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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历程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6-01-071

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历程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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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历程范文第2篇

一、基本情况据调查,至2004年底全市已有各类农村合作组织1055个,拥有成员14.3万人,辐射带动农户20.1万户。其中运行较好的合作组织(成员30人以上,辐射带动50户农民以上)464个。2004年,全市农村合作组织共代销农产品59万吨,代购农用物资3.75万吨,年内销售收入达到7.89亿元,盈余5616万元,组织成员人均增收500元以上,比其他农户收入高出10~15%。历城区张而草莓协会被农业部命名为全国百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单位;章丘市食用菌协会连年被评为“山东省先进农研会”。从组织方式看,我市农村合作组织主要分为五种类型(以运行较好的464个合作组织为样本分析,下同):一是大户领办型 。由农民经纪人和种养殖大户利用自身生产、经营、购销优势领办。这类合作组织共有327个,占总数的70.5%。比较典型的是济阳县孙耿镇东盐村养猪协会,该协会1999年9月由养猪大户刘成海发起组建,现已发展会员400多个,带动章丘、商河、临邑、齐河等地的养猪大户2000多户。协会与济南、上海等地的几家大型猪肉加工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年销售商品猪3万多头,会员户均增收6000元以上。二是农技部门领办型 。依托乡镇农技服务部门建立,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等系列服务。这类合作组织有63个,占13.6%。如平阴县平阴镇肉羊合作社,2003年4月由镇畜牧兽医站牵头组建,现已发展社员600户,户均增收5000多元,群众和社员赞誉“入社养羊,一只保吃粮、五只上学堂、十只盖新房、百只奔小康”。三是龙头企业带动型 。由龙头企业牵头发起,组织农户共同参与的一种经济利益联合体。这类合作组织共有16个,占3.4%。如槐荫区蔬菜加工协同协会,由樱龙食品公司牵头兴办,发展会员120个,以订单形式组织1000多户农~合生产、加工、销售圆葱、牛蒡等蔬菜,基地面积发展到5000亩,年出口创汇300多万美元。四是专业协会型 。依托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农产品,经政府部门审批或农民自发组织而成立,对内提供技术指导,对外推销产品、开拓市场。这类合作经济组织有28个,占总数的6.0%。如1997年组建的历城区董家镇张而草莓协会,产品销售网络覆盖北京、天津等国内20个大中城市,现有会员200个,日均销售草莓4-5万斤,会员户均年收入4.5万元。五是股份合作型 。采取股份合作的形式成立,对外一般称为公司。这类合作经济组织共有30个,占总数的6.5%。如长清区万德种子专业合作社成立于1998年,现有社员8000多户,合作社资本总额71.66万元,分8334个股份,每股50元,集体入股30万元。这个合作社的建立极大地带动了当地玉米制种业的发展,目前已形成制种基地3万亩,社员户均增收1000多元。综上所述的各类合作组织,不论层次高低和辐射面大小,都带动了当地特色主导产业的发展,盘活了农产品市场流通,加快了农业标准化、集约化步伐,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发展势头不错,但还存在 一些问题和困难,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社会不同层面对合作组织的性质与发展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存在“合作制过时论”、“经济条件论”等错误看法。部分基层党委政府特别是村级组织认为合作组织发展是农民自己的事,政府和集体不宜插手干预,存在“缺位”、“错位”的问题,合作组织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许多实际困难还难以靠自身力量解决。同时,少数农民担心加入合作组织是“重新入社”,心存疑虑,积极性不高。

2、管理比较混乱 。目前合作组织还处于多头管理状态,缺少统一的管理协调机构。许多合作组织由于怕麻烦、怕“双重收税”不愿登记。全市登记注册的合作组织只有126个,仅占总数的27.2%,其中在工商部门登记的40个,占登记总数的31.7%;在民政部门登记的63个,占50%;在农业部门登记的23个,占18.3%,登记的名称也不尽规范。这就使许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自身的合法性令人质疑,其市场主体地位在交易中也不被认可。

3、内部运作不规范 。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引导,合作组织在内部运行机制上呈现多样性。一是章程不规范,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没有章程,只签订了协议或合同。二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三是与社员利益联结不紧密,组织成员眼前利益较重,存在好则合、不好则散的现象,缺乏长期发展的思路和打算。

