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审计论文范文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审计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山西是一个能源大省,在经济体制的组成结构中,农业的地位易于被忽视。然后在煤炭经济下行的当前形势下,山西的发展离不开“三农”问题的良好解决。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山西省各级政府对“三农”的投入不断加大,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已经很难适应“三农”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引入“国家审计”的理念。国家审计是定位于推动和实现国家良治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免疫系统”的功能,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是其根本职能。而农业专项资金审计作为其一个子系统,在农业领域充分发挥着预防、揭示、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促进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在结合“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理念后,从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定义、山西省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基本情况来探讨创新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方法。
关键词:山西省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 国家审计
一、农业专项资金审计概述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山西是一个能源大省,在煤炭经济下行的当下,农业的发展更加关乎山西的点点面面。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不仅在政策上出台了许多利农、惠农政策,在资金上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提供了种类繁多、数额巨大的专项发展资金,这就迫切需要高效的农业专项资金审计来保驾护航。
(一)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定义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对农业经济领域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审计监督。陈淑贵(2003)指出,农业资金作为专项资金,农业资金审计就是审计部门对农业资金的筹集、分配、运营等过程进行监督,起到保证效率和提高效果的作用。胡玲玲(2011)认为,农业审计是审计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过程。
可以看出,我国学者针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研究点,主要集中在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并对管理层决策提供服务,鲜有学者结合“农业审计服务于国家治理”而提出农业审计应当发挥“免疫系统”的功能。
(二)结合“国家治理”理念的农业专项资金审计
2011年7月,刘家义审计长提出,我国“十二五”期间的审计工作重点是更好地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要不断总结、深化国家审计实践,不断丰富和创新国家审计理念。因此,作为我国审计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发展对国家治理也起着重要的影响。如何通过提高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水平,推动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发展而对促进农业的发展,进而完善国家治理,将成为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发展的新的方向与重点。
因此,结合刘家义审计长提出的“审计服务于国家治理”的理念,笔者认为,农业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审查各部门管理、使用涉农专项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评价涉农政策的落实情况与执行效果,以辅助国家涉农政策完善、促进农业发展和国家善治的过程。
二、山西省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基本情况
农业是安天下的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纵观历史的演进,从农耕文明到工业文明,从自然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社会所经历的历史性嬗变,都未能绕开“三农”问题,即农业、农村、农民。
(一)山西省“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基本情况
山西省农业的基础地位比较薄弱,形势还比较严峻。
1.涉农政策。涉农政策体现了农业为我国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指导思想。新世纪以来,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为国民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从2004年开始,为贯彻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指导思想,中央连续下发了“一号文件”,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措施。从以上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支出的政策导向,即不断增加投入,持续加大投资力度。国家要求审计机关对各项“三农”支出进行严格监督,确保涉农专项资金落到实处,真正推动农业发展、农村改革和农民增收。因此,审计机关的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工作随着国家工作重点向农业的不断倾斜更加任重道远。
2.涉农资金。自2004年以来,中央持续加大农村工作力度,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逐年递增。在提出实行“三个高于”、“三个继续高于”、“三个明显高于”到“三个大幅度增加”、“确保三个优先”等政策措施的推动下,2004至2012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从2625.7亿元增加到12286.6亿元,“三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4.4%提高到19.2%。中央财政“三农”支出的规模巨大,逐年稳步上升,涉及领域繁多,环节复杂。
同样,山西省涉农专项资金数额巨大、项目繁多。根据山西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统计年鉴中的数据显示,山西省的财政支援农业资金在近些年有着巨大的增长,从2002年到2010年的年均增长幅度高达10%左右。因此,积极开展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工作是山西省农业专项资金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中国是典型的农业大国,山西的发展与“三农”问题息息相关。目前,山西省对于这些巨额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工作主要是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监督。虽然财政厅下属设有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农业处,审计厅下属设有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和农林水审计处,但这些部门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促进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涉及到农业资金专项审计的工作比较少,且对涉农资金的审计工作重点放在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使用资金的效益性情况关注不足,山西省农业专项资金审计还有很多需要提高的地方。
(二)山西省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问题
1.在财政统一安排下,农业专项资金审计逐渐边缘化。由于近年来山西省农业项目成果不多,在考核的压力下,一些审计部门对农业项目的重视程度逐渐下降,有的市、县农业审计的人员力量、素质得不到保证,优秀的审计人才不断流失;有的市、县农业项目选点甚至出现困难,在进行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审计时,有个别地区甚至无法确保抽审县均有农业项目资金,影响了审计项目的实施,降低了审计质量。
2.审计内容点多面广,调配审计力量困难。山西省农业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下拨资金、地方各级政府配套资金、相关单位投入的自有涉农资金等,从中央、省市层层拨付到市、县、乡镇,层次、环节较多,容易造成各部门职责不清,甚至资金出现滞留、挪用、混用现象等。农业专项资金审计时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方面项目立项标准不清晰,审计安排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有人大提出以临时检查的形式出现,有政府提出开展专项审计等等。许多涉农资金在项目设置、资金分配上存在“撒胡椒面”的情况,造成一项资金投入涉及许多地区,甚至在一个县内又涉及多个村镇或农民个人等。另一方面,在人力投入和时间投入均有限的情况下,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农业专项资金审计难以有效解决审计深度和审计广度的矛盾,致使部分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审计间隔期限较长,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审计监督。
