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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战略

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进出口贸易额连年增长,贸易地位持续上升,所遭遇的贸易壁垒的增速也较快。在反倾销、保障措施等为国人熟知之后,一种新型的贸易壁垒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成为困扰制造商和出口商的难题。仅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和39%的出口产品不同程度地遭遇到国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和影响,造成损失约150亿美元;而在2006年,美国对来自中国的机电产品便发起6起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调查。

一、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界定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富,同时又是创造人类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工具和手段。经济全球化使知识产权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正在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这就是知识产权贸易。WTO的建立标志着国际贸易新体制的诞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是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上升为主导地位的标志。在WTO框架下,知识产权贸易已上升为国际贸易的三大支柱之一,而且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到处都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智力资源打破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促进了全球的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通过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而获得收益。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科技进步、鼓励创新与垄断智力成果之间折衷调和的产物,本质上是为了保证不让竞争对手使用自己的技术或销售自己的产品而拥有一种垄断性权利。但这种“法定垄断权”的目的是通过对相关权利人的法定保护,鼓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从而促进技术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而当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应用到跨国生产经营中时,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就与进出口贸易联系起来了,就可能成为各国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当知识产权固有的垄断性超出了合理的范畴,扭曲了正常的国际贸易时,便成为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本质上,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就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二、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对知识产权贸易问题的研究与对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问题的研究相比寥若晨星,而且对此关注最多的是法学家,讨论的焦点问题是如何建立完整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概念的界定在理论上还没有统一,但从少数发达国家的实际做法来看,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可以概括如下:

1 由专利权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发达国家利用其强大的技术优势制定一系列技术标准,筑起由专利权构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高新技术的发明者都有着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成果几乎被专利技术所覆盖。而在高新技术领域制定技术标准时,没有成熟的公知技术可供使用,一些标准化组织为了制定法定标准,就要与知识产权人谈判,签订合同,当然在使权利人得到利益的同时,对权利也做出一定的限制,如专利权人应对使用者提供不可撤销的权利许可等。还有的高新技术发明者,有足够的垄断能力,不希望成为法定标准,而凭自己的技术优势形成事实标准。与专利技术相结合的技术标准比传统的技术标准更具有杀伤力,发展中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往往要不可避免地向权利人支付高额的使用费,极大地限制了高新技术产品的自由流通。

2 注册陷阱。典型的注册陷阱是设置专利网,即企业的某个技术获得专利后,以其为基本专利,将改进技术和外围相关技术均申请专利,形成一个由基本技术同改进技术、外围相关技术共同构成的专利网,从而形成本企业强项技术的专利壁垒,使竞争对手无法突破。如美国菲利普石油公司不仅拥有PPS树脂的基本专利,还有300多项有关PPS树脂的制造、应用等外围技术专利,当其基本专利到期后,这些外围技术专利在美国依然有效。

3 择时起诉侵权专利。在市场比较幼稚、起诉侵权得不到利益时,被侵权的知识产权拥有者并不起诉,等到市场培育起来以后,知识产权拥有者便可理所当然地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条款逼迫侵权企业要么退出市场,要么支付巨额的专利使用费,借鸡生蛋,坐收渔利。DVD专利使用费案就是这种情况:2002年2月,我国出口到欧盟的DVD因侵犯知识产权,被欧盟成员国英国和德国的海关扣押,要求对国内的DVD整机生产厂商征收产品净售价的4%或每台4美元的技术专利使用费,向DVD解码器征收净售价的4%或每台1美元的技术专利使用费,向DVD光盘征收每碟7.5美分的技术专利使用费。

4 知识产权内部化。知识产权内部化是指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为保持在高技术领域的垄断优势,其高技术或含有技术专利的商品、专有技术的商品主要流向拥有多数或全部股权的国外子公司,即使在技术创新成果与企业现有经营不相吻合的情况下,企业也往往不是轻易地单方面出让该项技术成果,而是将它作为交叉许可的筹码以换取自己所需要的其他企业的技术成果。

5 由标识性权利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国际标准化组织和一些工商业团体经常把一些标识注册成证明商标,一些国家或地区往往把是否带有证明商标作为商品进口的必备条件,就构成了由标识性权利组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事实上,一些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的同时,也往往把商标一同许可,所以被许可企业商品是否带有许可商标也成为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一个衡量标准。有时,某些专利技术虽已过了有效期,成为公知技术,但商品上的商标权可以不断延续。要使用这些技术代表的标识,也必须得到许可,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证明商标也成为一种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6 滥用知识产权保护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进口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要求必须实行的,但如果权利人恶意申请临时措施或海关扣押或海关手续过于繁杂,会使进口人付出高额的成本,甚至遭受重大损失。出口边境措施是TRIPs规定可以实行而并非必须实行,设立出口控制,通关履行繁杂的手续,提交各种授权文书和商业票证,不仅拖延时间,而且为出口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意外风险。因此,对知识产权保护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的滥用,也构成了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7 滥用网络著作权。按照各国传统的著作权法,公众可因科研、教学、个人研究需要而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在互联网上,许多应为大众知悉的信息被网络商及版权人封锁起来,如应当公开为公众服

务的商业信息、报刊、已发表文章、法律法规、国内外法院判决的案例被汇编成数据库而受到特殊保护,这种信息垄断会妨碍著作权客体的交流及商务活动的展开。

8 严格限制平行进口。平行进口一般是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版权人、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被平行进口的产品与特定的知识产权相关,是有着合法来源的真品,以低价与进口国或地区市场上原有的同一版权产品、专利产品或商标产品展开竞争。平行进口的进口国或地区存在反对平行进口的相关权利人。在美国,平行进口的反对者通常P2"灰色市场商品”指称平行进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平行进口现象极为普遍,以至于被视为一种产业。即使是尝试统一规范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的TRIPs在这个问题上也保持中立,规定TRIPs进行的争端解决中不得借TRIPs中的任何条款涉及知识产权穷竭问题。正因为如此,无论认为侵权还是合法,许多国家的法律条文在规定平行进口时多附有灵活条件。所以,平行进口很容易为发达国家的利益、个人的意志所左右,不可避免地产生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应对

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正在成为世界各主要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重点防范对象,对外贸易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因此,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必然,加强对我国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势在必行。

1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目前,国外向我国进行知识产权权利诉求的动向越来越趋于集团化,趋于官民一体化,甚至由政府出面,通过政治、经济、外交等多种手段向我国施压。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向我国发难的产品,往往是新兴高科技出口产品,具有明显的竞争力,而且往往是在产品高速成长期向我国发难,一旦出现问题,将使全行业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我国的对外贸易已经发展到了要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阶段,通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配合国家技术发展战略,以专利战略为龙头,建立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保护制度,并制定配套政策体系,增强国家整体竞争力,从根本上解决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问题。

2 建立预警与应急机制。在政府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通过行业企业的联合行动战略,建立相应的信息咨询服务网络和本行业知识产权预警联络点,对本行业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及时做出反应,为出口企业提供可靠的经营决策信息来源,以加强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同时,政府部门积极主动地收集和掌握国外对华贸易政策的发展趋势、正在实施或拟定中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壁垒措施,以便于迅速有效评估贸易伙伴的贸易政策与措施的变化对相关产业和贸易的影响,并分析是否符合多边贸易规则,适时采取调整和应对措施。

3 加强企业间的战略协作。面对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趋势,可由行业协会牵头,各行业企业加强相互间的战略协作,结成标准联盟,共同确立产业标准,以分散标准化的风险。加强企业联动,利用一定地域内的特有资源,发挥产业集群的优势科技力量,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建立大企业主导下的R&D体系,形成独立的、自主的技术创新能力,使自己获得更多的知识产权,从根本上规避和跨跃发达国家构筑的知识产权壁垒。

