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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探讨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6-01-081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探讨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基础。但任何一项制度在实际运作中都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两面性,存款保险制度也不例外,道德风险存在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各个环节,如果处理不好,就极有可能导致社会动荡。鉴于此,本文将着重分析存款保险显性化后道德风险的变化,为今后的监管提供方向。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 道德风险 控制

2015年3月,我国国务院正式颁布《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诞生,一方面加强了对银行业的监督和管理,降低银行业的风险的同时维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并最终为金融体系的稳定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又加大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催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损害了存款人、存款保险机构等各方利益及金融环境的稳定性。因此,分析道德风险的本质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机制已经成为我国存款保险实施过程中的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20年代的美国,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集保护功能和救助功能于一身,在投保金融机构经营困难时,由保险机构提供资金援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避免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挤兑危机,旨在保护储户利益,保证银行信誉,稳定金融秩序。它包括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前者指一国政府或中央银行通过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对问题银行的债权人进行保护性安排;后者是指通过依法设立一个或多个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为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提供存款保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程,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2006年金融稳定报告》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成员资格、资金来源、赔付限额、保险费率等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细节问题作了进一步探讨;2011年国家十二五规划再次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11月31日《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2015年3越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国《存款保险条例》,中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由此产生。

二、存款保险显性化后的道德风险

(一)道德风险内涵

道德风险又称道德危机,泛指交易一方在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同时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保罗在其《经济学》一书中指出,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本文所述道德风险是指存在于与银行存款相关的存款人、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当中的道德风险。

(二)存款保险显性化后道德风险的变化

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从隐性存款保险转向了显性存款保险,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第一,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会使储户更加关心存款的安全,更加关注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第二,显性存款制度的建立使银行受到储户、保险机构、监管机构等多方监督,这自然而然会使银行加强其信贷业务管理,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从而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第三,从保护存款人利益出发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发挥其独有的保护功能,监督金融机构运营的同时,更好的保护储户的经济利益。

而实际上,存款保险的转变推高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第一,显性存款制度的建立把存款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责任转给了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人会放松警惕,不再会担心其存款会遭受损失,大大降低了其对银行经营活动监督的积极性,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助长银行业的道德风险;第二,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投保后,其损失的大部分将由特定的存款保险机构负担,这就必然导致银行的管理者在利益的驱动下无所顾忌地冒险经营,进行高风险操作,将安全问题置之度外;第三,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机构的救助大大降低了银行倒闭的可能性,这会使以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金融监管机构疏于对银行的监管甚至可能会为了政绩违背监管原则,帮助金融机构虚假理赔以维持其持续经营,延误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第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可能会使银行放松自我约束,忽视储户利益。

三、存款保险显性化后道德风险的管制

通过以上分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未来国家是否会制定相配套的控制政策来制约道德风险,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一定要伴随着有效的银行及监管机构行为监督,首先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和央行外部监管相结合,实行严格的定期报告制度,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其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方面,要尽可能地控制道德风险,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保证银行效率,例如在确定保险金额时采用限额保险的原则,在设计保险费率时采取以风险为基础的差别费率制度;再次将存款保险机构独立于银行与监管机构之外,承担部分银行的监管职能,监督问题银行;最后在监管条款中制定存款保险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定期报告制度,遏制监管机构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参考文献

[1]汪国庆.隐性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比较[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9(2).

[2]周奋.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其治理[J].法制与经济.2010(227).

[3]曾致远.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及其控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4(6).

[4]肖畅.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J].金融与保险.2015(5).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探讨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 防治环境污染与其他环境公害,已成为摆在人类面前有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整合卫生立法生态化和公共卫生体系构建的概述,辨析两个领域的关联,进而提出卫生立法生态化的原因和农村公共卫生体系构建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两个领域同时发展的时代意义,对于我国目前卫生立法生态化的研究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序开展和卫生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 卫生立法生态化  农村公共卫生体系构建  环境

在刚刚结束的十八大上,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公共卫生维系人类健康与生态文明在宗旨上具有高度贴合性,卫生立法的生态化趋势为公共卫生的构建,对环境保护起着指引与保驾作用。

一、卫生立法生态化与公共卫生概述

1、卫生立法生态化

一直以来,中国的法制理念都是“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法律是维护少数人权力的工具而已。社会发展,人类社会在享受社会化分工和科技发展带来的利益同时,不得不忍受生态环境的恶化,需要我们重新审视这种“以人为中心”的法制理念。需要我们构建一种法律的新理念“生态本位”。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是自然的产物,是在环境中和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人与自然应该和谐相处。

生态本位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法制理念,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律生态化是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为主线对法律做出的一种概括和描述。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卫生法对于卫生领域的调控将围绕着人与环境的关系,人类疾病防治与自然保护而进行。将生态学原则渗透到卫生立法中,用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最优地处理卫生活动中的各项关系。因此,卫生立法生态化符合法律生态化演变的趋势,在未来将成为卫生领域的迫切需要。