3.审计过程虽然严肃认真,但审计质量和效果不高。鉴于财政安排下涉农专项资金审计的特殊性,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都能严正以待,但审计结果却反映平平。究其原因是现行的审计体制,如对同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存在的专项资金审计问题,一些审计机关很难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如实反映和公正处理,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审计的作用及效益大大减弱。尤其是县级审计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管理情况涉及较少,对资金分配是否符合客观需要,是否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以及是否有利于山西省农业的发展等方面缺乏客观的分析研究。
4.先进的审计手段应用困难。山西省农业专项资金大部分用于基层农村,不仅点多面广,而且由于部分农业专项资金在基层使用环节管理方式落后、管理水平低下、资料收集不全,不能提供详细完整的电子数据备份,甚至根本没有电子数据,导致审计人员无法运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开展审计工作。往往越到农业审计的基层,越无法运用电子手段,只能使用手工方式的传统方法进行查阅、分析资料,审计效率低下。
三、创新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对策
在新的历史时期,作为国家审计的一部分,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必须将自己融入国家经济发展大局之中,有效地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亟需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创新。
(一)创新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重要性的认识
新世纪以来的几个“中央一号文件”、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年活动、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中央部署的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的颁发及国家对农业的财政投入总量的持续增加,都充分反映了国家对“三农”的重视。农业稳则基础牢,作为国家治理“三农”的重要工具——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就要通过发挥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发挥好对农业经济领域的财政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的审计监督。在这种背景下,山西省应该在对农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效果分别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绩效审计、审查相关地区是否贯彻落实农业优惠政策,把发现的问题上升到体制层面,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更好地促进山西省“三农”的发展。
(二)创新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对象
根据《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农业审计,就是“加强对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农村生产生活、关系农业生产综合能力提高和国家粮食安全等强农惠农资金和项目审计,揭露和查处严重损害农民利益、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等问题,促进农业资金整合,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因此,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对象应该延伸到“三农”。要实现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对象的创新,必须从“三农”的整体层次上进行思考。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现在的对象不仅仅侧重于农业,更应该从农业、农村、农民整体入手来考察农业资金的使用对象,这样才能更加全面的了解我国“三农”问题,从体制、机制、制度及政策措施层面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这样才能够发挥农业审计国家治理的功能。
(三)创新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目标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要对农业经济领域的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而现阶段的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大多仍停留在以财务收支真实合法为目标的审计模式上,局限于面向被审计单位、“就问题查问题”而不是以解决体制、机制和管理方面问题为主要目标的审计上,局限于“就农业审农业”的狭义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对象和范围上,而且没有涉及到“三农”问题中的另外两农:“农民”和“农村”。而农业专项资金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一部分,随着“三农”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理论的提出和完善,必须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目标进行创新,从而服务国家治理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所以,山西省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目标应该是对“三农”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基础,全面推进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对“三农”的绩效审计。
(四)创新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
1.突出农业绩效审计重点。绩效审计在农业转账资金审计中应用广泛,而审计机关资源配置相对不足,因此要遵循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具体细则为:首先,抓好政府性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着重抓好上级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农业专项资金,如农村社保基金、农村土地补偿资金、农业扶贫救灾资金等的绩效审计;其次,抓好国家重点投资农业项目建设资金绩效审计。随着财政体制和政府财政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重点农业建设项目资金绩效审计应重点审查建设部门预算申请与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审查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农业项目资金的审批与分配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等违规问题;再次,抓好农业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在涉农相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中,要引入绩效审计理念。要以农业专项资金为主线,关注重要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向和最终效益,把查处问题和促进改革提高、完善涉农资金制度结合起来,以促进提高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通过审计分析,评价领导干部对农业专项资金收支的管理、控制、监督是否健全,国有资产有无重大流失,以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2.探索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审计标准是开展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基础。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对象千差万别,制定评价标准有一定难度。当前可以考虑:一是以国家现行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规为标准;二是以社会普遍认知或约定为标准;三是参照有关标杆机构或行业的标准为标准;四是审计人员通过审计具体事项、经过审析与职业判断得出的评价指标。对照审计标准,审计人员可以从中揭示反映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经济性、效率性问题,发挥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优化农业专项资金的有效配置,促进农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3.健全绩效审计报告与绩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加大对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报告与结果的公告披露力度,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报告一定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于被审计部门存在的问题应该明确指明,从体制、制度以及政策措施层面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更好地发挥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国家善治目的。
(五)创新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方法
1.风险导向审计法。风险导向审计是以战略观和系统观为指导思想,针对重大错弊风险评估进行的审计方法。其核心思想为:审计风险主要来源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活动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错误和违规违法。在农业专项资金审计中的应用风险导向审计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针对审计项目的选择,重点考虑那些容易发生重大错误行为和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二是审计项目中重点审计内容与领域的决策,将审计重点与主要资源配置在容易发生重大错误行为和违规违法行为的审计内容与领域,提高审计效率与效果。
