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系统范文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系统范文第1篇
一、背景及意义
生态红线是指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和维护的国土空间边界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生态红线具有不可替代性和无法复制性,一旦失去,难以拯救。
划定林业生态红线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手段,是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5月,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不能越雷池一步。
2013年9月,国家林业局制定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划定了全国林业生态红线。林地和森林红线:全国林地面积不低于46.8亿亩,森林面积不低于37.4亿亩,森林蓄积量不低于200亿立方米;湿地红线:全国湿地面积不少于8亿亩;沙区植被红线:全国治理和保护恢复植被的沙化土地面积不少于56万平方公里;物种红线:确保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严禁开发,现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得到全面保护。同时要求各省(市、区)根据国家划定的生态红线落实好各自的生态红线。
甘肃地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内蒙古高原交汇处,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复杂、多样的气候、地貌类型在国家生态建设中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多样性和示范性意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甘肃是我国西北地区乃至全国的重要生态屏障和战略通道,在全国发展稳定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2012年4月,甘肃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要“努力走出一条具有甘肃特色的生态文明发展之路”。2013年12月,国务院决定建设甘肃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这些举措是事关甘肃长远发展和国家生态安全的战略任务,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甘肃生态文明尤其是甘肃林业建设的更高要求。按照省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实施生态屏障行动的总体要求及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意见,我们必须把保护生态放在首位,依法严格划定我省林业生态红线,为构建甘肃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保障。
二、划定目的
通过划定林业生态红线,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形成符合甘肃实际的生态空间格局,为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三、指导思想与划定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总目标,以改善生态、服务民生为总任务,以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为契机,按照优化全省国土空间布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科学划定林业生态红线,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美丽甘肃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二)划定原则
一是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严格遵循《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合理划定林业生态红线,对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开发的区域进行严格保护,对其他区域依法依规进行合理利用,确保甘肃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是符合国家生态红线的原则。按照国家生态红线分解到我省的指标,在衔接国家生态红线,并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其他省份划定林业生态红线方案及相关思路,综合考虑我省资源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本着稳步发展,量力而行,不夸大不保守的思路,合理确定林业生态红线规模和空间布局。
三是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原则。结合甘肃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功能定位,对红线实行分类管理,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林地和湿地禁止一切经营活动,其面积和空间布局与主体功能区一致;对其他红线区域明确红线的数量,在空间布局上实行动态管理。
四是与扶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的原则。生态红线划定坚持生态优先,并充分考虑我省扶贫开发和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对林地、湿地的需求,在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基本格局的基础上,与扶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为全省精准扶贫和经济发展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
四、划定主要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国家林业局); 《甘肃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甘肃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甘肃省第七次森林资源清查成果》; 《甘肃省第四次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报告》; 《甘肃省湿地资源调查报告(2014年)》等。
五、划定方案
(一)林地和森林红线
甘肃自然条件严酷,生态环境脆弱,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林地资源保护面临巨大压力,维护生态安全的任务十分繁重。根据甘肃省第七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2011年,全省林地面积1042.65万公顷(1.56亿亩),森林面积(包括有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面积)507.45万公顷(0.76亿亩),森林蓄积2.15亿立方米。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甘肃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到2020年全省林地保有量为1022.04万公顷(1.53亿亩),森林蓄积量保有量为2.6亿立方米。2013年5月1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目标为12.58%,即森林面积达到566万公顷(0.85亿亩)。
综合考虑全省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全省林地和森林红线确定为:到2020年,林地面积不少于1020万公顷(1.53亿亩),森林面积不低于566万公顷(0.85亿亩),森林蓄积量不低于2.6亿立方米。
通过对现有林地和森林资源的保护,强化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保证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确保林地和森林红线目标的实现。根据林地和森林红线管理要求,对林地和森林实施分类管理,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禁止一切经营活动,对其他区域实行动态管理。
(二)湿地红线
我省干旱、少雨、缺水,生态状况十分脆弱,湿地资源更显珍贵。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及其栖息生长的动植物,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甘肃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全省湿地总面积169.39万公顷(2540.85万亩),主要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4个大类16个湿地类型。