4、外部环境不宽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关心、扶持合作组织发展的力度还很不够,缺少明确具体的优惠政策和规定,上级的一些扶持措施也难以落到实处。由于多数合作组织法人地位不明确,金融机构不愿贷款给合作组织,合作组织在市场经济的博弈中发展缓慢。

三、对策与措施农村合作组织作为一种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农民自身需求而发展起来的新型市场主体,亟需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

1、统一思想认识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对现行的农村双层经营管理体制的发展和完善。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复杂的市场环境,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家庭经营“两个不能有效对接”,即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不能有效对接、分散生产与产业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不能有效对接的有效途径。在当前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不健全、工作难度大的现实情况下,合作组织在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服务中,把最新的市场信息和技术成果带给农民,有效弥补了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社会化服务滞后的缺陷,解决了单家独户 “ 办 ” 不

了,基层组织 “ 统 ” 不了,政府部门 “ 包 ” 不了的诸多难题。各级各部门应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合作组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关心、支持合作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合作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扶持合作组织发展,农民受益最直接。建议尽快制订出台我市《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合作组织的发展。各级政府应在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金融部门要给予信贷支持,帮助其解决资金困难;税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和落实相应的减免税政策。今年可选择10个运作较规范、经济效益高、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合作组织给予重点扶持,发挥其示范带动效应,提高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整体水平。

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历程范文第3篇

摘 要: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结合典型调查的结果,研究了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快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天津;现状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指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要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较好地满足了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需要,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组织化的平台,并取得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规模效益[1-2]。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天津市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1 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农民合作的紧密程度,可以归纳为3种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从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典型形式,笔者将其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简称合作社。

1.1 发展规模

随着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天津市各项配套政策逐步完善,合作社进入了规范发展、依法发展的新阶段。特别是2014年10月1日天津市正式实施《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通过创新发展模式、优化配套服务,全市农民合作社的数量迅速增加。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底,天津全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有4 150家,辐射带动农户35万家。

从行业分布看,合作社的发展已经逐步拓展到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林果业、农机、土地流转、植保等多个行业,其中以分布在种养殖业为主,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社数量占合作社总数的比重约为59.18%,从事畜牧业的合作社比重约为16.41%,两者合计为75.59%(表1)。从合作社服务的领域看,合作社从向成员提供附加值较低、单一环节的生产服务正逐步向高效益、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方向发展。合作社,特别是联合社,经营范围从农副产品的生产延伸至加工、储藏、运输、包装、销售全过程,包括相关品种的引进、技术咨询服务等。全市开展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合作社占合作社总数的38%;仓储、运销、加工等较高层次服务为主的合作社占32%;生产服务为主的合作社占30%。2013年以来,天津市试点建立了12家整村建制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累计入股土地面积达到试点村土地面积的92%,农民带地入社达到了试点村农户数的93%。

1.2 发展类型

天津市合作社主要有4种类型。一是能人牵头型,主要是依托农村专业大户、经营能人,利用其生产、经营、购销等优势组织农民组建的合作社。天津市大多数合作社属于此种类型,占全市合作社总量的82%。二是村级组织引导型,是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号召,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或特色农产品(如武清区大黄堡、上马台的水产养殖;汉沽茶淀镇的葡萄种植;静海县西翟庄的枣树种植、团泊的水产养殖),组织从事专业生产的村民自愿加入成立的合作社,此类型占全市合作社总量的9.2%。三是涉农企业参与型,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其加工、品牌、营销等优势组织农民组建的合作社,占全市合作社总量的4.6%。四是技术部门领办型,即依托基层农技部门,利用其技术、服务等优势组织农民组建的合作社,占全市合作社总量的3.4%。

2 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天津市合作社的数量增长较快,但总体上来看,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经营规模小、规范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

2.1 合作社整体数量偏少,组织化程度不高

截止到2012年底,天津市农民合作社有3 000多家[3],而同期北京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 179家[4],资产总额60.6亿,总收入76.8亿元。按照市级合作社、示范社的标准要求,天津市规范化程度高、综合作用突出的市级示范社和市级社分别只有24家和154家,分别只占合作社总数的0.9%和6.4%。全国省级示范合作社占合作社的比例为10%;2012年6月底公布的600家[5]全国示范合作社中天津市只有5家,仅领先于新疆建设兵团和西藏,而同期的北京、上海均为12家。

合作社组织规模偏小,导致农产品生产规模较小,缺乏市场影响力。调研中发现,相对于大企业、大客户成千上万吨的需求,大多数的合作社存在产品质量不统一,数量过少,品种单一的问题,远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6]。

