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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集训心得体会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6-01-071

司法警察集训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一)司法审查权的含义与起源

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裁决立法和行政机关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表现在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联邦最高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和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某项法律一经宣布违宪,法院便不能再援用。

这项制度的制定和运行有它的理论依据,那就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议会、政府立法执法的基础和根据,宪法至上,法律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得同宪法条文相抵触;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法院或宪法院)是保障宪法的机关,对宪法有最后的解释权,议会、政府的法律、法令如果违反宪法,司法机关可以裁决该项法律、法令违宪而无效。

提到司法审查权,我们就不得不想到著名的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因为正是它开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先例,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如果不是马歇尔以其智慧为美国最高法院“窃取”了司法审查大权,现代美国民主制度演变以及最高法院的历史恐怕也要改写。由于掌握司法审查权,美国最高法院才有机会从最初一个不起眼的司法机关逐渐成长为能够有效制约立法和行政机关权力的独立力量,并塑造现代美国民主政治分权制衡原则的基础。

(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司法审查的门槛和司法审查的范围两大方面。

司法审查的门槛即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指的是一个争议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成为法院可以审理的行政案件。进入20世纪后,美国为防止行政权的不断膨胀,维持权力平衡和权利保障,司法对行政加强了控制力度,重要表现之一是降低司法审查的门槛,让起诉变得更加容易。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被诉行为标准:从不可审查的假定到可审查的假定

不可审查的假定,即私人只能对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律对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法院应作不可诉的推定。这是20世纪以前,法院基于对“三权分立”原则的严格解释,为避免干预行政,在行政案件的受理上所持的观点。20世纪后,法院放弃了不可审查的假定,将可审查的假定确立为受理行政案件的指南,即在法律对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应作可诉的假定。

法院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因作出这样的改变呢?最高法院的判例揭示了两点理由:第一,“确认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权力范围的责任,是一个司法职能”,即是说,行政机关的权力有多大,不能由行政机关自己做最终判断,而应由司法来最终决定;第二,“国会建立法院审理侵害人民权利的案件和争议,不问这种侵害是来自私人的不法行为,或由于行使没有授权的行政行为”,即是说,按照宪法关于司法权的规定,法院有权审理一切案件和争议,而不看涉及到谁。

在可审查的假定背景下,法院受理案件没有了正面障碍,而主要看是否属于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有法律排除司法审查的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法院认为以下事项在性质上不宜进行司法审查:国防、外交行为、政治任命、行政机构内部事务、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司法部的追诉行为。 关于法律排除司法审查的行为,最高法院认为,只有在法律规定达到“明白的和令人信服”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司法审查。关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院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大大缩小了关于自由裁量行为排除司法审查之规定的适用余地。但是所谓的排除事项都不是绝对的排除,如果当事人以损害其重大利益或者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为由起诉,法院也应受理。

二、原告资格标准:从权利损害到法律利益损害

原告资格标准经历了从权利损害标准向法律利益损害标准的转变。1946年行政程序法出台前,法院坚持权利损害标准,即当事人只有法定权利受到行政行 2

为侵害时才有起诉资格,其他利益受到损害时,没有原告资格。1946年行政程序法出台后,法院以法律利益损害标准界定原告资格,即当事人在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具有起诉资格。1970年,最高法院将此标准概括为双层结构标准,即宪法层次的标准和法律层次的标准。第一,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要符合根据宪法规定的“案件”或“争议”,而只要被挑战的行为对当事人“产生了事实上的损害”即构成“案件”或“争议”;第二,被侵害的利益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与扩大原告范围的政策相适应,法院对“法律保护”持宽泛的解释标准,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不仅限于法律明确设定的权利,而且包括法律所明示或隐含调整意图的利益。

值得提出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政治问题回避”,司法审查权的行使仅限于司法问题而不涉及政治问题。但是,司法问题和政治问题的划分有时是相当微妙的。

