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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法律顾问制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6-01-071

农业局法律顾问制度范文第1篇

[摘要]建立并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中国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的必然趋势,是生态文明的重要标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依赖于多种因素,立足于理论基础并结合国内外的实践分析生态补偿,进一步探析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在生态文明背景下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思路,进而推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可持续性,这样才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梦。

[关键词]生态文明;生态补偿;生态系统服务

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往往会造成环境资源利益和与之相应的经济利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不公平分配。我国构建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调节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平衡利益在各方主体之间的分配,有利于优化资源开发格局、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的恢复与保护,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

(一)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环境正义理论是关于生态补偿的外部性理论的前提,是国家制定环境生态政策的理论支柱。具有外部经济性的生态环境得不到有效补偿,必然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公平,即一部分地区或一些人拥有着富足的生态环境资源却过着贫瘠的经济生活,而另一部分地区或另一些人在拥有充裕的经济生活的同时,“搭便车”享有经济贫瘠地区所给予的生态环境资源。不仅如此,具有外部经济性的生态环境得不到有效补偿所导致的利益分配的不公平,还容易使生态功能区的居民为了生活条件和经济条件的改善而破坏、浪费理应保护的生态功能。例如,河南省丹江口地区的居民守着充裕的水资源却维持着贫穷的生活。为了克服贫穷,近年来他们开始发展经济,而这有使水资源状况变差之虞。

立足于外部性理论和环境正义理论的生态补偿机制,旨在解决生态资源提供者与生态资源享有者之间利益分配不公,或者说生态资源成本与生态资源收益之间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生态资源享有者给予生态功能提供者经济或者非经济的利益补偿,实现成本与收益的对等,解决了一部分人付出成本却没有得到与之相应的收益,而另一部分人享有收益却没有付出相应的成本这种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这对解决生态环境外部经济性问题和利益在各方之间公平分配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主体和客体

按照外部经济性理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方为补偿者,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增加效益而使自己利益受损的一方为受补偿者。主体可以是法人或者自然人,通常包括政府和市场主体这两类。生态补偿的客体有两大类:一是作为资产状态的自然资源客体;二是作为有机状态背景而存在的生态、环境系统,即自然生态客体。生态保护利益的客体,笼统而言指“生态系统”,具体表现为两种形态,即生态系统的功能效益标的和生态系统的功能承载形式标的。

(三)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部门的标准,可将生态补偿划分为生态补偿的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在财政转移支付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在生态补偿行政合同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围绕民事主体之间在生态补偿上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国外关于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实践

(一)相关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

国外的生态补偿制度主要有环境税收制度和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环境税收制度的税种主要有石油保护税、废气税、噪声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等。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主要应用于矿区生态保护方面。以美国为例,在矿区实行复垦抵押金制度。如果没有完成复垦计划,那么押金将被用于由第三方进行的复垦。在采掘的同时,缴纳一定数量的土地复垦基金,作为复垦实施前老矿区土地的恢复和复垦之用,这种制度最大的优点是资金周转到位,核算相对公平。

(二)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互补作用

国外生态补偿实践主要有政府补偿模式、市场化运作模式。政府补偿模式的生态补偿是由政府直接对接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进行补偿。其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地役权补偿,对于基于保护目的而划出自己全部或部分土地,从而提供环境服务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相对的补偿。政府补偿模式是最普遍的生态补偿模式,该模式的成功例子包括德国易北河流域的生态补偿政策、英国北约克摩尔斯农业计划和美国的土地修耕保护计划等。市场模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是主体私人之间直接进行的补偿,是对产权关系相对明确的生态补偿类型进行补偿,这些补偿通常是自愿的。哥斯达黎加的林业碳汇等是运用这种补偿模式的成功例子。

三、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问题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制度不但在相关整体立法方面存在缺失,而且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制度、实践问题。我国当前的生态补偿体制与生态文明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第一,生态补偿标准在设计上不够科学。生态补偿标准远小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是生态补偿制度中的严重弊病。标准过低或者太过笼统无法满足以补偿解决外部性问题的要求;当然标准也不能过高,“过度补偿”同样无助于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我国目前针对生态补偿采用了“全国一刀切”的标准,这样的标准与各地区的实际存在差距,实施效果不甚乐观。譬如,在国家退耕还林的补偿中,只划分南方和北方两个补偿标准,很容易走向“过度补偿”和“低补偿”两个极端。