4 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企业对以知识产权为主的国际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的学习与借鉴,了解出口国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正视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的优势以及对我们形成的巨大压力,尽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业、技术和产品,改变专利工作的被动局面。认真开展出口前的知识产权调查工作,有可能侵犯外国公司知识产权的,则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以免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被告方;有可能存在专利侵权的,可以通过更换非专利方法来避开侵权,也可以达成专利权所有人的使用许可,或者与进口商达成协议,由进口商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加快专门人才的培养,以便在企业被起诉时就应诉成本、不应诉的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进行分析,主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抗辩,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的诉讼能力。

责任编辑 一凡

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形成以来,其保护力度和广度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TRIPS-Plus”是在TRIPS协定实施后发达国家为推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高标准的新形式,它所确定的“TRIPS-Plus”标准既使得广大发展中国家承担了高于TRIPS协定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还使发展中国家占优势的传统利益受到限制。本文围绕“TRIPS-Plus”协定产生原因、特点、法律依据以及其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中国的立场与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TRIPS协定;“TRIPS-Plus”协定

随着TRIPS协定的生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形成了WIPO和WTO共存的协调机制。在这种机制中,因为TRIPS协定与贸易机制挂钩,而且有强硬的争端解决机制,所以在这种共存的机制中占主导地位。但是近年来,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市场准入以及跨国投资为交换条件,利用TRIPS协定中的弹性条款,迫使发展中国家与之签订具有“TRIPS-Plus”标准的自由贸易区协定(FTA),并且以此重新确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新标准。随着FTA的签订日益增多,“TRIPS-Plus”也得到强势扩张。

一、“TRIPS-Plus”协定的性质与特征

“TRIPS-Plus”协定是后TRIPS时代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入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主要形态,主导着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格局,代表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从WTO向双边转移的新动向。其显著标志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大量的双边性或区域性协定。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市场准入以及跨国投资为利益诱饵,利用TRIPS协定中的弹性条款,迫使发展中国家与之签订具有“TRIPS-Plus”标准的自由贸易区协定(FTA),并以此重新确定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形成了“TRIPS-Plus”。

(一)“TRIPS-Plus”协定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1.国家利益的驱使。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产业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为了维护他们所确立的技术优势和经济主导地位,发达国家很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在TRIPS协定达成以后,发达国家之所以利用各种机会提高发展中国家甚至最不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显然是因为不满意TRIPS协议中给发展中国家的各种优惠条款。

对发展中国家乃至最不发达国家来说,迫于发展国内经济,难以放弃自由进行技术模仿以及技术复制这种捷径所带来的种种便利。所以发达国家以直接投资以及市场准入为交换条件,因此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宁愿放弃TRIPS协定中对其有利的弹性条款,而选择与发达国家签订具有“TRIPS-Plus”标准的协定。此外,在FTA的签订日益增多的大背景下,一些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含有“TRIPS-Plus”标准的FTA是为了避免因周边国家签订FTA而被边缘化的结局,这也进一步导致了“TRIPS-Plus”的扩张。所以“TRIPS-Plus”的扩张即包含发达国家胁迫的因素,也存在发展中国家追求经济发展的动机。

2.TRIPS自身的不足。“TRIPS-Plus”扩张的原因,与TRIPS本身的缺点有关。首先,TRIPS确定的是最低的保护标准,它并不禁止成员方本国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超过此标准。其中的弹性条款是“TRIPS-Plus”产生和扩张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也给发达国家推行较高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留下空间。其次,由于多边体制下的成员方数量众多,各个成员方存在较大的利益差异,不能对每一个问题都达成一致,这是TRIPS协定在体制上存在缺陷。所以发达国家不得不在多边体制外寻求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

3.FTA的优点。首先,在缔结的过程中FTA涉及的国家相对而言较少,所以谈判缔结迅速方便。因此FTA中存在很多“TRIPS-Plus”标准的条款,随着FTA的签订TRIPS协定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有可能迎刃而解。其次,FTA有两个执行效果上的优势,一是区域内交易成本的降低给区域内进出口双方带来更多贸易机会和经济效益。二是对吸收区域成员跨境直接投资也会产生直接影响。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显然是发达国家想要追求的主要效果,而吸引直接投资、获得市场准入则是发展中国家追求的主要目标。第三,FTA是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所以一国给予另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惠并不自动多边化,而只适用于缔约方,造成了成员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二)“TRIPS-Plus”协定的特征

1.形式上,“TRIPS-Plus”不是单独的知识产权协定,它是含有“TRIPS-Plus”标准的贸易或投资协定,关于知识产权等内容只是包含在其中的一个方面。比如,美式FTA中包含的内容是:和贸易相关的国民待遇、货物的市场准入、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海关管理、贸易救济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政府采购、跨境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劳工、环境、透明度、竞争政策与国企经营、争端解决等条款。知识产权问题只是其中的一章。

2.类型上,“TRIPS-Plus”的扩张以自由贸易协定为主要载体。近年来,美国签订的FTA均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如美国与约旦(2001年12月)、智利(2004年6月)、澳大利亚(2005年1月)、秘鲁(2009年2月)等。欧盟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FTA,如欧盟与摩洛哥签订的FTA,也将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为主要内容。“TRIPS-Plus”主要体现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乃至最不发达国家签订的FTA中,并随着FTA的签订进一步蔓延。

3.方式上,“TRIPS-Plus”扩张以贸易协定为手段。在如何提高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方面,发达国家依然以自己强大的政治经济优势为手段,以投资或市场准入作为交换条件,与不同国家签订内容各不相同的具有“TRIPS-Plus”标准的FTA。

二、“TRIPS-Plus”的扩张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影响

作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特征,“TRIPS-Plus”在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的新工具,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它一方面限制了TRIPS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加重了实施成本;另一方面,制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形式,影响了知识产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

(一)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TRIPS-Plus”协定破坏了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既有制度安排,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在空间和时间上依TRIPS协定所享有的自主立法和政策选择的自由。主要表现在:

1.制约了发展中国家利用TRIPS协定弹性条款的权利。作为利益的博弈,即使TRIPS协定是由发达国家主动提出、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制度安排,但其中仍含有许多有利于成员方的弹性条款。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这些条款制定适用于本国的立法和政策。但是,在“TRIPS-Plus”协定中,这些弹性条款被具体化,从而使国际知识产权发中的软法规范产生硬法的效果。

2.缩短了发展中国家适用TRIPS协定的过渡期。TRIPS协定以过渡期的形式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与差别待遇,使得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落后的国家不必立即执行TRPS协定规定的知识产权高标准,有一定的时间来发展国内经济,以达到执行TRIPS协定的水平。但“TRIPS-Plus”却没有规定这样的过渡期安排,实际上在TRIPS协议所规定的过渡期满前,不但要求发展中国家要对TRIPS协定履行项下义务,而且还要对行“TRIPS-Plus”履行义务,这样,就导致了发展中国家依TRIPS过渡期所带来的差别待遇全部落空。

(二)抵制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

“TRIPS-Plus”协定使后TRIPS时代中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变得更加困难,在WTO多哈回合中,发展中国家通过努力取得了修改TRIPS协定以缓解国内危机。但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不甘在WTO这个多边体制中受制于发展中国家,于是通过与发展中国家签订大量含有TRIPS-Plus标准的双边或区域性贸易或投资协定的方法维护其本国的贸易优势和经济利益。这些“TRIPS-Plus”协定不但让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传统资源如传统知识、民间艺术、遗传资源、地理标志等受到了限制,进而还导致了WTO多边体制下关于上述议题的谈判举步维艰。

(三)争端解决

违反“TRIPS-Plus”协定义务能否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可以从“TRIPS-Plus”协定的规定中找到依据。以美智FTA为例,其22章关于争端解决条款规定,缔约双方发生争端时按如下程序解决:(1)首先应该采取协商的方式,应在60日内(若客体为易腐烂物品则在15日内)做出让双方都满意的决议;(2)如果协商不成,则可将争端提交根据FTA第7条第8款成立的技术壁垒委员会,委员会收到请求后10日内开始进行斡旋或调停;(3)如果委员会的调停运动在30日内没有解决争端,或者在委员会没有召集的情况下缔约方协商75日内仍无结果,则缔约双方均可书面请求成立仲裁小组,FTA对仲裁小组成员的资格、如何选定及仲裁程序也做了详细的规定;(4)依据FTA的规定,经过仲裁小组审查可提出技术建议,并在120日内做出初裁报告,包含根据第22章第10条第6款查明的事实,违约方的认定及在缔约方请求时做出的建议;(5)在初裁报告做出后30日内,仲裁组还需要做出包含未得到一致同意的单个专家意见终裁报告。终裁报告在缔约方签收时发生法律效力,违约方应予以执行,否则,另一方可以在等同的范围内暂停其在FTA所承诺的优惠待遇。其他美式FTA也有类似规定。

