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法规范化建设范文
浅谈执法规范化建设范文第1篇
一、基本情况
经区人民检察院自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以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重视制度建设和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一步规范了办案工作,严把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四关,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上依法进行监督,维护了法律尊严,检察机关整体形象良好,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狠抓制度建设,规范办案程序,以规章制度管人管事。进一步完善了侦查监督办案制度,制定各项工作流程图,明确程序监督和检察官责任标准,形成了一个程序标准明确、责任规定具体的规范化管理模式。检察机关的各项执法活动均处于一个比较严密的制度规范下,避免了执法活动的随意性。
二、加强监督制约,规范执法行为,以重点督察保证质量。认真发挥检委会决策职能,施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办法、检务督察办法,重点督察自侦不立案、捕后不诉、捕后撤案、决定刑事赔偿、批捕后公安机关没有移送起诉、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等案件,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运行正常。同时,继续发挥外部监督作用,虚心听取人民监督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建议意见,坚持案件回访制度,加强与发案单位联系,不断丰富创新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近两年来,在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办案期限提示、不捕说理、规范讯问(询问)用语、联系回访发案单位等工作上有比较明显的改进。
三、增强质量意识,规范质量考评,以执法质量衡量绩效。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对自侦、侦监、控申、公诉与民行联合办案、检察官执法过错追究等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考评制度,设立内部考评机构,采取抽查、互查、必查等方式,重点查评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撤案及变更强制措施等案件,增强了办案检察官的质量意识,提高了办案质量,达到了公正执法,准确惩治犯罪目的。
二、存在问题
一、批捕工作的质量还存在不足。近年来还存在少数案件批捕后被决定不起诉;一些案件退侦的理由(《补充侦查提纲》)不够详实具体明确,有的在发出之前没有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被监督机关有时出现的立而不侦现象,虽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但跟踪监督不够。
二、少数法律文书制作不够严谨,卷内材料不够规范,撰写过于简单,表述笼统。
三、检察机关与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不够密切,对它们的联系监督工作相对薄弱,对它们查处的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而不及时移送的,采取的措施有时不够及时。
三、几点建议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队伍建设。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需要,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的需要。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抓实抓好。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检察官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和作风教育,教育检察官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检察官纪律规定,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执法。要不断加强检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培训效果,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狠抓制度落实,建立长效机制。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建立长效机制作为保证。要在继续完善有关制度的同时,把已有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作为规范执法行为的重点,坚持用制度管人,真正把各项制度落实到检察工作之中。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宣传、表彰公正执法的先进典型,严肃查处无视制度的执法不规范行为,加强警示教育。要进一步修订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完善内部考评机制。
三、加强法律监督,解决突出问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认真对待群众申诉案件,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杜绝不文明或违法违纪执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要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严格依法查处职务犯罪,减少随意性。要强化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之间的监督,切实提高案件质量。针对当前法律监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这次调研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整改。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努力建立健全一个良好的案件查处协调
浅谈执法规范化建设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作者
