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综述范文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综述范文第1篇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民生问题的头等大事。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了“三打两建”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贯彻落实。至目前,我市在打击制假售假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打击和查处了一系列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行为,也引发了广大消费者的极大关注,就如何进一步构建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成了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正文】
####宜业宜居,千百年来##人传承着客家人尊道厚德、善良淳朴的优良传统。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总是有一些人赚钱心切、不择手段,不顾百姓的生命健康,昧着良心在我们赖以生存的食品、药品中做起了“文章”,以谋取非法利益。 一 伪劣食品药品危害社会群众
【案例1】 3月14日,市公安局、药监局联合出击,在兴城高华路捣毁一个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窝点,现场查获加工制药机器3台,原材料3桶,药品包装材料2袋及假药半成品一批,涉案金额8万多元。 【案例2】4月28日,市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兴宁城区兴佛路5号区和新圩镇新北村查处一家利用腐烂变质猪肉、猪内脏和“下脚料”炼制地沟油的窝点,现场查获用于提炼油脂的原材料300多公斤,已提炼好的动物油脂700多公斤等。其加工设备极其简陋,环境极其恶劣且四周臭气熏天。
1 【案例3】5月29日,市公安、经信、工商等部门在坭陂镇一举端掉宋汉标为首经营的私宰病害猪窝点,现场查获病害生猪6头约900斤,病死猪肉品380斤。据犯罪人员交代,这些病猪肉曾销往某中学食堂,流入学生的餐桌。
【案例4】3月30日,市公安局在新圩镇查处一个以非法垄断猪肉销售市场的犯罪团伙,抓捕犯罪嫌疑人陈梅新、彭志超等人。
桩桩案件,触目惊心。“食用不安,则人难安”,涉及民生各个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制假售假,打击刻不容缓。 【市三打办副主任:刘伟林
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行为严重危害群众的生命健康,像以宋汉标为首的私宰病害猪肉犯罪行为严重危害我市市民的生命健康,这宗案件主要是宋汉标这些犯罪分子每天到农村养猪散户中,以100200元一条的价格收购病危甚至是已经死在的猪,农村的散养户养猪不容易,认为病死猪还能卖到100、200元,总比没点钱得要好,所以都愿意卖给他们。这些犯罪分子就把这些猪运回去,每天凌晨4---6就屠宰,并联系好能够躲避检查的买家,比如学校食堂、职工食堂、小型餐饮店等,以低以市场的价格卖给买家,最终这些病死猪肉流入了我们的餐桌,乃至危害到我们的身体健康。
二、打击制假售假 收到明显成效
自开展“三打两建”工作以来,我市充分认识开展“三打两建”专项行动,是内外形势所趋,既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法律工作,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更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全市上下联动,部门合作,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强大案查办,高度重视“抓大鱼、破大案”,集中精力在食品、药品安
2 全等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领域开“打”,打掉了一大批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
至目前,我市在打击食品药品制假售假方面已立案284,捣毁窝点 31个,惩处了11名犯罪分子。特别是对病死猪案、腐烂变质猪肉提炼油脂案、垄断猪肉案等对人民群众危害性大、影响大重特大案件,开辟了“绿色通道”,对案件批捕、侦查、审查、开庭审理实施特事特办,从严从重惩处犯罪分子。兴宁市委、市政府在“三打两建”中雷厉风行的作风和开展“三打两建”所取得成效得到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对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制假售假的做法无不拍手称快,都希望能从严从重从快惩处这些罪行累累的犯罪分子。
【市民1:市委市政府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惩处,确实保护了我们老百姓的利益,这些制假售假犯罪分子早就应该受到惩处了。】
【市民2:像以前生猪屠宰都是政府管,就不会这么乱,也不会出现垄断,不会有病死猪肉,真希望政府加大对生猪屠宰的监管,确保病死猪不流入餐桌】
【市民3:三打两建确实保护了我们老百姓,希望政府继续加大
三、强化部门联动 打建工作并举 【导语】
在依法惩处犯罪分子之余,我们不竟要问,这些病害猪、甚至是爬满蠕虫下脚料、又怎会流入我们的餐桌?我们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是否存在漏洞?我们又应如何来健全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维护我们的食品药品安全。
为加大对食品、药品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我市加强宣传发动, 3 充分调动资源,形成上下呼应、各方参与的宣传格局,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与此同时,我市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凸显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突出打击重点,“抓大鱼、破大案”,建立了打击制假售假与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的“双轮”驱动工作机制。
【质监局局长 林炽尧
我局作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一是加强监督检查,二是强化抽样检验,三是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对食品制假问题零容忍;四是加强部门沟通,努力与各镇、街道办共同抓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五是加大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进一步强化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
工商局作为食品流动领域的监管单位,该局负责人表示,将在前段时间开展“三打两建”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监管制度,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
【工商局副局长:黄耀添:
我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两建”工作要求,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积极构建市场监管体系。一是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督检查,严格市场准入,依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二是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力争实现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源头可溯、流向可控。三是强化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力度,加强抽检后续处理,砍断食品利益链。四是加快建立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执法检查记录,实施分类监管。五是加强部门协作,联合执法,建立快速反应的食品联合信息平台机制,围绕“拨根铲链条”改进办案的方式方法,增强打击效果】
4 经信部门作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单位,该局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和肉食市场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严厉打击私宰病害猪,制售病害肉等违法行为。
【经信局局长 李广青:今年以来查获了一些私宰病死猪肉、垄断猪肉市场的违法行为,说明我市在保证上市肉品质量安全和健全肉品市场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一是个别镇还存在一些私屠滥宰的现象,二是个别乡镇肉联厂存在较强的地方保护主义,在构建市场监管机制方面存在漏洞;三是外来生猪肉品的销售监管还存在死角。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我们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宰病害猪,制售病害肉等违法行为,重拳整治个别乡镇肉品市场的地方保护主义,做好外来生猪肉品索票索证制度管理和复检工作,加强外来生猪肉品的监管,让老白姓真真吃上“放心肉”,切实维护老百姓的生命健康 】
【药监局局长 谢东方
我局着力健全四个机制、完善三个体系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的市场监管体系和企业诚信体系,切实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四个机制”即:强化企业信用分级管理机制、建立线索收集举报投诉机制、建立打击制假售假协同工作机制、建立药品流通电子监管机制。“三个体系”即健全餐饮食品和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健全农村药品监管体系、健全应急处理体系,推进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和药品安全整体水平的提升。
【编后语】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综述范文第2篇
一、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
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 缺乏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调整, 没有把每个关键环节的工作都纳入到这个管理体系中, 实际工作中无法做到有规可循, 有据可查。一些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仍以经济利益为核心, 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仍比较普遍, 或多或少降低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成本投入, 于是安全问题被放置在一个相对边缘的位置, 也必然导致了管理当中的安全隐患。
2、工程设计或方案编制不合理
