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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贷款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6-01-071

南宁贷款范文第1篇

《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已经南宁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1]

市长:周红波 2014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劳动保险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是指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的用于为建筑业从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其他符合劳动保障政策规定的费用的统称。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安劳保费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安劳保费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市、县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安劳保费的收缴、拨付、调剂等日常工作,市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和指导县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开展建安劳保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安劳保费由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根据工程造价,按统一标准向建设单位收缴,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

第五条 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取建安劳保费应当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建安劳保费专用票据,收取的建安劳保费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建安劳保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拖欠、挤占、截留、挪用建安劳保费。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安劳保费的各项管理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建安劳保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安劳保费网络信息系统,对建安劳保费实行信息化管理,建安劳保费的收缴、拨付及调剂等信息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公布。

第二章 建安劳保费的收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应当按工程的中标价或者施工合同价预缴建安劳保费,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工程的结算总造价办理建安劳保费结算手续。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代缴建安劳保费。

第十条 建安劳保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计入工程总造价,属于不可竞争性费用,在编制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单独列项,不得删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安劳保费预缴手续,应当提交中标通知书、发包承包审核通知书或者工程施工合同、建安劳保费缴款登记表等材料。

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无误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将经审核确认的应缴建安劳保费数额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建安劳保费,但单项建筑工程的中标价或者施工合同价在8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同一建设单位投资的工程的施工合同价总额累计超过10亿元,且当单项建筑工程的中标价或者施工合同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批准,并签订分期缴款协议后,可以分期预缴建安劳保费。

首次预缴额不得少于应预缴总额的50%,且剩余部分应当在施工工期达到50%前缴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工程结算之日起七日内,与市、县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办理建安劳保费结算,并提交预缴建安劳保费的凭据、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等材料。

第十四条 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结算造价核算建设单位实际应缴的建安劳保费。

应缴的建安劳保费少于预缴的建安劳保费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及建筑施工企业各自应退还建设单位的数额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由建筑施工企业退还的部分,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相应抵扣;应由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退还的部分,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

应缴的建安劳保费大于预缴的建安劳保费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单位应补缴建安劳保费的数额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补缴。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缴纳建安劳保费后,工程因故终止或者施工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终止、施工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建安劳保费结算手续。

第三章 建安劳保费的拨付

第十六条 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比例将建安劳保费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规定提取调剂金,用于建安劳保费支出缺口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设立建安劳保费专户,专户的资金用于建筑施工企业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及其他符合劳动保障政策规定的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可以按工程项目应拨付额的80%预拨建安劳保费,分期预缴的,首期到账后按首期应拨付额拨付,第二期到账后按该期应拨付额的60%拨付,余下的建安劳保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向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申请预拨建安劳保费:

(一)工程形象进度达到25%以上;

(二)在指定银行已设立建安劳保费专户;

(三)已为其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施工企业持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等材料向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申请拨付余下的建安劳保费。

第二十一条 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拨付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同意拨付的,应当及时将建安劳保费拨付至建筑施工企业建安劳保费专户;不同意拨付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拨付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建安劳保费的分配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将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得的建安劳保费划拨到其建安劳保费专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或者少缴、欠缴建安劳保费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挪用建安劳保费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弄虚作假,骗取建安劳保费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有上述行为的,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1 月 1日起施行。

南宁贷款范文第2篇

金游大型休闲类游戏区域市场运营

代 理 协 议

合同双方:

苏州金游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江苏苏州

电话: 0512-66801080

传真: 0512-66801083(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乙方已获得甲方授权的《金游网络休闲类游戏》产品在江苏泰州区域的区域运营许可,合作运营的产品的地址txmj88.cn

双方承诺在此合作过程中,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包括产品资源、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市场资源等),共同推进产品的运营,创造更高的访问量和增值服务收益,从而获得双赢。通过沟通和协商后,双方达成以下条款:

