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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员制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6-01-081

社会监督员制度范文第1篇

1、每学期家长、学生对每位任课教师进行评教。

2、对教师的教学效果、业务能力、师德表现,通过座谈、测评的方式进行评议。

3、对家长、社会、学生反映不良的给予处分。

4、对有问题的教师晋级、评优一票否决。

社会监督员制度范文第2篇

民主评议对象为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

民主评议一般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评议和测评。

评议前,先由评议对象作述职报告,回答社区居民代表提问。再由评议人员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评定,评议结果及时汇总后,报开发区党工委考核认定、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

开发区党工委、办事处应根据民主评议的结果,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社区干部是否合格的主要标准,评议结果应纳入考核,并与社区干部的使用和绩效报酬挂钩。

对被评为不合格的社区干部,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应进行教育,如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社区居委会班子的民主生活会由开发区党工委统一部署,有计划地安排居委成员参加社区党居委会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会前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认真开展谈心活动,并将群众反映的意见反馈给本人。

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应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群众所提意见,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对居民小组长、自己及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对于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来的问题,应逐个落实好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通报。

第三条 社区财务日常监督制度。社区财务日常监督工作由社区居民理财小组负责。

民主理财活动要坚持“事前理财,按月进行”的原则,实行先理财,后记账,理财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

社区居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社区居民有权对社区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相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第四条 社区财务审计制度。社区财务审计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处负责,并在所在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支持、指导对社区集体财务的监督、审计工作。

财务审计应根据不同情况,通过定期或抽查方式,对社区财务进行全面或专项审计。

审计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工程建设项目、集体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查处。审计和查处的结果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

第五条 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审计制度。干部任期届满、离任审计工作由开发区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由直属财政所、会计委托中心主要负责,社区居民主理财小组积极配合,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参加。

社区干部在任期届满或提拔、换岗、离职退位前必须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应向社区居民公开。

审计发现的问题,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审计和处理结果应在政务公开栏中公布。

第六条 奖励和惩处制度。社区组织应对开展各项工作、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奖励和惩处。

对积极开展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的各项创建活动成绩突出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对侵犯社区居民民主权利,违反民主管理制度,但情节轻微的,应责令其停止侵犯行为,作出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对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正当行使民主权利的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对有意阻挠有选举权的人参加选举的;对违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其他严重侵权行为、破坏民主管理制度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社区组织侵犯社区居民民主权利或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社会监督员制度范文第3篇

为贯彻落实全省志愿者网吧社会监督工作,进一步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充分发挥“五老”志愿者的作用,切实加强对网吧管理的社会监督,逐步使网吧监督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现制定网吧监督员管理制度如下:

一、网吧监督员准入条件

1、人员应能自觉自愿地参加网吧监督,有一定的活动时间。

2、人员的身体必须健康且能参加正常活动,原则上年龄在50至70周岁之间的“五老”志愿者。

3、必须是就地就近的常住人员,不跨社区监督。

4、有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在社区有一定的威望,对青少年有关爱之心。

5、有一定的法律法规常识,能自觉遵纪守法。

二、网吧监督员任务职责

“五老”网吧监督员在社区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各级关工委的指导,其任务职责是:

1、巡察网吧中网络的内容,监督网吧不得出现和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

2、监督网吧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协助网吧工作人员劝阻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3、对发现无证无照经营的“黑网吧”,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社区关工委。

4、向上级反映网吧经营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存在问题,提出建议。

三、网吧监督员考核机制

1、网吧监督员采取聘任制,原则上每年聘任一次。要求在每年的10月1日前,由社区关工委考核推荐(书面名册),街道关工委审核把关(盖章),区关工委综合报送(盖章),区文体局聘任上岗(发工作牌)。对新调整补充的“五老”人员,社区、街道关工委应及时组

织上岗培训,做好工作交接。区文体局、区关工委每年应组织“五老”网吧监督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2、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及时调整退出网吧监督队伍:

(1)因家庭事务等原因无法按要求参加对网吧监督的,或因监督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对年龄偏大的,或因身体条件不适应继续参与网吧监督的。