2.审前征集审计项目与线索法。寻找审计项目和线索,通过审计项目和线索收集审计证据。审计路径:公告审计项目→提供审计人员联系方式→获取线索→甄别线索的价值→收集证据→查证问题。
山西省审计厅从2008年开始向社会公开征集审计项目计划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关注度高的近百个项目分别纳入年度审计计划,且陆续公告了审计结果。这一举措,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提高了审计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对审计监督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审计机关可以充分采纳以上的方法为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征集项目和线索。
3.追踪资金流向审计法。按照资金流向实施审计,是最常用的审计方法。此方法适应于农业专项资金的追踪检查,通过检查资金流转的各个环节,来确定专项资金是否合法、有效地使用。追踪资金流向审计法在审计实践中具有显著的审计效果,资金流转的每个环节点都在审计人员的控制范围之内。在具体的审计业务中,审计人员往往采取抽样的系统方法来确定样本,完成样本的审计以期获取错弊存在的证据,从而决定是否放弃或扩大审计样本。审计路径:确定源头资金→确定资金流转环节点→审查流转环节资金的使用→计算资金流转的时间→审查资金流转末端的完整性→测试资金使用合规、合法和效益。
4.环境因素影响审计法。环境因素影响审计法,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时要考虑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对审计客体的影响,针对可能导致舞弊事件发生的各种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审计方法。山西省农业有区域广、跨度大和复杂性高的特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要针对不同的农业项目,考虑被审计农业项目的不同环境,制定既符合审计目标又能够充分收集审计证据的审计计划与手段,有针对性地组织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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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西焦煤金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太原 030000)
(责编:贾伟)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审计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财政专项资金是体现政府职能和工作重点的途径之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涉及环节多、内容广,而使用环节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决定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高低。当前,全国各地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环节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梳理这些问题并着力加以解决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体现政府职能和意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财政专项资金; 预算编制; 财政监督; 资金整合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作为财政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一直是各地、各级财政部门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话题,这方面的文献资料很多,但专门研究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式的文献比较少。笔者认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环节是其整个管理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如何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推进财政改革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了“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重要论断,围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很多富有新意的重要提法和改革要求,指明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路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数年,已经积累了不少问题。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式进行改革创新正是逐步消除这些问题的目的所在,也是加快财政改革的内在要求。
(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的必然要求
在目前财政收入规模越来越大、财政支出盘子越来越大的情况下,特别是当前财政经济形势偏紧、财政收入增幅放缓的情况下,更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这是财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财政工作永恒的主题,也大有文章可做。而财政基本支出基本是按定额标准支出,回旋余地小,是刚性需求,基本上是购买公共服务(或产品),绝大多数都是直接支付到商品(服务)的提供者(个人或企业),基本上是“保吃饭”,其使用方式从全国范围而言基本模式大同小异,其改革创新空间有限。而财政专项资金规模大、使用范围广、涉及领域多,使用方式多种多样,有较大的改革和探索空间。
(三)加强财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及个人挪用、铺张浪费乃至挥霍贪污财政专项资金的现象和行为时有发生,出现了部分财政干部在这方面的腐败案例,引起了各级党政组织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些违纪违法行为是建设法治财政、依法理财所不容的,也与中央的“八项规定”相违背,必须切实加以解决。传统的财政专项资金“点对点”扶持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廉政风险点,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式改革创新对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也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当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专项资金数量过多,存在交叉重复设置
当前,财政专项资金门类较多。以苏州市级财政为例,纳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的就有37个。其中部分专项资金都是因事而设、因时而立,缺乏一定的规划性、系统性和长远性,并且使用范围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和重复性。例如,工业转型升级和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和自主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城乡一体化和市级支农专项资金等使用范围就相近,使用用途存在交叉和重复。
(二)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偏慢
据统计,专项资金一般年度支出进度为80%,但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年終突击转入财政专户的资金;若剔除转入财政专户的资金,专项资金的平均支出进度只有60%~70%,有的还低于50%,甚至还有分文未动的专项资金。大量财政结余资金躺在银行账户上,既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又造成年底突击花钱。
(三)专项资金使用缺乏项目论证,导致使用效益不高
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中,“先确定资金规模,再论证项目”的现象还普遍存在,用款单位则表现为“重申请、轻使用”,想方设法争取财政专项拨款,但由于缺乏对项目的论证,一些项目迟迟得不到落实,形成专项资金的滞留或挪用,严重降低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未被充分利用
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是深化财政预算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高效利用财政资金、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对评价结果的应用仍有很多不足。由于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工作体系还在不断完善,特别是结果应用工作缺乏法律规范,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中的成绩、问题与相关责任、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环节责任人缺乏约束,影响了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制约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也缺乏关于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法律法规,难以将评价结果落到实处。
(五)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相脱节,降低了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在预算编制方法上没有实行完全意义上的零基预算,实行的是专项经费按实际的分配模式,使得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基数加增长的办法仍然存在;有时甚至只是将专项资金进行切块分配。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必然带来专项资金使用上的随意性,以致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削弱了预算编制的约束力,降低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部门基本支出相混淆