一、名词及定义

(一)《金游网络休闲类游戏》产品。指专门为本协议所具体说明的,由苏州金游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独立、完整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网络游戏的服务器端和最终客户端程序、文档及必要接口和工具;

(二)区域运营。指在协议区域内使用《金游网络休闲类游戏》产品相关信息对该产品进行市场拓展以增加最终用户数量及其点卡和虚拟物品消费量的市场推广的行为;

(三)合同区域。指由甲方授予的,乙方拥有开拓区域运营产品市场的权利的区域,在本合同中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行政区域:江苏泰州;

(四)服务器。指为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及下载《金游网络休闲类游戏》产品最终客户端程序及相关资料的网络服务器的总称;

二、甲乙各方的权利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利单独决定关于产品设计、游戏机制设置、游戏币设置等等的所有产品运营的事项;

2、甲方有权利管理指导乙方的市场运营;在乙方出现违反相关条款时,阻止乙方行为并保留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3、甲方有获取运营收益分成的权利;

4、甲方有权利决定服务器的放置、维护周期等事项。

(二)乙方权利

1、乙方拥有《金游网络休闲类游戏》产品在江苏泰州区域的市场运营权;

2、乙方有权利使用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接口、计费工具和查询工具;

3、乙方有获得协议规定的收益分成的权利;

4、乙方有根据当地情况,对本地游戏的开发和对已有产品的BUG解决提出要求的权利;

5、乙方拥有对甲方在协议区域的所有市场开拓行为的预先知情权和建议权。

三、义务与保证

(一)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保证《金游网络休闲类游戏》产品服务器硬件和服务端程序的正常运作;甲方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的维护和软件升级,充分满足乙方拓展本地市场需求,对由于甲方产品原因造成的故障,甲方承诺在8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2、甲方有义务提供《金游网络休闲类游戏》产品客户端程序;

3、甲方有义务根据《金游网络休闲类游戏》产品运营需要,为该地区开发本地规则的棋牌游戏;

4、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用于运营所需的后台数据查询工具(简称“查询工具”);

5、甲方有义务协调解决乙方提出的《金游网络休闲类游戏》产品BUG;

6、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用于《金游网络休闲类游戏》产品运营的成功经验和方法;

7、甲方有义务做好所有最终用户的客服工作。

(二)乙方义务

1、乙方有义务组建专门的团队来推广本产品。有义务提交推广计划给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充分利用其在当地的推广资源进行产品的市场推广和运营;并承担推广的全部费用;

2、乙方有义务建设用于《金游网络休闲类游戏》产品区域内运营的网站并保证其内容充实且合法;

3、乙方有义务保证所有《金游网络休闲类游戏》产品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端程序、文档、运营工具)及其衍生作品只能用于《金游网络休闲类游戏》产品在协议区域内的运营,不得用于其他商业行为;

4、当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合同时,乙方有义务停止使用获得的所有《金游网络休闲类游戏》产品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端程序、文档、运营工具)及其衍生作品;

5、乙方在使用《金游网络休闲类游戏》产品相关资料及其衍生作品时不得损害甲方及除甲方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纠纷由乙方承担;

6、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BUG解决的时间以及版本更新的时间来进行区域运营操作。

四、收益分成

(一)为了公平和公正,甲方提供相关的、真实的后台给乙方,查询相关数据,为了保证后台数据库的安全性,乙方需提供固定IP地址绑定乙方后台数据查询帐号;

(二)甲乙双方按照目前已开通的销售渠道收入(仅限在协议站点的页面注册并消费的用户所带来的收入,再扣除掉充值收费的渠道成本费用后)根据最终销售额的 5:5 比例分成,其中甲方为5,乙方为5;

(三)所有进入协议产品平台的用户,必须注册并使用金游统一登录认证账号,但甲方可以为乙方专署用户记录并保留特殊的标记;

五、结算与付款方式

(一)协议期间,按照本协议中收益分成的第2条规定的分成比例计算双方收入,每季度末结算;

