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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资料承诺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6-01-071

真实性资料承诺书范文第1篇

本人于 年 月 日向贵公司交了以下材料:

□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 原持有的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现承诺:本人所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责任自负。

提供人签字:

年 月 日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范文2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经我们共同审查, (公司名称)申请20xx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所提交的 (项目名称)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我们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由 经贸委和财政局按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的要求,共同负责追回该企业获得的20xx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省财政专户,并接收上级部门的相关处理。

特此承诺

经贸委(章) 财政局(章)

主任签字: 局长签字:

二○xx年 月 日

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范文3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我公司声明:在此次申报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山野食品、肉类腌腊、泡核桃、土鸡蛋系列农产品综合加工扩建项目”,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范文4

州地市(开发区)经(贸)委(局)、财政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

(公司名称)申请20xx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所提交的 (项目名称)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我公司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愿以企业未质(抵)押资产作为(质)抵押物,向财政部门按要求交还获得的20xx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特此承诺

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真实性资料承诺书范文第2篇

承诺人 ,因资金紧缺,特向贵公司申请贷款用于 。

承诺人郑重承诺如下:

1、此次贷款款项确为承诺人用于 ,是承诺人真实意愿的表示,无冒名贷款,转借贷款,挪用贷款等行为。若发生上述冒名贷款,转借贷款,挪用贷款等行为,贵公司有权终止与承诺人的合作业务。

2、对提供给贵公司的全部资料做出承诺,即保证提供资料真实、客观,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和隐瞒等虚假内容。

如有上述行为发生,承诺人愿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章):

真实性资料承诺书范文第3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票据融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的子公司以及发行人的关联方之间于2008开具了94,300,000 元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以及公司的关联方之间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虽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有关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但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上述票据系以融资为目的,所融得的款项全部用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正常商业经营,未用作其他用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未因上述票据融资行为而取得任何个人利益;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向银行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未因上述票据融资行为而给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或风险,发行人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相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3、《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属于上述《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所规定的行为,因此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受到行政处罚或是刑事处罚;

4、2009 至今,发行人、发行人的子公司未再发生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亦未因上述票据融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居年丰、张和兵、陶荣已出具承诺: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上述票据融资行为而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者遭受任何损失的,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发行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票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再发生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等违反法律规定的票据融资行为;

6、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已于2011 年9 月26 日出具了《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票据情况的说明》:针对发行人等各方开具、使用上述票据的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不追究发行人等各方的相关责任。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的上述票据融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因此,上述票据融资行为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及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中超电缆(002471):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报告期内公司开具无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合规性进一步发表意见,结合《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该等行为是否存在处罚或其他潜在问题或风险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6条)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在2007存在向子公司江苏冲超开具无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再由江苏冲超将承兑汇票贴现获取现金的情形。截至2007年12月31日,无贸易背景汇票的金额为5450万元人民币。

截至2008年12月31日,5,450万元无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已完成解付,发行人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付情况。

发行人过往期间所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发行人亦通过聘请专业的内控机构协助其建立内控机制等一系列整改措施逐步规范此类行为。2008年1月至今,发行人没有新发生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发行人律师理解: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1、关于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据此,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与此规定不符。

2、发行人不会因为过往的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发行人及其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故意和行为。

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目的是为节省财务费用,所融通的资金均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并且,发行人在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过程中,不存在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汇票及其他财务凭证等文件资料的形,或存在汇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的形。发行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均根据相关承兑协议的规定,向开票银行交存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对所有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均如期清偿该等票据项下的本,不存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骗取财物的形。

