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农贷款办法范文
支农贷款办法范文第1篇
1999年-2007年,人民银行共安排支农再贷款额度1288亿元,累计发放1.2万亿元。在支农再贷款的支持和引导下,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特别是农户贷款大幅度增加,占其各项贷款的比重大幅度提高。同期,全国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分别年均增长22%和25%,比同期金融机构年均贷款增长分别高8个和12个百分点。期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达1.43万亿元,农户贷款余额1.16万亿元,占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的比例分别为46%和37%,比开办支农再贷款业务之初分别提高15个和17个百分点。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来,随着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增强,经营财务状况明显改善,对支农再贷款的需求有所下降。针对全国农村信用社资金供求总体宽松、但地区间不平衡的状况,人民银行加强了对支农再贷款额度的地区间调剂,现有支农再贷款额度的93%集中安排用于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
总体看,支农再贷款对支持农村信用社提高资金实力、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扩大农户贷款和缓解农民贷款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支农再贷款是对农村信用社扩大涉农信贷投放的流动性支持,虽然执行优惠利率,但不是政策性贷款。对坚持市场筹资且涉农信贷投放达到规定比例的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资金不足的,人民银行分支行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给予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贷款的条件、方式、期限、金额和利率,由其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并自担风险。
专栏二 农户小额贷款
中国农户小额贷款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由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前者是直接依据农户信用情况发放的贷款;后者是指3-5户农户自愿组成相互担保的联保小组,农村信用社向小组成员发放的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是中国农户小额贷款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二是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小额信贷组织等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三是小额到户扶贫贷款是主要向贫困农户发放的特殊政策性贷款,由农村金融机构自愿参与,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四是由邮政储蓄银行开展的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2/3以上网点分布在县及县以下的农村地区。
近年来,中国一直积极推动农户小额贷款发展。一是调整农户小额贷款政策。全面拓宽农村小额贷款对象、范围、金额、期限、利率。小额贷款对象从传统农户扩大至农村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种微型企业;小额贷款用途由传统农业扩展到有助于农民收入提高的各个产业;小额贷款额度在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0万30万元,其他地区提高到3万5万元;小额贷款期限可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等决定,个别贷款期限可延长到3年;小额贷款利率坚持“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二是创新农户小额贷款方式。部分农村信用社开发推广农户小额贷款“一卡通”制度,将农户贷款与银行卡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管理办法,随用随贷,有效提高了贷款便利程度。三是简化农户小额贷款程序。对重点客户和优质客户,实行“一站式”
1 服务,简化贷款审批手续,确定灵活的贷款偿还方式,实行优惠利率。对个别地域面积大、偏僻的乡镇,通过流动服务方式,开展上门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四是对开展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给予资金和财务支持。近年来,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通过采取支农再贷款和执行相对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安排改革试点支持资金,以及适当放宽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支持扩大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五是改善农户小额贷款的信用环境,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对信用好的农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加强农村地区的金融知识宣传,增强农民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改善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
在各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和引导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在全国农村信用社得到了普遍推广,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农户贷款面大幅度提高。
专栏三 农村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创新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便捷化的创新产品,如“速贷通”、账户透支、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备用贷款、国内信用证业务、电子票据贷款等。二是担保类创新产品,主要包括:标准仓单质押贷款、进口仓单质押贷款、国内保理业务、动产质押贷款、林权质抵押贷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三是组合类创新品种,主要是通过组合现有的一些信贷产品,为借款人提供个性化的信贷产品。
农村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在业务服务对象上,可以分为为贫困人口等低收入群体、传统种养殖农户、农民创业与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中小企业及其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户房屋修建等辅助金融需求五种类别。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和低收入群体主要采取政策扶持类型的金融服务,例如:扶贫贴息贷款、“以奖代补”小额扶贫贴息贷款和农户小额信贷。针对传统种养殖业农户,主要有农户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机贷款和兴农贷款等,这些信贷是需要农户提供一定的抵押担保的金融服务。随着农村其他非农产业的兴起,农村个体经营和农民创业信贷需求日益增加,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农村金融机构都针对性地开发了这类信贷需求产品,例如:农户助业贷款、“农家乐”贷款、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失地农民创业贷款等。针对农村企业的金融服务可以分为微型企业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村级经济留用地开发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其他农村支持信贷服务主要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农村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农民消费类农户自建房贷款等。从贷款服务对象的覆盖层次看,初步展现了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广覆盖于“三农”的基本原则,形成了能够涵盖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产品。