三、适格被告:取消“主权豁免”原则

由于美国法制源于英国普通法,因而英国长期奉行的“主权豁免”原则在美国也根深蒂固。该原则在司法审查上表现为:司法审查不能以国家和政府为被告,只能以官员个人为被告。直到1976年修改联邦行政程序法时才明确放弃了“主权豁免”原则,并规定:“在没有能够适用的特定的法定审查程序时,司法审查的诉讼可以对美国、对机关以及以其机关名称或者适当的官员提起。”

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修改后的行政程序法规定了很宽的被告资格范围,原告可以在起诉行政机关、官员甚至美国政府之间作出选择,为了保险起见,原告可以将他们全列为被告;第二,无论被告是哪个行政部门,代表政府进行辩护的律师都是司法部统一派出,被告是谁不重要,只要原告胜诉,执行没有问题;第三,即便原告所列被告错误,则法庭书记官会修改为正确的被告,也就是说,在美国法庭有义务指出正确的被告。

司法审查的范围指的是司法审查的程度或深度。司法审查的范围与审查标准是相互对应的,审查标准高,则审查程度深,反之则浅。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上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事实问题的审查范围

事实问题的审查包括三个层次的标准:实质性证据标准,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重新审查标准。所谓实质性证据又称为合理证据,指的是法院出于对行政机关专业知识的尊重,只审查行政机关的证据判断是否合理,如果没有明显的不合理,即满足了实质性证据要求。它主要应用于按照正式程序作出的事实裁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两种方式是专横、任性,行政程序法上规定的专横、任性都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它的标准主要适用于依非正式程序作出的事实裁定。

二、法律问题的审查范围

法律问题包括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两个步骤,法律解释是对法律含义的一般理解,法律适用是将抽象的一般规定应用于具体事件。法律解释是脱离具体事实的逻辑运算,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法院可以充分行使最终的解释权。法律适用既有法律问题,也有事实问题,二者之中事实认定的分量更重,因此其审查标准侧重于事实裁定的审查标准。

三、司法审查范围的相互接近

在早期,法院只看行政机关认定的证据是否可以定案,而对案卷中存在的其他相反证据视而不见。过于宽松的标准容易放纵行政违法和滥用权力,因此行政程序法专门针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要求法院“应当审查全部记录,或记录中为一方当事人所引用的部分”,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在法律问题方面已经采取与事实问题同样的司法审查标准。最高法院在审理著名的Chevron案中提出的“法院不能以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代替行政机关的合理解释”被认为标志着法律问题的审查范围与事实问题的审查范围趋同。

四、规章的司法审查范围

美国自1946年行政程序法公布以来,行政规章即成为司法审查的诉讼对象,规章与裁决在审查范围上相同,因此在审查标准上也与裁决的审查标准相同,具体说,按正式程序制定的规章适用实质性证据标准,按非正式程序制定的规章适用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如果规章影响公民的重大宪法权利,则适用重新审理标准。法院经审查认为规章违法,可以直接判决撤销。

(三)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作用

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权力和制度,它以资产阶级的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为基础, 在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调整联邦和州的矛盾冲突,调整行政、立法、

司法三机关的关系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是:

一、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使得司法部门有权制约立法和行政部门,是实现“分权制衡”宪法原则的有力手段。从宪政结构的三个层面即国会与总统的关系、联邦与州的关系、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上可以充分看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平衡作用。这种司法审查权保障了三重分权,维护了宪政结构,促进了美国政治及政治形态的发展。

二、联邦最高法院利用司法审查权,通过对一系列重大案件的判决,调整了中央与州的分权关系,扩大了联邦权力,限制了各州权力,确立了联邦中央在宪法明确规定的权限内至高无上的国家主权原则,维护了宪法的最高权威。

三、联邦最高法院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演变,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的状况,灵活地解释宪法,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经常被联邦最高法院用来作为司法审查依据的宪法条款主要有“法律的正当程序”条款,“贸易”条款、“平等保护”条款等,最高法院在不同的时期根据需要赋予它们以新的解释。