2、公共卫生与农村公共卫生体系

公共卫生是社会公众共同的卫生,是面向社会与群体,综合应用法律、预防医学技术、宣传教育等手段,动员社会共同参与消除和控制威胁人类生存环境质量和生命质量的因素,改善卫生状况,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卫生活动。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来,政府己经对公共卫生引起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但如何构建我国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尚处于探索阶段。作为农业大国,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构建关乎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方向。构建农村公共卫生体系是我们国家立足于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构建和谐社会,践行可持续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二、卫生立法生态化与农村公共卫生体系构建之辨析

1、卫生立法生态化与农村公共卫生有着共同的宗旨

卫生法学在充分保障和尊重环境的基础上,卫生立法的基本主旨才能得到充分体现。共同主旨体现在:其一,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构建是实现卫生事业总目标的工具和载体,农村卫生体系的构建,村民健康目标的实现,是以农村卫生事业的建设为载体。其二,农村公共卫生体系代表着我国卫生管理事业中不可或缺的实体。卫生法在对农村卫生的管理活动中所出现的一切联系,都是和农村公共卫生体系为组织进行的,保证各项制度在农村公共卫生中的具体实施,需要依靠一个健全的体系予以协作。其三,农村公共卫生体系是一个社会实体,卫生法作为一个组织网内部协调和控制性的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意识体现,两者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2、卫生立法生态化与公共卫生同属生态文明建设的范畴

按十八大的要求,从生态文化的角度,加强生态文明价值观教育。需要超越工业文明社会中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以及摒弃“自然界没有价值”的观点,确立自然界有价值的观点,坚持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我们保证社会主义各项事业都以生态文明精神为指引,实现卫生立法的生态化,指引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正确方向。

3、农村公共卫生体系构建需要卫生立法的生态化来指引

卫生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多层次性,现阶段的卫生立法需要紧跟法律生态化的趋势,以生态化的视角完善卫生立法的概念、原则、各项制度,确定以追求人类和环境共同利益为目标,才能确保这样的卫生立法是符合生态化理念的,才能保证我国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和谐发展。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构建是卫生事业最为重要的方面,一旦形成生态化的卫生立法将会对我国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形成权威性的指导,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构建将会准确地处理和协调社会关系,提高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实现效率。

三、卫生立法生态化的原因和农村公共卫生体系构建存在的问题

1、现行卫生立法生态理念的缺失

卫生立法因受制于时代背景、本身具有的滞后性特点,表现为固有模式的人本主义思想,由于卫生领域围绕着环境保护和人的身体健康,卫生法相比于其他法律部门,需要更多的考虑生态环境。在其他的法律部门如刑法、行政法等都正在修订法律,新增司法解释予以确立生态化的对比下,卫生立法的脚步显得有些落后,主要表现在目前卫生法制建设的任务仍然停留在保护人的生存和健康上,对于影响人类健康的自然环境保护未纳入卫生立法的范畴,环境本身的价值没有得以体现,环境权仍然未予以确认和保护。

2、完善卫生法体系的进程中贴合生态化理论具有紧迫和现实性

改革开放后,以建立市场经济为改革目标的政策导致医疗卫生事业逐步被推向市场,以经济增长和市场化的经营理念造成政府怠于管理,市场失去对医疗卫生事业的调控。城乡差距和阶层差距逐渐拉大,疾病预防与公共卫生系统尤其是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功能遭到极大冲击,导致疾病预防体系特别是农村的疾病预防体系功能逐渐削弱。县、乡、村三级医疗防疫保障网在我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市场经济的改革,这一模式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三级卫生防护网中作用进一步减弱,失去了调控的主要作用。

3、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基础薄弱

世界卫生组织(WHO)2000年对全球191个成员国的卫生总体绩效进行了排序,中国被排在188位,非洲最穷的一些国家都要比中国的人均卫生支出水平高出一倍。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卫生体系之薄弱。目前我国公共卫生最基本的实施主体乡镇和社区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员进行管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备简陋,设施数量有限,不能保证完整的就医整治流程。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指引。许多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弱化政府的监管责任,将治理公共卫生的产品划分到由市场自由配置,直接导致了我国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弱化和薄弱。

四、卫生立法生态化与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同时构建具有时代意义

卫生立法与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只有把落脚点放在发展生态文化上,才能迎合环境时代的发展趋势,推进它们在实施生态文明战略中的实际应用,使我国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

作为同时落后与我国经济增长和其他社会领域发展的卫生立法与农村公共卫生体系构建是我们国家在发展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他们在主旨上都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类健康,同时实现卫生立法的生态化与公共卫生体系构建不仅符合时代主题,更重要的是增加了我们国家的制度改革成功的前提。从生态化理论的视角,探讨了公共卫生体系与我国卫生立法机制共同发展的可能,达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序开展和卫生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1、卫生立法生态化与农村公共卫生体系构建需要以生态文明为导向