2013年9月,国家林业局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中划定全国湿地红线:“全国湿地面积不少于8亿亩,维护国家淡水安全”;为确保全国湿地红线目标,国家林业局根据2013年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分解到甘肃省湿地红线面积169.0万公顷(2535.0万亩)。
综合国家湿地红线目标和我省近年来湿地面积趋于稳定的实际,全省湿地红线确定为: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少于169万公顷(2535万亩)。
通过建立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相结合的湿地保护体系,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加大人工湿地建设力度,确保湿地红线目标的实现。对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施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商业和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他湿地实行动态管理。
(三)沙区植被红线
甘肃地处我国西北内陆腹地,地形狭长,大部分地区属干旱半干旱气候,生态环境脆弱,沙化土地分布范围广、面积大。根据全省第四次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成果:全省沙化土地(包括沙漠、戈壁)分布在8个市(州)的24个县(市、区),总面积达1192.24万公顷(1.79亿亩),其中有治理条件、并有逆转希望的可治理沙化土地278万公顷(4170万亩)。
根据国家确定沙区植被红线的标准和国家林业局确定的2020年我省保护和治理面积不少于278万公顷的要求,结合近年来沙化土地治理成效,全省沙区植被红线确定为:到2020年,全省治理和保护恢复植被的沙化土地面积不少于278万公顷(4170万亩),以拓展国土生态空间。
通过实施防沙治沙工程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项目,提高林草植被盖度,改善区域生态状况。对于尚未采取治理措施的沙化土地,主要通过营造林、沙化草场治理及非生物治沙措施进行治理;对得到初步治理和中等治理的沙化土地,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继续采取合理治理措施,达到基本治理;对得到基本治理的沙化土地加强保护和监测,使治理成效不退化、不反弹。
(四)物种红线
我省地域辽阔,地形复杂,地带性分异明显,植被类型繁多,孕育了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根据初步调查,全省有陆生脊椎动物4纲30目96科845种和亚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05种。根据《甘肃植物志》记载,全省共分布有高等植物4400余种。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全省境内原生地天然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19种。
2013年9月,国家林业局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中划定全国物种红线:“确保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严禁开发,确保现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得到全面保护,维护国家物种安全”。
综合国家物种红线目标和我省实际,全省物种红线确定为:到2020年,确保105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19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得到全面保护,维护国家物种安全。
通过加强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确保陆地典型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及主要栖息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
我省地域辽阔、地形复杂、气候多样,林地与湿地、沙化土地交错分布且在部分区域相互重叠,因此,林业生态红线有交叉重叠现象存在。
六、保障措施
(一)增强红线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树立正确的生态政绩观,切实增强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关系,严守林业生态红线,把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强化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力,确保不逾越“高压线”。林业生态红线实行动态化管理,对建设项目必须征占用的林地、森林、湿地,要确保“占一补
一、占补平衡”。对划定红线前已经占用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林地、湿地,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退出。
(二)明确监管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生态红线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生态红线监管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林业生态红线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处理生态红线监管中出现的问题。规划、发改、土地、农业、水利、交通、建设、电力、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保护好生态红线。
(三)严格行政问责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把加强林业生态红线监管作为政府行政问责的重要内容。对逾越生态红线行为或生态红线保护控制不力的责任单位,实施严格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做出严肃处理。
(四)强化生态建设
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和甘肃实际,进一步争取国家政策扶持和资金倾斜。继续推进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加快实施重点区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加大植被保护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扩大湿地面积,促进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五)加强宣传教育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系统范文第2篇
昆山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征求意见
生态公益林部分
拟增加内容:
高速公路两侧防护公益林 (1)现状概况
途经昆山的高速公路共有五条,包括沪宁高速、苏昆太高速、苏沪高速、绕城高速、常昆高速,完善了昆山交通网络,推进昆山交通事业的发展。
高速公路两侧防护公益林植被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乔木主要以香樟、无患子、垂柳、重阳木、水杉、意杨等为主;灌木主要以樱花、垂丝海棠、红叶李等为主。
(2)主要生态功能
生物多样性保护。 (3)管理部门
昆山开发区、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陆家、巴城、周市、千灯、张浦、淀山湖镇人民政府。 (4)管控措施
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生态公益林为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管控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 砍柴、采脂和狩猎; (2) 挖砂、取土和开山采石; (3) 野外用火; (4) 修建坟墓;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系统范文第3篇
南(试行)》
2014-1-28 9:23:59 来源:中国环境报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为《指南》)。《指南》的发布标志着环境保护部将全面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体现了环境保护部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行动导向。
1 为什么要编制《指南》?