2.2 合作社融资难,缺乏高素质技术和管理人才

调研中发现,由于入社农户本身的收入低,出资有限等原因,目前大多数合作社发展面临自有资金不足的问题,但也是由于以上原因导致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给其贷款时缺少抵押物品或必要的担保,或是贷款手续繁杂、授信额度低。

目前,对于合作社来说,科技人才数量明显不足、总体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不但需要懂得生产技术、市场销售、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人才,还急需复合型管理人才[7],这是当前许多合作社所面临的发展“短板”。调研中发现,通过对黑马、曙光、清水园、军亿达等多家不同类型合作社进行访谈调研,各合作社负责人均把科技人才缺乏作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关键因素。合作社地处郊区县,工作生活环境、各种待遇与城市相比差距较大,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再加上受薪资待遇、发展前景、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合作社很难招到人才,更难留住人才。

2.3 合作社品牌优势弱,市场竞争力不强

受资金、人员素质、专业技术等条件而限制,多数合作社对发展生产的再投入扶持不够,从事农产品加工和新兴产业开发的能力不足。只是简单从事农产品的初级生产和销售,产品级别层次低,致使专业合作社上档次、上规模难度大,发展后劲受到局限。农产品种植、禽畜养殖等同类型、同行业、同领域合作社创办较多,缺乏加工、销售、精包装等配套产业支持,产业链较短,农产品加工深度不够、附加值低,导致农民获利较少。

对品牌使用还存在误区,大部分合作社缺乏商标注册、保护、拓展、包装等相关知识,对品牌认知不深、反应不敏感,不能充分利用品牌进行业务洽谈、销售产品、提高价格、开拓市场、树立形象等。调研中发现,有些合作社虽然申请了注册商标,但担心商标被乱用,影响合作社信誉,生产产品不用商标,造成了部分农产品商标资源浪费,或处于闲置状态。此外,部分专业合作社广告意识淡薄,对自身品牌缺乏深度包装,宣传不够,致使品牌知名度低、获利能力不强。

2.4 合作社制度尚不健全,管理运行有待规范

目前,天津市合作社在人员构成、出资方式、资源分配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调研中发现,一是成员构成“家族化”,组织能力较弱。合作社成立之初,成员多是本村的亲戚朋友,内部管理制度缺失或仅停留在“应付”工商注册登记上,合作社逐步演变成“准家庭式”组织。二是出资方式不规范,成员利益不对等。由于合作社不需要验资,对实物出资不需要评估,客观上造成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现象;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大多合作社不按照章程实行权利共享、资源分配,而是呈现出“大户”为了自身利益组织生产经营、其他成员服从的状态,失去了合作的本意。三是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利益关系不紧密。成员之间的合作意识不强,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有利则合、无利则散,缺乏合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致使可持续发展能力差。

3 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

3.1 支持农民开展股份制、资金互助、农业服务等多种类型合作

在现有专业合作为主的基础上,鼓励农民以土地、资金、劳动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建立“农户+股份制合作社+市场”的组织模式,通过生产要素入股的形式,让农民与合作社间建立起关系更加牢固、结构更加合理、要素更加丰富的联结方式,强化合作社内部凝聚力,提高农民投入合作社生产管理的积极性,增强合作社发展后劲,为农民各类生产要素的升值转化提供更多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试点开展资金互助,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通过吸收农民股金成立资金互助合作社,互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合作社成员农民改善农业生产设施装备和开展二、三产业创业的资金需求。大力支持农民创建农资购买、农机服务、技术支持、流通配送等服务型合作社。

3.2 引导“强强联合”大力支持发展合作社联合社

鼓励合作社以生产、销售、加工、服务等为纽带,建立跨村、跨乡镇、甚至跨区县的合作社联合社,充分借助合作社这一主要生产组织经营方式,最大限度地让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民参与进来,把“小散弱”的合作社组织起来。通过联合社的形式,将同类型、同专业的合作社做大做强,推进不同类型、不同专业合作社的优势互补,互促发展。重点发展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区域性销售联合社,实现区县范围内的产销统筹协调,解决现有单一合作社农产品类型少、持续供给保障不稳定等问题,切实满足农产品直供直销对产品类型及供给持续性的要求,提高农产品深加工比重和水平。