(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的比较

我们学习一个国家的制度不仅仅是为了认识和了解别国的特色,更重要的是希望对本国的发展有所借鉴。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说是世界上较为成功的宪法司法制度,它对我国的宪法司法化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并不乐观,甚至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宪法并未真正进入司法领域。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将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的相比较,以更清楚地认识问题所在。许多学者都对这个问题做出了一定研究,列出了十多条的差异,我认为较为重要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质性差异

我国的司法审查权一是只能依法行使,二是要以行政法规为依据,因而仍然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的法律监督,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司法审判权和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制衡关系,对行政机关的制约作用是有限的。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对立法权的审查,我国的司法审查没有对立法行为的审查权,不存在司法审判权和立法权的制衡因素。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既可以对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也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则实现了司法对立法和行政行为

的制衡作用。

二、职能上的差异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职能作用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监督行政机关是否在程序和实体上违法,不对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只是名义上的司法审查,而非本质意义的司法审查,不存在对行政行为的制约。更不存在对立法行为的制约。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可以行使撤消权,因而是实质性审查,能真正发挥制衡作用。

三、作用上的差异

我国司法审查针对的目标是个别行政案件,纠正的是个别行政机关的个别执法行为,对本地区其他行政机关和其他地区的行政机关的警示作用不大,社会影响不大。美国司法审查针对的是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对全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社会影响巨大,而且在全世界产生巨大震动和影响。

四、实际效能上的差异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使用频率高而发挥作用小,不仅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审查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不仅没有有效制约违法行政行为,有时甚至成为违法行政行为的保护伞。就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而言,自我满意度和群众满意度均不高,但是法院判决维持率极高,使人们几乎丧失了行政诉讼的信心。背离了设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宗旨,抹杀了立法借鉴的先进性。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使用频率低,而发挥作用大。到现在为止,美国司法审查程序虽然只启动了几次,但不仅在国内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发挥了有效的制衡作用,而且在国际上引起了法制进步国家的纷纷效仿,引导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国际化。

司法警察集训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强制武装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最终得以实现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指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对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光荣任务,要在复杂的环境和压力下不断发展,就必须大力加强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队伍管理建设。

一、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的意义。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的重要警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挥和管理的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司法力量。他在人民法院建设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我国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这支队伍的管理,其意义在于:首先,有利于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责权能,明确警务活动目标,从而使警员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保证勤务的完成。其次,有利于调动警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使司法警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再次,有利于提高警员的综合素质,促进警务人员廉洁奉公、严格执法促进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廉政建设。第四,有利于保持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革命化。

二、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中存在的问题。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199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的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

1.管理体制不畅顺。

《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从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双重领导。自1998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分别设立的独立的法警机构。但在具体运作中,队伍的集中管理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有的法院根据本院工作需要将司法警察队伍中的精干力量抽调到执行、立案等其它庭室工作,削弱了司法警察的力量,从而使法警机构不能发挥其正常职能作用。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但实质工作中什么也管不了,造成了司法警察上下级之间指挥脱节,管理分散,导致了警容警纪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2、司法警察队伍中人员年龄老化,警力严重不足。

根据[(1992)人发35号]文件的要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比例必须达到本院在编干部的12%,目前许多法院并没有达到这一要求。以某法院为例,如按干部总人数12%的比例该院应配备司法警察12人,现实有警员7人,且其中有四人被抽调到其它庭室工作。从该院经院年龄结构上看,40岁以上的2人,30-40岁之间的3人,20-30岁之间的2人,平均年龄35岁以上,队伍年龄结构趋于老化。由于队伍中人员结构的不合理,严重的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素质建设和警务的完成。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司法警察的职能不断增加,这种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愈来愈不适应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要求。

3、司法警察内部管理不到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其性质决定了要对其加强管理,严格要求。笔者发现部分法院司法警察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特别是对聘任制法警管理问题尤为突出,这也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近几年来,为缓解司法警察队伍中警力不足的问题,不少法院从社会上招聘了一批合同制法警,将他们吸收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由于这部分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一,在对聘任制法警工资待遇低的情况下,加之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在某些方面损害了司法警察和人民法院在社会上的形象。

