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金融风险分析论文范文
企业金融风险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互联网+”环境下,传统金融行业被注入了新的血液,网络金融得到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与传统金融不同,网络金融面临着新的风险与挑战。本文对“互联网+”的涵义进行了介绍,并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网络金融的风险来源,对其中的风险进行了分析研究,最后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金融;风险分析;防范
一、“互联网+”综述
“互联网+”的理念最早在2013年由腾讯董事会主席兼CEO、人大代表马化腾提出,2015年3月5日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对“互联网+”的涵义进行了详细解读,并提出了“互联网+”战略。所谓的“互联网+”是指某传统行业与互联网的有机结合,而不是纯粹的简单相加。互联网加一个传统行业,它意味着机遇和市场,意味着对该传统行业的整体提升。“互联网+”战略是指利用Internet这个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等,把传统的各个行业与Internet强强联手,创造出各个行业崭新的领域和高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大繁荣大发展。当前,“互联网+”已经渗透到生活、工作、交友、交通、金融等各行各业,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传统行业得到的不是颠覆,而是更加的“高大上”了。
二、“互联网+”环境下的传统金融行业的新变化
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传统的金融行业乘着金融网络化的春风而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以网上支付,网上交易为主的网络金融运行方式也迅速的普及开来并且越来越完善,越来越成熟。网络金融即互联网加上传统的金融行业,它是计算机网络与金融行业的有机结合,其主要业务形式有电子银行、电子支付、电子证券和期货以及网上保险等。传统金融主要的技术依托是人,而网络金融主要的技术依托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但是技术依托所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表面上的,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最重要的不同点更在于思维理念的进步。网络金融能充分利用当前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发挥计算机的优势,在大大提高运行速度的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为相关的金融企业降低了成本,使相关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自己的竞争优势。
三、“互联网+”环境下网络金融的风险来源及形式
网络金融机构一般没有实际的地点,交易的时候只有网址,所有进入活动都是通过Internet网络来实现,你所能感知到的只是数字的增和减。这一特征为网络金融机构或企业节省了房屋租赁的成本,也让客户能够足不出户就能完成交易。但是,从本质上说,网络金融是具有虚拟性的,在网络金融的市场中,变化和交换的只有信息,这就使得网络金融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而且与传统金融的风险形式及来源不同。随着网上金融的贸易的广泛应用,各式各样的网络金融形式及网上贸易出现,网络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也变得更加的复杂和隐蔽。
1.技术不够完善和健全。网络金融是依托现代化的设备和完善的软件来运行的,硬件和软件的可靠程度出现某些漏洞或问题时,那么技术风险就存在了。例如,因外部支持服务终止时出现了服务质量难以保证的风险;遭到黑客入侵,使程序被修改,电脑中病毒;内部职工私自盗取资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2.容易发生传染风险。网络金融企业是由多方共同构建的电子交易网络,每一方都是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只要其中某一个关节出现了问题,很有可能造成整个系统的无法正常运作。另一方面,在金融网络远程处理的过程中,由于整个过程较为复杂,难免导致传染风险的累积。
3.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虽然我国在近30年来,信息行业得到了日新月异的发展,国家部分也颁布实施了一些网络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在网络金融的立法方面还只是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法律盲点等问题和缺陷。
4.信任危机。由于某些网络金融机构自己违法经营,存在一些欺骗客户的行为,或者由于网络故障致使客户暂时无法使用账户,都有可能会引发人们对网络金融的信任危机。
另外,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有其特殊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共性,比如,网络金融的风险来源除了上述4点之外,与传统金融一样,也都存在着来自市场和自身缺陷的其他风险等。
四、“互联网+”环境下网络金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在如今信息时代的浪潮中,我国有过网络金融方面的立法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是实现网络金融行业安全健康发展的外部保障。立法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发展时间较长,我国可以向国外发达国家汲取经验,借鉴精华。
2.规范市场管理,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网络金融行业的发展需要有序高效的市场管理模式,在科学方针的指导下,按照系统化的标准与原则,构建出一整套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另一方面,还需要有强有力的市场监管体制来保证网络金融监管层的整体调控能力。
3.不断进行硬软件的技术创新和更新换代,改进网络的运行环境,构建网络安全体系。硬件与软件是网络金融进行网上交易活动的基础,有必要对硬软件进行技术创新。电子产品更新换代的速率很快,我们网络金融更新的速度也要跟上,一般任何产品的生命周期都是有限的,保持及时更新,走在潮流的前头,才能保证不被市场所淘汰。网络的运营环境是客户直接接触的地方,由此可见,良好的运行环境对于网络金融机构或企业的信誉度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势必要改进网络运行环境并且構建出有效的安全体系。
4.培养复合型金融管理人才。目前网络金融行业发展规划的重中之重就是企业人才的培养和结构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素养对于企业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培养优秀的复合型管理人才,要针对不同特点的员工实行有针对性的培养方案,使员工在金融知识和管理知识方面的潜力都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使每位员工都能在自己的岗位上贡献最大的自我价值,为企业发展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张玉喜.网络金融的特征及风险管理[J].投资研究,2002(7).
[2]李慧凤.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与监管思路[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4,4(4).
[3]李凤梅.金融行业网络安全及其控制[J].现代商业,2011(3).
