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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务员培训制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浅议公务员培训制度范文第1篇

一、先行调解的含义

要界定先行调解的含义, 首先得界定“先行”是先于哪个诉讼阶段。根据字面意思, 先行调解可以理解为先于立案前的调解、先于庭审前的调解、先于判决前的调解三种含义。在学界, 认为这三种含义均存在的学者不在少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 对先行调解的理解有“收到当事人起诉书后、尚未立案之前”, “立案受理后、移交民事庭审理前”, “开庭审理之前”以及“开庭审理之后”四种含义。

然而, 术语的使用必须满足单义性与稳定性之要求, 如若违反了这种要求势必会对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造成混乱。 (1) 先行调解含义的混乱会在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中对大众与法官造成困惑。我们需要通过科学的解释明确先行调解之含义。

对于先行调解之含义, 应当按照该法条在民事诉讼法中属于哪一章节, 从民事诉讼的体系来进行解释。先行调解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22 条中, 其属于“审判程序”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之中。该节中, 第119 至第121 条规定的分别是起诉的实质要件, 起诉的形式要件以及起诉书的内容, 第123 条规定的是起诉权和受理程序, 第124 条所规定的是起诉的消极要件。从条文编排的逻辑来理解, 第122 条所规定之先行调解应当是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到法院受理起诉立案这段时间内的调解, 即诉前调解。该节之后的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中的第133条所规定的是开庭前的调解, 第三节“开庭审理”中第142条所规定的是判决前的调解, 在逻辑以及体系上亦印证了122 条所规定的先行调解为诉前阶段的调解。

需要强调的是, 真正使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先行调解制度有意义的是, 通过立法明确了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就对纠纷进行调解。 (2) 否则于122 条规定“先行调解”制度便如同画蛇添足。

二、先行调解之法理依据

根据上述对先行调解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的结论, 先行调解理应解释为立案前的调解。然而, 不管是庭审前的调解, 还是判决前的调解, 其调解之时诉讼系属是属于法院的, 法院对案件拥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于原、被告及法院三方之间, 此时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是有法理依据的。而在立案前进行调解便出现了一个问题: 从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到法院立案之前, 此时民事纠纷之诉讼系属还未属于法院, 法院何以能够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这不禁使人们怀疑先行调解的正当性。

虽然有观点认为, 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书, 即可视为当事人有意愿由人民法院处理其纠纷, 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先行调解有了合理性。并且, 诉前调解程序不至于因为诉讼程序的司法性带给当事人压力, 出现诉讼过程中调解容易违背当事人意愿的现象, 诉前调解可以使调解与审判适度地分离, 以实现调解结果相对的公平公正。

但笔者认为, 以上种种均是为先行调解披上了一层正当性的外衣, 先行调解机制是与诉讼法理有所出入的。法院在立案之前, 是不能主动实施具有司法职能性质的行为, 包括法院所进行的调解行为。究其原因, 是由于审判权是因起诉主体之起诉行为所产生的, 其本质乃是被动性, 此即“无原告即无法院”、“无起诉即无审判”之基本诉讼原理。 (3) 故先行调解这一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固然有重大意义, 是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多元化的重要一步, 使得法院及法官在立案前对当事人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其确立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却是令人怀疑的, 这需要通过后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该制度进行相应的完善。

三、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 条之规定, 当事人递交起诉书请求人民法院裁决的民事纠纷, 根据纠纷的情况适宜调解的应当先行调解,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则径行立案。即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为当事人同意调解, 纠纷适宜调解, 且该纠纷仍应当是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的。

自愿调解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第9 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 对纠纷进行调解时, 应秉承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对于先行调解而言, 立案庭的法官在进行调解前应当事先充分向当事人双方阐明所享有的权利, 以及调解的具体程序, 明确当事人是否愿意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进入先行调解程序, 如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 法院不得强制对其纠纷进行调解。如若不能在期限内达成调解, 应当及时立案通过诉讼程序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要坚决反对滥用调解、久调不决、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拖延不立案, 并且也不得为了追求调解效率而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为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调解的公正性, 调解进行过程中法院应当客观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保持中立而不偏袒任何一方, 使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明确了以下案件类型不适用于调解, 即特别程序案件、身份确认案件、婚姻关系案件、破产还债案件、督促程序案件以及公示催告类型的案件这六类。除了以上禁止性的规定外,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六类应当予以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 即家庭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邻里纠纷案件、合伙纠纷案件、劳务纠纷案件、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法院在判决之前应当进行调解并争取在调解中使双方互相谅解, 以达到缓解矛盾之功效。但在这六种案件中明显没有调解必要的则可以直接进行宣判, 无需再进行调解。虽然这六类案件是先于开庭审理且仅在简易程序中所使用的调解, 但其亦是为诉前的先行调解案件类型提供了一个参考, 即熟人之间的纠纷以及小额标的的纠纷适宜于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先行调解。