(3)因居住地发生变化、路途较远不便对网吧监督的。

(4)监督人员自身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不适合对网吧监督的。

四、“五老”网吧监督工作基本要求

原则上以社区关工委网吧监督小组为单位,有组织地开展对网吧巡察监督,可采取两人结伴或小组行动的方式,不提倡监督员单独或深夜开展网吧巡察。其基本要求:

1、不定期地巡察网吧。监督员每周应安排一定的时间,持“工作牌”到网吧进行巡察监督。

2、做好登记、统计。每位监督员应做好巡察网吧的登记、统计,对发现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应及时登记、统计。

3、定期汇报情况。监督员每月中旬向社区关工委汇报情况一次,社区、街道关工委每月25日前逐级向街道、区关工委汇报情况一次。

社会监督员制度范文第4篇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内容提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手段从社会选任具有代表性的人士,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规则,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该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贯彻司法改革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它充分体现了权利制约权力、主权在民、民众参与司法和司法民主的理念。在实践中, 人民监督员制度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但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去完善它。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 价值 意义

【正文】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从2003 年底部署开展的一项改革试点,是在检察系统采取“自上而下、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全面试行”的循环渐进模式中发展起来的,所蕴含的司法的民主性和公平正义的思想,体现了现代社会民主法治的理念,是检察系统防止检察权滥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次有益探索,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存在的价值。然而,人民监督员制度毕竟是一个新的理论课题和实践摸索,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循,随着这项制度推进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改革与完善,确保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科学发展。

一、 人民监督制度的含义

①参见石世安:《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置的法理基础及现实需要》[ J ],《检察实践》2004 年第4 期,第12 页 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概念

人民监督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为了探索建立一种新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的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通过民众参与,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所形成的一种制度。从权力属性来看,它不属于国家权力属性,而是介于人大监督和群众监督之间的一种新的监督形式,是公民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在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问题,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在随后的几年里,高检院先后制定了《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关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二)》以及《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等一系列文件,确立了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和起诉活动的外部监督问题。

(二)相关司法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范围: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在第十

八、十

九、二十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三)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区别

同样作为一种监督机制,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比较,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一切陪审制度的首要区别就在于其中心词是“监督”,在这一检察民主制度下,人民监督员既不是象美国的大陪审团那样与检察官分享检察权,也不是象我国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享审判权那样与检察官共享检察权,而是行使对检察权或检察工作的监督权,其制度目的是通过引入人民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强化检察体制内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增强检察权行使的透明度和正当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性,保障检察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活动中,排除可能来自各个方面的法外干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2.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之间并无任何隶属关系,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具有不听命于检察机关或检察官的独立性。在具体的案件监督程序中,人民监督员是一个独立的审查委员会,以类似听证的方式了解被监督案件的案情,并独立自主地形成自己对案件的判断,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议决议。

3.从人民监督员的职权性质来看,人民监督员的检察监督权与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抗诉权)具有类似的程序性特点,如检察机关对直接侦查案件拟作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处分,就必须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经人民监督员评议,对被监督案件一经作出否定性决议,检察机关必须对被监督案件进行复议,这一点具有程序效力上的刚性,但人民监督员对被监督案件并不享有最终的裁决权,其评议决议对检察机关并无强制执行效力。

二、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

自2003 年10 月,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开始显现,收到良好的效果。一是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几个环节建立起外部监督机制,有效地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并且在由外部对内部的监督过程中,增强了执法的公信度。二是由于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在监督过程中,可以排除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干扰,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三是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司法民主的要求,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

人民主权是我国人民民主宪政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公民监督权利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我国《宪法》第27 条、第41 条,《刑事诉讼法》第6 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 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要求检察机关通过规范的程序将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保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改变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增设一个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程序性规制环节,不仅使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权接受人民监督的规定具体化和制度化,而且是权力机关监督与社会监督相衔接的一种制度创新。

虽然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但是它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相反,它具有充足的理论依据、坚实的法理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

