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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联动调解工作意见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6-01-071

司法联动调解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转型期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逐渐多样化,社会主体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各种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且呈多元化态势。而目前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方式手段又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迫切需要整合基层矛盾纠纷调处中基层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所两支最重要的力量,探索建立信息共享、问题共解、义务共担、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联动指导机制,切实提高基层审判效率及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文主要结合本人在法院工作及吉木乃县托普铁热克乡司法所挂职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一些具体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所的业务、人才与智力资源整合,实现基层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所全方位工作对接作一些探讨。

一、建立基层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所工作对接机制的必要性

基层人民法院(法庭)是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处在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是审判、执行工作以及各项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和窗口,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最广泛、最密切,承担着大量案件的审判工作和基层民调组织的指导工作,其工作优劣直接关系着司法权威的树立;司法所是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承担着推进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法治基础工程的职责,是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建制、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又具体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完善基层法治机制的重要使命。

缓解目前工作的压力、解决当前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单靠某一方单打独斗、各自为战是不行的,靠一个部门也难以将审判、执行及司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因此,迫切需要在基层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所之间加强联系和协作,建立起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互动交流的网络,使之信息畅通、问题共解、义务共担,切实提高基层审判效率及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层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对接的可行性

(一)立案庭、民事审判庭等庭室与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对接。 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也是推动政法工作全满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基层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所应抓好人民调解这个羊头,充分调动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因素,搞好人民调解的管理与指导,筑好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基层人民法院(法庭)在立案时,立案法官可以邀请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力促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对审理民事案件主持调解时,法官亦可根据需要通知司法所调解员到场参与调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法院(法庭)建立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培训基地,人民调解员可以通过旁听案件审理、与法官结对调解、法官集中讲授法律知识等多种方式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自身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同时在重大、解决难度大的矛盾纠纷调处方面实行联调机制,法院安排法官参与调解,为司法所提供专业法律协助,不仅促进了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有效衔接,形成了调解合力,也进一步提高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水平和效率。

综上,双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形成诉前、诉中有效衔接,各自扬长避短,司法所发挥基层优势,法官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人少案多,有了司法所的协助,不少矛盾都能够顺利在诉前调解,也不易激化矛盾。双方相互“借力”,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纷争,消除矛盾。真正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二)刑事审判庭等庭室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对接。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服刑,对其犯罪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并使之“正”的一种新的刑法执行方式,这种新的服刑方式在缓解监所压力,减少交叉感染,节约犯罪改造成本的同时又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种治病救人的人性化举措,能够让他们更早更快的地回归社会。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主要由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由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外出务工较多、人户分离现象突出、流动性较大等原因,加之需要法院等部门的配合,社区矫正实际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如何有效监管社区矫正对象,是摆在执法者面前的一道难题。法院刑事审判、执行等部门加强与司法所的联系对接,在作出缓刑、管制等判决后,将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告知书和基本情况通报表递交司法所,能够促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法官共同对矫正对象进行宣告与训诫,可以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及时接收和法律文书的无缝衔接,有效避免脱管、漏管发生。不仅接矫、矫正方面,法院与司法所还可以探索对拟判处缓刑被告人的判前评估工作,法院刑事审判等庭室对认为有必要进行判前评估的,可及时函告管辖司法所,司法所立即组织人员走访被告人住所、工作单位等进行社会调查,后将调查结果反馈法院,切实为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提供帮助。

(三)执行庭执行工作与司法所工作的对接。 法院“执行难”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强制措施难实施”三个方面。虽然法院加大执行宣传力度、开展无执行积案活动,制裁和扼制故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但是现实却仍有大量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到位,严重损害着司法权威。法院在寻找故意躲避被执行人员时,若没有信息渠道,通常需要花大量的精力。例如吉木乃县仅托普铁热克乡就辖14个行政村,有很多地方是车辆无法到达的,办案人员唯有步行山路,经常是花了一整天时间也有可能找能不到被执行人员的现象发生。既使找到被执行人员,由于他们具有一定的对抗性,不会配合执行。而处在矛盾纠纷最前线的司法所做工作显然比法院执行人员做工作具有乡情优势,它与基层乡镇政府,社区与村组却有着丰富的人脉资源,法院应当积极共享这一丰富的人脉资源,利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辖区被执行人员与其财产情况较熟悉的优势,让他们为法院提供信息或由他们利用地域乡情关系做被执行人员的思想工作,执行人员及时掌控被执行人员的整体动态,准确出击打击执行“老赖”, 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要通过共建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整合优化全省人民法庭与基层司法所的科技、人才与智力资源,实现人民法庭与司法所全方位工作对接,从而形成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强大基层合力。