●资源约束压力增大●各类保护区空间交叉重叠●生态环境缺乏整体性保护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我国资源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尽管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逐年加大,但总体而言,资源约束压力持续增大,环境污染仍在加重,生态系统退化依然严重,生态问题更加复杂,资源环境与生态恶化趋势尚未得到逆转。已建各类保护区空间上存在交叉重叠,布局不够合理,生态保护效率不高,生态环境缺乏整体性保护,且严格性不足,尚未形成保障国家与区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
在此背景下,为强化生态保护,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明确提出,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出现“生态红线”概念并提出划定任务。国家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战略决策,旨在构建和强化国家生态安全格局,遏制生态环境退化趋势,力促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划定生态红线实行永久保护,体现了我国科学规范生态保护空间管制并以强制性手段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政策导向和决心。
2013年5月2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受到惩罚。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最重要、最优先的任务。可见,生态红线提出后,其受关注程度和重要地位不断上升,划定生态红线已经不仅仅是生态保护领域的重点工作,更是成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内容,成为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保障。
为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环境保护部自2012年提出编制《指南》的重点任务,委托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等相关技术单位承担编制工作。经过一年多的时间,技术单位在系统研究国内外生态红线划定相关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上,通过技术研讨、科学论证、试点验证、征求意见等工作的开展,完成了《指南》编制工作。《指南》的出台,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总体要求,抓紧在全国划定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制,加强对生态红线划定过程中的技术指导。
技术研讨:为了统一对生态红线的认识,探讨生态红线划定的关键技术,总结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环境保护部于2012年3月组织召开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研讨会,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和主要省份环保厅(局)管理者对生态红线的概念、内涵、划定技术与方法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并对全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
科学论证:2012年4~10月,生态红线技术组草拟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步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方法,形成《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稿)》。为确保生态红线划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先后两次组织专家对《指南》进行论证,听取和采纳科研院所学术专家和不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专家意见,从理论方法与操作性层面统一了认识。
试点验证:为验证《指南》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全国范围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的开展积累经验,2012年底,环境保护部召开生态红线划定试点启动会,确定内蒙古、江西为红线划定试点,随后,湖北和广西也被列为红线划定试点。2013年技术组全面开展了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提出了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分方案,并进一步完善了《指南》。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系统范文第4篇
一、背景及意义
生态红线是指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和维护的国土空间边界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生态红线具有不可替代性和无法复制性,一旦失去,难以拯救。
划定林业生态红线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手段,是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5月,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不能越雷池一步。
2013年9月,国家林业局制定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划定了全国林业生态红线。林地和森林红线:全国林地面积不低于46.8亿亩,森林面积不低于37.4亿亩,森林蓄积量不低于200亿立方米;湿地红线:全国湿地面积不少于8亿亩;沙区植被红线:全国治理和保护恢复植被的沙化土地面积不少于56万平方公里;物种红线:确保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严禁开发,现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得到全面保护。同时要求各省(市、区)根据国家划定的生态红线落实好各自的生态红线。
甘肃地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内蒙古高原交汇处,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复杂、多样的气候、地貌类型在国家生态建设中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多样性和示范性意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甘肃是我国西北地区乃至全国的重要生态屏障和战略通道,在全国发展稳定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2012年4月,甘肃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要“努力走出一条具有甘肃特色的生态文明发展之路”。2013年12月,国务院决定建设甘肃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这些举措是事关甘肃长远发展和国家生态安全的战略任务,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甘肃生态文明尤其是甘肃林业建设的更高要求。按照省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实施生态屏障行动的总体要求及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意见,我们必须把保护生态放在首位,依法严格划定我省林业生态红线,为构建甘肃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保障。
二、划定目的
通过划定林业生态红线,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形成符合甘肃实际的生态空间格局,为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三、指导思想与划定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总目标,以改善生态、服务民生为总任务,以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为契机,按照优化全省国土空间布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科学划定林业生态红线,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美丽甘肃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二)划定原则
一是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严格遵循《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合理划定林业生态红线,对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开发的区域进行严格保护,对其他区域依法依规进行合理利用,确保甘肃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是符合国家生态红线的原则。按照国家生态红线分解到我省的指标,在衔接国家生态红线,并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其他省份划定林业生态红线方案及相关思路,综合考虑我省资源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本着稳步发展,量力而行,不夸大不保守的思路,合理确定林业生态红线规模和空间布局。