(2)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属犯罪行为,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对于票据犯罪行为,除《刑法》第194条和《票据法》第102条外(两者对票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规定的内容一致),其他法律尚无关于票据犯罪行为的规定,截至到目前所有的刑法修正案,亦未有对此进一步规定的,因此,目前只有刑法第194条之规定可作为该方面犯罪行为认定的依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属《刑法》第194条和《票据法》102条所述任何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3)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关于票据行为的行政处罚,除《票据法》第103条外,我们查询了国内权威的法律法规库(大英华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库》)所收的截止到目前现行有效的和失效的载有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该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未有对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我们亦查询了对违反金融法规有处罚权利的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所载的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亦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中对银行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所载的银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亦无在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中对银行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鉴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属票据法第103条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又无对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所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发行人董事及高管人员目前不存在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形。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及高管人员不存在因发行人在过往期间的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形。经本所查询,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不存在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而对银行相对人的董事及高管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及其高管人员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5)发行人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发行人与相关银行的承兑协议,发行人对相关银行均有其申请的承兑汇票以真实交易为基础”或类似内容的保证,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违反了该保证,鉴于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并未给相关银行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所以,发行人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对相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发行人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存在处罚或其他潜在问题或风险。

兴源过滤(300266)

补充法律意见书:2008年和2009年,发行人向浙江兴源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合计10,500万元,2009年6月,完成解付。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情形发生的原因及具体情况,浙江兴源是否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者潜在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之35)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浙江兴源票据贴现资金的入账单、浙江兴源将贴现款项解付发行人的转账单、发行人收到贴现款的入账单;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核查:

2008及2009年上半,发行人因融资能力较弱,向浙江兴源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付票据,浙江兴源在收到票据后进行贴现,并将贴现资金及时划转至发行人,发行人将贴现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应付票据融资业务发生大的具体明细如下:小计3,000.0029.20浙江兴源将贴现资金及时将款项划至发行人,不存在利用票据贴现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发行人已经按期解付完毕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未给发行人、相关银行和其他相关方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同时,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发行人未因为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而受到任何形式的处罚,或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发行人自2008年至今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均已按照票据法及相关票据制度及时履行了票据付款义务且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和损失;自2009年6月至今,发行人严格依据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开具所有票据,不存在违反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等行为)。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向浙江兴源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是基于融资的需要,浙江兴源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已经按期解付完毕发行人开具的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者潜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处罚”之规定并结合上述实际情况,发行人向浙江兴源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世纪华通(002602):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公司是否有严格独立的资金控制制度,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有效性,在规范运行方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真实性资料承诺书范文第4篇

1、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经理(法人)、项目经理、安

全监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资格证书、安全考核培训证书(看原件留复印件)

2、施工组织设计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

(1) 工程概况

(2) 控制程序

(3) 控制目标

包括:安全管理目标、目标责任分解

(4) 组织机构

(5) 职责权限

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及各部门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办法

(7) 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土方开挖、脚手架工程、高处作业、垂直运输工具、施工洞口及邻边防护和立体作业区的隔离、施工用电、中小型机具的使用安全,砼工程及模板工程的安装与拆除安全、消防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人行道防护隔离措施、雨季施工安全措施、冬季施工安全措施。

(8) 文明施工按照新建【2004】23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的实施意见》制定;

(9) 临时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计划;

(10)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坍塌、火灾、中毒等伤害的预防

措施;

(11)施工进度计划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

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主要包括(1)、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作业,塔吊、物料提升机及其他垂直运输设备拆装、使用等、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

4、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安全警示标致布置方案

5、五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文

明施工牌;

6、安全防护用具备案登记表;

7、施工单位企业经理(法人)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双方要签

字并加盖公章(原件)

8、项目进场人员安全培训情况证明

真实性资料承诺书范文第5篇

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实施意见》明确了2011年以及“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提出了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扩大保障范围、加强监管确保住房保障公平公正等一系列举措。

(一)按需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

近年来,成都市逐步健全完善梯度化、多形式、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并确立了廉租住房保障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需建设、应保尽保”的总体目标。为准确摸清保障对象底数和住房保障实际需求状况,成都市建立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名制档案,并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县(区)以及街道(乡镇)、社区各级工作人员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逐户上门的动态跟踪服务工作,准确掌握待保对象变化情况,了解待保对象意愿及保障方式、保障住房户型、区域等实际需求情况。根据需求情况,成都市统一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以确保实现应保尽保,同时进一步提高了住房保障资源配置效率。