3.3 改善提高合作社生产经营能力

3.3.1 完善运行机制 健全完善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引导合作社加强自身建设,促进科学管理,严格照章办事,实行规范运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建立独立的财务,并制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盈余分配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记录制度,围绕质量安全,抓好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产地和质量认证,努力提高合作社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建立健全品牌统一制度,要抓好合作社成员产品包装的统一和品牌的统一,整合品牌,形成品牌优势。

3.3.2 拓展服务功能 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鼓励合作社改良农田、引进新技术、“新特优”品种、自动化生产设备、仓储设施、信息化装备和运输车辆,切实提高合作社现代化生产能力。加快提升合作社市场营销能力[8],通过推介会、展销会等为合作社搭建营销宣传平台,支持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市场营销。塑造宣传合作社品牌优势[9],引导合作社依据有关质量安全要求,严格实施控药、控肥、控添加剂。鼓励合作社强化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督促合作社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标识制度和质量自控体系。支持合作社参与无公害、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等。加强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一批懂生产、会经营、善营销的农民合作社带头人,鼓励农技人员到合作社任职,打造一批合作社指导员队伍。强化成员培训,组织开展对成员进行法律法规、合作知识、农业科技、财务管理、农产品安全生产、市场营销等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培训。

3.4 健全合作社配套管理规范机制

加大对合作社经营管理的监督,强化监事会(监事)在合作社治理中的作用,确保合作社成员对经营情况的知情权,进一步健全完善合作社风险共担和利益分配机制。加大合作社财务监管力度,建立完整的成员个人账务。建立合作社注销机制,对不合法、不规范、不诚信、不经营的合作社进行清理整顿,提高合作社整体质量和社会信誉,让现有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更多地倾斜于发展规范、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合作社。试点建立合作社外部审计制度,对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外部审计,允许一定数量规模的合作社成员或债权人提出外部审计申请。在重点支持建立各示范社的同时,加快建立普惠性的合作社公用服务平台,统筹利用各类资源,为合作社提供资金、技术、管理、培训等综合性服务[10-11]。

3.5 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加强舆论宣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用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的宣传工作纳入农村普法规划,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广泛深入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了解其精神实质,增强农民群众的专业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的意识,大力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各级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强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产业发展方面成功经验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吸引更多的高素质技术和管理人才“办社”或到合作社任职。

参考文献:

[1] 董长海,张广智.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及发展探析[J].河南农业科学,2009(12):5-8.

[2] 哈斯,修长柏,史云生. 浅析农民专业合作社[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3(6):1-2.

[3] 张道正.天津农民合作社已逾4000家 辐射带动30多万农户增收[EB/OL].(2013-07-29).http://finance.chinanews.com/cj/2013/07-29/5097843.shtml.

[4] 徐田华.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当代经济管理,2013,10(35):33-37.

[5] 作者不详.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共600家)[EB/OL].(2012-07-06).http://www.gzny.gov.cn/zwzx/zwxx/2012-07-06/18652.html.

[6] 白剑.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代农业中的经营组织作用[J].山西农业科学,2009(9):79-83.

[7] 杜文静,赵慧峰. 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参加资金互助影响因素分析[J].天津农业科学,2013,19(12):27-30.

[8] 张颖,李丽君.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人才培养机制探析——以天津市武清区为例[J].科技管理研究,2014(8):148-152.

[9] 潘春霖, 王晓蓉,李凤菊,等.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发展现状研究[J].天津农业科学,2013,19(8):51-53.

[10] 张卫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基于启东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J].天津农业科学,2013,19(12):42-45.

[11] 宝宏. 关于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4(4):113,116.

[12] 许亚芬. 浅谈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对策及建议[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0(6):10-11.

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历程范文第4篇

摘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已有20多个年头。理论界及实际工作者已为之作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结果并不理想。目前各类组织普遍存在规模不大,覆盖面小,实力薄弱,稳定性差,农民参与热情不高,内在动力不足等问题。分析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之深层次原因,探索近期应采取的措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新型农舍组织;发展缓慢;症结分析;近期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小规模家庭联产经营的缺陷逐渐显露出来。自发成立各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共同应对市场风险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分散经营的农户的理智选择。

一、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涵义

1、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界定。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和农业产业化实践中,涌现出大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学术界把这一类组织统称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它指的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农业从业者为谋求、保护、改善农民共同经济利益而自愿联合起来的,在坚持不触动农民生产资料私人财产权和坚持自愿、公平、民主、互利等原则基础上,通过共同经营活动建立起来的农村经济组织。其内涵广泛,涵盖了各种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它是农民联合所有、成员民主控制、积极参与并受益的特殊的法人组织,其所有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成员,这是区分合作组织与其他资本控制或者征服控制的企业组织的主要所在。