十八大报告第八部分的主题就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胡锦涛在大会上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将是一项长久的事业,提出两个愿景。一是努力建设美丽中国。二是要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这三大发展;指出四大任务: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出五位一体的建设格局: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即生态文明建设深刻融入和全面贯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战略。卫生立法与农村公共体系构建都需要以生态文明为导向,从而实现在制度和社会建设方面贯彻党的战略部署。

2、卫生立法的生态化促进农村公共卫生体系构建

国无法不立,在法治社会中更是需要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依法治国,前提必须有法可依,将生态学原则渗透到卫生立法中,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根据社会、环境、健康的具体问题,最优地处理卫生活动中的各项关系是当今立法的趋势。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构建是一个需要从制度和实践上都抓起的重点工作,公共卫生的体系构建中,政府责任的缺位是无法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改革方案替代,具体到各个部门工作的杂乱无章也是导致农村公共卫生久治不愈,影响人民健康水平的症结所在,所以应当从卫生立法角度进行顶层设计。

【参考文献】

[1] 吴崇其:中国卫生法学[M].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1.

[2] 余谋昌:把生态文明融入文化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J].桂海论丛,2014(30).

[3] 萧庆伦:如何重建公共卫生系统[J].中国社区医师,2003(13).

[4]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人民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谌盼)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探讨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居民收入显著增长。但也应看到,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收入分配领域积累的矛盾日益尖锐和突出。文章通过我国居民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表现,分析其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主要包括市场环境、农业结构调整、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方面。

关键词:收入差距扩大;现状;成因;影响;对策

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现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仅仅用了三十年的时间就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一百年经济发展的历程,但同时也累积了不少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其中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人们在感叹“蛋糕”做大的同时,对“蛋糕”分配的结果却表示出强烈的不满。基尼系数是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常用指标,根据国际一般标准,基尼系数超过0.4就表示收入差距较大,而我国2012年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74,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由此可见,我国已跨入居民收入不平等的行列,而且收入差距扩大的速度加快。

(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令人关注的焦点之一。1979~2009年30年间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但收入差距却逐渐拉大。有数据显示,“1982年,我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26.6元,农村居民为270.1元,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1.95倍;1989年分别增长为1373.9元和601.51元,收入差距为2.28倍;1999年分别为5854元和2210.3元,收入差距为2.65倍;2009年分别为17175元和5153元,收入差距则为3.33倍”。

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比一般发展中国家更为突出。在重工业优先战略的作用下,城乡之间不仅在经济发展上存在较大差距,而且在社会事业、公共服务、收入分配等方面也存在不统一、不公平的体制和政策,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及国民待遇上的不平等。有专家指出“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超过农村居民。虽然现阶段我国采取了多种惠农措施,比如取消农业税、给予农民补贴等,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城乡之间居民收入比例扩大的趋势。如果把城市居民收入中的一些非货币因素,如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各种社会福利考虑在内,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可能更高。”

(二)不同地区居民收入分配失衡

居民收入差距扩大还表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点。东中西部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呈现不平衡状态,东部地区的居民收入增长迅猛,而中西部地区的居民收入则处于明显的滞后状态。居民收入差距呈现“东高西低”的趋势。从恩格尔系数来看,东部地区居民收入恩格尔系数均在0.35以下,而西部地区及中部欠发达省份恩格尔系数均在0.35以上,较高的为西藏、四川、海南。1981年城镇居民收入在东、中、西三大地区的收入比为1.2:1:1.08,中部地区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东西部收入差距较小。1999年,三大地区的收入比变为1.48:1:1.10。现在三大地区的收入差距则增长为2.13:1.35:1.2,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居民的收入差距明显扩大。

东部地区处于优越的沿海地理位置,再加上改革开放优先发展东部地区的优惠政策及国家倾斜式发展战略的实施,沿海地区凭借区位和政策优势率先发展起来,导致区域间发展速度不均衡,东、中、西部之间差异很多。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消费水平、财政收入、居民收入等各个方面,其中居民收入差距尤为明显。区域收入分配失衡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如果不加以改善,可能造成地区动荡等严重后果。

(三)不同行业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悬殊

我国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越来越明显。垄断企业和非垄断企业之间收入差距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一些带有垄断性的行业如电力、金融、烟草等,依靠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垄断地位,获得了高额的垄断利润。根据人力资源和保障部的统计,“垄断行业的收入比全国收入的平均水平高10倍。电信、电力、金融、保险、烟草等垄断性行业的职工的平均工资是普通行业职工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实际收入差距可能达到5~10倍。目前,我国收入最高与最低行业间的工资水平差距已经超过4.88倍,并呈现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而国际上公认的收入差距合理水平在3倍左右。”作为一个经济转型国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尚不健全,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长期把握在政府手中,其生产经营受到国家政策的特殊保护,形成严重的行业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导致垄断行业和其他行业收入失衡。