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同一事项多头申报和安排财政资金,为多争取财政资金,服务对象就同一个事项往往稍微改头换面分别通过经常性项目和专项资金向户管处室及专项资金处室重复申报预算资金。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处室之间难以有效和及时沟通,同一事项同时安排两次财政资金,造成了资金浪费。还有就是在不同的项目之间混用经费,如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应由部门基本支出行政经费支付的考察费、招待费、调研费、会务费等。
(七)传统的“点对点”、“撒胡椒面”扶持方式仍存在
由于受制于传统的既得利益和观念所限,部分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陈旧,管理方式相对落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且实行使用方式创新的专项资金,仍保留了传统的“点对点”、“撒胡椒面”扶持方式,既影响了财政资金效益的发挥,又存在着廉政风险。发改、农业、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新闻媒体也有所报道。
(八)资金设立部门多,资金监管难度大
财政专项资金相关政策的制定涉及科技、经信委、商务、金融、组织、文化等主管部门,体现了各部门支持经济(企业)发展的广泛共识。但是,由于现行政府管理模式下专业分工和职能分化的客观存在,导致部门对扶持经济(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出现了“碎片化”、多样化,难以避免各自为政、缺乏沟通和协调等问题的产生,尤其是所有项目资金均归口财政部门监管,面对庞杂的项目类别和分布广泛的项目实施主体(企业或个人),财政部门限于人力和精力,监管难度大,监督职能有限,不利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三、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创新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推动财政专项资金实质性整合工作
整合财政专项资金是各级财政部门一直力推和呼吁的工作,但多年来进展缓慢,成效不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因牵涉面广、涉及部门多,是利益的再调整,因此一直是一项推进难度较大的工作。整合不是简单的调整和归并,也不是单纯地将某一部分资金划归一个部门或机构管理,而是要形成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管理规范、运转有序的资金使用管理的有效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江苏省财政厅从2012年开始,整合设立了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2013年上半年,又将科技、文化、农业、节能环保、人才等132个专项整合成38个。近期可以进行努力探索和实践的是对财政部门同一个处室管理的相近的专项资金进行归并。从中期来看,还要推行跨部门资金整合工作,将由不同部门管理、资金投向相近或相同的资金进行整合归并,并按统一标准集中投向特定领域,发挥资金规模效应。由此改变多个部门分块共同扶持相同类项目为财政集合统一扶持,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避免财政资金重复投入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整合,充分发挥资金的合力效应,打破各专项资金的界限分割,以减少结转结余。
(二)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侧重扶弱扶小企业
由于部分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条款门槛高、条件严,完全符合这些申请标准和条件的,基本上都是一些大型企业、骨干企业,而且每年享受政策扶持的基本上都是一些老面孔,而对众多的真正陷入困境、需要扶持的中小微企业则很少顾及,基本上没有惠及到。财政资金起到了“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的效果。而实际上,众多中小微企业更需要贷款补助、信用担保、补贴等各项扶持。中小微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全国上下已经形成了广泛共识。财政资金的无偿性、公共性,决定了其使用应该是弥补市场失灵,应从重点“扶优扶强扶顺”向“扶新扶幼扶逆”转变,重点扶持处于产业链两端的中小微企业及困难企业。为此,财政扶持资金要充分考虑到众多中小微企业的需求,放低扶持门槛和条件,真正关注成长性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体现“雪中送炭”的作用。
(三)严格缩小专項资金使用范围,不断优化专项资金使用结构
应及时理清专项资金专门用途、范围和支付途径,将各主管部门自用的专项经费中包含的办公经费纳入到各单位的部门经费预算中。同时,明确和理顺专项资金管理分配处室和户管处室的职责及操作流程,遵循“谁管理、谁分配,谁下达、谁核对,谁确认、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统一协调,扎口管理。这样有效杜绝主管部门将本应属于日常行政经费的项目放入专项资金里列支,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专注度,使之真正用于扶持经济(企业)发展,有效培植财源。
(四)不断深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拨改奖”、“拨改保”、“拨改投”使用方式改革
财政专项资金“拨改奖”使用方式仍是传统的“点对点”扶持方式,而“拨改保”、“拨改投”选择合作对象时竞争性不强,应不断深入加快推进。一是逐步缩小乃至取消“拨改奖”扶持方式,将这部分资金分配按需给“拨改保”、“拨改投”两部分。二是在“拨改保”、“拨改投”环节选择担保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等合作伙伴时,要引入竞争性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招标,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并根据实施业绩实行定期轮换,这样既能有效调动各相关合作伙伴的积极性,形成有效制衡,又能充分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否则在现有模式下,难以对这些合作伙伴形成有效制衡机制,容易产生垄断局面。
(五)强化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结余管理,不断创新管理方法
2013年7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进一步盘活存量,把闲置、沉淀的财政资金用好等问题。一是年初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总盘子时,按一定比例从总盘子里扣减。对专项资金上年结转结余作为本年度预算来源统筹考虑。要深入分析近几年财政专项资金年初预算额度和年终实际支付额度的差额。例如,财政专项资金年终实际执行额占年初预算额的比重为80%,则可考虑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总盘子时,按85%的资金量通盘考虑,不必每一项专项资金都足额安排预算。在年中实际执行时,确实出现执行数大于预留数时,再按程序申请追加预算,可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年度超收收入安排。二是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并细化到每一个具体的项目。逐步压缩乃至取消那些只有预算资金规模而无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年中对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专项预算的,要先在该专项沉淀结余资金中消化,然后再按程序报批,予以追加。三是在预算编制及执行时,优先使用上年结余资金,每年年底清理滚存结余,用好沉淀资金,将更多资金投入民生领域。将沉淀资金按轻重缓急逐步分配到社会保障、医疗、廉租房、城区改厕、公共交通、环保等领域,解决居民生活中的急难愁问题,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六)加大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力度
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有利于强化相关部门使用专项资金的责任意识。一是加强财政绩效管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进行绩效目标评价,建立以绩效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运用为保障的机制,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特别是要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根据考评结果,安排、调整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强化绩效考评结果对预算的约束力。二是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专项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与效果评价相分离的监督制约体系,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和资金分配办法。三是充分发挥人大、审计、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作用。对审计和人大提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并按时上报整改情况和结果。建立财政与社会公众的信息沟通渠道,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财政监督检查、审计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并公布处理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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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钱金泉,等.促进苏州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财税政策研究[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9(31):32-34.
