约定的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合同期内当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以及机械超出±6%风险幅度时,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6%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市场价格的变化大于±6%风险幅度时,其全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主要材料约定时一定要慎重,看市场行情和投标工程的具体内容约定,不能仅仅是三大主材。影响造价较大材料争取约定进去,如防水材料、砌体等等,合同中不约定的尽管超出风险范围,在审计时很难争取回来。
材料是计算“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就是无形中承担一个6%的风险,“人工全部调整”,报价时要考虑材料涨价的风险,取风险系数。
如果当期的信息价低于采购价,应提前与业主沟通认价,结算时按双方确认的价格调整。
8、2001预算定额子目中的其他机械费、其他材料费、其他人工费,均可调整,依据是京建经[2002]117号“(2)市场价① 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
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9、造价信息的原则是:不能低于信息指导价,上不封顶
10、施工合同双方盖章后,公司需留正、副本各一份,因而盖章合同份数应不少于6
浅谈施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第8篇
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可以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 更是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因此, 为了实现建设目标, 必须抓住整个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核心即合同管理。
1 合同签订的原则
1.1 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由于在市场经济中, 交易双方具有平等的契约关系, 因此, 订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全自愿, 不是在任何强迫和压力下做出的非自愿意思表示。
1.2 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合同法中的自愿原则, 是合同自由的具体体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自主的决策权, 其合法的民事权利可以抗御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利, 也不受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1.3 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 合同当事人应当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 兼顾他人利益, 使当事人的利益能够均衡。在双务合同中, 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也要承担相应义务, 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
1.4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 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 它要求人们在交易活动 (订立和履行合同) 中讲究信用, 恪守诺言, 诚实不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对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地履行。
1.5 合法性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合同时,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等各构成要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符合国家强行性法律的要求, 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 合同的管理
2.1 加强合同签定前管理, 把好合同签定关
合同签定前管理主要指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和合同签定时的造价控制。一个完整、科学以及合理的施工合同均应当体现工程造价的相关内容, 在签订合同签, 应当全部、合理以及科学地将这些内容予以明确, 以便各个招标单位有针对性的报价以及接受相应的条款, 尽量使得中标造价接近竣工后的实际造价。因此, 必须在招标开始就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 在发放招标文件时, 在其中纳入科学合理的合同条款, 虽然在招标前, 建设单位的工作量十分大,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的收益也是非常大的。没有列入招标文件的信息越多就越难以控制工程造价, 从而为项目建设带来的麻烦也就越大。主要包括:第一, 合同文件的组成以及解释顺序, 明确工程的实际施工范围;第二, 工程预付款比例、计算技术以及起扣点的规定, 此外, 还要明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第三, 工程造价确定的方式以及计价方法;第四, 设计图纸或清单外工程的计费方式以及如何调整费率;第五, 竣工时间提前或延迟、质量优劣的奖惩条款以及工程索赔;第六, 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在内的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的损失处理方式;第七, 甲供材料和设备清单等。
合同管理必须注重合同的严肃性和严密性, 在合同制订的过程中, 除了力求做到合同内容完整准确外, 还应当尽量详细。尽量选用国家颁布的通用性合同文本, 然后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 从而体现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具体内容, 做到条款不漏项且文字表达严谨, 不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词语。避免对合同条款产生异议和误解, 造成合同双方的责任划分不清, 进而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者引发争议。
2.2 做好合同实施管理, 加强合同变更、材料价格管理
施工中的造价控制是履行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合同一经签订且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后, 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施工过程的不确定因素就成了影响造价最主要的因素。因此, 为了促使管理正规化和规范化, 必须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个条款以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2.2.1 工程变更的管理
工程变更和签证不仅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更是难以控制的关键点。要想控制履行合同中的造价, 主要应当对出现的变更进行控制,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 由于造价控制直接受到个人素质和学识水平的影响, 因此, 现场使用技术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第二, 如果处理不好设计阶段的问题, 就相当于在源头埋下了隐患, 因此, 重点做好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其中又包括以下几个问题:①由于设计初期, 建设单位工作不到位从而到施工时才发现, 从而造成设计变更而大幅调整造价;②由于设计图纸质量问题造成的变更;③健全变更相关的审批制度, 对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2.2 材料价格市场异常波动的合同管理
承发包双方在面对材料价格的异常市场波动时, 就会存在巨大的风险。而承包人确定已经造成了损失后, 就有可能会以偷工减料等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来尽量挽回损失。正常的材料价格波动在工程建设中是正常的, 但是异常波动也十分少见, 因此,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 对于工程量小、工期短以及完成施工图的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除了对工程变革实行严格控制外, 还要实行风险自担的方式;第二, 对于工程量较大且工期紧迫, 初设刚完成就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综合单价合同, 由于此时对合同管理和造价的控制难度都会加大, 因此, 可以增加以下措施:首先, 招标时就明确主要材料的单价和规定;其次, 在招标文件的暂估价中列入还不确定的装修等分项工程, 如后根据此项造价进行设计和施工;最后, 对于没有计价的设备和材料及时进行询价和定价。
3 重视合同后评估
在合同管理总结阶段, 评估合同的好坏以及管理的得失即合同后评价, 后评价能够为下一个工程造价控制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总结推广管理方面好的经验, 而对于过时的、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以及不严谨的容易索赔的条款加以改正。对工程造成影响的不确定因素分为可预见的和不可预见的因素, 可预见的应作为普遍性问题, 不可预见的作为可追溯时间加以标识, 通过合同后评价加以鉴别, 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4 普及合同法制教育, 合同管理人员专业化
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除了是优秀的技术人员外, 还应当熟练的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 此外, 还要精通合同业务以及熟悉合同履行、工程索赔管理等。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培养合同管理人才, 重点培养有应变能力、知识面宽广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合同管理工作。
总之, 合同管理无论是在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还是竣工验收阶段, 都是控制造价的重要手段, 因此, 为了使得建设项目达到良好的投资效益, 必须从管理方法和手段上采取有效的措施。
参考文献
[1]陈永红.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J].黑龙江科学, 2013 (11) .
[2]丰有军.浅谈施工合同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3 (32) .
采购合同的签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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