三是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原则。结合甘肃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功能定位,对红线实行分类管理,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林地和湿地禁止一切经营活动,其面积和空间布局与主体功能区一致;对其他红线区域明确红线的数量,在空间布局上实行动态管理。
四是与扶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的原则。生态红线划定坚持生态优先,并充分考虑我省扶贫开发和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对林地、湿地的需求,在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基本格局的基础上,与扶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为全省精准扶贫和经济发展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
四、划定主要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国家林业局); 《甘肃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甘肃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甘肃省第七次森林资源清查成果》; 《甘肃省第四次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报告》; 《甘肃省湿地资源调查报告(2014年)》等。
五、划定方案
(一)林地和森林红线
甘肃自然条件严酷,生态环境脆弱,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林地资源保护面临巨大压力,维护生态安全的任务十分繁重。根据甘肃省第七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2011年,全省林地面积1042.65万公顷(1.56亿亩),森林面积(包括有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面积)507.45万公顷(0.76亿亩),森林蓄积2.15亿立方米。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甘肃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到2020年全省林地保有量为1022.04万公顷(1.53亿亩),森林蓄积量保有量为2.6亿立方米。2013年5月1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目标为12.58%,即森林面积达到566万公顷(0.85亿亩)。
综合考虑全省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全省林地和森林红线确定为:到2020年,林地面积不少于1020万公顷(1.53亿亩),森林面积不低于566万公顷(0.85亿亩),森林蓄积量不低于2.6亿立方米。
通过对现有林地和森林资源的保护,强化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保证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确保林地和森林红线目标的实现。根据林地和森林红线管理要求,对林地和森林实施分类管理,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禁止一切经营活动,对其他区域实行动态管理。
(二)湿地红线
我省干旱、少雨、缺水,生态状况十分脆弱,湿地资源更显珍贵。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及其栖息生长的动植物,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甘肃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全省湿地总面积169.39万公顷(2540.85万亩),主要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4个大类16个湿地类型。
2013年9月,国家林业局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中划定全国湿地红线:“全国湿地面积不少于8亿亩,维护国家淡水安全”;为确保全国湿地红线目标,国家林业局根据2013年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分解到甘肃省湿地红线面积169.0万公顷(2535.0万亩)。
综合国家湿地红线目标和我省近年来湿地面积趋于稳定的实际,全省湿地红线确定为: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少于169万公顷(2535万亩)。
通过建立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相结合的湿地保护体系,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加大人工湿地建设力度,确保湿地红线目标的实现。对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施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商业和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他湿地实行动态管理。
(三)沙区植被红线
甘肃地处我国西北内陆腹地,地形狭长,大部分地区属干旱半干旱气候,生态环境脆弱,沙化土地分布范围广、面积大。根据全省第四次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成果:全省沙化土地(包括沙漠、戈壁)分布在8个市(州)的24个县(市、区),总面积达1192.24万公顷(1.79亿亩),其中有治理条件、并有逆转希望的可治理沙化土地278万公顷(4170万亩)。
根据国家确定沙区植被红线的标准和国家林业局确定的2020年我省保护和治理面积不少于278万公顷的要求,结合近年来沙化土地治理成效,全省沙区植被红线确定为:到2020年,全省治理和保护恢复植被的沙化土地面积不少于278万公顷(4170万亩),以拓展国土生态空间。
通过实施防沙治沙工程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项目,提高林草植被盖度,改善区域生态状况。对于尚未采取治理措施的沙化土地,主要通过营造林、沙化草场治理及非生物治沙措施进行治理;对得到初步治理和中等治理的沙化土地,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继续采取合理治理措施,达到基本治理;对得到基本治理的沙化土地加强保护和监测,使治理成效不退化、不反弹。
(四)物种红线
我省地域辽阔,地形复杂,地带性分异明显,植被类型繁多,孕育了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根据初步调查,全省有陆生脊椎动物4纲30目96科845种和亚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05种。根据《甘肃植物志》记载,全省共分布有高等植物4400余种。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全省境内原生地天然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19种。
2013年9月,国家林业局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中划定全国物种红线:“确保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严禁开发,确保现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得到全面保护,维护国家物种安全”。
综合国家物种红线目标和我省实际,全省物种红线确定为:到2020年,确保105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19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得到全面保护,维护国家物种安全。
通过加强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确保陆地典型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及主要栖息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
我省地域辽阔、地形复杂、气候多样,林地与湿地、沙化土地交错分布且在部分区域相互重叠,因此,林业生态红线有交叉重叠现象存在。
六、保障措施
(一)增强红线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树立正确的生态政绩观,切实增强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关系,严守林业生态红线,把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强化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力,确保不逾越“高压线”。林业生态红线实行动态化管理,对建设项目必须征占用的林地、森林、湿地,要确保“占一补
一、占补平衡”。对划定红线前已经占用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林地、湿地,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退出。
