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治理论文范文
联盟治理论文范文(精选4篇)
联盟治理论文 第1篇
国内外大部分学者都认为通过合作创新战略联盟,创新企业可以实现资源放大、获取技术、市场进入、规模经济、分担风险、知识学习等目标,然而,合作创新战略联盟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高失败率的挑战。关键原因在于联盟中固有的伙伴机会主义,联盟双方存在信任风险。国内外研究已经证实[1,2],合作创新战略联盟中存在严重的不稳定性问题。因此,合作创新战略联盟要达到理想的绩效,达到较好的联盟结果,必须设计一个合理治理机制约束创新主体维持联盟组织稳定性,使创新联盟绩效达到最大化。
1 合作创新战略联盟治理机制分析
1.1 合作创新战略联盟的内涵
战略联盟的概念提出已有40多年的历史,最早是由美国数字设备公司总裁J. Hopland和管理学家R. Nigel于上世纪提出,M.E.Porter和Teece (1992) 也对其进行过深入研究。而对于合作创新战略联盟,一般认为通过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共同投入、共担风险,从而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既可以解决创新资源不足的困难,又可以分散风险,提高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使得双方实现 “双赢”。建立合作创新战略联盟,实质上是通过企业间的合作,实现优势资源的互补和风险的分摊,弥补一般市场交易的不足,从而为创新企业创造价值,其联盟目的主要是解决共性技术问题。
1.2 合作创新战略联盟治理机制分析
联盟治理问题近年来成为研究的热点,研究表明要增进联盟的稳定性和联盟绩效,首要条件是要采取适当的联盟治理机制。合作创新战略联盟的治理机制[2]指技术创新结盟企业为指导双方开展合作、激励与约束双方合作行为而设置的控制机制,重点在于对机会主义行为的预防。合作创新战略联盟中订立的契约是联盟治理机制的载体。
合作创新战略联盟中的契约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传统的正式契约,其对应的治理模式是正式治理机制,主要依靠权威规则、标准或法律力量等来治理。正式治理机制通过契约来治理创新企业间的业务关系,以预先规定的行为模式可减少冲突为假设条件,可通过专用资产、资源能力、学习能力、激励奖惩机制和补偿机制等达到预定目标。由于对联盟治理中专用资产、资源能力以及学习能力的研究相对成熟,本文将主要从激励奖惩和补偿机制设计上研究正式治理机制。另一种是关系契约,其对应的治理机制是非正式治理或关系治理机制。关系契约的概念来自米歇尔提出的关系契约理论,他认为关系契约是交易双方为保留以后更大的机动性而设置的不完全合同[3]。非正式治理机制主要依赖联盟各方的意愿、信任和关系甚至面子等,使得联盟成员放弃控制而不是失去控制。但无论是正式治理还是非正式治理机制,其共同目标都是促进合作创新联盟绩效,使其绩效最大化。现实经济中,大多是两种治理机制结合起来使用,相互取长补短,相辅相成,使其发挥最大作用,维持联盟的稳定性,增进绩效。合作创新战略联盟治理机制关系图如图1所示。
2 构建非正式治理机制
合作创新战略联盟非正式治理机制发挥效应主要集中在信任、声誉以及中国特殊文化背景的关系、面子等方面,合理有效地使用非正式治理机制能够降低联盟成本,促进联盟绩效。
2.1 信任机制
不同学者从不同方面研究了信任机制,其研究都充分说明信任在合作创新战略联盟中处于重要的地位,信任感增加能够增加联盟绩效。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表现在:Monica L. Perry, Sanjit Sengupt和Robert Krapfel[4]研究发现信任和承诺是联盟效率的基石,而信任和终止罚则可能是有效的激励承诺并能提高联盟的成功性;Paul E. Bierly 和Scott Gallagher[5]研究认为当合作伙伴之间有高度的信任、合作伙伴有更多的信心时,相互机会主义的概率将下降,而且认为社会网络、组织文化相似性、声誉以及倾向性对联盟信任将造成影响;Candace E. Ybarra和Thomas A. Turk[6]的研究结果认为信任不是一个正式的奖励制度可以防止机会主义行为,该研究提供了证据表明随着战略联盟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增加,联盟将有较高水平的依赖、高层次相互学习以及更好的联盟绩效。
合作创新战略联盟中的信任,即一般认为联盟伙伴自信对方不会利用自己的脆弱性,包括不利的选择、道德败坏、不合理的要价或其他脆弱性等,是企业对另一企业能够有效合作的积极期望,其通过社会网络效应和威慑效应产生抑制效果。社会网络效应作为一种举荐机制,使得企业之间相互了解和熟悉,从而产生一种基于知识流的信任;同时社会网络还作为一种威慑机制,由于联盟企业担心失去声誉以及与伙伴的重复交易关系和其他方的交互关系,进而产生了基于威慑的信任。当然,社会网络效应以及威慑效应的发挥效果随着环境而变,而且实证效果有待进一步检验。
2.2 声誉机制
声誉理论模型是由Kreps[7]等人创建的,旨在解决“连锁店悖论”并对有限重复博弈中的合作行为做出解释。声誉的作用在于为关心长期利益的参与人提供一种隐性激励以保证其短期承诺行动,因此声誉可成为显性合约的替代品。而George J.Mainlath和Larry Samuelson[8]认为,声誉是一种与物质资产和金融资产相类似的资产,声誉是逐步建立和逐渐消失的,也需要投资和维持,声誉的价值在于增加企业“高水平努力”承诺的可信度,使企业克服道德风险,避免陷入低水平努力均衡。合作创新战略联盟声誉治理机制作用机理主要通过伙伴选择效应、威慑效应、信号传递效应、社会网络效应等产生,声誉机制可以较好地发挥其对机会主义的抑制作用,增进信任,促进联盟的稳定性,提高联盟绩效。其作用机理图见图2所示。
2.3 面子、关系机制