福建的“林权抵押贷款”。福建省森林覆盖率达62.9%,居全国首位。继2003年国家林业局在福建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后,福建金融机构探索形成“商业性信贷+政策性信贷+商业性保险”等有机结合的模式,积极为持有《林权证》并从事林业种植、加工和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信贷支持。目前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服务创新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据初步统计,截至2008年一季度末,福建省累计发放各类林权抵押贷款46.36亿元,余额22.49亿元,支持育林造林714.48万亩。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工商银行(4.36,-0.04,-0.91%)、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4.68,-0.01,-0.21%)和中信银行(4.46,-0.04,-0.89%)等均已介入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近年来,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所产生的积极效应明显。
湖北的“订单农业质押贷款”。订单农业质押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的以订单农业购销合同的收款权为质押担保的贷款。贷款对象为年纯收入在2万元以上的种养殖大户;贷款期限与订单农业合同期限匹配,一般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等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额度每笔原则上不超过订单农业合同金额的70%, 2 每个农户贷款额度为1万元至10万元;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标准,对特级和一级信用农户实行优惠利率。
专栏四 扶贫贴息贷款模式转变
1、建立健全扶贫贷款制度,不断加大扶贫信贷支持力度
2001年,中央制定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国发[2001]23号)。根据《纲要》精神,2001年6月,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等部门制定了《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银发[2001]185号)。扶贫贴息贷款由农业银行发放和管理。每年的扶贫贴息贷款计划由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和农业银行确定,层层下达到各地。政府扶贫部门负责提供扶贫贷款项目,农业银行在扶贫部门提供的扶贫项目范围内选择贷款项目,按3%的优惠利率发放贴息贷款。优惠利率执行一年,优惠利率与贷款基准利率之间的利差,由财政贴息,财政部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农业银行总行。
2、推动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为了提高扶贫贴息贷款的使用效率,自2004年,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和农业银行先后开展了两项改革试点:“到户贷款”改革试点和“项目贷款”改革试点。2006年7月,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开办发[2006]46号)。根据《通知》精神,将原由农业银行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发放贷款分为“到户贷款”和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两部分进行操作。
到户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主要用于扶持其发展生产。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县选择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与其直接结算贴息。贷款所需资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视实际生产周期自主确定,贴息1年。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系数自主确定。中央财政在贴息期内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贴息方式可以是政府将资金直接贴给农户,也可以是将资金补偿给金融机构,具体方式由各县自主确定。
项目贷款集中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重点支持对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有带动和扶持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06年在河北、黑龙江、江西、湖北、重庆、云南、陕西和甘肃8省(市)开展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下放到省试点,由试点省选择承贷金融机构。贷款执行年利率3%的优惠利率,优惠利率与央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省政府贴息。贴息方式可以是政府将资金直接贴给项目实施单位,也可以是将资金补贴给金融机构,具体方式由各地自主确定。其他省市的项目贷款仍由农业银行承担,由财政部和农行结算贴息。贷款执行年利率3%的优惠利率。贴息方式是政府将3%与央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差额补偿给农业银行。
3、创新信贷扶贫贴息机制
根据信贷扶贫工作的实践,2005年7月,配合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建立“奖补资金”推进小额贷款到户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四省共8个县开展了建立“奖补资金”推进小额贷款到户的试点,将部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作为“奖补资金”,用于贫困户贷款的利息补贴、亏损补贴或奖励。通过机制创新,有效激励了各利益主体参与信贷扶贫的积极性。2006年,在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又增补河北、湖南、云南、广西4省(区)相继开展试点工作。截至2006年底,累计发放到户贷款1.16亿元,覆盖贫困村1211个(其中2006年覆盖贫困村976个),扶持贫困户18087户(其中2005年扶持贫困户9123户,2006年扶持贫困户8964户),到户贷款占当地扶贫贷款的比例比试点前平均提高50个百分点左右。
4、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
经国务院同意,从2008年开始全面改革扶贫贷款管理体制,将扶贫贷款管理权限和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省,其中到户贷款的管理权限和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县;扶贫贷款的发放由任何愿意参与扶贫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贷;中央继续保留扶贫贷款财政贴息预算资金规模(每年安排5.3亿元),于年初下达到各省(区、市),各省(区、市)安排到户的贷款贴息资金不低于贴息资金总额的50%;扶贫贷款由实行固定利率(3%)改为固定贴息利率,其中到户贷款按年息5%、项目贷款按年息3%给予贴息。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扶贫贴息贷款总量及期限结构,安排贴息资金,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根据财政贴息预算资金规模确定当年扶贫贴息贷款的指导性总量计划,并于年初下达各省财政贴息资金及对应引导的扶贫贴息贷款的指导计划。
贴息利率
扶贫贴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中央财政贴息。
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 贴息方式
贴息资金按季据实结算,由财政部直接拨补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每季度终了,农业银行将扶贫贴息贷款及期限结构报经当地财政、扶贫部门审核后,层层汇总至总行,总行在次季报财政部审核结算。
