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恶意讨薪范文
农民工恶意讨薪范文第1篇
一、工作原则
预防和妥善处置民工群体性事件总的要求是: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 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岗位责 任制,由引发事件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解决。
2、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正确 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民工利益,用足用活 保护民工权益政策,积极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加强并规范民 工信访接待和调处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民工切身利益的群 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 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及 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注意 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 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征收群体性突发事件,加强对民工的说 服教育,引导民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 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确定民工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 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各有关科室要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要相互协作、积极参与,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对发生暴力行为、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民工上访突发事件, 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教育民工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6、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结合。事前处置做到信息反应灵敏,事中处置做到依法、及时、稳妥,事后处置做到精确处理,追踪掌控。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民工上访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越级集体上访;
2、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3、聚众阻挠世园会综合展示中心工程建设实施的;
4、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事件;
5、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
6、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
7、其他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三、领导机构与职责
成立处置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民工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相关科室组织实施;(3)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4)对在预防和处置民工上访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四、现场处置
1、凡出现民工上访群体性突发事件苗头或群体性事件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由直接涉事企业责任人和项目部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出面做好化解疏导工作,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应当解决的要明确答复群众;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讲清道理,并做好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同时,要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准备好处置预案。
2、民工上访事件发生后,涉及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在接应急办通知后应迅速到达现场指挥、处置。现场的协调和秩序维护由唐山市路南区区域内城管局负责,现场公共财产保护由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接访对话由信访局、项目部分管领导、企业负责人负责。
3、尽快控制事态的发展。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人员应诚恳听取民工代表的意见和要求,面对面地做民工的工作,对民工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涉事企业限期研究解决;对民工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稳定群众情绪,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控制事态发展。
4、查明挑头人或组织者,现场处置领导要亲自与其谈话,表明态度,进行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
5、对煽动群众闹事、散布谣言的,公安局要依法予以训诫,视现场情况进行处置,并及时收集证据,为事后处理做准备。
五、善后工作
民工上访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对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没有落实到位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 督促加以落实;对群众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存在误解的,要说明真相,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对有关规定不够完善的,及时修改完善。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防范预警
1、定期开展企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化解,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全力及时化解,切实将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高度重视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并依法按政策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2、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要落实责任人,提出及时化解、消除隐患的工作要求,并加以督促,切实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限期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3、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进行规律分析、研究处置对策,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预案,做到预防在先,全力防止和减少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附:丰润建安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 急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张宏魁 副组长:张国宽
组员:郭永平
陈立元
郭永占
杨兴付
农民工恶意讨薪范文第2篇
一、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讲,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包工头许以部分农民工高额工资,并堂而皇之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预设高于合同工期内的劳务结算总额,从而变相获得超额利润;