(二)明确监管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生态红线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生态红线监管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林业生态红线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处理生态红线监管中出现的问题。规划、发改、土地、农业、水利、交通、建设、电力、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保护好生态红线。
(三)严格行政问责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把加强林业生态红线监管作为政府行政问责的重要内容。对逾越生态红线行为或生态红线保护控制不力的责任单位,实施严格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做出严肃处理。
(四)强化生态建设
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和甘肃实际,进一步争取国家政策扶持和资金倾斜。继续推进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加快实施重点区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加大植被保护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扩大湿地面积,促进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五)加强宣传教育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系统范文第5篇
昆山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征求意见
生态公益林部分
拟增加内容:
高速公路两侧防护公益林 (1)现状概况
途经昆山的高速公路共有五条,包括沪宁高速、苏昆太高速、苏沪高速、绕城高速、常昆高速,完善了昆山交通网络,推进昆山交通事业的发展。
高速公路两侧防护公益林植被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乔木主要以香樟、无患子、垂柳、重阳木、水杉、意杨等为主;灌木主要以樱花、垂丝海棠、红叶李等为主。
(2)主要生态功能
生物多样性保护。 (3)管理部门
昆山开发区、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陆家、巴城、周市、千灯、张浦、淀山湖镇人民政府。 (4)管控措施
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生态公益林为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管控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 砍柴、采脂和狩猎; (2) 挖砂、取土和开山采石; (3) 野外用火; (4) 修建坟墓;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系统范文第6篇
2014.01.16 08:00 来源: 《求是》
期号: 2014/02 作者: 李干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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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其中,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部署和要求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以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生态保护红线”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
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意义
30多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我国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国家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由于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利用强度不断加大,我国自然生态系统受挤占、破坏的情况日趋严重,呈现出由结构性破坏向功能性紊乱的方向发展。目前,我国草地生态系统退化趋势明显;湿地仍在萎缩,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持续下降。比如,过去20年间,甘南水源涵养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服务能力下降了30%左右;黑河下游防风固沙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服务能力下降了近40%。只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生态系统完整性原则和主体功能区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理顺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改善和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才能构建结构完整、功能稳定的生态安全格局,从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不断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举措。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和期待不断提升。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严重,以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2013年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出现的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雾霾天气,影响了近6亿人口。水环境质量也不容乐观。2012年,长江、黄河、珠江、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等十大流域的国控断面中,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达10.2%。土壤污染特别是重金属问题日益显现,威胁到食品安全。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突出,成为农村的最大污染源。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环境污染控制、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有机衔接起来,才能确保环境质量不降级、并逐步得到改善,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有助于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我国人均耕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9%、23%和46%,大多数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城镇化是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到2020年,城镇化率将达到60%左右,资源环境的压力还将进一步加大。据研究,建设用地增加率是城镇化水平提高率的1.56倍,城镇人口人均能耗是农村人口的1.54倍。有研究表明,我国土地资源合理承载力仅为11.5亿人,现已超载约两亿,我国已有600多个县突破了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人均耕地面积0.8亩的警戒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引导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各类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对于增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支持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
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生态保护红线具有系统完整性、强制约束性、协同增效性、动态平衡性、操作可达性等特征。系统完整性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遵守与监管需要在国家层面统筹考虑,有序实施;强制约束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与环境准入制度,增强约束力;协同增效性要求红线划定与重大区划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与生态保护现状以及管理制度有机结合,增强保护效果;动态平衡性是指在保证空间数量不减少、保护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退化、管理要求不降低的情况下可以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适当调整,从而更好地使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统一;操作可达性要求设定的红线目标具备可实现性,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具有可操作性。具体来说,生态保护红线可划分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