2、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区别于传统农业合作组织。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称为“新型”,是相对于五六十年代传统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而言。…传统农村合作化过程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即通过合作化实现集体化的过程。传统农业合作组织,限制和取消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和家庭经营,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采用政治、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组织制度强制封闭,产权制度模糊不清;农民没有人组织和退组织自由,在生产决策、经营管理、产品分配等方面几乎没有发言权。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以现代西方农村合作经济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实际,为解决农户个体经营与大市场不相适应的现状发展起来的。它不触动家庭经营体制,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它是在新的层次和意义上深化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它是建立在农民自愿基础上,它的管理是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特征的。

二、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举步维艰

从1983年,党中央在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提出在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的设想,在20多年的时间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并没有形成大的气候,目前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普遍存在规模不大,覆盖面小,实力薄弱,稳定性较差等问题,而最关键的是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参与不够热情,内在动力严重不足。按照科协的统计,目前全国参加农协会的人数为620万,仅占全国农户的3.5%。按照供销社的统计,参加供销社系统组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人数为858万,占农户的4.8%。两者相加也不过8.3%。即使按照农业部门的估算,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万多个,带动农户4000万,也不过占全国农户的22.6%。从各省的发展规模看,情况也基本如此。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好的山东省来看,2003年山东省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359个,社(会)员126万户,占全省农户的6.2%,带动农户318万户,占全省农户的15.6%。到2005年底该省全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1126个,数量居于全国首位,入社(会)农户达到460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22%,大大高于全国9.8%的平均水平。河北省也是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快的省之一,到2004年底,河北省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694个,社(会)员106.5万户,占全部农户的7.4%。这些相比国外近80%以上的农民参加合作组织的比例,覆盖面仍较低,发展水平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之表层症结

1、立法相对滞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缺乏法律支持,其法律地位、性质等无法明确,权益得不到维护。法律的缺失,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运行中遭遇诸多问题。如由于大多数地区的工商部门对合作经济组织不予登记,合作经济组织只能在民政部门按社团登记,不能以独立经济实体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农民在销售产品、签订合同、解决贷款等方面存在很多困难,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地方社区和社会企事业等三者间的地位不平等。

2、农业政策存在偏差。我国农业早已进入“追求价格增长效益阶段”。1986年以后,我国大宗农产品已经自给有余,增产却不增收,农业发展本应适时转向“资本密集+农民组织密集”模式,然而农业政策还是“追求产量增长效益”。尤其近几年,鼓励外资企业收购大豆加工企业和在沿海兴办农业园区,将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国内市场拱手让给外国企业和农业组织,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被严重削弱,小农增产减收、减产减收、稳产也难稳收,正面临大面积破产的风险。

3、内在机制的制约。健全的内在机制是组织存在和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内在机制方面存在诸多问题。(1)组织规范化程度低下。受组织的自发性以及农民自身的社会意识、文化程度的制约,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很难产生科学、合理的制度规范,包括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组织规范化程度低下。(2)民主管理机制不健全。民主管理是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合作组织“民受益”的前提。而我国农村合作组织所产生的特殊环境,决定了合作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必须寻求来自政府或其他社会力量的庇护,民主管理机制很不健全。专事监督职能的监事会也多成为摆设,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设置。(3)利益分配机制存在问题。公平和最大限度的利益分配是所有组织成员参加合作组织的最初和最基本的出发点。目前分配机制不够完善,组织成员的积极性不仅没有受到鼓动反而被抑制。(4)自我发展机制尚待完善。由于缺乏相关政策和应有的体制环境,不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而散,资金匮乏,信息不畅,影响了内部的管理建设与外部的协调发展。而且由于农民的参与度不够、法律意识薄弱、自身素质较低等诸多原因,在经济交往中无法给人以稳定的预期。

4、文化环境的制约。受传统的小农意识影响,

农民接受教育程度又较低,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合作意识淡薄,信誉度差。同时,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仍存在某些误区,以为搞合作经济组织是走回头路,重新吃大锅饭,分不清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与过去那种大而全的统一经营模式的根本区别。由于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发育受到制约,直接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体。