部分设计人员对施工规范不够了解, 不注重施工环节的安全可操作性, 对施工细节、工艺、流程等没有很好的把控, 设计图纸时常会出现施工说明不详细、施工注意事项不明确等现象。施工企业编制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没有针对性, 未充分考虑到可能影响施工各方面的客观因素, 如环境、地理位置等差异化因素, 以照搬照抄的方式来完成方案编制。监理编制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内容不全面, 没有对工程项目的实况和要求详细分析, 缺乏科学化的监管措施, 不能起到有效控制和指导作用。
3、责任主体“红线意识”淡薄
不可否认, 有些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 没有在思想意识上真正把安全生产抓起来。部分监理缺乏相应的职业操守及技术水平, 旁站监理不到位, 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变动和调整未引起足够重视, 没有根据工程变化情况对出现的隐患问题督促施工方及时整改, 对材料问题、安全问题视而不见, 导致实际施工出现安全监管脱节现象。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 或者建立的管理体系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落实不到位。
4、安全教育与培训流于形式
管理者和一线工人的安全施工意识淡漠, 是建筑工地最大的安全隐患。在实际工程管理中, 管理人员未能针对不同施工阶段有效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对作业人员的技能分析和排查力度不够。企业和项目部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往往形式大于内容, 使得作业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安全意识淡薄, 肆意违规操作。
二、长效的危大工程安全监管体系探讨
1、建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落实企业责任制度
针对不同的项目, 应有的放矢制定安全事故预防及处置的管控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套有针对性的贯穿于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通过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详细的规定安全管理措施和目标, 落实企业责任制度, 促进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细化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设计的安全性在整个建设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设计者在进行设计的时候要遵循施工便捷的原则, 充分考虑实际施工环节的合理性与细节问题, 然后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设计, 确保施工阶段的安全性能。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综合考虑影响安全的诸多因素, 通过或修改通过后方可实施;并对施工组织设计做出必要的修正, 优化施工工序环节, 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强化各方主体责任意识
建设单位必须通过定期组织学习交流等形式, 开展安全生产意识、风险防控、案例警示等方面的培训, 强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安全知识的了解和运用。监理企业应根据工程实况编制针对性强且对施工起到控制和指导作用的监理规划和细则, 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巡查整改档案。施工企业应完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查制度, 改良施工安全施工操作规范, 注重施工过程中各环节所用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 确保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规范企业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培训的目的不仅在于树立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更在于培养他们发现安全隐患的能力。管理人员还应培养适应现场复杂工作环境的能力, 面对多变的现场实际突发情况要科学、合理的处理, 不忽视每一个环节、流程、步骤, 有效避免小隐患诱发大事故。定期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 对于危险性因素和相关预防措施要经常强调, 提高其技术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推进信息化管理的应用
当前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管理的时代, 而如何将信息化管理应用到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 使施工管理工作更加有效和便捷, 也应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监管部门可结合已有安全经验教训、数据资料的基础上, 通过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源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 建立健全建筑企业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信息数据库平台, 及时准确了解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 规范并指导安全管理措施的具体执行, 促进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结束语
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需要行业内部大环境的改变, 随着建设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文件的颁布与实施,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相信会有质的提升。“为之于未有, 治之于未乱, 防患于未然”。对于建筑安全生产的问题也是一样, 在思想上常备不懈, 在行动上高度自觉, 不断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 把安全意识融入工程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才能夯实安全生产以及公共安全的基础, 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
摘要:建筑工程的管理工作中, 安全管理作为首要课题, 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现结合实践经验, 分析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常见问题, 并对相应的管理措施加以简要分析和探讨。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综述范文第3篇
1 我国农产品质量监管再审视
1.1 监管体系有待完善
安全监督以及管理工作既是农产品质量的保障, 也是农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核心, 但在我国相关法律出台并实施的两年中, 其法律和监管体系依然没有被完善, 同时其他相关的配套设施体系也没有得到改善。所以这些监管制度的提出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相关制度中对于农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 仅仅是按照相关的规定形式化的执行, 并没有关注到其中存在的内部问题, 很难保证农产品的安全[1]。
1.2 监管部门划分不合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 监管部门的划分不合理现象是其出现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目前, 我国很多学者对于农产品的相关问题虽然已经提出了解决的措施, 且向发达国家借鉴经验, 但我国的监管部门依然没有合理的设置和分工, 这也导致相关制度不断提出, 部门职责没有清晰的划分, 直接影响到农产品质量的管理问题, 甚至很多农产品出现问题之后, 很难划分责任, 导致农产品质量问题无人管理。
1.3 监管技术水平落后
目前, 在农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中, 安全监管的整个体系是农产品进步的推动, 但目前, 在我国范围内对于农产品的监管技术还比较落后, 很多设备在对农产品进行检测的过程中, 难以区分产品的质量状况, 甚至是否会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影响都难以确定, 这也导致很多农产品质量不过关, 但是浑水摸鱼, 造成农产品质量下降的情况, 所以监管的技术也是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的原因[2]。
2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策略
2.1 健全监管体制
监管体制既是农产品质量的基本保障, 也是促进农产品能够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对于农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的过程中, 还需要制定标准的制度, 其中我国相关部门对农产品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提出对于农产品监管工作还需要由过去的“挂”改为现在的“专”;同时, 还提出需要构建“1+8”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主要就是对农产品质量问题给予合理的解决制度, 并且针对其中存在的情况进行详细的制度划分, 这样能够在农产品生产和输出的过程中对于其进行合理详细的监管, 以此保证农产品的质量。
2.2 注重部门之间的衔接
在农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中, 职能部门之间的管理和衔接也是影响农产品整体质量的重要因素。主要是由于执法部门是质量管理的外部力量, 所以在其中的各个部门还需要明确自身的职责, 保证在监管工作出现问题的时候, 清楚是否属于自身的责任, 且需要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 避免工作出现漏洞, 以此保证能够提高监管工作的整体效果。同时, 在严格执行和落实“1+8”的制度体系后, 还需要在此基础上做好常年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巡查工作, 其中巡查的重点就是需要在节假日期间对于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地点进行检查, 还需要对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 严格遵循打假制度和原则, 坚持对农产品质量的安全工作全过程、无条件、无死角的执行, 还需要加强对农产品从种养殖环境到进入市场, 走入人们生活的整个过程开展管理工作。