在中国特有的文化背景下,对关系及面子的非正式治理机制的使用尤为重要,如果能充分利用关系以及面子等传统文化的内涵,能够对我们的联盟结果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能够较好地控制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增加共同利益,减少冲突。关系和面子等在调节联盟成员与其伙伴间紧密的关系时是个人之间良好情感的积聚,意味着互惠、长期导向的潜规则,具有一定的关系和面子的合作伙伴会更加关注合作的长期发展和未来的收益。研究表明,期望与其伙伴建立发展长期关系的企业不会在关系中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具有一定的关系和面子的合作伙伴会使合作创新企业相信其合作伙伴是真诚可信、言行一致,并且考虑到关系的长期发展和未来收益,会为该合作联盟的利益考虑;同时,由于双方之间紧密的个人关系的存在,联盟企业就不需担心专业技能很强的合作伙伴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减弱了联盟企业间知识共享的阻碍作用,这样就会大大增加共同合作愿景,减少不同利益冲突,其机理如图3所示。
但是,我国这种特有文化条件下的关系、面子等也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对联盟能起到促进作用,用不好会损害创新绩效,甚至会导致参与合作的企业崩溃。目前,有时过于强调所谓的关系、面子而使企业在选择合作创新伙伴时不从实际出发,没有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最后导致参与合作企业都出现问题[9]。
3 建立正式治理机制
信任、声誉以及面子关系等非正式治理机制都是一种软约束,现实的合作创新战略联盟中,我们必须要充分使用正式的治理机制,共同维持联盟的稳定性,促进联盟绩效。
3.1 设计合理的激励与奖惩治理机制
创新联盟主体为了私自的利益,就可能背信弃义,违背了联盟的共同利益,就存在着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的诱导,也就是企业的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成本。因此,要防止违约,达成较好的合作创新战略联盟治理,就必须对联盟订立契约约定对违约行为给予惩罚,加大违约者的违约成本,从而从根本上抑制违约的倾向,减少利益的冲突,维护共同利益。因而,设计合理的惩罚治理制度对合作创新联盟的成功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将假设在信息完全且只存在两创新主体合作的情况下,对合作创新战略联盟进行分析,从而设立一种较为合理的奖惩治理机制,约束和激励各创新主体,确保合作创新战略联盟的团体理性,达到帕累托最优。由于信息是完全的,参与人的所有行动都是可以观察的,参与人勤奋工作和偷懒行为都能清楚看到。合理的奖惩机制设计的主要运作机理体现在当参与人选择偷懒时,它将会为自己的偷懒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而给与勤奋工作的参与人一定的补偿。
该博弈模型的两个参与人分别有两个行动,即勤奋工作和偷懒。若两个参与人都积极工作将得到合理的收益为R1,R1;若一方没有很好的积极工作,即选择偷懒,那么由于其偷懒获得收益将为R2,显然R2>R1,否则其没有偷懒的动机。由于一方偷懒必然给另一方带来一定的损失,设其收益为R3,同理有R3<R1。若双方都选择偷懒,那么合作创新战略联盟的绩效为R4,其中R3<R4<R1<R2。在没有奖惩机制的情况下,很显然合作的各方都有偷懒的冲动,都希望能够做一个“搭便车”者,使得最后的结构出现一个“囚徒困境”,相应的模型见图4所示。
若引进奖惩治理机制,由于信息是完全的,对选择偷懒者给予一定的偷懒惩罚,对勤奋工作的参与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创新各方都勤奋工作的选择将会出现,从而导致团体理性。在博弈模型中,设参与人若选择偷懒将给予数额为R的罚款,而同时R的罚款将作为另一参与人选择不偷懒的即勤奋工作的补偿,此时只要R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达到使两创新主体都勤奋工作的效果,能够得到纳什均衡解,从而促进合作技术创新,维护共同利益。博弈模型如图5所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设立一种合理的奖惩治理机制,能较好地从制度上保证合作创新战略联盟达到理想的效果。
3.2 建立和完善利益补偿和分享治理机制
为合作创新战略联盟对方提供完全的信息共享,提供自己的核心技术或能力,相对于合作个体而言存在动力不足问题,使联盟组织对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没有信心,迫使合作一方或多方在合作过程中更多地表现为追求短期利益,最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或尽可能保护内部商业信息、保留自己的核心能力以及存在机会主义等行为。要获得合作各方真正的配合,减少不同利益冲突,只有以长期合作为出发点,订立合约约定承诺为合作个体的短期损失提供长期补偿,双方结为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提高合作个体对组织忠诚度,以降低合作风险,稳定合作关系,为联盟的共同利益最大化提供保障。
假设信息是完全的情况下,分析如何对贡献核心能力和知识的创新主体进行补偿,进而完善合作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补偿机制。现假设对两主体且信息是完全时合作创新战略联盟的模式进行讨论,拥有核心能力和关键知识的一方(简称优势方)有两种行动可以选择,作为和不作为;拥有能力和知识相对较弱的一方(简称劣势方)有行动合作和不合作两种选择。依据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各参与方以自己利益最大化为标准采取行动。
根据博弈论知识,优势方选择作为时,由于贡献了自己的核心能力和关键知识,它所得到的收益小于不作为时的收益。令R1和R2,其中R1表示优势方作为时收益,R2表示不作为时收益,显然R1<R2。当优势方选择作为而劣势方选择不合作,则其获得收益设为R3,如果其选择合作则收益为R3+R4,其中R4是由于双方进行合作从而资源的整合能力和协同能力大大提高而使劣势方获得的额外收益。当优势方选择不作为时,劣势方不合作时的收益为R3,选择合作时其收益为R5,显然R5<R3。相应的得益矩阵模型如图6所示。