4、司法警察队伍的相对稳定性较差。

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性与否,直接影响着法警战斗力的有效发挥。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于司法警察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方面认识上的因素,认为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处于次要的,不被重视的地位,其工作没有法官的工作那么神圣和重要。殊不知,如果没有法警工作的保障,审判工作也就无法正常进行。由于这种错误意识的存在,导致部分干警不能安心工作,千方百计想调离法警队伍,影响了法警队伍的建设,影响了正常勤务的完成。

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建议。

1、落实“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

“编队管理、双重领导”既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也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的组织保障。针对目前仍有部分法院司法警员管理分散的局面,认真落实编队管理的机制,着力解决警力相对不足的问题,最大限度的发挥法警队伍的整体战斗力。落实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使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之间的指挥相互衔接,做到统一指挥,令行禁止,努力建设管理正规化、科学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2、加强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警员的整体综合素质。

司法警察执行的是一项特殊的司法任务,这就要求每一位司法警察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针对目前法警队伍中警员素质参差不一的现状,制定培训计划,强化培训力度。首先,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全体司法警察人员的头脑,使每个司法警察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其次,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质量标准》的要求,从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训练,不断提高司法警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成为一支经得起考验的司法武装力量。

3、改革用人机制,保持职业化司法警察的相对稳定性、纯洁性。

针对目前有的法院法警队伍中警员年龄老化,警力严重不足的现状,理顺法警“进出口”渠道,积极探索用人机制的改革方案。根据99年10月下发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28条的要求,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可面向社会招用聘任制法警,对聘任制法警的录用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选拔,保障法警队伍中所进人员的质量。同时也要对现有的司法警察进行清理整顿,把那些素质低下、品质不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人员、以及不能适应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清理出法警队伍,保证司法警察队伍的纯洁性。

4、努力改善警务装备和司法警察的生活条件。

司法警察集训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具有国家刑事法律强制力的司法武装力量,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实践证明只有坚持政治建警,科技强警,从优待警,努力提高法警队伍整体素质和保障能力,才能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警察队伍,才能更好地维护检查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和服务检察办案工作。

一、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各项检察工作中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要求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也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进一步加快人民检察院改革步伐,全面推进检察工作改革也势在必行。

1、办案的保障作用新时期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具有强烈的对抗性。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有的以死相要挟;有的趁办案人员不备逃跑、自杀、自残;甚至用武力袭击办案人员。为了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这就要求司法警察运用其警务技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办案工作的顺利。

2、法律的震慑作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领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这些规定赋予了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一定条件有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利,是其他检察人员所不可替代的,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特有的对犯罪分子或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

3、内部的监督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保障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必须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制约。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实行捕、诉分离,办理自侦案件实行侦、捕、诉分离,各部门既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约。司法警察受检察官指挥,将检察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检察官违法办案有权提出纠正,这样,既有效地保证办案工作依法进行,又防止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4、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司法警察在办案中,可以运用其警务技能有针对性地将保护现场、看管、执行传唤、拘传、查找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有序进行,这样能使办案更专业,也能减轻检察官的工作压力,检察官就有更充足的精力投入到案件的突破口、证据的固定和案件的质量上。检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使办案的效率、质量都得到提高。

二、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目前存在的不足当前,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从总体上来说是好的,能够积极主动有效地参与检查办案工作,在保障和服务检察办案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不足:

1、有的院只重视检察办案工作,而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时间少,知道少,检查少。

2、部分院在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上名额不足,司法警察老龄化,编制不齐,造成警力严重不足。

3、未能严格实行编队管理,警务技能差,警务装备落后,部分法警分散在各业务科室,不能行使其专业职能,直接影响司法警务工作的开展。

4、对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认识不到位,司法警察的政治地位和职能作用得不到保障。