另外,协定第22章第21条还规定了只要符合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公约》及1975年《美国国际商事仲裁公约》规定,缔约方可以选择仲裁及其他争端解决方式。而根据WTO DSU第1条第1款的规定,WTO DSU适用于《建立WTO协定》以及其中的多边贸易和诸边贸易协议,这条对DSU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明确,显然“TRIPS-Plus”不包括在其中。但是当双方都同为WTO成员时,如果围绕“TRIPS-Plus”产生的异议或分歧,在相关事项与TRIPS协定内容重合时,缔约方可以申请得到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解决,而如果在围绕“TRIPS-Plus”协定中特定的事项有争端时,就需要根据特定的解决方式进行处理,也就不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

三、我国应对“TRIPS-Plus”协定的对策

TRIPS-Plus协定作为晚近知识产权国际协调的一种新形式,是发达国家为了进一步扩张其优势领域权利范围的一种体现,极大地压缩了TRIPS留给发展中国家的自由选择空间,TRIPS-Plus标准偏离了TRIPS协定者的原本目标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中国必须要对TRIPS-Plus这种标准进行抵制,并极力争取到国际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充分结合传统资源和现代知识产权。据此,我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抵制“TRIPS-Plus”标准。总体上我国知识产权的拥有和利用不占优势,因此,作为TRIPS协定的成员方,按照TRIPS协定的相关条例对国内知识产权法进行完善和修订,但是,提高TRIPS相关的标准并不是条约中的义务。为了避免“TRIPS-Plus”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应当加强利用TRIPS协定灵活性条款的能力,通过区域合作和集体行动的方式,联合抵制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较高标准,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变革知识产权制度争取得到更充分的时间。

第二,将我国传统的资源优势进行充分利用,力争在国际资源保护规则制定上得到更多话语权。在TRIPS实行之后包括传统知识在内的许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WTO进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题。我们应当利用WTO等多边体制,团结一致,把我国在传统资源方面的优势充分展现和运用,并以此来获得更多的国际资源制定的话语权,并谋求在多边体制下享受“过渡期”等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三,权衡得失,慎重签订双边知识产权协定。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喜欢采用“捆绑”的谋略迫使发展中国家签订含有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的贸易或投资协定,比如降低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或给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和优惠待遇等。我国在进入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双边贸易谈判时要做到知己知彼,在进行此类谈判之前要对全国性经济发展战略作出规划,在发展战略框架内进行得失评估,谨慎把关。

结语

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历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知识产权其实就是各国为充分实现自身经济或政治利益的工具。TRIPS协定作为当今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未来制度发展的起点。TRIPS协定本身具有的弹性条款与局限性及其与其它国际组织间存在的冲突,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提供了动力。

“TRIPS-Plus”协定作为晚近知识产权新的国际保护制度形式,是发达国家利用TRIPS弹性条款的结果,即使在形式上看似合法,但是在实质上却不具备合法性,在各方面条件或压力下,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知识产权上的高标准,对发达国家占有优势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自身所拥有的优势资源方面的权利却被排除在外。这样的非公平现象与TRIPS协定追求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是相背离的。但是我们相信,只要做出相关法律上的最大努力,提出更加优秀合理的建议或方案,同时,得到更多国家和地区的理解与支持,并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就一定能够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相关规则上的话语霸权,让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沿着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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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顺德.WTO的TRIPs协定解析[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54.

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进步及网络的普及,在经济新常态下,自贸区扩容并配套各种利好政策,跨境电商企业竞相入驻各大自贸区,运营模式进一步多样化。跨境电商作为外贸新业态,炙手可热。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比,其发展规模与保护模式展现出新的特征与挑战,在发展跨境电商的过程中,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很难满足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众多跨境电商企业面临着严重的知识产权风险。本文从跨境电商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现状分析入手,深入剖析了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困境,在最后提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设想,以期对我国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有效建议。

关键词: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

一、跨境电商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现状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结合属于新兴领域,加之掺杂跨境因素使得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很难应用于新型的跨境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著作权与商标权更是面临严重的风险威胁,由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与无形性,现阶段跨境电商发展中很难找到一种现存的保护模式,在知识产权地域性与跨境电商的无界性的碰撞下,更是导致了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因地域上的制度差异而导致缺乏统一规范的保护模式,一旦出现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害案件,很难通过现有的法律模式对其进行规制与保护,这就对其保护产生了很大的阻碍。现阶段我国在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领域仅存在少量且不完善的专项研究,国际上在这方面虽存在一些较为完善的研究成果但是依旧很难满足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我国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仍需加强与完善,为促进我国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发展跨境电商的过程中,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以满足新形势下跨境电商领域的需要,网络科技的进步导致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出现新的断层。特别是跨境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重重危机。现如今,知识产权通常是以文字作品、专利技术、数字信息等形式存在,在网络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信息非常容易通过网络形式进行传播,许多知识产权产品创作者的权利得不到良好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原则难以实现。现阶段,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各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具有明显的法域差异。在发展跨境电商的过程中其本身具备的商务跨界性的存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跨境电商的良性发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专项法律法规、立法缺位、行政司法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法律适用、管辖权认定、侵权认定标准与统一鉴定、第三方商品与服务交易平台的责任规制界限不清以及跨境企业自身方面存在的一系列不足等方面依然存在很大的冲突与挑战。

三、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设想

鉴于在跨境电商领域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严峻问题,针对跨境电商贸易市场上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与思考:

(一)加快我国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

在跨境电商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应尽快出台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注重法律保护,做到有效监管与严厉惩处并重。结合我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保护成功经验,适时出台《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二)统一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执法机关和认定标准,增强监管力度

在跨境电商领域中,目前政府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种类繁多、政策标准多样、监督管理分散,在管理方面呈现出法规政策重复交叉,执法推诿,各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标准各异、甚至出现规定相互矛盾的情况,致使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执法效率低下。鉴于此,加强对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的有效监管,统一协调,可以在众多部门中指定一个专门管理部门或者新设一个专项负责机构来协调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居中协调,加强各部门合作,共享信息,防止出现执法重叠或者空白情况。同时建立完善的部门间联动与重大案件联合办理机制,高效执法,建设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形成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对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监管,由专项机构来统一实施对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的有效监管与保护。

四、结语

我国正处于跨境电商发展的黄金时期,但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处理不当会给全国的跨境电商市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虽然国家和各地方已经采取多种措施进行防范和规制,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专项行动,在打击不法分子嚣张气焰上效果显著,但系统管控能力仍然不够充分,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问题依然严峻。从长远看,探索建立完善系统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与保护体系机制,应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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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孫康.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风险研究[J].对外经贸,2016(10).