通过上述的博弈模型分析可得,对于优势方其占优策略为不作为,博弈的纳什均衡解为(不作为,不合作),即对于优势方创新主体而言,其选择不作为是其理性选择;而对于劣势方来说,当优势方选择不作为是理性策略时,劣势方将选择不合作。故仅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或者是合作创新战略联盟主体的自觉程度的话,我们将无法看到有效的合作创新战略联盟,合作创新战略联盟的优势企业市场供给将是不够的。
若引入利益补偿和共享治理机制的话,将有效地从制度层面上保证了合作创新战略联盟优势创新主体的有效供给,将大大地提高合作创新战略联盟的水平和积极性,从而推动一个国家的技术创新,提高竞争力。研究表明,如果合作创新战略联盟具有较大的协同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将大大提高合作创新战略联盟主体的合作绩效。在上述博弈模型当中,若R4足够大或即使不是足够大但能够满足给予优势方作为时一定的补偿,使得优势方选择作为时其收益为R′1,且满足R′1>R2;同时,对于劣势方而言,会因不合作而受到较大的经济惩罚,使其收益大幅度减少为R′3,那么对于优势方而言,其占优策略为作为,那么最后的纳什均衡解为(作为,合作)。博弈模型如图7所示。
因此,在完全信息情况下,在引入收益共享和补偿正式治理机制后,可以很好地从制度层面约束各个创新主体,协调好各创新主体的利益,调动各方的创新和贡献核心能力以及关键知识的积极性,使其为满足团体理性而努力。
摘要:合作创新战略联盟可以实现资源放大、获取技术、市场进入、规模经济、分担风险、知识学习等目标,然而,合作创新战略联盟由于存在机会主义、信任风险等也面临着高失败率的危险。从治理机制角度入手,重点分析了合作创新战略联盟的非正式治理机制和正式治理机制,以期增进联盟的稳定性和绩效最大化。
关键词:合作创新联盟,正式治理,非正式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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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环保联盟治理跨界污染 第2篇
2009年1月份, 山东含砷污水下排造成部分河道砷含量严重超标, 耗资1 000万余元的含砷污水治理工程刚结束不到3个月, 山东含砷污水再次下排, 造成江苏邳州境内邳苍分洪道、武河、沙沟河、城河等多条河道水质砷超标, 严重影响流域内50万群众生命健康和生产生活。
污染事件发生后, 临沂市环保局立即采取了以下4个措施:
(1) 是找到污染源, 锁定排污企业, 将其关闭。目前, 非法排污企业3负责人已获刑;
(2) 是查清原因后, 马上把临沂境内的污染水体, 用筑坝拦截措施, 从下游到上游层层拦截;
(3) 是处置超标水体, 临沂市动员沿途乡镇, 出动人员向河内抛洒石灰, 在重点河段抛洒三氯化铁, 并出动冲锋舟搅拌, 降低水体砷化物浓度;
(4) 临沂市用沂河水对污染水体进行稀释:每次将3个流量的南涑河污染水体放入武河上游, 然后用18个流量沂河水和3个流量污水处理厂水体 (共21个流量) 进行稀释;再将第一次稀释后的水体导入武 (河) 沂 (河) 导流区, 然后用200个流量沂河水进行再稀释。
据悉, 目前临沂、邳州两方环保人员一天两次, 分别同时取水、检测, 共同在报告上确认签字, 再报送各自省份环保部门以及水利部和环保部。
2 原因分析
2.1 水环境管理体制因素
环境问题无地界, 环境本身是一个整体, 各地理区域间的环境是互相影响的。虽然我国水环境管理实行的是流域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但实际上是以各省 (市、自治区) 到地方各级的水管理机构为主体的区域管理机制在发挥主导作用, 而以流域管理机构为主体的流域统一管理机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排污收费制度中, 征收政策、收费标准、排污资金等方面, 各地区根据自身利益和污染程度制定了各自的排污收费系统, 这样实际执行中存在的差异也会导致流域跨界水污染的纠纷发生。
2.2 法律法规不完善因素
目前我国尚没有综合性的跨区域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是原则性的, 缺乏可操作性, 流域内各政府部门责权尚不明确, 没有明确水环境管理体制中区域管理和流域管理以谁为主, 没有对跨区域污染事件进行界定, 对这类事件应如何处置、如何综合治理没有规定, 导致流域水环境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3 治理跨界污染的对策
3.1 建立跨越行政边界的环境协调合作机制
环境问题的区域性特征比起经济可能还要来得明显、直观。因为各区域的生态链是相连的, 水是流动的, 空气也是互相影响的, 上下游以及周边地区之间生态环境的依存度相当高。建立环境协调合作新机制, 跨越行政的边界, 在水环境与发展问题上寻求共赢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分割的行政体制是导致水环境跨界污染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一个主要因素, 因此各区域政府应该认识到, 联起手来, 共治水环境, 才是水环境管理体系的主轴。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加强区域间信息互通、排污督察、水质监测、防污技术交流等。例如江浙边界水域的管理, 嘉兴市政府与苏州市政府就建立了两市边界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环保业务、边界水环境信息通报、污染事故处理等工作机制, 取得较好效果。
3.2 建立利益补偿机制, 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