四、先行调解的主体

对于起诉至法院的民事纠纷, 先行调解可以由立案庭的法官实施。而根据2004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对法院进行调解工作的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 首次提出了法院可以邀请或委托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与个人对纠纷进行调解。随后的2009 年7 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诉调衔接之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解释, 该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 委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在法院收到起诉书后、正式立案之前对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在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内的纠纷进行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或无法在合理期限内达成调解的, 法院应当及时立案。上述司法解释确定了先行调解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派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调解。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主持先行调解的主体为下列两种情形: 第一, 起诉主体递交起诉书至法院后, 由立案庭的法官审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适宜调解, 若是并有调解的可能, 应询问当事人的意见, 若都不反对, 即可依职权对该纠纷进行调解, 若调解成功, 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应与诉讼中法院主持的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 若有不适宜调解、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的情况则径行立案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第二, 起诉主体向法院起诉后,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后, 将案件委托给法律所规定的社会组织或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的则以法院外的调解组织或机构之名义出具调解书; 调解不成, 则应将案件转交至法院对该纠纷进行立案以诉讼程序处理。调解达成后所订立的调解协议书, 不得有违反法律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更不能牺牲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达成调解协议。

五、先行调解协议之效力

明确先行调解所达成之协议的效力是构建先行调解制度的核心内容, 是适用该制度的前提, 而且也是当事人是否选择使用该制度及该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的决定性因素。 (4)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一并设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为先行调解之有效运行提供了司法方面的支持与保障。 (5)

根据上述对先行调解程序的两种运行方式的论述, 即可以由立案庭的法官实施先行调解, 亦可以将纠纷委托给行政机关、调解组织来实施先行调解, 对于调解协议之效力确认应按这两类运行方式分情况确认。

对于法院立案庭主持达成的先行调解协议, 应当认为该调解协议直接具有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虽然立案是诉讼程序的起点, 立案之前案件的诉讼系并不属于法院, 则先行调解应当是独立诉讼的程序。但不可否认的是, 先行调解程序与诉讼程序是紧密相连的, 它仍是法院所实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一, 属于诉讼的替代程序, 应当认为其效力等同于立案后人民法院主持的庭前调解及判决前调解。即调解达成以后, 调解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可依据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对对方当事人强制执行。

而对于由法院外的机构或组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 应当认为调解协议只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效力, 即并无法律约束力来请求法院对对方当事人强制执行。虽然法院外机构或组织主持调解是由人民法院所委派的, 但不得就此认为该调解具有司法性, 因为调解协议仍是由非司法机构所主持达成的, 具有司法性的行为应当是由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对该种方式达成的调解协议, 可通过“诉调对接”, 由当事人选择立案签发具有强制力的调解书和或依据特殊程序请求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方式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

六、结语

司法这一纠纷解决机制在当前中国构建法治社会的环境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但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 司法在面对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的情况下显得有点力不从心。先行调解制度之确立无疑为案件之分流带来了显著的效果, 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重大进步, 并且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诉调对接”机制。科学有效可行的先行调解程序还需要在之后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以协调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程序的有机运行。

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所确立的先行调解制度体现了法治社会构建中对调解的重视。通过该制度之确立, 使调解真正意义上覆盖了诉讼的全过程, 法院与法官于诉前对纠纷进行调解变得有法可依, 然而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却显得有些不足。除此之外, 关于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以及运行机制仍未有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 需要我们进一步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完善。

关键词:先行调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协议,效力

注释

11李德恩.先行调解制度重述:时间限定与适用扩张[J].法学论坛, 2015 (2) .

22 李浩.先行调解制度研究[J].江海学刊, 2013 (3) .

33 赵钢.关于“先行调解”的几个问题[J].法学评论, 2013 (3) .

44 许少波.论先行调解协议的效力[J].江苏社会科学, 2014 (6) .

浅议公务员培训制度范文第2篇

随着韩礼德功能语法的传入和素质教育的推广,人们开始真正认识到语言不仅有其外表形式,也有其特有的功能:它记录着作者的意图,传递着人类的思想。 如何让汉语能真正起到其应有的交际功能便成了汉语教学工作者研究的方向。 类似交际教学法、任务型教学法也随之出现在成人培训的汉语课堂教学中。 篇章教学的思想便是其中的一种。

1对汉语篇章教学的认识

篇章教学又称篇章分析(Discourse Analysis)是相对于传统的以词汇和句子为中心的教学而言。 这种以词汇和句子为核心的教学,在汉语初学阶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语言并非是一些杂乱无章的词句,而是由连贯的篇章形式表现出来的。 正如心理学家格式塔所言:“部分相加不等于整体,整体比部分的总和大,整体优于部分并决定部分的性质和意义”。 这一整体性原则也要求我们在汉语教学中应重视整体篇章的教学,否则会导致见木不见林,理解词句不理解全文的现象。 篇章教学还强调通过分析语篇中不断出现的词句,来理解不同语篇内部连贯性和外部衔接性,从而理解不同语篇的整体结构和作者利用整体结构所要表达的思想。

