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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网络隐私权案例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6-01-071

侵犯网络隐私权案例范文第1篇

当今,互联网的开放性、时效性、信息的共享性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但以此同时,互联网也成为某些造谣者肆意散播谣言的平台,诸如“军车进京,北京出事”,“抢盐风波”,“艾滋病患者滴血传播艾滋病”等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大肆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导致了民众的恐慌和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政府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加强网络信息的监控,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网络谣言,就其表现形式可以解释为利用网络介质,如社交网站,微博,社交论坛等,传播没有事实根据的,编造的言论,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名人要员,公共领域,离经叛道等内容。而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大肆传播,大行其道,甚至到了肆意妄为,其背后的根源在于:造谣者抓住了网民的猎奇心理,把原本事件进行夸张的渲染和包装。从而吸引网民点击并转播。网民自身辨别事实的意识较弱,间接帮助了造谣者扩大谣言范围。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的失位,缺乏有效的网络信息监控机制,再者对于造谣者的惩罚力度低,造成了违法成本低。作为互联网网站来说,其管理者和负责人也难辞其咎,在网络信息的管理方面缺乏应有的审查,出于利益考虑,对于明显是缺乏事实根据的谣言未及时删除,助长了造谣者的嚣张气焰。打击网络谣言,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成为了当务之急,政府有关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如手:

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互联网信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利用网络传播谣言的责任人的惩罚力度不够,就拿“军车进京,北京出事”来说,造谣者只受到了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惩罚,如此低成本的造谣,对造谣者的震慑力不够。而国外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于网络谣言的惩戒力度远比我国的大,除基本的罚款外,影响恶劣者还有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打击网络谣言,立法部门就切实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动规范化、常态化、透明化信息公开建设。

强化互联网行业的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网络谣言要传播,首先就是要有网络信息平台的支持。而作为搭建网络信息平台的一方,也就是网站的管理者和负责人就有责任对其网络信息进行管理,维护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只有在源头就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的遏制,网络谣言就失去了生存和传播的可能。但目前有些网站却为了提高知名度,增加人气,过于追求眼前的些许利益,从而给网络谣言的滋生和传播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因此,网站管理者要强化网络信息的管理,对于网站发布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出现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删除,防止谣言的传播。完善信息发布的注册审批,对信息发布者要有严格的资格审查,确保信息发布者身份真实有效,对于可能出现的网络谣言能快速搜索到事件的责任人,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从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加大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科学认知水平。网络谣言能够肆意传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网民缺乏必要的科学认知,对谣言没有进行有效的辨别和论证。而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滞后,信息公开的模糊不清,这些都会无形中增加了民众的不安全感和恐慌情绪。因此,政府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使各类事件的发生、经过和结果都能第一时间给予充分的公开,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通过举行宣传讲座,发放科普资料,在全社会中营造良好的和科学认知氛围,提高民众的科学认知能力,让谣言止于智者。

侵犯网络隐私权案例范文第2篇

一、 名誉权侵权诉讼需要收集的证据

(一)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 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2、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

3、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4、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四)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二、 隐私权侵权诉讼需要收集的证据

(一)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 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私拆、偷窥、公开他人信件、电报的行为证据;

2、窃听、传播他人电话内容的证据;

3、探听、公开、传播、利用他人的私人信息之证据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有精神病、自杀等证据。

(四)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侵害原告隐私权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三、 肖像权侵权诉讼需要收集的证据

(一)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 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再现其肖像的证据。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将其肖像进行展出、传播、复制、用作商标或进行广告宣传,在纸张、书籍、报刊、网络等载体中使用其肖像的证据。

3、侮辱、毁损、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证据等等。

(三)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其对权利人肖像的使用为合法使用的证据。

(四)有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侵犯网络隐私权案例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人们的隐私权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人肉搜索”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加强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进行分析,进而归纳总结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侵害形式,以找出保护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条款,日趋紧要。

