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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bt项目管理办法(精选6篇)

bt项目管理办法 第1篇

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快城镇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融资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投标或竞争性谈判协议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交)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BT融资方式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由县本级(含建设平台)政府投资原则上建安工程费用在1亿元(含)以上、乡镇投资建安工程费用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加回购期一般不少于5年,如项目建设期在2年以内的,项目建设期加回购期一般不少于4年。第四条 BT融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我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合地方可支配财力统筹平衡、量力而行、讲求效益、规避风险;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四)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本县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BT融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综合协调,会同相关单位督查项目建设、运作情况,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县财政局牵头负责BT融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审核,牵头制订(审核)资金偿还计划,统筹安排拨付回购资金等工作,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三)县审计局负责BT融资项目竣(交)工财务决算的审计;

(四)县住建、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环保、国资办、资管办及监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BT融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BT项目业主由县政府通过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建程序开展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水保、初步设计等相关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臵等工作;

(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三)编制项目概算报县财政局审核,竣(交)工财务决算报县审计局审计后,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确定项目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四)组织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依法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

(六)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

(七)配合BT投资人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八)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回购等工作;

(九)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需承担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BT投资人的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设立专门账户,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

(二)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三)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和项目移交等各项工作;

(四)为项目投资建设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形式,保证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如有分包,承担总承包的职责;

(六)接受项目业主、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审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维修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的管理工作;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BT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根据县政府融资计划安排,拟实行BT融资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拟定初步方案(BT融资主要内容要求)报县政府审查。经审查同意,确定实行BT融资后,由业主单位牵头,相关部门派员参加,与意向投资人举行BT融资谈判。

第九条 BT项目融资谈判达成初步意向后,由业主单位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对未列入县政府融资计划安排的项目实行BT融资还须报县人大审议。未经批准同意的项目,不得采取BT模式建设。

第十条 BT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等;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投资总额和投资比例;

(三)建设期限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项目招标方式、招标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与主要标准等;

(五)BT投资人基本资格条件;

(六)BT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基数、工程造价下浮率、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计算回购总价的因素、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B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的政策和条件);

(八)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管措施;

(九)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十)招标投标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 BT融资实施方案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BT投资人报名不足3家的,经县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BT投资人。

第十二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优先鼓励县属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独立承担项目融资建设),经营情况良好,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实施劣迹和不良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原则上项目投资人自有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标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BT融资建设方案中投资概算的30%,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县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三)一般要求BT投资人和施工单位是一体的独立法人,特殊情况下具有投融资优势和相应资质、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也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资建设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联合体组成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各方工作内容、权利义务以及利润分配方案。联合协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应作为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联合协议签订后应报项目业主、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具备与所承担项目相应的施工承包资质,如BT投资人为投资联合体的,投资联合体中应有一家具备与所承担项目相应的施工承包资质要求;

(五)项目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BT投资人确定后,应在我县注册成立项目独立法人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要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签订项目BT合同。项目BT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名词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的约定;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项目投资额预(决)算的构成与评审办法;

(七)建设期和回购期利息计算办法;

(八)回购期限与方式;

(九)回购担保方式;

(十)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一)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十二)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十三)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十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BT投资人应按照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变更,BT投资人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履行审批程序。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由BT投资人组织,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十七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对本BT项目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BT投资人的投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由县审计局对项目工程竣(交)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后,作为确定BT投资人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 BT项目自项目竣(交)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一)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及时完整的予以接收,给予书面确认,并报县发改、县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不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处臵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书面确认接收BT项目后,即进入项目的回购期,BT投资人进入保修期。项目业主按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方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BT项目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和监理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BT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可以终止项目合同,但应给予BT投资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县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单位、监理单位、原材料供应商等,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专业活动。

(二)BT投资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今后不得参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特殊的在建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亦可实行BT融资建设,相关运作流程和要求原则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选择、结算等具体事项可在BT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8日起施行。

bt项目管理办法 第2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拟制的《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快城市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投标或竞争性谈判协议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交)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BT融资方式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市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BT融资内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监理费用、前期工作费用等。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市BT融资建设工作小组的部署要求,负责BT融资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单位督查项目建设、运作情况,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BT融资项目的概算、竣(交)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制订(审核)资金偿还计划,拨付回购资金等工作;