三、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1、加强文化学习和警务技能训练知识文化和警务技能是司法警察工作的基础,强化学习训练是提高法警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坚持定期化、警察化学习训练是巩固提高技能素质的重要保证。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司法警察的警力需求越来越强,要求越来越高,司法警察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提高各方面的素质,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力的工作能力,是检察工作的需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既受本院检察长的领导,又受上级检察院法警部门的领导。行使协调警务制度,是上级院对下级院司法警察队伍进行领导的有力手段,可以解决执法过程中警力不足问题,并能集中优势警力进行一些大型的执法活动。同时可以体现司法警察大局意识、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优良作风。其次要加强警务装备建设和管理,提高保障能力。警务装备是法警执行任务、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只有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与精良的装备有机的结合,配上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管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再者要加强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法警业务素质。在平时的工作中可以通过网上学习、研讨、组织到公安、监所等单位学习经验,向他们学习警察知识、警务技能,使干警熟练掌握法警职责、检察业务、办案程序等。

2、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培养良好作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是保障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后盾。这一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只队伍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因此,要对干警进行警魂教育,引导广大司法警察紧紧围绕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履行工作职能。在保障检查工作中,扎实肯干、任劳任怨;在参与执法工作中,耐心、细致、机智、灵敏;在处理突发事件时,雷厉风行、英勇顽强;生活作风上,要端正人生观和价值观,廉洁自律,艰苦奋斗,积极向上,一身正气,树立良好的司法警察形象。

司法警察集训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法发[2004]14号)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 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手持探测器作

1 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

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第五条 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 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2 第八条 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第九条 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 (一)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 (三)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四)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 第十条 对人身的安全检查

(一)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设在安全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

(二)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三)人工检查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查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要平稳、均速;进行手工检查时,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

3 均匀;

(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应进行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物品。 第十一条 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一)配有X射线探测设备的法院,应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探测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还应用手工方式进行当面开包检查;

(二)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注意发现夹层;

(三)对包(袋)等被检查物检查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或弄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注意妥善放置;

(四)对有疑点的物品,要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协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第十二条 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 (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

4 (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人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十三条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有擅离岗位、懈怠、渎职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司法警察集训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抓学习、长本领,正风气、树形象,讲规矩、严管理,勤政务、出效率为主要内容,切实解决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机关工作效能明显提高,使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努力形成“规范执法、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二、需要整改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近年来,我局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解放思想、改变观念、依法行政、提高效率、改变作风、服务群众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离“三个代表”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意愿还有距离,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此,我局将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纳入当前正在开展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注重用先进性教育来促进行政效能建设,用提高行政效能来检验学习教育效果,做到互促互进,实现良性互动。通过全面查摆和重点查摆相结合、开门纳谏查摆和自查自摆相结合、单位查摆与个人查摆相结合的办法,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民主生活会,设置投诉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走(请登陆政法秘书网)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评议员等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泛听取了各方面对市司法局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一)对局领导班子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1、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领导班子再接再厉,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努力为国家为人民做实事、做好事。

2、局领导班子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监督指导基层工作,多批评、多指导、多提意见。

3、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提高领导干部工作能力,树立领导干部威信,提高领导干部整体素质。

4、希望领导班子成员支持村级调委会工作,多到村调委会指导工作。

5、希望领导班子成员更好地为基层提供合理化决策和建议,以便充分发挥村级调解组织的作用,构建和谐农村。

6、希望局领导班子成员多下基层,解决基层存在的实际困难。基层资金缺乏,没有交通工具,下乡困难,请领导对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助。

7、建议局领导班子加大领导力度,树立司法行政良好形象,把司法局建设成一支过硬的队伍。

8、建议局领导在政策上对基层给予支持,多出台一些有利于基层发展的政策,并协调当地政府对司法行政给予倾斜。

9、建议局领导多深入基层,与区县主管领导多沟通、勤联系,积极争取区县领导的支持,在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方面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10、希望局领导对机关内部及下属单位要一碗水端平。

11、希望能为本系统年轻同志创造一些深造机会。

12、领导班子成员应把学习体会笔记让基层人员观摩,达到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效果。

