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欺诈范文
买卖合同欺诈范文第1篇
1、什么是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民事欺诈的有以下构成要件:
(1)一方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隐瞒虚假情况或不告知对方情况是一方故意所为,故意包括明知虚假而告之或不告知,和应知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告知。
(2)一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该行为可以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作为行为,也可以是有义务告知不予告知的不作为行为。隐瞒则包括故意以一定行为掩盖真实情况的作为和不予告知真实情况的不作为。
(3)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诱使对方陷入了错误的认识。
(4)由于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没有对方的欺诈行为下另一方本应作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然而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不作出或作出了一定的行为。
2、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行为刑法规定中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民事欺诈向合同诈骗区别
(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的规定、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a、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b、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4、民事欺诈向合同诈骗的转换
买卖合同欺诈范文第2篇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逐步深入,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面临更多的挑战。作为保障企业权益的合同,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也面临很多的风险。文章对企业经营行为中的合同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希望对企业有所借鉴。
【关键词】企业经营;合同风险;防范对策
0 前言
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需要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而合同的风险存在于合同从签订到违约等各个环节中,既是对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保障,也具有随时发生变化的动态性风险的特点。因此,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正视合同风险,并进行有效的防范,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的利益。
1 当前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合同风险
1.1 企业经营者的合同风险意识淡薄
(1)合同漏洞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产生的根源在于大多数的企业经营者在进行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并不能对合同的条款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进行完善的备注,以至于在后期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漏洞,造成合同双方的其中一方利益受损,出现严重的合同风险。
(2)合作方带来的风险。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各种各样的合作方都有可能存在。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如果遇到资质不明、来历不明的合作方,则很有可能在进行合同签订及后期的合同执行过程中,被合作方欺骗,从而使企业的资产被恶意地转移、侵占甚至占有,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严重的合同风险。
(3)合同担保带来的风险。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有一些合同的签订需要添加合同的担保人,而企业一旦作为合同的担保方,将承担和被担保企业同样的责任,一旦被担保的企业发生各种经济问题,都会给担保企业带来严重的经营风险。又或者企业在进行担保的过程中,制定的担保政策不符合相关的规定,属于无效担保,将产生违约责任,造成实际的合同风險。
(4)合同定性带来的风险。在当前大多数企业发生的合同风险中,其中一部分的原因是对合同的定性问题不明确。比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能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合同成立与否的定性,造成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不能很好地指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造成相应的责任不能正常地履行,从而产生合同风险,造成企业经营的危机。
(5)履行合同不力带来的风险。在当前的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合同在签订之后不能正常地履行,也将造成合同风险的产生。比如,有的合同签订后,其中一方的当事人不能正常地履行合同,或者对合同不够重视,应收的款项或者应付的款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造成履行合同的能力下降,从而产生合同风险,影响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1.2 企业抵抗合同风险的能力较低
在当前的大多数企业中,都没有形成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也不能对合同的有效性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保障,甚至在一些企业中,还存在违规合同的签订现象,给企业的经营造成潜在的风险。比如,在某招标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为保证企业招标的保密性,企业的法务人员不能正常地参与到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中,对合同签订的各种条款审核、合同谈判的过程、合同项目的论证都不能及时地参与其中,造成企业签订的招标投标合同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从而造成企业在后期的经营过程中面临着严重的合同风险。
1.3 合同欺诈造成其产生风险的可能性增大
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签订合同还面临着被欺诈的问题,合同欺诈将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严重的影响。合同欺诈主要表现为以下4种形式。
(1)“组合型”合同欺诈。这种合同欺诈行为的发生,大多是在多人配合的过程中完成。比如,在某企业的经营过程中,遇到了分工明确的诈骗组合。以王某为主的诈骗组合,与该企业签订合同,取得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司印章,并在之后以该公司负责人、办公人员、业务人员的身份多次行使诈骗行为,在较短的时间内先后诈骗财务高达300多万元,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严重的危机。