5、缺少高素质的领头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需要有懂经营、善管理、具有较高威望和组织协调能力、同时又有奉献精神的带头人。而当前却有少数人或个别企业钻法律制度的漏洞,挂合作经济的牌子,坑群众利益,图个人或局部利益。

6、体制环境不顺畅。在我国现实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农村合作组织产生伊始便与政府部¨衍生出十分复杂的关系。合作组织主动寻求政府的支持,依托于各种部门甚至直接由政府来组织建立。行政介入管理,组织特性一定程度上发生变异,使得一些合作组织实际成为政府和部门的附属物,甚至成为这些部门有效行使其职责的组织手段,而且管理主体混乱,相互之间缺乏协调。

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之深层症结

1、公平与效率的两难选择。对于合作经济组织,穷人希望合作经济组织充满公平色彩,但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在竞争中求生存。所以,合作经济组织只能是劳动者在合乎国家法律及制度的前提下,遵循合作经济组织原则实现劳动的联合和资本的联合,通过资本的集中运营和劳动的分工协作,采用按劳和按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以改善劳动者经济状况的经济组织。而我们当今的合作经济组织多数是劳动的联合或以劳动的联合为主,相应地也仅仅采用按劳分配的制度,那样就会把合作经济组织局限在劳动的联合中,把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限制在公有的范围内。现实表明,没有资本的联合并以之为基础,任何社会生产将成为空中楼阁;历史也表明,把可以容纳多种产权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局限于劳动的联合中,将合作经济组织等同于社会大生产的一个车间,否认合作经济组织中存在的各种经济利益和产权关系,明显是苏联模式的翻版,是对合作经济组织内在含义的扭曲。我们认为合作经济组织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合作经济组织要发展壮大并同时对社员实行利润返还,就必须改善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甚至要不断提高社员素质,充分实现效率,马克思恩格斯也讲过合作经济组织要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要改善社员的生活。但我们的多数合作经济组织却长期盈利效率不多高,返还很少,越合越穷,致使今天人们还谈“合”色变,将合作等同于“大锅饭”。

2、意识形态流变造成的内在不协调。中国的合作思想和理论主要是一种舶来品。建国前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依托西方的社会经济理论,建国后的合作经济组织则仿苏联模式。国外的社会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的传统、习惯、观念之间,不仅存在距离,可能还有难以弥合的鸿沟。同样,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理论要为农民所接受,也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何况,我们接受并用作指导的合作理论不一定完全符合马列主义合作理论的精神,农民在以前的合作经历中受到过伤害,因此加大了实施农业合作的难度。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合作理论是灵活的,他们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合作经济可以在一段时期内与国有经济并存,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固定的模式,合作经济组织有其独立的经济利益,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可暂存雇佣关系,对于既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的小生产者,不能采用剥夺的方式,而要因地制宜,建立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使他们逐渐由低级向高级过渡。我们不能将合作经济组织等同于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主张用这样的合作经济组织去取代小农经济,不能把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实施工业化战略、“全盘集体化”“消灭富农”等同起来,而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依然占主导地位,相沿千年的旧意识形态、习惯、传统都未发生太多改变,旧苏联模式一旦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并将决定制度创新的规模和方向时,就会与农民——小生产者依然坚持的旧意识形态(根深蒂固的私有观念等)、传统(相沿已久的劳作生活格调)和习惯(散漫悠闲的个性)相矛盾,就需要他们形成一种新的标准行为以取代相沿已久的传统和习惯。仅此一点,农业合作制度的变迁就只能是一场高交易费用的强制性变迁。

3、合作主体——个体小生产的高度稳定性。受上述意识形态规定的制约,当前的农业合作不仅要改变人们的旧传统、旧意识、旧习惯,还要同时改造小生产、适应大市场。改造小生产任务相当艰巨,因为,自近代以来小生产呈现出的分化趋势是:解体与稳定并存,而稳定是主调。解体是因为其小规模、低水平的特性,稳定则缘于其内在的产权制度。由于稳定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制度(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合一)对国家和社区的治理机构来讲,是可大大节省交易成本的,它们都倾向于使其稳定延续。还由于资源禀赋的刚性制约,以及自身仅够自给的经济规模,农户便自觉的削减交易量,使初始产权的交易受到限制,由之衍生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享益权的交易成为常态。加上这种经济制度小而全,自身对外界环境有较强的抵抗能力,以及近代社会的变迁较少触及社区的治理机构——制约小生产的政治制度,小生产的制度环境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小生产基本是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改造个体小生产,就不能停留在规模扩大和产权的公有化程度上,还要以社区治理机构的改变作前提。因此,这场制度变迁是大规模、高难度的,加上要面对的是千万个与小生产、传统社区治理机构、旧习惯、旧意识形态、旧传统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小农,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很高。为此,要么是一边累积变迁所需的费用,一边渐进的变迁,要么就一气呵成,用提高速度来减少交易费用。但实践证明,后者容易煮夹生饭,还会使强制供给的制度安排陷于无效。