篇章是指实际使用的语言单位,是一次交际过程中的一系列连续的语段或句子所构成的语言整体。 它可以是对话,也可以是独白,它包括书面语,也包括口语。 不论是什么语体的篇章都是一个实际使用过程中的整体,都有着严密的组织。 多元智力理论中的语言智能,就是指有效的利用口头或书面语言的才能。 这与篇章教学的方向是相吻合的,篇章教学强调培养学生对语言实际应用的整体组织能力,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 《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汉语教学大纲》中提出高中汉语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在义务教育初中汉语教学的基础上,巩固、扩大学生的基础知识,在发展听、说、读、写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在口头上和书面上初步运用汉语进行交际的能力, 侧重培养阅读能力,并使学生获得一定的自学能力,为继续学习和运用汉语切实打好基础”新改编的职高汉语教材是一套以培养学生的交际能力为目的,以话题为中心,以对话、阅读、语法学习、听力和写作等内容所构成的整体教学单位。 整套教材的各个部分都是以篇章的形式出现的,各个语法和词汇在各篇章中多次循环,反复出现。 同时,新改编的职高汉语教材突出了各个篇章产生的语言环境,这符合“思想的交流和信息的获取都是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的要求,也为篇章教学在职高汉语课堂的实践提供了保障。

2篇章教学法的课堂实践

篇章是指在一定的环境下产生的, 以交流思想和传递信息为目的的实际应用语言单位, 所以篇章教学应以内容为主要的线索和着手点。 为此,笔者从篇章的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对双语培训的汉语课堂教学做出了以下的尝试。

篇章理论强调了篇章产生的语境、 篇章的连贯和篇章的衔接。 笔者把语境和连贯划分篇章的宏观方面,衔接划分为篇章的微观方面。

2.1 篇章宏观上的掌握

语境是指篇章产生时的周围情况、事件的性质、参与者的关系、时间、地点、方式等。 这在课堂教学中,主要表现在课堂的导入。 良好的课堂导入,可以使学生消除“为了学习而学习”的疲惫感,同时还可以激发起学生对某一篇章主题所具备的原有知识,对预测和进一步理解篇章的内容打好基础。 笔者在对《跑步》这一主题进行教学的时候, 采用了电视台对一位刚获得地区马拉松赛冠军的80 岁老人的采访作为课堂导入。 引用生活中的材料来作为课堂的导入,最大程度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也激发了学生对跑步这一日常现象产生了一些思考: 跑步能给他们带来什么? 为课堂的进行做好了准备,对理解篇章的交际意图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

对于一些类似科普性等较难理解的篇章, 教师可以采用直接介绍的方法进行导入。 也就是教师用简洁的语言,对所教篇章进行概括性的介绍,以达到帮助学生理解篇章的目的,这样的语境设置称为篇章内部的环境,即“上下文”。 阅读研究表明,背景知识对于篇章理解所起到的作用要大于语言知识本身。 成功的语境知识介绍(在课堂上可以称之为成功的课堂导入)可以激发和丰富学生的背景知识, 让学生在学习篇章之前对篇章内容有一个准确预测,对所教篇章有一个初步的认识,为篇章的进一步教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篇章的连贯是指篇章所表达的内容在逻辑上的一致性,也就是说作者想要表达的意图是统一的,而不是东拉西扯。 读者对篇章的理解越透彻,越容易理解篇章的连贯性,也越容易理解作者的意图。 教师是否能在这一环节让学生正确地掌握篇章所要表达的大致内容, 便成了学生能否进一步对篇章进行彻底理解的基础。 在课堂上,笔者采用了泛读和问题的方式。 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教的篇章进行泛读,并试着回答教师所提出的问题。

2.2 篇章微观上的掌握

笔者所指的篇章教学的微观,是指篇章的衔接,即作者使用了一个怎么样的整体结构和使用了些什么语言形式使得整个篇章的内容得以连贯。 这一步的教学旨在使学生能深入到对篇章整体结构和具体细节内容的学习,最终能彻底地理解篇章内容。同时希望通过这一环节的学习, 使学生学会使用适当的词句来表达自己的意图。 这需要学生在前一环节泛读的基础上对课文进行精读,和适当附以教师精讲来完成这一环节。

教师在适当的时候还要对课文进行精讲。 段落是语篇的基本单位。划分段落有助于清楚地组织和表达思想。这一步学生可以通过小组或是同桌的讨论来完成, 而教师在其中的主要作用在于对不同的理解做出一个合理综合的评价。

2.3 综合应用

综合应用的环节旨在及时对前几个环节所学的知识进行巩固。 在这个环节中,笔者通常采用复述和写作练习。 通过前几个环节的学习,学生对于篇章的整体结构、语言形式的衔接手段和篇章的逻辑连贯等知识都有了较深刻的认识。 通过这一环节的复述和模仿写作练习,使学到的知识得到了及时的巩固,同时也锻炼了学生语言的组织能力。 一般复述练习可以用口语的形式在课堂内完成,而模仿写作练习可以作为家庭作业进行布置。模仿写作的练习可以是对所学篇章的复述, 也可以要求学生把自身与篇章内容有关的东西写出来。