文章归纳了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 些问题,分析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了改进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阐述了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建设法治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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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执法行为规范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也是确保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廉洁勤政、执法为民、端正党风、纯洁警风的强力保证。近年来,由于个别民警执法行为不规范导致系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事件时有发生,给公安机关造成不良后果及恶劣影响。今年暑假我在家庭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了为期三周的实习,在此期间,我虚心向老民警请教并且认真学习了该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具体内容,搜集、查阅了大量资料。在这里我浅谈一下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原因,以及改进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
一、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执法理念,指导思想错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不断加快,然而在部分警察身上,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在执法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存在,具体表现在:1 不重视理论学习及“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理念的培养,理论修养不深,法律知识匮乏,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接待群众缺乏耐心等。2 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十四项法定职责,在现实中一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没有很好的履行这些职责,这在当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首先是不及时处理群众的报警,不及时立案及调查,其次是对群众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或拒绝履行,再就是对公民依法申领证件,执照,故意刁难,无故拖延等。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1 执法主体不合法,在基层派出所,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有的派出所,甚至让见习生参与办案。2 违反地域管辖、部门管辖规定执法办案,如派出所跨辖区查赌,抓嫖,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等。3 违反程序办案,在基层派出所,先调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等执法现象依然存在,当场处罚不出示证件,处罚决定书不及时送达等问题也时有发生。4 超越职权审批,如派出所所长审批刑事案件。
(三)滥用职权
1.滥用罚没权:表现最明显的就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类案件违法情节相似,罚款数额却相差悬殊,原因在于当事人态度的好坏或有无重要“关系”;其次是乱罚款现象大量存在,在办理赌博、卖淫嫖娼等案件中,以罚代刑、以罚代教的现象还很多。2.滥用强制性措施:首先适用强制性措施的随意性大,比如对嫌疑对象的强制传唤,超过24小时还进行非法关押;其次随意扣押处置涉案财物,如不按规定审批登记后就扣押,久不处置等。
(四)粗暴执法的存在
1.办案中的变相体罚,刑询逼供仍然存在。2.对待来访群众不耐烦,不愿意接待。如派出所民警对某个屡次上访的群众“讨厌”之至,以致于该人每次来派出所都没有民警接待。3.处理治安纠纷案件,多采用强制手段,不重视引导及思想教育。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般来讲,执法行为不规范发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机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监督乏力。主观原因部分民警综合素质不高,执法观念保守、落后等主
观原因。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安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现行的公安管理体制弊端日益显现,人事管理体制、财政保障体制,执法监督体制都不能适应当前的执法活动,表现在:1.人事管理体制不适应,目前,公安机关列入当地政府机构编制序列,实行公务员人事管理,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制约使内部人事管理缺乏自主权。2.财政保障机制不适应,现行公安办案经费重要靠财政拔款,这取决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及有关领导的重视程度,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公安经费,难以达到基本保障。资料显示,发展中国家维护治安的经费占财政收入的9.9%,我国仅占2.8%,是少数低经费国家之一。因而产生某些“创收”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如警察与妓女联手罚款创收,以罚代刑,以钱代罚等,并且经费过低,严重影响了警察执法能力和质量的提高,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某些徇私枉法、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渎职违法等直接、间接侵犯人权的行为,与之有密切关系。3.执法监督体制不力,(1)监督与被监督意识薄弱,表现在:一方面将权力与监督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主要是对执法监督畏难,部分民警认为监督就是干扰办案,监督就是故意找茬,对监督持抵触心理。(2)有关监督的制度不健全。《人民警察法》第六章专门对执法监督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太过原则,《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太过原则、僵化,没有考虑到变化的现实。(3)监督的视野不够宽敞,只强调了内部监督,而外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群众监督渠道不畅。
(二)警察整体素质不高,队伍不规范