贴息资金可采取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间接补贴给贫困户或项目实施单位两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各省、县自行确定。
支农贷款办法范文第2篇
1. 正常经营产生的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的逾期。包括欠费未收回、货款未收回;支票、汇票未入账;账期未结款等。
2. 市场的变化造成的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的逾期。包括种植、养殖产品价格的下浮、原材料价格的浮动、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等。
3. 客户家庭变化造成的逾期。包括离婚、结婚、孩子上学、住房装修等情况造成的资金困难。
4. 客户少存还款额造成的逾期。
5. 客户存错存折、卡造成的逾期。
6. 少数客户恶意骗贷,用于不正常活动或不正常经营。包括赌博、酗酒、高档消费等;用于国家禁止的其他非法经营的。
针对这些逾期情况,要结合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催要:
1. 出现逾期后,要立即到客户经营地查看客户是否正常经营,并向客户讲明逾期后征信系统会立即产生逾期报告,对客户信誉造成损害,影响以后的贷款,原来的正常还款的免息也不会执行了。同时,了解客户的逾期原因,请客户明确还款时间。
2. 前三天每日电话催要,让客户明白逾期后产生的后果将非常严重。
3. 逾期4日后再去客户经营场地与客户交谈,了解客户经营情况和资金回收情况,加强催收;若客户有担保方可以与客户的担保方联系一起催收。
4. 逾期7日后,给客户送达逾期催收函,加大压力,让客户明白逾期时间越长责任越大、罚息越多。
5. 送达逾期催收函后,仍然每日电话联系催收,直至还款。
6. 送达逾期催收函后,客户若有担保方与客户担保方联系,要求担保方替其还款。
7. 实在不能还款、长时间拖欠不能还款的,应抓紧时间提请进入司法程序。
支农贷款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二章 不良贷款管理
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联社规章制度。
第四条 联社负责全辖基层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和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
第五条 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不良贷款管理、清收、监测、电子台账日常维护、完善,并根据电子台账格式建立“八个逐笔”手工台账,即:逐笔落实债务主体、逐笔落实原责任人、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逐笔落实管理责任人、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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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基础上,每笔不良贷款必须由清收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共同研究确定最适合的清收方式,如遇额度较大、情况复杂的不良贷款,联社领导包片责任人将共同参与,并在工作实践中加以优化调整。
7.逐笔明确五级分类形态。确保台账中录入的五级分类形态应与信管系统中贷款分类形态保持一致。
8.逐笔分解落实清收任务。合理承包、分配联社班子成员清收任务,逐笔落实到户,实行名单制管理,采取“销号制”考核,清收一笔、消除一笔。
第三章 不良贷款清收
第六条 不良贷款要采取多种方式,分类清收。
(一)直接清收。对债务关联人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不良贷款,直接向债务关联人进行追偿,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二)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一是无担保人的借款,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二是有担保的主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证人。三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辨权。四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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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力度,对新起诉贷款要协调法院依法及时审理,尽早执行。
(五)债务重组。对于债务重组价值大于其他处置价值的不良贷款,为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与不良贷款债务关联人及其他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对构成贷款的各要素(借款主体、期限、利率、担保等)进行调整并做出新的还款安排。
(六)以资抵债。对于债务关联人无法足额或完全丧失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能力,只能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抵偿债权的不良贷款,通过协议或经法院依法裁决,债务关联人或第三方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债权。
(七)呆账核销。对经采取所有可能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经批准后利用拨备进行冲销。不良贷款核销后,应严格对外保密,坚持“账销”“案存” “权在”的原则,继续追索。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七条 不良贷款按照形成责任划分为责任不良贷款和免责不良贷款。
第八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标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应按照贷款全流程管理的尽职要求,区分岗位,逐笔分析,逐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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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已起诉的不良贷款,先落实责任人暂不追责,待法院执行后,不良贷款形成损失的,对损失部分进行追责,未形成损失的不予追责。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管理过程中,无违规操作且未形成损失的不良贷款,可尽职免责。
第十六条 对自然灾害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免于追责。
第十七条 对因违规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将按《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八条 对涉嫌犯罪的不良贷款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计酬和奖励标准
第十九条 按不良贷款类别及清收处置方式分别确定计酬和奖励标准:以风险状况为主,时间长短为辅,风险越大计酬和奖励标准越高;风险状态相同,按形成的时间长短确定,时间越长计酬和奖励标准越高。实收额是指实际收回贷款本息额剔除处置费用后的额度。
第二十条 现金方式收回已核销和已置换表外的贷款,计酬和奖励标准最高上限原则为实收额的50%。
第二十一条 现金方式收回损失类贷款,计酬和奖励标准最高上限原则上一包为实收额的40%,二包为实收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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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部门协助清收的,不受贷款年限限制,视清收的难度及损失程度给付清收奖励费用,但奖励费用的计提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收额的20%。
7、对本息实行不同奖励标准的,对收回利息的奖励必须是在先收本金的前提下奖励。
8、清收处置历年转贷的不良贷款,在原始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可按照不良贷款还原后的初始贷款发放时间确定奖励标准。对原额度转贷后增加贷款额度的贷款,按照增加时间段划分确定奖励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支农贷款办法范文第4篇
你行上报《关于谢某超授权贷款的请示》和相关资料收悉,借款人谢某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贷款200万元,期限5年,利率7.776%,贷款成数4.4成,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贷款用途为房屋装修。
