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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收入论文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部门收入论文范文(精选4篇)

部门收入论文 第1篇

“提低控高扩中”为主线规范灰色收入打击非法

中国证券报:大家对于即将出台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寄予厚望, 但收入分配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 哪些方面应成为突破口?

苏海南:期待即将出台的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把此前中央已经明确、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的“提低、控高、扩中”作为主线。一方面, “提低”是值得公众期待的突破口之一, 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阻力相对较小, 落实的可行性更大。因此, 如果能在“提低”方面有新的进展, 对于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逐步缩小收入和财富的不合理差距, 将发挥很大作用。“提低”首先需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尤其是城乡居民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各项标准的提高。其次, 应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 争取对现行养老保险“双轨制”有所突破。另外, 应合理适时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社会低保标准, 同时建立并逐步健全劳动密集型行业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并继续抓好农民增收工作等。

另一方面, “控高”应成为改革方案的另一重点, 即如何调节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我们应尽快打破垄断, 让民间资本进入到一些可以开放的领域, 在经济发展中形成更好的良性竞争, 同时加大对垄断行业占有国有资源的相关税收征收, 提高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 从源头上调控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来源。再就是真正落实温总理多次提到的对垄断行业实行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双重调控的可操作措施。同时, 继续抓好对部分企业高管的偏高、过高收入的调控, 加大对高收入社会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 深化收入分配改革, 还必须规范灰色收入, 当前灰色收入的量比较大, 制度外的东西比较多, 这对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会形成很大冲击, 因此必须着力规范。同时, 要坚决打击非法收入。还有一个重要方面, 就是在调节财富分布不公平上研究采取一些措施, 这对于全面解决我国广义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极为重要。

李实:从政策层面引导公平分配, 降低基尼系数, 避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让全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是改革的大方向。

首先, 关于垄断部门收入过高, 这个问题讨论了很长时间, 社会呼声也越来越高。在央企垄断地位无法改变的情况下, 对他们的收入分配和工资水平实施适度控制很有必要, 更重要的在于建立工资水平的评估机制。对国有企业高管和一般职工的薪酬给予合理评估, 需要从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盈利水平、人员构成及其所处的垄断地位等实际情况出发, 再和外部竞争行业一般的工资水平展开评估比较, 从而决定央企的工资应该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水平, 高管和职工的工资水平应和什么样的指标挂钩。

其次, 解决当前不同人群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包括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还包括社保制度、养老金制度的不统一, 未来我们需要构架一个比较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另外, 当前很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源于市场化建设不到位、市场化改革不到位, 所以要加强制度建设。而制度建设, 一方面, 要在初次分配中建立更加健全的生产要素市场, 比如土地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 要消除市场内部的分割问题及市场内部的制度性障碍, 市场才能真正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另一方面, 考虑到区域间、城乡间、人群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要增加再分配方面的调节力度。

努力打破僵局发挥改革多面效应

中国证券报:实际上, 出台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呼声由来已久, 但方案迟迟未能出台, 你认为收入分配改革的最大阻力或难点是什么?

苏海南:改革方案迟迟未出台的原因很多。第一, 收入分配问题本身十分复杂, 涉及面很广, 大家看问题的角度以及各自拥有的分析资料不同, 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 因此难以达成共识。第二, 有关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域、责任权限不同, 对收入分配改革的认知度不同, 所以各部门之间存在不同看法。第三, 收入分配必然涉及到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 改革开放至今, 不同领域、部门、行业和群体之间的收入提升、生活改善幅度参差不齐。而在调整过程中, 不同群体、不同领域受益或受损的程度不同, 因此所持立场也不一样。当然主要是由于改革方案出台会对现行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 那些既得利益群体必然不满意, 成为方案出台和实施的最大阻力。

李实:不仅是阻力的问题, 收入分配改革还是个很复杂的工程, 它涉及到很多部门、人群、利益集团。如果改革方案过于笼统, 则会让公众很失望。而如果提出很多具体的解决办法, 又可能受到很多相关部门的阻力。

我曾多次参与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征求意见讨论会, 而意见征集中有不少争论。比如垄断部门高收入问题, 怎么界定垄断部门, 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有些困难等。另外一个争论是如何解决城乡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有部分观点认为这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 而政府的政策未必能够起多大作用。

中国证券报:有观点认为, 收入分配改革已成为经济体制整体改革的最关键环节, 直接关系到未来中国能否摆脱“中等收入陷阱”。你如何看待收入分配改革对于中长期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和意义?