在我国司法行政体系中,司法所是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承担着推进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法治基础工程的职责,是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建制、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司法所通过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代表基层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发挥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作用;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治组织,与公安派出所、法庭、检察室和综治办等部门构成乡镇(街道)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完善基层法治机制的重要使命。

目前,司法所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发展与壮大之时,困难很多,压力很大,基层司法所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经费不足,基础设施较差等问题,在政法战线中司法行政职能相对弱化,地位低下,如何求生存,谋发展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秭归县司法局归州司法所在困境中求生存谋发展,闯出了一条成功的道路值得借鉴与思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转型期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逐渐多样化,社会主体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各种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且呈多元化态势。而目前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方式手段又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迫切需要整合基层矛盾纠纷调处中司法所与人民法庭两支最重要的力量,探索建立信息共享、问题共解、义务共担、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联动指导机制,切实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目前基层矛盾纠纷调处的现状与问题

根据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调解法》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作为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组织,从上到下分别为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和村(社区)级调解委员会(有的还下设有调解小组)。目前,各调解组织在调处社会矛盾中的现状不容乐观,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司法所与人民法庭独立调解的多,但联合调解的少。在基层矛盾纠纷调处中两支最重要的力量就是司法所与人民法庭,但平时调解中往往独立调解的多,联合调解的少。两大调解主体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彼此配合不够,不能统一思想认识,无法统一调解纠纷的原则和标准。在信息时代却不能及时通报纠纷信息,无疑会给调解矛盾纠纷带来一定困难。加之《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面对转型期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当受理却未受理、当调解而未能调解、推诿扯皮等现象时有发生,各调解主体之间各自为阵,彼此联系较少,基层其他各级调解组织的调解职能也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二)司法所和人民法庭对其他调解组织业务指导较少。目前,由于基层司法所多为1人所,平常业务工作庞杂,对人民调解工作也是疲于应付;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又较重,很少抽出时间去对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使得基层调解工作质量不高。具体表现为:一是调解程序不规范,有的只将矛盾纠纷双方喊拢“和稀泥”而未真正解决问题、在调解协议上当签名而未签名、当签章而未盖章,形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自然受到影响。二是不以事实为依据,搞人情调解、违法调解、硬性调解,调解人员强迫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的现象也一定程度存在。

(三)调解队伍虽然庞大,但基层调解人员素质较低。由于基层各级调解组织人员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对调解员的基本素质规定较笼统,面对新形势下日益复杂的矛盾纠纷,如果调解人员没有一定的文化素质,没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是难以胜任调解工作的。目前基层调解人员年龄普遍偏大,有的地方调解员变动频繁,造成了调解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无法保证化解矛盾任务的完成。

(四)司法所和法庭现有资源有限,且整合不够。据调查,目前乡镇一级调委会成员一般由政法、综治、民政、国土、村建、林业、计生、工青妇等部门组成,但在实际开展工作当中,虽名单一大串,实际无人干事,联动大调解形同虚设。基层调解仍然是以司法为主,法庭也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但二者缺乏有效的整合,联动对接工作处于涣散无序状态,缺乏应有的管理规范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致使基层调解力量比较薄弱。

二、建立司法所法庭联动指导机制的必要性

人民调解是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且尊重当事人权利的调解。 目前我国正处在转型期,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加,矛盾冲突明显增多。转型期社会群体利益调整,部分人利益会受损,突出地表现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上,由于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需要建立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机制、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社会舆情汇集与分析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以及利益救济机制,从源头上消除隐患,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可以说是维护稳定的基石,全社会都应该正确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人民调解员更应该深刻意识到工作的责任感,通过自身的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确保一方平安。

解决目前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单靠某一家单打独斗、各自为战是不行的,靠一个部门或某个组织也是难以调解成功的,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当前社会矛盾的产生不是一种因素造成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以《人民调解法》为指导,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健康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在基层司法所、人民法庭与其他调解组织之间的加强联系和协作,建立起相互联系、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不可分割、互动交流的调解网络,使基层各调处主体充分认识到自身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清醒地认识到化解矛盾纠纷不是哪一家的事,而是大家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尤其应当在司法所与法庭之间建立信息共享、问题共解、义务共担的工作格局,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建立法庭司法所联动指导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以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的调解体系,其工作对象主要是民间纠纷,而目前以征地补偿、拆迁安臵等带来的矛盾,往往具有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等特点,随着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如果矛盾处理不及时,难免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带来社会震荡。面对以上新情况,笔者认为,单靠司法或基层法庭各自的调解力量显然薄弱,无法应对,迫切需要整合司法所与人民法庭的力量,努力探索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即建立以司法所为主,法庭积极配合的联动机制,二者实现互融互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化解矛盾纠纷。