有一调查统计表明,目前我国警察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总数的52.3%,这较之上世纪90年代的3.9%,已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调查结果又表明,57.3%的高学历警察,多在办公室,在基层的很少,目前我国警察的整体素质状况令人担忧。1.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导致业务不精,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的要求不了解,导致粗暴执法,违法办案,比如这几年,从地方和部队转业军人中录用的新民警,只进行了短期的培训,没有系统地学习法律业务知识,不能适应岗位执法的要求,2.一些民警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比如对没有经济利益的案件能推则推,而对有经济利益的案件的案件则争着办理,借办案之机,吃拿卡要,有的甚至索贿受贿、贪赃枉法。
例如一些民警对打架纠纷等治安案件,互相推诿,不愿办理,却忙于办理抓嫖、抓赌案件,个中缘由,我们大家都很清楚:抓嫖抓赌案件油水“多”,而打架、吵架等纠纷案件则既“浪费”时间,又无油水可捞。
三、改进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
(一)、必须大力加强执法思想教育。正确的执法思想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证,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前提。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少数民警还存在着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现象,执法思想、执法理念不正确是根本原因。新时期、新形势下,必须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每一个民警都要清楚 “权从何来”、“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问题,切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始终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既是执法的过程又是服务人民的过程,特别要正确处理好打击和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关系,真正做到“严格执
法、热情服务”,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必须大力加强执法主体建设。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的保证,也是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加强民警对执法相关法律的学习及对业务知识的熟练掌握,对重点岗位的执法警察要定期考核,以作为评定警察执法资格的重要依据,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是警察工作的基本法律,执法程序和工作规范,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这样,一方面提高了执法民警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从心理上使执法民警重视法律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有行于民警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必须大力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只有把公安执法工作全部纳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严格制定奖惩措施,才能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使广大民警养成规范执法的习惯。一是大力加强执法调研活动,对基层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及时归纳整理,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创新执法质量考评。明确执法质量考评的标准、考评范围、质量界定、结果运用等问题,将日常考评与季考评、年考评结合,将实地检查与网上考评相结合,落实执法办案奖惩制度,将执法质量同执法民警自身利益的捆绑和统一。
(四)、加强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执法形象和执法效果,进而影响执法公信力,因此,规范执法行为是重中之重。必须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严格依法规范执法、执勤行为。对现有法律、法规从实体到程序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在法律面前决不能打折扣、走捷径、搞变通、执法犯法。二是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工作机制。明确执法部门和岗位民警的执法责任,确定各自执法工作的目标和要求。三是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执法岗位、执法环节上的漏洞隐患进行排查,制定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五)、必须大力加强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及时、有效的执法监督,是保证公安机关和民警规范执法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执法为民措施全面落实的具体措施。采取更加有效的监督措施,加强对公安执法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监督和制约。畅通外部监督渠道,整合内部监督力量,落实内部执法监督责任,保障各项监督措施和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加强对基层执法的日常管理,把执法质量抓在平时、抓在个案、及时发现,及时整改,通过建立、健全执法单位和执法民警执法档案制度,加强对平时执法活动的管理,促使基层民警在执法工作中边干、边查、边改、边受培训。
浅谈执法规范化建设范文第3篇
一、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
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我国法律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强消防执法的规范化能够提高消防执法人员整体的素质和意识, 提高人民群众对消防执法人员的信赖和支持, 从而构建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消防队伍。目前我国的消防执法方面, 具有高度的开放化和透明度, 社会各届对消防执法行为都特别关注, 如果消防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任何的违法行为, 都将影响消防执法人员整体的威望。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导致公正执法行为缺失, 缺少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不利于消防队伍群众公信力的提升, 更不利于我国消防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发展。因此面对当前的严峻形势, 必须加强我国消防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 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举措