2.3 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在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中, 专业技术是最为主要的内容, 因为专业的技术是保证农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 只有专业技术得到提升, 在对农产品检测的过程中才能够更好地进行排查和管理, 并促进整个监管工作的发展和进步。同时, 在先进的经验保障下, 技术人员也能够提高自身对于监管工作的重视程度, 合理使用专业技术, 以此保证农产品质量和人们的身体健康[3]。在农产品监管工作开展和进行过程中, 相关部门提出想要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的管理, 还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并且加大对《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政策的宣传, 以此保证先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专业技术水平得到良好的提高, 居民对于食品安全意识也能够不断加强。
3 结语
根据以上探讨和分析得出的结果能够看出, 现阶段, 我国的社会在快速的发展和进步, 所以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逐渐变好, 同时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注饮食的健康问题, 但想要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还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的工作, 且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以及部门之间的衔接情况, 同时在监管工作中, 还需要关注到管理技术的提升, 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农产品质量, 人们的饮食能够健康安全。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我国已经逐渐从原始的社会转为发展中的大国;同时, 在我国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农业成为主要的支撑力, 而由于我国人口相对较多, 对于农产品的需求量也在日益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 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既是保障所有公民生命安全的基础, 也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但据调查, 近年来, 我国社会中关于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况经常出现, 这也为社会的经济效益带来了一定的损失, 所以能够看出,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 范煜.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问题探析:以《食品安全法》为视角[J].鄂州大学学报, 2016 (4) :18-19, 56.
[2] 房建恩.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若干思考以法律实施机制转型为视角[J].农村经济, 2016 (7) :106-111.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综述范文第4篇
作者简介:
曹凤岐,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投资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等职。曾任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从1992年起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殊津贴。
长期从事宏观经济管理、股份经济、金融与证券方面的教研工作,是最早提出在中国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推行股份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学者之一,在经济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方面具有很深的造诣。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起草工作。
主持多项国家和教育部等重点科研项目,出版了20余本专著、教材,发表200余篇学术论文,多次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2007年获“中华十大经济英才特别奖”,2008年被北大聘为“叶氏鲁迅社会科学讲座教授”。
摘要:本文指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阐述了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总体思路。从长远看,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
金融监管主要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施全面的管理、经常性的检查与监督,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合法稳健地经营,促使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是指对金融业的外部监督与管理。金融监管对于金融业的发展与规范十分重要。
金融监管体系有着丰富的内涵,包括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功能、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手段等。其中,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所谓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指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会引起监管功能和效率的变化。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各国最重要的监管机构是中央银行,很多国家中央银行不仅监管货币市场、监管商业银行,而且还监管其他金融机构。因此,中央银行是最重要的监管机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其他金融市场得到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大量涌现,中央银行负担很重,因此,又出现了一些监管机构,主要是把证券、期货、保险等分出来,单独成立监管机构对这些行业进行监管。如,我国除了中央银行外,还成立了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
监管机构的设置和监管功能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是不一样的。有的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没有那么多,分工也不是那么细。如,有的国家没有设银监会和保监会。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管理,因此,设了很多监管机构。英国现在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和管理,在中央银行之外,成立了金融服务局,中央银行主要监管货币市场,金融服务局主要对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和信托业进行综合监管。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如,银行协会、银行公会以及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英国是注重自律管理的国家,英国的证券交易所委员会就是一个自律监管组织。
各国根据各自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监管体制,且金融监管体制随着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
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一国的金融市场必然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跨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日益增多,跨国界的金融集团不断涌现和发展壮大;大的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当部分是国际业务。一国的银行或金融市场发生问题会传染和影响其他国家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体系。上世纪末出现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如何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保持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金融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金融监管国际化是一个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跨金融行业的创新产品不断涌现,传统金融领域及金融产品间的界限日渐模糊。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传统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很难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出现了很大的监管漏洞。美国对华尔街投资银行就缺乏必要和有力的监管,对衍生工具市场更是监管不到位,导致衍生工具泛滥,脱离了实体经济,引发了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金融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作出相应改变。在大多数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初设时所面临的市场格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不复存在。在新的形势下,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手段以及机构设置都面临挑战,如何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保持公正有效的监管体系是各国面对的主要问题。在金融监管体制上,统一监管是否是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也是当前引起争论的重要问题。目前,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种监管体制,即分业监管体制和统一监管体制。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02年底,全球范围内,至少有46个国家已采取了统一监管模式。然而,目前还无法证明统一监管要比分业监管效率更高;另外,在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管理转变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障碍。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本国金融发展与稳定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摆在各国面前的重要任务。