(三)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BT融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建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工可、规划、用地、环评等相关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三)编制项目概算和竣(交)工财务决算,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经市财政局批复后,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确定项目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四)组织BT投资人招标投标和谈判活动,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选择确定项目的监理单位;

(六)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

(七)配合BT投资人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需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BT投资人的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资金足额、按时到位;

(二)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三)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和项目移交等各项工作;

(四)为项目投资建设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形式,保证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如有分包,承担总承包的职责;

(六)接受项目业主、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审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

三、BT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由项目业主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报市BT融资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不得采取BT方式建设。

第九条 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等;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投资总额;

(三)建设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与主要标准等;

(五)BT投资人基本资格条件;

(六)BT招标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回购总价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B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的政策和条件);

(八)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管措施;

(九)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十)招标投标及进度计划。

第十条 BT融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特殊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后协议方式选择BT投资人。

第十一条 BT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联合体(优先鼓励央企、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独立承担项目融资建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亦可接受具有投融资优势和相应资质、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承担项目融资建设)。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二)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相应的融资能力。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行业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

(三)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BT投资人确定后,应在我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要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签订项目BT合同。项目BT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名词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的约定;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项目投资额预(决)算的构成与评审办法;

(七)建设期和回购期利息计算办法;

(八)回购期限与方式;

(九)回购担保方式;

(十)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一)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十二)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十三)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BT投资人应按照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变更,BT投资人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履行审批程序。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由BT投资人组织,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十六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对本BT项目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BT投资人的其他项目投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工程竣(交)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作为确定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八条 BT项目自项目竣(交)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一)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及时完整的予以接收,给予书面确认,并报市重点办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不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书面确认接收BT项目后,即进入项目的回购期,BT投资人进入保修期。项目业主按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方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项目公司)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四、BT项目的监管

第二十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市重点办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和监理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项目合同,但应给予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相应补偿。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在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咨询中介单位、监理单位、原材料供应商等,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专业活动。

(二)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今后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县(市)区的BT融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特殊的在建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亦可实行BT融资建设,相关运作流程和要求原则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选择、结算等具体事项可在BT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浅论BT项目风险管理 第3篇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国家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投入不断增长,由于这些项目通常具有建设规模大、投资大、建设周期和资金回收期长等特点,使国家和政府面临较大财政压力。为了缓解政府资金压力,有效转移政府风险,BT建设方式应运而生。但由于BT仍处于发展阶段,实践中面临许多不稳定因素,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加强对BT项目的风险控制和管理的探索与研究,不仅是BT项目参建各方在竞争中取胜的法宝,也是规范BT项目建设的重要手段。

二、BT项目的法律特征

BT是一种新型、特殊的投资方式,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较,BT项目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BT项目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BT投资建设合同是BT模式运作过程中BT甲方(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授权投资方进行BT项目建设的契约文件,不同于政府对建设项目的批准书。在我国,BT投资建设合同的法律性质目前尚未明确,有人认为它是一种私法契约,即为民事合同,也有人认为它是一种公法契约,即为行政合同。我们认为BT投资建设合同的性质应当是一种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

2. 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BT项目涉及融资、投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参与人包括政府、项目业主、投资人、BT项目公司、建设方、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分包商等诸多主体,形成了众多当事人或参与人的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

3. 合同主体多元化

BT项目所涉及的合同包括回购合同、总包合同、监理合同、贷款合同等等,这些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了政府、政府机构以及投资人、供应商、分包商、银行等众多经济实体,这些经济实体各自代表自己的利益在BT项目竞争中求得生存。

三、BT项目风险

1. 决策风险

决策风险是指在合同项目决策过程中的风险,这类风险的发生往往是企业在和客户方洽商或投标时,对客户的需求或能力把握不准确造成,或受其他企业的影响或误导,导致决策失误。该种风险是造成经济损失最大的风险因素之一。