( 一) 加强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加强多种消防力量的建设, 构建以公安消防为中心, 政府以及企业专业消防力量为补充的网络化监督机制, 在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农村地区构建消防体系, 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地方设置消防监督机构。同时加大对消防的投入力度, 加强对消防装备、车辆以及城乡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 根据火灾事故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 并且培训专门的消防人员进行演练, 增强消防人员的应急能力和灭火能力, 提高消防事业的发展水平。机关、团体等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制度, 落实单位的消防检查和消防整改。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将消防纳入其中, 加强企业和单位的消防信用。大力拓展消防宣传渠道, 结合新媒体和发展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 并且采用教育和宣传相结合的方式与单位和学校合作进行消防安全演练, 将消防安全普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在社会上营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在社会上建立火灾隐患的举报机制, 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到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当中, 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 二) 建立完善科学的消防法规体系
我国的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先进经验, 对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改进, 做出必要的补充, 既要针对当前消防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做到法律规范化和严肃性, 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的效果。我国的消防小法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首, 在技术规范、行政法规等方面要具有规范性、操作性和程序性, 构建实现国际与国内消防法律相结合的法律体系, 从而不断满足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 三) 采取多种渠道, 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加强和充实消防执法队伍的建设, 保持消防监督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确保消防执法人员能够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 增加编制, 提高消防监督人员的服役年限, 保持消防监督队伍的相对稳定。同时对于消防专业干部要将人才转调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中, 提高消防执法的水平和质量。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整体素养, 加强在职岗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按照一定的标准制定消防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和业务范围。全面展开对消防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思想道德的教育工作, 增强消防执法人员的道德教育, 不断增强消防执法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 从而提高消防人员正确执行消防行为的能力。在消防执法人员的内部建立执法的监督机构, 实现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 保障消防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做好相关的外部监督工作, 广泛征求群众对消防执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及时将问题反馈进行改正。
( 四) 建立健全科学的执法考评机制
在考评上与消防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政绩挂钩, 制定综合的考评机制, 按照不同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管理, 结合岗位的职责对岗位内的消防执法目标进行量化考评, 结合消防监督队伍考核的基本标准以及业务标准进行综合的评定, 实现素质考评、绩效考评等综合的考评方式。同时要完善激励机制, 把对消防执法人员的考评与执法人员的干部选拔、岗位轮换等结合起来, 对于执法行为规范良好的人员给予干部的选拔调整的优先选择。
( 五) 建立现代消防安全评估体系
随着社会的逐渐发展, 消防工作日益复杂化, 因此针对当前的消防形式, 要建立新的消防评估指标, 利用科学的技术和手段, 对火灾的形成以及相关联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消防安全风险事件进行预测, 防患于未然, 从而不断提高消防安全建设的水平和执法行为的规范化, 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结语
消防执法规范化作为消防部门建设的一项长期性、全局性的任务, 也是消防部队适应现代化发展改革的必经之路, 因此要不断加强消防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 从各个方面提高消防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 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 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 对消防法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消防执法需要改变法律体系, 完善法律制度, 提高消防执法规划化的建设水平, 从而充分发挥消防执法工作的效力, 不断为人民服务。
关键词: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分析