第二,生态补偿方式单一。我国生态补偿高度依赖政府的公共财政投人,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获得的补偿资金绝大部分来自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上级政府财政向其下级政府地区的纵向转移支付和政府财政向与其平行的政府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这种生态补偿方式的优势是能够集中财力迅速地解决问题。然而,政府的财政投入毕竟是有限的,而且这一方式也容易造成资金的低效率使用和浪费。

第三,管理体制不明确。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出现多重管理机关、多重管理制度并存的情形,以及管理中争执、推诿现象的发生。缺乏统一的体系和协调的制度,严重阻碍了生态补偿机制的正常运作。管理体制的另一个问题是缺乏监督,尤其是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约束机制缺乏。同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

第四,长期政策支持缺席。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都有明确的时限,时限一旦届满,就会出现政策骤然缺席的状况。受偿者因政策届满而失去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扶持,难以找到立足点。长期政策缺乏很容易造成生态系统的破坏,使生态补偿丧失其本身的重要意义。

四、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重构思路

立足国内现状,结合国外的实践,完善和重构我国生态文明背景下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这是必然的趋势。

(一)有关生态补偿法律政策的完善

立法的缺席是限制和阻碍机制建立的主要原因。仅仅依靠不完备的法律规定和短期的政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非长久之计,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完善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政策,使生态补偿机制上升到制度层面,进而使之得到有效实施。

谁受益谁补偿是生态补偿机制的根本原则。在这一原则下,通过设立专门的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力度。类似资源型企业应当推行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积极鼓励、引导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积极探索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制定实施生态补偿条例。制定生态补偿条例是我国现阶段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当务之急。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生态补偿的内容,对于我们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明确生态补偿中的利益相关方

按照外部性理论,可将生态补偿中的利益相关方划分为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和生态系统服务的购买者(使用者)。提供者或购买者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单位或者自然人。在政府是提供者的时候,可由政府直接向使用者征收补偿费用。在单位或者自然人尤其是自然人作为提供者时,向使用者征收补偿费用的操作困难很大,使用者搭便车现象严重,这时需要政府或者市场介入,以平衡利益相关方。

(三)设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

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是实现生态补偿的基础。如果生态补偿标准设置过低,那么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将得不到与付出的成本对等的利益,从而降低提供者维护生态系统服务的积极性,最后导致原本应该保护的生态环境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生态补偿形同虚设;反之,如果标准设置过高,使购买使用者的付出超过其享有生态系统服务的利益,从而降低使用者购买使用服务的积极性,最终阻碍经济的合理发展,违背了生态补偿平衡各方利益以使人们公平地保护和享有生态系统的目的。

只有准确评估生态服务系统的价值、计算成本和效益间的差额以及使用者得到成本和付出利益之间的差额,才能确定公平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科学化需要借鉴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提高补偿的准确性、科学性。生态补偿标准不限于单一的国家标准,由于各个生态系统服务区在环境、经济等方面存在差异,各地方应制定自己的标准。

(四)政府与市场并举的生态补偿方式

按照运作机制不同,生态补偿方式划分为两种,即政府主导的国家补偿方式和通过市场机制运行的市场交易。

政府主导的补偿方式包括直接的财政资金物质补偿、通过制定实施政策的补偿、“授人以渔”的科学技术补偿等。政府补偿的一个主要的资金来源是财政转移支付。根据政府财政情况,从纵向或者横向衡量其财政差距,在财政平衡下实现各地生态系统服务的公平。政府资金的另一来源是环境税、征到的生态补偿费或者社会筹资等。

国外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实践表明,将市场运作引入生态补偿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如水权交易等通过市场机制运行的补偿方式。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生态环境成本将被充分地纳入分析和决策过程。

总之,完善和重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目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生态补偿是涉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保护者与受益者、经济利益损害者与受损者、流域的上游与下游、居民与政府等多层面利益关系的调整,这种调整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当代与后代之间的和谐发展,是为了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美丽中国梦。

农业局法律顾问制度范文第2篇

一、法律制度在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实施的重要作用

(一) 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因为我国通过建立农业生态补偿, 不仅能够有效的恢复社会成员之间义务负担平等的需求, 也能够有效的补偿农业的特别牺牲。而且在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 通过使用计划经济所造成的不平等交易方法, 造成农村与农业极其严重的损失。同时为确保对生态环境的安全与饮用水源的需求所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生态功能进行有效的保护, 必须不断抑制与限制农业活动的持续生产, 而且这些都属于牺牲大量农民与农业生存权益与发展的权益[1]。并且在城市与工艺经济不断快速增长的过程中, 农业已经具有较大的牺牲与贡献, 以及自身的生态与资源遭受极其严重的破坏以及损耗。因此通过在我国农业生态补偿中, 对法律制度进行实施, 能够对农业的特别牺牲进行有效的补偿, 从而确保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进行彰显。