2. 法律风险

目前国内BT方式的法律跟进滞后,没有专门的BT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未形成适于BT模式的通用合同文本。BT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参与方在项目建设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何规范,尚缺少法律规范的制约,法律风险因此客观存在。一旦合同条款、政府诚信、银行信贷、工程施工等出现问题,法律不能提供有效的保障。

3. 政策风险

即政府诚信、政府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政府到期可支配财政无力回购带来的风险。在BT模式下,投资者将建成项目后,政府必须以财政资金将项目立即回购,因而对政府财政资源的依赖度高。由于BT模式没有未来的项目经营利益作为投资回报,完全靠政府财力作保证,因此,如果政府信用发生重大变化,必然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投资回报。

(1)政府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重大调整。在BT模式下,由于项目的资金投入量非常大,建设周期也比较长,即使局部地区的政策和法规未作调整,但国家大环境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出调整是完全有可能的。根据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解决规则,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的调整将导致局部地区政府对BT项目投资者的承诺发生变化,从而增加投资者投资利益的不确定性。

(2)政府换届影响。由于每届政府施政目标不同、政府职能结构调整、政府领导人风格差异等,都会直接影响政府行为的继承性。

(3)政府回购不能。BT项目建设需要以政府财政资源作为基础。虽然政府都有一定财力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保障,但由于区位条件不同,各地的财力也相差较大,加之政府财政资源的投向是多元化的,投资建设的项目较多,如果政府负债过多或回购资金量准备不足,必然对项目回购能力造成影响。

4. 融资风险

BT项目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融资。在政府加大金融宏观调控力度的当下,项目融资成功与否是BT项目能否成功运作的关键所在。是否拥有足够的融资能力,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将项目资金筹措到位,是建筑企业在BT项目上的关键性竞争力。但是,目前国内融资结构过于单一,企业难以通过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来解决巨额投资的资金,往往只能靠间接融资,即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负债融资,来解决投资资金。项目运作的负债比例比较高是国内大型项目运作的不争事实。

四、BT项目风险控制

1.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科学决策

作为BT项目的投资者,应在前期调研中对项目经济性和投资适宜性进行全面调查与评估,必要时聘请专业调查咨询机构开展全面调查评估,增强项目投资的科学性,以防范因项目的经济性、适宜性问题带来的风险。

BT项目投资者必须加强对拟投资地区政府信用的调查,对政府信用的预期作出正确判断。除此之外还应对投资项目作深入实际的调研,对项目的立项、批准与招投标,项目投资规模与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期与回购期,项目资金筹措,项目资金来源与保证等,要使人大、政府有关议案的决议、文件,从立法与行政程序上将项目进入重大财政性投资与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之中,从形式到内容体现合法。

2. 完善BT合同规避风险

BT项目涉及的领域宽泛,涉及金融、法律、技术、程序等诸多方面问题,可以说BT合同越是科学、详尽、周密,合同成功率会越高,一部好的BT合同文本是BT项目成功的一半。

(1)设置专业的合同风险管理部门

由于BT项目任务分工、工作界面、工作流程都十分复杂,要保证合同的完善,作为投资方的企业首先应该具有自己专业的合同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风险进行控制管理。将合同风险管理部门塑造成一支以遵循分层管理、统一决策、共同合作为原则的,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以及良好沟通协调能力的管理团队。对合同中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制定一定的风险应对措施来防控风险。

(2)明确BT合同的双方责任

BT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对BT项目的推进至关重要。对投资企业来讲,最重要的是明确合同中政府一方的责任。一般来讲,BT项目中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负责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政策处理等工作,使项目达到开工条件;提供人大决议、财政回购支付承诺,提供相应的信用担保;审定施工网络计划、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进度计划调整等;监督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等。投资人的责任主要包括:负责成立项目公司,确保项目公司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期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在工程中建立质量保障体系,严格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接受招商人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与施工等单位签定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

由于BT项目的特殊性,政府能否如约回购对投资方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投资方要强调政府担保的可操作性及政府承诺的可行性。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运作时,建设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政府担保方式,比如: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政府已运行经营的项目收益权作为抵押担保;可考虑通过政府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由金融机构出具回购保函予以担保。而政府的承诺是BT运作的根本保证,承诺是否兑现,关系到BT项目的命运。因此在BT项目中要有专章体现,这对制约政府诚心履约是大有好处的,坚持这样做,才能切实有效地保证BT项目运作安全落地。