二、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成因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在这种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分配制度。这种分配方式势必会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发展,在按劳分配的主体原则下,允许资本、技术、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一方面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却带来了收入分配不公的隐患。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及不同个体由于竞争能力、劳动贡献和生产要素投入不同,必然造成他们的收入有所差距。在这种机制下,市场竞争越激烈,人们的收入差距越大。“同时,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实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后实现共同富裕的原则。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却出现了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的现状,贫富差距逐步扩大。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对提高效率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有促进作用。但是,在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下难免会成为强势群体主导,而弱势群体只能靠普通的收入维持生计。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造成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

我国市场竞争机制尚不健全,资源配置有一定局限性,市场调节失灵在收入分配方面造成的影响显而易见。另外,政府将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金融、电力、电信、石油、铁路、民航、烟草等行业自己经营,形成了垄断格局,对于这些行业,市场机制是无法通过竞争去优化资源配置的,因此就形成了垄断行业获取高额利润,职工相对地获取高收入的局面。国有企业和大企业容易获得国有银行的资金支持,而中小企业贷款却非常困难,资金短缺加上实力的限制,直接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从而造成了收入差距逐步扩大的结果。

(二)收入分配不公平

改革开放后,为了使我国落后的生产力得到快速发展,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实行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出发点,实际上是为了换取效率,客观上等于承认拉开差距,却忽视了公平。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不公直接导致了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

我国目前的再分配领域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居民收入差距。“许多不合理收入如隐性收入滋生。”现实生活中有些收入,由于在制度上或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处在合法与非法的中间地带。比如有些官员借子女、亲属婚礼的名义收受重金,聚敛财富。还有频繁出现的通过内幕交易、虚假拍卖获得的地产收益,通过内线消息散布虚假信息等来源不明的收入,在不能认定其非法的情况下,也只能作为隐性收入来看待。与此同时,对高收入者调节不力,缺乏对收入的有效监控,存在高收入群体逃税漏税的弊端,对低收入阶层却缺乏有效的保护,致使许多贫困者无法顺利脱贫。收入分配的许多环节存在模糊区间和漏洞,这是造成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保障体系还不完善。这是造成居民收入差距增大的间接原因。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还不全面,保障水平低,统筹层次不高,贫困弱势群体权益和福利待遇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导致低收入者生活得不到保障,贫富差距逐步扩大。

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是社会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它与分配公正的要求具有内在的联系。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了以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这些国家大都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作支撑。法律制度能有效维护公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才刚刚起步。“尤其农村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是依据国家政策而不是法律。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方面基本上也是无法可循。”法律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直接导致了低收入者人群的权益没有很好的保障。所以,我国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分配结果相对公正,进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三、解决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对策

(一)营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初次分配中竞争机会不平等。因此,我们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竞争公平有序,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减少体制方面的缺陷,规范市场分配秩序,给人们平等的竞争机会。只有在初次分配中创造公平的条件,保持良好的秩序才能提高效率,才能为再分配的各种调节手段奠定基础,才能切实缓解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

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竞争机制要合理运行,还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国家应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环境,为合法经济活动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打击各种非法经济活动。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经济发展奠定公平的制度基础,使居民收入差距大的局面有所改观。

(二)加快农业结构的调整,积极推进城镇化建设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利于农民走上发家致富之路,进而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是调整种植业结构,实现由单一的种植结构向多样化的结构转变。大力提倡种植粮食与发展养殖业、林业、渔业等并重,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力度,提高农业的技术水平,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的生产条件,促进传统型农业向集约型农业转变。二是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在农村开展劳务培训,鼓励农民掌握先进技术,对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尤其是加快对果蔬储藏、保鲜加工技术和多功能食品的研究和开发。三是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增加非农业人口的比重,打破城乡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堡垒,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有计划地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输出,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为农民增收创造更多的机会。

(三)规范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节收入差距

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缩小收入差距就要完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制度。对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合理收入和不合理收入加以区分,并实行正确的政策。首先,国家对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给予依法保护,调动他们生产生活的积极性。其次,对包括侵吞国家资产、偷税、漏税在内的非法收入要给予坚决取缔和打击。再次,针对一些不合理收入,尤其是凭借行业垄断和一些特殊条件获得的收入,通过内幕交易、虚假拍卖、操纵市场和钱权交易获得的隐性收入要加以整顿。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合法手段获得较高收入的要通过税收等手段进行调节。最后要努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只有针对不同的收入采取相应措施才能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 理的收入分配秩序,进而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是影响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有效解决初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必须不断完善再分配体制,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国家应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物质基础。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完善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范围。尤其是我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亟待解决。国家应进一步扩大农村的保障范围,提高农村保障标准。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农村养老、医疗保障问题,应在全国逐步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发挥其“社会屏障”的作用,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五)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收入分配的许多环节存在模糊区间和漏洞,立法、执法、监督存在脱节。因此,缩小收入差距必须完善我国相应的法律体系。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创造的有力保障。收入分配同样离不开法律规则的确认与保护。法律是利益的分配书,居民收入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保证其公平、公正。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则中,收入分配有一定的指导原则,但是其修改比较频繁,政策主导法律特征明显,关于收入分配及如何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没有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二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对隐性收入、非法收入等不合理收入打击力度不大,导致各种违法行为泛滥。因此,国家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体系监督人们的利益分配,并且做到严格执法,这样才能保障低收入者群体的利益,解决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宣部理论局.理论热点面对面[J].经济学导刊,2012(03).