企业金融风险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我国经济建设自改革开放发展至今已经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成就,其成果得到了世界领域的高度认可。国有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其起到调节经济发展并维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作用。但任何经济主体在进行金融活动时,都难免面临金融风险的隐患,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风险。尤其是作为我国经济主体的国有企业,如果受到严重的金融风险影响,会导致市场经济的整体混乱,影响经济稳定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1国有企业面临的金融风险
1.1渠道风险
互联网金融渠道中隐藏有风险因素,此为渠道风险,就是在第三方支付的时候,要对互联网资产的银行货币资金予以管理,金融公司的平台就要发挥作用。但是,由于金融公司的主体存在差异,所以,有许多金融公司参与到这项活动的合作中。当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资金管理能力不是很好,所以,在选择互联网平台的时候,要保证金融公司的可靠性,避免业务发展的安全性受到影响。
1.2金融改革管理领域人才队伍薄弱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主要是由财政部门牵头,地方金融监管、银保监等部门配合开展,相关政府部门承担地方金融改革工作的内部机构普遍存在从业人员少、专业性不强的问题,部分县级部门甚至没有独立的金融科(股)室,从业人员也是身兼多职,明显不能满足中央、省、市对当前金融国有资本集中统一监管的工作要求。同时,部分国有金融机构一把手或者高层管理人员对金融领域的公司治理及市场预判能力不足,管理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壮大业务规模、服务地区经济发展的能力有限。
1.3监管套利风险
同行业的金融监管标准、规则、执法实践存在差异,部分国企为追求更大利润,会利用金融产品监管存在差异的客观实际,把风险与资产转移至监管标准相对宽松的行业或领域中,从而实现套利目标。在此基础上金融链条拉长,参与金融风险防控的主体增多,风险识别与控制难度随之增大,同时抵押、担保占比增加,底层资产风险会向上传递,期间还会出现金融信息失真的现象,进一步加大金融风险防范压力。
2国有企业防范金融风险的措施
2.1构建大数据时代新的金融科技体系
打造一种不同于以往的金融治理制度,应从新时代发展特征出发,促进科技创新,强化管控风险的策略,最终促进金融组织提升发展质量。金融组织在大数据背景下迎来更好的发展前景,网络技术、云技术等尖端科技手段应用到金融产业运行领域,确保金融市场的运行可以在数据化、信息化的干预下更有效地实现对风险的控制与防御。一是通过按时推送金融运行情况、金融行业热点及舆情监测类信息,为经营者提供决策方面支持。二是建立统一的检索服务网站,为本行业内各类型的统计分析人员提供快速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实现全行业管理信息的集成与共享。三是为客户提供来自行业、溯源、种类等各种业务动态、市场和客户动态信息,辅助营销员按时发现营销机会并实现主动精准营销。
2.2紧抓金融风险防范要点
第一,政策为基。国企为达到金融风险防范效果,需充分符合监管要求。以《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为例,接受监管的国企需创建信息协同共享机制、加强并表管理、优化股权结构、金融牌照剥离,增强国企金融风险监管的穿透性、持续性及全面性;第二,内部控制。金融风险存在于国企运营各个环节,各部门均需树立风控意识并在互相约束、配合、制衡的过程中打造严密的金融风险防范网络,这就需要国企提升内控水平,助力内部自我调整,保障财会信息质量精准且国企资产安全,使之具备应对与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第三,业务经营。国企需注重业务管理,建立标准且严格的风控机制,合理选择业务合作伙伴,注重合作对象诚信管理,不可利用组织架构、股权关系、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以降低风险传染、监管套利及利益输送等金融风险发生的几率。
2.3发展监管科技,重视监管协作
监管科技的发展有助于金融监管机构应对金融科技的创新,加强监管手段先进性、提升监管能力,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在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如火如荼的时代,金融科技大量新兴技术的应用,使金融业务与科技业务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并且跨市场、跨区域、跨国家经营很常见。在金融科技的发展方兴未艾的背景下,我国监管部门应提升金融监管的科技能力,提高监管团队及相关人员的信息科技知识水平,应对金融科技潜在风险。
2.4建立法律法规保护体系
国有企业想要更加高效地开展金融风险管理工作,仅仅只靠自身的发展完善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的配合与支持。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建立一套有较强权威性、合理性与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体系,让国有企业在制订、实施风控管理方案时有法可依。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与时俱进,顺应大数据时代发展的节奏与步伐,及时制定并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国有企业有了法律法规体系的规范与保障,不仅能够对存在的金融风险进行更好地防范,确保企业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的目标,还能使大数据技术的价值和作用真正发挥到金融风控管理工作中,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2.5强化风险防控和预警机制
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科技互联网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当前互联网金融运行中产生的各种数据信息,对于危机和各種问题要做好提前控制工作,保证预防到位。目前,中国有专门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要保证其安全性,就要完善系统数据,支持计算机监控和支持各种各样的非法金融活动,比如,建立企业信用调查制度,加强金融监管的科技力量等等。社会应该基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所存在的风险将相应的制度制定出来,以维护市场安全。
结语
综上所述,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国有企业需深化改革,改进金融风险防范方法,加强金融风险管理,紧抓金融风险防范的要点,同时还需培育优质的金融风险管理人才,继而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助力国有企业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叶敏.国有企业面临的金融风险及防范措施[J].经营者,2019,33(5):107.
[2]王震.关于金融创投类国有企业业务环节风险点分析控制及防范措施研究[J].经贸实践,2017(8):246.