利益补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上游地区的污水导致下游地区的损失, 上游地区就要给下游地区赔偿;第二种是上游地区在河流治理与水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牺牲或压制了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来保证下游地区的水资源清洁和安全的, 下游地区就要给付上游地区进行生态保护的补偿。例如自2008年1月1日起, 《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 (试行) 》开始在太湖开展试点。《补偿办法》规定, 在市、县行政交界设立监测断面, 凡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 上游地区设区的市应当给予下游地区设区的市相应的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
4 环保联盟在行动以长三角地区环保联盟为例
4.1 环保联盟的建立发展过程
(1) 2004年6月18日, 在杭州举办的“区域环境合作高层国际论坛”上, 上海、江苏、浙江三地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宣读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环境合作倡议书》;
(2) 2008年12月15日, 上海、江苏、浙江3方共同签订了《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协议 (20092010年) 》, 达成6项合作计划;
(3) 2009年4月29日, 又在上海召开了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合作第一次联席会议。会议围绕2009年环保合作3项重点专题, 进行了深入讨论。
(4) 2009年8月初, 长三角“环保联盟”又开创了一个实质性成果:江苏省环保厅、上海市环保局与浙江省环保厅联合下发文件, 就“长三角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及评价标准”进行统一规范。
4.2 环保联盟中比较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文件中“《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暂行) 》”规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级周期定为一年, 长江三角洲地区环保部门在每年65世界环境日前, 将本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级结果, 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环保部门还要将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结果及时通报金融、工商、证监等管理部门, 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文件“《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 (暂行) 》”中设立了达标排放、总量控制、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等11项评价内容, 按不同情形, 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很差五个等级, 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进行标示, 黄色、红色、黑色企业的等级确定以对应等级最差的一项指标为准。
对评价为“绿色”等级的企业,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享受上市环保核查程序减免、评优创先推荐及其他鼓励政策。
对连续两次以上评价为“黑色”的企业, 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 仍然达不到环保要求的, 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如此通过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政策, 迫使企业自觉治污。
5 结语
联盟治理论文 第3篇
1 文献综述与理论假设
1.1 文献综述
关系治理是在需求不确定和任务复杂性条件下, 具有资产专用性的组织采取相互依赖合作的方式来解决、适应、调节和保证交易的问题。通过关系治理, 联盟企业在频繁发生的相互关系下不断进行调整, 产生了企业间的相互导向作用。这种关系减少了摩擦, 增进了合作, 有助于交易的进行和效率的提高。而企业对于长期的、重复发生的、相互关系的积极预期, 又进一步巩固了企业间的合作意愿, 这样频繁发生的相互关系不但不会增加交易成本, 还会由于关系的重复发生而使联盟双方更愿意进行知识共享和转移。因此, 关系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相互了解, 提高了相互适应的能力, 有利于更好地利用联盟的协同作用增加关系的价值。
知识转移是知识由知识发送方向知识接收方流动的过程, 它强调知识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企业之间的转移或传播。知识转移包括人脑储存知识和处理知识能力的使用, 因此, 企业间知识转移除了表现为知识从知识发送方向知识接收方传递的过程, 还表现为知识接收方对所得知识的吸收与整合。其中, 知识转移最终结果的评价尤为重要, 知识转移的有效性成为知识转移经验研究的重要衡量标准。
1.2 研究假设
1.2.1 目标共享与联盟知识转移
在战略联盟中, 联盟目标的共享程度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倾向, 对联盟知识转移产生重要的影响。首先, 目标共享可以缓解联盟合作与竞争之间的紧张关系, 联盟双方有了共享的目标, 就会认识到合作的重要性, 就更愿意共同解决各种困难, 也就有更多的机会分享各自的思想和技术诀窍, 进行资源交换和知识转移;其次, 目标共享有利于联盟双方形成对知识转移价值的一致认识, 减少合作冲突和知识保护, 提高知识的透明度, 打破各种知识保护的壁垒, 真正实现成功的知识转移, 并愿意接受由于知识溢出所引发的各种风险。基于以上分析, 本文得出以下假设:
H1:在战略联盟中, 目标共享对联盟知识转移具有正向影响。
1.2.2 信任与联盟知识转移
企业组建战略联盟, 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减少企业之间知识转移的障碍。由于信任能够提高联盟双方对未来的预期和信心, 联盟双方一旦建立起信任, 就能够避免对信息的曲解, 知识接收方就会更开放地吸收转移来的新知识。联盟企业间的信任程度越高, 双方就越愿意以坦诚的心态交换和分享各自的知识, 知识也就越容易在联盟企业间充分地流动, 最终实现有效的知识转移。联盟双方不会觉得他们需要保护其知识以免被对方所利用, 不必担心与防范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Eastethy-Smith et al. (2008) [1]通过实证研究指出, 知识转移双方的高度信任特别是知识发送方对知识接收方的高度信任, 非常有利于知识的有效转移。基于以上分析, 本文得出以下假设:
H2:在战略联盟中, 信任对联盟知识转移具有正向影响。
1.2.3 沟通与联盟知识转移
在战略联盟中, 有效的沟通要求以公开、诚实、正确和及时的方式共享信息和知识, 以乐于助人、开明的态度去尊重和信任别人。联盟双方的有效沟通对知识转移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首先, 企业间沟通可以有效控制合作双方的行为, 共同遵守联盟协议, 不背离达成战略目标的方向, 促进知识的有效转移;其次, 企业间沟通可以激励双方共同设置具体目标, 实施目标管理和持续反馈以稳定联盟双方的合作关系, 促进知识的有效转移;再次, 企业间沟通来构建一个平台, 使得企业都能在此平台上释放情感, 表达各自的挫折感和满足感, 使联盟双方的矛盾和冲突得到缓解, 促进知识的有效转移;最后, 企业间沟通可以为联盟双方提供决策所需信息, 依据这些信息确定并评估出各种备选方案, 避免因决策失误而导致联盟失败, 促进知识的有效转移。基于以上分析, 本文得出以下假设:
H3:在战略联盟中, 沟通对联盟知识转移具有正向影响。
2 研究设计
2.1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方式进行, 调查对象主要包括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销售部门的基层管理人员。处于这些职位上的管理者通常对于企业与分销商联盟关系以及知识转移状况有比较充分的了解, 有助于提升调查的信息质量。问卷调查于2010年1~5月间进行, 主要采用信函调查、实地调查和集中性调查方法发放, 共发放300份问卷, 回收235份, 其中有效问卷203份, 问卷及有效问卷回收率分别为78.3%和86.4%。
在概念模型的衡量方面, 本文使用目标共享、信任和沟通三个关系范式来刻画关系治理, 使用知识转移的有效性来对联盟知识转移进行衡量, 并将其细分为理解性、快速性和经济性三个方面。对各操作变量的度量主要采用了从“非常不同意” (1分) 到“非常同意” (5分) 的李克特 (Likert Scale) “5级重要性评价法”。
2.2 信度和效度分析
在信度检验方面, 本研究主要采用Cronbachα信度系数法检验各个维度题项的内部一致性。测度模型的内在结构验证结果表明, 各因素变量标准Cronbachα值都不小于0.70;建构信度值均大于临界值0.6, 因此, 问卷的信度较好。在效度检验方面, 我们主要使用探索性引子分析方法来检验问卷的构建效度。由于各指标问题项的载荷值都不小于0.6 (最大的是0.859, 最小的是0.625) , 且每个因素变量的各指标或各子因素变量对其累计解释总方差均大于60%, 这说明该量表的效度是合适的。
3 实证研究结果
本文使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就关系治理对于知识转移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 以关系治理的三个维度 (目标共享、信任以及沟通) 为自变量, 以知识转移的三个维度 (理解性、快速性和经济性) 为因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 得到的结果如表1所示。
注:***表示p值<0.001;**表示p值<0.01;*表示p值<0.05。
从表1的结果可以发现, 目标共享对于知识转移的理解性都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作用 (b=0.185, p<0.05) , 但是目标共享对于知识转移的快速性和经济性不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显著性水平都大于0.05。所以, 假设1没有得到验证。同时, 我们从表1中可以看出信任和沟通对知识转移的理解性、快速性和经济性三个方面都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假设2和假设3都得到了验证。由此我们得出, 关系治理主要是通过信任和沟通两个维度对知识转移发挥正向影响作用, 而目标共享维度则对知识转移不具有正向影响。
4 结语
经过研究得出, 关系治理主要通过信任和沟通两个维度对联盟知识转移发挥正向影响。就目前国内战略联盟的实践而言, 信任和沟通对联盟企业间知识转移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其中, 信任是联盟知识转移的基础, 沟通则是联盟知识转移的保障。
参考文献
联盟治理论文 第4篇
20世纪70年代,随着西方世界 “新公共管理运动”[1]的兴起和以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 “模式二”[2]为代表的新的知识生产模式的繁荣,推动了传统的科技 “管理”范式向 “治理”范式转变,科技治理话题开始成为科技政策领域的热词。曾婧婧等[3]整合了中外科技治理的相关理论,抽提了治理的内在逻辑在于 “分权、开放、参与和协作”。在这一前提下,本文引入高校技术转移治理概念进行探讨。一方面在于高校自身的准公共机构属性,面临着治理语境下的职能转变; 另一方面在于高校技术转移是科技创新实践路径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的技术转移治理则是科技治理组成的重要内容。