(一)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基层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应针对基层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巡回指导:司法所和法庭采用巡回办案方式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巡回法庭,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的指导。通过巡回法庭下基层就地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抚养赡养纠纷、土地权属纠纷等简单性质的民事纠纷案件,既可以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又可以对基层调解人员进行实战指导。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有时爱认死理,有时仅凭打一场官司还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就需要人民调解员运用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定纷止争”、“息诉平判”,起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2、普遍指导:为规范人民调解活动,《人民调解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原则和标准,对人民调解中带有共性的问题,以及对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司法所和法庭应进行普遍指导。

3、个案指导:司法所和法庭密切配合,采取以案释法、以案例指导调解工作等手段,利用法庭审判实例和人民调解具体案例,如赡养纠纷、人身损害纠纷等案例,组织基层调解人员座谈交流具体个案,通过剖析个案,举一反三,达到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能力的目的。

4、重点指导: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的调解案例,由司法所和法庭提前通知并组织好基层调解人员进行现场观摩,让他们参加和体验法庭审案或实地调解的氛围,学习调解民事案件的方式、方法及技巧,进而促进其自身工作的开展,学习如何利用自身具备的社会知识和阅历,依照群众能够普遍接受的“乡规民约”、“公序良俗”、道德规范等进行劝解,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促使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化解矛盾纠纷。

(二)加强工作调研,建立司法所与人民法庭联合调解机制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在矛盾纠纷调解中做好调研工作。不仅应在实践中找经验,更应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和突破,使之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季度联席会议、调解激励机制、调解监督考核制度以及建立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探索建立司法所与人民法庭联合调解调研机制,不断推动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要对基层人民调解员兼任镇村干部的,推行激励办法,将调解工作纳入年终评优选先、纳入镇村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优秀者予以奖励。

司法所与人民法庭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其他调解主体的联席会议,使基层各调解组织之间认识统

一、避免内耗,相互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动态了解辖区各类纠纷信息,交流在调处工作中的心得体会,共同探讨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及原则、标准,共同提高调解能力。各纠纷调处主体应当精诚合作,共同构建全方位、多元化的民间纠纷调处机制,确保大量纠纷真正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

(三)注重调解培训,切实提高基层调解队伍整体素质。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在具体操作中,司法所要与法庭互动配合,共同承担起培训的任务。采用请进来、走出去方式,运用以会代训、授课培训、案例培训、情景模拟、岗位练兵、经验交流、观摩庭审、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调解方法的系统培训,逐步改善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使他们热爱调解工作,会干调解工作,干好调解工作。要做好调解工作,调解员就应当成为懂法律、懂政策、懂心理、懂人情及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协议的人才。一是要加大分级培训的力度。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分期分批轮训,共同构建学习型社会。挑选法律知识比较扎实、调解业务比较娴熟的同志,深入镇、村(居),采取传、帮、带的方法上门对基层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二是抓好在岗业务学习。司法所和法庭要结合新法普及的机会,制定全年业务学习计划,充实相关学习内容。三是以会代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拓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视野,拓展工作思路。四要合理选聘人民调解干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在实际工作中培养和选拔一批懂法律、善调解和有较高政治思想水平、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队伍中,努力提高基层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司法联动调解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提 要 司法调解语言运用的好坏、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调解行为的效果和最后的结果。因此时调解言语行为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对调解实践的研究,能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调解制度、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法治国家提供借鉴。

关键词 司法调解 语言 言语行为 语用功能

我国现代的调解制度,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其中诉讼内调解指的就是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或法庭调解。与法院审判相比,司法调解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1)程序设计平等且人性化,灵活便利、气氛亲和;(2)在过程上重参与、重协商,以相互妥协、达成共识为导向;(3)在结果的达成上以自愿为原则,注重关系的维持和问题的实质解决,可接受性强;(3)成本低廉、效率高、相对保密。