(二) 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需要

由于不断加剧的农业生产与生活所造成的污染与生态退回等问题, 导致通过结合农业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 造成越来越严重的农业环境问题。而且近几年因大规模的废弃畜禽养殖业, 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秸秆焚烧与水污染造成极其严重的环境污染, 以及因对农药化肥与地膜等进行使用所造成的各种污染, 从而导致农业污染逐渐被划分为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两个方面。同时大部分的农村与农业不仅需要开展一系列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的生产活动, 例如规模经营农业、生态有机农业与循环经济实践等, 也需要通过对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使用, 按照特有的利益对其进行相应的引导与回报[2]。并且通过在我国农业生态补偿中实施法律制度, 不仅能够促使规模化的畜禽业, 综合的利用养殖废弃物与农作物秸秆, 也能够加大农业投入回收废弃物的利用率, 还能够对引导农民对生物农业与有机化肥进行广泛的使用。

二、法律制度在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严重缺少系统性与全面性

因为农业的生态环境具有一定的整体性, 所以要求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具有统一性与系统性, 而且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统一性、系统性不仅需要体现在生态补偿立法的层级上, 也需要体现在农业生态补偿政策法律内容的方面。同时按照我国现行的农业生态补偿政策法律层级上分析, 中共中央国务院只是出台农业生态补偿的政策, 这种抽象的政策不具备任何刚性的法律规范[3]。而且结合已经规定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内容, 我国已经建立的农业生态补偿制度, 只是简单的对在实践中的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与综合利用进行补偿, 无对其他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生态农业等进行补偿, 从而严重限制农业生态补偿范围的扩大与动态的发展过程。

(二) 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

农业生态补偿作为一项十分具体的法律制度, 需要转换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 因为生态补偿制度能够涉及利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与在分配, 所以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必须具备在实践中运行所需要的操作性, 以及法律的权威性。而且不仅需要对不同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事实进行十分的明确, 也需要对农业生态补偿的不同标准进行明确, 从而确保在实践中对其进行贯彻与落实[4]。同时由于农业生态补偿的政策化的取向与制度本身严重缺少相应的操作性, 不仅导致大部分的地方农业不够重视农业生态补偿, 也导致农民只是将其看作为一种施舍, 因此导致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不断引发大量的腐败等问题。

三、完善法律制度在我国农业生态补偿中实施的措施

(一) 不断加强生态补偿立法

为确保对农业生态补偿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立法, 需要通过利用法律的形式对补偿范围、对象、方式、标准等进行确立。同时通过对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退耕还草制度进行总结, 中共中央国务院对《生态补偿条例》进行出台, 对统一的《生态补偿费》进行实时的颁布。而且对法律与行政法规进行颁布的主要目的为, 对更加权威、高效、规范的管理机制与运行机制进行建立, 从而确保促使农业生态补偿逐渐向法规划、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面发展[5]。同时一方面, 需要始终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另一方面, 始终遵循因地制宜、分类补偿的原则。我国通过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 将国土资源划分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四个区域。而且因为限制开发区与禁止开发区主要以环境保护为核心, 优化开发区与重点开发区主要以经济发展为主要核心, 所以必须在主体功能分区的基础上, 详细的检查不同区域的分类补偿原则, 从而确保农业生态补偿能够符合我国生态建设布局与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