【关键词】“人肉搜索第一案”;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人肉搜索第一案”是说跳楼自杀的姜某死前在博客上采用日记的形式记录了丈夫王某和小三东某乱搞的内容,在其死后,由其同学张某注册“北飞的候鸟”这一网站与新X网和天X网链接,披露王某与东某的个人信息,造成他们生活被干扰直至无法正常工作的窘况。“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了人们对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一系列探究和思考:

一、从“人肉搜索第一案”看我国网络隐私权的发展现状

网络隐私权包括个人数据保密、私人信息隐秘、个人生活领域不被非法打扰等内容,主要包括公民的选择权、知情权、一定访问权限等权力和安全性等保障的内容。对于我国网络隐私权发展现状的探析,需要从我国宪法、刑法和民法等方面着手。首先,宪法明文规定保护我国公民的住宅、通信和人格尊严;其次,刑法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方面对公民的隐私权做法律保护;第三,民法虽未对公民隐私权做明文法律规定,但是《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法律条文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切实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这就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直接提供法律依据。

上述内容主要描述了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取得的成就,但是,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一些弊端,需要我们不断查漏补缺。首先,我国制定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不严谨不规范,缺乏可操作性,在发生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问题时,司法机关无法快速找到相关的法律证据来保护当事人。其次,我国制定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不合时宜,而且立法很不完善,无法切实解决公民隐私权被非法网络侵权的问题。

二、从“人肉搜索第一案”看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侵害形式

在“人肉搜索第一案”中我们了解到,张某联合三家网站对王某和东某的个人隐私在网上进行公布,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关注并对其进行二度传播,严重影响王某与东某的工作和生活。张某是通过网上披露王某等人的私密信息侵犯其隐私权的,探析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侵害形式是找出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基础,因此,对我国网络隐私权侵害形式的探索势在必行:首先,未经他人同意非法披露他人私密信息,造成其正常生活被打扰的,属于侵害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其次,非法入侵他人电脑、邮件和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病毒、黄色信息和恐吓信件等的行为属于侵害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最后,非法拦截他人信息,对他人通话内容、信件内容、上网账号及密码等私密信息进行非法探析的行为,属于侵害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三、从“人肉搜索第一案”看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从“人肉搜索第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为弥补这一窘状,我们需要从立法、政府、社会补偿和公民意识等方面对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进行探析,以查漏补缺,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法律,切实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一)从立法方面对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对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进行立法保护时,要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首先,要制订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积极借鉴吸收各国的立法经验进行立法,明文规定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其次,在针对公民网络隐私权被侵害的现状进行专门立法的同时,还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监管机制,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加强行业自律和政府宏观调控,依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

众所周知,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今天,拥有更多的信息就是拥有更多的客户和发展机遇,就是拥有更多的潜在利益。鉴于此,一些商家就采用非法手段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进行侵犯。为减少直至杜绝此类状况发生,我们需要从企业和政府两方面着手:首先,企业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加强行业自律,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其次,要加强政府监管,对潜在侵权事件做积极引导,对已发侵权事件做相应惩罚和正面教育。

(三)完善社会惩治和补偿机制,依法制裁侵权人,依法补偿被侵权人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事件,我们要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两方面做积极处理,不断完善惩治和补偿機制。首先,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人进行依法制裁,督促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行政等责任。其次,对网络隐私权的被侵权人要依法进行补偿,督促侵权人对其道歉,恢复其个人信息的私密性,情节严重者,督促侵权人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

(四)全面提高公民的网络安全意识和不侵犯他人合法隐私权的意识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在利用其进行信息查询和办公等便捷性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它的影响的连锁性和破坏性,所以我们要加强对公民的网络安全知识进行普及,以减少公民在网上透露的个人信息的私密度,杜绝被网络侵权的隐患。此外,我们还要树立公民尊重他人合法网络隐私权的意识,不恶意破坏他人合法的网络隐私权。

四、总结

本文正是通过对我国“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分析,探究我国网络隐私权的发展现状,以找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侵害形式并想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做到切实保护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加强对上述内容的探索有助于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白玉,谢重阳,黄承超.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以“人肉搜索”为视角[J].技术与市场,2011(12).