(二)甲乙双方在结算时,甲方向乙方提供当月休闲游戏大厅用户消费数据供乙方核实,如果双方统计数据误差低于5%,则按照甲方提供的数据为准。如果双方统计数据误差高于5%,则双方共同进行核查,发现并解决问题后,再进行结算。结算应在每季度末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双方约定按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0时至季度末月最后一日24时来定义甲乙双方结算的周期;

(四)在双方对帐完毕并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将对方的分成收入支付给对方,收款方必须事先开具发票。

六、终止协议条款

合同到期终止情况处理:

(一)本协议期满后,自动终止;任何一方有续约意愿,需提前一个月与对方协商,协商一致后签署续约合同;

(二) 甲乙双方如果不再续约,需双方核算终止前本协议的产品运营所产生的未结算费用部分;

(三) 除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况外,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将立即终止:

1、 乙方或甲方拥有的相关从业资格被政府行政部门取消或注销;

2、 乙方或甲方违反其各自在本协议第9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3、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进入,或被其他第三方申请,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

4、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违反,且在另一方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方违约事实五(5)日后,违约方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其对本协议的任何违反;

5、 如一方无故不履行本协议,且在另一方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方拖延之事实五(5)日后,违约方仍未采取措施,则另一方有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的选择权。如违约方仍不履约,则另一方仍可终止本协议,并且违约方需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七、执行规范

所有根据本协议规定而发出或编写的通知或其他函件以及任何一方联系人变动或是邮寄地址变动,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并通过传真或挂号、航空邮寄方式进行发送。

八、不可抗力

(一)任何一方在其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失败、缺乏、或拖延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飓风、爆炸;

2、任何政府官方的立法、法案、指令或规定,对此协议有约束或对任何一方限制或行政干预或任何不在双方可控范围内的原因或事件;

3、罢工或其他劳工反抗;

4、正常可用资源出现混乱(包括但不限于用电);

5、计算机崩溃或网络提供商的网络故障;

6、起义、**或国内骚乱、是否公告于众的战争。

(二)在任意一起不可抗力事件中,受影响的一方将在此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另一方,并于20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整个事件的发生、任何可实施的补救措施、不可能履行其应尽义务的原因。

九、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二)在合作过程中,如任何一方无故终止本协议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守约方还可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四) 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5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此赔偿所引发的一切合理费用和支出);

(五) 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上述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相关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在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提前终止本协议。

十、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转让、许可,并避免任何无权接触该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接触该信息;

(二) 如为达到双方的商务合作目的而确实需要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的,需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并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三) 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合作的具体条款和运营状况,包括分成比例和收入情况等;

(四) 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经拥有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口头或电子信息等形式提供给另一方的任何下列信息:以各种有形或无形形式存贮的观点、计划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或商业性质的信息、标语口号、版权物品、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技术、技术诀窍、知识产权、数据(包括用户数据)、营销企划、摘要、报告及邮件列表等;

(五)本条保密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一年内继续有效期。

十一、协议履行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协议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十二、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协议的完整性

(一)本协议构成协议双方之间就所涉及内容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此前所有的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谈判成果、建议提案、肯首同意、往来通信、义务承诺和/或陈述说明。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以外,不存在任何其他谅解、陈述或保证。除非以书面形式出具,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否则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改变均属无效,且对协议双方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二)所有本协议的附件以及基于本协议签署的补充协议均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其他说明及要求

(一)除非本协议有明确规定或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以担保方式提供其在本协议项下所处的地位或权利义务;

(二)修订和不弃权。除非得到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形式证明,否则,不得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修订或放弃。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行使权力或进行补救或延误进行,不得视为该方放弃行使该种权力,除非本协议另有明文规定;

(三)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法,该条款将被修改和解释,以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最好地实现原条款的目标,同时本协议的其余条款将继续保留其全部效力。

(四)本协议双方由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一式三份,乙甲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由苏州金游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留存备案,防止相关商业欺诈行为发生;