(二) 对我国农业生态补偿的组织管理体系进行建立

为确保实现我国农业生态补偿的可持续发展, 不仅需要具有一定政策法律对其进行支持, 也需要具有相应的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同时因为农业生态补偿组织体系主要由结合大量的补偿主体、对象与途径, 而构建成极其复杂的网络, 所以只有对健全与规范的补偿组织体系进行建立, 才能够确保补偿金征收工作与补偿程序更加的规范化[6]。并且需要对生态的补偿主体进行确定, 因为主要由农业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实施与组织农业水土的保持, 所以环境行政部门属于监督与系统农业生态补偿的主体, 而农业行政部门属于农业补偿制度的实施主体, 通过有机的结合两者能够确保有效的运行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因此对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组织管理体系进行完善, 能够确保对我国农业生态补偿的依据、数量、途径、主体、形式、依据、征收等大量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从而确保我国顺利的开展农业生态补偿活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 因为法律制度能够对弱者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 以及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所以通过在我国农业生态的补偿中, 对法律制度进行实施, 不仅能够对农业的特别牺牲进行有效的补偿, 也能够对农业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还能够实现我国农业生态补偿的可持续发展。但是法律制度在我国农业生态补偿的实施, 存在较大的问题严重缺少系统性与全面性, 以及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差。因此为确保对在我国农业生态补偿中实施法律制度, 不仅需要不断加强农业生态补偿立法, 也需要对我国农业生态补偿的组织管理体系进行建立, 从而确保顺利的开展农业生态补偿机制。

摘要:因为法律属于对弱者权利进行协调与保护, 以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极其重要的方法, 所以通过在我国农业生态补偿中对法律制度进行实施, 不仅能够对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法中与农业生态补偿相关立法的不足进行弥补, 也能够对农民的发展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 从而确保对农业生产的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的改善与保育。同时法律制度在我国农业生态补偿中实施, 能够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发展权、生存权进行有效的保护, 因此本文主要对法律制度在我国农业生态补偿中实施的重要作用与意义进行充分的分析, 确保对农业生态补偿制度进行建立, 从而实现有法可依。

关键词:法律制度,农业,生态补偿,实施

参考文献

[1] 龚鹏程, 秦皎.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J].江苏农业科学, 2015, 43 (4) :5-7.

[2] 郗铮.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探讨[J].法制博览, 2018 (8) :75-76.

[3] 王清军.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8 (6) :7-11.

[4] 邓滔.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 2015.

[5] 李瑜.浅析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J].农业经济, 2016 (6) :87-88.

农业局法律顾问制度范文第3篇

甲方:XX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河南XX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甲、乙双方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和甲方的工作需要,就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现签订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XXX、XXX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XXX、XXX的联系方式如下:

XXX:手机号XXX办公电话XXX

XXX:手机号XXX办公电话XXX

二、根据《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甲方每工作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用人民币X万元整。乙方银行账户如下:

户名:河南XX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工行X支行

账号:XXXXX

受聘律师因办理甲方的法律事务发生的鉴定费、翻译费、文印费、异地办案车旅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

三、甲方聘请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叁年,从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5日止。

- 1 -

四、法律服务的工作目标

提高甲方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决策、管理水平,协助甲方堵塞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法律漏洞,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避免法律风险。

五、服务范围及方式

根据甲方授权,乙方在下列范围内以法律、法规允许的适当方式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就甲方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或出具律师意见书。

2、为甲方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从法律角度对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3、审查、修改甲方起草的相关法律文书。

4、参与甲方的合同订立活动,审查、修改合同草案,并为甲方的合同管理事项提出建设性意见。

5、参与甲方委托的对外谈判,为主谈人准备谈判所需的法律资料,提供法律意见,并协助主谈人制订谈判方案,起草拟签订的合同草案。

6、代理甲方发布涉及法律问题的有关声明、公告、启示等。

7、采取合法的方式,就甲方对外往来中对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8、协助甲方开展法律宣传、培训工作。

六、甲方委托受聘律师办理下列法律事务时,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视情况由双方另行商定:

1、代理甲方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2、代理甲方参与行政纠纷的复议和诉讼活动;

3、代理甲方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4、对甲方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无争议的事实、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见证;

5、办理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以外的且属律师业务范围的其他法律事务。

七、甲方若发现受聘律师在工作中有服务不周之处,应及时向其指出,要求受聘律师纠正;若属于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问题,甲方可以直接向信阳市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要求更换受聘律师。

八、其他约定

1,甲方与受聘律师应经常保持联系,每月不得少于两次;甲方可随时通知受聘律师参与甲方认为需要受聘律师参与的法律事务。

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甲方有权提出更换受聘律师或终止本合同。

2、双方在工作中对接触、了解到的对方的有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并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3、甲方若与乙方的其他客户发生纠纷,受聘律师除参与调解外,应当回避,不得代理任何一方。

4、对甲方委托的违法、违反社会公德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项或要求,受聘律师有权拒绝办理。

九、乙方不按本合同履行法律服务义务及不能按合理时限完成聘

请方委托事务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全额返还法律服务费。

十、因乙方法律服务失误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乙方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乙方失密造成甲方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由乙方赔偿。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农业局法律顾问制度范文第4篇