借款人谢某,男,市人,1964年出生,高中学历,身体健康,已婚;配偶宋某,1965年出生,初中学历,夫妻双方身体健康。借款人夫妻经营的某市森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妻子任法人代表,从事果仁、核桃加工销售、出口业务及本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经查借款人资信情况,夫妻双方在CIIS系统、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均无不良记录,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资信情况良好,借款人在我行的资信评级为A级,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
从收入来源分析,借款人收入包括二个部分:一是借款人经营市森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二是自有门市房长期对外出租的租金收入。市森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借款人夫妻双方以妻子名义出资45万元,占总资本的90%。经支行信贷员调查核实各项帐簿、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借款人1-10月份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09万元,实现主营业务利润130.7万元,扣除费用38.1万元,实现利润92.6万元,按33%计算所得税为30.56万元,净利润62.04万元,扣除按10%计提公积金6.2万元,按5%计提公益金3.1万元,剩余可分配净利润52.74万元,按出资比例90%借款人妻子应得47.47万元,考虑到该企业行业特点是季节性销售经营,因此按前10个月平均计算,每月纯收入4.75万元。借款人自有门市房1栋,常年出租给曹某经营天府酒楼,租期10年(2002年至2012年),年出租收入14万元,扣除房屋租赁税金24500元(按12%的房产税和5.5%的营业税合计),平均月收入9625元。月收入总合计57125元,贷款200万元、期限5年、利率7.776%,平均月还款40338.94元,扣除生活支出后足以偿还贷款额。
借款人抵押物位于市新华街,处在市区繁华地段,左临威尼斯门市房,右临中街城市信用社及台湾城门市房、对面是市爱民医院,变现能力较强。房屋建筑面积1320平方米,1-5层,房屋结构是混合,设计用途综合楼,该抵押房屋现出租用于经营市天福酒楼,其中1-4层为酒楼经营,5层用于为该酒楼服务人员办公、居住,房屋结构为砖混、产权证37453号,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使用证051920292号。经过实地勘察该抵押物符合我行要求,经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房屋抵押价值为455万元,抵押率44%。
从资料完整性看,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信评估表、面谈笔录、个人查询授权书及CIIS和个人征信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承租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电话核实记录、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估价报告、支行审贷会纪要、通化分行请示等资料齐全;从资料合规性看,基本符合要求,房租收入未扣除租赁税金,但总体不影响月收入扣除支出能够偿还月还款额。
经审查,分行所提供的贷款资料基本完整,借款人具有较强的还款能力,同意在办理抵押手续后发放贷款200万元,期限5年,利率7.776 %。
银行分行信贷审批部
支农贷款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借款人)向抵押权人(贷款人)提供房地产作为按期归还贷款的担保,在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借款方式;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贷款类业务。
第二章 抵押物
第四条 抵押物是由抵押人(借款人)提供的,并经抵押权人(贷款人)认可的作为担保的财产。
第五条 下列范围的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已领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无产权纠纷的房产;
(二)依照有关规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付清预购房款的预购房产。
第六条下列房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所有权有争议的房产;
(二)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房产;1
(三)其它依法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
第七条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应连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八条以整体楼宇中的部分房产设定抵押权的,应按抵押房产面积在整体楼宇的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折算出抵押房产在整体楼宇用地(包括基地和附属场地共用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同时作价抵押。
第九条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事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用银行信用贷款购置的房地产,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如将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须经原贷款银行同意,方可进行抵押。
第十一条 抵押人以其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应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如抵押合同中有涉及承租人权益者,须事先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以房地产价值中未设置抵押权的部分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事先将已作抵押的状况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
第三章 抵押贷款的申请
第十三条抵押人申请贷款时须向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抵押标的物产权证明;
(二)抵押标的物产权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及个人资信单;
(三)抵押标的物的规格、数量、原值、净值、现状、附属设施及装修情况等的书面说明;
(四)抵押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在接到上述文件后,应当审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抵押标的物状况是否与抵押人提供的书面说明相符合,调查抵押标的物有无权属权益纠纷,调查抵押人的信誉情况、经营状况及还贷能力。
第四章 抵押率
第十五条抵押率是指贷款额与抵押物作价现额的比例;
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的最高金额应低于抵押标的物净值的70%。
第五章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签订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借款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住所;
(二)抵押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归还本息方法;
(三)抵押标的物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标的物权属证件号码、有效使用日期;
(四)抵押标的物的归还方式;
(五)抵押标的物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责任以及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约定事项;
(八)签约日期、地点。
第六章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十九条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应按抵押物类别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交验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房地产抵押合同》正本;