(2)“障眼法”合同欺诈。这种合同欺诈行为的发生,大多是其中一方在为达到某种利益,做出各种伪造的资料、证明等现象,从而使用假冒的单位名称开展诈骗活动,使其中合同签订的另一方上当受骗。这种合同欺诈行为也将带来严重的合同风险,给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风险。
(3)“部分付款”合同欺诈。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在空间距离中较远的合同签订一方,而另一方利用距离较远、信息不及时的现象,会进行“部分付款”的合同签订,而这些合同在签订之后,往往会石沉大海,企业不能达到合同签订的目的,面临货款无法追踪的风险。
(4)新型的合同欺诈。在新的合同诈骗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的一方往往会在前期投入一定量的资金,造成自身资金实力雄厚、可以信任的假象,然后逐步地实施诈骗行为,该公司从正规的商业信息中,也能找到各种正规的手续和证明,因此造成企业的警惕心减弱,在严密的欺诈合同条款中完成欺诈行为,从而造成企业产生严重的合同风险,损害企业的利益。
2 企业合同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
2.1 增强企业合同风险的防范能力
(1)提升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企业的经营者作为大多数合同签订的代表人,在日常的企业经营过程中,要不断地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合同的风险防范。首先,企业的经营者要改变思维,从现代企业经营的角度进行全面制度的确立,并将法律的重要性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其次,企业的经营者要从企业发展的角度进行各种岗位的制定,并对各个岗位的职责进行明确,不断地开展培训,提升企业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最后,企业经营者要不断地学习合同法、财税法、金融法、担保法等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各种先进的法律知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能够从法律的角度解读合同的有效性,做好合同风险的提前防范。
(2)建立合同风险防范的机构。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为做好合同的风险防范,可以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合同的管理。该机构要符合企业经营过程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等各种问题,在全部的环节中进行法律的防控和有效的预防。在建立合同风险防控机构的过程中,首先,要求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财务、金融知识,能够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正确的辨别,具备一定的风险防控能力。其次,要对该机构的工作流程进行科学化的制定,并能够开展及时的合同风险识别、评估工作,并完成风险的有效防范和化解。
(3)加强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设。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要防范合同风险,要对合同的管理制定一套适用企业发展的管理制度。只有在制度的约束中,才能更好地保障合同的有效性、规范性。制定制度的过程中,首先要求企业主要的领导人对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负责,对各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审核。其次要求在进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工作责任制度、合同检查监督制度、合同指导审核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都进行完善。最后要做好合同范本和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并对签订的合同进行鉴证和公证,保障合同内容的效力。
2.2 提升企业市场主体的缔约能力
(1)合同订立前的防范。在合同签订前,加强防范。首先,要对合同签订主体双方的资格、能力进行考察,要对其基本的证明资料、资质材料进行审核。其次,如果是代理合同的签订,要求一定要有代理的授权书,并且保证在正规、严肃的场合下完成合同的签订过程。最后,要使用各种方法检验双方的资产情况、信誉情况、能力情况,保证合同能够正常地履行和发挥作用。
(2)签订合同中的防范。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加强防范。第一,要对合同的条款进行漏洞和陷阱的审核。不能出现存在歧义的字句,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要明确规定。第二,要对合同中要求的担保责任进行明确,并在《担保法》的规定中,对对方违约造成的责任明确不予承担等。第三,要对争议的解决明确方法。比如,选择协商、选择上诉、上诉的法院如何规定、选择仲裁、仲裁的机构如何选择等问题,都要明确,减少纠纷,防范风险。
(3)合同履行中的防范。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进行合同履行,防范风险。首先,要对合同中涉及的货款支付问题进行符合合同的履行。一般情况下,是在一方的货物得到验证,并符合付款的條件后,另一方要及时地将货款进行支付,不能无故地拖延或者拖欠。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要根据合同签订中要求的纠纷处理方式进行解决,不管是法院的诉讼还是仲裁的审定,都要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确保合同的履行。最后,对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履约能力发生变化的时候,要及时协商,补充合同内容,确保双方对合同的正常、有效履行。
2.3 增强企业合同法律防范意识
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防范合同风险要注意利用法律顾问的专业性保证合同的有效性,降低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合同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法律顾问不仅可以为企业的经营提供准确的法律定位,还可以为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使用哪一种法律内容进行专业的指导,从而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 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合同风险是一种挑战,同时也为企业的经营带来了机遇,企业经营者要将合同风险的全面性进行宏观的理解,并从不同的方面进行有效的防范,不断地将合同管理纳入企业的重点管理工作中,建立完善的制度,从而更好地保障企业的权益,使企业更健康、更快速地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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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邓晓敏,孔俊伟,王欣.油气管道勘察设计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市场,2020(7):110-111,145.
[4]孙境泽.探究建筑企业财务风险的影响因素及对策[J].商讯,2020(1):80.
[5]张娜.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风险及预防措施研究[J].产业创新研究,2019(11):120-121.
[6]王克傲.合同管理对企业经营风险防范的作用分析[J].商业文化,2018(8):36-37.