一、 参与决策,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

二、 预防纠纷

1、协助集团企业总经理及各下属企业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企业及各下属企业中容易出现漏洞和滋生腐败现象的部门加强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

2、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工作,提出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3、审查、修改、会签经济合同、协议,协助和督促企业对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履行。

三、 解决已发生的法律问题

1、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集团企业及各下属企业处理诉讼案件、经济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2、查处集团企业及各下属企业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对有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员工,经企业总经理批准,负责协助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负责处理企业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工作。

四、 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1、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企业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2、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3、协助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合作单位(客户)的资信调查事宜,发表申明、启事等事务。

4、协助企业证券、融资部门及外聘的专业证券律师办理企业上市的相关法律事务及上市后的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管理事宜。

五、收集、整理、保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六、与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保持沟通,为企业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七、协助集团企业及各下属企业进行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

八、处理集团企业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务。

博主按:无数的案例告诉我们,公司法律事务部不可或缺。

一、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公司的重大规章制度及工作规范;

二、联系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机构,代表公司向政府监管及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工作,及时传达监管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各种文件、指示、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向公司提出具体执行意见或实施方案;

三、参与决策调研,为公司的对外投资、业务拓展、管理决策、设施购置、技术合作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相关风险分析。

四、参与企业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工作,提出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五、监管公司的合同印章,审查、修改、会签经济合同、协议,协助和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对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履行及档案管理工作。

六、管理公司的法律顾问及外聘律师工作,自行处理或协助专业律师处理各类诉讼、经济仲裁、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等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汇同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查处公司及各下属企业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对有涉嫌侵占、挪用、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员工,提出处理意见。

八、负责处理企业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工作。

九、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办理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的开业注册等工商登记事务。

十、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办理有关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利用、管理等事务。

一、负责公司的法律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及化解能力。

十二、办理董事会或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务。 自查报告:整顿机关作风个人自查报告

自市委、市政府开展整顿机关作风活动以来,通过认真学习,发现自己还有许多方面存在不足,需认真加以改进和提高。现就对照市委作风建设活动要求,从思想上、工作上、学习上进行了自查。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学习的要求和动力不够。对学习的要求不够高,学习的内容较浅,学

习的范围较窄,系统性、专业性、深入性不强,从而使得学习的效果不明显。动力不足,缺乏学习的主动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学习的自觉性不强。没改变那种“要我学”为“我要学”的良好学习习惯。自己较注重单位安排的各种政治、业务学习,而对其他学习的主动性不够;另一方面,学习的钻劲不够。学习过程中,我认真做了笔记,但往往浅尝辄止,没有作深入消化,领会内涵,全面贯彻;第三,学习重点不清。自己没有认真把握学习重点,但求面面俱到,结果忽视了直接相关工作需要的重点学习。

二是责任意识不够强。由于大局意识不够,往往只管自己职责以内的事,其它的事就少有过问。有时,自己明明看见其它同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碍于面子或是认为不该自己管,也就没有主动提出来帮助改正,而是放之任之;有时自己认为无足轻重、无碍大局、可干可不干的事,也就无动于衷;有时本该今天干完的事,也随便拖到明天干。

三是处理问题理论联系实不够。尽管我也经常学习,但学习的深度不够。我经常告诫自己要用辨证的观点和方法去分析和处理问题,可总是讲在嘴边,忘在手边,结果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方法简单,对具体问题分析力度不够,不能全面运用发展的、联系的、辨证的眼光看待和处理问题。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平时疏于学习。在知识结构日新月异的今天,不学习,就要落伍。以往我总认为,只要能把本质工作干好,其他学习都无关紧要,殊不知,学习与工作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深入地、系统地、全面地学习,才能更好地胜任自己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我认为只要能干好本职工作就行了,而放松了对其他知识的学习。理论知识的学习上也只满足于看看党报党刊、听听时事新闻,读读书本,偏重于时事了解,而对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学习不够,致使理论基础薄弱。由于忽视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和掌握,对于自己所学的东西,也没有认真去深入消化,吸收,也就不能很好地做到把自己所学贯彻到实践中去,落实到行动上来,致使在实际工作中政策水平较低。加之学习的主动性不够,对于学习制度坚持不够,老爱犯“三分钟”热情的毛病,这一不良习惯致使学习收效不大。

