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登记范文
企业注册登记范文第1篇
申请报告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名称自开业以来,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营项目的调整,现在已由主要经营变为主要经营,原企业名称已不能反映所属行业。为此,经批准,拟将企业名称改为。特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请审查核定,予以变更登记。
附件:市《关于改变企业名称的批复》。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姓名(签字盖章)
企业注册登记范文第2篇
提出申请时,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
④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⑥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⑦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⑧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⑩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应当由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公司章程;
④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⑤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⑥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⑦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⑧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⑩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企业注册登记范文第3篇
我单位于年月日经批准,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现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 向贵局申请办理进口单位名录登记, 并提供如下材料:
□如从未在外汇局办理过出口备案登记或未在银行办理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业务的,提供:
1、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已在外汇局办理了出口备案登记的,只需提供:
1、 加盖有出口核销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进出口企业已备案章” 的“企业情况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及持有《进出口 企业资格证书》的中资企业可不提供)。
□如已在银行办理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业务的,只需提供:
1、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开具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请予审核批准,我公司保证:
1、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讹;
2、严格遵守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此致。
核销联系人:进口单位(盖章)
电话:手机:法人代表签字:
邮编:传真:年月日
企业注册登记范文第4篇
B
1、变更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B
2、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B
3、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免职、任职证明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职务后明确“(法定代表人)”。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审查意见由作出任职决定的出资人单位签署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B
4、变更经济性质
(1)法定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企业资产性质改变的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性质必须经过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B5变更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B
6、变更注册资金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注册资本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B
7、变更经营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出资人变更营业期限的文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B
8、变更分支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国有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验资报告;
(4)企业法人任命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文件;
(5)撤销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申请设立、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登记机关核转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分支机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注册登记范文第5篇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
1、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2、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年 月 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注:
1、申请人为本企业。
2、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
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相关登记事项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此外,根据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还应提交: [1]名称变更: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2] 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3] 法定代表人变更:
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2.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4]经济性质变更:
1、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2、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5]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 注册资金变更: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 经营期限变更:
1、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2、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8]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
1、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2、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3、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4、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法人申请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篇二: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注:
1、原登记事项按照营业执照和企业现状填写,申请变更登记事项除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外其余保持空白。
2、申请书或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应采用A4规格的纸张印制或复印。
3、申请书(表)和有关文书的签名要求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以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工整地书写。 指定代表或者共 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填写企业名称]: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
2、3项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1、同意□ 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 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它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情况:
申请人[企业]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篇三:公司法人变更申请书填写样板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 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
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 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
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
表人签署。“股东(发起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
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发起人)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可以参照“设立栏”之“股东(发起人)”格式附表填写原登记及拟变更内容。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 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 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办理变更登
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 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
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 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10、 “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
定填写。
1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
企业注册登记范文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教职成2014‟1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职成2010‟22号)、《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11‟1号)等文件要求,为了使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3+2”、“3+4”职业教育学生中专段学籍和高职高专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起点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学籍电子注册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需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生系统)为每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电子档案和学籍纸质档案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按照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对艺术类和体育类等特殊专业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已采集学生信息的,中职学籍接续时仍沿用其已有的学籍号;在
1 义务教育阶段未采集学生信息或其他原因没有学籍号的,学生系统将按照编码规则生成学籍号。
第四条 学生系统建设、维护、使用实行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负责的分级管理制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与更新;具体负责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
设区市(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市(直管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使用学生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11‟1号)精神,负责省属民办学校学籍电子注册及管理工作。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中专部为学籍电子注册的实施主体,负责应用学生系统,对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录取的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的取得、异动和毕(结)业进行在线审核、维护、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对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录取的学生, 2 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校负责对录取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学生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并通过学生系统为其建立学籍电子档案,提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身份证信息认证后,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
学校应在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为其建立学籍电子档案。
第六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学籍电子注册,春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20日;秋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11月20日。
第七条 学校注册新生学籍时,对之前在其他教育阶段取得学籍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信息与中小学学籍系统中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匹配,将匹配成功的学籍信息自动接续到中职学生系统。学校要按学生系统要求补充学籍所需其他信息。
第八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之前,学生系统自动在全国不同教育阶段学生的数据库中对新建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查重,对信息重复的学生暂不予注册。
第九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申报学籍,不得在高职高专院校重复注册学籍。
第十条 无法通过学生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的,由学校在学生系统中发起修改或佐证学籍电子注册申请,经所属
3 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通过且无争议的学生予以注册;对重复注册且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都核准通过的,提交共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在学生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新生注册信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学生情况,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新生实行分类注册、分类管理,逐生核准新生注册信息,确保学生信息准确无误。
第三章 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维护
第十二条 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维护包含新学期学籍电子注册、学籍异动(含留级、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或取消学籍、死亡等)和学生信息变更。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应用学生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维护学籍电子信息,相关业务的办理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各学校要及时、准确填报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复)学等学生学籍异动信息,不得迟报、误报、漏报。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从入学起至毕业,每学期要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每学期学籍电子注册在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学生非正常毕业离校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由学校在学生系统中提请学籍异动申请,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通过。学校合并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终止办学或撤销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及相关纸质材料移交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应先办理转学手续后,再办理学生系统学籍流转。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4 1.学生在本省区域内转学,经转出及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章及备案。
2.学生跨省转学,经转出及转入学校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两校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章及备案。
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学生留级、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或取消学籍、死亡等学籍异动业务时,由学校在学生系统启动相关业务办理程序,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学籍异动的相关纸质材料要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已注册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范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受控字段。
对信息变更,由学校通过学生系统启动信息变更申请,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信息变更的相关纸质材料要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学生从就读学校进入联办学校学习,按转学程序办理。
第四章 学生毕(结)业档案维护
第十九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5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在学生毕业或结业后20个工作日内,学校应通过学生系统办理完成学生毕业或结业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归档永久保存毕(结)业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系统根据学生毕(结)业信息自动生成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包括: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籍号、学习起止年月、专业(专业技能方向)、学制、学习形式、照片、毕(结)业、学校名称、毕(结)业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 毕业资格核验和证书发放时间分为每年春季和夏季两次。春季毕业办理时间在2月至3月,夏季毕业办理时间在5月至6月。其中省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公办高校中专部;经卫生厅和教育厅评估后,允许开设的各级卫生类中等职业学校(班);经教育厅评估后,允许开设的各级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幼教班);省直管县(市)所属学校学生的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验,学校颁发。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毕业证书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属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验,学校颁发。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三年内可向学校提出补考或重修申请,通过考试考核并符合毕业条件,学校可准许其毕业。同时学校应及时在学生系统中更新学生相关信息,毕业时间为学校同意其毕业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可由学 6 生毕业学校依据学生系统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明书并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系统,建立学历信息查询网站,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查询公益性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免费查询本人学籍电子档案,社会其他部门及个人可依据学生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查询、验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管理与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保持网络畅通,配备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做好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落实系统培训、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等经费。学籍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明确的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可落实的安全管理、安全运行维护、数据使用与保护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系统及学生学籍数据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展示、发布或分发学生个人信息,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7 1.以虚假信息注册或虚报学籍的;违规注册非本校就读学生信息的。
2.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未及时变更学生信息或对学生信息核实不准确、不负责任地在学生系统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3.泄露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4.违反本细则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外籍、无国籍和港、澳、台学生进入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其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学校实施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各学校应当根据本细则修改本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企业注册登记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