[3] 付凤英.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细化到项目改革的思考[J].会计师,2012(7):62-63.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审计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农村经济也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展开农村审计工作能够有效地对集体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防止资金流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加大农村审计工作发展力度,才能更有利于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农村审计;审计制度;发展路径
吉林省农村审计工作尚存在不足,对吉林省农村经济发展所起作用有限。因此需要充分认识吉林省农村审计中存在的问题,选择正确的农村审计发展路径,加大农村审计工作发展力度,才能更有利于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利用农村审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将成为农村经济建设的重点。
一、吉林省农村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目前农村审计仍然面临很多不利因素的制约,影响了其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农村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相关立法滞后,审计地位尴尬
我国审计工作的开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随着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一些有关集体财务管理的条例、法规也逐渐颁布,成为农村审计工作的依据。但很遗憾这些条例、法规往往只是地方性文件,全国性统一的农村审计法规还不存在。《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对比较健全,但由于国家相关法规与政策的调整,现有《条例》已经不适合当今吉林省农村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状况下,吉林省农村审计工作缺乏有效的授权,并且现实情况下吉林省农村审计工作的范围已经被动调整,在实质已经“失效”的《条例》指导下,农村审计地位比较尴尬,而农村审计主体不明确的现实状况直接导致农村审计的执行部门——各级农村经管机构在工作中面临审计手段不足,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的困境。
2.审计机构不够健全,审计体系不完善
吉林省农村审计机构与农村经管站共用一套人员,审计人员由其他岗位人员兼职,这就导致了这些人员不可能放弃原本的工作专门的从事审计业务。每当需要进行农村审计时,不同程度的出现上级经管站临时向下级经管站借调人员,而下级经管站日常的工作任务也较为繁重,且工作人员经常身兼多职,在解决越来越重要、工作量也越来越大的农村审计任务时,难免会发生人员短缺、力不从心的问题。现实工作中,农村经济审计部门面对各种突发事件尚且应接不暇,很难完全地行使对农村审计进行管理的职责。
3.审计工作规范性、科学性较差
农村行政机关中并没有设立审计职能部门,乡镇机关缺少行使审计职能的充分法律依据。在现有制度下,由农村经管部门代为行使村级财务的管理、审批权力,经管部门同时具有管理、监督的职能,难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公正性,也影响了农村审计的质量。作为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农村审计的政策性很强。在对财务工作实行委托代理后,审计单位将会计核算业务分离出去,当前的审计法规还能没有及时覆盖相关业务。在农村审计中仍存在出纳和会计职责划分不明确,记账凭证、会计资料不够规范,核算方法不够正规等诸多问题。过去常用的审计手段主要还是手工的事后查账,依靠盘点、核对等方法进行,对于没有在会计资料中现实的一些账外业务,审计工作就显得有点束手无策了。农村审计的技术手段还比较落后,缺乏科学性。
4.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农村审计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不但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也要求其具备良好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道德修养。而现实情况是,吉林省农村审计人员业务水平、学历都参差不齐,职称梯度也不明显。近年来除部分地区开展过农村审计人员培训外,大多数审计人员都没有进行过专门的、系统的审计知识学习,也较少用到高科技手段辅助工作的开展。尽管这些人员也具备基础的财务会计知识,但由于专业的审计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缺乏,在对被审计村落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很多人员只是习惯性的整理账务、罗列财务数据,很难做到从专业的审计角度来发现、分析问题。
除此之外,农村审计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诸如审计环境不够理想、各地区审计工作发展不均衡、政府支持力度还不够等等。这些因素都制约了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强化吉林省农村审计发展的路径选择
吉林省的审计工作起步较早,经过多年的发展早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作组织模式,审计人员的队伍也相对比较完善。但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工作思路受限,农村审计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得到发挥。需要不断探索,选择一条最适合我省的农村审计发展路径。
1.加强农村审计法律环境建设
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农村审计工作就会缺乏依据,难以走向成熟。加强农村审计法律环境建设是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农村审计相关的地方立法,但这些地方立法大多重点关注集体经济审计、财务审计等方面。吉林省1993年通过实施的《农村审计条例》在各省级农村审计条例中可以说是最全面、覆盖范围最广的。该条例审计的客体广,审计站的职权大,一度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在国家取消农业税,实施财政转移支付以后,农村审计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上个世纪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农村经济发展,急需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与补充完善。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梳理我省农村审计的相关法律基础,避免与上位法的矛盾冲突。逐步建立与时俱进的、完善的农村审计法律环境,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的经济发展。
2.建立农村审计问责机制
建立农村审计问责机制有助于正确处理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有关部门工作责任的履行进行监督促进,有利于减少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由于农村审计过程中存在立法滞后等问题,在过去的审计工作中常常难以做到及时应对新出现的问题。随着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健全,需要有人来承担农村审计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当前,吉林省尚未机建立农村审计问责机制,因此需要采取相关措施,形成切实可行的问责机制。
要构建切实可行的农村审计问责机制,首先需要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农村审计部门应该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审计工作,领导要重视审计问责机制的意义,为问责机制的建立奠定坚实基础。第二,要完善农村审计问责体系,从行政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还要将问责客体转向个人,保证追究到相关责任人。第三,在问责的过程重要坚持科学性原则,做到统一性、明确性、法责相当和不可替代性。此外还要加强审计追踪,提高农村审计专业水平,保证落实农村审计整改工作
3.健全村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对农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农村干部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现有规定,乡镇级是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层单位,村干部在农村的实际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村干部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农村稳定发展的大局。由于长期存在的“村官不是干部”的误区,村干部出现问题时通常只是免职,较少承担责任。因此需要健全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度,保证基层稳定。
4.建立涉农专项资金审计制度
涉农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国家财政拨款,援助收入、金融贷款等用于农业发展、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广泛,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家电下乡补贴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涉农专项资金的运用情况一直为全国人民所关注,在这些资金的实际管理过程中常常存在多人管理或者无人管理的现象,存在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问题。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农村审计中不包含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审计,但这部分资金又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对涉农专项资金进行调查审计,建立全面的审计调查体系显得非常重要。基层农村审计人员在业务方面可能存在不足现象,但他们熟悉农村基层情况,对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状况有直观的印象,因此可以考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吸收熟知基层情况的农村审计人员参加到涉农专项资金审计工作中,充分调动农村基层审计人员的积极性,消除涉农资金使用时存在的问题。
5.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制度
农村的经济基础是集体经济,考虑到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质,相关审计理论的研究还比较薄弱。而农业在我国又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必须应广大农民的需要对集体经济进行监督审计。