13、加强装备、车辆使用管理,积极推行公务用车的改革制度,禁止公车私用。

14、严格财经纪律,提高个人素质,杜绝各类跑、冒、滴、漏,大兴求真务实作风。

(二)对律师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1、要严格律师管理制度。

2、加大对执业律师的行政管理力度。

3、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督导检查,加强业务学习,服务于民。

4、加强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素质建设。

5、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建设,做到名符其实。

6、建议多与各律师事务所联系,深入到所,切实与所探讨建立一种能够长期发展的机制。

7、应该规范律师执业环境。

8、建议能够组织各律师事务所与其他地市、省直律师事务所进行交流,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三)对公证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1、加大对公证处干部业务素质的培养。

2、加强对公证质量的监督及证后跟踪。

3、加强对公证处督导检查力度。

(四)对劳教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1、经常检查劳教所工作,严防不公正执法。

2、劳教工作要进一步提升教育改造质量。

(五)对基层司法所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1、希望能尽快落实乡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特岗津贴,配齐配强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力争实现乡司法所垂直管理。

2、司法所人员太少,编制是两人,其实是一人一所,工作起来力不从心。

3、司法所办公条件太差,需上级领导帮助解决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统一着装问题。

4、提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的物质待遇,创造拴心留人、稳定队伍的良好环境。

5、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作用需要加强。

6、对基层司法所的正规化建设,有待于市局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

7、多为基层争取一些装备。

(六)对法律援助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1、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

2、法律援助工作要关注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正。

3、法律服务要面向基层,切实解决群众困难。

4、落实基层法律援助中心的办公用房问题。

5、法律援助要真正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群众。

(七)对党组织及机关干部的意见与建议:

1、机关要进一步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2、加强机关干部服务意识,坚定理想信念。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树立廉洁自律意识。

4、落实行风责任制,从实际出发,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5、上级党组织应该组织所属党支部主要成员进行培训。

6、上级党委应利用节假日组织基层党员参观革命教育基地或组织观看一些历史革命影片,把基层保先教育搞得丰富多彩。对党员的管理教育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必须坚决克服形式主义。

(八)对法制宣传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1、法制宣传要更新形式,注重实效。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保证普法工作经费。

3、巩固教育成果,加大力度对农村、农民宣传法律知识,让老百姓懂得自己的身边遇到什么事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有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服务理念淡薄,服务观念显失,不能换位思考,对自身的地位和作用缺乏正确认识,从而造成社会责任感淡漠,服务意识淡化,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从而影响了机关的效能。二是有的干部思想僵化、固步自封,总认为自己的部门职能较弱,求稳怕乱,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工作中畏首畏尾,得过且过。三是管理规章制度的不够健全,造成少数工作人员作风松散,纪律松驰和工作不作为的问题。四是监督机制还缺乏严肃性,监督的合力还没有形成,且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监督的实效没有真正体现。针对这些问题和根源,迫切需要通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加强全体机关干部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干部业务素质,转变机关作风,同时加强宣传,争取各级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开创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三、落实措施,扎实整改,确保实效

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政府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工作效果和工作效益。

(一)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切实解决作风不实际问题。是否把求真务实体现到各项工作中去,是衡量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作风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当前,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尤其需要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具有强烈的时代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求真务实的精神牢固地树立起来,想问题、做事情,坚持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把工作的着力点真正放到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上,放到研究解决制约工作发展的紧迫问题上,放到研究解决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上,坚持以求真务实精神去抓落实,并在抓落实的实践中不断提高坚持求真务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一是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的要求,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开展宗旨观、权力观、利益观教育,确保牢固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使诚实守信、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成为机关工作人员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二是要有计划地抓好干部队伍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干部队伍的政治信仰、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建设,使机关工作人员熟悉业务知识,精通本职工作,具有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处理各类矛盾和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深入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文件,加大机关管理力度,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大力倡导雷厉风行、速决速行的作风,使机关工作作风切实转变。