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论文范文第4篇

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交换,包括服务、技术等特殊商品的交换。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1、国内法;

法律冲突

通常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办法,可选择一国的法律、按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2、国际贸易惯例(ITC);

由国际组织将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加以编纂与解释所形成的非强制性文件。

贸易惯例的性质:本身不是法律,没有普遍的强制性,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加以采用时,才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中作了与国际贸易惯例不同的规定,以合同规定为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 常用的三大贸易惯例

3、国际条约

(1)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简称CISG)

(3)公约分四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合同的订立;货物销售;最后条款共101条

(4)中国关于公约提出的两项保留:

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合同形式的保留

(三)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个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只有一个合法的、有效的合同,才具有这种效力,从而对买方和卖方产生约束力。

1、合同的合法性。对于一个合法的合同,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公共政策;

②违禁品问题;

③敌对国贸易问题;

2、合同的有效性。对于合同的生效要素,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订约人的能力:自然人(未成年人、醉酒者、精神病人无订约能力)、法人;

②意思是真实的(欺诈、胁迫、错误等无效);

③约因或对价;

④合同的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必须按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成立才有效。涉外合同必须是书面的。

2、出口贸易磋商和出口合同的订立

根据出口贸易计划,与客户进行接触联系。在与贸易对象建立业务关系之初,为简化今后的贸易磋商的内容,可先与客户就一般交易条件达成协议。

贸易磋商是指对出口贸易条件的具体内容进行谈判,如交易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等。贸易磋商可以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进行,也可通过电话、当面谈判的口头形式进行。

出口合同的履行(CIF术语、L/C支付方式 (1)准备货物,落实L/C (2)商品检验,申报出口 (3)安排运输,办理保险 (4)申报通关,装运货物 (5)缮制单据,收取货款

2、进口贸易磋商和进口合同的订立

进口贸易磋商和进口合同订立的做法及程序与出口贸易基本相同。在与国外出口商建立业务关系之初,可先就一般贸易条件达成协议。贸易磋商的内容也是各项贸易条件。贸易磋商的程序和方式等都与出口贸易差不多。不同之处主要是对贸易条件提出的要求不同。最明显的是出口时设法提高价格,进口时设法降低价格。从不同的立场提出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

进口合同的履行(FOB术语、L/C支付方式) (1)申报进口

(2)开立L/C,修改L/C (3)托运,投保 (4)审单,付款 (5)提货,报关 (6)商品检验

一、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作用:

明确责任,规范、简化手续,缩短了洽商时间,从而节约了费用开支。 影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

具有法律作用。

2010年主要贸易术语: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

CIP(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适用于海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1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

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

惯例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

贸易术语贸易惯例的局限性 :

仅限于对货物买卖合同,且是有形的货物

只涉及交货、交单,但不涉及货物和所有权其他产权。

不涉及违约及其后果 。

一、FOBFree on Board 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买方充分通知

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若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买方充分通知

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若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所替代。

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1、质量公差是指工业品生产中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生产水平及加工能力所限而产生的国际上公认的误差 。其规定方法有:(1)笼统规定

(2)明确规定一定的幅度

2、质量机动幅度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以及某些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指标。由于卖方所交的初级产品的品质难以与合同规定的品质完全相符,为了便于卖方交货,往往在规定品质指标外,加订一定的机动幅度,并辅以价格调整条款。即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在一定的幅度内有灵活性。

(3)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 ,以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散装货物的买卖,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

(2)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在交易数量前加上“约”字,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计算题

某公司出口羊毛,买卖双方约定公定回潮率为8%,现有羊毛3500公吨,经过测定,回潮率为10%,问符合双方约定回潮率的重量应为多少 ?3500*(1+8%)/(1+10%)

1999年6月,A公司与国外B客户签订一笔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客户出口50000公吨面粉和稻米,以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这样规定的:“50000M/Twheat flour and rice .quantity 10%more or less allowed .Ratio of each type of the goods to be shipped is 50/50 approximately.” 提交的单据:

Wheat flour :quantity 27956 M/Ts

Rice :quantity 26144 M/Ts

Total quantity 54100 M/Ts 拒付通知:

允许范围总量:45000M/Ts55000M/Ts

每种数量:22500M/Ts27500M/Ts

答:( 50000M/Ts*(1-10%))/2*90%=20250M/Ts

(50000M/Ts*(1+10%))/2*110%=30250M/Ts

商品检验的内容

(1)、品质检验: 主要是对货物的外观、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进行检验。

(2)数量和重(质)量检验:

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对商品的数量和重(质)量进行检验。

(3)包装检验:

指对包装的牢固度、完整性进行检验。

(4)、卫生检验:

指对肉类罐头、奶制品、禽蛋及蛋制品、水果等货物进行检验。

(5)、残损鉴定:

指对受损货物的残损部分予以鉴定,分析致残原因及其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影响,估计损失程度,出具证明等。

二、包装的概念和种类

包装是指按一定的技术方法,采用一定的包装容 器、材料及辅料或捆扎货物。

(一)包装的重要性

包装是实现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商品生产和消费之间的桥梁。其作用有:

1、保护商品,便于运输、搬运、装运、储存;

2、促使商品增值。

商品的包装,按其在流通领域中所起的作用 的不同 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此外,还有中性 包装等。

商品的品名与品质

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规格是指用来反映货物质量的一些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等。

等级是指把同一类货物按其品质或规格上的差异,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和档次,用数码或文字表示,从而产生品质优劣的若干等级。 标准是指将货物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一般是由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并公布并实施的标准化品质指标。

(1)基本险

平安险(FPA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 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损的 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遇海难后,在避风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 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WPA):其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责任外, 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AR): 其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1)致损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海上风险直接导致船、货受损;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的损失。

(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多少,按比例分摊。

2、代位追偿:为了防止投保从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部损失赔偿和部分损失赔偿时,要求投保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部赔偿和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

(一)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1、定义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应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

2、性质与作用

①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②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③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

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目的是为了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该信用证项下结汇。倒签提单不按实际日期签发,是一种欺骗行为,因而是违法的

班轮运输

1、定义

是指按固定的航行时间表,在固定的航线上,以固定的港口顺序,并按事先公布的固定运价收取运费的轮船运输方式。

2、班轮运输的特点

船舶行驶的航线和停靠的港口都是固定的。

船舶按船期表航行,船舶开航和到港时间都较为固定。

船公司按预先公布的班轮运价表收取运费,运费率相对固定。 在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故班轮运费的港口装卸费由船方负担。

班轮承运货物比较灵活,不论数量多少,只要有舱位,都接受装运,因此,少量货物或件杂货,通常都用班轮运输。

常用商品成本核算指标:

出口创汇率、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出口创汇率=(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 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

三、价格制定的方法

1、固定价格。固定价格是指交易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价格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

由于市场行情瞬息万变,价格涨落不定,固定价格,买卖双方要承担从订约到交货付款以至转售时价格变动的风险,并且,如行市变动过于剧烈,这种做法还可能影响合同的顺利执行。

2、待定价格。是指合同中价格不作明确的具体规定,仅规定在将来某个时间按照某种原则来商定价格。主要是因为商品市场变化频繁,幅度较大;或成交货期较远,双方对市场趋势难以预测,但又有订约的意旨,约定了其他贸易条件,而价格暂不作固定,留待将来某个时间来商定。

3、滑运价格

是指在某些货物贸易中,如成套设备、大型机械等,从合同订立到履行交货所需要的时间较长,为了避免原材料和工资变动带来的风险,而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基础价格,在交货时或交货前一定时间,按原材料和工资变动的指数作相应调整,以确定实际应支付的价格。

1、汇票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的基本内容。

(1)载明“汇票”字样如“Bill of Exchange”、“Draft”

我国和日内瓦都规定,但英国票据法没有该项要求,确定是否属于汇票,看其具体内容; (2)无条件支付的命令 (3)汇票金额(注意):汇票上的金额必须确定,任何人根据票据的意思计算的结果都一致,如果不确定,则汇票无效;同时,在汇票上记载金额的大小写数字也应该一致。 (4)付款人姓名及付款地点(drawer and place of payment) 5) 收款人(payee) (6)付款期限(tenor of payment) (7)出票日期与地点 (8)出票人签字

三、支票 ( Cheque,Check )。

1、支票的定义

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它是银行存款人(出票人)对银行(付款人)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背书命令。

常代替现钞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而加以使用。

3、支票和汇票的区别

①付款人的身份不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个人或工商企业。支票的付款人限于具有定资格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②付款期限不同。汇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其中远期汇票需要承兑;而支票则只能是即期的。支票经提示,付款人就应按照票面金额支付票款。因此,支票无需承兑。

(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极其相互关系。

1、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

(1)委托人(Principals),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人。委托人为债权人。由于委托人通常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款,所以也称为出票人。