[2]胡兴黎,罗珊.论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保护——以“人肉搜索第一案”为视角[J].法治与经济,2011(01).

[3]童俊.从“人肉搜索”事件看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消费导刊,2009(10).

侵犯网络隐私权案例范文第4篇

一、制定专门有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法

如今的网络隐私权带有着非常浓厚的大数据时代色彩, 在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时候, 应当以大数据时代为前提, 将由于大数据所产生的新问题和变化融入到新制定的专门法中。

(一) 对网络隐私权作出统一、明确的定义。明确了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才会使这样一个新权利有一个正确的定位, 并为各个部门及个人对网络隐私权提供更有效的保护。

(二) 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原则。为了维护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在专门的保护法中应确立以下原则: (1) 充分地对公民的个人意愿和其发展需要给予尊重; (2) 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安宁权利; (3) 遵守社会伦理道德; (4) 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

(三) 归纳、总结出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方式。只有明确了什么样的行为是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才会更好地去保护网络隐私权。

(三) 明确责任及赔偿方式。要想切实地保护一个权利, 只有法律明确了当该权利被侵犯时, 什么人应承担责任, 应当怎样地承担责任时, 才可以说该权利有了一个可靠的保障。因此, 在该专门法中, 建议应当明确当侵犯了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时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并对被侵权者采取怎样的救济途径和弥补措施作出规定。其中还应具体对各个主体, 例如网络用户、网络经营者、网路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 及其具体的免责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 构建保护网络隐私权体系

要想构建一个针对网络隐私权系统的、行之有效法律保护体系, 仅制定一个专门的保护法是远远不够的, 还应当完善相关的一些配套法律, 宪法、各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都需要有对此问题实际可操作的程序和制度规定。

(一) 确认民法上隐私权独立人格权的地位。只有在基本法中先进行一般性的规定, 才能将法与价值观念的变化结合起来, 实现法律的灵活性。也就是说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应当建立在基本法的基础之上。2009年在《侵权责任法》中第一次把隐私权与名誉权区分开, 作为一项单独的民事权利加以保护, 可以说这是一大进步。我国之所以缺乏对于隐私权的保护, 原因之一就是在民法中没有明确地把隐私权看作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那就更不要说网络隐私权了。

(二) 在刑法上独立保护隐私权。通常情况下, 隐私权的保护一般都是由民法加以保护, 但生活中一些利用网络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性质和危害都较为严重, 已经不在民法的保护范围内了, 这时就需要刑法对其进行规制。在我国刑法中, 保护隐私权相关条文比较零散, 在网络隐私权中仅仅指“个人信息权”, 依然存在很多的漏洞。这样的情况下对于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效果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如果在刑法上能够独立地提出相关保护隐私权的内容, 对于进一步推进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很有意义的。

(三) 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在我国, 还没有设立违宪审查制度,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法官有对相关问题进行合宪性解释的义务。因此, 我们也应当充分地利用司法解释和法官在司法实际中所做的努力, 进一步地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体、方式、责任及赔偿等内容作出更加合理、有效的规定。

三、加强行业自律

要想真正地构建一个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 仅仅依靠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还是不充足的, 仍需建立相应的行业自律机制去辅助相应的法律制度, 两者相辅相成, 才能实现对于网络隐私权最大程度的保护。加强行业自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建立自律组织, 完善自律公约。一个运行良好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组织, 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第一步, 制定和完善自律公约是自律组织良好运行的前提。在网络服务商、运营商中成立一个这样的组织, 通过确立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 加强内部管理, 明确权利义务内容, 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等这些手段, 确保其切实地保护用户的网络隐私权。

(二) 积极发挥政府的监督和引导作用。行业自律是一个自律组织, 由内部自我进行约束, 如果没有政府从外部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监督, 很容易导致自律组织导向自身利益, 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因此, 加强政府对从业者自律行为的引导, 监督其自律公约和声明的制定、实施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可靠且必要的手段。