2.包工头将其所承建工程隐瞒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结算时有合同签订人进行结算,而结算后故意失踪,暗中让无资质人员索要工费;
3.包工头将工费结算完毕后,与部分农民工窜通,采用打白条的方式,以临时用工未结算的理由,向承包单位索要工费;
4.未签定施工合同,或签定合同进场后,不进行实际施工作业或只少量进行施工作业,经过一段时间后,以人工费,机械费、调迁费涨价等为理由,以漫天要价或超出合同价许多为由,索要相关费用;
5.个别公司管理人员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与包头工相勾结,以虚报、谎报的形式,在租赁台班,临时用工单上签字认可相关费用; 6.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公司追要。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包工头充分利用相对弱势群体的便利,以悲情做为旗号,获得许多媒体的同情,客观上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的压力,迫使施工单位息事宁人。二是个别行政部门一味迎合政策导向,不作为或少作为,给包头工有了可趁之机。三是个别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免争议支付,只要农民向建设单位讨薪,建设单位就从施工单位应得但未付款项中支付。四是个别建设单位在计量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客观上给公司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五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正常的合同纠纷诉求渠道被行政部门予以干预,也给包头工提供了便利。六是公司的管理缺陷给包头工带来了利益寻租之机。
这一切的后果便是:处于整个建筑市场链条环节的施工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压力,不仅处于二难的境地,而且受到了巨额损失。对于我们公司而言,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堵塞管理漏洞,做到有理、有据、有证,不给分包商可趁之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恶意讨薪的管理缺陷
1.借壳准入。当前,公司往往采取准入的方式以规避风险。实际上,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与实际施工人(即包头工)并非一个主体,而是一种合同约定:即上交资质单位管理费之后,以农民工组成施工主体。这就先天地存在再次分包。 2.无合同进场。公司由于工期要求紧,加之中标后劳动力采购准备不足,往往采用边谈合同边进场,或进场后再谈合同的方式,客观上给了分包商攫取超额利润的机会。
3.未审查劳动合同。即使是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后,公司未对分包商使用的农民工的务工合同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一方面,在合同工期内,农民工工资总额超出了工费承包总额,另一方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未有约定或约定不细,给分包商人为加大工资额度提供了便利。
4.进场验证过程控制不严。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中途调整人员的事情较为常见,公司往往仅对首次进场人员进行验证、登记,而在过程中缺少监控,这给不法分包商虚报人员,瞒领工资带来可趁之机。
5.分包商违法分包。分包商违法分包较为常见,他们往往组织一些未有资质的队伍进场施工。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社保部的有关规定,其风险最终将由公司来承担。
6.考勤监控不力。农民工中途调整或出工不出力,在合同工期内未完成预定的工作量,造成分包商亏损或持平。他们往往利用考勤监控不力的时机,采取增加工资总额的方式,把亏损压力转移到公司。
7.授权不明。公司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处理现场临时性用工时,往往就地予以签认,加之人情、面字等情况,便给分包商二次追讨工费提供了机会。 8.未有效地转移风险。有资质分包商与公司是合同关系。实际情况是:我们往往只与实际施工人发生关系,而合同主体却束之高阁。在有据、有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合法地向有资质的分包商进行法律追讨。
9.当地政策法规不明。施工所在地的省人大对省内施工单位特别是农民工有许多政策性的规定。我们不能无视这一规定,而应对其规定进行详细的研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三、应采取的对策
1.合理规避风险。现在我们名义上采用的都是有资质的劳务管理队伍,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除了客观环境以外,凡发生恶意讨薪而迫于现实,由公司支付工费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对合同主体进行追讨,以期把损失降到最低。
2.建立自己的架子队伍和劳务公司,降低成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现在公司的职工无论能否胜任,均成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应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进行区分,符合管理岗位要求的,从事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直接参加具体的工程施工。
3.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是凡存在恶意讨薪的分包商,一律不准下次准入,并以函告的形式通知对方;二是为防止借壳准入,应对实际施工人(分包商的授权委托人)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三是应调查了解分包商在其它地区是否有恶意讨薪形为,一旦核实,不得准入。四是凡发生再次分包的分包商或实际施工人,应拉入黑名单,不得准入。
4.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一是严格实行民工登记造册、实发工资、事前控制管理方法。二是要严格规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对外授权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出具签字类的证明,更不得交与分包商。三是加强廉政建设,严防管理人员与分包商相互勾结。
农民工恶意讨薪范文第3篇
为农民工讨薪保驾护航
文/图 壹周首席记者 张会
隆冬来临,年关将近,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资纠纷进入高发期,农民工讨薪难再次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和议论的焦点。对于辛苦工作一年,却拿不到应得工资的农民工兄弟来说,成功讨薪成为了他们新年最大的愿望。
为了实现农民工讨薪愿望,自2011年11月29日起,我市15个部门组成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开展为期50天的联合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截止2012年1月17日,全市共处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423件,清欠农民工工资标的额2024万元,为4885名农民工实现了讨薪梦。
组建清欠办为农民工“给力”讨薪
1月17日是农历腊月二十四,也是南方的传统节日小年。这一天,赣北大地凄风冷雨,寒气逼人。而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4楼多功能厅内, 几十名农民工代表的心里却暖意融融,脸上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原来,九江市联合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兑现大会暨新闻发布会在这里隆重召开。在市中院的中心会场一次性兑现29件案件的标的款149.199万元,全市各地的清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亦在各地同时举行了兑现大会。
在兑现大会现场,记者采访到了面色黝黑,身体壮硕的农民工姚公财。年近50岁的姚公财来自浙江义乌,3年前他与10来个老乡一起来到九江县某纺织厂打工,不曾想打工所应得的12万元多元工资,纺织厂一直拖着不肯支付,一拖就被拖了两年。
为了讨薪,他们一边在九江工作,一边想尽各种办法与纺织厂联系讨薪,但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2011年9月,四处无门的他找到九江县清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帮助下,历经三个多月的协商,2012年1月17日,在兑现大会现场,他终于拿到了被拖欠的19000多元工资。
拿着追讨来的工钱,姚公财非常激动,他特意制作了一面锦旗赠送给帮助他追讨工资的九江县人民法院,并连声向工作人员道谢:“谢谢你们帮助我讨回了工资,谢谢!”