参考文献
[1] 车达清.浅议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J].法制与经济 (下旬) , 2013 (07) :124-125+127.
浅谈执法规范化建设范文第4篇
来源:双湖网
为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民警的法制意识。2012年1月以来,顾里木图派出所以“整改执法突出问题,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目标为主线,在强力整改重点执法突出问题的同时,始终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结合执法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接出警、办案程序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一是首问首接责任制、主办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的贯彻落实。结合我所接处警工作中存在的执法突出问题,研究制定了相关规定,特别是对不作为、慢作为引发投诉举报或者形成涉法信访案件的,坚决进行执法过错追究,开展责任倒查,使接处警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二是执法监督责任化。通过强化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严格落实每案必监督,有责必追究等制度,有效提高执法监督质量和效益。同时,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把执法责任量化、细化,分解到每个岗位,落实到每名民警,确保执法监督见实效。
三是执法监督具体化。通过强化具体监督措施,有效避免执法突出问题的发生。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我所严格执行承办人提出意见、法制员审核、所领导审批、案件集体议案四级审核把关制度;在伤害案件办理、涉案财物管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办理等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薄弱环节,我所制定了一系列执法规范性文书,进一步明确办案程序,细化执法标准。特别是针对因伤害案件办理和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引发信访案件的问题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因伤害案件办理不作为、慢作为和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引发信访案件的,坚决追究责任,主办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执法监督群众化。我所以“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为有效载体,深入辖区开展“开门评警、执法评议”活动,办案民警定期回访案件当事人,及时了解当事人内心动态,广泛征求对派出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效提升辖区群众的满意率和执法透明度,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浅谈执法规范化建设范文第5篇
一、当前公安基层刑事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执法程序不够规范
1. 办案程序操作不规范
首先是受理案件。公安机关受案的来源有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和其他部门移送等六种情况, 这当中以公民报案占绝大多数, 而公民报案往往是向辖区派出所报案, 或电话或来所。而在我们的刑事案卷中往往缺少派出所的接警登记, 反映的是群众直接向刑警大队报案, 不能如实的、完整反映案件的报案经过。这种情况在一些重大案件的后期诉讼中造成麻烦。比如杀人案件, 派出所接到报案后, 先期到达现场后, 有的要采取现场保护措施、有的要采取紧急措施, 比如抢救被害人、救火等; 如果受案中将派出所接警这一环节省略, 会造成案卷材料前后不一致, 导致案件来源不清。
其次是符合立案条件, 不及时依法立案, 主要表现在:不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立案, 在调查的案卷中, 21% 的立案决定书与接处警登记表时间间隔较长, 有的超过7 天, 有的长达一个月; 有部分案件不走案事件系统, 以开具纸质立案决定书的方式立案, 也未开具立案告知书; 有的案件立而不侦, 未及时开展相关侦查工作。
再次是撤销案件, 在何种情况下应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已作出具体规定, 据此, 转治安处罚的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作案及双方协商处理或被害人自诉 ( 公安机关已立案) 的轻伤害案件都应当撤销案件, 但一些该撤销的案件没有撤销。同时转治安处罚的案件, 在撤销刑事案件后如何走治安处罚的程序也存在一定争议。
另外还有一个关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的问题, 这项内容在《刑事诉讼法》及办案程序规定中都没有提及, 是近年来公安部根据办案实际作出的要求。由于没有统一的格式, 各地写法也不一样。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为例, 有的是以抓获单位出具说明, 有的是参与抓捕的民警以第一人称“我们”共同书写由单位加盖公章, 有的是参与抓捕的民警以个人第一人称分别书写加盖或不加盖单位公章等等, 没有统一的标准。
此外, 还有一个毋庸讳言的环节就是程序倒置现象的存在, 表现在先侦查后立案, 有的甚至案件破了再立案, 有的先采取强制措施后立案; 有的受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等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有的先搜查后补手续; 有的对拘逮捕行情况不按规定及时通知检察院等等。
2. 取证程序不规范
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1) 忽视见证人的作用。见证人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保证执法公正有至关重要的法律地位。在现场勘查、搜查、扣押物品、辨认、侦查实验等时都要有见证人见证。在实际办案中见证人往往是派出所的协警。协警作为派出所的协助力量, 从法律地位上说, 不能成为独立的第三方。 ( 2) 对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使用传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 规定: 传唤适用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而办案中在一些重大案件甚至杀人案件中对嫌疑人使用传唤措施。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 嫌疑人可来可不来, 有的专家甚至提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期间主动供述的, 应当以自首论。此外, 对传唤时间的延长, 多数办案单位均无延长传唤时间的呈请报告, 未经审批直接就延长至24 小时。 ( 3) 对嫌疑人、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不够重视。让嫌疑人和被害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对保证诉讼的公正性有重要意义, 也可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告知的程序在笔录中都有所反映, 但多流于形式。对权利义务告知书只是交给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阅读或读给他们听, 而没有对内容作必要的解释。