WTO过渡期结束以后,我国金融进入全面开放时期,金融监管面临两方面的考验与挑战:一是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进入我国,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融为一体,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二是金融混业经营成为发展趋势,而我国目前仍实行严格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模式。因此,借鉴国际各国金融监管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的协调,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证金融安全运行,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及现状分析
众所周知,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前,我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当时几乎没有金融市场,一切信用归银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只有一家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它既从事信贷业务又有金融监管的职能,当时可谓是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当然是严格和简单的统一监管。
上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金融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分出或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独立的中央银行。当时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发达,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还不多。因此,在1984年~1993年这段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曾经集货币政策和所有金融监管于一身。在这10年里,我国实行的仍是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金融体系发生了更大的变化。以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渐发展起来,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建立,外资银行开始进入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其中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发展迅猛。在这种情况下,单靠人民银行进行金融管理已经显得力不从心。此时的中国人民银行是一个超级中央银行。此后,随着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陆续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由此形成了由人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牵头的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格局。这一格局的形成,有利于加强对银行和新生的证券和保险行业的专业化管理,有利于防止在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不高的阶段因混业经营而产生金融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除了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外,还负责对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而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则分别交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
为了更好地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统一和综合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04年共同签署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各自的监管职责予以明确,对合作监管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任何一方与金融业监管相关的重要政策、事项发生变化,或其监管机构行为的重大变化将会对他方监管机构的业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通告他方。若政策变化涉及他方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机构,应在政策调整前通过“会签”方式征询他方意见。对监管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三方应及时协调解决。
目前,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相互合作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适应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 多头监管与交叉监管导致监管冲突和监管效率低下
(1)多机构监管易导致监管冲突
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实施监管的职责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承担。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对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提出了挑战。
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不一样,指标体系、操作方式不同,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果可能存在很大差别。当金融控股公司只受某一机构监管时,单个监管者可能不会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特别是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公司受不同监管机构监管时,由于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不同,会发生监管冲突,并可能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逃避监管。
(2)监管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监管效率低
从金融监管的主体角度来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若一家金融机构经营不同业务,如既从事银行业务,又从事保险或证券业务,如某项业务发生风险,在确定哪家监管机构牵头、由哪家监管机构最后决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现实困难。
2. 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监管盲区
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我国金融组织的主要形式。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出现和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如集团的控股公司是一家商业银行(也称为“银行控股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在内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是总公司(母公司)本身开展银行业务,所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或其他金融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目前,我国此种形式的银行控股公司主要有: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
另一类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即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的银行控股公司,表现为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是总公司(母公司)本身并不开展金融业务,而所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金融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或其他金融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母公司通过控股权对子公司甚至孙公司进行控制。集团公司(母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目前,我国此种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
我国目前实行的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很难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开展的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下属机构交叉持股导致法人结构复杂化,集团规模大和跨国经营导致内部管理部门层次复杂化,集团业务涉及多种金融业务又使经营复杂化。这种状况,一方面,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也造成了困难,易于造成监管真空;另一方面,因为涉及多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只要在不同的专业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着差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会采取规避监管的行动,建立一种经营阻力、成本最小的组织模式,从而增加各专业金融监管当局在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过程中的困难。此外,即使每个监管主体能够有效控制各自监管对象的风险,但由于不同监管主体之间信息交换不畅形成信息阻塞,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状况也难以掌握,也易于出现监管真空。
3.难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