[2]刘洪银.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制度成因与对策[J].经济论坛,2010(01).

[3]薛江武.收入分配之经济法调节[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

[4]陈映.论共同富裕与区域经济非均衡协调发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5]宋晓梧.中国收入分配:探究与争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6]肖玉贵.关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6.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探讨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要顺利实施并且取得成效,就必须对其实施质量管理。政府在义务教育质量管理中的首要责任是要强制推行义务教育,基本责任是提供足额投入以保证义务教育正常运转,重要责任是加强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关键责任是关注学生素质。

[关键词]义务教育;责任政府;质量管理

一、义务教育及其质量管理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我国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公益性三个基本性质。所谓免费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我国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义务教育要顺利实施并且取得成效,就必须对其实施质量管理。什么是义务教育质量管理呢?义务教育质量管理是指确定义务教育质量方针、义务教育目标和义务教育职责,并通过质量体系中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来使其实现的所有管理职能的全部活动。义务教育质量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推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义务教育质量管理把义务教育的质量作为管理的对象和内容,因而明确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把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作为义务教育的基本目标。义务教育的质量到底好不好,要通过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要求,提高学生的素质体现出来。它要求教育要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统一与协调发展,特别强调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2.有利于强化义务教育的公共保障机制。我国新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在确认“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基础上,继续强调国务院的领导,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的“统筹规划”职责,把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在原来“免收学费”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不收杂费,强化了发展义务教育中的政府法律责任,体现了各级政府共同分担责任的原则。义务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其质量到底如何,有赖于义务教育质量管理,管理到位,将能发现义务教育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从而促使政府重视和解决那些问题,也就是说,义务教育质量管理能起到强化义务教育公共保障机制的作用。

3.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公正均衡发展。在对义务教育进行质量管理的过程中,是很容易发现义务教育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的,特别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问题。从人的认识规律看,一般讲,先要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之后,人们才会去解决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义务教育质量管理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公正均衡发展。

二、政府对义务教育质量负有很大的责任

责任政府的出现是现代民主发展的结果。责任政府是民主政治和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政府高效廉洁的基本保障,它体现了一个国家民主化、法制化管理的水平。责任政府作为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诉求,意味着宪法和法律是政府官员施政的准绳;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受到政府的切实保障;政府的渎职、失职与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政府及其官员行为侵害的公民,有权提出诉讼并获得赔偿。现代责任政府理论强调,责任政府的核心特征应该是责任政治。责任政治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特征,其涵义可以狭义的理解为责任内阁制政府。广义责任政治,指人民能够控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使其对公共权力的行使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对人民负责的政治形式。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方面理解责任政治,作为责任政府,都必须迅速、有效地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在行使职责过程之前,要有所交待,向公众解释这么做的理由。在完成职责后,如出现差错或损失,应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行政上的责任;选择正确的责任形式,做到罚当其责。一个政府只有在其能够保障社会利益,促进实现社会意志所提出的目的,真正履行其责任时,才是合理合法的。

我国政府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它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努力践行“三个代表”,因此,在义务教育质量问题上,我们的政府负有很大的责任。

1.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紧密结合的创造性成果。它深深扎根于中国的国情和实践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拥护和支持。新世纪新阶段,必须坚定不移地走这条道路,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是富强的、民主的、文明的、和谐的。首先,经济不发展,国家不富强,很难实现社会和谐。在我国现阶段,绝大多数人首要的追求还是生活富足,“共同富裕”依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根本的内容。而且,遏制和缩小社会差别、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乃至发展民主、提高人的素质、发展各项社会事业,都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其次,“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内涵。没有民主的所谓“社会主义制度”,只能败坏社会主义的声誉。公有制本质上是民主制。没有经济民主,只是少数人“替民做主”,公有制就有名无实。第三,“文明”也是如此,没有高素质的人民群众(包括领导干部),就没有优越的社会制度特别是社会主义制度,就更不用谈论高水平的“和谐”了。可见,“富强民主文明”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没有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扎扎实实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的总体和谐就会流于空谈。而义务教育恰恰是以提高人的素质为重要目的的,建设富强、民