3结语

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 篇章教学在培养学生的语言组织和应用能力上已是初显成效。通过长期的篇章教学,学生们会发现不同语体的篇章有不同的语言衔接手段和句型, 如在叙述性的文章中作者会采用较多的动词和代词, 以使得文章用词上不会显得那样的重复和乏味。 而在报道性和科普性的文章中作者会重复使用关键性的词汇,以保持文章的准确性。不同语体的篇章也会有不同的结构,如:对话通常可以分为:问候谈话告别三大部分; 新闻报道可分为: 新闻的最根本部分和有关过程、具体细节两大部分;说明文则是由论断和说明论断的几个方面来组成;辩论性的文章可分为:提出问题、反驳与论证和结论组成;而叙述性的文章则是由故事开始、发展、高潮和结局为线索。 这些都对学生培养语言的组织能力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针对不同语体的篇章, 教师可以根据不同的篇章有选择性地采用课堂教学的方式。 如对交谈性、说明性、辩论性篇章的教学中要多利用些表演、讨论和辩论的方式,而对于叙述性的篇章则应多些复述的方式, 对于科普性等比较难懂的篇章则可多些精讲的成分。由于篇章教学突出交际能力的培养,这就加强了汉语教学的趣味性。因此在篇章教学中要多开展一些类似对话、同桌讨论、小组讨论、辩论等学生团体活动。采用团体活动的方式,可将书面交际和口头交际结合起来, 将领会思想和表达思想结合起来。根据不同篇章的体裁和学生的特点,精心设计一些符合篇章思想和学生课堂特点的课堂活动, 从而真正形成以学生活动为主体的课堂教学局面。

摘要:本文通过对篇章教学的归纳和总结,以利于将汉语篇章教学渗透在汉语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中,从而构建出以培养学生交际能力为目的,以汉语篇章教学法为手段,以培养学生汉语组织能力为指导的课堂教学模式。

浅议公务员培训制度范文第3篇

1认证的类型和主体

在美国, 教育认证有两大类型:一是院校认证, 即对一个办学机构整体综合能力的认证;二是专业认证, 即对某个学院、学科或具体某个专业的认证。

美国的政府部门如教育部并不参与和干涉高校的认证过程, 而是由一些被法律认可的认证委员会和成员机构来进行。对院校进行认证的主体分为区域性认证机构和国家级认证机构两大类, 前者主要是对研究型大学进行认证, 后者主要是对赢利性的职业学校或技能培训机构进行认证, 因此通常认为前者比后者标准更高、更加权威。 对专业进行认证的主体主要是对具体的学科专业进行认证, 如医学、工程、音乐、管理等等。 这些认证主体之间都是相互独立、平等的关系, 他们虽然是在联邦政府的许可下成立的, 但是并不受到政府的制约和干预, 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2认证的过程

首先是确立标准。 美国的教育认证其实是自我评估与同行互审的过程, 评估和认证的标准每年都会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以确保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 不同的认证机构确立不同类型院校或专业的标准, 比如中部各州学院与学校协会高等教育委员会 (MSCHE) 确立所负责区域内授予学位的学院和大学的认证标准, 新英格兰学院与学校协会职业技术院校委员会 (NEASC-CTCI) 确立所负责区域的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不授予学位的高等院校的认证标准。 虽然认证机构有充分的自主性, 但不代表制定评估标准时就可以任意而为, 这些机构彼此之间也会进行互评和接受外部评估。

第二步是自我评估。 院校或专业在接受认证委员会评估之前一般都会参照标准进行自评, 这是自我检验以便能够顺利通过认证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 由于认证的结果也不是终生有效的, 大约是五到十年重评一次, 各院校在接受认证前三年左右就要开始着手准备, 因此美国高校的自评是五到7 年一次。

第三步是实地考察。 由认证委员会挑选出来的专家组对申请认证的院校进行三到五天的实地评估, 通过考察、访谈、审阅自评报告等方式评测该院校是否达到既定标准, 并提出整改意见, 最后将已达到标准的院校名单公布到网站上, 表示这些院校已达到认证标准。

第四步是质量监控。 认证委员会对已公布在网上达到认证标准的的院校每年发送年度报告表, 要求其提供学校在招生、课程、学分等方面的报告, 院校如果内部有所调整, 也需要征求认证委员会的同意。 其实这个监控过程就相当于一个考查试用期, 在考查期内, 认证委员会定期对院校进行复评, 如果院校有违背标准的作为, 就会被取消认证资格。

由以上过程可以看出, 认证是一个复杂而反复的过程,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证高校的教育质量。

3认证的功能

首先, 认证保证了高校的办学质量和教研水平。 从上述认证过程来看, 高校要想顺利通过认证, 就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进行基础设施、学科专业、学分课程等方面的建设, 通过内部自评和外部评估, 高校能够形成一种科学办学的机制, 极大地保证了教育质量, 这也是认证制度的目的之一。 通过了认证的高校也能够吸引更优秀的师资, 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教学水平的提升。对于那些还未达到认证标准的高校来说, 也可以参照既定标准来促进自身的发展。