4、规模与效率的矛盾困境。从建国前的农业合作中就可以看出规模与效率的明显矛盾。那时的矛盾表现为规模过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扩大规模又面临因农户退出带来的高交易费用。后来的规模过度扩大,如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又产生了较高的监督费用,导致合作组织的效率难以实现。加上分配制度极不合乎帕累托效率原则,追求不伤害任何人利益的平均化分配,却使大多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以致组织中出现大量的机会主义、“搭便车”和偷懒行为,不断侵蚀组织的制度结构并最终使之陷于无效,这些矛盾问题至今仍然存在。

5、产权兼容与目标单一矛盾。在前面我们给出的定义中,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兼有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的功能,因此,合作经济组织必然会兼容多种产权形式。因为分配制度是对剩余权的规定,不同的剩余权必须以不同的初始产权为前提。初级社制度中就存在私有、共有、公营多种产权形式。但受主流意识形态的规定,我们组建的合作经济组织好像是以改造私有权、向集体主义过渡为目标。由此又引出一系列难题:要改造小生产、改造传统的社区治理机构、改造农民的思想等等,最终陷入了无效率的困境。解决这类问题,就需要从使意识形态富有包容性人手,营造多种产权形式竞争改进的良性状态。此外,个体分散经营带来的高交易成本,农业比较利益低下与支援工业化的任务,解决民贫与国弱孰先孰后等等,都是农业合作面临的难题。

五、近期措施

因此,应尽快改变“追求产量增长效益”的农业政策,借鉴日本、韩国等经验,以“追求价格效益”为本,走“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组织密集”的发展模式。。充分利用金融、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使小农组织起来,获得农产品议价、定价的权利,获得农业产业延伸的增值收益,获得“价格增长效益”,而不再走“资本家带小农”的“菲律宾发展道路”。应加快立法,理顺体制,调整政策偏向,创造良好的思想文化环境。同时,进一步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化程度,逐步完善民主管理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及自我发展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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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省农业厅经营管理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J],农村经营管理,2004-(6):23-25

[3]李红兵,山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问题研究[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43-50

[4]孙双全,浅谈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及其发展[J],农业科技管理,2005(2):77-80

[5]赵凯,侯军岐,李民寿,对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探讨[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6):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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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历程范文第5篇

第一种是农业协会金融组织,现在日本农协主要是通过农民带头人发动群众,是基层的农业金融组织,他们主要是根据当地农业的发展情况如农业作物的种植范围状况,对农作物的种植进行规划布局。第二种为县组成的信农联,主要是利用政府资源来解决农业发展的问题。第三种是全国的新联协会,对农业发展的信息进行整合,通过及时的整理基础信息保持农业问题处理的及时性,也扩大了影响范围。德国和法国的农村合作社具有专一性,特定的农产品为对象,合作社由各个实体经济联合组成,建立合作社加强了组织的抗风险能力,减少个体利益受损,合作社逐渐壮大规范性也较强。美国和法国的农业合作组织的跨度较大,往往是不同的区域进行合作,交换其生产销售信息,达到联合销售的目标。

新西兰、以色列、南非、丹麦等农村合作社具有以下特点:合作社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的运营模式。对合作的发展服务比较完善,政府对合作社的帮助力度也比较大,财政支持到位,对法律、信贷的政策支持也相对完善,联合发展的趋势明显。我国对合作社经济的分析理论是从20世纪50年代初才开始的,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人的思想为基础,新中国成立前期的人民公社的发展阻碍了农合的发展,但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学者开始重视合作社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也一再强调其发展的重要性。

2 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2.1 合作社发展资金短缺

与西方国家发展相比,我国农村农业本身发展起步就晚,政府财政补贴较难争取,社费大多是农民自愿入社的资金,由于产业发展较慢,产出的资金就少,收益也有局限性更不用说用来缴纳社费的资金了。农村信贷发展缓慢,无法满足农业发展需求,虽然有农村合作社,但是往往资金匮乏,影响整个的发展。合作数量虽多,粗而不精,对合作社的绩效发展缺乏完善的体系。