二是思维局限,认识落后。思维局限,认识落后,进取意识不够强,认为工作上过得去就行,不求冒尖,但求稳而不乱,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按部就班,认为只要规规矩矩地按条款、按规章制度办事,工作不出错,不给组织添乱子,也就问心无愧。没给自己树立起跨越的高标杆,让自己朝着目标坚定地走下去,反而缺乏向更高目标追求和奋斗的激情与勇气。 三是群众观念弱化。我们的一切出发点应着眼于广大人民群众,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真正做到情为民系、权为民用、利为民谋。由于我们工作经常直接与企业职工接触的机会多,与他们之间的交流较多,看到群众的疾苦多,听到群众的呼声多,渐渐地麻木了、习以为常了,群众观念弱化,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弱化。

三、整改措施

随着机关作风整顿活动的不断深入,通过对自身存在问题的排查,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增强了我改正错误、提高自己思想素质的信心和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全面认真系统地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政策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以发市委五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在工作和学习中牢记共产党员的六条基本要求,按照合格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时刻把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放在首位,把它作为自己的立身之本、奋斗动力和行为坐标,立党为公,甘于奉献。

二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做到善于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积极工作;善于对遇到的问题进行理性思考,深挖其中的规律性;善于从事物之间的种种联系去分析和解决问题;善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认识事物;善于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和自身工作特点,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三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通过学习,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紧跟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在强化服务意识上下功夫,为领导决策出谋划策,献智献力;时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思想上筑起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增强拒腐防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堂堂正正做人,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刻以树立机关干部良好形象为自己行动、处世的准则,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努力做到勤政廉洁。

今后,我将以这次活动为契机,继续查摆自己在各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改正不足,提高自己,真正使自己的思想得到进一步

农业局法律顾问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了推进xx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按照市普法办文件要求,结合xx公司的实际,制定本暂行细则。

第二条 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是,在企业内部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机构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第三条 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规划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决策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法律事务信息管理系统,巩固全过程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务工作机制,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企业法律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第四条 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是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第二章 任职资格、聘任程序及级别待遇

第六条 任职资格: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奋敬业,团结合 作,作风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2、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和方向,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及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 经验和能力;

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 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或者担任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满2年;

5、xx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xx公司法律顾问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薪酬享受公司副职待遇,但不进入领导班子。一级企业将所选聘的法律顾问报送xx公司备案,其级别薪酬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法律顾问的权利和职责

第八条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具有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和下属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职权。

第九条 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出席有关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相关专题会议并提出专业意见。

第十条 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在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参与企业重大投融资、产权转让、担保,改制、重组、上市,招投标、重大诉讼、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4、负责企业的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5、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7、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和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事务的全面负责人,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开展工作,履行法定职责并根据履行职责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的有关制度,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和相应责任包括:

1、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计划,以公司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在提交公司领导班子审议前,须提交法律顾问审核。

2、参与企业改制审批工作,改制委员会提出的审批意见中须有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核意见,方可提交公司领导班子审议。

3、参与公司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投资委员会提出的审批意见中须有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核意见,方可提交公司领导班子审议。

4、参与资产处置审批工作,资产处置委员会提出的审批意见中须有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核意见,方可提交公司领导班子审议。

5、负责合同的审核把关,各部室草拟的各类合同,以及属下企业报送公司审批的股权类、知识产权类合同,公司法律部提出法律意见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方可提交公司领导签批。

6、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拟对外发出的重要法律文件的审核把关,由其提出审核意见方可提交公司领导签批。

7、负责组织诉讼案件的处理,公司法律部草拟的诉讼处理方案、起诉状、答辩状、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在提交公司领导签批前,须报法律顾问审核。

8、负责指导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的建设,对下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9、负责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公司法律部提出的选聘方案后,由法律顾问审核,再提交公司领导审定。

10、负责指导下属企业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

11、公司领导交办的由总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的法律事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12、法律顾问不作为、不当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xx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农业局法律顾问制度范文第6篇

第二条 社区有关事务,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第三条本社区法律顾问是本社区外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本社区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社区事务相关法律问题有一定处理能力。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为本社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等法律事务文书。

3、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接受本社区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本社区居民有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凡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书,均应在该文本签字生效之前送审,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适当提前,为法律顾问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

第七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本社区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八条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九条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农业局法律顾问制度范文

农业局法律顾问制度范文第1篇[摘要]建立并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中国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的必然趋势,是生态文明的重要标志。生态补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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