苏海南:当前的收入分配改革既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 也是与经济体制深化改革乃至与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紧密联系的重要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 会制约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 影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收入分配改革如不能推进并取得成效, 是很难真正实现扩大内需, 也会影响广大劳动人民积极性的发挥, 甚至还会影响社会稳定。

深化收入分配改革, 实施“提低、控高、扩中”是中国中长期宏观经济发展的强大内在动力。如果真正落实“提低”, 内需消费的扩大就会有一个必要的资金来源;而“控高”尤其是通过多方面措施实现对高收入垄断群体收入的调节, 在打破垄断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则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全完善, 更好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也有利于真正发挥民间资本增添经济发展活力的作用。

李实:收入分配改革具有多面效应。比如可以促进就业、提高工资水平等;在打破垄断、缩小垄断部门和其他部门收入差距的同时, 引导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 促进经济发展。

另外, 收入分配对消费的影响也极其重要, 目前是“穷人想消费但没有钱, 富人有钱却不消费”, 这就造成了消费的长期低迷, 如果通过收入分配改革改变这种状态, 肯定会促进消费投资率的稳步提高。

总体方案料需细化社保等配套政策亟待推出

中国证券报: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落实和推进, 未来必然需要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 你认为有哪些政策亟待推出?

苏海南:就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而言, 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重视初次分配领域的相关配套改革。比如, 目前我国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群体工资水平低、增长慢, 这是受劳动密集型行业附加值较低、国内外宏观经济不好等因素的制约。因此, 这方面的相关配套措施, 包括如何帮助并促进劳动密集型行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进行技术改造革新、提升劳动生产力, 以及如何采取措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同时, 应考虑如何进一步改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 特别是如何进一步减轻其税费负担, 从而使劳动密集型行业能够在生存发展、兼顾劳资利益的前提下, 有能力提高员工的工资。另外, 应进一步加大财政支付转移的力度, 在财政收入中拿出更多的份额用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就调节过高收入方面来看, 需要更多配套措施。比如, 打破垄断一方面要降低相关行业的门槛, 允许民间资本投资;另一方面就是要改革不公平的资源配置制度, 让各类市场主体在获取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时基本处于平等的地位。又如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税务、审计制度, 让灰色收入、不合法收入尽可能被遏制和缩小等。另外, 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过高收入的调控, 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等制度, 包括房产税、遗产税、财产转移税, 同时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等。

就扩大中等收入而言, 很重要的是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职业结构的调整。简言之, 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是以第三产业的大力发展, 白领比重大幅提高, 以及劳动者素质、文化教育水平的普遍提升为前提的, 因此, 终身教育、职业教育、全民教育的进一步改进完善都是相关配套措施。

另外, 需注意避免二次分配出现逆向分配。比如, 在保障房建设中, 目前, 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并非无房户、困难户分到保障房的情况。所以, 在二次分配中要通过制度完善和二次分配的透明化、规范化、公开化, 来遏制或根本扭转可能存在的逆向分配的问题。

对政法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探讨 第2篇

一、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改革的必要性

加强政法部门非税收入的收支脱钩管理, 是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法部门收入分配关系和完善政法部门财政体系的客观要求, 也是推进政法部门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 对于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起着决定性作用。

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 我国政法部门将非税收收入看作本部门的自由可支配资金, 将工作中收缴的资金与部门的实际支出相挂钩, 弱化了对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而实行收支脱钩的财政管理制度的目的也就是要理顺政法部门收入与再分配的关系, 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形式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 这也是深化“收支两条线”财政管理改革、健全政法部门财政运行机制的必然选择。

首先, 非税收入收支脱钩的管理模式可以在根本上遏制“三乱”现象, 是治理并改善经济环境的前提条件;其次, 非税收入收支脱钩的管理模式可以在杜绝政法部门工作人员腐败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 也是维护政法部门公正廉洁形象的内在需要;再次, 在政法部门实施非税收入收支脱钩的管理模式是构建政府阳光财政体的重要一环, 在统筹部门综合预算中具有不可或缺性。

二、非税收入收支脱钩管理现状分析

近几年来, 为了转变部门财政职能、构建公共服务体系, 政法部门在非税收入方面通过相关的摸索采取了收支脱钩的管理模式, 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 仍然存在一些比较薄弱的环节,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非税收入脱钩管理意识不到位, 执行不力

政法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权力部门, 对非税收支的管理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而由于长期以来对非税收管理的惯性思维, 许多政法单位缺乏对非税收入收支脱钩管理的意识。在实际中, 各执收部门和单位更多的将非税收入资金用作弥补本单位的经费支出或者提高本部门人员的福利待遇, 仍然有私设“小金库”的事情发生。对于政法部门来说, 非税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缓解部门财政的支出压力, 各部门都将非税收入看作部门的自有资金。在社会经济转型和财政改革的过程中, 特别是收支脱钩财政管理模式的提出后, 部门内部的非税收入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 在这种情况下, 原有的财政收支体系被打破, 很多单位表现出与财政收支脱钩管理的不适应性, 在工作中往往出现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2. 缺少有效的监管机制, 法制化建设滞后