企业金融风险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当前,我们国家的金融已经全面对外开放,金融管理本身的特点以及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给金融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该文首先对目前我国金融创新活动的特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然后全面分析了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关系,最后提出了加强金融风险管理,促进金融创新的有效措施。
我们国家的金融创新起步较晚,当前正处在低水平的竞争状态,所以,我们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不断的研究,将金融管理的思路不断拓宽,将金融管理的制度不断完善,把稳健健全的金融风险管理机制建立起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金融风险实行有效的防范。
1 目前我国金融创新活动的特点分析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渐完善的同时,我们国家的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也在逐渐提升,使得我国的金融市场有非常活跃的金融创新,推出了各种各样的金融业务,这在很大程度上将我国金融市场丰富的同时,也渐渐呈现出以下的特点与趋势。
同质化的金融机构。现在我国存有几种不同的金融机构,并且原本这些机构之间都各自对自己的专业领域负责,有着非常清晰的业务界限。然而伴随着金融创新的逐渐发展,各个金融机构也都在不断的将新的金融产品推出,这就逐渐模糊了它们之间原本清晰的界限,导致各个机构的业务都很大的交叉,都在向着综合化的方向发展。
创新亮点是理财业务。人们的理财观念伴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逐渐提高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储蓄这种单一的方式,转变到了有更高收益的理财方式。这促使各大商业银行都相继推出了不同的理财业务,导致竞争越来越激烈。尤其是外资银行的投入,更是促使理财业务变得热火朝天,各个银行都推出了大量的理财产品。
金融创新需要努力将同质化问题克服。虽然我国有着相对活跃的金融创新,但是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深度与广度方面的很多不足,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互相复制,使得金融创新中并没有很多的新东西,而是很多金融产品都存在同质化的问题。
2 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关系
大量不确定的因素存在于金融市场中,并且这些因素很可能会促使出现不可预见的风险,从而带给金融行业巨大的损失。只有进行金融风险管理,评价各种可能引起风险的因素,对风险的大小和可能性进行分析,并依照分析与预测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才能预防或消除这些风险。
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是互相促进的关系。风险管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金融创新的发展,而金融创新的发展,又能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金融风险管理,所以二者之间有着相互促进的关系。在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和繁荣的同时,各种风险因素也在逐渐增多,要想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就要进行金融风险管理。人们在金融市场中进行投资也非常需要有关的手段来消除风险。许多金融机构为了实现对监管的合理规避,不断地将新的金融产品推出,并且监管也随着金融创新而不断完善,但是为了逃避监管,金融机构势必会再次进行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的发展能够将金融风险的损失程度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的发展对金融风险的降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金融创新给金融机构提供了避险的新方法和新途径。金融机构能够在金融活动中通过对现代化的科技手段的借鉴对资金做到及时有效的分散和转移,从而能够避免风险,或者是降低风险给金融活动带来的损失。
其次,金融创新将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了。金融创新不仅能够提高金融机构在资金安全性上的效率,还可以通过加速资金的流动性将资产的盈利能力提高。
金融创新在发展的同时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金融创新在降低和避免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又带来了新的风险,可以说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所以金融创新只能将风险转移或分散,而不能将风险从根本上消除。
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新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将金融系统的风险增加了。金融创新给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往提供了便利,使得它们之间有着越来越频繁的交往,也使得各个金融机构之间表现出了相当大的关联性,但是要是某个合作伙伴出现问题,其他机构就会很快的被波及到,这将金融系统整体的风险度增加了。
第二,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加大了。金融创新给各个金融机构之间带来了日趋激烈的竞争,增加了金融机构在涉足一些不熟悉的业务领域或者是金融投资中经营的风险系数。
3 加强金融风险管理,促进金融创新的有效措施
金融創新不但给金融业带来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还使金融业面临着很多新的风险。所以,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的创新的过程中,要将其风险管理与识别的能力提高,加强对创新过程中新的风险的防范,保障金融的稳定性,努力将中国金融业的国家竞争力提高。其中 加强金融风险管理,促进金融创新的有效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政府部门加强对金融的监管。政府部门需要依照国际惯例,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运营、退出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管。面对已经全面对外开放的中国金融业,中资银行只有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才能尽快的提高市场竞争力;监管部门只有给银行金融机构的创新提供鼓励与支持,才能对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实行有效地规范,将风险监管水平提高。并且,政府部门还需要将部门规章和法规完善起来,创造出一个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应该在控制好当前正处在成长阶段的金融创新活动的前提下,将准入审批程序简化,将审批环节减少。要对不同新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区分,鼓励商业银行开发新领域、探索新业务,提供试验的机会给他们。
提高银行业对市场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能力。在我国对汇率形成机制和利率市场化进行改革的同时,市场风险也逐渐成为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当前,我国银行业的衍生产品还没有很高的风险定价能力, 缺乏足够的风险转移与对冲手段,大部分银行没有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模型,严重缺乏具备现代金融工程知识的专门人才。尤其是严重缺乏复杂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风险管理的经验和意识。所以,银行业要提高其对市场风险的管控能力。
加强金融业的国家间合作。当前国际金融环境非常复杂,一国控制金融风险的能力很小。在我国金融市场走向国际化和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首先,我们国家可以和国外金融衍生交易自律组织签订有关金融衍生市场信息共享的谅解备忘录;其次,我们国家可以和国外政府签订有关合作监管的协议;最后,我们国家可以参与国际监管组织,参照其标准对我国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有关规则进行规定,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管。
加强对信息技术的风险管理。在我国银行业信息科技快速发展的同时,信息技术也在银行业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银行业健康、稳定、安全的发展直接受到信息科技手段的有效性、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影响。当前很多创新产品和创新业务(如银行卡业务和电子银行业务)都是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虽然信息技术风险防范工作在银行卡业务和电子银行业务上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是,信息技术风险的防范不能只局限在特定的业务部门,而必须涉及到科技风险审计部门、科技风险管理部门、科技服务部门以及其他信息数据使用部门,所以,银行要像重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一样来加强对信息技术风险的重视。