第二, 认证保证了生源。 通过了认证的高校或专业代表着实力得到了权威的认可, 高中毕业生在申请大学以及专业的时候也会考虑认证情况, 如果能够就读通过了认证的大学和专业, 意味着将来毕业后在就业方面也拥有一定优势。 此外, 一些认证委员会还有专业资格证书的发放权,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通过考试等方式获得专业资格证书, 对于他们以后的就业也很有帮助。

第三, 认证保证了高校的资金来源。 在美国, 高校的办学资金来源是多样的, 政府对高校的资助是有限的。 那么政府在决定资助高校的时候, 也要综合考虑高校是否能够将资源最优化地使用, 能否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那么通过认证的高校自然会得到政府更大的信赖, 在投放资金的时候也会多倾向那些已认证的高校。 并且通过认证的高校在吸引民间捐助的时候也更具有优势。

综上所述, 美国高等教育的认证制度相当成熟, 对美国教育事业乃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目前我国对高等院校也有各种层次和类型的评估, 美国的认证制度也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摘要:美国高校同中国国内高校一样都需要经过各类型的评估认证, 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办学实力有了客观依据, 学生在申请大学时也有了参照的依据, 同时也能激发各高校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本文从认证的类型、主体、过程、功能等方面简要介绍了美国高等教育的认证制度。

关键词:美国,高等教育,认证,评估

参考文献

[1] 高潇怡, 张永军.试析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机构的院校认证标准[J].外国教育研究, 2009 (3) .

[2] 熊耕.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制度的特点分析[J].比较教育研究, 2002 (9) .

[3] 熊耕.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制度的起源及其形成动力分析[J].外国教育研究, 2004 (6) .

[4] 金晓军.美国高等教育专业认证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9.

[5] 维基百科关于“美国高等教育认证”的解释[EB/OL].https://en.wikipedia.org/wiki/Higher_education_accreditation_in_the_United_States

浅议公务员培训制度范文第4篇

志愿者作为社会教育的一支生力军正在发挥着它独特的作用。 奉行 “奉献、有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准则,海州湾街道办事处近年来先后组织了多次具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志愿活动,得到了广泛的好评,树立了良好的志愿者形象。 志愿者们正迫切想建立一个志愿者服务基地,让他们服务更多人,服务更全面。 青年志愿者,身上荡漾着青春的气息,是感染社会的强力量之一。 志愿者服务基地的建设旨在通过青年志愿者的一份努力给社会带去关爱、快乐和温暖,树立榜样,营造全社会尊老敬孝、和谐友爱的良好风尚,培养和提升公民的社会公德意识。 希望能够通过志愿者服务基地这个平台传递爱的接力棒,给人们带去一定的物质支持和精神关怀,引起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更多的关注。 经与连云区教育局成教办协商决定,建立海州湾街道青年志愿者服务基地。

2主要做法

2.1发动全面动员,服务意识先行

目前,海州湾街道办事处共有青年志愿者130多人,实行志愿者实名登记,建立完善的志愿网络信息服务平台。 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志愿服务公告及通知,号召广大青年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在全街形成了“人人争做志愿者”的良好活动氛围。 其中有多支常年服务的青年志愿服务小分队。

志愿者们通过宣讲、培训等多种形式在街道里对志愿服务精神进行广泛的宣传,在群众中间形成了一股以志愿服务为荣的良好风气,为今后工作的开展和志愿服务精神的传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2健全服务体系,科学开展活动

由于志愿者服务是一项长期的活动,是一项不断进步的事业,在服务过程中,志愿者、服务对象、以及社会环境等几方面, 都在不断地变化,因此,必须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水平和认识程度,才能有助于服务的开展。

(1)开展理论学习与实际活动相结合的方式。 志愿者以小组为单位,共同学习、探讨,以活动为基础、以交流为纽带充分鼓励并大力支持志愿者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

(2)建立新的志愿者服务培训模式。 请曾经在学校里有青年志愿者服务经验的教师和学生对辖区进行志愿服务各方面的指导,让志愿者在参加培训的过程中,创新意识也得到充分发挥。

2.3借助新兴媒体,表彰志愿青年

海州湾街道积极运用新兴媒体,如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等网络平台,对志愿活动进行宣传。 此外,联系报纸媒体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了广泛生动的报道。