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金融创新,引发了金融业的一场革命。然而,金融创新却是和放松金融监管相伴而生的;由于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使得适当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未能及时跟上,致使监管滞后。美国次贷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创新过快而监管滞后的结果。
我国需要金融创新,需要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很难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对金融工具创新很难监管的原因在于:一是金融工具创新往往属于从无到有,现行的监管法规及制度设计很难进行事前的预见,从而加以预防;二是新的金融工具应用后的优势与弊端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期后才能显现,这使得金融监管只能是事后的,而难以事前预判;三是金融工具创新的风险管理并不属于监管当局的直接监管范畴,更多的是金融机构自己的责任。正因如此,金融工具创新不仅成了金融机构不断放大金融杠杆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径,而且也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难题。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总体思路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目标
从长远看,我国应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监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负责统一制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规划,通盘考虑和制订金融法律、法规,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集中收集监管信息,统一调动监管资源。通过统一的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部门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以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金监会可以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
(二)现阶段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并不能一蹴而就,要根据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转变。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必须经过若干过渡才能实现。
我国目前实行“一行三会”(即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制,总体上是适应现阶段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的。但存在职责不清、监管重叠、监管漏洞、监管套利、监管成本高和监管效率不高的问题,尤其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不清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作和合作也存在很多问题。当前,在总的金融监管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加以改进和完善。
首先,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监管协调,各监管机构充分合作与协作。完善和强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遇到重大综合监管问题,应及时协商并作出各监管部门的统一决策。
其次,目前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应当逐渐转变为功能监管,实行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三,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和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
第四,最重要的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办法。金融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总公司)进行直接监管,对其下属的金融企业进行业务和功能监管,也可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对集团下属公司进行内部管理。现阶段,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指定一个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总公司(母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议当前可以指定银监会作为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无论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还是银行型、证券型或保险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注册管理和日常监管),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保险子公司和证券子公司及不是控股公司的单个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分别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五,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协调监管政策和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建立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长效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预警和化解系统。监管部门可以建立对控股公司的集中监管信息平台,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改善信息传递的方式与速度。借此监控技术,监管主体可以重点对混业经营单位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特别是那些将对集团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及时、全面获取各金融子单位的财务、资产状况及经营动态,防止内部资金违规流向实业部门。
(三)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条件成熟后,建立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金监会。
金监会对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目前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成为金监会的下属的局,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金监会制订金融监管政策和法规,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
中央银行仍担任部分金融监管职能。除了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外,还负责监管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形成金监会为主与中央银行共同进行金融监管的格局。
金监会主要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进行直接监管实现对金融业的监管。一是对金融控股集团设立和准入进行监管。明确市场准入资格、控股范围、模式、比例等方面的要求。二是明确集团的财务要求。对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计算方法等问题进行规定,明确各项考核均要以合并报表为基础的技术性要求,准确评估集团实际的财务杠杆和经营风险。三是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处理。金监会要细化银行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定义和分类,对控股公司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类型、交易方式、金额等作出限制性规定;密切关注集团内部大额的商品、资金等项目的往来,并要求控股公司集团对可疑交易项目进行解释。四是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建立“防火墙”制度。原来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变成金监会的下属机构,在金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及单个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功能监管。
同时,发挥金融控股公司对下属子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作用。金融控股公司规模庞大,业务范围广泛,如果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则公司内部可能出现相互持股、贷款互保、资金违规拆借等问题,这将导致公司的发展潜伏着较大关联交易风险、高财务杠杆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了保证金融控股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应当对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整合,实现产权制度的深层次变革,制定一系列制度安排来维护公司治理,并关注跟踪银行控股公司试点整合的全过程,在公司内部形成如内部交易制度、风险预警及管理制度等严密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进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配套改革
1.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我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制定了一套内部控制制度,但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其一,设置内部稽核机构;其二,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其三,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
2.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