目前我们国家的金融机构不断进行的金融创新,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国家的金融产品,使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但是为了保证其能够在金融创新的同时实现稳定、快速的发展,我国的金融机构必须在进行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把有关的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做好,有效地增强其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企业金融风险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对金融企业来讲,审计监督非常重要,尤其是内部审计,在加强资产负债审计监督、强化收入支出审计管理方面,发挥出极大的作用,进而有效防范了各类金融风险的发生,并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发生率。金融企业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要求其应该加强内部审计管理,对内审工作存在的问题予以重视,同时积极完善内部审计的质量控制,以现代化手段和先进性方法,全面提高金融企业风险管理水平。
关键词:金融企业;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问题;对策
一、内部审计及其在金融企业风险管理中主要作用
1 内部审计的基本理解
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开展的外部审计相比,内部审计从机构设置到人员配备等各个环节均属于企业内部行为。针对企业内部审计特点,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出版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将内部审计界定为,“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工作和咨询活动”,内部审计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同时提升组织运作效率,在此过程中,它以系统化、规范化方法评价企业风险管理、风险控制、风险治理程序等,来达到提高风险管控效率、推动组织目标实现的目的。目前,我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的理解为,“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与评价活动”,在此活动中,企业借助于审查、评价经营活动和内控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等行为,帮助实现组织目标。作为风险控制的一大有效工具,内部审计在企业尤其是金融企业的县管理中日益发挥出极大作用,金融企业开展内部审计的现象越来越普及,内部审计之于金融企业的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防范等产生了更加积极的影响。
2 内部审计在金融企业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对金融企业而言,内部审计是其进行风险信息沟通及监控检查的有效措施,尤其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金融企业所遇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极大变化,各类风险因素增多,为了更好地改善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金融企业必须将内部审计所具备的更多职责和使命更加充分发挥。
首先,通过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所处环境变化的分析,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系统是否需要更新、能否监控新的风险等一系列问题,都考验着企业管理者的水平和公司整体运作状况,即内部审计实时识别与检查金融企业风险管理过程。其次,内部审计还在金融企业风险管理中起到管理与协同作用,就目前金融企业组织结构来讲,内部审计机构往往处于企业董事会、总经理与各个职能部门之间,该机构位置的特殊性使内审人员兼具金融企业长期风险策略人、各种展露决策协调人的角色,则内部审计既能客观地站在企业全局角度对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又能从企业利益和实际情况考虑,对风险加以识别和评价,并提出防控风险的相关建议和调控措施。同时,内部审计能对金融企业风险管理发挥顾问和咨询作用,特别是内审机构独立于管理部门这一客观优势,使得内审人员可保持客观立场,分析风险假设条件、以科学方法评价风险,还将所作风险评估意见可直接上报董事会,最大程度上化解企业经营风险。此外,由于内部审计可与相关部门有效沟通,且充分利用内审控制的有效性规避徇私舞弊行为,则内部审计还在金融企业风险管理中具有实时报告和有效防范作用。
二、内部审计在金融企业风险管理中的问题及质量控制
1 当前内部审计在金融企业风险管理中常见问题
由于旧传统与旧体制因素的影响,我国金融企业在公司治理上的不足严重制约着其自身发展和完善,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计划管理、高度集中行政约束都是金融企业存在的明显特征,历经多年改革,我国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已发生较大转变,但向实质性转变进展速度仍显缓慢。加上陈旧观念、落后管理模式的干预,很多金融企业内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水平都有待提高。
再论及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组织框架,其仍然处于初步建设阶段,企业内控制度建设滞后,企业所有权、经营权等相互分离与制衡状况不尽人意。比如企业内部控制权威性弱化,内控活动多由经营者主管,在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中,内部审计控制作用无法充分体现,金融企业在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方面有效性、及时性等都有待提升。
同时,由于金融企业内部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数量偏少,且大多疏于掌握专业化、现代化风险管理理论及风险计量技术,当前多数金融企业风险管理体制独立性仍然薄弱,其受到外界干扰因素也较多,最终造成企业风险管理基础不稳。而一直以来,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法甚为陈旧这一客观现实,又加剧了金融企业在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度量、风险监测时,科学性、规范性不够,进而给外部监督、市场约束等外部监管也带来一定难度。
2 完善内部审计在金融企业风险管理中的质量控制
长远来看,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已成为我国金融企业改进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提高企业发展能力、竞争能力、抗风险能力的基础所在。换言之,在当前国际国内社会经济背景下,我国金融企业应积极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这意味着金融企业必须完成两大任务,一则建立独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则金融企业需致力于先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和独立风险管理部门的建立,在此前提下,以科学的风险管理模式全面管理各类风险,以科学的风险识别、衡量、监测、控制、转移方法,对风险进行全过程管理,以部门间、上下级之间协调联动管理方式实践企业风险管理职责,并立足于促进业务发展建立增值型风险管理体系。二则改善内控机制,推动公司治理机制的良性运行,现代经济管理学认为,防范金融风险须先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做起,金融企业应借助于科学的决策体系、高效的自我约束及激励机制,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加大企业盈利水平、提高企业市场核心竞争力。
具体到操作实务,金融企业应坚持以人为本,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政策水平,以客观、公正、廉洁的立场执行审计任务·要求内审人员培养自身过硬的业务能力,熟知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增强企业管理宏观意识,内审人员还应善于学习、强化知识,对审计标准、程序、技术等方面的改进情况详加谅解和掌握,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经济活动原理范围内,对企业内部展开经济监督、鉴证与评价活动。金融企业应坚持服务原则,强化内审工作的服务工作,以正确的思想和方式进行全方位、多角度、高质量的内审服务;针对企业内部不同的部门采取不同的视角,实施客观、独立、有区别的分析研究,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寻求解决对策,以有效防范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内部审计寓审计于日常服务之中,巧妙发挥内部审计的审计与服务职能。金融企业应注重金融监督、优化经营环境,据国际通行的现行会计准则、管理观念,企业应实现与国际社会的良性接轨,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市场约束机制,有效剔除存在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加强金融行业正常化发展,促进金融企业全面提高。
三、结语