姚公财告诉记者,为了讨薪,他已经两年没有回家过年了。“工资终于讨回来了,今年也可以安心回家过个好年了。”说完之后,姚公财行色匆匆,因为他还要赶到火车站,购买回家的火车票。
据九江市清欠办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周敏介绍,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九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市自2008年开始就成立了由市政法委、纪委、宣传部、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妇联、信访局、人保局、建设局、广电局、公安局、九江日报社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大力开展联合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行动。
在专项行动集中实施阶段,各部门统一调配力量,进行集中清理,对正在调查的和新受理的欠薪案件加大力度、从快调查处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执行条件的案件,通过法院建立的“绿色通道”,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清欠办成立以来,我市农民工讨薪案件正在逐年减少。”周敏说。
据记者了解,在2011年的专项活动中,为了扩大清欠范围,加强清欠力度,市清欠办还将市委市政法信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两个部门邀请进来,清欠力量由原来的13个部门,拓展到现在的15个部门。
层层转包仍是工资被拖欠主因
农民工刘建生是九江都昌县人,2011年9月,他与同乡的8个人一起组建了一个泥瓦工小组,来到九江市一建筑工地打工。在这之前,他们甚至不知道自己究竟在为谁干活,只是与一个姓刘的包工头取得了联系,对方承诺干完活后工资一次性结清。
2011年12月8日,当他们干完了所有的活找到包工头要求结账时,包工头以工程款还未结算为由给他们打了一张欠条,之后不是找不到人,就是找到了也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推卸,工资却迟迟未付。
讨薪无门之下,2012年1月11日,他们一行找到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部门,由于可以找到当事人,因此在当天劳动局即出面组织双方召开了一次协调会,终于解决了他们的讨薪问题。
在2012年1月17日举行的兑现大会现场,刘建生拿着讨来的6000多元血汗钱高兴地告诉记者:“今天是农历小年,我下午还要赶回家里,一家6口还等着我拿到钱后办年货。”
刘建生一行的遭遇并不是个案,而他们无疑是幸运的。据周敏介绍,在近年来清欠办受理的案件中,发生在建筑行业,特别是因工程款拖欠、层层转包、工程质量进度纠纷而引发的工资拖欠占到了所有案件的90%。因此层层转包仍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
“除了因层层转包造成的讨薪难之外,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也是造成讨薪难的一大原因,很多农民工在劳动工程中根本没有意识到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甚至在整个工作过程中都不保留证据,这就给我们讨薪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周敏说。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拖欠工资违法成本低,欠薪问题的制度规定、司法救济程序复杂、过程较长、成本较高,制度化保障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等也是造成农民工讨薪难的原因。
“尽管今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具体操作细则还没有出台。由于针对的是“恶意欠薪”,因此对于解决经营困难企业发生的欠薪作用甚微。”周敏告诉记者。
破解讨薪难题:亟待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近年来,尽管我市各有关部门加大了保障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力度,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是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在拖欠农民工高发的建设领域,亟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让农民工资有制度保障。
记者了解到,其实早在2005年,九江市就建立起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规定每一项建设工程在项目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和中标的建筑企业应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期兑现。
然而,在2008年时,为减轻企业负担,我市曾出台文件,取消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建立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多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题的好处不言而喻,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之初就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无论工程是否出现层层转包的现象,只要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就可以直接从保障金扣付,这样既能有效地防止因层层拨付产生工资拖欠的问题,又为行政部门提供了及时有效的监管手段。”周敏说。
据了解,最近相关部门也正在拟定文件建议恢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规定今后每一项建设工程在项目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和中标的建筑企业应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期兑现。
农民工恶意讨薪范文第4篇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城镇出现了大量的劳动用工需求,大量农民离开田地来到城镇打工成为“农民工”,他们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可他们处于社会底层,又缺乏自我保护的基本法律知识,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讨薪难现象时有发生。各地在招商引资、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规模养殖、规模种植等工程建设中不同程度的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导致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加。