(二)符合权力制衡理论②

我国检察制度本身的设置,从司法权配置的角度分析,已体现了 ②参见徐汉明:《论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置的合理性》[ J ],《人民检察》2004 年第4 期,第39 页。 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权力制衡的特点,即既受人大监督,也受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而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即职务犯罪案件来说,检察机关集立案权、侦查权、批捕权、起诉权于一身,在上述诸环节中无任何外部制衡权力因素存在。如何使内部监督与外部规制协调一致,尤其是对处于权能比较优势地位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决策、指挥及自由裁量权,如何进行有效规制,是权力制衡理论与实践的难题。而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程序设计,对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终局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有序规制。即当人民监督员票决否定了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检察长又不同意人民监督员票决意见的,检察长必须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也就是说检察长的终局性自由裁量权受到外部程序性权力的规制;当大多数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委员会的意见,有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也就是说人民监督员通过行使复核请求权,其对检察委员会的终局自由裁量权从程序性权力方面进行了规制,并且成为上级检察院审查复核权启动运行的开始。虽然人民监督员的否决权与提请复核权仅仅是程序性监督权力,不带有终局自由裁量的实体性权力性质,但正是这两项外部程序性权力的运行,对于处于层级管理权能比较优势地位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终局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有序有效的规制,从而回答了“监督者如何接受监督”的司法难题,寻找到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监督与外部制约、以程序公正促进和保障实体公正的最佳形式。可见,权力制衡理论符合监督的基本原理,具有法理基础,而外部监督的超然性可以弥补自侦案的封闭性缺陷,缩小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人民监督员制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度旨在加大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力度,增加司法透明度,顺应了公众参与司法的国际潮流,体现了公开、公正的现代法治理念。

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创造一个公平的法治环境。分工是国家权力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制约又是分权的结果。权力分工一旦形成,由于权力主体各方的利益、承担的职责或责任不同,自然而然地在相互间产生了限制和约束关系。公诉权是国家权力经过分解后的产物,无论是作为国家权力这个大系统里的微量元素,还是作为控诉权的一大组成部分,都必然受到其他方面权力的制约。这是权力得以现实存在的基本方式。具体地说,公诉权作为检察权的一部分,要受到立法权的限制,即公诉权的存在和运作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履行控诉职能的公诉权要受到辩护权的制约,并共同接受审判权的监督。由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给公诉权设置对立面,对公诉权进行有力制约,也是防止产生权力专断,保障公诉权良性运作的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诉讼活动从立案到刑罚执行及各个环节的监督职责,特殊定位和职能决定了自身必须首先做到规范公正执法。但其执法活动并非无可挑剔,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的违规搜查、扣押、冻结甚至刑讯逼供等侵犯当事人权益的问题仍在少数地方时有发生,甚至在个别地方出现了严重的问题。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能使检察机关时刻处于“被监督”的状态和感觉中,使检察权的行使受到制约,不但能够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尊重和保障人权,树立程序观念、法治观念,改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进执法方式和作风,从根本上杜绝少数人存在的“胡为”和“枉为”作风。

(三)体现了司法民主性要求

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理念。人民民主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因而人民理所应当地有权参与和监督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权在内的行使。人民监督员来自民间,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和公信力,他们介入检察工作,正是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权行使的一种方式。③

对于一个法治社会而言,公正民主的司法环境不可或缺,其形成既需要内部的自我约束,又需要来自外部的权力监督。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即公权力,是国家的一种职能的表现,司法权在民主法治国 家是公正的解决公民之间的各种纠纷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的有效手段,司法活动以法定的公正的程序为依据,实现裁判的公正,并可以避免野蛮的暴力复仇,以及由此形成的暴力冲突的恶性循环,避免个人在解决冲突中所可能遭受的生命的损害和精神以及心理创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的规定: 人民监督员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一种,对检察权加以约束监督,对其进行制约,也是防止产生权力专断,保障检察权良性行使的要求; 同时,司法权又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参与司 ③参见陈光中:《应考虑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N ] ,《法制日报》2007-03-13。 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法的方式,是主权在民精神的充分体现。根据《规定》的要求: 对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检察长同意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执行; 检察长不同意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评议的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三、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一) 关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