人世后,我国金融结构迎来了生产与发展的新时期,金融企业与国际金融机构所享有的同等竞争机会与权利,使金融业改革应运而生,且越来越扩大化。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日盛,国际金融市场竞争白炽化,国内金融企业为了在未来市场竞争中谋得牢固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空间,其必须积极优化资产质量、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在加强内部审计的内部控制和监管作用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制衡功能,以此最大限度地防控和化解企业内外部各类风险的干扰及侵袭。基于此,我国金融企业即应善于解决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主要问题,比如观念陈旧、管理模式落后、内控组织权威性弱化、专业风险管理人员缺乏等,针对诸多问题,构建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内审服务、金融监督的基本原则,提高内部审计在金融企业风险管理中的效益和质量,强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保持金融企业可持续发展态势。
企业金融风险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通过对次贷危机和金融风险具体含义的解释,指出金融风险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已成为影响最大的越来越集中的社会风险这一趋势,分析了次贷危机形成的具体原因和主要特点及其我国应对次贷危机的重点策略做一简要说明。
关键词:美国次贷危机;形成原因;货币政策;金融自由化;失衡;按市价调整
一、美国次贷危机理论概述介绍
美国次贷危机又称次级房贷危机,也译为次债危机。它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金融风暴。它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美国“次贷危机”是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的。
二、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
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兴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次级抵押贷款的产生。8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金融市场地发展壮大,企业开始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从而取代了以往利用银行部门进行间接融资地发展模式。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的热浪打破了银行业的准入门槛,更多形式地中介机构应运而生,银行靠传统的、日趋标准化的、面向企业的信贷业务已经无法保证自己能够获得持续稳定的收入增长。于是,这就迫使银行业渐渐退出传统的信贷业务,把新的业务业务增长点转向了质量较差的收入增长,他们通过适当地介入“高收益风险”的次级贷款业务来优化以往“低收益风险”的信贷组合然后将这些资产证券化,出售给各机构,以达到分散风险、降低成本的目的。
三、美国次贷危机的形成机理
20世纪80年代,美国从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开始发展成为以市场为主的金融体系。美国金融业面临着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的竞争压力:一方面,随着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开始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从而取代了以往主要利用银行部门进行间接融资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的热浪打破了银行业的准入门槛,更多形式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银行靠传统的、日趋标准化的、面向企业的信贷业务已经无法保证自己能够获得持续稳定的收入。这就迫使银行逐渐缩减传统的信贷业务,把新的业务增长点转向了差异很大的消费者客户群体上。这一业务内容的变迁,实际上完全改变了原来银行业长期积累的商业信贷管理的有效模式。来自资本市场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使商业银行被迫改变经营战略:从以公司信贷业务为主转变为以个人信贷业务为主;从传统稳健的资本管理模式,转变为激进的风险管理的现代模式。这样经营业务和战略上的转变给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都带来新的挑战。
四、美国次贷危机的主要特点分析
1. 月供数额重新设置
每到5年或10年, 次优级贷款人的偿还金额将自动重新设置, 贷款机构将按照新的贷款总额重算月供金额。贷款人将发现他们的月供金额大幅度增加, 由于负摊销的作用, 很多人贷款总债务不断上升, 他们唯一的希望是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扬才能卖掉房子以解套, 否则将会失去房产。
2. 还款压力前松后紧
次贷产品的利率和还款机制大都带有“诱惑性”,月供呈现前松后紧的特点,借款人在贷款初期往往只需交纳优惠的月供额,随着后续恢复市场利率,月供额不断增大,借款人面临较大的还款压力。
3.产品设计复杂难懂
次贷产品复杂的利率和还款机制使借款人难以准确地判断自己的偿还能力, 同时次贷产品对借款人提前还款征收较高的罚金。在月供之外, 借款人还需支付税收和保险。可大多数借款人对这类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不太了解, 缺乏对自己支付能力的合理判断。
4. 风险控制自我放松
发放次贷产品时, 为与同业竞争, 贷款机构降低对借款人收入证明的要求, 甚至不需提供, 且降低首付, 甚至无首付, 使借款人的实际投入较少, 违约风险增大。
五、美国次贷危机存在的问题分析
1.放款机构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通过二级市场出售贷款或将贷款证券化后,银行已经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债权人,只是借款人和贷款购买机构或债券投资者的“服务中间人”。对“中间人”来讲,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已经被转移出去。!因此,放款机构在利益的诱惑下很容易产生一些不负责任的“掠夺性”贷款行为,如降低贷款标准、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而这些行为是证券化债券投资者观察不到的,其后果在短期内也很难显现、尤其是在经济景气时。
2.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
由于投资者无法准确了解抵押贷款组合的真实信息,使得信息不充分的投资者更加依赖信用评级机构,并将评级结果作为预期投资收益安全保证的信号。
而对评级机构来讲,收入来自于收取评级费用。在次级债券市场上,评级机构受利益驱动,不排除人为提高次级债的信用级别,以便顺利出售证券后从证券发行者处获得较高收益的可能性。
3.抵押经纪人的道德风险
美国60%的住房抵押贷款交易由经纪人来完成。由于经纪人主要靠推销贷款来利,因此,要想获得更多的利润就需要更多的人借款、更大的负债金额、更长的负债时间。在利益的驱动和监管不当的情况下,抵押经纪人同样容易产生掠夺性贷款行为,如向借款人恶意推销贷款、获得佣金以外的其他收入、误导和欺诈行为、以各种手段诱使借款人在对借款条件了解不充分的情况下被动接受贷款、贷款合约条款含糊不清损害借款人利益等 。
4.自我膨胀与风险积累
在这种信贷模式下,由于银行出售贷款或将贷款证券化后所得资金并不是存款,是资产交易的结果。这部分资金不需要缴纳法定准备金,因此,银行“创始贷款”的规模几乎不受法定准备金和资本金的约束。
六、中国防止次贷危机的防止策略
1.加强贷款前审查
次贷危机的产生原因主要是因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没有坚持严格的贷前审查。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前要认真对审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房地产的价值。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者实行严格区分,从各个方面考察借款人。并且这些工作要由商业银行自己做,不要盲目委托其他的机构,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只有把这些工作做好,防微杜渐,才能真正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
2.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次贷危机的产生,反映了监管部门对潜在风险反映不迅速的状况。因此我国的监管部门应该监督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各种金融产品的营销中,要向借款者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信息,让借款者充分的了解产品的还款方式和潜在风险。并且告知借款者必须应尽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由于房地产行业容易出现泡沫,因此,监管部门还应建立房地产金融预警和监控体系,提高借款人和投资机构的防风险的能力。
3.加强外汇储备管理
中国出口依存度高,中国是美国的最大贸易伙伴,每年出口大量的产品到美国,为避免对美国市场的过度依赖,要尽快推动出口多元化,分散风险。同时,中国外汇储备规模巨大,持有大量的包括美国国债、公司债等在内的金融资产,风险比较大,因此必须加强外汇储备的管理,加强与我国对外经济金融关联度高的国家的风险的跟踪监测,并采取切实措施防范与化解风险。