激励与奖惩同在。 为了激发广大青年志愿服务的积极性, 定期开展青年志愿者风采大赛、先进志愿者个人和组织的评比等工作。

2.4完善基础设施,加大阵地投入

为了更好地开展志愿服务,保证基地有利于配合各项活动的开展,在区教育部门及文化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海州湾街道志愿服务中心在大港社区挂牌。 服务中心有游艺室,多功能排练厅,乒乓球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电子阅览室,展览室,图书室,多功能培训室、管理室、档案室等功能室,其中300平米中老年教育活动室拥有功放音箱、钢琴等设备,同时配备专业声乐、舞蹈讲师,是集唱、跳、练、演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活动室。 棋牌室面积160平方米,每天免费开放,乒乓球室内面积400余平方米,铺设塑胶地面,现有乒乓球桌台10台;海州湾街道志愿服务中心电子图书阅览室面积约100平方米, 实现电子阅读,现有电脑10台,各类书籍2万余册,居民可以免费到阅览室借阅报刊、书籍,实现自我“充电”,丰富科学知识,及时获得新的信息;多功能会议室(培训室)面积130平方米,可同时容纳百余人学习培训,培训室现有多功能投影、音响等设备,是室内志愿服务开展的主要阵地。

3特色带动,志愿活动生动出彩

3.1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化“四则运算”, 不断提升全街干群思想道德修养、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水平,增强思想道德建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投身道德实践活动,经海州湾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全年设立“道德讲堂”。 以提升市民思想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为核心,以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为重点,以“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人讲自己事、身边事教身边人”的形式,引导市民 “积小善为大善”,自觉成为道德的传播者和实践者。 在全社会推动“知行合一”的道德实践,营造“崇德尚善”的浓厚氛围,形成 “好人好报”的社会共识,为建设繁华现代、靓丽文明、和谐幸福海州湾提供精神动力。 年初海州湾街道在志愿者基地举办了“道德讲堂”的揭牌启动仪式。

3.2发扬雷锋精神,共建和谐家园

三月份,为弘扬雷锋精神,共同建设和谐、文明、安全的社区;爱绿护绿、清理黑色小广告、清扫等系列活动,活动的开展, 受到了社区广大居民的好评,通过此次活动,吸引了更多的志愿服务者加入,他们纷纷表示要在今后的工作发扬雷锋精神,立足本职工作、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争做优秀青年。

3.3关爱青少年,帮扶弱势群体

为加强中小学生禁毒、 防艾滋病知识教育, 充分利用6.26活动日,在校园内展出禁毒、防艾展板,教育学生从小远离毒品。 开展暑期弟子规公益大讲堂, 引导辖区内青少年了解和熟悉中国国学精粹,教育孩子向善向美。 组织开展新二十四孝孝廉典型评比活动,印发二十四孝漫画读本,寓教于乐。 开展“链千家系万户”及“扎根蹲点”活动,每周定期探望困难家庭及留守儿童,为他们送去温暖和帮助。

4创新经验启示录

1、着眼长远,建立长期志愿服务基地,为今后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建立完善的志愿服务体系提供便利。

2、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志愿服务体系, 志愿基地的类型丰富、涵盖面广,设计海州湾辖区大小领域,为志愿者提供多元化的实践平台。

3、善于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各大社交平台的主页都十分活跃, 对活动的宣传和志愿精神的发扬光大有明显的帮助。

4、建立健全志愿培训体系,对志愿者的素质进行全面提升, 让志愿者真正在志愿活动中成长、收获。

摘要: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重视志愿服务。青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无论从躬身实践、磨练本领,还是节省资源、增强公民热爱公益事业的意识,都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价值。为此,作为新时期的我们要一马当先,积极投身志愿事业,并且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其中。

浅议公务员培训制度范文第5篇

养老, 作为一个与人类息息相关、紧密联系的永久性话题, 无论是哪个国家、何种体制都不能够避免, 都需要在制度和模式上进行选择和探索。在中国, “养儿防老”的思想深入人心, 然而, 这样的养老方式却早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下的需求, 因此, 现代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便顺势而生。

新中国建国以来,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 我们一直在探索符合国情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纵使现在已有一定的成果, 但从整体上看, 我国的养老保险立法依旧未能合理完善。

二、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 对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来说, 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立法形式: 其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 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党和国家有关会议发布的重要文件以及由主管部门或者各地方针对养老保险出台的相关具体规范。

三、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我国在养老保险立法方面的改革上也取得了一定成果, 但是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其一, 养老保险法律的相关配套法规存在缺失。从目前来看,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在进行改革, 但是法制化制度化建设都未能跟上, 整个制度体系依然不够完善。就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而言, 在改革开放后一直存在的模式是: “先试点、再改革、缓立法”的渐进式改革方式, 几十年过去了, 到目前为止, 依旧还是没有制定出针对养老保险的专门性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其二, 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不高。全国众多企业有的钻养老保险优惠的空子, 有的借着改革改制的契机, 让原有的企业变成空壳, 有的甚至资不抵债, 被迫破产, 无力偿还。也正是有了这些原因, 我国企业养老保险费欠缴的概率才会增大, 数目也随之增多。其三, 养老保险覆盖面窄, 统筹层次较低。目前, 我国的养老保险并没有能够遍及全体劳动者, 仍处于发展和完善当中。而且, 社会统筹层级较低, 基本是以县为统筹单位, 这种统筹方式不能合理对基金进行积累, 甚至因为监管不及, 还可能出现养老基金被挪用、挤占的情况。