高校技术转移指的是产生于高校的技术流向市场的垂直化过程。这一过程涉及到高校及科研院所、 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中介机构以及市场等多个主体和环境要素的参与和协作,转移的成败取决于技术本身的特性和各主体间的协作和调控。引入治理的逻辑,高校技术转移治理可以表述为多主体共同参与的,为了实现高校技术成功流向市场而进行的分权和协作。然而分权涉及不同主体的科技话语权, 各主体的高异质性也增加了协作的难度。技术的垂直化转移路径深深嵌入于以技术为要素的制度及结构中,技术转移的治理依赖于以科技为中心的制度及政策转变,高校呼吁应对于更高层次的职能转换和使命调整。
西欧各国率先在科技治理结构和机构的设置、 公共研究资金分配机制的建立、高素质人力资源的供给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变革[4],内容涉及各类型机构的职能转变和协作、决策路径的平衡、资助方式和分配方式的比重及绩效评价等,科技治理逐步走向政府职权的去中心化、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协作路径。虽然西欧各国的制度和文化背景有所不同,不同国家在对科技进行治理的路径上仍有不同的差距, 即使不能与治理的理论完全吻合,然而科技发展路径已经基本上统一于治理语境,为高校的技术转移治理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高校的科技治理地位逐渐显现。
传统的区域经济学家没有重视高校在区域创新和国家创新系统中的位置,高校仅仅被视为一个机构而非活跃的社会经济主体[5],直到选择- 支持类型理论[6]、三螺旋理论[7]、“教育创业”[8]等创新相关理论对高校在区域创新和国家创新系统中经济地位的肯定。同时,高校的管理者担任了政府的咨询委员会成员,参与到国家和区域的经济发展决策中, 普通教员也通过多种方式为地区的发展献计献策, 高校逐步融入区域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以治理主体的形式为区域的竞争和发展作出了贡献[9], 高校成为了区域建设和国家创新系统中主要的 “玩家”。
高校成为科技治理的主体,其实质在于借助于技术转移、文化传承等方式,发展了服务社会的职能,实现了教育、科研、服务社会三重职能的有机融合,重塑了自身在国家创新系统中的地位。高校的职能转变与技术转移相互促进。高校的技术转移治理甄别于传统的管理在于置身于整个科技治理背景下,高校在参与科技创新中的主动性地位的提升和各相关参与组织相互间协作机制的增强。
2西欧高校的技术转移治理
高校的技术转移处于一个多中心、多主体的协调及互动的环境之中,其治理使命表现在外部与内部治理两个方面。
2. 1外部治理主体及路径
高校技术转移的外部治理,主要体现在高校参与并完成在科技领域不同层级政府及机构间的协调使命。其实质是行使半公共机构的权利,参与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决策和协调。大多数西欧国家成立了诸如研究委员会、协调委员会、科技理事会等公共研究协调组织或管理组织,由政府官员、高校科学家、企业家等担任委员会成员,对机构经费和项目经费的进行协商分配。这些组织克服了集中体制的弱点,实现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科技政策的制定以及研究资助的协调机制,使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科技决策中来。在以高校为主要公共研究机构的国家,例如比利时,研究委员会发挥着主要的科技治理作用。
外部治理的实现为高校争取科技公共资源,获取协作和支持创造了条件,是促进内部技术转移治理的有力步骤。外部治理因技术、资金、信息和人才的流动和互作而形成组织和信息网络。例如鲁汶大学联盟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地区间以及当地的纵向和横向的教育、研究、政治、经济联盟网络, 为技术转移创建了广阔的通道。鲁汶大学联盟的外部治理网络如表1所示[10]。
2. 2内部治理主体及路径
高校的内部技术转移治理是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技术转移机构和配套的机制实现的。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 The Office of Technology Transfer,OTT) 是内部技术转移治理的主体,具有多种形态[11],在一项技术发明或创意从实验室流向市场的途径中发挥着 “闸门”的作用,是联系内外科技活动的主要纽带。技术转移办公室的设置降低了技术转移的成本,提高了技术转移的效率。技术转移办公室成为高校参与外部及实现内部技术转移治理的常规方式[12]。
技术转移办公室主要通过产学联合、知识产权服务、创业企业服务、咨询和培训等方式,实现高校内部的技术转移治理。通常高校的技术转移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两种。专利出让、技术许可以及创办创业企业,协议研发等方式是主要的技术转移渠道, 是高校技术转移活动的主要治理工具。然而,由于知识流的缄默性,高校的办学传统、学科设置特点以及办学环境,各种非正式( 员工与产业部门的私人合作传统,会议,出版物,咨询等) 的途径在整个高校的技术转移过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13]。如何整合非正式联系,使非正式联系成为正式联系的前提,需要合理的统筹内、外部的技术转移网络, 发展费正式联系的长效机制。而且围绕 “欧洲悖论” 的困境[14]和层出不穷的对技术转移产率的追问,技术转移办公室的制度和结构的重排成为高校实现技术转移治理的热点问题[15]。
