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协会章程范文
企业协会章程范文第1篇
请
书
沈阳市民政局:
1、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提出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2、本单位由毕亚茹担任法人代表。
3、我单位工作场所350平方米,从业人员7名,特聘请具有本科、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教师。
4、成立民非单位的目的是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培养英语应用方面的专业人才,由沈阳市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业务范围为非学历初、中等教育,自筹出资20万元整。
5、经我们认真筹备,已具备了办学条件,特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人:毕亚茹 沈阳金博教育培训中心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法 人)
章 程 示 范 文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沈阳市金博教育培训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自筹资金、自愿举办的非盈利性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国家培养适合社会发展、与国际接轨的有用人才。
第四条 本单位登记的机关是沈阳市教育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沈阳市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41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毕亚茹。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二十万元;出资者:毕亚茹,
金额:200,000 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非学历初、中等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业务活动计划;
(三)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 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办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毕亚茹、本单位校长周晓艺所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毕亚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牵制管制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罪犯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 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 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企业协会章程范文第2篇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_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____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法人证号: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公司类型
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___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人,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人,由_____产生。(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_____董事召集和主持。
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注:可由董事长兼任,也可由董事会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会设主席_____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注:成员_____人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_____)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_____至_____名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_____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_____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_____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_____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_____年,由_____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现任法定代表人:_____。(注:也可以是经理,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九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_____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八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一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企业协会章程范文第3篇
工
作
计
划
学生法律协会2012年10月8日
法律协会将在校、系两级团委的领导下,继续秉承法律协会的优良传统精神,狠抓实干,致力于协会的发展和壮大,积极开展各种活动,通过活动加强协会内部的交流,提升会员们综合能力。同时服务全校乃至全宜宾市,增强全校师生乃至全市人民的法制意识,并积极为全校师生乃至全市人民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基于上述目的,我协会拟将在本学期内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 模拟法庭
从上一学期开始,协会就着手了本期模拟法庭的筹办工作。在上一学期,我会对该活动面向全校进行了宣传,引起了众多同学的积极围观,并通过各二级学院的选拔,为我会本期模拟法庭的开展提供了优秀的参赛选手。在本期,我会将法学专业与非专业同学融合分组,给予了参赛选手充分的准备时间。活动初步定于11月初举办,具体筹备工作正在进一步推进。
二、 辩论赛
辩论赛是我会的特色活动之一,同时也是颇受广大同学欢迎并积极参与的一项赛事,其举办意义非同凡响,本届法律协会在秉承协会一切优良传统的同时,更是立志将本会特色活动推向学校活动的顶端,以获取广大同学的好评。因此,在本会拟制本期活动计划之时,特将此活动提于计划书之上,以便充分发挥社团帮助学生提升自身素质的性质,为大一新生提供一个广阔的表现自己、提高自己的平台。
三、12.4法制宣传系列活动
按照协会历来传统,12.4属本会重要特色活动之一,故将12.4法制宣传拟定为一个系列性活动,其中,具体安排如下:
1、
2、
3、
4、
5、 设点咨询与宣传单发放(市区、学校各设一点); 电子屏幕展播PPT加录语音; 设点宣传现场签名活动; 开展法制主题板报考核活动; 周末法制宣传视频展播。
四、会员法律资讯共享活动
由本会会员提出问题,或根据时下最新法律动态问题、热点问题,在本会QQ群里展开充分讨论,为大家发表看法,提高口头交际能力以及专业知识运用能力提供平台。
企业协会章程范文第4篇
申报意向书
中国罐头工业协会:
为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全社会诚信经商风尚的形成,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单位已对中国罐头工业协会所制订的《罐头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了研究,并按照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了自评,决定自愿参加中国罐头工业协会所主办的“罐头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特提出申报意向,请予考虑,以便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年月日
(申报单位盖章)
企业提交证明及相关材料目录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序号后有★符号为必交材料。
1、★《罐头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意向书》原件;
2、★《罐头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报名表》;
3、★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
4、★会员证书复印件;
5、★企业有关商标、专利、行业相关资质许可证(如海关注册登记证书、代理报验单位注册证书)等方面的证明复印件;
6、★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7、近一年获得省级以上有关品牌评选的证书复印件;
8、企业已获自主知识产权、科技进步奖等各项荣誉的复印件;
9、 获得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0、★企业分支机构名单;
11、★企业目前的组织结构图与公司管理描述文件(包括各组织部门岗位设置、各岗位职责说明);
12、企业当前的信用管理制度(手册),流程及相关文件;
13、企业相关制度(包括公司章程、高管激励约束机制)的书面文件;
14、法人代表荣誉证书复印件;
15、公司在市场定位、市场前景、发展战略等方面计划及方案的情况说明(如有请详述);
16、★由社保机构出具的企业缴纳社保情况证明函;
17、公司在兼并、收购、资产重组等方面计划及方案的情况说明。
企业协会章程范文第5篇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市
区
路
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1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
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期限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出资期限 X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货币/非货币
X万元
/X年X月X日
第七条 出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公司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若无则删除此项)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人。非职工代表董事有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分别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
)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董事会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4 第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其中职工代表人,非职工代表监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取10%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6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之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
(三)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四)缴纳所欠税款;
(五)清偿公司债务;
(六)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一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
7 计算(或:公司永久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后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散权属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章程适用于有限公司(国有独资)。
2、本文本空格及打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括号内提示“或者”为选择内容,定稿时请务必删除弃选内容。
3、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必须设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明确。公司董事会成 8 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4、公司可以不设副董事长,若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有关副董事长内容。
5、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
企业协会章程范文第6篇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2. 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_______________工商
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广东省_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号。
3. 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5.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6.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二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7. 公司股东共______________人,分别为:
______,住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住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住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8. 公司的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9.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
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
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______,出资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
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
3. 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4.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质询。
5.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按所持股份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出资;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
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
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确需要转让出资,按《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办理,但需在30天前用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账目结算清楚,方能把所认股金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遵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______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 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董事会选举或由占有股份最大的股东担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任_________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第49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50条规定
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公司法》第59-63条的规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75条至181条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第185条之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并按《人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办理。
10.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1. 股东会决议解散;
2.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 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第191条至195条款规定程序、事项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年。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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