我国的集体经济审计制度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查时缺少高层法律依据,导致审计出来的一些问题不具有法律效应,埋下了较大的隐患。同时集体经济审计的独立性不强,性质模糊,也困扰了审计工作的开展。此外,审计内容形式单一,审计规范制度缺乏,加之信息不对称现象都对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开展产生了阻碍。因此有必要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制度,明确其法律地位,建立规范化的审计程序,深化审计内涵。作为集体经济审计的执行者,农村审计工作人员也必须要能够有效应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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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3B225。
吉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40418029FG。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审计论文范文第4篇
项目申请单位获取财政专项资金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且要履行法定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各单位必须要以真实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相关情况作为申领财政资金的依据。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采用虚构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手段,非法谋取不应当得到的财政资金。
案例: 定性依据:
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 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或其他财政制度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财政资金,未经法定程序报请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以切实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保证相关事业正常发展。同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预算支出科目之间会发生有的资金结余,有的资金不足的情况,为了保证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在必要时可以在各科目之间进行必要的调剂,但这种调剂要按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得到批准方可实施,未报告或报告未批准的,不得实施。
(一)截留应拨财政资金,挪作他用。在财政支出管理过程中,截留财政资金只是一种具体的手法,最终的目的还是通过某种手法,达到挪用财政资金的目的,所以,截留的本质还是挪用。从现行财政体制来看,国家机关对于其下属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具有财政资金再分配职能。国家机关履行这项职能,必须严格根据预算安排和拨款计划下拨资金,保证相关事业正常运行,国家机关不能以虚列支出等手段,将应下拨下级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的财政资金截留在本级,挪作他用。
审计发现,部分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擅自截留中央项目资金,用于其他支出款项;无依据按一定比例提取消名管理费。
(二)挪用财政专项经费,支付基建工程款。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违规进行基建项目,开工资金不到位,基建资金来源又没有保障,就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基建工程款,以此来支撑基建项目的进行。
(三)挪用财政专项经费,弥补人员经费或用于其他活动。项目单位未按专项经费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而是将资金另行分配使用,将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用于弥补本单位事业费或其他经费不足,主要包括:购车修车、支付房租、住宅供暖、物业费;支付所属单位人员工资、医药费、补贴,购臵资产。
(四)挪用财政资金,将财政资金用于对外借款。项目单位与其
2 他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将财政资金借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五)挪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
(六)挪用财政资金,用于出国。
(七)擅自调整预算。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财政资金的用途和数额,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未经报批,以项目调整为名,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或使用方向的,也是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八)项目管理单位计提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是指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按规定,项目管理费应按照一定分摊方法,在批复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不能简单地按比例直接提取。审计发现,部分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的情况。计提的依据是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计提比例一般为5%,个别单位甚至达到20%以上。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86号)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第十八条: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按现行财政体制,上级预算单位对于其所属的预算单位还具有财政资金的再分配职能,对其所属单位有拨款关系。上级预算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财政拨款应按照预算和具体拨款计划及时下拨,切实保障所
3 属单位各项事业和工作的正常运行。所谓的及时下拨就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资金拨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属于滞留财政资金。但在实际工作中,将滞留财政资金作为一种财政违法行为来定性时,还要考虑具体情况,一般将超过期限较长,金额较大或影响恶劣的行为确定为财政违法行为,超过期限较短,金额较小的不要定性为财政违法行为。 常见的问题是滞留专项财政资金,影响特定事项开展。对于专项财政资金特别是用于救灾等紧急事项的财政资金,未按规定和具体情况及时拨款,滞留财政资金将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和恶劣影响。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第三部分 :事业单位在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结账,编报决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清理、核对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上交下拨款项数字。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四、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
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开支范围,包括开支对象和开支事项两方面;开支标准是对支出事项资金数目的限制,也是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管理
4 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向非预算单位拨付财政资金,扩大财政资金支出范围。
(二)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财政项目资金转入所属单位。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关于“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应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财政部令第9号)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行政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财政部令第8号)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五、虚列支出、重复列支或者提前列支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四十一条:行政
5 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第三部分: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六、在往来中列支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第三部分 :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七、将项目资金转至非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核算(体外循环)
1、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单位账户支付专项资金,造成项目资金体外循环。
2、项目实施单位向非项目实施、协作单位支付专项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财政部第9号)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八、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办理定期储蓄
部分项目单位为了便于随意支配资金,逃避有效监管,进行公款私存活动。
定性依据1:《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定性依据2:《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7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九、执行财政专项后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有关规定管理 1.购臵固定资产未实现政府采购; 2.固定资产未入账;
2.固定资产转拨未办理拨付手续。
十、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实施单位财政专项资金未设立专账管理。
(二)项目实施单位原始凭证等附件不齐全不规范。用以前票据、往来票据、白条等不合规票据报账。
(三)项目实施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条例,支付大额现金。部分项目单位违规使用大额现金拨付项目资金或进行结算,项目资金去向不明。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审计论文范文第5篇