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具体操作来看, 多数试点省份首批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是由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 征得本人同意, 报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认可后, 由检察长颁发证书。这样的程序不免有“自己情人监督自己”的嫌疑,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过程中首先是由检察机关确定在哪些部门、单位产生一名监督员, 然后由该单位和部门通知本人报送个人材料, 经初步审查后即可确定。如此, 人民监督员在产生上就有一个先天缺陷, 即人民监督员是由检察机关聘任的“指定”的色彩较浓,。“监督的品格贵在独立, 监督的独立性是实现监督基本职能的必要条件”④。要想保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效性、长期性和权威性, 必须从源头上, 即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上保证其独立性。人民监督员只有独立于检察系统才能真正做到体外监督, 不与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立的初衷相悖。而且, 从目前的实际操作看, 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都是由各级检察院在其业务经费中列 ④夏黎阳, 唐宇驰.试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J].人民检察, 2006,( 1) : 42 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支, 这极易使群众产生“花钱让人监督”的错觉。

笔者建议人民监督员的选人应当独立于检察机关,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选任和管理,学界乃至部分实务人员一直主张改变现有的体制内操作,转向体制外建构,但具体由检察机关之外的哪个主体主持,则存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司法行政机关、政协或司法改革领导机构(政法委)主导等不同意见,还有学者主张直接借鉴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机制。⑤这样才能够杜绝“熟人化”及“自己聘请人来监督自己”,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够使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顺利发展,发挥该制度应该有的作用。

(二) 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从现有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来看,人民监督员主要监督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及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予确认或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等“五种情形”。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限于检察院自侦的职务犯罪。由于实践中,部分检察院把关严,进入监督程序的案件非常少,造成人民监督员“无事可做”的现象。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情况, 邀请他们参加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活动。人民监督员发现“五种情形”问题的, 经检察长同意, 可以到检察机关查阅相关诉讼文书, 旁听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 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监督 ⑤左卫民、吴卫军.人民监督员:理念与制度的深化和发展[J].人民检察,2005(2). 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员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有异议的, 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 也可以要求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

(三) 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

人民监督员监督权的行使与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平衡问题,一直有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人民监督员独立行使权力会干扰到检察院行使独立检查权。有人确认为人民监督员的权力越多越好。

对于上述两种意见,首先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权利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并不会妨碍检察院的权力行使。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如果同意检察机关拟( 原) 处理意见, 案件便进入正常的处理程序; 如果不同意, 就会引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议程序。检察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如果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委员会的决议, 达成共识, 则案件监督结束; 如果人民监督员仍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 则经人民监督员提出, 由上一级检察院重新审查, 依法做出复核决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并没涉及到权力的扩张和让渡问题。决定权最终还是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是启动检察机关内部工作程序的权利, 只是一种提醒权、建议权, 而不是直接参与或者替代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

但是,并不是说人民监督员的权利越多越好,必须要将权力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应该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的权利, 何者可为, 何者不可为,应该有个刚性的规定。既要作到监督实效性最大化, 又要防防止影响检察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阻止监督权向检察权延伸。而目前赋予人民监督员权利的规定是比较适宜的。应当继续保持监督效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力的程序刚性与实体柔性。⑥

(四) 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化进程

目前,对于人民监督员制度,仅仅停留在最高检的内部规定上,并未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其效力低于法律,而通过几年的试点,证明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效果是积极的、合法的。“一项制度在初创阶段超越已有法律体系进行尝试往往会为急速变革的社会所允许, 这不难理解。然而无期限地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制度实践而言则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因为它必然会破坏社会对规则的信心和对法律的期待。”⑦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进立法也是迫在眉睫的。