笔者认为,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得不到根治,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欠缺维权法律知识。当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大,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过于求,这一状况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在提供劳务时大多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许多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更欠缺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发生争议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原则,农民工很难提供明确的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工资报酬等证据,劳动保障部门乃至法院执法裁判,不可能因为同情而免除农民工的举证责任,这给农民工增加了举证的困难。
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督查流于形式。对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我国已经在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多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但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措施不得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制裁,使得拖欠工资现象更为普遍,更有甚者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例如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储存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依《甘肃省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交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若企业未依法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工程负责人逃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支取保证金。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施工单位没有缴纳工资保障金,导致农民工工资失去保障。
农民工付不起相对高昂的讨薪成本。农民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大多因为经济贫困,一年的外出打工工资用来维持全家人生计。做为外地人的身份也意味着农民工要讨薪则必须来回奔波于老家与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间,其中的时间成本、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艰难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难上加难。
农民工已成为城镇建设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的劳动成果世人共睹,其劳动报酬也应依法予以保护。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可从以下做起。
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组织普法人员通过“法律讲堂”或“巡回法庭”深入企业、厂矿、工地、学校,重点围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知识开展普法宣传,使用工者知法守法,让农民工学法用法。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行政监管,主动履职。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负有监督建设单位依法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通过落实政策法规,运行奖罚机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报酬的,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民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先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对拒不支付的,由司法机关依《刑法》第276条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刑罚,对犯罪者依法予以严惩,给心存侥幸的用工者以有力的威摄。最大限度地净化用工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
建立通道,方便诉讼。为方便农民工诉讼,法院应在立案庭设立农民工维权窗口,快速受理农民工案件,并将案件受理和司法救助有效结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先予立案,再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确保所有农民工都能打得起官司。 调查取证,急件快办。劳动合同纠纷中常常有用工者住址不明或四处躲藏、消极应诉的特点,这无疑增加了法院工作的难度,裁判人员可通过当地街道、村社等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利用用餐、休息和节假日等时间节点送达法律文书,为案件的快审快结争取时间。同时,这类纠纷案件,往往是用工者与不同劳动者之间签订书面合同,很多农民工仅和雇主口头商量,没有对工作时间和工资薪酬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还有部分农民工经别人介绍提供劳务,但不知道真正雇主是谁,导致在处理时处于举证难的尴尬境地。对此,裁判人员应主动调查取证,通过询问证人、对雇主劝说教育,并以积极调查走访的方式,查清农民工干活的时间、工种、日薪等基本情况。确实无法查明时,法庭可通过参照工人间的互相印证和市场行情来认定相关事实。
简便快捷,注重实效。在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中,法院应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对事实清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先予执行、先行判决。充分运用查询、冻结、扣押等手段,用最快的速度、最强有力的措施,为农民工及时追回劳动报酬。对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成立农民工案件审理合议庭,抽调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快速、及时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主动与人社、信访、公安等部门联动依法妥善处理。
强化措施,快速执结。积极落实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果断曝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或包工头。同时充分运用联动机制、信用惩戒、媒体曝光、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刑罚手段,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农民工恶意讨薪范文第5篇
最近,抽调到信访局,每天,看着一双双期待的眼睛,读着一张张愁苦的脸。我只想说:真的,农民工讨薪难!!!