四、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养老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议题, 为此针对养老保险加强其立法也就显得特别重要。可是在我国对养老保险制度在理论层面上的研究还是不那么多的, 这样的情形或多多少对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的建立存在着一定的影响。所以, 我们有必要从国情出发, 总结经验, 尽快建立符合我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首先, 制定专门的养老保险法律。我国目前的状况事实上并不适合先立法后实践, 但是如果总是先试点再调整也非有利的举措。因此, 必须要在建立了可用解决普遍问题的基本法的前提下再去寻求专门立法的制定, 要结合社会、人口、经济等方面, 只有这样, 才可以为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 把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这两种模式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社会统筹是国家和社会出面统一进行的模式, 可用很好的实现社会再分配。个人账户则显得较为自由, 是劳动者自身拥有, 并且可以提供退休待遇也可用于继承。为了能够在均衡社会利益的基础上还能够综合对待个人部分利益, 个人账户被引入到基本养老保险当中就变得很有必要, 也只有这样, 有了个人的参与, 社会统筹将会大大减轻压力, 让制度操作起来能够更加顺畅。

再次, 建立有效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制。无论是在那个国家, 养老保险基金都被作为老年人在退休之后的保障。为此, 在养老保险运行的过程中, 监督就显得很是重要。在我国, 人资部门、社保部门是对养老基金进行监管的主要部门, 而养老基金的运行则由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因此, 监管部门和经办部门并不属于同一个部门, 这就会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很多不方便。为此, 要更加合理防范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 更好的实现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我们就有必要在借鉴国外严格的限量监管和审慎性监管两种模式的经验基础上,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 且独立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 同时在制定养老保险基本法的时候讲监督机构的规定明确纳入, 通过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才能够更好地保障整个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养老是现代社会各国都面临的一个现实的问题之一, 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 养老问题更为重要, 尽管完善和改革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但是我们应当发出更多努力去研究和完善。

摘要:社会和经济不断发展, 人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也不断提升, 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 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点。虽然我国在社会学和经济学方面针对养老保险已经有所研究, 但是在传统法学领域, 这方面的研究还是有所欠缺, 制度不够完善便会影响实践中的运用。所以, 本文将在对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养老基金

参考文献

[1] 郑尚元, 李海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浅议公务员培训制度范文第6篇

一、以二起案件的庭审笔录为引子

庭审笔录一1

[公诉人]:下面对被告人李XX的抢劫罪进行举证。

[公诉人]:首先宣读书证组证据, 证实被害人因被人实施抢劫后报警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有意见, 我没有参与抢劫。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同案人陆XX的证言, 证实其与被告人李XX共同实施抢劫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有意见, 我没有份参与过。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3名被害人商XX、韦必X、韦子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证实三名被害人遭到被告人李XX抢劫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机关举出的这一 (组) 证据有何异议?

[被告人]:有意见我没有参与抢劫。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庭审笔录二2

[公诉人]:宣读证人韦福X、梁XX的证言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被告人]:我没有份打人。

[辩护人]:同意被告人意见, 对梁XX的证言, 可以和被告人韦XX的供述印证, 同案人向被害人家人索要赎金是走到另一处的, 被告人韦世X不知道他是如何说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出的辩解是故意曲解证人所要证实的内容。

在上述二起案件的庭审笔录中, 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公诉人举出的证据提出了异议, 在公诉人没有做出回应的情况下, 法官没有对被告人的质疑进行相应的处理, 也没有让公诉人进行更深层次的证明与解释, 而是让“公诉人继续举证”, 对辩护方的异议则予以漠视, 其本质上就等同于认可了公诉人的证据。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提出, 质证的作用和价值更加突出, 但是司法实践中, 质证流于形式, 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二、刑事质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质纸证”替代直接言词原则

《决定》在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时, 明确要求“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及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把证人证言经过法庭质证作为认定事实的必经程序。实践中, 直接言词原则未得到落实, “质纸证”现象盛行。“不光证人自己不愿意出庭,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也不怎么愿意证人出庭。没有证人出庭, 大家都省事。”3辩护人及被告人的质证只能是针对“纸面证据”发表不同意见, 质证也失去实质意义。

(二) 以卷宗为中心

忽视庭审质证, 卷宗为中心容易就形成。对于法官而言, 在实践中审查案件离不开卷宗, 通过研究卷宗能在庭审中更有效地发现问题, 质证已然不如直接阅卷来的可靠。但如此一来却容易使得法官在正式庭审之前, 对证据有内心确认及预先判断, 不重视在庭审中找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质证。因此, 在庭审的质证也就似乎成了可有可无的程序, 或只是为了完成法律所规定的流程而进行的一场表演。