从世界各国金融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同业公会或协会是适应金融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的需要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分析,显然存在金融业发展较快与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相对不足的矛盾,迫切需要建立以对金融监管当局监管起拾遗补缺作用的金融同业公会制度,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在金融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及舆论的倡导下,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金融业同业公会,可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公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
3.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银监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等法律。这一法律体系确立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分类经营体制和业务范围,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性质并不明确,既无明确禁止性条款,也无明确设立性条款,“无法可依”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应当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确定银行控股公司准入和退出的条件与方式,界定银行控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管主体,为我国金融机构发展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规范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奠定基础。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跨境金融监管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促进我国金融监管能力特别是跨境监管能力的提高,使我国金融监管逐步迈入国际化的轨道,以不断适应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区域以及双边等多层面的金融监管合作。作为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一员,应积极通过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加强与其他成员国的合作与交流,及时了解和把握金融监管规则的最新进展。同时,随着经济区域化的发展,我国还应积极加强与东亚邻国、东盟等区域组织及其成员的金融监管合作,把参与区域金融监管合作作为我国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国际化的路径。在双边合作方面,要积极加强与他国尤其是互设金融机构的国家的监管机关的合作,促进双方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互相学习监管经验。(编辑:张小玲)
编辑后记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探讨一直是热门话题。阅读曹凤岐教授的履历,其丰富的经历和一系列贡献,已经说明了一切。在金融监管问题上,这位专注于金融与证券市场教学与研究的学者,无疑是最有发言权的学者之一。也许是因为经常阅读曹教授博客的缘故,看其诗其文,便常常觉得曹教授有如身边和蔼可亲的仁厚师长,而在约稿的沟通中,更是充分感受到了曹教授的认真与严谨。相信这篇文章将可以让我们更全面、更深刻地理解我国的金融监管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综述范文第5篇
关键词:船舶碳排放;监管体系
我国作为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第一大国承受着巨大的国际减排压力。2020年12月1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气候雄心峰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郑重承诺“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全球即将步入碳中和时代,各国都要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我国彰显大国担当,承担了艰巨的减排任务,为完成减排承诺,各行各业均需全力推进减排工作。
航运业承担着全球80%贸易的运输任务,航运碳减排已成为全球航运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欧盟推进的船舶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MRV)法案及IMO推行的船舶燃油消耗數据收集系统(DCS)均已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我国90%以上的外贸货物需通过海上运输完成,航运业碳减排的进程,不仅关乎国际公约的履约责任,且直接影响全国CO2减排目标的实现。相比国际航运碳排放已有国际公约、法案的约束,国内船舶运输(包括沿海船舶运输和内河船舶运输)碳排放监管相对空缺,现有的监管手段尚未形成体系。
1我国船舶碳排放监管现状
1.1国际航运碳排放监管履约情况
为协助船东和公司同时满足欧盟法规和IMO的相关要求,提高我国国际航运碳排放监管的履约能力,中国船级社(CCS)开展了我国水上运输碳排放核查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课题研究,发布了《船舶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和验证实施指南》。该指南为建议性指导性文件,可指导船东或公司按欧盟MRV法规以及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要求编制和实施船舶CO2排放监测和燃油消耗数据采集计划,统计年度CO2排放报告和燃油消耗报告,并为计划审批和报告验证提供指导。中国船级社作为船旗国授权组织,为适用MARPOL附则VI修正案的船舶提供《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计划》审批和《船舶燃油消耗报告》验证服务。CCS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发布实施了《水运企业船舶碳排放核查技术规范》,该规范适用于CCS对水运企业船舶的碳排放进行的外部核查。CCS还研发了船舶CO2排放监测、评估和报告通用管理系统,便于船方采集单船航次数据,评估数据质量,统计和报送航次和年度报告,便于船公司对船队航次数据的采集、管理,提高报送数据质量和管理效率。为保证监测和报告的数据真实、合理,减少和避免不实陈述的发生,CCS对现有船舶能效管理系统进行整体升级,增加了MRV监控、报告和核查功能。
欧盟MRV法规及IMO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和报告规定正式生效以来,我国航运公司履约的重要记事如下:
2017年7月18日,“中远葡萄牙”轮获得了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签发的MRV监测计划符合证明,这是中国船级社签发的首张MRV监测计划符合证明。
2017年10月,浙江省海运集团公司的“浙海1”“浙海2”两艘船舶获得了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同时符合欧盟航运二氧化碳监测报告和验证法规(EU-MRV)和国际海事组织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二部分(IMO SEEMPⅡ)的《监测计划》符合性确认书,这是中国船级社颁发的首张同时符合EU-MRV法规和IMO SEEMPⅡ的MRV证书。
2019年1月11日,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远海运人马座”轮获得了中国船级社颁发的排放报告符合证明,这是中国船级社颁发的首张满足欧盟MRV法规的排放报告符合证明。
1.2国内航运碳排放监管情况
船舶碳排放清单方面。发展改革委发布的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未包括航运企业。CO2在我国并未认定为大气污染物,环保部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也不适用于船舶碳排放清单编制。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报告主体的水路运输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指南研究,但目前尚未发布实施。
船舶碳排放限额方面。我国发布了行业标准《营运船舶CO2排放限值及验证方法》(JT/T 827-2012),从船舶设计角度对营运船舶的CO2排放,提出了规定及验证程序,建立了拟投入营运船舶的市场准入机制,对提高营运船舶整体能效水平,促进水运行业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但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目前仅内河标准船型强制执行。
船舶碳排放等级评定方面。交通运输部已组织开展了营运船舶能效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等级及评定方法研究,课题已完成验收,相关标准尚未公开发布。
船舶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方面。目前行业尚未有对内河船舶、沿海船舶碳排放的监测、报告、核查要求,但在船舶能耗统计监测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基础。2018年11月,中国海事局印发了《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要求进出我国港口的4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填报能耗数据。船舶应当通过海事信息平台报告相关数据,海船按航次填报船舶能耗数据,内河船按年度填报能耗数据。另统计局系统要求航运企业依据《运输邮电业统计报表制度》和《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填报能耗数据。水运行业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制定《交通运输能耗监测统计报表制度》,要求重点监测水路货运企业按月度上报内河货运船舶、海洋货运船舶运输及能耗调查表。
1.3我国船舶碳排放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船舶碳排放监管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二氧化碳未列入法定大气污染物,且无碳减排的专门法律。碳排放控制的相关立法多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发展清洁能源、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等方式间接达到控制碳排放总量的目的。然而,《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法律关于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内容较为宽泛,且略显陈旧。
