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人员范文
收集人员范文(精选3篇)
收集人员 第1篇
1 职业安全的危害因素
1.1 专职收集人员自身情况
从事医疗废物收集的工作人员一般知识层次较低,流动性大,较少接受过医院感染相关知识的培训,自我防护意识较薄弱。收集医疗废物时不按要求穿戴防护服、橡胶手套、橡胶围裙和高筒胶鞋等。
1.2 工作现状
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工作量大,每天要几次收集全院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来回路程长,涉及的楼层多,有时夜间也根据科室的情况随叫随到,为了方便、快捷地完成工作,他们被锐器扎伤的几率往往高于其他人群。
1.3 临床科室管理者对医疗废物管理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科室每天产生较多的医疗废物,而盛放这些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利器盒应由防渗漏、符合环保要求的特殊材料做成,这种价格昂贵的包装物对科室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一些科室管理者认为医疗废物反正是废弃物,没必要把钱花在这上面,因此,为了节省成本,不用或少用符合要求的包装物,用比较廉价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包装物收集,以致转运途中包装物极易破损,引起医疗废物泄漏,对工作人员带来很大的职业安全危害。
1.4 医务人员不按要求分类收集
临床科室工作繁忙,加上不重视医疗废物分类放置的工作,5大类医疗废物互相混放,尤其是损伤性废物丢进装感染性废物的黄色胶袋中,工作人员在收集时,极易刮伤。另外,盛装医疗废物过满,超过容器或包装物最大容纳体积的3/4,运载时,易发生泄漏而增加职业安全的风险。
1.5 运载工具不完善、暂存地不合理布局等因素
医疗废物暂存地不合理布局、运载工具配置不合理也是引起工作人员发生职业安全危害的因素。
1.6 专职人员的健康保障令人担忧
由于医院后勤社会化,专职人员定期体检不能得到保障,因此不能及时了解他们的健康状况。
2 防护对策
2.1 医院领导重视,后勤部门把好采购质量关
对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给予物力、财力上的支持,建议对医疗废物带来的所有(或部分)支出记入医院财务支出,而不记入(或部分记入)科室成本。总务科采购包装物时把好质量关,这样才能尽可能地保证临床科室使用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减少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危害。运送医疗废物的工具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漏、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3]。
2.2 加强医院感染知识的针对性培训
要求医疗废物收集人员掌握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的文件规定,熟悉医院制订的医疗废物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知识,掌握发生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培训后考核,每年定期开展培训,对新来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3 加强对专职人员的宣传教育及督导
了解职业安全危害的重要性,提高防患意识。在医疗废物收集及转运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标准预防的要求:穿戴好口罩、帽子、防护服、长筒胶鞋、橡胶围裙、橡胶手套等,切忌徒手抓取损伤性废物,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次收集、转运完毕后,立即进行手的清洗和消毒,并洗澡。
2.4 加强消毒环节的管理
污染的防护用品,及时消毒备用,一旦发现防护用品破损应及时更换,盛放医疗废物的转运车辆、容器装卸后,应及时清洁、消毒。
2.5 加强临床科室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产生医疗废物的各科室,做好严格的医疗废物分类,损伤性废物严禁混入其他医疗废物或生活垃圾中。
2.6 加强职业暴露后的处理程序及上报工作
工作中一旦不慎被刺伤,应立即挤出少量血液,并用流动水冲洗伤口,然后用碘酒、酒精消毒受伤部位,包扎伤口。如暴露于HBV,应在24 h内注射高效价免疫球蛋白,进行血液HBV表面抗体检查,阴性者给予全程乙肝疫苗接种,HBV表面抗体阳性者,无需免疫接种[4]。处理后报相关职能部门。
2.7 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作为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理[5],并放入双层黄色垃圾袋内分层封扎袋口,收集人员按规定的路线出入。当包装物或容器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以防污物直接接触身体。
2.8 规范收集
盛装医疗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容器达3/4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容器的封口严密[6,7,8]。
2.9 感染控制科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工作的督导
医院感染控制科的工作人员经常下科室对临床医务工作者进行医疗废物管理的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医疗废物收集人员提供充分的防护用品,指导正确使用。
2.1 0 关心专职人员的身体状况,体检上给予优惠政策
建立医疗废物收集人员的健康档案,享受正式职工的体检待遇,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必要时对工作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他们受到健康损害[3]。
3 讨论
医疗废物收集人员是医疗卫生机构的弱势群体,也是职业安全危害较高的人群,医院管理者、各科室、各相关的职能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规范其操作行为,加强培训和宣教力度,给予充足的物力、财力支持,减少在医疗废物收集环节中的职业安全危害因素,尽可能地避免职业暴露。
摘要:为有效降低医疗废物专职收集人员的职业安全暴露风险,通过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意识,做好防护措施,规范操作行为,使工作人员提高对职业安全防护重要性的认识,降低了职业安全风险。
关键词:医疗废物,职业安全,危害因素,防护
参考文献
[1]廖玲,王思佳,陈贤梅.医疗废物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6,13(5):72.