(三) 法官对庭审质证缺乏引导

“在一定程度上, 质证的过程也就是辩论的过程”4。目前法官对庭审质证的引导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如上述二则庭审笔录中所举的在庭审中对证据异议熟视无睹或只要求简要解释。另一种是对质证活动过多限制。质证要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辩论, 对事实和法律的辩论在此时的证据辩论中必然会涉及。法官此时出于各因素考虑会制止双方, 或提醒只需对证据形式上表明异议即可, 或建议双方将推迟至法庭辩论阶段, 机械地割裂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 质证失去的时效性及针对性, 效果大打折扣。

(四) 控辩双方不重视庭前意见交换

司法实践中, 公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时, 这导致被告人或辩护人在庭上突然提出对证据的异议时, 会让公诉人因为没有充分考虑而始料未及, 面对辩方的“证据突袭”更是束手无策。同时, 对于辩护人而言, 容易凭犯罪嫌疑人一面之词脱离事实地发表意见, 相对于意见交换而言更倾向于进行“证据突袭”, 公诉机关是否听取自己的意见并不在意。甚至将意见交换错误理解为, 会使得公诉人在庭前做好准备, 从而影响法庭的辩护。由此一来, 法庭质证就会受到影响, 质证的作用无法发挥。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质证制度的影响

高检院在《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中提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要求法官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 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在诉讼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质证活动中, 审查判断证据并决定取舍证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 强调庭审对证据审查的终局作用, 对质证的充分发挥作用, 实现庭审实质化, 保证司法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 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正义不仅要实现, 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过一句话, 强调的正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性。“重实体, 轻程序”一直以来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主导思想, “刑事庭审质证正是当事人程序参与性和权利保障的集中体现”5。被告人与案件事实有着实体上的利害关系, 裁判结果直接决定被告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等权利是否会被剥夺, 证据必将成为质证争论的焦点, 只有保障在审判过程中充分有效的质证, 才能以“看得见”的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有效避免冤假错案。

(二) 有利于提高证据证明标准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对证据的裁判标准要求, 通过诉讼参与人举证、质证, 充分发表意见, 使证据在庭审中充分展现。“以审判为心意味着审判阶段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承担追诉责任的侦查、起诉一方只有更为紧密的结合, 才能形成合力, 有效查明案件、打击犯罪。”6对于侦查机关而言, 要求改变口供为主导决定案件侦查方向的侦查模式, 全面、规范地收集证据。对于公诉机关而言, 在要求加强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的同时, 主动适应庭审证明需要, 从整体上提高质证的质量, 使进入庭审的证据经得起质证的检验。

四、刑事质证制度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的路径选择

(一) 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与“以审判中心”的司法理念是相统一的, 直接言词原则得以体现, 庭审实质化才能得到落实。第一, 立法明确规定出庭作证的的主体, 将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纳入出庭作证义务主体。对证人提供不真实或虚假证言的情况入刑处罚, 同时对给予出庭的证人保护及合适的经济补贴。第二, 摆脱庭审对案卷笔录的依赖, 限制案卷笔录作为直接裁判的根据, 使法官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的注意力转移到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辩论焦点中来。第三, 摒弃案卷笔录中心并不等同于否定全案移送制度。

(二) 提高司法人员庭审应对的能力

“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决定性阶段, 庭审中的对抗性更为激烈。对法官而言, 第一, 法官是裁判者、消极者的角色, 是对于质证的结果采, 并非是质证的主体。第二, 谨慎发问, 防止卷入控辩双方所争执的问题中, 表露出审判意见对一方的倾斜。第三, 引导控辩双方以平和理性的方式质证, 灵活地应对并行使释明权。对公诉人而言, 第一, 提高引导侦查人员收集依法取证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 从源头上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庭审环节。第二, 提高交叉讯问能力, 充分考虑庭审中可能出现的证据变化。第三, 庭审中把握住庭审的主动权, 快速有效地应对辩护人的质疑, 同时防止辩护人诱导性发问, 错误引导法庭。

(三) 充分保障律师权利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 要求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才能充分调动双方质证的积极性。第一、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2013年7月16日在最高检召开座谈会上, 曹建明检察长强调, “要着力构建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 聚焦作风建设, 解决突出问题, 共同履行好法律职业共同体职责使命。”第二, 庭审前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能全面地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所有动态, 同时防止庭审中的“证据突袭”, 以便在庭审中质证能充分有效的进行。第三, 正确引导律师发表意思, 不随意制造舆论。

(四) 质证必要的简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第2款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对有异议的证据, 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 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因此不是所有案件的对每份证据均经过充分的质证, 必要的简化, 可以使得控、辩、审三方能有更多精力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辩论和判断, 节约诉讼资源。以下情况的庭审质证可以简化: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二是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 且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

摘要:质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认定证据的基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重点强调庭审实质化, 使得质证在庭审程序中的重要性更为凸显。目前司法实践中, 质证程序存在诸多问题, 导致庭审过走场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 沿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 进一步改革刑事质证制度, 才能有效解决庭审质证活动形式化的问题。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质证,证据,刑事诉讼

参考文献

[1] 尚华.论质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

[2] 樊崇义.解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J].中国司法, 2015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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