(三) 增强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技术支持。对于保护自身的网络隐私权, 大部分人所采取的保护措施都十分的单一和简单, 仅仅是杀毒或者更新软件。但在这样一个大数据时代, 个人的网上信息几乎是透明的, 增强这一方面的技术支持是十分迫切的。

(四) 提高组织成员的自身素质。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操作上的行为, 也是关乎每一个网络参与者自身素质与道德水平的行为。当面对在大数据时代侵犯网络隐私权所带来的高额利益时, 很多人无法抗拒。因此, 加大宣传和教育工作, 提高网络参与者的道德水准和守法意识, 而只有当网络参与者的自身素质达到一定水平时, 才会真正地减少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四、加强对政府采集公民网上信息的进一步监管

为了日常行政管理和行使公共服务职能, 政府需要对个人信息合理合法地进行收集。由于政府对公民网上个人信息的大量控制, 也使得个人的相关隐私信息很容易被公开和被泄漏。因此政府在采集公民网上信息的过程中, 应当严格遵守合法、合理以及比例原则, 防止公权力滥用。同时, 完善相关的行政法规, 充分运用多种行政手段, 有效地规范和遏制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五、加大对网络用户维护网络隐私权的教育和引导

如今大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相较过去是有了很大提高, 人们普遍都能够认识到自身所拥有的权利, 也能够知道什么样的行为会侵犯到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维权行动上仍然不足, 人们意识到了自己的网络隐私权被侵犯, 却又不会真正地去采取有效措施去保护, 这是我们当前所要面临的新问题。网络用户在使用过程中, 应当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选择正规网站, 认真阅读网站所提供的保护网络隐私权声明, 不随意填写自身的信息, 提高网民的自身素质, 增强维权意识和危机意识, 保护自身的网络隐私安全。

六、加强国际间合作

网络的使用打破了国与国的界限, 在网络世界中可以说是无国界的。积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制定国际性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准则, 提高各国的网络隐私保护的实际操作能力, 共同地预防、打击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犯罪, 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摘要:目前全球迎来了大数据时代, 各国对于大数据时代所产生的变化都处于一个探索阶段。众所周知, 隐私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伴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脚步, 应运而生地延伸出了新的网络隐私权。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在我国对网络社会的管理进一步加强, 同时要推动网络能够依照法律规范有序运作。如今对大数据时代下的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 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经济问题, 同时它也是重要的政治问题。因此, 我们更应抓住这个时机, 结合我国的国情,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相关的保护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本文从构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完善我国的行业自律, 发挥政府的监督作用, 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增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让网络隐私权通过法律来规范和保护。

关键词:大数据,保护,网络隐私权,建议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4.

[2] 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2006.

[3] 王秀哲.“我国隐私权保护应该入宪”[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5 (4) .

侵犯网络隐私权案例范文第5篇

在网络背景下各国网络隐私权在现有的法律保护模式下仍屡屡遭受侵害行为, 各国根据其本国的具体国情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措施, 规范各国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侵犯行为。因此, 国外形成了具有其本国特色的法律保护模式。

(一) 欧盟国家的立法保护模式

欧盟的立法保护模式, 主张在网络隐私的保护中, 政府与国家起主要作用, 通过国家的立法, 制定一定的法律保护原则、法律制度、法律措施。这种模式有助于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 使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根据具体的立法规定来采取行为, 维护网民的网络隐私权, 创造一个安定有序的网络空间以促进网络各项活动顺利进行。但它的弊端阻碍了网络行业、产业的发展, 不利于实现网络安全的实现。

(二) 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

以美国为例的行业自律模式, 则是在其本国内没有规定专门的法律, 只是规定了相关的单行法律条款, 主张网络行业自身加强自觉性, 通过技术手段和自律性来具体的规范行为, 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其对于加入到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协议组织或计划公司的行业且自觉的遵守相关的行业规定, 能起到很大的约束作用, 但是对于未加入到该协议组织或计划公司, 或者是加入到其中但是拒绝遵守规定与约束的, 则该规定难以发挥作用。