[2]马建雄.农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现状[J].中国现代医生,2007,45(13):131.
[3]王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释义及适用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310-311.
[4]刘文涛.医务人员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导手册[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6:293.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S].2003.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及消毒技术规范摘要[S].2002.
[7]黄金梅.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控制医院感染[J].中国医药导报,2009,6(9):120-121.
从收集证据谈执法人员的自我保护 第2篇
在执法过程中,如何做到既快又准地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同时又能有效减少和避免自身陷入尴尬境地的情况发生?笔者从收集证据方面谈些意见。
重视案情分析记录,并妥善保管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案件时负有完全举证责任。但是作为工商执法人员,还是应当在办案时主动留存对己有利的有关证据。比如说,办案人员认为某个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虽然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那么他(们)就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用一定篇幅阐述认为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依据等。再比如,在召开案件分析会(案审会)时,如果参会人员一致认为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就应如实、完整地记录每位参会人员就案件不构成犯罪所发表的意见和理由。这样,即便日后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最终确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犯罪,工商执法人员也不会陷入被追究责任的境地。这是因为,保存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审会记录等原始材料能从一个方面证明工商执法人员只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出现偏差,而非故意不移送案件,不存在主观故意。对违法经营者的恶劣态度应记录在案,以防患于未然
办案过程并不会一帆风顺,有时会遇到当事人无理纠缠。特别是遇到当事人态度恶劣时,办案人员应当想方设法收集相应证据。这既是我们最终决定处罚幅度的依据,也是保护自己的有效方法。
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录像,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固定下来。此外,还可收集被打执法人员的医院诊断书,当事人散发的诽谤、诬陷传单及在场证人的证言等证据。有时还可以适时抓住事后当事人态度有所缓和、对错误有所认识的契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将当事人原先无理纠缠的言行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体现在笔录中,作为证据固定下来。同时,还可让当事人写一份情况说明,将自己的无理表现和事后认识表达其中。办案人员将这份情况说明一并存入卷宗,这也是定性量罚的证据之一。一旦当事人对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表示不服,有关部门来调查时,我们就可将以上收集的当事人拒不服从管理的证据一一出示,有关部门就能从中看出当事人的恶劣态度,也就对工商部门为何对当事人处以相对重罚表示理解。
应特别注意证据中所涉及数字的前后一致性,避免相互矛盾
收集人员 第3篇