(3)多元化投资组合降低经营风险

多元化投资组合是分散投资风险的有效方法已成定论。在BT项目融资过程中,对于庞大的资金投入,仅靠一家注资建设,风险非常大,也不符合项目投资的贯例。为分散巨大的投资风险,项目投资者应考虑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实现权益资本、借贷资本、中间资本等的优化组合。一是可考虑多元化融资,例如可利用银行借贷、民间借贷、信托资金、国外基金、股权置换等方式获取建设资金;二是可考虑组成投标联合体参加BT项目招投标,尤其是应注意将融资能力强的投资者和承建能力强的建筑商进行整合,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BT项目的招投标,确保建设资金充足;三是由投资者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承接BT项目,之后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申请对外发行股份进行融资,项目建成移交时,由政府在购买项目时一并将项目公司收购;四是以投资者的母公司为主体申请对外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进行融资,专项用于BT项目建设。

五、结束语

论BT模式下项目管理 第4篇

[关键词]BT模式;项目管理

1项目管理的概念

项目管理服务是指“项目投资者”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机构”或专业的“工程顾问公司”对项目提供专业管理服务,包括为使工程项目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取得成功,对项目的所有活动实施决策与计划、组织与指挥、控制与协调、教育与激励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工程项目管理不同于一般的施工管理、设计管理,而是要求项目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工程技术,而且要熟悉工程项目的组织体系,熟悉项目策划、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招标策划、施工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以及政策法规,其内容主要包括有:项目整体管理,项目范围管理,项目时间管理,项目成本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采购管理。

2BT模式架构设想(见图1)

3BT模式下项目管理和普通模式下项目管理的区别

3.1服务对象不同。普通模式下项目管理的服务对象为建设单位。这里的建设单位可能是项目投资方,比如房地产公司;也可能是项目业主,比如自建厂房的公司既是投资方,也是业主方。而BT模式下项目管理的服务对象只是项目业主,而不包括BT项目投资方。

3.2服务内容不同。

(1)服务深度不同。普通模式下项目管理和BT模式下的项目管理在服务内容上有很多相同或相似的地方,但在项目建设期间,普通模式下的项目管理重在管理,项目管理单位需参与到整个项目的管理过程中,并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向施工单位发出指令;而BT模式下的项目管理,因为BT建设模式的特点及运作方式,业主对BT投资建设方行使的为监管权,所以为业主提供的项目管理服务重在监督,并不会直接对项目进行管理,只是在职权范围内将项目的进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案及时反馈给业主,以便业主能及时掌握项目的一手信息并做出正确的决策。以减小风险。

(2)相比普通模式下的项目管理,BT模式下的项目管理服务内容更广泛。BT模式下的项目管理服务内容还包含了协助业主确定BT投资建设方、监管项目融资情况、办理项目移交工作等。

3.3组织架构及运作方式不同。两种模式下的项目管理的服务内容及深度不同,导致两种模式下项目管理的组织架构及运作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传统模式下的项目管理组织结构及运作方式为:

BT模式下项目管理组织结构及运作方式为:

4BT模式下业主的风险及采用项目管理的好处

4.1项目业主的风险首要来自于对BT投资建设方的选择。投资建设方的资质等级、自有资金等条件,将影响到项目是否能够按时、按质圆满的完成。

采用BT模式项目管理的好处:项目管理会通过对BT建设投资单位的考察、洽谈等,协助业主加大对投资建设方的资质等级、自有资金、承接工程的能力等的审查力度,杜绝投机者有空可钻。另外项目管理会帮助业主起草BT建设合同,以专业的项目经验和法律知识,帮助业主杜绝投机者利用合同中的漏洞。

4.2其次是对项目融资、建设全过程的监管。BT投资项目是否能顺利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移交的质量如何把控等都是项目业主将面临的风险。

采用BT模式项目管理的好处:

(1)项目前期:项目管理可提供针对性的咨询服务(包括代表项目业主进行项目调研;对潜在投资人进行考察、调研;进行竞争性谈判,对BT合同的签订提出专业的建议等),以对项目的预见能力规避项目后期可能出现的风险;