二、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的具体策略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是一项重任, 可以从国家立法机构、网络服务提供商、公民、政府、技术、国际这六个方面着手采取相关的措施, 进而实现立法关于网络隐私权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维护我国网络环境健康与良好的秩序、保护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合法权利、提高网络技术的更新。

(一) 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立法策略

解决中国的网络隐私权问题, 必需丰富、扩充我国与此相关法律制度。改变我国原有对于网络隐私权相关立法方面的理念、原则、制度, 确定其自身独有法律地位, 使其得到真正的独立。网络隐私权相关法律保护, 应使其在内容上权责分配、有关名词等和操作上证据、司法、执行上都具体明确。同时要注意维持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秩序, 联系其他的部门实体法 (民、刑、行政法等) 和诉讼法 (民诉、刑诉、行政诉讼法等) 的相关的保护规模式、制度, 这样既能解决网络隐私的侵权问题, 又能维护法律的权威、统一。

(二) 加强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自律

保护我国的网络隐私权, 行业在自律方面起到一定作用。行业之间加强自律具有灵活性, 可以很好地弥补我国法律在立法规定上的不足, 及时的反应与体现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需求。真正地使网络服务者们承担起应负职责, 强化行业自身监管意识。我国需要吸收、引进美国的保护模式, 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在行业之间建立一整套确切、全面、科学的行业规章制度, 结束之前各行业分散、残缺的活动规则与办法。

(三) 提高公民网络道德水平和强化法制教育建设

提高公民的网络隐私维护观念, 切实养成健康正确用网的良好习惯。这就需要公民提高自身的网络道德水平, 强化自身的法制理念, 在网络环境中严格的要求自己, 维持自身的网络道德水平, 健康、科学的运用网络, 尊重法律尊严、他人的权利、道德的约束, 做一个新时代明智的网络用户者。

(四) 发挥政府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监管职责

除了依靠法律规定之外, 对于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 还需要得到政府的有效辅助、支持。政府需要发挥其自身的公共性、强制性、执行性, 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 提高其法律服务于权利意识。政府应紧跟时代的发展, 提升自身先进的网络监督管理技术, 实现权责统一, 为人民大众服务, 均衡各方的利益与责任, 真正的有法可依, 有据可依, 维护各方的权利, 解决纠纷。

(五) 提高网络技术水平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不能缺少网络技术的支持。强化网络技术的提高的重任, 不仅仅是网络行业, 还有政府, 公民, 应该实现网络技术提高主体的扩大化。我国应该投入一定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强化网络技术建设, 提高网络环节中各方的技术水平, 制定全国相对统一、严格的网络技术规范、制度, 以约束各方的活动、行为。同时, 应该与国际先进的技术水平接轨, 不断的学习、探讨, 共同进步, 共同推动全世界的网络技术进步, 也发挥网络技术对于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贡献。

(六) 国际之间进行网络隐私权的借鉴

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 也引起了外国其他国家的关注。网络隐私权, 是一项世界人民的共同的权利, 也得到了各国的关注与重视。我国应该加强国际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实现全面、科学的交流与合作, 从立法规定、行业自律、技术提高等等各个方面着手。我国在认真遵守国际的相关的规章、制度, 履行我国所负的国际义务, 同时, 不断提高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程。

摘要:随着网络的日益发展与普及, 与网络有关的网络侵权问题也是越演越烈, 日益引起了各界的关注。但是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漏洞问题亦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完善我国传统的网络立法上的缺失变的愈加的重要与迫切。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网络侵权,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1] 陈倒羽.从“人肉搜索”谈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 2008 (27) :221.