(二)抓好制度建设,切实规范机关行政行为。按照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执政为民的要求,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完善性原则,切实抓好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比较完善且操作性较强的行政效能建设制度体系。一是行政决策制度。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对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部门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关系全局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决策责任追究。二是机关办事制度。针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妨碍和制约工作发展的各种因素,从本部门、本单位的基本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出发,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以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以承诺制明确管理和服务要求,以公示推行政务公开,以开门评议强化民主监督,以失职追究制严明纪律。三是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划分机关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的事权,建立健全公文处理、会议管理、绩效考评、财务管理、后勤保障、廉政建设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工作规则和行为规范,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使整个行政管理体系规范、有序、高效运作。

(三)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要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推行限时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窗口单位要全部建立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首办责任制”,工作时间实行全时制、着装、挂牌服务。公证处要采取有力措施,整合公证机构和人员,消除不公平竞争的弊端,强化目标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接待群众咨询要做到一次性说清说全办事的要求,对群众办证,凡是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做到“证件齐全,一次办成;证件不全,一次说清,两次办成;两次办不成的,服务上门”,不断提高一次办成率。律师事务所要认真落实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的有关要求,全力抓好“七个规范”,健全完善“六项机制”,不断推进律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律师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形式,推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建设,力争在市直部门和大型企业中建立一批公职、公司律师单位,并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要继续落实律师诚信等级评定制度和诚信档案制度,不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强党员律师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使党员律师成为律师队伍中的“标杆”和“旗帜”。对法律服务工作中“顾而不问”、“代而不理”、交钱不办案、办“人情案”、办“关系案”以及违规收费等现象,要加大监督查处力度,投诉举报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法律援助中心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下大力抓好机构建设、经费保障和工作运转。要建立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逐步解决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要将“12348”法律服务专线并入法律援助机构管理。通过法律援助,让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得到法律的救助,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劳教所要按照“四无”标准,加强安全防范,严防劳教袭警、脱逃、伤害他人等所内重大案件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继续开展执法大检查活动,重点解决打骂、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问题,杜绝各类违法现象。已经建立起来的所务公开、所长接待日、聘请执法监督员等制度措施,确保长期坚持,有效运行。法制宣传工作要更新形式,注重实效,克服做表面文章和形式主义。充分运用“12.4”法制宣传日这一有效载体,组织好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各级、各类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制咨询和法律知识竞赛;在巩固办好张家口晚报“实用新闻/法治栏目”版、张家口电台“律师在线”和互联网“河北法治张家口频道”的同时,增设专题电视栏目。进一步发挥好流动宣传车、宣传橱窗、板报等宣传阵地的作用。继续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农村普法“三进家”活动,加大普法服务三农力度。司法所建设要认真落实省厅《20042005年规范化司法所建设规划》和市委、市政府[2003]

56、57号文件精神,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今年建所率必须达到100%,且全部纳入县区行政机构编制序列;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落实司法所长的副科级待遇,并全部实现垂直管理。法制教育、司法考试工作要热情服务学员,搞好各项教学准备,不断改善教学条件,创新教学方式。要按照规定组织学员培训,着力提高教学质量。局领导班子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督导基层工作,解决基层存在的实际困难,为基层办实事。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威信。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按时上下班,严格组织纪律;爱岗敬业,热情服务;严格执法执纪,不循私情,公正、公平、公开;接待当事人要有礼貌,杜绝“冷、狠、硬、推、拖”等不良作风;自觉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不做有损于社会公德和法律的事;注重仪表,维护形象,顾全大局。