主、文明、和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没有一定素质的建设者,谈何容易。

2.是全面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民族素质是指民族在其生存、发展和对外交往中所具有的总体素养、性状、能力和潜质。它有多重结构,包括民族的身体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及民族心理素质等。也可归结为三个相互关联的要素构成,即处于结构中核心地位的智能素质、体能素质及心理意识素质。从其主体结构方面说,包括相互联系和相互沟通的个体素质和整体素质等。与农业社会相适应的民族素质的高低很重要的是看民族成员的体魄、体能素质。在现代社会里,更重要的是看民族成员的智能素质。不管是民族的身体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及民族心理素质的提高,都与教育密切相关,特别是义务教育,因为义务教育着眼于人最基本的素质而展开。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把义务教育看得非常重要,都意识到了它关乎民族素质,关乎民族兴衰。2008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向来自全国各阶层的近三千名人大代表做政府工作报告。在回顾和总结了过去5年政府取得的成就和积累的经验后,温总理开始阐述2008年政府的主要工作任务。在谈到备受瞩目的政府改善民生的举措时,教育被放在了首位。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实现教育公平,努力办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最后,总理以坚定有力的语气说道:要让孩子们上好学,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3.是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良好的民族素质是国家强盛的最重要因素,从一定意义上说,当今世界的竞争就是民族素质状况的竞争。义务教育在增强综合国力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邓小平在1987年11月11日会见朝鲜总理李根模谈话时说:“进入下一个世纪,我们面临的竞争相当激烈,我们的发展很不容易。翻两番要五十年。前一阶段是二十年翻两番,下一个翻番是五十年,而且五十年翻两番也要在本世纪打好基础,特别是智力方面要打好基础。因为那时候管事的是我们现在的娃娃,从娃娃时代起就要打好基础。以上发展战略第一位就是发展教育和科学技术。”很显然,在“娃娃时代就要打好基础”,主要就是指在义务教育阶段给孩子们打好基础。江泽民1999年6月16日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也说:“在当今世界上,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的竞争。无论就其中哪一个方面实力的增强来说,教育都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中极为重要的部分,它不仅是国家民族的最根本的事业,也是现在迎接激烈国际竞争的重要基础。

三、政府在义务教育质量管理中的责任

可以从多个维度考察政府在义务教育质量管理中的责任。

1.政府在义务教育质量管理中的首要责任:强制推行。义务教育已经不是家庭的私事,而是关系到是不是违背国家法律的大事;各级政府也必须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即为他们提供就读的学校,而且提供的学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实行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对人民应尽的义务,也是每一位学生家长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义务教育实施得好不好,关键看其质量是否得到保证。因此,政府在义务教育质量管理方面责无旁贷。这件事做好了,是政府的本分;做不好,则是政府的失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义务教育是一种依靠法律强制推行才可以在全社会铺开的巨大工程,所以,政府的首要责任就是要强制推行。

2.政府在义务教育质量管理中的基本责任:提供足额投入以保证义务教育正常运转。义务教育是需要政府埋单的。义务教育作为一种普及性的免费教育,对于老百姓来说无疑是福音,但是,对老百姓来说是免费的教育,并不是说义务教育不要钱,它需要很多钱,而这些钱只能由政府来承担。政府不能出台了法律法规,说要推行义务教育,这样就完事了。政府需要解决义务教育运行或实施的经费问题,这是政府在义务教育质量管理中的基本责任。

3.政府在义务教育质量管理中的重要责任:加强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加强对义务教育质量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责任。政府必须将义务教育的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管,以达到培养合格公民的目的。第一,对义务教育人力资源素质的监管。如对从事义务教育教师的学历是否达标、是否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监管,使人力资源素质更优。教师素质高了,义务教育的质量才有保障。第二,对义务教育财物资源的监管。主要是对以教育投入和办学条件为主要内容的财物资源数量的监管,如学校是否按时获得了应有的投入、学校办学条件是否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等。政府只有切实做好这方面工作,才能使义务教育顺利实施。第三,对学生本身成长状况的监管。就是对以学生的经验基础、学习的心理准备以及情感支持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要素的监督和管理。如学生是否具备学习的经验基础、学生是否处于积极的学习状态等。政府要把学生的成长进步看成是自己的重要责任,因为他们本身的素质状况最能体现义务教育的成绩。第四,对义务教育结果的监管。看义务教育的结果,要有科学的方法。我们不仅要看学生毕业时的水平是否达标,还要看学生、教师的相对进步与政府投入的人力资源、财力资源之间的比例状况。