(2)委托行(Remitting Dank),又称托收行,是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银行,并且多数是委托行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

(4)付款人(Payer),是指汇票中指定的付款人,也就是代收银行向之提示汇票和单据的债务人,通常是进口商。

(5)需要时的代理(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of-need)。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拒付,委托人可指定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

(6)提示银行

单据提示

Presenting bank 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也称交单行。 向汇票付款人作成提示的代收行。

代收行一般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帐户关系的银行,也可以是自身。

2、托收方式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委托人与付款人的关系。(买卖关系,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委托人与托收银行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受委托申请书的约束) (3)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受代理合同的约束) (4)代收银行与付款人的关系。(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1、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是指出口商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 (1)即期付款交单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 D/P at 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 ( Documents against after sight , D/P after sight )。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二)汇付的方式。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或SWIFT (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全世界银行间金融电信学会))给在另一个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的特点是速度快,收费高,通常只有在卖方有特殊要求时,买方才予采用。

2、信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的特点是费用较低,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3、票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在汇款人向汇出行交款并支付一定费用的条件下,代替汇款人开立的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寄交收款人,由收款人凭以向汇入行取款。

三、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或开证行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实现支付的书面保证文件。

(一)信用证付款的性质

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 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 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 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因此,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 为首要付款人,故属于银行信用。

(二)信用证付款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开证银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自足的文件。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不问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一)、保险索赔

(claim)

