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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砂管理制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6-01-071

企业采砂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全面规划、总量控制、科学采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航道管理机构负责通航水域航道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规划制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

一、

二、三级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

四、五级河道采砂规划,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五)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禁采区、可采区及时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七条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一) 防洪、通航安全需要;

(二) 水工程或者桥梁等涉河工程设施出现险情;

(三)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者发生泥石流、塌方等地质灾害;

(四)其他确需修改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临时不宜采砂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规定临时禁采期或者划定临时禁采区,并予以公告:

(一)水情、工情、汛情、风情发生重大变化;

(二)航道管理需要;

(三)发生地质灾害;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于每年12月依法公告下河道采砂可采区的具体地点、采砂控制总量、开采范围、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等。

第十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

经营性河道采砂,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实行统一办理制度。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河道采砂申请书。

属于经营性河道采砂,或者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或者使用船舶采砂的,还必须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后,对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转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转报的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征求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部门及机构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对河道采砂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河道采砂许可办理情况书面告知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在通航水域进行河道采砂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河道采砂申请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采砂控制总量要求;

(三)符合可采区作业工具控制数量要求;

(四)符合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作业方式;

(五)砂石弃碴处理方案和度汛措施符合防洪、通航安全要求;

(六)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员适任证书齐全;

(七)从事经营性采砂的,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河道沿岸村民个人自用少量砂石需要到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河道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河道需要采砂的,应当经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航道的还应当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意见;航道管理机构整治航道需要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因临时性应急通航安全需要组织采砂的,应当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八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进行采砂,并及时清除砂石弃碴;在进行采砂时,应当对所开采范围设置标识。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或者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在禁采期间,采砂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河道采砂可采区、禁采区河床变化进行定期监测。经监测发现河床发生重大变化,对河道防洪、通航及其相关工程设施或者桥梁等涉河工程构成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航道、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第二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虽尚未届满,但经监测已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开采量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必须缴纳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

(二)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

(三)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料、清除砂石弃碴;

(四)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通航水域河道采砂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证船舶作业和停泊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等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定期开展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非经营性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逾期不予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逾期不清除砂石弃碴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非经营性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应缴纳的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对违法采砂行为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执法巡查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企业采砂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承包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甲方研究,同意将甘河子河道整治项目承包给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甘河子河道整治

工程地点:甘河子镇

工程内容:河道整治

总投资(估算投资):伍佰万元(全部由乙方自筹)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质量标准:合格

四、甲方有权对承包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主导工程验收工作对乙方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承包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2、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甲方必须及时将项目首期审批手续及相关文件交付乙方,以便乙方顺利开展承包工作。

五、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对承包工程全权负责,应按批准的河道整治规模,整治内和整治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2、乙方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使用整治资金,并接受甲方监督.

3、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4、乙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承包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甲方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5、乙方根据承包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

6、乙方有权取得承包报酬,井有权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部分奖酬金.

7、乙方处理承包业务时,因甲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应由甲方赔偿损失。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企业采砂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目前有些水域采砂秩序比较混乱, 有打着合法采砂企业旗号, 存在着以玩游击方式越界盗采、乱采、滥采等违法行为。管理部门规定的禁采警界线因为水深、行洪、通航等原因不易在水上设立标志, 大多是水下采砂, 不易确认, 因此取证难、执法难。监管队伍应对24小时的采砂就显得力不从心, 管理的难度较大。本文设想以在禁采区域设置地理围栏的方法, 来加强采砂管理, 既减轻执法者工作强度, 又反映敏捷, 达到公开透明、公正执法目的。

1. 水域地理围栏原理及作用

水域地理围栏 (Geo-fencing) 是LBS的一种新应用, 就是在一个真实的地理边界上, 设置一个实地没有任何装置, 肉眼看不见摸不着虚拟的地理围栏。当带定位器的采砂设备进入、离开某个特定地理区域, 或在该区域内活动时, 这个地理围栏的设备可以自动对采砂设备进行数据采集, 如果超越地理围栏设置的警界线, 即时对采砂船只和管理者发出通知和警告。越界者的名称、越界的时间、位置可以在监视器屏幕上地图中显示, 其截图和数据可以长期保存。