2010年10月11日下午5点多, 某区居民拨打110, 称有一个疯子在院子里拿刀乱舞。某派出所接警并派出警察到达现场, 到达现场后见到这样一个场面:一男子 (刘某) 上身赤裸下身穿一红色短裤、手拿一把菜刀在地上砍切, 大喊“救命、绑架了、在我家里”, 警察随此人 (刘某) 到一居民房中, 又看到另外一个场面:卧室的门口有一摊血;一名妇女 (被害人郑某) 裤子被扯到膝盖处 (经过医院检查发现大腿部位有几处被咬过的痕迹) 、上衣有血迹, 躺在离床不远的地上一名男子 (本案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方某) 趴在床边 (警察初步认定是醉酒状态) , 这名男子低着头在地上有一摊血迹。当时, 出警的人员询问了随出警人员进屋的这家的男主人刘某 (出警人员没有制作笔录) : “这个人是谁 (指趴在床边的方某) 是不是他打的?”刘某喃喃地说道: “是我的同学, 不是他打的。”出警人员再问话, 刘某只是哭, 不再回答任何问题。出警人员通过初步了解:在院子中发疯的男子是这家男主人刘某, 趴在床边的男子方某是这家男主人的同学, 躺在地上的妇女 (郑某) 是四年前做过脑瘤手术, 不能够正常行走和生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女主人。出警人员虽然看到了地上有多处血迹, 也看到了受伤妇女, 但出警人员初步认定这是一起家庭故意伤害案件, 所以没有进行一系列的收集证据工作, 叫来120并将受害人郑某送往医院后, 就撤离了现场。
案发一个多月后, 郑某的家人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声称郑某是方某打伤的, 而且是重伤, 公安局城分局开始立案侦查, 收集到一些证据:犯罪嫌疑人方某不认罪的口供, 本案受害人郑某的丈夫刘某自相矛盾的证言以及一份有公安机关制作的被害人郑某的笔录、一份鉴定结论 (郑某家人10月13日在家中床边扫除时捡的舌尖和提取的血衣于2008年11月11日交给鉴定机构送检) 和郑某重伤的鉴定结论等。2008年11月7日方某收到了《公安局城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 同日收到了《公安局城分局取保候审通知书》并交纳了一万元保证金。2008年12月16日收到了《城区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告知书》。2008年12月26日, 在方某向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一些质疑的情况下, 城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对本案退回重新侦查的决定。
2 案例分析
此案件, 反映出了公安机关某些具体办案人员在接到110出警命令后, 由于没有做到自己应尽的职责, 导致该起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明, 导致无罪的人被追诉, 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却逍遥法外。在此结合本案, 就公安机关的某些出警人员收集固定证据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谈谈自己的看法。
2.1 具体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无证据意识, 不及时收集证据, 固定证据
通过调查发现, 在本案中, 办案人员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证据知识匮乏, 对案件证明标准把握不准, 不能对案件证据进行正确分析、审查和判断。办案人员责任意识不强, 证据意识不强。在这起明显的故意伤害案件中, 办案人员对现场不进行证据固定, 主观的认为, 家庭纠纷就不用提取证据, 固定证据。
2.2 办案人员取证不及时, 导致有的证据时过境迁, 难以弥补
本案中, 办案人员不能够及时取得所有证据。例如:现场有血迹 (床单上血迹、卧室门口有血迹、床边有血迹、受害人郑某的衣服上有血迹) 没有及时依法提取;现场还有物证方某遗留在现场的舌尖, 没有及时的提取;更为重要的是未对在事发现场的方某和刘某进行询问, 并制作笔录, 做到固定证据。
该案的办案人员收集证据不及时, 导致关键证据因时过境迁而难以弥补, 无法取得反映客观事实的言词证据。立案后, 具体的办案人员收集到的刘某的证言前后矛盾。
2.3 证据固定、保全不细致、不妥善
本案中, 通过调查发现, 当郑某的家人将自己收集的物证舌尖、血衣交给办案人员时, 办案人员没有制作相关的笔录, 从案卷材料中无法得知, 该物证是谁交到公安机关, 谁收到该物证, 该物证当时的形状如何, 该物证存放在哪里。我们知道, 缺少记录或记录不当, 就难以从程序上确保该物证的外部形态特征。而内在属性特征等未因收集、包装或保管不当而发生足以得出错误结论的变化。由于本案的办案人员, 忽视对证据的固定与保全, 直接削弱和影响了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作用。
2.4 取证手段不完备, 提取证据不到位
本案中, 办案人员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收集、提取物证、证人证言, 更没有通过痕迹检验方式提取证据。本案中办案人员对一些事关整个案件有效认定的物证与勘验、检查笔录提取、运用不深入、不细致, 存在极大疏漏, 使一些关键事实无法认定。
本案中虽然有物证的提取, 但由于程序错误, 导致该物证血迹、舌尖鉴定结论不能够成为有效证据。我们知道, 鉴定结论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刑事诉讼的产物, 是一种科学的证据, 在证明力上更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但由于受到送检材料、技术能力、主观条件、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影响, 其科学性、准确性也会受到影响, 使其证明力产生影响。结果是物证提取有名无实, 另外, 本案中勘验、检查笔录在案件材料中均无显示。