1、向保险公司发损失通知

2、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3、索取货损和货差证明

4、备妥索赔单证

(二)、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

1、确定损失情况

2、确定损失原因

3、确定责任 ~ ~~实际全损

~~一般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全部不能归还货主所有等情形而言。

①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②保险标的物丧失商业价值或原有用途。

③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挽回

④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推定全损

~~~一般是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并未全部灭失,但若进行施救、整理、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的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 ①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是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的价值。

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所需花费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的价值。

③保险标的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④保险标的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 的价值。

~~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的赔偿可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按部分损失赔偿;

另一种按全损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无条件地把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

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 中保公司的保险费率

一般货物费率:按保险货物运往的目的地,分别列出费率标准。如出口英国:

(平安险)F.P.A. 0.15%

(水渍险)W.P.A

0.2%

(一切险)A.R.0.6% 指明货物加保费率:针对某些易损物品加收的一种附加费率。一般需在一切险费率基础上另加。如运往英国的日用陶瓷:

A.R. 0.6%,指明加保费 3% ,共3.6%

8、对背信用证 ( 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 内容相似的 新信用证。

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论文范文第5篇

1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经济资源。在当代,知识产权也已成为一个战略问题,在国家和企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正在向全球一体化的统一实体法方向发展,并逐步取代关税等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成为发达国家重要的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保护范围不断向高新技术领域拓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基于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探讨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和发展趋势也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Ⅰ.国际

一.国际知识产权的总体发展趋势

美国华盛顿大学刘江彬教授认为,过去的一年内,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上发生了数件大事,这些事件对将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将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可以归结为下列的十件大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于1993年8月正式签订;关税 贸易总协定(GATT)于1993年年底达成包括知识产权的多种协议;中国大陆与台湾均大幅度地修订了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美国微软公司(Microsoft专利侵权官司初审败诉,赔偿一亿 二千万美元;美日开放市场谈判破裂,美国恢复超级301条款;台湾于1993年被列入特别301条款“优先观察”名单;中国与美国因知识产权问题展开谈判;美国为了符合关税贸易总协定 的有关规定,酝酿修改相关法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侵害问题日渐严重;国际科技公司收取知识产权权利金的要求日渐普遍。

刘江彬教授认为,以上这些事件,多数与亚洲地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从长远看,这些事件对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影响正面多于反面。亚洲国家若能顺应其发展趋势,因势利导,提出因应对策,则会在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方面更加得心应手,并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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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彬教授认为,最近的将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关税贸易总协定可能会成为主要战场

由于关税贸易总协定,于1993年底达成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多种协议,这样就把关贸总协定与知识产权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此次协议中拟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以确保协议的执行。因此,可以预见,将来关贸总协定(GATT)可能成为各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最主要的解决场所之一。但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否能达到成立目的,目前尚言之过早。

2.美国301条款的影响仍然存在

美国法律界对于GATT达成协议后,美国是否能再使用301条款尚有不同的看法,大部 分学者持否定态度,但仍有不少学者持肯定态度。持肯定说的学者并非完全站在法理的立场, 而是站在务实的立场,他们认为特别301条款效力宏大,美国政府和企业对它的效果非常满 意;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301条款也并不完全符合一般国际法的常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美国301条款的影响会依然存在。 3.保护电脑软件应探索新的方式

目前从国际上看,以著作权法保护电脑软件,已暴露出不少破绽,许多软件也无法符合专利新颖性的要件,以专利法保护软件也非全然可行。因此,许多学者重新考虑这个问题,产业界也正在千方百计想办法,以其他方式寻求保护,预计美国将会在年底前提出有关研究报告。

4.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法会更加接近

近几年来,海峡两岸修正法律及制定新法,其中部分主要内容还是根据与美国方面知识产权的协议。例如,两岸专利法为保护农化品、药品、植物新品种、回溯保护等等问题;著作权法则为合理使用、保护期限、租赁权、软件保护等问题。可以预见的是,海峡两岸经过国际上的压力及自己内部的修正和调整,知识产权法律的内容会更加接近;又因为法院的判决需与国际上的判例符合,则更进一步促成在立法与司法两方面互相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无形中,把两岸知识产权制度的距离拉近,使两者更能相容,更接近国际上的水平。

5.美国的产业界更加关注中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产业界和政府,他们大都了解这几年中国大陆立法的努力,也了解大陆已建立了知 识产权的专业法庭。他们诉求的重点是在法律的有效执行,特别是电脑软件等著作权产品侵 害问题的解决。大陆方面法律界人士要求美国产业界不要以政治手段施加压力,而应通过正 常的司法程序寻求救济。美国产业界采取的方向将会是双管齐下,一方面通过美国政府的压 力,另一方面通过法院提出诉讼,控告政府或私人的厂商。向大陆法院提出诉讼的美国厂商,希望建立有效的判例,并试验大陆法院的司法能力,是否能在判决中获得类似美国法院的结果。第一批法院的判决非常重要,美国的产业界正在关注着大陆的司法制度。

6.对新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会更加积极

目前,美国产业界和学术界最常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研讨会,不外乎生物工程、软件保 护、技术转移等。前两个课题与最热门的科技关系密切。例如,医学、药学、遗传工程、通讯网络、资讯产业、电子计算机等。除了因为这些科技高新且复杂外,也是获利机会最大的项目。因此,政府及产业都投入了大量的研究经费,知识产权的数量也会大量增加。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有关生物工程的专利和电脑的法律保护问题,对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造成相当困扰。又因为竞争激烈,再加上利益所在,各方人马无不全力以赴,并希望通过技术转移回收研究、开发经费。目前,除了产业界外,政府的实验室,大学及研究机构,对技术转移问题都非常重视,也因此获得了相当的效果。将来,任何国家或私人企业,若能充分掌握高科技知识产权的计划、制造、管理、运用和转移,则无异掌握了科技发展的权柄,可以主导科技发展的方向及兴衰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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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新趋势

现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主要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以国际贸易体制为框架,推行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二是以执行机制与多边争端机制为后盾,推行高效益的知识产权保护。 1.新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出现

在WTO框架下,西方发达国家就知识产权问题,一向奉行“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原则,以实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体化。但事实上,发达国家仍在试图达成新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以提高保护标准。今年7月,欧盟委员会已正式采用《反假冒贸易协定》,受到欧洲公司的热烈欢迎。该协定旨在加大全球打击假冒和盗版行为力度,谋求建立新的打击全球假冒盗版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框架,进一步深化国际合作,强化执法实践。虽然中国没有参加到该协定中,但将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纳入其中,显然是该协定的重要目标之一。事实上,即使不参与,中国产业也不可能完全置身于该协定之外。因此,面对这类新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国政府要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努力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发出自己的声音。

2.双边协定与单边主义的复活

WTO《2011年世界贸易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WTO成员已签署了300多个双边和地区自由贸易协定,有评论认为,众多双边、多边协定有削弱WTO规则之势.这种双边协定和地区自由贸易协定的产生,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形成了“超Trips条款”、“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从1995年WTO取代关贸总协定后,截至今年3月,在WTO框架下磋商的争端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争端不到10%,这一过低比例并非因为知识产权争端少,而是因为大多数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选择了双边协定或地区自由贸易协定来解决。吴汉东指出,双边协定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倾向于延长期限、增加内容和强化执法。这种倾向在单边制裁中表现得更加淋漓尽致,比如著名的美国“337调查”和“特别301报告”。全球化必将带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一体化,因此必须在面对现实的同时保持警觉。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在被动接受、合作博弈与战略筹谋之间,仍然存在相当大的运作空间。

3.发展中国家南南合作的兴起 近年来,以别样视角看待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共识,发展中国家正通过各种渠道,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公共健康和知识共享等领域寻求符合自身利益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此,国际人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已展开行动,纷纷提出:通过对部分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以解决公共健康危机;以维基百科、远程教学等非财产权方式促进知识在全球共享;在生物技术专利与遗传资源问题上达成互惠等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

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继续主导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但各种国际组织正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种格局是有益的、健康的,中国可以在其中发挥与其地位相匹配的作用。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执行问题

美国华盛顿大学亚洲法研究所所长Haley教授认为,自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美国日益强调其在全球的经济利益。为此,美国同其他国家进行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中,把如何在海外充分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权利提到了一个非常优先的地位,并且十分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执行问题。

Haley教授认为,在当今的国际社会里法律是有领土性的,即便是由条约所确定的国际 规则也赖于主权国家的法律实施,法律实施就意味着国家强制。要保证对专利以及其它的知 识产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一般而言,国家强制机制必须是灵活的、有效的、普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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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强制的方法究竟是刑事制裁还是民事救济和禁止性补救亦或任何形式的行政控制或上述方式的任何形式的结合,国家应能够在必要时通过对人身加以强制来保障法律的遵守。这意味着国家应有能力识别并制止侵权,没收侵权商品,并施加法律所规定的任何惩罚。 Halev教授还认为,在上述应满足的先决条件中,最主要的是如何识别侵权,在商标侵权和版权侵权以及其他一些单从侵权物品的表面形态即能证明在侵权的案件中,侵权识别相对来说容易一些。即便如此,国家还应能够获得有关信息并对侵权物品的所有主要销售市场实行监督。在专利侵权中,特别是在涉及零部件和生产工艺的专利侵权中,要想使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国家应具备广泛的调查权利以确认其侵权,例如,应有权进入工厂,搜查办公室,没收有关记录和档案等。因此,任何知识产权要想有效地执行,需要政府有广泛的资源来控制和监督经济活动。这也意味着,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保护,要求有相应的新的管理和监督资源,或者将现存的资源从一个管理地区移到另一个地区的能力。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的有效执行还需要发展和完善司法职业队伍,它是提供有效司法救济的必要前提。要建立有效的司法机制也决非易事,司法系统要有效地运转,法官就必须享有为实施法律规则所必须之地位和控制权。同时,也必须保障法官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总之,知识产权的有效执行要求国家政治上应服从一个独立的权威性的司法机构,或者一个由不受政治影响的公务员为主导的司法机构,由这个机构来实施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四.关于平行进口问题

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的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Wegner教授认为,平行进口问题是关贸 总协定中尚未解决的一个有争议的领域,也是中国目前立法实践中的空白。平行进口指的是 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 识产权此前已在本国受到了法律保护。平行进口存在的条件是商品在一国的零售价高于在另 一国的批发价,两者的价格差有可能导致平行进口。对于是否允许平行进口,应按照商标权、 专利权和版权三种情况分别进行讨论。

对于受商标保护的商品,通常规则是拥有同一商标的相同商品情况不允许平行进口。在 美国,这一规则是由Weilceramics案所确立的,它规定只要所销的是有真正标识的真正商 品,即使没有得到商标所有者的同意,也是允许进口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不允许平行进口的例外情况之一,是以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出售的商品之间存在着实质和外观上的差异。如在SHIELD肥皂案和PERUGING巧克力案中,同一商标的商品质量是不同的,因而法院禁止 平行进口,其出发点是基于商标的属地性原则;不允许平行进口的另一例外情况,是同一商标在不同的国家拥有不同的所有权。例如,ROLEX手表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其在美国和瑞士的商标分别为两个不同的公司拥有,因而平行进口是被禁止的。欧洲国家和日本所采纳的原则与美国有所不同,欧洲国家允许作为欧洲内部商品自由流动出现的平行进口,而日 本则无条件地允许真正商品的平行进口。

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欧洲、日本和美国均建立在属地性原则基础上,但也存在着根本的区别。美国和日本严格地运用属地性原则,以防止专利商品平行进口。美国还保留着这样的法律,去某国销售的专利商品,如果不符合美国专利法,则永远不允许输入美国并在美国销售。而欧洲国家之间则存在着不受专利权限制的商品自由流动。

对于版权的保护,美国法律规定,根据限定国家的许可证,在国外制造的制品未经授权而进口是不允许的。法院在审理中涉及到首次销售理论和进口权之间的关系,在一些案例的判决中仅给予在美国合法制造和销售的制品以首次销售以保护,根据许可证在国外制造的制品进口到美国时则构成侵权。

中国目前很少有关平行进口的国内立法实践,这是因为中国拥有相对低廉的劳动力,因 而,目前行平进口所获得的差价,还不能刺激外国制造的商品以平行进口的方式在中国转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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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来说,目前保护平行进口的政策主要是理论性的。

五.医疗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发展趋势

日本2008年专利申请公开/公布量和授权量,其中生命科学领域的专利申请公开/公布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27870件和9255件,较上年均大幅增长,增幅分别为11.7%和29.0%。