( 二) 案件取证不到位
1. 犯罪构成的四要素是取证的四个方面。在办案中往往最重视的是犯罪的客观方面, 对案件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等都调查的较清楚, 但对犯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都有所忽视。 ( 1) 对嫌疑人身份的认定。有的是根据嫌疑人自报的身份从全国人口资源库中调取的打印资料, 这种情况在协同办案系统运行之前较突出; 有的甚至缺失, 这在一些未成年嫌疑人轻微案件中较多, 有的办案人员一看嫌疑人在上小学, 肯定不到责任年龄, 干脆连身份证明都省略了。 ( 2) 犯罪主观方面, 包括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动机更能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 更需要全面的调查。在实际办案中反映犯罪动机的往往只有嫌疑人自己的供述, 缺少相应的调查材料相印证。
2. 收集证据不全面。有些办案人员先入为主, 只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而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收集不全甚至不去收集, 或未收集另一当事人的过错, 导致案件事实模棱两可, 证据之间不能很好地相互联系和相互印证, 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甚至相互矛盾。
3. 对证据的固定, 方法简单, 形式单一。实践中, 侦查员为图简便, 往往只以一种形式固定证据 ( 通常以言词证据和书证居多) , 不太注重运用视听资料固定证据。当前, 虽然运用录音录像固定证据已逐步增多, 但却存在视听资料制作不规范、制作质量不高, 有的甚至不能当庭正常播放的情况, 起不到证明作用。
( 三) 侦查措施运用不规范, 突出表现在扣押、辨认和询问
1. 扣押, 《刑事诉讼法》139 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应当查封、扣押”, 这一规定扩大了扣押适用的范围, 改变了刑诉法修改前只能在勘查和搜查时实施扣押的规定。当前, 对扣押措施的运用较为普遍,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无《呈请扣押报告》和《扣押决定书》、扣押贵重财物时拍照和录像固定扣押的意识不强, 且未及时进行必要的鉴定和估价等手段来补充证明扣押的法律效力、有时扣押嫌疑人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2. 辨认, 作为一项很重要的侦查措施,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只将辨认笔录规定为证据的一种, 而对相关操作没有具体规定, 这是立法的缺陷, 虽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一定规定, 也不尽完善。在具体办案中存在最大的问题是指认现场或物品取代对现场或物品的辨认。本身应该由嫌疑人进行辨认的物品和场所, 很多办案单位都按照以往的思维和作法搞成了指认, 导致辨认笔录制作不够规范, 影响了作为证据的“辨认笔录”的证明力。此外, 除制作必要的辨认笔录外, 多数办案部门未对辨认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辨认结果的真实性, 导致辨认结果的证明力大打折扣。
3. 询问, 作为最常用的一项侦查措施, 实践中, 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对在现场以外的地点进行询问时, 办案民警未出具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即《询问通知书》。对这一程序的忽略和缺失,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也削弱了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
( 四) 笔录制作不规范
主要表现有: 有的询、讯问不分; 有的询问笔录未经证人、被害人签名 ( 盖章) 、捺手印; 有的讯问笔录未经犯罪嫌疑人签名、捺印; 有的提讯证上签署的侦查员姓名、时间与讯问笔录上侦查员、时间不相符合; 有的同一民警在同一时间对不同犯罪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 有的笔录没有制作的起止时间、地点或者只有一位民警签名; 有的笔录内容残缺不全; 有的笔录涂改后未捺指印; 有的笔录制作水平不高, 该问的问不到, 无关的情节记了不少; 问话方式不正确, 有的先入为主或有指供、诱供的嫌疑; 若干笔录中同一人姓名记录不一致; 有的讯问笔录除时间不同外, 其它内容存在粘贴复制现象; 有的案材料缺少侦查员签收; 电脑制作的文书或笔录, 错别字、漏字、多字的情况常常出现, 等等。
( 五) 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特别是在报立案、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 一些民警未认真参考文书制作范文, 过于简单, 导致不能准确反映该案件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起因、过程、导致的结果及涉嫌违反的法律条文。
二、解决对策和建议
( 一) 提高思想认识, 明确规范执法的重要性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 决定了行动的方向。每个公安民警都应树立规范执法是公安工作生命线、是公安机关永恒的主题的理念, 执法规范化建设始终是公安工作的核心问题, 更是当前适应我国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因此, 理性、文明、规范执法应成为全体公安民警的一种自觉行为和行动要求。同时, 还应认识到, 执法规范化建设不仅是增强公安机关履职能力、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 也是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有力保障。
( 二) 规范执法环节, 细化执法要求