4.政府在义务教育质量管理中的关键责任:关注学生素质。

政府在义务教育质量管理中的关键责任是关注学生素质。第一,不关注学生素质状况,就无法有效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有人也许会说,让孩子们上学读书了,不就是保障了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了吗?如果这样说,那就大错特错了。把孩子放在学校读书是一回事,让孩子实际拥有了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则又是一回事。因为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实实在在的利益,这种利益要充分体现在孩子的智力水平、道德人格修养、接人待物、为人处世等很多方面,并且能为他们日后的继续健康成长提供主客观条件。试想:孩子进校时识字不多,但九年后孩子认字仍才数百,而且人格扭曲、心理变态,我们能说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了吗?对于家长来说,如果是这种局面,他们觉得与其接受这种权利,倒还不如爽快地放弃这种权利更好。因此必须关注学生素质。第二,不关注学生素质状况,就无法有效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义务教育是为培养人才打坚实的基础的,如果它不能做到这一点,也就失去任何现实意义了。因此也必须关注学生素质。第三、不关注学生素质状况,就无法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义务教育是民族素质的基础工程,需要特别关注学生素质,因为唯有我们的孩子在孩提时代过了素质这一关,我们的整个民族素质才有希望快速而全面地提高。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探讨论文范文第5篇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谓依法治国,就是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管理政治、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方面协调发展。依法治国的精神反应到经济建设领域的要求就是,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使市场机制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高效运行,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2014年年末,国务院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规范乱象丛生的房地产市场,科学管理固定资产,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我国对不动产的管理刚刚起步,缺乏必要的经验。相反,邻国日本在不动产登记、评估方面已经形成较为合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我们可以进行研究,吸取经验教训,不断规范不动产登记与评估,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首先,我国的市场经济要走社会主义道路。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无论如何发展市场经济,始终要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方向不能走偏。因此,需要制定、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使其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其次,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管理经济活动也需要依法进行。自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力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不动产登记和评估立法是国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经济领域的表现。

最后,通过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长期以来,国家通过“看得见的手”管理我国的经济发展,在没有法律制度的约束情况下,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同时,市场主体在没有规则约束的情况下,也会出现破坏市场公平性及有效性的行为。只有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才能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良性作用。

二、不动产登记、评估法律在日本的发展

不动产登记、评估法律法规是规范不动产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在日本经历的多年的发展与完善。不动产的登记和评估是征收不动产相关税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明晰产权及价格的前提下,才能够实现对不动产相关税种的征收。日本在战后将西方的制度与本国情况相结合,将不动产登记与评估规范化、制度化,使其在不动产取得、保有和转让等各个阶段相关的税收得以顺利征收。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登记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国家不动产登记薄的一项制度。不动产登记既是国家行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个人财产处理的民事行为。国家对不动产征税,首先要具有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进行准确、详实地登记。近代以来,日本以《民法典》为基础,《不动产登记法》为核心,建立起了一整套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体系。1899年,政府又颁布了新的《不动产登记法》。新的《不动产登记法》对“旧登记法”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法律条文。此后,新登记法经历了若干次修正,逐步修复其中漏洞。除此之外,日本还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法实施令》、《国土调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执行,是使日本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土地市场的发展现状。

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步入资本主义制度。封建土地贡奉制度已经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地租是明治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奠定国家财政的基础,1873年日本发表“地租改正”的布告,改革日本的土地政策,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相应的地租,而土地价格就成为了征收地租的前提,由此推动了不动产评估制度的出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评估机构无序发展,评估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了土地交易的混乱,公用土地征费提高,土地价格大幅上涨。同时,日本在基于1950年《日本税制报告》制定的夏普税制改革中,取消了以土地、房屋租赁价格为课税标准的地租和房屋税,改为市町村征收固定资产税,其课税标准为固定资产的评估价格。为了固定资产税的需要,必须对不动产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63年日本政府通过了《不动产鉴定评价法》,将不动产鉴定工作收归政府统一管理。此后不动产鉴定业界成立了不动产鉴定协会及其他机构,专门负责不动产评估的事务。1964年3月,日本参考美国不动产评估的理论和方法,制定《不动产鉴定评价基准》,成为日本不动产评估行业的统一标准,规范了日本的不动产评估业。此后,政府多次修改该基准,又颁布了《不动产鉴定评价基准注解》、《不动产鉴定评价法实施令》等配套法律,使得日本不动产评估制度日益完善。1969年,日本通过了《地价公示法》,这是日本地价公示制度的开端。1975年,日本《国土利用计划法》开启了都道府县基准地价的评估。此后,日本不动产评估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地修订,逐步确立了较为完整的不动产评估体系。

由于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的保驾护航,政府规范管理,日本不动产业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利税,促进了日本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不动产登记、评估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实行不动产土地和建筑物相分离的登记制度,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零星出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例如《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住房管理法》等。最近国务院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我国不动产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主体的推动。只有建立登记制度,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够调动主体的积极性,活跃不动产市场。

其次,不动产统一登记评估之后,能够增加不动产市场的透明程度,提高市场的有效性。在完善的不动产登记评估法律体系下,不动产市场上的信息更加完整,相关信息能够在网上检索到,大幅度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欺诈行为,同时,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使参与者一目了然,迅速做出判断,同时精简机构,省去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不动产登记评估法律体系的建立,为国家征收固定资产税及遗产税、赠与税提供了便利。现阶段,我国对财产持有阶段征收的税负相对较少,依法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有利于我国改进税收结构,增加利税收入,促进中央及地方财政体系的健康发展。