(四)继续深化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政务公开是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腐败的有效措施。各级各部门都要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继续坚持“一岗双责”和“抓好行风是称职,抓不好行风是失职”的要求,研究制定行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加强督查督办。特别是向社会和人民群众承诺的事项,要逐项督查到底,发现问题,及时查处。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能够公开的都要向社会公开,使政务公开成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务公开的重点是人权、事权、财权、物权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的重点是工作内容、工作职责、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服务标准、办事结果、办事时限、工作纪律、监督投诉渠道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赔偿标准等。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关注的劳教、戒毒、法律服务等项工作,要定期公开、阳光作业。在机关继续推行首问责任制和局长接待日制度;对劳教所在教人员的加减期、办理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全部实行所务公开;要规范劳教执法工作,杜绝权钱交易、徇私枉法问题的发生。继续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中聘请行风监督员,从农村、企业、社区等基层单位聘请行风信息员,从而形成行评员、监督员、信息员、督办员“四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凡是群众举报的问题,都要明确专人,迅速调查落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五)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要严格执行《张家口市司法局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落实好会议申报、审批制度,进一步大力压缩会议,控制会议规模,尽量缩短会期,提高会议质量,确保会议效果。要坚持行文确有必要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机关发文,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加快公文运转速度,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要严格规范面向服务对象的办班行为,做到能发文件解决的坚决不办班,以会代训能达到目的的坚决不办班;确需办班的,必须履行严格报批手续。要进一步树立良好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克服文牍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强化监督机制,严格考核奖惩。要把行政效能考评列入机关政风评议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机关日常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认真总结行政效能建设的经验,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奖廉罚贪的原则,积极探索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效能考评办法。机关效能建设考评要突出履行职责、实现目标任务的实际绩效,坚持组织考核与行风评议相结合。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要突出履行职责、工作效果、廉洁从政,坚持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领导考评与群众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要充分运用行政效能考评结果的激励作用,坚持关键岗位“一年一评议,三年一竞争,五年一轮岗”的制度,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年度工作目标。

司法警察集训心得体会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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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违约金司法解释具体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住房合同双方,在一方违约时根据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居间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中介”。中介在房东和居住人之间收取一定的中介费,并不干涉局将合同违约问题。住房合同中那么关于居间合同违约金司法解释具体包括的内容有哪些?请看以下赢了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内容。

一、居间合同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二、合同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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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三、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l)、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 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 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 人,给委托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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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间而成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交易惯例。

(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当然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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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居间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居间人给委托人提供机会或者渠道,委托人会向居间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但并不会干涉委托人与第三方签约住房等问题,居间合同违约的主题是房东与居住人之间所存在的违约问题,如有一方出现违约问题,按照规定收取一定违约费。以上就是居间合同违约金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如还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做进一步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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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ingle.com/l/wq/690061.html

 南京高淳县04年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http://s.yingle.com/l/wq/690060.html

 诚信,贸易路上第一课

http://s.yingle.com/l/wq/690059.html

 2004诚信生产科学消费鸡精研讨会

http://s.yingle.com/l/wq/690058.html

 富豪“落马”与致富神话

http://s.yingle.com/l/wq/690057.html

 一起典型的赖账案(2) http://s.yingle.com/l/wq/690056.html

 政府诚信也是政绩 http://s.yingle.com/l/wq/690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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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听会“飞”的老总侃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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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窝点竟有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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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推行网上卖家诚信承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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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铁十六局诚信经营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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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诚信为本的道就是商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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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交会企业品牌和信用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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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客户会是骗子吗 http://s.yingle.com/l/wq/690048.html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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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音信用危机中走马换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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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叫卖“考研试题”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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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在也创名牌(1) http://s.yingle.com/l/wq/690044.html 揭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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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精明商贾因何误踩“接站”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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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前靠50万元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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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第三大会计事务所遭封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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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诚信企业可能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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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支招破解信用卡盗刷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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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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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都要讲究诚信 http://s.yingle.com/l/wq/690036.html 标普维

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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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诚信也是一种投资 http://s.yingle.com/l/wq/690034.html 有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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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骗子,我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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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宝洁之路 http://s.yingle.com/l/wq/690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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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广州市不良信用“合同欺诈公司”名单 http://s.yingle.com/l/wq/690030.html

   是价格折扣 http://s.yingle.com/l/wq/690029.html “借打”手机陷阱 http://s.yingle.com/l/wq/690028.html 假港商谈生意,“出老千”骗巨款 http://s.yingle.com/l/wq/690027.html

 杭州多家酒店掌门人涉嫌酒水贿赂案 http://s.yingle.com/l/wq/690026.html

 2003年中国冲击信用缺失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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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AAA级广告信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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