欧洲专利局公布的2008年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在专利申请技术领域,2008年,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最为活跃的领域为医学技术领域,占总量的11.6%。有机化学(同比增长1.4%)增幅较缓,生物和遗传工程(同比下降0.9%)增幅略有下降。医药领域虽然对专利的依存度高,但是专利申请量和获得授权的数量并不多。2008年获得美国专利授权量居前十家公司:IBM(4,186件)、三星(3,515件)、佳能(2,114件)、微软(2,030件)、英特尔(1,776件)、松下(1,745件)、东芝(1,609件)、富士通(1,494件)、索尼(1,485件)和惠普(1,424件)。专利授权量居前10位的企业中,美国公司只有4个,日本公司则占5个。前十名中没有一家是医药企业。

各国有关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政策变化:

欧盟:自由贸易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强硬规定将危及贫穷国家获取药品 。在与印度、哥伦比亚、秘鲁及一些东南亚国家进行的自由贸易谈判中,欧盟官员多次建议应让药品制造商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获取应得利益,并认为在授权进行仿制药生产之前,上述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应被长期阻止使用专利药品的相关数据。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在秘鲁和哥伦比亚,此类专利可申请最高11年的“数据排他期”。与此同时,在与印度及东南亚10国进行的自由贸易谈判中,欧盟委员会同样加入了类似处于“数据排他期”的知识产权内容,但并未明确期限。

Ⅱ.国内

一.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虽然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构成了框架性的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在知识产权法律的实体权利保护方面与WTO的要求基本相当,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状况还存在着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以及与面临的国际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由不同的部门分别起草。各单行法律的内容、手段等不够统

一、协调,缺乏法典化的统一安排和规范,导致对有些对象重叠调整、规范冲突,而对有些问题却又出现调整空白,甚至对于同一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同的单行法判决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可能会有惊人的差异。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首要原因。它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企业拥有知识产权量少,易发生侵权或被他人侵权的现象。在我国,大多数人并没有把知识产权真正作为财产权来看待,甚至很多企业都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他们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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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来对待,只重视有形资产的积累与保护,忽视了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3.忽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

在大力保护国外驰名商标时,我们却忽视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造成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近些年,贽国商标国外抢注案件每年不下百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国外抢注者通过商标抢注或进行商标倒卖,或以侵权之名索赔,或索取高额转让费,更有甚者利用商标抢注,让中国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宏观上,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和配套措施不够到位,执法环境不乐观。

(1)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晚,发展程度不够高。知识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知识创新,知识创新是种隐性的过程,蕴涵着先进生产力,因此需要法律制度的保护。我国是世界上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却是发展最快的国家,这种小步快跑的发展方式,必然带来了体系的不完善,一切都还有待在实践中检验。

(2)配套立法不全面,与国际法律接轨不协调。没有知识产权的立法,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没有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来看,我国的立法注重保护成果和给予激励与奖励,却缺失了相应的辅佐制度。还需对一些中国相对薄弱的环节或产业进行保护使其良性发展。在与国际法律接轨方面,虽然我国已加入《巴黎公约》并有完善的专利法,但是反垄断法的缺失使中国部分产业损失严重。例如DVD事件中,从实质上看,是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缺失,致使在专利费用方面吃了大亏。

(3)司法环境不乐观,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在法律已经确立该项权利的前提下,执行法律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司法保护力度不够,不法分子挂羊头卖狗肉,违法成本低而企业维权成本却相当高。同时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政府部门出于地方税收考虑,对违法企业睁只眼闭只眼,企业被发现侵权后就销声匿迹,而后更名从操就业,让受侵权的企业无可奈何。

2.微观上,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实施脱节。

在新形式下,作为高技术企业,纷纷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然而在战略的实践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成了一句空话。

(1)企业研发风险大,现金流吃紧,资金链不稳固。知识产权保护的先决条件是要有科技创新成果,没有成果,保护也就无从谈起!因此高技术企业每年必须投入大量的研发经费,并且这种投入还必须是长时间、连续不断的、大笔的投入;而且投入之后,产出多少、何时产出也是未知数。这种巨大的风险,考验着企业的决策,最终影响到投入的产出。据调查,很多企业现时发展面临的困难集中起来就是资金紧张,资金不足导致科研所需的人员、设备、技术投入不够,技术研发风险很大。

(2)企业研究开发模式与管理模式不够成熟。诚然现在高技术企业已经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并设有相应的研发部门和管理部门,然而企业的人员管理模式和机构组织模式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企业研发部门人手不够,其他部门不参与企业研发活动,部门问联系不够紧密;仅研发部门而言,内部也存在着缺陷,研发过程中任务进度问衔接不紧密,常出现研发的停顿期或空白期,影响了产品的升级换代。

(3)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市场化程度低。知识产权的源头是技术创新,或者称为知识的再生产。这是知识产权战略的先决条件,但却不是知识产权的最高要意。知识产权的最高层次是利益的再分配问题,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市场化,才是知识产权的最终归属。但是,我们的企业始终没有意识到这点。投入巨资研发的技术,只有少数的专利被产业化,大部分仅仅以专利的形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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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态势及发展路径

1.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处于后起发展的地位。

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处于后起发展国的地位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总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并颁布一系列相关的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同时进行了多次修改,积极参加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公约和条约;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系,使中央和地方分级设置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功能逐步强化。

但是,在新的国际贸易体制中,知识产权的国际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中国已不可能再像发达国家那样经历一过渡期,因此,从政府到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准备不及、制度运用经验不足。正如现任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主席、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博顿说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在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而在于运用这个制度的经验”,具体表现为:①知识产权意识薄弱。2008年,全国42.6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申请了发明专利的约占企业总量的2.l%,获得发明专利权的约占企业总量的0.6%。目前我国自有品牌商品出口量占总出口量的比重不足10%,国内出口企业(外资企业除外)中拥有国内注册商标的不到20%。②我国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律体系存在局部缺失,有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完善和修改。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管理部门之间缺少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协调性差,管理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④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中高收人国家水平。但知识产权执法水平不高,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⑤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的能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层次较低。

2.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将逐渐从战略防御向战术进攻阶段转型。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整体上比较落后,目前只能是属于防御性阶段。BCG(波士顿国际咨询公司)的调查认为,一个国家的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大体要经历5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以出口技术含茸较低的产品为主导,靠的是廉价劳动力和低成本原材料;第二阶段通过加大研发投资,推动技术含量较高产品的出口;第三阶段遭遇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壁垒,被迫付出高昂代价;第四阶段吸取教训,加大在收购、自主开发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投资力度;第五阶段则开始享受知识产权的互惠互利,有的企业甚至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获取竞争优势。目前,日韩两围都已完成了从第四阶段到第五阶段的飞跃,而我国将由第三阶段向第四阶段迈进。

我国亟需进行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这是积极应对国内外压力的要求,更是内在的发展需求。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竞争中的作用十分突显。目前,我国的技术发展阶段正从以仿制和引进技术为主转向引进技术与自主研发相结合;部分行业的产品结构从低端向中高端转移,企业和产业发展面临激烈的知识产权挑战;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假冒、侵权的主要受害者是国内企业。因此.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和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加入WTO和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要求。更是我国实现经济体制转轨,激励创新,提高企业、产业和地区竞争力,增强国家综合实力的需要。

3.逐步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但成为知识产权强国仍有较长的路要走。

总体来看,我国的专利和商标目前已经处于高位,位居国际前列。同时,国内专利、PCT、国外专利以及国内商标和国外商标还保持了快速的增长态势。

(1)我国在美、欧、日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量逆势保持较快增长。2009年我国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6116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8.8%;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1604件,比上年同期增长7.0%;向日本特许厅提交发明专利申请891件,比上年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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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15.6%。而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2009年美、欧、日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同比分别下降12.9%,10.2%和l0.9%。

(2)PCT专利申请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最新公布的初步统计数据,2009年全球PCT申请量为155 900件,同比下降4.5%。2009年我国共受理PCT专利申请8 000件,比上年增长31.6%,3年即实现翻番。在2009年拥有200件以上申请的国家中,我国的增长速度最快。

(3)国内专利申请更是迅猛增长。自1999年以来,国内专利申请量的年增长率大都保持在20%以上,10年翻了三番。1999年,国内申请量首度跨上10万件台阶;2002年超过20万件,翻了一番;2006年超过40万件,翻了两番;2009年超过80万件,实现第三个翻番目标。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314 573件,比上年的289 838件增长8.5%。全球经济严寒使国外来华申请量同比下降10.9%,而国内专利申请量却春意洋洋,同比增长达到22.4%,不仅高于同期GDP增长速度,且与上年22.3%的增速相比,增幅反而略有加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亮点。2009年我国专利授权数量超过58万件,同比增长41.2%。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数量同比增长40.4%,累计专利授权总量突破300万件;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其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了2001年的7.6倍多和12.1倍多。较之2008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17.7%,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最增长40.4%。2010年3月31日。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累计突破200万件。自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到2005年7月21日,发明专利申请量实现第一个100万件用时20年零4个月;从2005年7月21日到2010年3月31日,第二个100万件历时4年零8个月。

(4)商标数馈增长保持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我国商标注册累计申请量为722.25万件,累计注册量为427.88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为340.45万件,商标注册申请量、商标注册审查量、有效注册商标量均为世界第一。2009年,国家商标局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83.05万件,同比增长18.96%,超过历史最高水平(2006年76.63万件)6.42万件。

另一方面,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主要发达国家的专利申请量仅维持小幅增长甚至下滑,如2009年美同和德国等围家的闷际专利申请公布量出现近5年来的首次负增长,尤其美国已经降至2005年的最低水平;2009年欧洲专利局(EPO)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34 542件,比上年的146 561件下降8.2%;日本特许厅(JPO)受理发明专利申请348 596件,比上年的391 002件下降了10.8%;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63 465件,比上年的167 904件下降了2.6%。

在彼消我长的趋势下,我国与其它国家的知识产权实力,我国将处于更加有利的位置,“十二五”期末我国将成为真正的知识产权大国。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十二五”期末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建设知识产权强国需长远部署。

四、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措施

温家宝总理指出,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是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自主创新是支撑一个国家崛起的筋骨。只有拥有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才能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概括起来说,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提升我国国家整体竞争力的根本之道,是我国企业应对跨国公司挑战、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生存之道,更是保护我国知识财产,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必由之道,是我国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抉择。