总结:由于金融资本对实体经济的全面渗透乃至控制,金融资本经营的相对集中,使得金融部门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牵引资源配置的核心,即通过金融资本的流动就可影响甚至决定着人力资本、其他物质资本以及技术要素的流向与相互结合,因而对于现实生产力的形成和整个实体经济效率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当这些因素所引起的风险集中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不仅会造成金融资本营运的中断,更为严重的是,它将影响甚至极大地破坏着实体经济效率,以及整个社会生活秩序。因此,应对美国这种类似的金融风险加以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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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金融风险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一场没有硝烟的金融战争结束以后,世界经济处于一个低迷的时期,中国虽较之其他国家有所优势,但也始终未逃脱危机的枷锁。中小企业由于没有雄厚的财力作为支撑,金融危机的发生无疑给予他们致命一击,尤其在融资方面更是困难。为了解决困难,中小企业便把求生的目光投向了不受地区限制的民间借贷。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扩大,形式多样,在金融机构之外,民间借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临时性融资的需求,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长久以来,中国并没有对民间借贷形成统一的、明确的管理规范,更没有对民间借贷给予法律上合理的定位,这导致了有关民间借贷的纠纷不断增加,金融风险也频繁发生。因此,建设相关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法律规制
金融危机后中国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都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尤以小企业为甚。其中以融资困难最为突出。经济危机使银行保持着高度的警惕性,为了防止不良资产的上升,银行乐意支持国有大型企业的发展,而中小企业很难在银行中筹集到资金。虽然政府为帮助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频频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但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也都是杯水车薪,成效甚微。资金短缺仍是阻碍多数企业发展创新的难题。
为了解决融资困难,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跨区域发展的民间借贷受到了中小企业融资垂青。由此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它不仅挽救了多数企业的生命,而且为企业提供了发展创新的契机。但长久以来,中国并没有对民间借贷形成统一的、明确的管理规范,更没有对民间借贷给予法律上的合理定位,因而,难以避免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温州中小企业老板“跑路”事件。鉴于此,中国必须加快建设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积极地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防范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种类型的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及其新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
民间借贷属于民间信用形式,国外学者大多是以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界定民间借贷的内涵,他们以是否处于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的监管范围之内或者是以相关的资金融通活动有无经过正规金融体系为标准来定义民间借贷的内涵,非正规金融,指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并且不受监督管理的、活跃于金融法规边缘的资金融通活动[1]。在国外,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货币借贷、民间互助会、信用合作社。在国内,学界相关研究多称之为“地下金融”、“体制外金融”、“民间金融”、“非正式金融”等;国内学者多从企业的融资活动是否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认可和正规金融机构的批准的角度来定义民间借贷。如张宁认为:“民间借贷即非正式金融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活动。”[2]
对于民间借贷,学界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凡是从非正式的金融机构进行的融资行为都属于民间借贷;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是民间信用,但并非民间信用的全部,民间信用还包括要回、标会、太会以及民间组织之间发行股票、债券甚至办理钱庄等;第三种观点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区分民间借贷。广义上,民间借贷不仅包括企业之间的借贷,还包括私人之间、企业与私人之间的借贷行为;狭义上,民间借贷仅仅指民间的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借贷活动参见:王春宇《民间借贷发展研究》(《哈尔滨商业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集》,第2页);详见:《全国民间借贷利率学术讨论会综述》(《金融与经济》1986年)。。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笔者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将民间借贷界定为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发生在企业之间、私人之间以及企业与私人之间,并且借款人到期偿还出借人本金与利息或者仅偿还本金的行为。笔者主要从广义上来研究民间借贷的相关风险问题。
(二)民间借贷的新特点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增大,民间借贷应运而生。但经济条件的不同,使民间借贷产生的风险也各具特色。
1.民间借贷较之以往规模有所扩大
现今民间借贷大规模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单笔借款金额增大。在20世纪80、90年代,民间借贷以生活借贷为主,主要是为了缓解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困难,此时民间借贷的单笔资金量低,随着生产的发展,民间借贷朝着生产性借贷的方向发展,单笔资金量不断增高,单笔借贷规模也相应扩大。二是从总体上看,民间借贷资金总额增大。“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可达7 405~8 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 500亿元。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参见:董伟《报告称中国民间借贷总规模超4万亿 潜在风险大》(《中国青年报》,2012年1月)。 如浏阳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标的扩大,2011年案件标的达1.1 亿元,为2005年的12.1倍。一批债务人单个案额均逾3 000万元参见:唐志强《民间借贷如何走向阳光地带》(《中国审计报》,2012年4月)。 。
2.民间借贷已呈现出跨区域发展的态势
传统型的民间借贷,其形式不过是亲友之间“一对一”形式的借贷,这种借贷方式主要是依靠亲友之间的相互信赖。在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较之于欠发达地区更加繁荣。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突破了亲缘地缘关系限制,它不再拘泥于亲人之间的借入借出,而是通过他人介绍或者专门的中介组织牵线搭桥发生的跨行业跨区域的借贷关系,民间借贷也开始由经济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发展。
3.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增大
由于民间资本积累越来越多,有关专门从事借贷活动的放债人和中介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涌现出来。有的为获得介绍费,为借贷双方创造借贷契机;有的则在向借贷方借取资金的同时又把借来的钱转贷于他人或者企事业单位以赚取利差。这样,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地下钱庄、金融中介公司等各机构混合发展,呈现出“全民借贷”的发展形势。
4.借贷资金的使用多样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用于解决日常生活资金的周转需求。但从目前情况看,民间借贷资金更多的是解决企业自身出现的经营危机。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范围扩大,从解决生活困难发展到解决企业发展的瓶颈。资本积累的规模越来越大,商业竞争也愈演愈烈。由于制造业所带来的利润越来越低,而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却能带来高额利润,于是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便从实体经济领域转入投资领域。还有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仅仅是用来单纯的“炒钱”参见:赵洋《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哪里》(《金融时报》,2011年10月)。 。