(五)本协议即使在协议期限内,也可通过甲方和乙方的相互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变更的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五、协议有效期限

(一) 本协议双方正式签约之日起至2009年8月7日。

甲方: 苏州金游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南宁贷款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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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贷款范文第4篇

一、打卡考勤制度

(一)全体职工应自觉执行按时上、下班打卡制度;每个部门自觉做好打卡记录,对本部门当月未打卡的人员需填报《未打卡情况说明表》,并经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于次月2日前与部门考核表一起上报人事局,没有填报《未打卡情况说明表》的未打卡人员视为旷工。人事局每月将打卡记录及打卡考核情况反馈给各部门。管委会领导计划外公务活动需通报办公室。

(二)每月累计迟到(早退2次以上的,本人本月考核不得优秀;迟到(早退6次以上或有旷工现象的,本人本月考核为不称职。

(三)检查“三牌”(工作牌、桌面牌、去向牌)发现问题时,检查工作人员应对当事人给予当场纠正,拒不纠正的,当事人该月考核不得优秀。

二、加班考勤制度

(一)各办、局、一站式服务中心正职领导(或主持部门工作的副职领导)原则上每周六均上班;其他人员按工作需要安排周六加班。

(二)各部门须于周五以前填写《周六加班计划表》,并写明加班事由,交劳动人事局备案,以便考核;对未报计划,但工作需要加班的,可在下一周加班计划中补充说明。外出开会或出差人员应提供相应的会议通知或领导批准出差的审批表,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不算加班;部门全员加班要经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三)周六加班以指纹打卡机记录的时间为依据核算加班工资,没有打卡的要提供有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字的书面说明。司机、打字员等特殊加班由管委会领导审批。

三、请假考勤制度

(一)因公外出开会、办事、出差一天以上,应提供相应的会议通知或领导批准出差的审批表,报人事局备案。

(二)因事、因病或休假请假,须填写《请假申请表》或医院休假证明,事先报人事局备案,并执行销假制度。请假1天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须经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须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因私事请假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本人本月考核不得优秀。

四、本制度由劳动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宁贷款范文第5篇

2015年4月

目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4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5 2.1 防汛抗旱指挥部5 2.1.1防汛抗旱指挥部构成 5 2.1.2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6 2.1.3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6 2.1.4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成员单位职责 7 3 预防与预警 10 3.1预警级别划分 10 3.2 预防预警行动 11 3.2.1 预防预警准备 11 3.2.2预警行动 12

4、防洪抢险应急响应 13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3 4.2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13 4.3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17 4.4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19 5 后期处臵 21 6 应急保障 22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22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23

2 6.3 供电保障24 6.4 交通运输保障24 6.5 医疗卫生保障24 6.6 治安保障24 6.7 物资保障25 6.8 资金保障25 6.9 社会动员保障25 6.10 技术保障 26 7 附则 26

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提高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应对洪水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编制本预案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南宁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高新区防洪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局地暴雨洪水、中小河流洪水、水库垮坝洪水等洪水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自身健康作为防洪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防洪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水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以防为主,把预防洪水灾害作为防洪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

4 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把平时洪水灾害的预防和防洪应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3)依法规范,果断处臵。洪水灾害发生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果断处臵,严防灾害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4)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

(5)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快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部门和各行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救灾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级防洪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防汛抗旱指挥部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辖区的防汛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服从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1防汛抗旱指挥部构成

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管委会办公室、维稳办、纪检监察室、经发局、财政局、建设房产局、社会事业局、安监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八大队、环保分局、城市管理局、消防大队、事业公司、心圩街道办、安宁街道办、信息中心等有

5 关部门和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其负责同志为指挥部领导小组成员。

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事业局(农林水利科),办公室主任由社会事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1.2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在南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洪工作的法规、政策和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指令。