当前, 政法部门非税收入管理的改革还处于探索阶段, 而收支脱钩管理的模式仍然缺乏完整的规范方法和必要有效的监督机制, 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现象比较严重。政法部门既是权利的执行部门又是权利的监管部门, 对于这些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进行监管是一个难题。在收支两条线的实际执行过程中, 尽管相关法规对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已经做出合理的界定, 但仍难做到非税收入管理真正的归位, 这也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多的困难。近年来有些地区出台的一些对非税收入管理的法规大多只是在理论上进行一定的规范, 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长此以往, 会使得收支脱钩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面临无效监督的局面, 在这方面的法制化建设亟需加强。

3. 源头控制出现漏洞, 票据管理不严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说, 票据管理是非税收入进行收支脱钩管理的源头, 对票据管理控制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最终的监管效果。由于政法部门在工作中要接收的票据种类比较多, 而专业的财税人员配备相对较少, 对数量繁多的票据的梳理统计工作做得不到位, 这就造成在票据管理的审查等方面存在许多的漏洞。目前在对票据数量、票据种类以及具体的使用方法等环节仍然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科学的管理办法, 这样会在非税收入的征缴过程中出现管理的无序性。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的监管措施不到位的话, 那么票据的源头控制力会严重弱化, 票据混用、收费混乱现象的发生便难以避免。

4. 收支脱钩和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

当前的非税收入收支脱钩的政策对政法部门的执收单位的积极性有很大的影响, 如果实现完全的收支脱钩而没有必要的配套措施, 那么会直接影响到实际执收单位工作开展的积极性, 也会产生非税收入不能应收尽收的情况, 最后的工作任务也难以很好的完成, 这也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改革的最大困扰。在实际中, 由于长期以来的传统管理模式对政法部门工作人员的影响较大, 有一些单位对于现行的非税理念认识不全面, 在收支脱钩后, 对与局部利益的损失在思想上不容易接受。到目前为止, 很多单位仍是停留在多收多支、少收少支的状态, 这就导致了同一部门不同单位之间的分配不均, 影响了非税收入管理的改革步伐, 而真正按照收支脱钩管理模式进行运作的单位由于缺乏必要的配套保障措施, 也会影响到收支脱钩管理模式的持久性。

三、非税收入收支脱钩管理体系的构想建议

1. 提高非税收入脱钩管理意识, 加强执行力度

政法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非税收入收支脱钩管理的意识, 改变传统的非税收入收支不分明的传统思维, 只有在财政管理上从全局的利益进行考虑, 才能真正实现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此外, 各个单位要在实践中严格遵循非税收入脱钩管理的模式, 加强对非税收人改革的执行力度, 真正做到应罚尽罚, 确保政府行政职能的发挥。

2. 建立法制化监督机制

在实践的非税收入征管中, 要强化法制化监督机制的建设, 对于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 要根据相关法律加大稽查力度, 完善对责任人的追究制度。此外, 国家也应该尽快出台关于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各级政法部门要以国家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为指导, 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和完善与非税收入管理相配套的法规制度, 以此来加快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3. 加强日常票据管理工作, 防止非税收入流失

加强日常的票据管理工作是非税收入“收支脱钩”改革的基础, 它对于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在实际的工作中, 政法部门的财税人员要以“票据管理”为出发点, 严格规范非税收入的票据接收工作, 把好收入票据这一关。此外, 相关财务人员要不断的摸索总结出一套适合政法部门非税收人管理的管理办法, 以此来规范收支两条线的常态运作。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建立“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的方式, 将各执收单位和执罚单位的票据种类、数量、金额以及缴存情况进行即时化的统计梳理, 并以此作为本部门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的平台。这种系统平台不仅可以保证各执收单位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 也可以约束不按时缴库的单位, 防止部门内部人员私自建立挪用资金等现象的发生。所以, 对在源头上对票据管理的控制对于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防止非税收入流失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这也是收支脱钩管理模式的重点环节。

可采取的具体措施有:一方面对非税收入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严格规范执收单位和执罚单位的票据管理, 采取票款分离、以票管费的手段来化解票款应对无序的局面;在另一方面, 要强化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将整个部门的非税收入信息整合到一个网络信息平台, 从而实现即时监管与控制, 杜绝收支两条线不对等的现象。