侵犯网络隐私权案例范文第6篇

在生活秘密方面, 既然上诉隐私属于公民的生活秘密, 那么举轻以明重, 公民自己的照片亦应当属于公民的生活秘密, 不应当被随意公布并且应当在法律层面上予以保护。因为就私密程度来讲, 照片的私密程度和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影响力明显比公民个人的电话号码和健康隐私要强。

在生活安宁方面, 据当事人描述, 该照片起先只是在私人内部进行流通, 后不知为何原因未经当事人允许被传到了互联网公布于众暴漏在众目睽睽之下, 当事人还要承受着广大网友的谩骂。这样的结果显然使医生的生活安宁受到的侵犯。另一方面医生并非公众人物, 其隐私的范围不应受到削减, 拍摄照片行为应当属于其个人生活秘密。并且这种个人生活秘密并非是法律上要求当事人依其特殊身份或者其他因素而需要公开的秘密。因此, 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就将其照片发布到互联网的行为扰乱了当事人的生活安宁, 侵犯了当事人的个人生活秘密。综上所述, 当事人拍摄的照片属于其生活秘密, 微博用户公布照片的行为侵害了医生的生活安宁, 因此微博的曝光行为侵害了事件当事人医生的隐私权。

从另一方面来讲, 该事件曝光后有不少网友对该事件进行评论, 虽然此事在网络上引起争论但影响的范围并不大仅限于微博圈子。但此后该事件进一步发酵, 被多家新闻媒体刊登于新闻头条板块, 使其走出网络, 走到了人们的生活中呈现在世人面前, 事件中医生的照片也被进一步曝光出现在各个领域。那么对于新闻媒体的进一步曝光报道行为, 医生的隐私权是否因此遭受了侵害?

虽然新闻媒体有客观公正的报道事实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其享有比普通公民更高的言论自由权。新闻媒体享有新闻自由使他们可以通过它的采访、报道等方式将新闻事件的来龙去脉呈现在公众的眼前, 同时以此来监督公权力的实施并且保护公民的知情权。从这可以看出, 新闻自由往往代表着公众去关注社会事件, 去满足公民享有的知情权, 新闻自由的实质是, 限制和约束国家任意使用权力来压制民众意见的表达, 同时保障人民可以以表达意见的方式来影响国家权力的实施, 它具有一定的公开性、特殊性。而隐私权则注重于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排斥并阻止他人对自己私人空间的入侵、知晓和公开。新闻自由的价值在于自由、民主, 在于“公”。而隐私权价值在于个人人性的尊严, 在于“私”; 二者的价值的诉求不同, 因此新闻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时往往会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 二者的冲突似乎是无法避免的。笔者认为在上诉事件中也不例外, 新闻媒体在对该事件进行报道的同时侵犯到了事件当事人的隐私权。

尽管新闻媒体享有新闻自由, 但他们不能实施违背新闻当事人的意愿, 在新闻作品中公开披露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密信息, 造成当事人隐私权受侵犯的事实行为。因为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对此加以规定, 因此笔者只能以相关学者的观点作为依据。首先, 从当事人对事件曝光后的反应来看, 新闻媒体公布照片等行为显然是违背了当事人或者起码部分当事人的意愿的。其次, 笔者认为虽然医生在手术室内并于手术进行中的拍照行为违反了医生执业中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相关处罚, 但这并不必然剥夺或者削弱当事人的隐私权, 当事人的隐私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新闻媒体可以依其新闻自由对此事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使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保障, 但需要采取一些技术措施来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但此次事件中新闻媒体并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而是选择毫不保留的将照片公开。最后, 从事件造成的结果来看, 网络上一片谩骂之声不绝于耳这无疑对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因此笔者认为, 不管是该事件始作俑者的微博用户还是后来起到推波助澜作用的各新闻媒体单位, 都侵犯了事件中医生的隐私权。

摘要:2014年末微博上曝出一起事件, 在西安某医院的正在进行手术手术室, 患者还躺在手术台上并露出腿部, 而一旁的医护人员则摆出“V”形手势, 并有部分医生脱下口罩对着镜头自拍合影, 微博中还配有当时的图片。并附上评论言论同时多家新闻媒体纷纷转载、报道, 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 群众纷纷指责医生玩忽职守, 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这不由得让人思考虽然在此次事件中医生拍照的做法欠妥, 但医生的权利是否遭受了侵害?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隐私权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 2012.2.

[2] 丁立功.如何规避新闻侵权[J].新闻战线, 2007.8.

[3] 孙维荣.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和平衡[D].华东政法大学, 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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