按照市政府确立的“按需建设、应保尽保”的总体要求,成都市持续加大政府投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2008年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26.5万平方米,2009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55.5万平方米,2010年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100万平方米。2011年,全市将新建、改建、采购、租赁、配建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房达到400万平方米,超过前三年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的两倍。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中,廉租住房4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77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204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住房44万平方米。

“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房将达到2000万平方米,是“十一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量的5.6倍。

(二)提高住房保障标准,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成都市综合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居民收入水平提升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建立保障对象准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上调住房保障补贴标准和保障对象准入标准,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实施意见》明确2011年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由2.2万元提高到2.8万元,调整后的廉租住房年收入准入线标准已占上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6%左右,在全国同等城市中处于较高水平。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将更多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既是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的重

要举措,也是完善城乡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长远安排。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成都市将继续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力度,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仅包括成都市城乡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具有本市户籍的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还将缴纳一定期限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务工人员以及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就业的企业员工纳入保障范围。

(三)加强监管,确保住房保障公平公正

多年来成都市加强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推进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与房屋权属登记系统、商品房备案信息系统的共联共享,实时掌握已保对象住房变动情况,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建立市、区、街道三级联动管理机制,已保对象居住状况进行实地抽查,强化日常监督。加强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社区、街办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及保障对象居住变动情况进行跟踪,推进保障对象居住情况跟踪管理的常态化。在此基础上,《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租售制度,已具备租售条件的,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做到方便申请、规范操作、及时保障,确保公平、公正。并明确了房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者的处罚措施。

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一)努力实现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根据国办发〔2011〕1号精神,我市将按照目前的房价水平和经济发展目标,以及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2011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确保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不超过控制目标,我市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将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市场调控措施不落实、执行限购政策不力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

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对开发企业存在土地闲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将禁止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与我市土地竞买活动。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严格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强化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在年内全面推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违规预售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防止出现不按期竣工或“烂尾楼”现象发生。

严格商品房预售价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时必须在预售方案中据实按套报送预售价格,并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销售。报送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整,3个月后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报送并按规定重新公示。在新价格公示前,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报送价格的,将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不予合同备案。价格等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严格商品住房交易行为监管。对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在10日内将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有房不售或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将采取暂停预售、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记入信用档案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金融机构按规定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工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三)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住房限购的时间和范围。即日起,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等主城区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措施。新购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二手住房时间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住房限购的对象。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主城区购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子女。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数量和权属登记系统记载住房数量为准。

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买住房的注意事项。一是购房人在新购住房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并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二是购房人要将《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及证明材料作为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和办理商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和权属登记的申请材料;三是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承担住房买卖合同不能网上备案、不能办理权属登记、合同解除后的经济损失等经济和法律责任。

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限购政策,不得向属于限购对象的购房人出售住房或提供中介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前,应当核验购房人提供的《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与证明材料是否一致;在进行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应当先通过网签系统录入《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登记的家庭成员信息,经市房屋登记系统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主城区拥有住房的套数,系统提示不属于限购对象的,再继续完成网签手续,同时上传购房人签字的《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影印文档。经房管部门核实购房人属于限购对象不予办理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与购房人解除住房买卖合同、注销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的信息记录。

真实性资料承诺书范文第6篇

XX县XX局、XX局:

我们对送审的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如下郑重承诺:

一、在本工程的结算审计过程中,我们将积极主动配合相关审计部门及机构勘察现场,核对资料等相关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我们对报送的与审计相关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及“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祥见资料移交清单)。若存在弄虚作假及违法违纪等行为,我们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和法律责任。

三、保证竣工结算资料一次性送至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不再接受任何经济性资料。并承诺:

1、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所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存在遗漏,我们将放弃遗漏资料部分的结算金额;

2、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所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存在漏项和少计工程量,我们将放弃漏项和少计工程量部分的结算金额。

四、审计部门送达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我们将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你们,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五、对于结算审计最终净审减额超过 以上部分和净审增额

1 的,施工单位自愿承担效益审计费。

特此承诺!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真实性资料承诺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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