(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等权属证书;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要求变更或解除抵押贷款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变更或解除后,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抵押合同双方应自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一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因履行完毕而终止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一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抵押标的物的占管
第二十二条抵押人应维护其所占管抵押标的物的安全完整,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由对方占管的抵押标的物。
第二十三条抵押有效期内,抵押人对抵押标的物保留使用权和受益权,同时承担维修和保养的义务,以达到保值的目的,抵押期间抵押标的物发生损坏、灭失而造成贬值的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标的物的使用和处置有监督控制权,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在此期间作出的一切权属处置均属无效。
第二十五条抵押人出租、迁移其所占管的抵押标的物,应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抵押房产依约需要保险的,应由抵押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应为保险事故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并经由抵押保险转让手续,将保险单交给抵押权人。
第八章 抵押物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一)抵押贷款合同期限届满,抵押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第二十八条依法处置抵押物时,抵押权人不承担有关生产及人员安置等责任。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扣压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所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发生毁损,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相应的抵押物。
第三十一条抵押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罚息及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第三十二条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抵押权人有权按合同规定加收罚息并扣收贷款。
第三十三条抵押贷款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支农贷款办法范文第6篇
正文: 颁发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四条 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
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受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
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受托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金额。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每笔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一定比例;
(二)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限额。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比例与单笔贷款最高限额由委托人公布。
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信用等级确定。
第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 30 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程序。贷款实行逐笔审批方式。基本贷款程序:
(一 )借款申请人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二 )委托人及其指定的机构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审查;
(三 )填写并签订相关合同、单据;
(四 )发放贷款。
具体贷款程序由委托人制定。
第五章 个人信用评估和抵押物评估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评估。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人须向委托人认可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申请个人信用评估,并由其出具个人信用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抵押物评估。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和拟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的,借款人应向委托人认可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并由其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贷款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抵押加保证、抵押加保险等担保方式。委托人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第十五条 保证。
(一)保证人应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法定条件并且应该经过委托人认可;
(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办理完毕保证担保的有关手续及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五)受托人与保证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认为需要提供新的担保的,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
(一)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二)抵押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抵押财产范围限于:
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2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
(三)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四)借款人以其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
(五)抵押物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应高于贷款期限三年(含)以上;
(六)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八)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九)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第十七条 质押。
(一)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二)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出质的权利的范围限于:
1 、银行定期存单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签发的且不自动转存的银行存款单;