思来想去 ,还是决定写点什么,不为其他,仅仅、为了我们的农民朋友们。
有个词叫提纲挈领,工作中我不喜欢拐弯抹角,就直说吧。
农民工讨薪难!
源头在企业:
房地产作为中国目前的高回报行业之一,吸引了无数投资者的注意,但房地产又是一个高投入的行业,其门槛之高远远超出了一般投资者的承受范围。随着近些年房价的持续走高,无疑为一些企业家们注入了一针兴奋剂,于是,他们拿着少的可怜的启动资金干起了“空手套白狼”的生意,而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往往闭着眼睛装糊涂,这一唱一和,就为农民工欠薪问题埋下隐患。另外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表现为企业占优势的极性特征,这在人员高流动性的建筑行业显现的尤为明显。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企业往往秉持强力与单赢逻辑,而农民工对企业也缺乏归属感。在这种严重矛盾的劳动关系下,极易将简单的矛盾放大、激化;
农民工讨薪难!源头在监管:
劳动、住建相关部门,在履行相关职责的时候,会受到一些内外因素的干扰。比如一些政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着房地产开发、劳务清包、相关设备租赁等相关活动,在相关手续审批、保证金缴纳方面,地方首脑为达到招商目的无原则无底线让步,为相关企业大开方便之门,在劳动关系矛盾发生后,政府往往较多地考虑地方稳定,以经济换政治,通过行政手段强势介入,这样只能有两种结果:要么企业利益受损,要么农民工受损,最终的后果都将是政府公信力的削弱。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清欠问题如不在监管方面切实加强,是无法做到长治久安的;
农民工讨薪难!源头在法制:
针对农名工讨薪难问题,在政府层面先后出台了数项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央九部委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但相关法律在制裁责任主体上如隔靴搔痒,相关行政主体缺乏明晰的权责划分,致使各部门互相推诿扯皮,造成政府责任感缺失,公信力大幅下降。中国的法制建设了半个世纪,最终却还是停留在人治,企业在遭遇恶意讨薪时选择吃哑巴亏,员工在合同保护、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等意识上几乎空白,遇到矛盾时仅仅依靠政府“和稀泥”式的调停,这不能不说是国家法治精神的缺失; 农民工讨薪难!源头在宏观调控:
近年中央地方均加大了清欠力度,但讨薪事件依然是层出不穷,农民工围堵政府等恶性事件愈演愈烈。这个看似矛盾的逻辑,其实折射出一个客观事实。随着近些年各地建设进度的疯狂发展,房地产市场已趋于饱和或已处于超饱和状态,尤其在后期国家调控力度加大后,房地产虚拟需求迅速消逝(当然这不包括一些超级城市)。这实际上宣布了房地产暴利时代的终结,整个行业可以说是“山雨欲来风满楼”。面对着这种局面,背负着沉重信贷负担的企业却依然是自欺欺人,好一片歌舞升平。可以说,在整个过程中,暴露了国家相关配套调控
严重滞后且力度不够的弊病,而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无视国家意志,形成了政令不通、尾大不掉的局面。国家危矣!但正所谓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希望在事态还在可控范围的时候,政府能施行铁腕政策,及时调控好市场,避免步美国的后尘。
破解方法:
说到问题,自然要讲方法。其实,方法很简单,可谓老生常谈:一是加强监管,尤其监管政府失职渎职行为;二是加强法制,全民动员,将法制重新提到国策层面上来;三是反腐倡廉,进一步加大反腐力度,将人民检察系统独立于地方行政系统之外,直接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形成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系统。
唐太宗言: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历朝历代,因为农民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数不胜数,历史给人以教训,历史却又一次次地在重演。
农民工恶意讨薪范文第6篇
最近,抽调到信访局,每天,看着一双双期待的眼睛,读着一张张愁苦的脸。我只想说:真的,农民工讨薪难!!!