(2)制定和修订《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防洪应急预案》。 (3)在行政区域内有重特大洪水灾害发生时,组织召开防洪工作应急会议,听取防汛抗旱办、民政、水利、水文、农业、气象等部门的雨情汛情灾情汇报,安排部署防洪救灾应急工作。

(4)统一指挥辖区的防洪应急工作,组织本级相关部门、驻地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对受灾地区进行抗洪救灾。

(5)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水灾害和抗洪救灾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2.1.3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洪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传递上级防洪救灾工作指令。

(2)及时了解掌握雨情、汛情、灾情和抗洪救灾应急工作情况,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指挥部主要领导提出防汛抗旱决策参谋意见并具体实施防洪救灾的调度工作。

(3)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系,督促其履行各自防洪工作职责。

6 (4)组织开展防洪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5)督促辖区各部门、各单位搞好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蓄滞洪区的准备工作。

(6)处理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1.4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成员单位职责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重大事件的组织协调、上传下达等工作;贯彻执行党工委、管委会指示,并向高新区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维稳办: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积极联系并协调组织驻地部队、民兵应急分队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防汛措施的任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防汛抗旱纪律、人员到位及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督办。

经济发展局:负责重点企业、交通企业的防汛工作;负责组织和动员辖区企业、物资、供销社等部门组织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用品、副食品的储备和供应,并定期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物资储备情况。

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高新区防汛和救济经费预算,根据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急需,筹措、调剂、保障防汛抗洪抢险救灾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建设房产局:负责组织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做好辖区范围的在建工程和桥梁、桥涵保护工作,确保工程安全;进行危房的调查、统计和抢险加固、防漏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灾情统计和核灾。

7 社会事业局(农林水利科):负责及时提供雨情、水情、灾情及水情预报,做好防汛抗旱工程的调度运行;负责组织、指导防洪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防洪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洪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村防汛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乡镇企业防洪安全;指导渔业的防洪安全和救灾工作;负责灾区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社会事业局:组织、协调开发区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洪涝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活。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洪涝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社会事业局(教育科):负责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防汛救灾工作,组织学校开展安全教育,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特别要加强对企业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国土分局: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

公安分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臵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8 交警八大队:负责汛期交通指挥,维持好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

环保分局:负责防汛时期的水质和环境安全的监督检查,防止环境污染。预防在洪涝灾害中可能发生的污染水体、环境的事故发生和发生后的应急救援。

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排水管渠的全面清淤疏通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市区防内涝工作,负责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时所需车辆的组织调度和防汛抢险、防疫、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运送。

消防大队:按照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消防武警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协助转移危险地带群众,营救受困人员。

事业公司: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供电工程的运行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负责对堤坝及排涝泵站供电线路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电。在紧急抗洪时组织一支抢修队伍,及时排除故障保证供电。保证抢险的动力及照明用电。

心圩、安宁街道办: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制订本辖区的洪涝灾害防御、水库防洪、山洪灾害防御和台风灾害防御等各项预案,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认真组织汛前、汛中、汛后的防汛安全检查;负责灾区农,并组织、林、牧、渔业救灾恢复生产;负责收集提供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核实灾情,负责灾民的安臵、救济,负责救灾物资的筹集、管理、发放;负责灾后灾区农业生产所需种子、农资的调拔供应、技术指导。帮助灾区人民搞好抢收抢种,恢复生产。

信息中心:正确把握防汛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

9 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在汛期均应根据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抢险指令,无条件地提供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防汛抢险任务。

3 预防与预警

3.1预警级别划分 按照洪水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标准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一)一般(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辖区内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河道发生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

2、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5人以上、10人以下,并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辖区内中小河流发生标准内洪水,且洪水偎堤,出现堤防决口,或堤防出现坍塌、管涌等可能造成决口的险情;

(二)较重(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辖区内两条以上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2、心圩江、可利江及辖区内其它中小河流发生超标准洪水;

3、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上游来水继续增加或预报继续增加,水库水位继续上涨;

4、其它可能导致水库溃坝的情况;