2.2 合作社系统发展不完善

我国是一个根深蒂固的封建国家,虽然建国以来发展社会主义,但仍然存在着人情社会的往来,尤其在农村,组建合作社以后很多人碍于人情面子拉一些产业发展能力较弱的人滥竽充数,农民的素质本来相对就低当有利益冲突时,难以公平公正解决,非家族社员利益受损。在出现纠纷的时候,耗费时间成本较长针对农村合作社发展的法律法规还要抓紧完善。农村合作社的基础设简陋,有的贫困山区甚至没有一台电脑,全靠口头开会来进行市场信息的补充,大大减缓了合作社发展的速度。

2.3 合作社缺乏持续发展的动力

纵观国际合作社的发展,日本农协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社员所以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的时候以保护社员的基本利益为主,加之政府对其的重视制定的法律章程更加有利于农协的发展。还准们设立了相关学校学习比如日本的:“日本农业经营学校”专门培养农业从业者,我国虽也有农科院校但是,培养的出来的人才走向基层的较少,转行的较多,顶尖的学术专家在学校较多,田间地头的专家辅导较少。我国许多农村合作社建立的初衷就是获取大量的利润。政府扶持的法律政策也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组织成员缺乏经验,也缺少相关专家带头。

3 发展农村合作社的对策建议

3.1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受历史和宣传等方面的因素,很多群众不能从根本上了解和认知合作社制度,有很多群众对合作社的了解还停留在改革开放前。因此,要推动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就要根据实际,积极建立和健全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约束和推动,使农民能够真正了解、相信农村合作社,能够从心底乐于和敢于加入农村合作社。

3.1.1通过法律建立现代化的农村合作社制度。

现代化的农村合作社制度,不仅要结合全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还要积极吸取过去我们的成绩和经验,不断的优化当前的合作社制度,通过法律促进现代化的农村合作社制度尽快建立。

3.1.2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保障农村合作社发展。

当前我国法律法规针对农村合作社的部分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和不完善。比如当前宪法中,合作经济和集体制的概念不好分辨;合作社类型没有准确的定位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政府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修改过去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合作社规范有序的发展。

4 完善农村合作社组织发展

只有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加强政策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宏观性,才能真正促进农村合作社的全面发展,要通过财政、金融、税收等多种政策,积极引导农村合作社健康发展。

4.1 加强财政政策

通过财政的支持,可以快速、见效的推动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我国政府要通过捐赠、投资、补贴等多种财政方式,对农村合作社进行支持,提升我国农村合作社的竞争力和生命力,也能够使更多的农民敢于进入合作社的大家庭当中。

4.2 加强金融支持

由于农村合作社以对内服务为主要目标,受益较低,利润较少。所以引入金融支持模式,可以促进农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村合作社提供了相关的金融支持,但因为其商业属性,所以支持力度有限。因此,政府可以通过措施,鼓励商业银行为农村合作社提供低利率的贷款。还可以通过为农民提供更全面的农业保险、减免税费等来保障农村合作社的权益。

4.3 保持合作社自治性

农村合作社要不断的发展,就要保持自身的自治性。政府既要将权利真正赋予农民,让农民不断发展自己的合作社。还要提供相关的支持和帮助。合作社内部也要加强相关管理和规范,认真执行社员监督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合作社的自治性,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

因此根据与国内外农村合作组织的比较,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社首先要积极的遵循市场规律、积极促成合作社之间彼此依存的关系,积极做到“平均化利益”减少社员存在的风险,探寻国家政策的完善,形成完善的法律机制,明确权责、产权、减少处理合作社摩擦的成本。推进农村合作社信息化的普及率,加大对农村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引进行业专业对合作社进行管理,推进民主管理。

摘要:农村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农业供给侧改革中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对农业供给端的改革,改善农业结构,提高农业水平。我国农村合作社的发展较晚,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通过借鉴国外农村合作的发展模式与经验,来提高我国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水平是实现现代化农业的关键。

关键词:农村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 谢和生;李智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林农合作组织研究综述《林业经济》2010-12-15.

[2] 郭静佳.基于地域特色差异的畜牧产业路径优化研究以山西省运城市为例[J].山西农业科学,2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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