(一)我国国情所决定的优化财政审计管理工作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经济高速发展,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不断增加,但财政赤字仍然存在。政府财政部门面临着巨大压力,必须要解决当前的财政收支不平衡问题,合理分配财政支出资金流向。同时,怎样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利用价值,也是当前需要跨越的一个难关。此外,传统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工作的工作重心放在了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利用与真实性管理上,难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价值。
(二)政府职能范围扩大以及人民大众的关注度提高
随着人民大众参政议政意识的提高,人们对财政专项资金工作的透明度了更高的要求。而以往的财政审计工作往往只能提供专项资金流向的真实性,对于专项资金的绩效则无法满足社会大众的关注要求。西方发达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已经进入了新阶段,我国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仍然要向更高效、更公开、更完善的方向发展。
(三)有利于树立廉洁政府的形象,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通过审查财政专项资金应用的高效性与合理性,来落实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通过这些环节可以直观的看到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政府人员的廉洁与否、政府工作的进度等,从而进一步观察政府部门是否存在腐败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是否有效开展、党的执政能力与政府行政能力是否提高。此外,开展财政审计工作不仅可以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防止出现错误决策与浪费现象,而且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增强人民大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
二、财政审计工作在实际情况中遇到的问题
(一)财政审计工作的进行通常在资金使用完后进行,拨款前审计少见
根据调查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政府工作仍未做到公开透明,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无法进行高效沟通,阻滞审计工作进程,因而审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流向与详细使用情况收集不完全。所采取的审计工作通常在资金使用完后进行,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关注度不高,把侧重点放在了财政专项资金的流向与使用上。此外,一些地区政府部门没有明确规定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与使用流程,对专项资金使用不合理,对审计工作存在误解。
(二)绩效审计过于单一,侧重点在于资金使用
当前审计部门在进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时,通常把侧重点放在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上去,而忽视了审计模式的准确性与规范性。配置审计是绩效审计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但当前的绩效审计侧重点并不在此。绩效审计重点在于专项资金的使用真实性与管理合法性上,对于财政资金方面的审计也多集中于贪污腐败、挪用公款、分配不当等方面,对于配置审计方面只是稍作探讨。对财政项目的审核力度不够,在财政工程的现实性、专项资金的使用界限、资金的使用效益等都没有过多研讨。同时,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标准也没有统一规划,在进行设计和管理有争议的财政项目时,审计结果可能出现失误,影响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制约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没有形成统一的财政绩效审计标准和审计依据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展,但由于地区积极性不高、普及范围小,所以财政绩效审计的工作在实际进行中遇到了很多阻碍。目前我国仍未形成专业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标准,绩效审计仍被排除在法定审计项目外。审计部门在进行绩效审计工作时,没有可参考的绩效审计标准,只能参照以往的绩效审计模式和政府规定的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审计部门的绩效审计工作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最终结果也有一定的影响。此外,绩效审计标准的不统一还容易带来贪污腐败、挪用公款的现象,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难度。
(四)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不全面
结合实际情况,部分地区政府制定了符合当地财政项目的绩效审计标准。但应用于实际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就是对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审查不严,出现了专款非专用的现象;然后,对财政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的过程审计不严,忽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落实;最后,对于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政策重视度欠缺,专项资金使用流程缺乏一定的规范性。
三、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完善措施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进行不能只依靠审计部门的努力,要求各方协调,相互配合。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绩效审计模式,审计部门应独立于政府工作部门之外,具有一定的权力,有可供依照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标准,审计结果具备专业性、合理性。中国目前的绩效审计模式正在朝着更完善、更高效的方向发展,以下提供了一些完善措施。
(一)加强审计部门工作人员的绩效审计意识
提高审计部门人员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政治素养。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绩效审计工作相关活动等,使政府审计人员树立正确的绩效审计思想基础,明确自身工作职责及其重要性。开辟多条途径进行绩效审计工作的学习,使政府审计人员紧跟时代发展方向,了解人民大众的需求,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此外,还应该积极学习优秀事迹与案例,开阔眼界,增加绩效审计工作实施的可变性。最重要的还是联系实际,攻坚克难,通过实践和探索完善绩效审计的工作模式。
(二)加强财政绩效审计力度与财政资金跟踪力度
应该联合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对于人民大众关注度高的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应该划为重点,加强整个项目流程的跟踪审计力度。以资金使用过程为主干,严格管理自项目申报至项目完成所有阶段的资金使用情况,连续不间断的开展评价财政绩效审计工作,落实财政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三)改革绩效审计制度,提高审计部门地位
我国目前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仍缺乏独立性,审计部门仍然依附于政府行政部门。针对这种现状,首先要做的就是提高审计部门的地位,不再作为政府部门的依附部门,并相应的放宽审计部门的权力。其次要改革绩效审计制度,使省级部门直接管理地区审计部门。此外,审计部门的经费拨款应直接列入年度预算,由审计部门自行拟订预算文案,逐件审核,由财政部门单独批示。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绩效审计工作提供依据
当前我国的财政绩效审计工作缺乏依据标准,对此,应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绩效审计工作有法可依。并明确规定财政绩效审计工作的标准,使审计工作在严格的要求和规范下进行。此外,还要提高绩效审计工作结果的透明度,使社会公众了解审计结果,加大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力度,赢得人民大众的支持。
结束语:
我国政府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关注度逐渐提高,需要对审计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整改与强化,正视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与不足,这样才能使今后的绩效审计工作朝更好的方向发展。
摘要:近年来, 我国财政部门加大了对财政资金的监察力度, 严格落实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审计体系, 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本文通过分析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必要性和特点, 指出当前审计工作的状况和不足, 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解决措施。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 赵晓侠.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7, (20) :125.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审计论文范文第6篇
(一) 缺乏专项资金审计依据
在开展审计工作之前, 需要制定一个科学的制度以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监督和控制高校专项资金需要有明确的资金施工规则和管理方法, 这就需要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来提供保障。当下,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是损失浪费太多和挪用挤占现象普遍, 这些问题都是由于制度不完善导致的。制度本应在资金管理中起到导向作用, 让资金使用和监督控制操作程序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和公正。然而, 当下的制度存在很多漏洞, 致使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无法为资金审计工作提供有效依据。高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与形式发展匹配度低, 造成审计工作无法可依, 最终造成审计结论遭受质疑, 极大的影响到了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对专项资金的管控。