买卖合同欺诈范文第3篇
摘要: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都属于诈骗型犯罪,从理论上来讲二者是有所区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明确区分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尤其是以合同进行诈骗的普通犯罪极易与合同诈骗罪相混淆,该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以及真实案例,从刑法相关基础理论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对诈骗罪以及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尤其是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定义加以分析,从而进一步加深对两罪的认识。
关键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合同
【案情概况】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犯罪嫌疑人郑某先后四次从房产中介公司租赁位于西安市的四处单元房,后用自己的照片假冒四名房东的身份信息制作了假身份证和该处房屋的产权证,印制出租该处房屋的大量小广告张贴,以“一屋多租”的形式先后租给多个被害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约定口头协议,先后骗取十四名被害人“租金”10万余元。
【观点交锋】对郑某的承租他人房屋后,制作假身份证和假产权证骗取其他人租金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合同形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普通诈骗罪。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了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郑某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欺诈方法骗取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法理解说】承租他人房屋后,制作假身份证和假产权证骗取其他人租金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理由如下:
1.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1]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首先,在犯罪客体方面,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更主要的是破坏了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侵犯了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其次,在犯罪主体上,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再次,两罪犯罪手段不同。对于合同诈骗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五种特定的行为方式,概括说来即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而诈骗罪在手段与方式上则没有限制,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2]
在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时,不能简单地以有无合同为标准。因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就合同内容来说,宜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同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这是由本罪性质决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一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因此很多情形下,存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但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而仅仅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情况。
本案中,郑某连续多次采取了制作假身份证和假产权证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受害人以为两被告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与他人签订书面合同或采取口头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租金,该行为形式上看似乎符合合同诈骗罪,但严格分析后其在主体方面和客观方面尤其是合同的严格界定上以及对其主观方面的认定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郑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A.从主体方面看,郑某以及被害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求,而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要求
从主体上看,如前所述,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由于合同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为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所以签订合同的双方至少要有一方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即有一方是利用经济合同,通过市场行为进行营利的主体,但这并不要求双方必须都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当犯罪主体和受害人有一方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并且双方是通过经济活动发生关系的时候时,此种行为应为合同诈骗的行为。而诈骗罪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在本案中,郑某以及被害人都是自然人,双方当事人都不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郑某的诈骗行为,并没有影响市场秩序的运行,只是侵犯了被害人的公私财物。因而在本案中郑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求。
B.从客观方面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有严格的界定,郑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要求
从客观行为看,郑某采取了制作假身份证和假产权证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受害人以为两被告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与他人签订书面合同或采取口头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租金,该行为形式上看似乎符合合同诈骗罪,但严格分析后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因为当诈骗行为中出现合同时,并不一定都是合同诈骗罪。
行为中出现合同之所以不认定为合同诈骗,是因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有着严格的定义。学术界关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范围问题,主要存在以下4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包括所有的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仅指经济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包括1999年颁布的统一《合同法》中15类有名合同,既包括债权合同,也包括物权合同。因此刑法要以《合同法》规定的所有类型的合同作为保护对象。第四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大凡与这种社会关系或者法益无关的各种“合同”,如关于婚姻、收养、抚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3]根据合同诈骗罪位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众所周知,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利用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使人们对合同这种手段失去信赖,进而侵犯了市场秩序。在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中,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是起主要作用的,因此我们赞成第二种观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于经济合同,根据经济合同法的定义,经济合同(Economic contract),从内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可见经济合同要求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同时主体双方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合同的。
本案中,郑某的行为虽然是有合同的诈骗,但其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并没有达到足以影响市场秩的程度,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的要求,郑某只是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对郑某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C.从主观方面看,郑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主观要求