调解言语行为的研究,就是为了更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

一、本文所使用的语料

本文分析的“是吧?”话语,来源于笔者对2005年北京燕山法院三场庭前调解的现场录像录音转写的语料。三件调解案件,一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是女诉父抚养费纠纷,一是汽车保险赔付纠纷。三件调解均由同一法官主持,结果都是调解成功,其中一件撤诉,另两件达成调解协议。语料的性质属现场即席机构话语(situatedinstitutionaldiscourse),即那种事先没有准备的、由特定的机构(法院)依照一定程序(法律程序)进行的话语。燕山法院的调解庭一般由主持法官一名、书记员一名、人民调解员若干名和双方当事人组成,庭前调解的展开通常分为调解准备程序、陈述事实及举证、厘清争点和交换意见、单独交谈(“背靠背”式)、进一步协商(“面对面”式)、达成协议(调解成功)或证据指导(调解不成功时,为下一步的法庭审判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等几个部分。调解的进行和调解结果的达成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主要集中于双方当事人对矛盾进行协商和在协商的基础上相互妥协,最终就矛盾和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法官起主持人和协调者的作用,有时根据具体情况人民调解员亦协助参与调解。本文采用的话语实例就是在这样的框架之下使用的,其中“法”表示法官,“原”表示原告,“被”表示被告,“原代”表示原告代理人。

二、“是吧?”类话语在三个司法调解实例中的使用情况

(一)“是吧?”在使用中的变化形式

在分析北京燕山法院的三场调解案件的完整录音语料时发现,“是吧?”这一简短的话语形式经常被主持法官和其他人(主要是法官)用到,而且还有其他一些话语形式与“是吧?”在形式和功能上具有家族相似性,可视为“是吧?”的变体,它们主要有:“是吗?”、“不是吗?”、“是不是(啊)?”、“对吧?”、“对吗?”、“对不对(啊)?”、“是这样(的)吧(吗)?”、“是不是这样(的)(啊)?”、“啊?”等9种。

(二)“是吧?”及其变体在三件调解案例中的使用次数

通过表1中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看到,“是吧?”及其变体在三场调解语料中共出现了394次,在案例1、2、3中分别出现了94次,163次和37次;而其中仅“是吧?”在三个调解活动就分别出现了46次,111次和56次,一共出现了213次,占到所有使用的54.06%,足见其在这三个调解案例中使用频率之高。

(三)“是吧?”及其变体被调解法官和其他调解参加者使用的情况比较

通过仔细观察表2,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是吧?”及其变体形式主要是被主持调解的法官使用,法官使用“是吧?”类话语十分频繁,总共使用了312次,占整个使用的79.19;在所分析的三个调解案例中,分别使用了63次,117次和132次,分别占67.02%,71.78%和96.35%;其中仅“是吧?”本身,就被法官使用了173次,占到其整个使用的81.22%。由此可见,分析法官对“是吧?”话语的使用情况将具有典型意义,能够有代表性地反映出这一类话语形式在这三个案例中的一般用法和功能。所以,下文的分析和所引证的语料将主要集中在法官使用”是吧?”的情况上。

三、“是吧?”类话语的基本用法及其语用功能

基本用法

在笔者通过视听转写的三场调解语料中,“是吧?”在使用上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1)它们在语调上有所变化:①多数情况下用作升调,“是”和“吧”平分重音,发音清晰,到“吧”时音调上扬;②也有用作平调和降调的情况,这时“是”和“吧”都读得较轻而快,中间滑而短,整个发音较含糊。(2)它们在话语链(discoursechain)出现的位置不同:①用在一句完整的陈述的末尾,作为该句的附加成分,期待对方作答;②用在一句完整的陈述中间,作为短暂的停顿和补充;③作为一句独立的话语单独使用,产生一个新的话轮(turn),作为相邻对(adiacencypair)的一支,完成对对方话语的反应,有时还同时期待对方进一步作出反应。在以上三种情况中,①③一般都会有对方的相应的言语行为相配合,可被看作是一种话语间行为(inter—discourse),情况②一般不会引起对方的言语回应,可看作是一种话语内行为(inter—discourse)。(3)随着使用语调的变化和它在小话语行为中位置的不同,“是吧?”在语法上可以用作问句、插入语和感叹句,后面分别可以跟问号、逗号、感叹号或句号。(关于这些使用情况的具体实例,可参见下文。)