近年来, 公安部虽然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细则》, 对各警种日常执法的范围、程序、标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随着日常警情的不断变化所呈现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为确保民警的每个执法行为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提高现场接处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就应对执法的各个环节一一细化, 并将与之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注意事项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还可借助现代化设备对信息的采集、证据的固定、现场处警的操作指导等来提高执法的效果和质量。
( 三) 开拓创新, 以刑侦息化建设为契机, 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是将民警从人海战术中解放出来、使传统侦查模式瓶颈得以突破、使有限警力得以增加的有效途径。通过网上办公, 海量信息的采集录入、各类信息数据的梳理、分类、分析、关联, 推行执法办案的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和网上考评, 把信息化手段渗透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通过执法平台固定执法标准, 强化执法监督, 从而不断提高执法质量, 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 四) 完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构建完善执法监督体系。法制、纪检、督察、信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 形成合力, 切实改变力量分散、监管不力的状态, 努力在执法责任制落实上求突破、见成效; 二是完善网上监督巡查机制。建立网上监控、网上巡查、网上督查、网上预警等四项监督机制, 随时在网上掌握各单位的接处警信息、发破案动态、使用强制措施情况、涉案人员和财物处理结果, 及时查纠普遍性、苗头性的执法问题, 对接处警、治安调解、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是否规范等问题开展重点整治; 三是要落实责任, 严明奖惩, 形成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长效机制。要按照“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切实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 四是利用公安网络和社会信息网络两个监督平台, 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透明度。一方面, 可以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作用。通过视频信号接入各级监控中心, 由专人对值班人员、窗口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另一方面拓宽网上举报渠道, 通过互联网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 探索一直在路上, 永远没有终点, 规范化执法建设任重而道远。只要我们每位民警从自身作起, 转变观念, 加强学习, 与时俱进, 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作好每一份笔录、每一份法律文书, 完成好每一项侦查措施, 办理好每一起案件, 忠于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 就一定能够实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这个中国170 多万人民警察追求的执法理念。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 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 执法办案规范化进入新常态。面对新的形势, 尤其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部署和要求, 对公安刑事执法工作的质量要求更高, 不断加强、改进、发展和完善执法工作新机制, 探索符合基层执法实际的规范化道路, 成为摆在各级公安机关身上的重大历史使命。
关键词:刑事执法,规范化,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 佚名.浅谈如何在公安信息化背景下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EB/OL].金盾网, 2009.12.
[2] 程振华.基层刑警大队在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EB/OL].南国警察网, 2011.12.
[3] 张萍.关于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探索与思考[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1.
浅谈执法规范化建设范文第6篇
强化对外公开狠抓内部管理
全面推进税收执法规范化
多年来,我局通过开展基层规范化建设、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以及地税文化建设,特别是2009年我局及基层各分局全部通过省局和市局对三项工作的验收,已经在税收执法环境、执法程序以及绩效考核三个方面行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管理机制,针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月”活动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对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做了进一步的深化。
主要做法:
一、搭建“三个平台”,强化对外公开。
我局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对照省、市局关于精减审批项目和取消、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文件,重新修订职权目录。同时,根据职权目录变化情况,增加、删减流程图,对不够规范、清晰、简练、准确的流程图,进行修改,使流程更加完整,程序更加简明,表述更加准确。
一是搭建制度公开平台。将本局制定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图、首问首办负责制、限期办结制、纳税服务承诺制等一系列制度及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等内容在办税服务厅公开,同
时设置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全面接受纳税人监督。二是搭建便民互动平台。利用电子显示屏、税收政策资料台、户外宣传栏等,及时向纳税人公布我局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图以及纳税指南。三是搭建税企互动平台。本月下发征求意见表170份,收集纳税人的意见与建议,以纳税人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及时整改。通过“三个平台”使我局的工作更全面地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建立“四项制度”,狠抓内部管理。