通过参考日本不动产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对其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我们应该意识到,推动市场经济法制化建设,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步伐,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实现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 李泰来:《日本不动产估价制度概述》,《北京房地产》1995年11月

[2] 苏迪:《日本地价考察》,《中国国土资源报》2002年10月18日第3版

[3] 白武钰:《日本不动产评估师考试制度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中国资产评估》2009年8期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探讨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本文从精神科护士行为缺陷及所涉潜在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扼要介绍及粗浅分析,以期对加强精神科临床护士的法律意识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精神科 护理 行为缺陷 法律责任

随着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市的《精神卫生工作条例》的正式实施,大家期盼已久《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颁布也将指日可待。目前,大多数从业人员对此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护理工作因点多面广,琐碎复杂,存在不安全因素多,同时精神科护理行为有它自身的特殊性,临床实践中,护士更多的考虑是,如何尽快解决病人症状问题,往往忽视潜存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文就精神科护理行为缺陷与法律责任以及自身安全的防范进行扼要介绍及粗浅分析,以期对加强精神科护士的法律意识能有所裨益。

1精神科常见的护理行为缺陷

1、1擅自行使约束病人的措施。封闭式管理强迫性治疗是精神科病房的特点之一,限制一些发作期精神病病人的自由,有时需暂时约束病人,限制其活动范围。约束的动机是保护病人,预防其对社会及自身产生危害,但有给病人造成伤害的风险。[1]因治疗需要或者防止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等意外,需要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暂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在病历中记载和说明理由,并按相应的操作规范执行。约束时护士要做好解释工作,消除病人的紧张,恐惧感,操作中不断询问和关注病人的感觉和要求,增加亲切感,信任感和安全感,关心病人的心理状况,及时疏导病人的心理障碍,使病人感到被接纳,理解。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而护士在这方面违反规定的现象较普遍,发现病人比较乱,先保护起来再说。约束后又忘记记录或巡视不及时,不能及时满足病人的生理需求。如饮水、大小便等。护士应自觉把正确执行医嘱工作提高到法律法规的高度上来,明确认识医嘱执行的法律意义,另外护士长要及时检查医嘱录入核对签字情况。

1.2保护性医疗的观念不强。在一些公开的场合谈论病人的病情资料。无意间泄露病人隐私,忽略精神病人的隐私权。精神病病人症状的知情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因为病态表现的暴露可能使一些痊愈的病人产生严重的心理伤害。一些患躁狂症的女病人在发病期可有不正常的性行为,如果护士将此暴露出去,就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1.3不认真执行“三查七对”。治疗发药时精神不集中,打错针、发错药。对药物副反应的观察护理措施不到位。精神科护理更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因为精神药物毒性剧烈,错服后果严重,尤其年老体弱者,一、两片氯氮平便可能致死。

1.4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观观念不强。精神病人自我保护意识差、反应迟钝、体诉不准确,若护士工作中疏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严重者可发展为毒血症、脓毒血症、败血症致病人死亡。

1.5不重视病人主诉,忽视对病人可能出现严重躯体疾患的观察护理。

1.6护理文书书写不真实,不认真,漏记、错记。造成举证失利。

1.7忽视住院精神病人的通讯、受探视合法权利的维护。有侵权的可能。

2法律责任

[2]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给精神病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护理人员自身安全与法律防护

精神科工作人员,被病人袭击的现象时有发生。维护病人健康和安全是精神科护士的天职,“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是精神科医护人员的基本医德规范之一。多数精神病院工作人员受伤轻微,或者病人对女工作人员出现一般性调戏行为时,除对病人进行教育规劝外,一般不应深究。但作为精神科工作的主体,护理人员的自身安全十分重要。某市精神病医院曾发生一起夜班护士为病人注射时病人趁机用针头将护士眼情刺瞎的事件。工作中护士除按规定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和接触病人的技巧。如病人出现冲动攻击行为致工作人员重伤、致死或对女工作人员进行强暴。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约束病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鉴定。工作中,还会遇到个别病人虽病情得到控制,自知力恢复,但认为“精神病人打人不犯法”而有恃无恐,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对此类病人,护理人员应向病人讲解法律知识,让他们懂得,是否具备行为责任能力,是要根据所患疾病的种类、事件发生的动机、病人当时的意识状态等进行司法精神鉴定,并非所有患精神疾病的人都可逃避法律的制裁。

4讨论

法律的价值之一,是具有指引作用,指引人们使行为者预见不良行为的法律结果,予以规避。随着,精神卫生法规相继出台和贯彻落实,精神病人的监护、医疗、权益保障将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在这种新形势下,护士也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明确自已的职业行为和风险,并从法律的角度不断进行调整、完善。同时护理管理者也应保持动态观点,对任何新的问题要保持敏锐的嗅觉及时制定各项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或减少纠纷的发生。这既是对病人负责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

参考文献

[1][2]精神卫生通迅.2007,3,1版《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作者单位:232052安徽淮南市精神病医院护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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