5、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10人以上、20人以下,并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重大(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2、心圩江、可利江、水库洪水达到警戒水位且继续上涨,或上游持续降雨预报水位继续上涨;洪水偎堤,出现堤防决口,或堤防出现坍塌、管涌等可能造成决口的险情;

3、其它辖区内小型水库出现垮坝淹没城镇、村庄及重要设施;

4、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20人以上、30人以下,并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

(3)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和工程抢险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合理配臵。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11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对在水库溢洪道、泄洪道违法设臵障碍物的要强制清除。

3.2.2预警行动。

(1)防洪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的方针。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水情、雨情和防洪工程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特别是在汛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重点险工险段、重点防洪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重大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臵。

(2)社会事业局(农林水利科)要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当发生洪水时,社会事业局(农林水利科)应加密监测,跟踪分析河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雨情、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紧急情况下,应每小时更新一次水情报告,根据监测结果及时作出洪水预报。

(4)高新区洪水灾害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高新区防

12 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对高新区洪水灾害事件统一接警。

4、防洪抢险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照洪水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由重到轻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2)高新区管委会和上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进入汛期,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发生险情时,应立即报告。

4.2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4.2.1 Ⅰ级响应。

(1)全面落实属地管理防汛工作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高新区管委会和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防洪应急预案》,召开紧急会商会议,分析洪灾情发展动态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阶段安排部署抗洪救灾应急工作,并发出抗洪紧急通知,要求各单位、各部门立即行动起来,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组织辖区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同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传达上级对防洪救灾工作的指

13 示,请求上级的支援。

(2)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协调各部门筹集、调运抗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开展抗洪救灾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抗洪救灾措施,维护灾区社会的稳定。

(3)按照“坚持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及时组织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妥善解决群众生活问题,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水灾害损失。

(4)按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援抗洪救灾工作,并做好救援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发放。

4.2.2Ⅱ级响应

1、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启动当地防洪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工作组赶赴灾区抢险救灾,安排灾民生活,并将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上报高新区管委会。

2、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抗旱防汛指挥部:

(1)、当河流、渠道、水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继续上涨时,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巡堤人员24小时巡堤查险,每1小时向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一次堤防工程状态。发现险情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每30分钟向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一次,直到汛情和抢险工作结束。

(2)、当河流水位偎堤,且上游来水继续上涨时,立即向险区群众发布第一次水情警报,各撤离牵头组织单位24小时值班,组织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动员能在本市区投宿亲友的险区群众先

14 行撤离;第一批抢险队员上堤值守,辖区内抢险物资运到堤防现场,加高加固重点险段,并组织向辖区内运送抢险物资;有关部门要组织好救灾物资和医疗救护队伍,开赴灾区进入待命状态。

(3)、当河流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且继续上涨时,立即向险区群众发布第二次水情警报,辖区内实行交通管制,无防汛抢险通行证的车辆一律禁止通行;通知各撤离牵头组织单位按计划组织群众撤离;抢险队伍全部调到抢险现场,全面加高加固堤防,按照抢险需要,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辖区范围内就近组织调运防汛抢险物资;维稳办负责组织落实抢险队伍;社会事业局、心圩、安宁街道办立即组织向灾区调运帐篷、大米、衣物等生活用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臵和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4)、如发生堤防漫堤或决口,在组织抢险队伍全力抢堵决口的同时,立即抢撤危险群众,抢救群众财产,排除房屋积水。

(5)、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抢险工作组,于2小时之内赶到抢险现场,组织开展抢险工作;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全力以赴配合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2.3 Ⅲ级响应

1、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启动防洪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工作组赶赴灾区抢险救灾,安排灾民生活,并及时上报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

2、各单位要及时掌握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高新区管委会和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1)、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巡堤人员24小时巡堤查险,每

215 小时向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一次堤防工程状态。发现险情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每30分钟向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一次,直到汛情和抢险工作结束。