水域地理围栏是在地理围栏基础上开发, 一种虚拟化围栏, 地理警界线的设置是为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 依据堤、坝、桥、闸及其它水工建筑物安全保护和河道保障防洪、供水等工程必须的安全范围, 在水上水下地形测绘成果图上制定出具体坐标点。警界线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基于立法程序认定的, 各个坐标点连线。通过地理信息技术, 把各个水域 (河流) 测量得出的数据, 再根据河流河势的走向、水文等数据和相关规范文件所划出的于地面或 (水域) 相应的线进行数字化图装入计算机。然后依据规定程序在每个采砂设备上安装具有GNSS功能的定位装置。这些装置的编号与船主、船只的信息相联系。这样具有定位信息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就可以对采砂船只和一切装有GNSS定位的水上移动物体通过显示屏进行全时段的监控与数据采集了。显示屏的数字地图上有醒目的禁采范围线和管理区域内所有的采砂船只的位置和移动轨迹, 当屏幕上出现进入禁采区警界线的船只时, 通过显示的定位器编号就可以知道与之相关船号、船长、通讯方式等所有信息, 管理者进行电话警告或采取其它的管理措施。也可以根据需要对画面和数据进行长期保存, 作为以后出示的证据。

目前地理围栏技术在其它领域应用的非常广泛, 技术水平已经相当成熟。采砂船只时速较慢, 定位器价格即使不高, 也能取得较高的精度效果。特别是采砂船操作人员通过水域地理围栏终端知道自己与警界线的位置, 利于自我管理和相互监督, 避免采砂因越界造成的纠纷、斗殴发生。

在水域采砂区域设置地理围栏是一个新生事物, 对于被管理者来说虽然定位装置价格相对采砂的产值来说不值一提, 但就象驾驰汽车不能超速与酒驾一样, 是对自身的约束就肯定需要一个接受的过程。虽然管理是具有强制的含义, 而水域的管理结果又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产与生活, 对管理者来说更讲究方法和程序, 建立水域采砂地理围栏系统方案是一个有效的措施。也是加快推进智能岛建设, 是充实河长管理河道的有效手段。

2. 建立水域地理围栏的步骤

建立水域采砂地理围栏系统集成操控软件一体化方案分为下面步骤进行:

2.1 根据采砂管理规定。

对设置的可采区、限采区、禁采区范围内的水上水下地理数据进行更新汇合整理, 统一坐标系统, 高程系统。结合各河段防洪防汛情况, 各地建设及资源使用情况, 进行统筹安排, 可采区开采进度和顺序, 分块划定, 汇入数据库, 制定具体的水域地理围栏坐标设置。

2.2 对所有采砂船上定位设备统一安装、调试, 直致系统正常运行。

采砂船上GNSS定位设备, 是系统集成操控软件一体化的终端, 是进行GIS采集, 上传至监控中心, 接收监控中心下传的警报指令的终端设备。是水域管理的一部分, 每个人都有义务进行保护。

2.3 监控中心设备安装、调试, 系统正常运行。

收集和下传指令是监控中心作为系统集成操控软件一体化的主控中心至关重要。它能使所有采砂作业图象化, 直观体现在大屏幕上, 而且精准的三维坐标把各个区域采砂情况一了然。各种图象和数据可以长期保存。

2.4 对系统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对采砂船终端管理员和监控中心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是保障水域地理围栏系统集成操控软件一体化实施的基本。

3. 结语

建立水域采砂区地理围栏是一种高效可靠管理措施, 可以针对越界采砂进行取证、预警, 使采砂作业透明化并显示在控视器上, 既减轻管理者的工作强度, 又使管理的成本大大降低, 它反映快速敏捷, 让执法更容易、更准确、更透明。使各位河长可以更好地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对防治水害, 改善我省生态环境, 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摘要:河砂是主要建筑材料之一, 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追求高额利润, 乱采、滥采、盗采等违法采砂行为十分突出。主管部门为了对水域采砂进行管理, 对采砂边界进行限制, 由于大多是水下作业, 往往是取证困难, 执法也困难。很难管住越界开采。本文针对这些情况, 利用GNSS技术, 提出采用设立地理围栏的方法, 使采砂作业透明化, 规范化, 有序开采, 既疏通河道, 提高防洪能力, 又能为社会提供建筑材料。

关键词:采砂,GNSS定位,地理围栏,系统集成操控软件

参考文献

[1] 《探究无人机监管的三项技术:电子围栏、无人机云、探测打击》作者: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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