通过对本案件的调查, 以及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可见, 具体办案人员以抓获犯罪嫌疑人, 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取得一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相互矛盾的刘某的证人证言, 没有受害人郑某签字的受害人的陈述, 和对取得程序违法鉴材 (舌尖) 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就认为万事大吉了。而忽视对其他证据的及时全面收集, 忽视对所有依法全面审查判断。如果侦查人员不从起诉、审判的角度去收集, 分析证据, 就容易导致案件“诉不了、判不了”的结果, 最终只得放人。
3 结论
通过此类案件的分析, 笔者认为, 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办案人员 (含110出警人员) 应该做到:
第一, 公安机关的具体办案人员务必更新执法观念, 增强证据意识。对于处理故意伤害案件110出警人员要时刻想到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最终目的在于指控犯罪, 为案件起诉服务;应该树立最低指控证据及关键证据的意识, 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和法定情节事实依法收集、固定证据, 提高打击犯罪的准确性、全面性;强化证据采集的及时性意识, 最大限度地发挥第一现场、第一次询问 (讯问) 的有效性;强化证据固定意识, 关键证据应当通过录音录像、书写亲笔供词 (证词) 等方式予以固定, 切实防止翻供、翻证等带来的被动局面;强化公正意识, 客观、全面地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强化程序意识, 依法取证, 并做到证据形式、取证程序合法有效。
第二, 公安机关应该大力提高办案人员收集、识别和固定证据的能力。在实践办案当中, 具体的办案人员要增强收集、固定证据的主动性与及时性, 充分利用犯罪行为发生时间不长, 各种痕迹比较明显, 各种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未来得及转移或销毁, 知情人记忆比较清楚的有利时机, 尽快发现、收集和保全证据。在本案中, 如果110出警人员能够及时收集知情人 (刘某的证人证言) 的笔录, 固定证据, 不至于导致证人证言的可信度降低。要针对故意伤害案证据的特点收集证据, 把着力点放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上, 即是谁、出于什么目的、采取什么手段、怎样致伤他人及伤害结果。对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应注意程序合法, 以及对同一事实注意从不同角度反复多次询问 (讯问) 制作笔录。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收集、固定证据, 对实践中难以用一般方法收集或固定的证据, 依靠现代科技手段予以收集、固定。
第三, 公安机关的具体办案人员在审查证据时要重视证据的可采性规则。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是指一个证据材料是否可以被采纳为证据, 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则包括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这三个特有属性中, 当前特别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合法性问题。它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去收集, 提取那些与案件有关的、客观真实的证据。绝不能滥用手中的职权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或者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绝不能伪造证据, 否则, 法庭最终不会采纳这些材料作为证据使用。
总之, 公安机关具体办案人员应该更新执法观念, 增强证据意识, 大力提高办案人员收集、识别和固定证据的能力。树立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最终目的在于指控犯罪, 为案件起诉服务的意识。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2]卞建林.证据法学[M].2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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