思来想去 ,还是决定写点什么,不为其他,仅仅、为了我们的农民朋友们。
有个词叫提纲挈领,工作中我不喜欢拐弯抹角,就直说吧。
农民工讨薪难!
源头在企业:
房地产作为中国目前的高回报行业之一,吸引了无数投资者的注意,但房地产又是一个高投入的行业,其门槛之高远远超出了一般投资者的承受范围。随着近些年房价的持续走高,无疑为一些企业家们注入了一针兴奋剂,于是,他们拿着少的可怜的启动资金干起了“空手套白狼”的生意,而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往往闭着眼睛装糊涂,这一唱一和,就为农民工欠薪问题埋下隐患。另外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表现为企业占优势的极性特征,这在人员高流动性的建筑行业显现的尤为明显。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企业往往秉持强力与单赢逻辑,而农民工对企业也缺乏归属感。在这种严重矛盾的劳动关系下,极易将简单的矛盾放大、激化;
农民工讨薪难!源头在监管:
劳动、住建相关部门,在履行相关职责的时候,会受到一些内外因素的干扰。比如一些政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着房地产开发、劳务清包、相关设备租赁等相关活动,在相关手续审批、保证金缴纳方面,地方首脑为达到招商目的无原则无底线让步,为相关企业大开方便之门,在劳动关系矛盾发生后,政府往往较多地考虑地方稳定,以经济换政治,通过行政手段强势介入,这样只能有两种结果:要么企业利益受损,要么农民工受损,最终的后果都将是政府公信力的削弱。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清欠问题如不在监管方面切实加强,是无法做到长治久安的;
农民工讨薪难!源头在法制:
针对农名工讨薪难问题,在政府层面先后出台了数项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央九部委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但相关法律在制裁责任主体上如隔靴搔痒,相关行政主体缺乏明晰的权责划分,致使各部门互相推诿扯皮,造成政府责任感缺失,公信力大幅下降。中国的法制建设了半个世纪,最终却还是停留在人治,企业在遭遇恶意讨薪时选择吃哑巴亏,员工在合同保护、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等意识上几乎空白,遇到矛盾时仅仅依靠政府“和稀泥”式的调停,这不能不说是国家法治精神的缺失; 农民工讨薪难!源头在宏观调控:
近年中央地方均加大了清欠力度,但讨薪事件依然是层出不穷,农民工围堵政府等恶性事件愈演愈烈。这个看似矛盾的逻辑,其实折射出一个客观事实。随着近些年各地建设进度的疯狂发展,房地产市场已趋于饱和或已处于超饱和状态,尤其在后期国家调控力度加大后,房地产虚拟需求迅速消逝(当然这不包括一些超级城市)。这实际上宣布了房地产暴利时代的终结,整个行业可以说是“山雨欲来风满楼”。面对着这种局面,背负着沉重信贷负担的企业却依然是自欺欺人,好一片歌舞升平。可以说,在整个过程中,暴露了国家相关配套调控
严重滞后且力度不够的弊病,而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无视国家意志,形成了政令不通、尾大不掉的局面。国家危矣!但正所谓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希望在事态还在可控范围的时候,政府能施行铁腕政策,及时调控好市场,避免步美国的后尘。
破解方法:
说到问题,自然要讲方法。其实,方法很简单,可谓老生常谈:一是加强监管,尤其监管政府失职渎职行为;二是加强法制,全民动员,将法制重新提到国策层面上来;三是反腐倡廉,进一步加大反腐力度,将人民检察系统独立于地方行政系统之外,直接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形成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系统。
唐太宗言: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历朝历代,因为农民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数不胜数,历史给人以教训,历史却又一次次地在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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