另外,经研究发现,民间借贷的公开化程度也在不断地提高。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分析
鉴于民间借贷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重大的影响,笔者认为,为了防范其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有必要对民间借贷在交易活动中的风险予以分析,以便对民间借贷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
(一)民间借贷风险的种类
由于民间借贷规模的增长、范围的扩大、资金用途的多元化以及借贷主体的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不同的风险类型。关于民间借贷的风险类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体风险
第一,关于放债人。传统的民间借贷具有“草根性”,是一种依赖于信用的带有亲缘地缘关系的借贷方式。这种借贷方式建立在借贷双方相互彼此了解的基础上,因此信息比较透明,且放债人对借款人所借款项的用途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风险相对较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突破了亲缘地缘关系限制,演变为跨行业跨区域的借贷。作为贷方的一方越来越多地形成了一条贷方链条,从而使处于链条尾段的放债人与借款人无信息上的联系,对于借款人的资信能力、还款能力知之甚少,甚至是一无所知,从而使民间借贷跳出了既有的运行轨道,使放债人扩大了放债范围,这就凸显了信息的不对称问题,进而使放债风险上升。一些从正规金融渠道融不到资金的借债人,由于处于企业的初创时期或成长时期,其自有资金不足,其相关的项目前景难预测,风险也相应地难以把握,而放债人由于信息渠道狭窄得不到借债人充分的信息,甚至无法得到真实的信息,从而承担较大的风险[3]。
第二,关于借债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也容易导致借债人过度地负债。民间借贷相对于从正规金融借贷其自由度较高,借贷所办理的手续简单,速度快,借债人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拿到数额较大的资金,而且审批的程序较为宽松,因此往往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导致一个借款人向多个贷款人负债。借款人过度负债,进而造成资不抵债,无法还清到期债款,使债权人面临风险[3]。另外,在现实中还会存在借债人利用他人的身份证或者使用假身份证借款的情形或者借据落款由他人代签的借款情形。这都会给债权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用途风险
由于没有相应的对借款用途的监管,部分借款人恶意借款恶意借款指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 。中国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都认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活动,那么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往往有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特别是用于非法的黄赌毒的借款,由于放债人没有得到相应的信息,那么一旦借款人运用借来的款项用于非法活动,借贷人对于如何证明自己事先“不明知”的问题很难予以说明,如果证明不了,国家法律则对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那么借贷人就只能自己承担风险。
3.借据风险
中国有着相互帮助的优良传统,身份制度在民间尤为盛行,民间借贷行为多产生在熟人范围之内。民间借贷活动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并且具有一定的人身化,维系双方合约关系的不是相互之间的法律观念,而是伦理、道德观念,所以双方之间很少要求有规范的契约合同。借贷双方唯一的借款凭证就是不具有规范性的借据,有的甚至连借据都没有,仅凭双方的口头约定,这样在产生纠纷时很难实现借贷行为的目的。另外随着借贷范围的扩大,企业之间为了规避法律也不采用正式的契约合同,借贷关系越来越复杂,数目越来越大,单纯的打借条不仅会阻碍正常的借贷行为的顺利实现,还会造成借据无法成为法院判案的证据而失去胜诉的可能性2001年4月,某村张某拿一张内容为:“收到张某人民币5元整,年利率10%。李某”,落款时间为2000年5月6日的纸条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5 000元。最后法院判定,该纸条因相关要素不齐全,并不能断定为欠款凭证,原告败诉。 。然而当债务人恶意借款、借款后失去了还贷能力或由于其他的原因逃避债务时,受害者将很难取证,从而使纠纷无法得到公正解决。
4.担保风险
经济危机之下,银行信贷额度从紧,企业要想从银行获得贷款需满足较高的条件,因此大多数企业只能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而商业性担保公司为了求得企业的生存发展便转移业务,不得不采取以吸引普通民众为中小企业投资的办法来维系企业的生存。另外,由于民间借贷费率高额,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诸多民众为了赚取高昂利润,往往不顾其中的借贷风险而进行投资,与此同时一些担保机构更是鼓吹投资回报率,故意规避担保风险引诱投资者,使得许多普通大众盲目参与投资借贷活动,使其承担较高的风险[4]。
部分担保公司为了筹集资金以高息吸引投资者,若到融资人期无法偿还贷款,由于合同内容的不合法性,投资人就将承担不完全受法律保护的巨大风险。
5.利率风险
现今,民间借贷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原因之一就是其高利率高回报率。投资者为了追求高回报,冒着巨大的风险投资民间借贷,以求“钱生钱”。近年,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银行信贷额度下降,使民间借贷看到了新的发展契机——“量价齐升”。就温州而言,2011年温州借贷利率水平超过了历史最高数值,一般月息为3分到6分,有的甚至达到了1角至1角5分。而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利率是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以保护。如此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这种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很难得到法律的完全保护,那么投资者就得承担巨大的风险。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成因
1.企业自身的缺陷
一些中小企业,其管理水平落后,产品科技含量低,经营能力低下,盈利能力差,相对应的还款能力差。这些不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的因素,制约着银行贷款的成功率和贷款规模。原本应该产业升级改造或者关闭的企业,因民间借贷,为其继续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会,这种发展弱化了企业自身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调控动能,经济发展出现盲目性和非理性的倾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使那些为了追求利益的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视而不见,盲目对中小企业进行放贷。借款人正是抓住出借人的逐利心里,而将经营风险转嫁于出借人身上,如果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所借的款项很难在到期时偿还给出借人,那么投资者就会承担巨大的风险。
2.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
从中国现行立法看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仅散见于《民法通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199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些法律根本不能解决复杂的民间借贷问题。
第一,从私法的角度看,法律没有必要限制依据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而产生的民间借贷。但是,由于法律规范之间可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冲突,所以对于相同的行为可能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评价而得到不同的结果《宪法》认可运用自有资金放贷是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利,同时民间借贷行为也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按照《贷款通则》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遭取缔。并且在实践中,不同的国家机关对于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规定,判断标准不一致,也有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处理。参见:张立先《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金融发展研究》,2009年第1期)。 ,以至于作为依据私法自治产生的民间借贷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第二,从公法的角度看,民间借贷被认定为非法其标准是模糊不清的,很难从已有法律的层面上清楚地认定其为非法行为或者为合法行为。现行法律对于“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什么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5]。正是因为法律对民间借贷态度的不明确性,导致在实践中很难正确把握到底何者为正当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因此而存在法律制度方面的风险。