监管工作系统性不强。我国已在船舶碳排放清单,船舶碳排放限额,船舶碳排放等级评定,船舶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和研究基础,但尚未形成完善的船舶碳排放监管体系。监管时间范围上未覆盖船舶入市、营运管理到退市的全生命周期,監管内容范围上未全面覆盖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监管手段也较为单一,监管工作总体上看系统性不强。
对在用船舶排放缺乏有效监管。我国对船舶碳排放及大气污染控制仅局限于新建造船舶,并未针对在用船舶提出降碳及大气污染控制的限额要求。目前船舶检验主要为安全检验,除远洋船舶需要满足国际公约的排放要求外,内河及沿海船舶尚未开展碳排放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检验。
监管分工协作不明确。我国的政府监管通常是根据管理对象进行划分的。针对某一特定行业,一个监管部门往往集中了所有权力,对管理对象实现全面的管理。这就存在管理部门之间管辖权的重叠,形成一些管理空白。船舶碳排放既与装备制造水平相关,又与船舶运输管理相关。因而,船舶碳排放监管势必涉及到工信、交通、海事、船检等部门。目前,各部门在船舶碳排放监管方面的分工尚不明确,也未建立起协作管理机制。
标准规范不健全。为加强绿色交通标准化工作的统筹规划,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绿色交通标准体系》。其中,规划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船舶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技术规范、交通运输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技术要求等船舶碳排放清单编制,船舶CO2排放监测、报告、核查等相关的标准规范。但目前尚未发布实施,行业自我管理及监管仍缺乏标准规范依据。
监管技术手段缺乏。对于监管工作,要将技术手段与行政监管并重,好的技术手段需要依托行政监管落地,行政制度也需要技术手段支撑。在如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监管的信息化是更经济、高效的方式。
2我国船舶碳排放监管体系构建研究
船舶碳排放的特征不同于工业、生活排放源等,需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船舶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船舶碳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本研究提出按照“组织保障体系+监管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的思路构建我国船舶碳排放监管体系。监管体系以健全的组织保障体系为基础,落实监管责任,核心是覆盖船舶全生命周期、系统的船舶碳排放监管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是支撑船舶碳排放监管制度落实的技术保障。
2.1组织保障体系
梳理国家、省级层面船舶碳排放监管的职权划分,研究建立以事权主管部门为监管主体,航运企业为落实主体,相关咨询机构提供技术支撑的组织保障。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对船舶能耗及排放工作事权的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营运船舶能耗及碳排放的监督管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能耗及碳排放数据汇总和信息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舶能耗及碳排放数据收集、报告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航运企业是船舶碳排放管理,采取碳减排措施的具体落实主体。船舶碳排放监管体系的运行也离不开相关技术支撑单位的专业服务,如航运公司碳排放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的核查、船舶CO2排放等级评定、船舶CO2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等。
2.2监管制度体系
从船舶全生命周期考虑,研究提出船舶碳排放监管制度清单,见表1所示。
在船舶建造阶段,基于EEDI及我国行业标准《营运船舶CO2排放限值及验证方法》(JT/T 827-2012),提出船舶CO2排放准入制度。对船舶在进入正式运营阶段前所必备的条件和需要达到的要求进行规范,从而实现船舶源头进行CO2排放监管。主要对象为新建船舶、从国际市场购置的二手船舶、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国内市场其他用途转为营运的船舶等。
在船舶营运阶段,建立船舶CO2排放监测、报告、核查机制,提出监测计划要求、规定合规的监测方式、提出报告指南及程序要求、明确核查机构及方式。通过掌握船舶碳排放基础数据,促进航运碳减排措施有的放矢,为可能采取的市场减排措施奠定数据基础;考虑船舶碳排放MRV工作基础情况,适时推进航运业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研究制定航运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管理制度,明确航运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要点、碳排放总量分配方案、碳定价机制、交易方案、航运企业碳排放交易监督管理措施等;提出营运船舶CO2排放等级评定制度,规定等级评定机构、等级评定依据、评定结果应用等。交通运输部已组织开展了营运船舶能效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等级及评定方法研究,课题已完成验收,虽相关标准暂未公开发布,但已具备开展国内营运船舶CO2排放等级评定工作的技术条件;建设船舶CO2排放监测平台建设,一方面对上报的船舶能效及碳排放数据进行信息化管理,形成船舶碳排放清单数据库。另一方面,以重点区域、重点航段为主开展船舶CO2排放在线监测,监测数据可与排放达标情况检查工作相结合,加强船舶营运期的监管;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制度落实情况监管,提出船舶CO2排放达标情况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机关、检查依据、相关要求及检查方式。
在船舶退市阶段,基于我国行业标准《营运船舶CO2排放限值及验证方法》(JT/T 827-2012)及机动车排放市场推出机制经验,提出船舶CO2排放退出制度,明确管理机构、退市标准及程序等。
2.3技术支撑体系
为支撑船舶碳排放监管制度的落实,提出建议研究制定的标准规范及需突破的关键技术清单,见表2所示。
3建议
建立稳健的船舶碳排放监管体系,可准确掌握船舶活动CO2排放数据,把好市场准入、运营管理、市场退出关,且可为实施排放标准、采取有针对性的减排技术措施及市场措施等提供坚实的基础。航运碳排放监管的国际形势已是步步紧逼,为兑现减排承诺,各行业减排压力大增,为加强对航运碳减排工作的监管,增强减排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需加快建立我国船舶碳排放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于巧婵,高惠君,骆义等.运用可监测、可汇报、可核查机制提升我国营运船舶能效管理水平[J].水运管理. 2015(11):26-28.
[2]丛岩,宋立国,潘新祥等.营运船舶主机能效和碳排放等级评定方法[J].中国舰船研究.2019,14(1):114-119.
[3]周振阳.船舶碳排放监测手段及限制方法研究[D].2015.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综述范文第6篇
1 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研究呈现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据我们查阅的文献资料显示, 随着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家创新体系的理论传入我国, 国内学者关于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相关课题研究、论文和著作才大量出现。综观查阅的文献, 我们发现国内学者对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研究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以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出台为界, 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4年以前, 国内学者的研究侧重于理论研究, 诸如研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背景、必要性、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内容, 而对究竟什么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怎样具体地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研究不够深透。第二个阶段是2004年至今, 国内学者随着国家对解决“三农”问题重视程度加深, 从而对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研究更加系统深入, 更加注重对影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因素的分析, 并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构建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进行了探索。
2 关于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内涵
对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内涵的研究成果较多, 值得关注的是福建社会科学院单玉丽 (2004) 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的探索》中的阐释囊括了政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农户、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整个一体化的研究过程。她认为, 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是一个组织的系统, 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由农业生产单位 (企业与农户) 、农业推广和社会化服务机构组成, 以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为依托、以农业企业为主体、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化服务中介为纽带、以政府宏观管理调控为主导, 各创新主体网络化连接、良性互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和经济全球化趋势。
3 建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背景及意义