1.着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迅速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前提。应积极引导社会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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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以下四种意识:一是培养全民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并把专利知识列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二是强化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把知识产权贯穿于技术创新全过程,把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经营战略结合起来,运用专利进攻与防御战略,大幅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和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三是提高品牌意识。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大投入,进一步培养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新品牌。四是树立全方位保护意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形式和途径来全方位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2.着力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氛围。

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关注重点还仅仅停留在一些国内企业被跨国公司打击、限制、制裁的事件上,而鼓励和保护人们的创造性,并能使人们的创造性获得物质上的回报,这才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最根本的出发点。一是要优化舆论环境。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为目标,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二是要优化政策环境。专利政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促进专利活动、规范专利行为而采取的各种直接和间接的政策和措施的总和,要通过政策引导,形成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三是要优化法制环境。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司法、行政两条途径,有力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四是要优化服务环境。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鼓励发展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在专利代理、专利信息、专利实施中介、专利战略研究咨询、专利评价评估等方面提供全面、快捷、合法的服务。

3.切实加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宏观战略的对策研究。

一是要加强对美、日等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情况的跟踪研究,及时了解知识产权发展动向与竞争态势。二是客观分析知识产权竞争的优劣,制定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切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战略。三是把知识产权战略切实纳入到地方、行业及企业的发展战略当中去。四是选择一些重点领域(如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和中医药等领域)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运用工作,并在培育和形成新的科技优势后,尽快将其提升为知识产权优势。五是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创新,进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4.加强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我们应当密切注视与高科技企业相关的技术和知识产权政策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和论坛的动态消息,及时了解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尽快完善《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大对反知识产权垄断的保护力度,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充分发挥其鼓励创新和促进传播的积极作用,,又不致被滥用来限制竞争。

5.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分类指导,编制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办法示范文本,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参考、借鉴;对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在合作、交往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权益分享等事宜,要制定明确的规定;指导基层单位采取“突围”和“包围”、自创和并购等各种策略,有效规避他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工程中心和技术研发机构的考核评定中,应当明确将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能力与水平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6.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和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

一是要建立权威、高效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构,解决知识产权管理条块分割和部门之间不协调的问题,研究和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总体战略、政策和对策措施。二是按工业产权划分管理职能,实行授权管理与行政执法分离。借鉴国际经验,按工业产权分类,实行专利审查和商标注册集中管理。与此同时,实行审查授权和行政执法相分离,分别由两个系统负责。三是加强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对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争端,并对国家根本利益、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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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产生重大影响以至严重威胁的动向,研究对策,向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发出预警报告。

7.大力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

制定特惠扶持政策,支持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促进其产业化,着力解决产业技术空心化的问题;对于政府投资且在一定期限内未实施的休眠专利,要制定相应办法,促进其转让和实施;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在合理分享权益的基础上,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向企业转移;支持和鼓励以专利创业,依靠专利技术发展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结语

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论文范文第6篇

2. 会计科目的计算: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

3.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4. 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的一般程序: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下,期末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

分类账的余额同有关的总分类账进行核对。

5. 会计科目的计算:“实收资本”科目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

发生额。

6. 一种账务处理程序区别于另一种账务处理程序,主要在于登记总分类账的程序和方法不同。

7. 利润是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动态要素。

8.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尚未派发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

息应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单独核算;支付的相关费用应计入投资收益,取得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9. 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和销毁: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

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

10. 营业外支出的核算内容: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应该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11.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它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可以复制。

12.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13. 发生额试算平衡是根据本期所有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合计等于贷方发生额合计的关系,检验本期发生额记录是否

正确的方法。

14.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可以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凭证。而实存账存对比表可以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凭

证。

15. 企业为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应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16. 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优点:直接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简单明了,易于理解,总分类账可以较详细地反

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

17. 银行存款的清查:银行存款双方余额调节相符后,对未达账项一般暂不作账务处理,对银行已入账而企业未入账

的各项经济业务,不能根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来编制会计分录,作为记账依据,而必须在收到银行转来的有关原始凭证后方可入账。

18. 会计科目的设置:根据实用性原则,企业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19. 会计要素的概念: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为静态会计要素,收入、费用和利润为动态会计要素。

20. 现金日记账是比较重要的账簿,属于特种日记账,应该采用订本账,以避免账页的散失和抽换。

21.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尚未派发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

息应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单独核算;支付的相关费用应计入投资收益,取得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22. 在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下,期末,库存现金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的余额同有关总分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23. 注意:在“本年累计”下面不一定划双红线, 只有在12月末的“本年累计” 下面才划双红线,因为12月末

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

24. 贷方表示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25. 原始凭证的划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可以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凭证。而实存账存对比表可以作为调整账

簿记录的原始凭证。

26. 对于变动较小的明细账,可以连续使用,不必每年更换。

27.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所使用的会计科目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关性要求设置的会计科目应该为提供

有关各方所需用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企业有关方面对其财务报告的要求。

28.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同时再

用蓝字重新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发现以前记账凭证有错误的,不必用红字冲销,直接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29. 原始凭证的保管年限为15年。

30. 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填列:“预收款项”项目根据“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

余额合计数填列。因此,“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如有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款项”项目中反映。

31. 记账凭证有误导致的账簿记录错误,并且属于金额少记,可采用补充登记法。

32. 车间用固定资产折旧与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应该计入“制造费用”,制造费用不属于企业的期间费用,所以不

计算在内;支付广告费计入“销售费用”;计提短期借款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支付的劳动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属于期间费用。

33. 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是特定主体的资金运动。

34.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5. 会计核算是指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环节,对特定对象(或称特定主体)

的经济活动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为各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功能。

36. 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下,期末,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的余额同有关的总分类账进行

核对。

37. 会计的对象就是企业的资金运动,包括:资金投入、资金运用和资金退出。

38. 会计账簿按经济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序时账簿、分类账簿、备查账簿。

39. 资产和费用类账户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

40. 需要对单位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的有:单位撤销、单位与国内企业联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

41. 销售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和产品成本无关。

42.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43. 原始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原始依据,而记账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直接依据。

44. 在平行登记法下,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要在同期内登记,不是同时间。

45. 数量金额式明细账适用于既要进行金额核算,又要进行数量核算的各种财产物资账户。而“制造费用”的明细

分类核算一般采用多栏式账簿。

46. 产品的生产成本中不包括销售费用。

47. 如果长期借款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发生在筹建期间,则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48.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来设置明细科目,并不是所有总账科目都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49. 预借差旅费,实际支付的时候应当冲减“其他应收款”科目。

50. 企业拔付给管理部门的备用金应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

51. 利润表的格式主要有多步式利润表和单步式利润表两种。我国企业的利润表采用的是多步式。

52. 明细分类账的格式中不包括订本式。

53. 会计主体假设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是将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与该主体所有者及职工个人的经济活动区别开来;

二是将该主体的经济活动与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区别开来。

54. 盘亏、毁损的存货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先将残料价值、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借记“原材料”、“其

他应收款”等科目;剩余净损失中,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5. 财务成果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在财务上取得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盈利或亏损。

56. 会计要素之间的关系: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等式,可以得出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

57.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又统称为留存

收益。

58. 数量金额式账簿的收入、发出和结存三大栏内,都分设数量、单价、金额三个小栏。

59.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60. 库存现金、原材料盘亏应当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核算。发现账外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属于会计差错,应当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应确认为坏账,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61. 生产成本是成本类科目,利润分配是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62. 会计账簿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1年后,交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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