语用功能

随着“是吧?”类话语在整个小话语行为(micro—discourse)或话语链中出现的位置不同和在表达时所使用的语调不同,它们所表达的意思和所起的语用功能也有很大的差异。归纳起来,“是吧?”类话语有这样几种语用功能:

(一)提出问题,并通过暗示问题答案,传达希望对方同意的期待态度

这是“是吧?”语句的主要用法和功能。起这种作用的“是吧?”类话语一般置于一句完整的陈述之后,末尾用问号,作为该句的附加问句;读作升调,暗示说话者期待对方就刚才所陈述的情况作出肯定的回应,受话者一方一般通过作出积极的回应满足这种期待,从而组成一个完整的“问一答”相邻对(adjacencypair)。在这一功能之下,由于“是吧?”句在调解过程中出现的具体上下文语境(context)不同,它可以帮助说话者完成不同的“言外行为”,实现不同的言语行为目的和效果。

(1)核查事实,寻求确证(confirmation)。

例1:

法:为什么先跟您谈呢?有个问题,啊,就这个拖欠房租问题,啊,你们曾经到法院来起诉过一次。是吧?当时他也是要求终止合同。啊,法院当时没有支持他的意向。是吧?

被:对。

在“是吧?”的这种使用中,对话双方必须有一个共同

的前提,就是:双方对“是吧?”之前的陈述内容有共同的了解,即存在共同的知识。否则“是吧?”就无处依附,也就没有使用的意义。以例1为例,在该例中,法官对“被告上次因为拖欠房租已经被起诉过一次,法院作出了判决”的事实应该有所了解,同时假定被告对该事实也没有忘记。被告的肯定回答也证实了这一点,同时也满足了法官对答案的期待,在其意料之中。这样的“是吧?”问句,属“明知故问”型。

在作者整理语料的过程中发现,对于这样的“是吧?”问句,对方很少给予否定的回答,也就是说都能够很顺利地实现其“取效”行为,究其原因,可能不外乎如下两点:①“是吧?”之前的陈述是一个双方共知的事实,不容否认;②对方的合作。这种用法的例子还有很多。

例2:

法:这会儿咱们问一下这个原告方啊,冯张佳,是吧?(核对姓名)

原:是

(2)进一步确认和总结已经达成的共识。在这种情况下,“是吧?”的用法基本同(1),属明知故问型。只是“是吧?”及其前的陈述部分不象(1)中那样一般用在调解的开始阶段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核实,而是用在调解快要结束的时候,在调解结束之前对整个调解过程中争讼双方已经达成共识的问题进行一番回顾和总结。这时受话者一般都会作出肯定的反应或回答。

(3)询问情况,了解事实。

在使用形式上同(1),放在一句话的末尾,读作升调,表示疑问。只是在这种情况下,问话者对自己前面所表述的情况的确定性程度不高,或者仍心存疑虑,所以其疑问性更强,期待对方给出答案,引出下一个话轮。对方的回答可能是肯定的,也可能是否定的。如:

例3:

法:这个都没复印,是吧?

被:对。(肯定回答)

原:那个复印了吗,文件合同?

法:这个,在这个卷里头▲

原:△你看有没有?

法:哦,这个有哈?有我们原件就不收了时候您给收回去。这个判决书是您的,是吧?

原:这个不是。(否定回答)

(4)提供建议或要求。

虽然也同(1)(2)一样放在一句陈述的末尾,以问话的形式出现,但其疑问程度较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表达疑问或询问,不期待受话者一定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虽然在实际上对方受话者一般都会作出一定的反应,以示赞成(多数)或反对。“是吧?”的这种用法貌似征求对方意见,其语用功能实则是提出意见或要求,一般轻读,用平调或降调。

例4:

被:到时候我把这个一万七千一百二十给他就可以了,是吧?

法:对,给他叫他打个条呗。是吧?如果你们要法院转手也行。(提议打个欠条)

被1:嗯。

(二)着重强调某些事实,引起受话者的注意。这样用时,“是吧”一般放在一句完整的话语中间或两句之间作为插入成分使用,读作平调或降调,前后稍作停顿,引起对方的注意,对说话者的语气有一定的修饰作用。在奥斯汀的“话语行为”上看它似乎是在表达疑问,但事实上它不是一种语法意义上的严格的问句,一般不要求作出回答甚至回应,只是起一种话语填补(filler)的作用,其后不一定用问号,有时也可以用逗号或句号。根据这类话语行为在调解过程中出现的具体上下文语境(context)不同,可以实施不同的“行事行为”:

(1)提请受话者注意某些事实。如:

例5:

被:那通过什么程序呢,您再说一下?