笔者认为:首先要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进宪法。因为该项制度是一项能够让普通大众参与司法,既有利于人权保障, 又有利于司法民主。完全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通过提高到宪法高度完全符合民众参与司法的国际潮流和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其次,在修改检察院组织法与检查官法中的相关条文,加入“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在刑事诉讼法中也可以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作撤销案件决定的或者拟作不起诉决定的, 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最后待条件成熟之后,可以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专门立法,建立《人民监督员法》具体规定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监督程序、监督范围等相关问题。

⑥⑦ 参见程立永,《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A】安徽农业大学学报 20071月16卷第一期(51)

社会监督员制度范文第5篇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工会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中铁四局集团公司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业主和监理的要求。为确保实现睦南道108号整修工程安全优质高效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选聘方法

执行《中铁四局集团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中铁四办【2009】326号文件),在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设置数量上,坚持“因地制宜、比例合理、管理有效和全覆盖、全天候,不留死角”的原则,结合我项目部的基本情况,设立一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

第三章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成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委员会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昱

副组长:李慧明 陆峰

组员:郭敏 朱林 王硕敏

二、安全教育培训

项目部必须加强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岗位进行针对性培训。培训工作由安质部、项目部工会牵头,办公室配合,培训的技术业务工作以安质部为主。培训中,结合现场施工生产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同时,为每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发放群众安全生产监督

1员工作手册(“口袋书”);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必须认真学习、随身携带。

三、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检查制度

1、为了加强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履职情况的考核,项目部安质部编制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日志,发到每个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手中,要求每天填写。每月由安质部和工会共同考核,作为发放津贴的依据。安全监督员工作日志按一天记录一页,一月一本的作法实行。

2、安质部和工会共同对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现场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定期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不定期检查每周不少于二次,作为发放津贴的依据。在检查过程中如有发现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身边存在安全隐患,而监督员不闻不问,(如安全监督员身边有没有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等违章行为)发现一次进行通报批评,发现二次取消优秀安全监督员的评比资格。

3、项目经理部推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互检制,每月至少组织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互相检查、相互交流一次,不断提高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水平。

第四章奖惩制度

一、项目部按月考核发放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兼职岗位津贴。考核实行百分制(后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月考核表),并按得分情况发放津贴。即100至95分的支付200元;94至90分的支付150元;

89至85分的支付100元,84分以下的不支付。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避免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报告确认属实的,兑现100500元一次性奖励,贡献特别大的可以重奖。

二、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员除进行本项目部内部评比外,对优秀的安全生产监督员还将推荐参加局指每季度进行的优秀群众安全监督员的评比。每次推荐3-4名,局指将根据日常检查的结果,最后确定1-2名为优秀安全监督员,发放证书及奖金,每人将奖励500元,证书及奖金都归个人所有。

天津地铁3号线车站内装修工程五标段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制度

审核人:批准人: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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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员制度范文第6篇

一、政风行风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人民群众对国税机关、国税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履行服务承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向国税部门反馈。

2、监督国税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条令的执行情况,综合分析和评价国税机关行风建设状况,提出整改建议。

3、办理市国税局委托的其它与政风行风建设相关的工作事项。

二、政风行风监督员的权利

1、有权了解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政风行风建设情况。

2、接到群众对国税干部违规违纪情况反映,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咨询、核实情况,国税机关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推诿、拒绝。

3、对在行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国税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随时通过电话(0795--6609612)、信函或上门的方式向市国税局监察室反映。

4、政风行风监督员对所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有知情权。

5、有权对国税干部履行职责和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评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三、政风行风监督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关心国税机关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经常主动了解企业、商户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国税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国税部门反映。

3、参加市国税局举行的政风行风建设座谈会和征求意见等活动。

四、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聘任方式

1、“丰城市国税局政风行风监督员”由市国税局统一聘请,聘期为五年。各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本单位政风行风监督员,并将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上报市局监察室备案。

2、市国税局向受聘人员颁发聘书和《政风行风监督员证》,政风行风监督员持证履行职责。

五、政风行风监督员的组织协调与工作开展

1、市国税局监察室负责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联络和组织工作。

2、市国税局通过定期、不定期与政风行风监督员交流情况、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听取政风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市局党组汇报或向有关单位反馈。

社会监督员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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