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划生育总结范文
人口计划生育总结范文第1篇
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
The National Bureau of Statistics releases the result of the 2010
population census:
(201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局长 马建堂
一、 人口总数Total Population
全国31个省、自治区(autonomous regions)、直辖市(municipalities)和现役军人(serviceman)的人口总数为1339724852人,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十年增加7390万人,增长5.84%,年平均增长0.57%。数据表明,十年来我国人口增长处于低生育水平阶段。
In the 31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municipalities and servicemen
二、家庭户规模Population of Family Households
这次人口普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40152万户,家庭户人口124461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0人,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3.44人减少0.34人。
In the 31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there were 401.52 million family households with a population of 1b 244m 610 persons. The average size of a family household was 3.10 persons, or 0.34 persons less as compared with the 3.44 persons of the 2000 population census.三、性别构成Sex Composition
男性人口占51.27%,女性人口占48.73%,总人口性别比(sex ratio)由2000年人口普查的106.74下降为105.20(以女性人口为100.00)。
51.27 percent were males, 48.73 percent females. The sex ratio (female=100) decreased to 105.20 from 106.74 in 2000.四、年龄构成Age Composition
这次人口普查,0-14岁人口占16.60%,下降6.29个百分点;
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上升2.93个百分点。这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保健的巨大改善,生育率持续保持较低水平,老龄化(aging population)进程逐步加快。
The age group of 014 accounted for 16.60 percent of the total population, was down by 6.29 percent; the age group of 60 and above accounted for 13.26, was up by 2.93 percent in the age group of 65 and over, accounting for 6.96 percent.
五、民族构成Composition of Ethnic Groups
汉族人口占91.51%,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91.59%下降0.08个百分点;少数民族人口占8.49%,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8.41%上升0.08个百分点。少数民族人口十年年均增长0.67%,高于汉族0.11个百分点。
91.51 percent were of Han ethnic group, and 8.49 percent were of various minority ethnic groups. Compared with the 2000 population census, the population of Han people decreased by 0.08 percent, while the population of various minority ethnic groups increased by 0.08 percent.六、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Composition of Educational Attainment
这次人口普查,与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每十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people who received university education)的由3611人上升为8930人,具有高中(senior middle school)文化程度的由11146人上升为14032junior middle school)文化程度的由33961人上升为38788人;具有小学(elementary school)文化程度的由35701人下降为26779人。
文盲率(illiteracy n.)为4.08%,比2000年下降2.64个百分点。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和文盲率的变化,反映了十年来我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nine-year compulsory education universal)、大力(rapid)发展高等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eliminate the adult illiteracy)等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七、城乡构成
这次人口普查,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66557万人,占总人口的49.6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415万人,占50.32%。同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上升13.46个百分点。这表明2000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城镇化
(urbanization n.)水平的提高。
八、地区分布
这次人口普查,东部地区人口占31个省(区、市)常住人口的37.98%,中部地区占26.76%,西部地区占27.04%,东北地区占8.22%。
与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东部地区的人口比重上升2.41个百分点,中部、西部、东北地区的比重都在下降,其中西部地区下降幅度最大,下降1.11个百分点;其次是中部地区,下降1.08个百分点;东北地区下降0.22个百分点。
人口计划生育总结范文第2篇
生育对象一次性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计生办: 为了全面提高我县人口计生优惠政策兑现到位率,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县人口计生局决定集中开展2001年以前农村放弃二胎生育一次性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条件
对2001年以前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3、2001年1月1日以前生育第一个子女;已婚育龄妇女本人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夫妇双方(不含单亲家庭)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在子女未满14周岁或16周岁(2009年7月1日以后未满14周岁子女可延长至16周岁)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夫妻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
6、采取了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症者,不能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应当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证明;
二、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对象,以户为单位由县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1、子女出生在1997年8月1日及以前的,每户奖励500元;
2、子女出生在1997年8月2日以后的,每户奖励1000元。
三、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对象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复印件向村(社区)委会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2份,县、乡镇留存)。
2、村级初审。村(社区)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按程序公示后,签注意见,向乡镇计生办申报。
3、乡镇审核。乡镇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查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资料,按程序公示,签注意见,于2010年12月20日前向县人口计生局申报《申请表》和《花名册》、《汇总表》及电子版。
4、确认审批。县人口计生局进行最终审核,并公示,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向乡镇反馈。
四、资金发放
由县人口计生局协调县财政局拨付资金,委托邮政储蓄银行代发。
五、其它说明
1、2001年1月1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且放弃二孩生育家庭按2009年7月1日实施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2、本文件一次有效。
3、本文件最终解释权归县人口计生局。
附:
1、2001年以前放弃生育二孩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2、2001年以前农村放弃二孩生育家庭汇总表
3、2001年前农村放弃二孩生育家庭花名册
人口计划生育总结范文第3篇
乙方:村(社区)组(街、路)同志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职责:
①甲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②甲方负责为流动人口免费办理相关证件及技术服务。
二、乙方职责:
乙方在自觉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同时,必须做到:
①不得出现政策外生育;
②如有生育行为,三日内必须向甲方如实申报,并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③每四个月必须向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办公室或村(居)委会寄回《普查证明》一次。
三、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将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合同担保人与乙方承担同等责任。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一份。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百福司镇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章)
乙方(签字):
担保人(签字):
人口计划生育总结范文第4篇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技术服务及法律责任。
教学内容提要
1、生育调节
2、奖励与社会保障
3、技术服务及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
生育调节及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集中授课、自学
教学设计: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发颁布及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立法宗旨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三、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生育调节
人口计生法在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1、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8个方面的权益):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5)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保障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2、如何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的含义?
(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生育的自由;
(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
(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
(4)公民有依法收养和送养的权利等。
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人口计生法第十九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表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五、奖励与社会保障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优先优惠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人口计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人口计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人口计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人口计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七、法律责任
人口计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口计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领土完整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贵客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扶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违法生育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什么不叫罚款?
因为社会扶养费的征收是违法生育者对社会公共投入的适当补偿,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不是一种罚款。
公民交了社会抚养费就可以合法地生孩子吗?
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二条规定: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定。这就是说公民有生育权,但生育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而依法进行使生育权与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是密切联系的。只有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生育权的行使才具有合法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公民违法生育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不意味着公民只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生育子女,更不意味着超生的合法化。
人口计划生育总结范文第5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分七大章,四十七条。是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今天的学习培训我主要讲一下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即: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适应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群众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育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的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人口计划生育总结范文第6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7天。
4.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5.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7.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8.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人口计划生育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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