国内学者对加快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总体持肯定态度, 有的从世界知识经济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来研究, 有的从我国粮食生产发展的形势来分析, 还有的从农业科技发展本身判定。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局戴小枫 (2000) 在《关于建立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设想》中指出, 到203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6亿, 按人均400公斤的粮食安全底限计算, 粮食总需求量要达到近7亿吨。因此, 提高农产品质量、档次和竞争力需要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江苏沿江地区农科所袁春新等 (2001) 则在《论农业科技创新》中认为, 只有加快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加强农业科技创新, 才能使农业科技成果层出不穷, 才能使农业科技事业蒸蒸日上, 才能使农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4 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国内许多学者都坚持把“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作为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指导思想。如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薛桂霞 (1999) 认为, 要树立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的观念, 自觉遵循农业科技发展规律, 建设与国家需求和综合国力相适应的农业创新系统。也有学者认为, 应该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充分考虑农业科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
国内学者对于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原则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从国家层面进行宏观考虑, 一类从分层级进行具体构建。中国农业科学院徐跃先 (2000) 从国家层面提出的宏观指导原则是:充分利用现有农业科技创新资源, 实施科研机构和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克服原有体制弊端, 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研究所蒋和平教授 (1999) 从分层级具体建设提出的指导原则为:建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应该抓住关键, 突出重点, 统筹兼顾, 远近结合, 扩宽领域, 着重创新, 集成创新, 引导发展, 市场引导, 宏观调控。
5 关于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障碍与路径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 在中国这样的农业大国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障碍很多, 是一个渐进而漫长的过程。许巍先 (2000) 、周波 (2004) 、张凯 (2005) 、黄大方 (2006) 认为, 障碍来源于国家体制、创新主体、科技资源分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造成政府对农业科技投入不足、农业技术推广乏力等。许世卫 (2000) 认为, 我国原有实行高度的集中管理和单一的计划调节的科技体制在新时期暴露出弊端, 造成科技与经济脱节和科技人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温卡华 (2001) 表示, 现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总体上仍然呈现出政府主导型格局, 难以避免小而全和结构雷同问题。奉公 (2005) 认为, 科技与专业设备陈旧, 农业科技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困难, 人才流失严重, 农业科技队伍有所削弱。潘斌 (2007) 则认为, 农民素质较差也是影响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原因, 另外我国农业科技管理过去基本上是直观经验管理, 有时还滥用行政手段代替科学管理, 目前影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在体制上存在的问题表现为农业科技创新动力模式单一和科研、教育、推广三部门缺乏有效协调机制。浙江省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区郦藏等 (2009) 认为, 要建立高效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就要摆脱农业科技资源的“马太效应”, 将有限的科研经费向具有创新意识, 拥有市场价值成果的农业科技企业倾斜, 经过科学的筛选程序, 支持和帮助这些企业集聚科技资源;传统的科研体系使得我国农业科研领域产生的大量成果往往因缺乏产品化、商品
城乡统筹中的农民工问题研究
曾玉娟
(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党校)
摘要城乡统筹这一视角下的农民工问题本质上是指向农民工向城市转移和回乡带动创业这两条路径, 畅通这两条路径是发挥农民工承接城乡统筹纽带作用的有效切入点, 从而使农民工成为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并促进城乡之间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城乡统筹农民工发展创业
重庆作为城乡统筹发展的示范区, 其巨大的政策优势无可比拟。政策优势要转化为发展优势, 就需要寻找到有效的载体和突破口。承载城乡二元结构所带来巨大反差的群体当属农民工无疑。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 在城市里处于相对弱势的农民工, 恰恰又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 劳务经济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而回乡创业则给劳务经济向农村创业经济的
化和产业化的前景不能变成现实的生产力。
国内学者从构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角度进行研究的成果也不少, 在框架理论上单丹丽 (2004) 的论述值得关注。她提出, 要从构建以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依托的农业科技研究开发体系、以农业企业为主体的农业技术创新体系、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和中介服务体系、以政府宏观调控为主导的农业科技创新管理体制到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制的运行机制, 这样一个完整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这种体系的建设囊括了1999年到2009年所有关于建设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思路。目前, 对于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路径最新的研究成果体现在浙江省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区郦藏等 (2009) 发表的《高效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举措》中。他们认为, 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建设首先是摆脱我国农业资源分配的“马太效应”,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 通过科学的筛选方式将有限的资源和科研经费向具有创新意识、拥有市场价值成果的农业科技企业倾斜, 这样才能走出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立项研究成果再立项再研究再成果”的怪圈。
6 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文献总述
从我们查阅的文献资料可以看出, 国内学者一直关注着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他们或从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必要性、指导思想、指导原则、目标来探索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思路, 或从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存在的问题, 用数据作支撑来说明我国农业必须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协调完整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总之, 国内学者的研究概括起来包括三个方面:其一, 什么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其二, 为什么要构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其三, 应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同时, 我们也可以看出, 国内学者对转变赋予了无限可能。因此, 在城乡统筹中, 应充分发挥农民工的能动作用, 一方面实现他们由农村向城市的迁得出、安得稳、持续发展的流动, 另一方面则要帮助他们返乡创业, 带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从而促进统筹城乡的良性互动。
1正视农民工在城镇的“三难”, 促进农民工的迁出安稳与发展
1.1农民工在城镇中面临的“三难”
一是由于就业技能的缺乏和信息的封闭, 农民由农村向城镇迁出难。二是受城乡二元制度分割的惯性影响, 农民工在城镇安稳难。三是受自身素质影响, 农民工在城镇持续发展难。1.2着力实施五大工程, 促进农民工的迁得出, 安得稳, 能发展
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认识仍处于一个探索阶段。另外, 在分析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问题上, 大多数学者研究的视角积聚在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的问题和国家对农业科研经费的投入重视方面, 忽视了农民是农业科技创新建设的直接受益者和作用者, 具体在加强农民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正确性认识和提高农民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方面研究相对较少。
摘要:综述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内涵和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研究的阶段性特征、背景与意义、思路与原则、障碍与路径, 提出对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研究成果的基本看法。
关键词: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文献,综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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