2 、凭证式国债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家债券;
3 、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权利。
(三)权利凭证载明的兑现日不得先于贷款到期日;
(四)质权设定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五)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权利凭证手续。移交的权利凭证为银行定期存单的,受托人应当核押;
(六)质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第十八条 抵押加保证。
(一)抵押加保证的两种方式:
1 、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指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保证责任解除,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分阶段担保方式;
2 、抵押加一般保证。抵押加一般保证指在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以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同时保证人对处置抵押物不足清偿债权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共同担保方式。
(二)保证与抵押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除外)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抵押加保险。
(一)抵押加保险指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由借款人购买符合委托人要求的保险,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方式;
(二)抵押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除外)规定执行;
(三)采取抵押加保险的,保险合同生效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七章 贷款偿还与回收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贷款的偿还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贷款的偿还方式为:
(一)等额均还方式。贷款期间,借款人每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R 月还款额;
P 贷款本金;
I 贷款月利率;
n 贷款年限(年)。
(二)等额本金方式。贷款期间,借款人每月偿还相等的贷款本金,利息逐月递减。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还款额 =P/ ( n 12 ) + 剩余贷款总额 I
其中: P 贷款本金;
I 贷款月利率;
n 贷款年限(年)。
(三)自由还款方式:
自由还款方式是指委托人在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后,确定贷款每期的最低还款额度,借款人在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度情况下自由选择每月的还款额度。月最低还款额的计算公式:
1 、贷款期限在五年(含)以内的月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
其中: R 月最低还款额 ( 保留到元,全部向上取整 ) ;
P 贷款本金;
I 贷款月利率;
n 贷款年限(年)。
2 、贷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以上的月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
借款人月最低还款额=贷款到期日(不含)前至少应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照等额月均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额 + 最后一期应偿还的贷款本金每期产生的利息
其中: R 月最低还款额 ( 保留到元,全部向上取整 ) ;
P 贷款本金;
P 0 根据房屋折旧情况,最后一期前应偿还的贷款本金;
I 贷款的月利率(该利率在计算月最低还款额时使用);
n 贷款年限(年)。
注: P 0 是在综合考虑房屋折旧率、贷款风险度、利率风险等几项因素基础上确定的。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委托人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提前还款,但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知委托人,并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偿还的部分按原贷款期限的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时间计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偿还,原则上采取委托代扣的方式划收。
第八章 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须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
担保条款可以并入借款合同,或单独制定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应当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担保权利义务终止,担保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利凭证返还、解除核押或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贷款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资产包括受托人发放的贷款及形成的担保债权、担保物权。
第三十条 贷款资产管理的范围及内容为:
(一)正常贷款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
(三)抵押物、出质的权利的登记;
(四)担保债权、担保物权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的管理应当清晰、有序、完整、安全,并能够随时提供资产状况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可以由委托人委托其认可的专业机构实施。
委托资产管理,应当签订资产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资产管理标准、方式、内容、权利义务、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档案是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它是由 贷款审核、发放、催收、变更等行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为贷款和还款活动提供依据的,归档保存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全面的贷款档案规章制度及办法,档案资料移交、保管、使用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有关的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及处置
第三十五条 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数额偿还任何一期贷款,即逾期还款;
(三)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借款人拒绝委托人、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检查、监督;
(五)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担保财产毁损、价值减少,借款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受托人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
(三)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四)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应及时行使抵押权或质权。
第三十八条 行使抵押权或质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相应贷款政策并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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