法:您看您的判决书。判决书上写得很清楚。

被:在哪里呀直

法:△咱们拿到判决书不可能不上不应该不看。其实,里头,对您的权利和义务它是怎么认定的,是吧,它是有说辞的。那么您行不行使权利,对吧?那么您自己来考虑。是不是啊?(用在一话中间)

被:反正那个房租在那次判决后就给他了,还有那个什么起诉费▲

法:△您可以另行起诉解决。您并没有。那么长时间。从6月份一直到现在,是吧,将近三个月的时间,您并没有起诉解决,是吧,而且还是以同样理由来拖欠租金。那恐怕▲(用在一句话中间)

被:△不是,我不是拖欠

(2)唤起受话者对假设情况的想象,激发其对当前情况的理解或同情。

在用“是吧?”类话语谈论假设情形时,一般单独出现在在两个独立的话语之间,起一种唤起的作用,引导受话者的思考方向指向过去或未来。读平或降调。

例6:

法:看能不能有一个什么价,我再跟他们谈谈。如果说你们能够协商一致,恐怕你这个损失也减少了很多,实际上,要说他们赔付你1272的话,你还真正有什么损失?是吧?你1272买的车嘛。是不是?是这个道理吧?

原:是,是。但是你说咱们上保险,当时咱们,就是说要是没有上保险,自己的这个财产都拿不回来了。

(三)引导受话者对当前问题作出思考,或反思自己的言行。

这时,“是吧”类话语在“行事行为”要旨上主要是为了将话语指向对方,引发对方的思考。以此唤起对方的义务感或责任感,打动对方,实现说服对方、接受意见或建议的目的和效果。如:

例7:

法:那么现在有个问题呀,啊,咱们必须跟你讲清楚,那么,你刚才说得很对,孩子现在是未成年人,啊,那首先作为您来讲,您是她的监护人,是吧?那么您的监护职责是什么?我想你应谊很清楚,法律上也规定的很清楚,对吧?(用在两句话中间)

被:是啊

这里,法官在“您是她的监护人”后插入“是吧”作为停顿,是为了让被告意识到自己作为监护人和作为父亲的身份,然后对该身份所应相应具有的义务、责任进行思考并自己寻找答案。“是吧”在这里不是询问,不需要作出回答。但在听者心中起着类似“问话”的作用,唤起他的良知,让他扪心自问,最终实现说服教育受话者的目的。事实上,通过唤起道德的力量,对解决涉及道德的纷争很有帮助。

四、解释并小结

(一)“是吧?”被频繁使用,并且主要集中在法官的身上,主要原因除了法官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个人偏好因素之外,主要是:(1)“是吧?”具有话语指向力量,能够暗示说话者的态度或行为期待,将说话者的言说指向受话者,引导受话者的思路朝着说话者既定的方向前进,促使受话者作出说话者所期待的反应,使受话者接受说话者所表达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渐渐缩小矛盾的范围、扩大共识,最终达成一致。(2)“是吧”话语具有一定的修辞功能。“是吧”与不同的语调、停顿、标点等语法手段结合使用,能够传达或暗示说话者说话时的态度、目的或意图等言语细节,或着重强调某些观点、事实,引起受话者的注意和思考,引导受话者的态度、思维向说话者所期望的方向发展。(3)法院调解的性质决定了法官作为组织者、居中调停者和说服者的角色,“是吧”类话语是其调解和说服的手段。

(二)“是吧?”话语在具体的使用中有“是吗?”、“不是吗?”、“是不是(啊)?”、“对吧?”、“对吗?”、“对不对(啊)?”、“是这样(的)吧(吗)?”、“是不是这样(的)(啊)?”、“啊?”等9种变体;存在着升、降、平调上的差异;问号、句号、逗号和感叹号的变化;在话语链中的位置也有不同:话尾、话中和话头(单独一句话)。

(三)“是吧?”在使用上的变化与其所实现的功能相互交织。按作用和目的不同,其功能可归纳为三类:(1)提出问题,并通过暗示问题答案,传达希望对方同意的期待态度。(2)着重强调某些事实,引起受话者的注意。(3)引导受话者对当前问题作出思考,或反思自己的言行。并可以进一步分为七种:核对事实,确认共识,询问情况,提供建议,引起注意,唤起想象,引发思考。这都是为实现说服受话者这一最终目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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