4. 加强收支脱钩的保障措施建设

政法部门要建立非税收入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实现政法部门各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均衡、协调发展, 并建立相关的量化考核的指标, 对于按时完成部门预算的单位要给予一定的成本补偿和适当的奖励, 这些补偿或者奖励都应该包括在部门预算内。具体做法可参考以下建议:一是加强监督检查, 对于得到奖励的单位要对其征收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确保没有乱收或者随意少收的情况,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保证非税收入超收部分的合法性, 从而建立规范的部门非税收入的激励机制。二是制定非税收入减免管理方案以及非税收入超收奖励方案, 这样在收支脱钩后仍可以充分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 弥补预算中的资金不足, 最终达到既可以使各单位自觉增收又可以增加部门可调配财力的目的。三是建立约束和激励制衡机制。在调动政法部门单位积极性、完成非税收入“应收尽收”的同时, 还应当考虑到激励机制所带来的负面效果, 这就需要建立对征收主体自由度具有约束力的机制, 这样也可以更好的促进激励机制发挥作用。

总之, 收支脱钩是政法部门非税收人规范化管理的重点, 也是转换部门财政职能、构建完善的公共财政体系的必然要求。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实践中, 只有认真做好资金的统一调度、统筹安排并制定出相应的配套措施, 才能有效的实现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深化。

摘要:近年, 政法部门在非税收入方面采取收支脱钩的管理模式, 取得了好的效果。但是, 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主要体现在非税收入脱钩管理意识不到位, 执行不力;缺少有效的监管机制, 法制化建设滞后;源头控制出现漏洞, 票据管理不严;收支脱钩和缺乏必要配套措施等方面。应有效加快提高非税收入脱钩管理意识, 加强执行力度, 加强日常票据管理工作, 防止非税收入流失。

关键词:政法部门,非税收入,收支脱钩

参考文献

[1]柯克.关于加强非税收人管理的几个问题[J].财税广场, 2006 (12)

[2]管永吴.政府非税收入失范现象与规范管理[J].北方经济, 2007 (1)

[3]周敏.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思考[J].科教文汇, 2OO8 (1)

[4]王为民.我国非税收入征管体系之完善[J].财会月刊, 2O08 (2)

部门收入论文 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第二章

帐户的开设及资金的收缴

第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凡需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持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收支款项应符合国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

第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由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经批准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及时足额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舍利息)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凡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解下拨关系的,应实行上下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算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开设的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对中央驻本地区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同时,要增强服务观念,及时审核办理有关帐户开设、变更、撤销及有关款项的拨付工作。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票据的管理规定。执收执罚单位应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同时必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

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向财政部门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票据,并负责本单位此类票据的管理。

第十条财政部门要做好有关收费、罚没款票据、的印(监)制、发放和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票据管理稽查制度。

第四章

征收、处罚与款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的除外。

罚款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即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十二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其他罚没财物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核算管理体制和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应建立适应于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求的内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制度。不得脱离本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主体和统一核算制度,另行建立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支核算体系。

第十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将财政预算专项核拨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对不按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财政部门应停止其资金核拨。

第十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原则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情况,统一审核执收执罚单位经费预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用于满足相关业务的必要支出。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单位财务收支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及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对财政核拨的资金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支两条线”工作的管理,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收执罚部门在“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也要结合审计工作加强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000年二月二十四日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已经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2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

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

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

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

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

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

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第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

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

第十条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 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

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

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

除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

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收支

决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九条 不按照预算和批准的收支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贻误核拨对象正常

工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条 对坚持原则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

者个人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分的权限以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收入论文 第4篇

完善“新农合”筹资机制和补偿方案

据聂春雷介绍,2009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水平要达到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40元的标准补助,对东部省份按照中西部地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要不低于40元,农民个人缴费增加到不低于20元。东部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中西部地区。从2010年开始,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60元的标准补助,对东部省份按照中西部地区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60元,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分两年到位。地方增加的资金,应以省级财政承担为主,尽量减少困难县(市、区)的负担。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元,困难地区可以分两年到位。

《意见》要求,各省(区、市)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省(区、市)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开展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要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偿比例,门诊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要与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有效衔接。开展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要提高家庭账户基金的使用率,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转为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要扩大对慢性病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药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进行补偿的病种范围。要结合门诊补偿政策,合理调整住院补偿起付线,适当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扩大补偿范围。据聂春雷介绍,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新农合”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可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意见》还提出,年底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二次补偿或健康体检工作,使农民充分受益。同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下年度统筹补偿方案,但不应将二次补偿作为常规性补偿模式。

加大基金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据聂春雷介绍,“新农合”基金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岗位,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基金的使用和费用的补偿,要坚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咨询等农民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在补助拨付方式上,从2009年起采取年初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加快审核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同时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也要及时足额到位。《意见》指出,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杜绝“新农合”基金截留、滞留的现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是“新农合”制度健康、长期实施的保障。《意见》要求,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注重发挥协议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协议实行动态管理。积极开展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可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逐步扩大病种范围,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收费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绩效考核。推行医药费用查询制、平均住院费用公示及警示制度,完善补偿公示等多项措施,建立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做好流动人口的“参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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