(2)、抢险队伍全部进入抢险现场,加高加固堤防,按照抢险需要,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辖区范围就近组织调运防汛抢险物资,民政、卫生部门要组织好救灾物资和医疗队伍,开赴灾区进入救灾待命状态。

(3)、通知牵头单位,有计划地组织群众按照确定的路线、地点及时向安全地带抢撤。

(4)、一旦出现堤坝漫顶或决口的险情,在组织抢险队伍全力抢堵决口的同时,立即抢撤危险群众,抢救群众财产,排除房屋积水。

(5)、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召开防洪应急工作会议,部署抗洪救灾工作,组织抢险工作组,于30分钟之内赶到抢险现场,组织开展抢险工作;社会事业局和心圩、安宁街道办立即组织向灾区调运帐篷、大米、衣物等生活用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臵和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医疗救护队伍立即开展医疗、救护、防疫工作。

(6)、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全力以赴配合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2.4 Ⅳ级响应

1、一旦发生受灾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启动防洪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抢险工作组赶赴灾区抢险救灾,安排灾

16 民生活,并将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如发生人员被困5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险情和灾情,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如发生洪水偎堤,出现堤防决口,或堤防出现坍塌、管涌等可能造成决口的险情,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抢险队伍全力抢堵决口,组织群众撤离,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各单位要及时掌握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并上报高新区管委会和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抢险和救灾工作进展,如有必要,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4.3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1、坚持实行行政首长防洪安全责任制。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的原则,汛前落实河流、渠道、水库、主要河段、公路、通信设施、旅游景区等防洪重点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领导责任制,分级、分部门、分项目落实责任人,明确职责,签订防洪保安责任书,并分级公示,归档备案。山洪灾害多发区要以村庄和群众防洪安全为目标,落实各村防洪安全责任人,分级明确责任,签定防洪安全责任书,并报高新区管委会和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2、坚持搞好防汛安全检查工作。防汛安全检查是发现工作疏漏和问题,消除防洪隐患,督促落实防洪保安措施的重要手段,各相关单位要坚持搞好汛前、汛中、汛后检查工作,特别是汛前大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把每年4月份作为“汛前大检查月”,防

17 汛责任人要亲自带队,对安全度汛的各项工作和防洪设施集中时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查责任落实、查预案制定、查物资储备、查通讯保障、查隐患消除,对水库坝体、河道险段、备用电源、通讯设备、防汛物资等重点防洪设施,按照逐项察看、登记备案、负责人签字等程序进行细致检查,发现问题、现场处理,及时把隐患消除在汛期到来之前,做好防御特大洪水的一切准备工作。

3、切实加强对局部地区易发暴洪灾害的防御。局部地区暴洪易发区,要签定街道办、村防洪安全责任书,落实防洪重点村的负责人,做好本村雨情水情收集、值班巡查、洪水警报、组织群众转移、抢险救灾等工作。要制定抢险、撤离、救灾预案,组织好街道办、村抢险队伍,落实好抢险救灾措施,确保及时开展抢险救灾。要以各部门为单位建立防汛值班制度和汛情报告机制,形成通报信息制度,增强防灾预见性。

4、切实做好抗洪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抗大洪、抢大险,全面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准备工作。一是要认真分析水库、河道、渠道、水库险段、局部地区暴洪多发区可能发生的险情,根据抗洪抢险的实际需要,组织落实好常备抢险队伍,储备好抢险物资,保证抢险需要。二是要按照防御特大洪水的要求,制定异地调运抢险物资的方案,明确方案的启动条件,确保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有序调运抢险物资;同时,要加强与当地驻军的联系,落实部队参加抢险的人员,明确联络方法,确保抗洪抢险的人力需要。三是社会事业局、心圩、安宁街道办要储备必要的帐篷、衣被、大米等应急救灾物品,制定救灾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四是各级卫生部门要落实医疗卫生应