3.金融监管不健全
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地方政府为辅。后来于2003年实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又规定由银监会负责履行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职责参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条规定。 。这就导致了央行与银监会在对民间金融组织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产生冲突,监管主体职责范围不明晰,进而出现各个监管主体在履行职责中互相推诿亦或是争相监管的局面。
另外,中国金融监管制度起步晚,而民间借贷处于正规的金融机构之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凭借现有的监管手段,难以获得有关民间借贷真实有效的信息。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只能以事后加强管理的方法来达到监管目的[6]。政府对民间借贷的严格管制使得民间借贷不仅得不到健康的发展,而且还受到极大地抑制,名不正言不顺,进而可能滋生民间借贷畸形。
三、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在对待民间借贷的问题上,不能一味地持反对态度抑制其发展,应该进行合理地引导,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规范化发展。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修改、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上述民间借贷产生的风险,因此修改、制定相关的法律,加强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建设,对于民间借贷具有重要的意义。
1.准确合理地界定中国的民间借贷
合理地界定民间借贷对其规范化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如何给民间借贷一个科学合理的定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中国应当吸取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使民间借贷走出“灰暗地带”,如制定《放贷人条例》,规定作为放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7]。以《放贷人条例》来保护资金所有者放贷的权利,尊重投资者对其财富使用的权利,确保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发挥民间借贷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特别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新的作用。
其次,修改《刑法》条文中有关金融犯罪的条款,正确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同之处。中国《刑法》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未规定其具体的构成要件,并且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也未作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将民间借贷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认定,这将抑制其发展甚至会使民间借贷畸形发展,使法律欠缺了其应有的可预测性。完善《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款势在必行。另外,《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与《证券法》也不一致。《刑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过有关部门核准即可而并非批准。因此,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公开发行的,规定其必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对非公开发行的行为,由于不涉及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不应当一概地采用刑事责任进行规制,这也与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0条《证券法》第 10 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规定相协调。
最后,法律也应当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罪的区别。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判断标准,正当地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对于减少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社会主义管理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2.确立借贷双方的资格
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如《合同法》已经明确认可私人之间、企业或其他组织和私人之间的借贷,但是法律仍然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在法律上,企业具有独立的人格,尊重其自由运用财产的权利和尊重自然人自由运用其财产的权利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贷款人条例》上赋予企业间自由融资通融的权利。为了防范企业之间借贷带来的风险,可以要求企业之间的借贷以信托的方式进行,并可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8]。
3.实行市场化利率
近年来,民间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合法与否也不应当以利率的高或者低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在民间借贷中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民间借贷利率以当事人的自主约定为主。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所以应尽快创造条件取消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控制,实现利率市场化。但所谓的利率市场化也不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限制地高,国家对利率放开管制后,会呈现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利率标准,并且利率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上下波动,因此不会出现太大的反差。但是民间高利借贷首先是一种金融服务,有可能带来一些负面社会后果,所以应当在实行市场化利率的同时,加快制定一系列的社会政策机制和法律机制作为市场化利率的配套措施。
4.规范借款合同及民间担保
通过《合同法》第210条规定可知,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书面形式并非其唯一的表现形式,因此一旦借贷双方发生纠纷,不但双方举证困难,而且法院也将无法查明事实,从而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无法实现借贷所要达到的目的。为了防止纠纷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用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出合理的干涉,规定借贷双方须签订书面协议,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对于民间借贷的担保,在吸收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制定专门的规范民间融资的担保法规,规范担保行为,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的法律体系,规范民间借贷的担保业务,降低担保风险。
(二)完善法律监管
民间借贷的有序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为保证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健进行,需要对其资金运转进行必要的监管。监管主体上,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行使对民间借贷的监督权。监管手段上,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聘任具备相关金融知识的专家,设立危机评估机构,配合监管主体,监测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种风险,并以此来研究应对风险的各项措施。建立市场化的民间借贷机构的退出机制,制定退出标准,完善退出审批程序,进而加强民间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以此使普通的借款人也能够了解民间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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