(二) 专项资金审计方法和手段有待提升
当下, 国内高校内关于专项资金审计工作的能力差异很大。大部分高校的情况是审计工作人员的数量少且审计职业能力一般, 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审计工作开展效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高校审计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多且工作负担重, 既要进行预算执行、基建与修缮工程以及经济责任等相关工作的审计, 又要负责学校其他财政专项的相关审计工作。面对如此大的工作量, 传统的审计工作方法和手段达不到当下对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要求。另外, 大数据时代, 财务工作多用计算机网络来执行, 传统的审计工作手段很难发现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隐蔽问题。
(三) 内审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
由于内审工作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所以审计工作很难向着更深层次去发展。理论上分析, 审计工作必须要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然而, 当下高校专项资金内审工作都没有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 所以内审人员的职业发展和薪资绩效都是由高校相关部门负责的。所以, 当下内审工作人员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员工个人利益方面存在制约和互惠的关系。这就导致了内审工作人员有很大的心理压力, 同时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 在审计工作中往往难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执行监管。另外, 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接受审计的领导的权威性之间也存在微妙关系。高校专家学者非常多, 其具有很高的声望和权威, 部分专家还兼任了较高的行政所以在对其进行审计时, 迫于其头衔和地位的压力而不敢进行客观评价。高校专项资金内审工作只有建议权, 所以不可以对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处置, 这就削弱了内审工作的权威性, 直接导致了内审工作流于形式。
(四) 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缺位
当下内审工作主要在针对资金使用之后进行审计, 由于审计工作没有贯穿全程, 所以针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工作处于缺失状态。专项资金的来源不同, 相对应的审计要求也存在差异。当下专项资金的常见来源是社会捐款、政府拨款、上级拨款以及自筹资金等等, 内审参与机制缺失导致审计人员无法参与到项目前期申报工作中, 所以对经费筹集和使用以及耗费等运作过程不熟悉, 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质量。目前, 审计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时唯一可以依靠的只有财务票据, 然而财务票据的合法化并不意味着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优化专项资金内部审计工作的建议
(一) 完善管理制度
第一, 要优化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要明确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和立项程序, 严格把关立项后续的审批工作和使用工作, 制定严谨的专项资金监督制度和绩效考评原则。总之, 关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从立项到后续的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 都要制定细致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将作为审计工作的主要参考, 同时对审计结果产生影响。因此, 这些管理制度的制定要科学严谨, 经过多方论证, 让审计工作者和接受审计的人员对管理制度都认可和满意。第二, 全面建成法治社会背景下, 审计部门要逐步实现内审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对内审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也提高到法律化范畴, 从而提升内审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最终有利于高校专项资金的科学使用。
(二) 优化审计方法和审计手段
鉴于传统的审计方法和审计手段已经无法满足信息化时代审计工作的需要, 所以要对审计方法和手段进行优化和完善。第一, 大数据时代, 要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 增加审计调查的手段和方法, 以便于提高审计结果的可信度。第二, 审计工作要借力其他部门, 将高校专项资金审计工作与专项调查工作、经济责任审计以及财务收支等工作结合起来开展, 从多角度和多层次来发现问题和查证。第三, 审计工作要保证选择项目的准确性。高校专项资金申请者非常多, 审计工作者要权衡利弊以选出最佳项目。具体审计内容包括申报人的专业能力和实际经验、审计成本、以及立项人的硬件条件和学术资源等等。另外, 项目要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高校教师对其有科研兴趣, 对项目成果评价简单有效。这样开展审计工作能够及早发现问题以及时解决, 从而降低审计工作量同时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三) 科学定位内审职能
内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影响了内审的职能, 所以要对内审进行科学定位, 明确内审的作用, 提升相关部门对内审的重视程度。科学定位内审职能, 首先要发掘内审的主要优势。第一, 较之外审而言, 内审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了解, 即对专项资金的立项和使用都比较熟悉, 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且拟定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第二, 内审可以灵活调整审计时间, 可以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审计, 也可以在项目完成之后审计, 因为内审时与本单位各个部门沟通都非常方便。这样就避免了审计工作影响专项资金的正常使用, 可以兼顾审计工作和资金的正常流转。第三, 内审工作可以充分发挥多重审计的作用, 从而提高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多重内审能够从多角度来发现问题, 然后给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这将有利于高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优化, 进而有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因此, 审计工作要明确审计的职能, 切实贯彻和落实好审计的事前控制作用、事中监督功能和事后审作用。
(四) 充分发挥内审预防功能
高校专项资金内部审计工作要重视审计专项存在的潜在风险。通常情况下, 高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学研究, 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风险较低。然而, 资金支出信息失真和违反预算开支等会影响专项资金的专门使用, 最终导致专项研究资金不足。所以, 审计工作人员要根据审计项目的特点来预防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然后在审计工作中把握好重点。此外, 导向审计使专项资金的审计切入点由财务账表提高到了宏观和全局层面。通过分析与风险有关的各项可审活动, 通过优先排序, 确定具体的专项资金开支审计内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风险主要分布在项目申报、预算编制、支出内容和范围以及支出标准等方面, 内审人员应对这些方面给予更多关注。
(五) 强化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意识
内审要真正服务于学校, 肩负起对学校内部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职责, 为规范学校管理、防范风险做出一定成绩, 要求内审人员既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改革的方针政策, 又要熟悉学校经济运行情况。因此, 内审人员要积极参与学校专项立项申报等工作, 强化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意识。当然, 学校各部门管理者也应积极邀请内审人员参与学校专项立项申报工作。只有多方面了解学校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熟悉专项来龙去脉, 内审人员才更有发言权, 才能更为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 发现专项资金使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更好地为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服务, 实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三、结语
综上所述, 完善管理制度是有效开展审计工作的基础, 可以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参考;优化审计方法和审计手段能够及时发现和彻查资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科学定位内审职能则可以提高审计的权威性, 引起高校各个部门对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内审预防功能有助于高校专项资金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完善;强化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意识有助于让审计工作贯穿于资金启动及其使用的全过程, 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和管理作用。因此, 高校要对内部审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并且优化和完善其工作制度、方法和手段, 充分发掘审计潜能和作用, 最终促进高校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摘要:内部审计工作的作用在于控制和监督资金的使用, 从而让高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加科学。本文首先分析了高校专项资金内部审计工作的难点, 然后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建议。
关键词:高校资金,专项资金,内部审计
参考文献
[1] 韩东海, 付桂彦.高校科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研究[J].教育财会研究, 201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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