(2)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管理可代表项目业主对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从质量、成本、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给业主提供专业的意见,并将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业主,以保证项目能够按时、按质圆满的完成;

(3)项目移交阶段:项目管理可代表业主对工程的质量、成本等进行把控。

5结束语

BT项目档案管理模式的研究论文 第5篇

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项目建设领域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的过程。BT模式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在项目投融资建设领域出现的一种新的建设管理方式。与普通的建设项目相比,BT模式建设项目在管理体制、工作流程、运行模式等方面有自身特点,其档案管理工作面临诸多新的问题。为此,辽宁省档案局牵头开展了“BT项目档案管理模式的研究与实践”课题研究工作,有效地解决了BT项目档案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业务指导不对称、档案安全保管及信息化建设等一系列问题,为BT项目档案管理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该课题荣获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二等奖。研究成果

1.明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模型

BT项目各方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方面的监管职责为:(1)项目发起人负总责,承担BT项目档案规章制度制定、监督、指导工作,负责项目前期文件的收集、整理以及全部项目档案的最终接收工作。(2)BT项目投资方负责投融资过程、施工准备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各参建单位施工过程、竣工阶段、回购期间形成档案的监督、指导工作,以及回购前项目档案的接收、保管工作。(3)临时机构如征地拆迁办公室、建设指挥部、BT项目管理办公室等负责工作过程中形成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4)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勘察及设计过程中形成的设计文件。(5)施工单位负责本单项(单位或标段)工程施工过程、竣工文件等收集、整理工作。(6)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监理过程中形成的`监理文件,同时履行审核项目竣工文件的完整、准确和案卷质量等情况的职责。

2.建立文件质量控制体系组织、机构控制

BT项目相关方要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形成项目发起人、BT项目投资方、BT项目公司以及施工、监理等多级项目档案管理网络。如图2所示。制度控制。制定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将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制定BT项目文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等制度,以及照片、电子、光盘等不同载体文件的管理制度;将档案管理纳入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和合同管理。过程控制。在项目前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要针对项目立项、批复、审查备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确保每一事项文件齐全,确保施工文件收集与施工过程同步进行。结果控制。BT项目完工,施工单位应将自己承担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的施工过程文件材料在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后,向BT项目公司归档;BT项目竣工,要启动竣工档案验收程序,重点对BT项目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音像、电子)档案的完整准确、真实有效以及签章手续等进行验收;BT项目回购结束后,BT项目公司要将项目档案按照要求向项目发起人或其指定单位完整移交。

3.提出验收移交办法交工验收

BT项目交工验收之前,BT项目发起人邀请第三方对BT项目投资方、BT项目公司等形成的档案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后方可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发起人组织,被验收的主体为BT项目投资方及参建方项目档案。档案验收。BT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应在BT项目竣工验收之前3个月内完成,由项目发起人按照项目管理审批(核准、备案)的权限向相应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档案验收。没有通过档案验收的BT项目不得进行BT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时间。BT项目交工验收后的3个月内,由BT项目公司将项目档案移交给项目发起人或其指定的使用单位。创新点

1.引入第三方评估

第三方评估的核心意义在于客观、权威、公正和独立,可以在BT项目档案管理上集中档案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及项目管理的经验优势,确保BT项目档案评估的权威性;引入第三方评估,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的需要,能够有效地避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凸显档案部门着力转变职能,实现“放管服”的有效举措。第三方对BT项目档案工作评估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档案管理体制。即是否建立了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是否对各门类载体的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是否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网络等。二是规章制度的建立。即是否建立了与BT项目建设相适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业务规范,是否有完善的档案管理措施。三是项目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情况即项目档案的分类方案是否科学、准确,组卷方法及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是否规范有序等。四是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及案卷质量。即归档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书写材料是否符合档案的保管要求,保管期限划分是否准确等。