基于技术转移过程的复杂性、路径依赖性以及基于技术本身缄默性这些硬伤,需要通过建立适当的机制和结构来应对不同的技术转移的途径。不同的高校因自身资源及所处文化、经济环境的差异有不同的策略。技术转移办公室的自主性与高校的行政体系的协调问题[16],财务及人事等调配问题,技术转移与特定高校的教育和科研目标相协调的能力以及技术转移治理结构与外部政治、经济环境[13]的相容性等问题,是技术转移治理的难题。鲁汶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结构是混合型结构[17],具备了H - 型与MX - 型组织结构的双重优势,很好地适应了鲁汶大学联盟整体技术转移的过程和需求。鲁汶大学办公室结构模型如图1所示[18]。
3鲁汶大学联盟的技术转移治理
3. 1鲁汶大学联盟简介
鲁汶大学全名为天主教鲁汶大学( Katholieke Universiteit Leuven, KU Leuven ) ,始建于1425年, 是欧洲最古老的大学之一,其综合排名位于世界前20,欧洲第6,比利时第1,其学术产出及科技成果产出居世界前列。鲁汶大学位于佛兰德地区布拉邦省的荷兰语区,是比利时历史科技发展最为活跃的地区,所在城市鲁汶市是布拉邦省的省会,距离首都布鲁塞尔约20 km。2002年根据博格尼亚程序( Bologna Process) 和随后的教育学位政策的调整( 2003年4月法令) ,以鲁汶大学为中心,联合周围8所知名高校建立了跨域佛兰德地区和布鲁塞尔地区的鲁汶大学联盟。联盟施行统一的教学制度,通过联盟委员会进行严格的治理。联盟的使命是: 通过发展外部合作,实现教育和科研质量的提升,为社会提供服务[19]。
3. 2治理环境
比利时是欧盟总部所在地,地理和科技环境良好,吸引了大批的科研和创业人员。比利时具有高度分散型的国家创新体系[20]。该体系的特点是自上而下的控制较弱,以项目基金资助为主,大学是科学研究的基础[21]。建立校际研究中心是其特色。校际研究中心的最高管理机构为常设委员会,成员由来自联邦政府、大区政府、大学校长理事会的代表和专家组成,校际研究中心在参与整个国家的科技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鲁汶大学具有IMEC校际微电子中心( Inter - university Micro - Electronics Center,IMEC) 、校际生物技术研究( Inter - univer- sity Institute for Biotechnology,VIB) 两个世界顶尖研究中心。
3. 3治理理念
鲁汶大学向来注重研究和知识的转移,2002年鲁汶大学的 《使命声明》 中指出:“高校是一家研究和知识转移同样重要并功能互补的学术研究机构。”并将积极地参与和推进知识经济的进程作为学校的主要任务[22]。对知识转移以及技术转移使命地位的确立,是鲁汶大学联盟对教育、科研和服务社会高校这三重使命合一的解读。
3. 4治理实施主体
鲁汶发展与研究中心( KU Leuven Research & Development ,LRD) 是鲁汶大学联盟的知识和技术转移办公室,是鲁汶大学联盟实现技术转移治理的活动主体。LRD创建于1972年,是欧洲最早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之一,中心的使命是为科技和产业搭建桥梁,通过多学科的专家团队引导研究者与产业和社会互作,实现科技成果的转移和增值。成熟的技术转移经验和内外部科技网络联系,增强了LRD成员及各科技网络主体间学习和信任机制,为技术转移相关任务的开展搭建了平台。
3. 5治理结构
LRD通过参与校级各级网络加强外部治理的同时,主要承担着内部技术转移治理的过程。LRD是一个具有高的自主性的运营单位,虽然隶属于鲁汶大学,然而却享有相对高的财务与人事自主权。在内部技术转移治理中,建构了松散的矩阵式办公结构,实现了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平衡,为学术研究团队创建了合适的激励机制,形成了适合技术转移发展和运行过程的决策和调控机制,有效地消解了技术转移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为整个鲁汶大学联盟提供高效的技术转移相关服务,实现了学校科技成果向产业和社会的高效率的转移[23]。LRD的任务分解及实现途径如表2所示[24]。
( 1) 决策过程。LRD的执行委员会是LRD的主要决策部门,由校内成员、校外成员以及咨询委员会组成,其主要职责在于制定一般政策和发展战略,对LRD的一些重大事务进行决策,有独立的财政保留权和人事任免权。这一机制保证了LRD的相对自由化运作,这与传统的科层制的高校管理传统相违背。
( 2) 运作过程。LRD按照资助任务、知识产权、创业企业、产业联系、财务等任务分为7个子部门,统一受中心管理部管理。合作研究、知识产权出让和创业是技术转移实现的主要途径。契约研究经费占整个机构全部经费的四分之一。纵向方面, 根据研究团队的区域分布和专业领域,设置了专门的区域和项目部,进行矩阵式松散的治理。每个研究团队都招募正式的研究人员担任专门的创新联络员( Innovation coordinators,ICs) ,作为LRD与团队之间的专职联络官( Permanent Liaison Officer,PLO) 负责与研究团队与LRD部门的项目事务。LRD为联络员提供其总薪水的20% 作为LRD兼职的酬劳[23]。
LRD于1999年建立了内部知识产权许可办公室( Inter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aison Office,IIPLO) , 并与欧洲专利律师事务所建立了正式的合作网络。 办公室提供知识产权全程服务程序,并负责所有的相关支出和费用。办公室人员为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和专利律师,通过精选机制控制技术转移的质量。在直接的创业途径,LRD与两家比利时大银行合作建立种子风险基金,基金的运营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运作。基金的投资委员会由两家银行的两位投资经理和LRD成员担任。LRD持有该基金的20% 的股份。投资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对基金的董事会提交决策建议。而鲁汶大学校董事会对基金的运行及政策进行审议,当发现有违背政府法令和本校政策的做法则及时干预。同时LRD与区域发展机构( Local Regional Development Agency, LRDA) 共建创新和孵化中心和科技园为创新企业提供创业场所。