多年来,特别是“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开展以来,我局从加强学习、执法检查、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几个方面入手,初步形成了执法职责明确、执法程序规范、监督考核严格、过错追究到位的执法运行机制。初步建立了“做什么”、“怎么做”、“做的怎么样”、“做不好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权责一体的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学习制度,强化法规知识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的首要条件。我局要针对税收执法方面的薄弱环节,以税收法制学习培训为抓手,促进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是推行学习奖励机制,把学习成效与业务能级认定、评先评优、干部调配、福利待遇结合起来,激励税务执法人员学习的积极性。二是采取个人自学、集中辅导、脱产培训、业务测试等形式,开展法制业务学习。三是要定期组织法规知识考试,并进行严格奖惩,
促进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今年我局共组织业务考试2次,有效的提高了执法人员依法办税水平,增强了执法风险的防范意识,为规范执法奠定基础。
建立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实行事后监督。一是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执法文书、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等事项列为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二是组织专门人员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被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情况。三是专门召开税收执法检查通报会,对各单位在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落实整改责任。今年我局组织了两次执法检查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减免税及资产损失、税务登记及税款核定、发票管理、完税凭证、建筑业代开票、稽查案卷等方面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束后各单位认真查找了原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为避免同类执法过错再次发生奠定了基础,有效地遏制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
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实行内部监督。我局根据税务行政执法流程,结合自身实际分别制定了机关科室、稽查局、基层管理分局、基层全职能分局、征收分局的《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对各个环节和岗位的工作职责、操作规程、评价考核、责任追究作出明晰规定,明确每一项税收业务的内容、权限、数量、质量、时限标准,让各个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知道自己该做什么、应怎么去做、做不好会有什么后果,建
立起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责体系,做到凡事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负责、有人监督。
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惩防并举。我局按照“有过必罚,无为必究;权责利统一,过罚相当;能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范围和程序,建立“三级监控、两级通报、一级追究”制度,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今年1-7月通过人工检查、程序自动检查,共计追究执法过错17人次,批评教育16人次,责令书面检查1人次,罚款583元。
主要成效:
一、行业作风明显改善。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月”活动,不仅地税干部对自己应履行的职责、执法程序、办理条件更加清楚明白;纳税人也通过各种公开渠道熟知了自己的权利,熟悉了税务部门的操作规程,对地税机关的亲近感增强了,主动学习税法的人多了,主动纳税的多了,主动配合地税工作的人多了,对地税机关的满意度明显增强,有效地推动和促进了我局政风行风建设,实现了社会效益、税收效益的双赢。
二、税收执法水平明显提高,税费收入稳步增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月”活动,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办理税收事务方便快捷,纳税意识明显提高,同时,也促使全局执法人员提高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规范意识,税收管理过
错率和税收执法过错率明显降低,漏征漏管现象大为减少,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入库率普遍提高,税费收入稳步攀升。
三、纳税服务进一步优化。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月”活动的过程,也是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的过程。为此,我局多措并举,积极创造合意、高效的税收软环境,为纳税人构建一个和谐便捷的服务平台,有效的提高了纳税服务水平。一是全力为纳税人提供便利,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申报缴纳方式,今年全县纳税人全部推行“税库银”横向联网申报纳税方式,使纳税人“足不出户,轻点鼠标,瞬间完成申报纳税”。二是印制系列明白卡。对需要办理开业登记、购票、双订户银行扣款、代开发票、二手房交易等需提供资料的业务,分类型印制了详细明白卡,对到办税大厅咨询办理上述业务的纳税人除正常答复外,还要赠阅明白卡,让纳税人按照卡片所提供内容准备所需资料,避免和减少纳税人因办业务不熟而多跑路现象。三是在办税服务厅提供“一窗式”服务模式,让纳税人在任一窗口均可以办理全部涉税事宜,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四是有计划下企业检查,避免重复检查,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在日常管理中,要求每位管理员在每月月底制定出下月的下户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无特殊情况尽量做阶段性、全面性检查。
浅谈执法规范化建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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