生态功能保障基线包括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态红线。纳入的区域,禁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从而有效保护我国珍稀、濒危并具代表性的动植物物种及生态系统,维护我国重要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禁止开发区红线范围可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区应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明确其空间分布界线。其他类型的禁止开发区根据其生态保护的重要性,通过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范围可包括《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规定的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洪水调蓄等5类共50个重要生态功能区。通过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将重要性等级高、人为干扰小的核心区域划定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范围内。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的划定,既可保护生态系统中供给生态服务的关键区域,也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范围可主要包括生态系统结构稳定性较差、对环境变化反应相对敏感、容易受到外界干扰而发生退化、自然灾害多发的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通过对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进行等级划分,将敏感性等级高、人为干扰强烈的核心区域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后,将为人居环境安全提供生态保障,为协调区域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环境质量安全底线是保障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粮食、维护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质量需求的安全线,包括环境质量达标红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和环境风险管理红线。环境质量达标红线要求各类环境要素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具体而言,要求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等均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要求全面完成减排任务,有效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到“十二五”末期,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8%、10%、8%、10%。环境风险管理红线要求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完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健全环境事故处置和损害赔偿恢复机制,推进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建立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环境预警体系建设,确保将环境风险降至最低。
自然资源利用上线是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能源、水、土地等资源高效利用,不应突破的最高限值。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与现阶段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能源利用红线是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下的能源利用水平,包括能源消耗总量、能源结构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等。水资源利用红线是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水资源安全的基本要求,包括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等。土地资源利用红线是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土地资源有序利用与保护的用地配置要求,使耕地、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三、生态保护红线的制度保障
有效保障生态保护红线不被逾越,确保红线落地,必须从制度、体制和机制入手,建立严格遵行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性和根本性保障。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在明晰的产权框架下,科学界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各项功能。通过建立用途管制制度,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合理用途,确保准确执行主体功能区和生态环境功能区的定位,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统计、衡量与核算指标体系,摸清国家自然资源底数,包括规模、结构、分布以及变化趋势等,准确把握自然资源的存量、增量和减量等,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以及未来绩效评估提供基础性依据。
建立生态、资源和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机制。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体系,基于国土生态安全现状及动态分析评估,预测未来国土生态安全要素发展变化趋势及时空分布,逐渐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监测与预警、决策与技术支持一体化的,具有充分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的,兼有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的国土生态安全预警体系。
完善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产业环境准入机制。根据不同类型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目标与管理要求,制定差别化产业准入环境标准。按照生态功能恢复和保育原则,引导自然资源合理有序开发。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遏制盲目重复建设。
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补偿机制。逐步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标准、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并依此推动补偿区域的生态保护。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模式,对生态产品生产方和受益方明确的区域,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不同地区间横向的生态补偿机制。
健全排污权有偿交易机制。全面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健全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使用制度,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加快制定符合市场规律和体现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体现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方式并提高配置效率。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逐步建立差异化的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体系,逐步将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结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系统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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