( 3) 激励过程。LRD自由分配经费和预算,对研究团队和个人施行双重激励制度,即学术梯度奖励和灵活奖励两种奖励。研究团队成员根据自己的学术地位参与学院的收入分配,同时按照自己的研发合作获取LRD提供的灵活奖励,主要包括: 1) 对研究者参与合作研究和技术咨询网络等活动给予单独的工资补贴。2) 从许可协议等收入中为研究者授予30% 的一次性奖励。3) 创建创业公司时,个体研究者以技术入股获取40% 的股份,也可以自己出资购买股份获得收入[23]。
4鲁汶大学联盟的技术转移内部治理特征
4. 1去中心化与中心化的平衡
相比较于传统的科层制管理模式,LRD的技术转移治理主要体现在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治理平衡。 主要表现在: ( 1) LRD在接受学校领导的同时,保持独立的财政权和人事权。 ( 2) 研发团队在接受学院和LRD的管理的同时,对项目的选择、进程等过程保持主动权。研发团队参与项目的治理和实施。 ( 3) 创业基金的使用和创业企业的运作由鲁汶大学和银行双重管理,日常运作由特殊的经理团队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进行,鲁汶大学对违背教育制度和学校规则的做法及时干预。
4. 2结构适应过程
技术转移过程是一个涉及多主体、多因素的复杂过程,受到运作环境及各参与主体的多重影响, 只有建立合适的治理结构,才能使整个过程实现良好的运作。通过参与和组建外部的合作网络( 见表1) ,为研究团队提供良好的互作环境。同时根据内部技术转移的不同路径,LRD设置了矩阵式结构, 在消解复杂任务的同时,保证了高的效率( 见图1与表2) ,为不同的过程提供阶段性的咨询和介入, 化繁为简。
4. 3双重激励机制
为了保证大学的各种任务与研发创新业务的良好互作,LRD设置的双重奖励机制保证了教学、科研和参与社会服务三重职能的融合。奖励机制的实施是保证整个技术转移系统持续的实现正效应叠加的有力手段,双重奖励制度激发了员工参与教学参与创新研发的积极性,避免了学术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矛盾,促进了鲁汶大学联盟整个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鲁汶大学联盟自2003年起从教育程序改革,到组建成为地区强大的高等教育联盟组合,在通过各级网络实现地区及整个国家创新系统的组建和治理的过程中,收获的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更多的是自身办学能力的提升和强的国际学术竞争力的形成。 而作为技术转移办公室的良好的运作,是整合教学、 科研和服务社会三重使命的桥梁。
5策略与建议
西欧的科技治理进程和作为代表性案例的鲁汶大学联盟技术转移治理案例虽然不能完全照搬和应用在我国,但随着国家治理进程的拓展,科技治理环境的成熟和多元社会机制的创建,我国科技社会将会逐步进入治理语境。应对于变革传统的层级制科技管理体制的需求,探究适应于治理环境的技术转移机制,创造多元利益相关者共赢的局面是本文的目的。根据对鲁汶案例的总结,为我国高校的技术转移治理路径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5. 1重新审视高校的社会服务职能
高校在区域创新及创建知识经济社会的作用已经得到了公认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要重新审视这一重要的教育使命。相比于国际顶级高校将这一使命写进校训及办学使命,中国的高校尚有欠缺。绝大多数囿于对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偏见,将这一职能脱离于教育和科研,在管理上,将三项使命分离, 未能在顶层设计方面做好三项任务的整合。建议从高校发展的战略入手,合理解读高校各项任务的治理使命、内容和治理机制、工具,是当前高校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任务。
5. 2鼓励高校积极参与区域和国家治理过程
高校三重使命的相互促进和融合,会为高校创造不竭的前进动力。高校应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和特色,以区域和国家经济需求为导向,建立合适的内、外部学术评定、资助分配、科技奖励等机制, 主动融入国际、国家和区域各级创新网络,实现自身在区域和国家治理过程中角色转变。
5. 3适当提升高校技术转移机构自主性
大多数情况下,高校的技术转移机构是职能式部门,级别较低,自主性弱,不能较好地分配科技资源和施行奖励制度,为灵活的技术转移运作带来困难。适当地提升技术转移机构的行政级别,实施任务导向的人事及财务机制,实现行政和项目运作的有效互动,增强技术转移机构的灵活性,会提升技术转移的效率。
5. 4提升国家的科技治理水平
高校技术转移治理实施,需要依赖于一个健全的科技治理环境。而科技治理需要在政府层面建立各级调控组织和相应的政策,引导地区各级政府、 高校、企业、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民众组织等多主体的协同运作,共同创建良好的科技治理氛围。 通过转变政府的职能,弱化政府对科技资源的强势地位,设置跨行业、跨组织的协调部门,引入社会多元力量参与科技问题的共同协商和决策,设计竞争性的资助机制、合理的问责制等制度,实现合理的科技资源分配,为高校技术转移的运行创建良好的环境。
摘要:结合公共治理理论,阐述技术转移治理的概念,并以比利时鲁汶大学联盟为例,对高校的技术转移内外部治理结构进行探讨。在总结其治理理念、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协同互作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治理语境下的高校技术转移发展路径,为推进我国高校技术转移治理进程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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