2.制定《BT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和《BT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BT项目档案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了BT项目档案工作原则,即对BT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协调,统一标准、集中监管,统一管理、集中交付的档案管理原则,并对组织体系构建、参建各方档案管理职责及档案工作人员职责,予以明确。《规范》对BT项目档案工作的控制、档案管理方式方法给出解决方案。BT项目档案工作的要求应列入BT项目的“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管理之中。BT项目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BT项目档案移交的套数,BT项目档案案卷质量,检索工具编制要求,项目档案数字化质量要求,档案移交的时间、方式,以及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实行档案案卷质量责任终身制。BT项目投资方、BT项目公司以及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建立归档文件材料责任者填写法人名称制度、重要合同法人签章制度。BT项目档案的汇总由项目发起人负责进行或组织。

3.提出大数据环境下BT项目档案信息化解决方案

bt项目管理办法 第6篇

第200号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吴天君 2011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由该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

第四条 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四)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BT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综合协调,对BT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BT项目的决算审核和资金拨付与监管。市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 BT项目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拟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BT模式建设方案。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对BT模式建设方案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第九条 BT模式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总投资;

(二)BT模式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成本效益比较分析;

(三)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四)确定投资人的方式;

(五)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

(六)BT项目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七)回购条件、项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包括回购基数、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市政府要求应当包含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BT模式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

(二)组织BT项目招投标和谈判;

(三)依法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按时向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等书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七)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回购、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人的确定

第十二条 BT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确需实行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在BT模式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由项目业主会同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

(三)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当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四)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人的资信情况、建设能力等,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业主进行考察、认定。

第十四条 BT项目可由分别具有融资优势和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双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BT项目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标法。根据采用的不同BT模式,在市政府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规定的范围内,对投标单位的投融资能力、施工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及让利、投资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中标的 BT投资人可以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

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应当承担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的责任,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BT投资人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

(二)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三)承担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四)接受项目业主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按月度向项目业主、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四章 BT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与BT投资人签订书面BT项目合同。BT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建设工期、施工各个阶段的进度、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包括征地、房屋征收补偿等)的约定;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总价、项目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七)项目投资建设的监管;

(八)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九)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十)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二)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十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BT项目合同签订前,由项目业主将BT项目合同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项目业主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其电子文本;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四)与BT项目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BT项目合同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并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分别列出房屋征收补偿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和进入总价但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额等。

BT项目合同计价时,建设期和回购期资金利息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二十一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严重损害BT投资人预期利益的,BT投资人可以依法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应当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经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初审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BT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

BT投资人依照本办法设立项目公司的,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第二十三条 BT项目当事人不得终止合同,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BT项目合同,但应当给予BT投资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四条 BT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BT项目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不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用BT项目为其他项目设定抵押担保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BT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依法应当对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BT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BT投资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和进度等要求。

BT项目采取施工二次招标的,BT投资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控制价由财政部门审核。项目业主参与招标过程,并对BT投资人的招标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变更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BT投资人应当事先征得项目业主书面同意,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符合BT项目合同的约定。

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垫资施工。第二十九条 BT投资人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险种,并对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质量、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投资人限期处理。

第三十条 实行BT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制度。BT投资人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规定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每月据实编制施工进度表报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的控制,每月定期检查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偏差的,督促BT投资人在保证质量安全和不增加投资的前提下,加紧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但可以为投资人融资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 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

第三十二条 BT项目工程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BT投资人应当向项目业主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第三十三条 对BT项目实行国家审计制度。项目业主编制竣工决算,报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竣工决算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作为回购总价的计价依据。

第七章 项目回购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BT项目合同及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回购总价、回购条件、回购期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五条 回购总价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在初步设计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计入回购总价。

第三十六条 BT项目回购期限不得低于5年。第三十七条 BT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项目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回购备忘录报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和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人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BT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处理权限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决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浪费、流失的;

(二)违法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建设标准的;

(三)疏于监管,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四)违法拨付回购资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科学论证、设计优化开工建设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擅自确定BT融资建设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招投标的;

(四)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或建设、擅自突破核准预算的;

(五)未履行职责,导致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六)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

(七)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并擅自决定回购的;

(八)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不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二条 在BT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

(二)BT投资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融资项目的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bt项目管理办法

bt项目管理办法(精选6篇)bt项目管理办法 第1篇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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