18 急人员,储备应急药品和器械,以保证灾区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

4.4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4.4.1 信息报送与处理

(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防汛办,并及时续报。

4.4.2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

19 毒、去污处理。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臵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4.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臵,紧急情况下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4.4.4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汛情、洪涝灾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4.5 应急结束

(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20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适当补偿;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3)紧急处臵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后期处臵

发生洪涝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5.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臵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

5.4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5.5防汛抢险物料补充。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6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

21 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7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5.8调查与总结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

(2)电信公司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3)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2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据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包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要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抗旱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义务。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抗旱、救灾的重要力量。

(2)防汛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武警、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武警、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再行调动。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23 (4)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抢险队伍的骨干进行技术培训。要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汛前演练,达到来则能战,战之能胜的水平。

(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落实应急抗旱职能部门和人员,保障应急送水和抗旱救灾。如当地确实无水源,群众的生活用水无法满足时,应组织车辆运输生活用水,解决受灾群众对生活用水的需求,必要时采用消防车辆运水。

6.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4 交通运输保障

经发局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调度。交警大队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等。

6.5 医疗卫生保障

社会事业局负责水旱灾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巡医问诊;负责防疫消毒、抢救伤员。

6.6 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水旱灾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7 物资保障

24 (1)物资储备。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2)物资调拨。防汛物资调拨程序:防汛物资的调用,由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抗洪抢险结束后,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调用的防汛物资和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8 资金保障

(1)财政局根据水旱灾害程度、水毁工程情况,安排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防汛抗旱设施修复补助。

(2)财政局设立专项防汛岁修资金或抢险救灾应急金,用于水利、防洪工程维护。

(3)启动应急响应时,财政局要根据响应等级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响应行动。

6.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灾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灾的责任。

(2)汛期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灾害的发展情况,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灾。

(3)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4)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成部门,在严重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灾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25 6.10 技术保障 6.10.1专家库

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水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工作。

6.10.2防汛专家组

防汛抗旱指挥部组建防汛专家组,负责提供防汛抢险方案,对防汛抢险进行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当发生重大汛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抗洪抢险。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管理,由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对本预案修改后,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实施后报上级防汛部门备案。

7.2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4月1日至9月30日)过后,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他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对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高新区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名单

2、高新区2015年水库应急通讯联络表

南宁贷款范文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

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或由履行原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由成片低水平住宅组成的配套不到位、功能不齐全的村庄或街区。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有条件实施改造的村庄,经市政府批准,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的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居住舒适、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的现代城市社区。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方针,坚持以村民委员会为开发改造主体,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自下而上运作的原则;坚持整合土地、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共同提高的原则;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依村定策、尊重民意、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各乡(办事处)、村(社区)自行组织改造,或者选择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自行实施城中村改造,可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组建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依法运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必须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实际需要,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可突破现有村庄限制,用地范围应尽量规整,,支持相邻的乡(办事处)、村(社区)联合、成片开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迁。

第九条 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结合改造地块的现状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范围、建设密度和容积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配置公共绿地、社区服务设施、中小学、幼托、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利用原有村民居住的集体建设用地,原成片住宅用地相连的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空闲地、废弃地等优先用于安置房建设,确保村民回迁。

第十一条 在安置征迁村民过程中,确需实施周转安置或重新选址占用农用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周转用地土地面积不得超过该城中村改造项目总规模的20%。

第十二条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处置手续,项目区域内用地(含周转用地)征收补偿后按规定办理净地出让手续。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完成后,由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按城中村改造项目方案具体要求,将腾出的剩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由市政府统一征收。

第四章 征迁安置

第十四条 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征迁补偿工作。征迁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房屋征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要明确拆迁补偿标准、拆迁面积、安置房面积、出让土地面积,并载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征迁人自由选择。

第十六条 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制订城中村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可参照下列原则确定征迁补偿标准:

1.被征迁人合法宅基地上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面积为准,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按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征迁房屋,由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标准,组织确认后给予合理补偿。

2.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具体情况,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

3.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交结构差价;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的,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交纳购房款;被征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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