从主观方面看,郑某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人首先制作了假的身份证和假的房产证,这表明其在与被害人签订或口头约定合同之前,已经产生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签订或口头约定合同只是其实施诈骗罪的一种手段。而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合同之时或者合同签订之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与合同的性质和形式是密切相关的,合同必须是经济性质的合同,非法占有目的是当事人希望在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财物。
综上所述,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此类案件在实践中比较多发,但在认定两罪的区别时有不同的认识,处理结果也有很大不同。主要还在于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以及合同诈骗罪中第五种诈骗行为中的其他方法的类型认定。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要慎重分析案件的具体案情以及当事人的行为方式,严格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参考文献:
[1]张明楷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
[5]刘佳.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辨析.法制与社会.2010.07
[6]陶信平,郭宝平.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再思考—性质、类型和形式.长安大学学报.2010.01)
买卖合同欺诈范文第4篇
所谓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协议。买卖合同作为最典型的合同形式,不但具有合同的共同属性,还具有所有权发生转移,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等特征。买卖合同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交往中最常见、最基本、最典型的商品交换形式和法律关系,也是企业在经济活动各种合同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种,比如T国有大型企业年物资采购合同数量就在6000份左右,合同金额高达26亿元。企业合同管理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外在表现。通过合同管理,企业在市场中实现平等的制约和权利,从而为当事人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严格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止合同履行中的不适当、瑕疵、纠纷和延迟交货,规避合同履约的风险,是合同承办人维护企业利益的重要工作,有助于合同双方当事人遵纪守法维权,趋利避害,避免失误与损失,依法公平合理地从事经济活动,维护企业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买卖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买卖合同既然是合同中最为常见和典型的一种,与之相应的,在履行买卖合同时出现的各种问题,弄虚作假的数量和手段,也层出不穷,根据近年来国有大型企业发生的事例,综合起来说有以下几种手段:
1.假冒合同主体。在物资采购业务中,有些厂商往往本身不具备成为卖方主体的资格,却利用种种手段掩盖或隐蔽其真实身份,制造假象,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伪造、变造或盗取法人企业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制造其为某大公司、大企业的业务人员或业务部门的假象,伪装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
2.伪造、变造标的物。在标的物上做文章从来都是不法厂商为牟取额外利润而惯用的手法,在到货物资的检验中我们发现查处的假冒和不合格品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1)以假充真,以劣充优,以次充好。有些厂商用贴牌,更换商标等手段以假冒伪劣的商品代替优质的、正宗的名牌商品,隐瞒商品存在的瑕疵。比如T国有大型企业通过招标采购了一批国内知名品牌太阳能热水器,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太阳能热水器控制板显示器显示失灵或不显示,致使用户误操作导致集热管爆裂,漏水、渗水等问题。经过调查发现正是厂商采用偷梁换柱的做法,热水器外面的支架、太阳能管是厂家正规生产,温控系统、检测系统及内饰,是用低价劣质产品冒充,严重损害了企业和用户的利益。(2)出示高质量的样品,在履行中以伪劣产品代替。T國有大型企业在住宅建设工程中,塑钢中标的样品是“**”牌,供应商却在供货时掺杂了60%的其它杂牌产品,企图蒙混过关。(3)投标时谎称自己的产品是“专利”或“名优特新”产品,其实产品本身并没有高附加值,利用技术认识的欠缺骗取高额价款。
3.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所供产品质量不合格属于合同的瑕疵履行,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建设和经济利益。比如T国有大型企业采购了一套钢管试压设备,由于质量不合格导致两年都无法投运,前期配套设施一直闲置,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4.延迟交货。有些供货方只重视合同的名称规格和价款,忽视其它条款,认为只要交货就行了,按不按时不考虑。供货方延迟交货现象在各类采购合同的履行中时有发生,比如在T国有大型企业的一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就有二十多份合同签订的重点物资延期交货,导致工程建设不能按计划进行,严重危及到企业的经济利益。
三、规避合同履约风险的措施
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和履约风险往往因为上述原因而产生,不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耽误生产,而且破坏了当事人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程序的正常进行。一定要在以下合同运行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规避合同履约风险,争取把一切风险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1.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即审查供货商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一种资格。对于法人来说,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从事民事活动。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依法成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法人依法成立,要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营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审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是审查法人有无营业执照,有无上述五个依法成立要件。
2.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对于卖方而言,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应负交付货物的义务和货物质量合格的义务。审查卖方的履约能力,可以通过审查对方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也可以实地考察。
3.应审查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买卖合同的双方法定代表人不可能事必躬亲,法人的业务活动如签订买卖合同等通常是委托其他人经办。买卖合同的承办人无论是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人,其签约的法律后果由签约单位承受,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冒用和盗用其他单位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进行欺诈活动,以致给一些企事业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必须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对法人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如果买卖合同由委托代理人代理签订,就要着重审查委托代理人的签约资格。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代理签订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对委托代理人要进行三方面的审查:审查其委托证明,审查其代理权限和审查其签约时是否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
4.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审查。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买卖合同的核心部分,是明确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的根本依据。买卖合同首部的内容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和签订地点等。买卖双方的名称必须写得清楚明白,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买卖合同的第二部分包括标的物条款、质量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包装条款、交货条款、验货条款、结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处理条款等。对上述条款,应在合同中慎重审查,力求完备,并用准确清晰的文字予以表述。买卖合同的尾部,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等内容。
在审查完合同中的首部和文体之后,要审查对方的上述内容的签字盖章是否有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签字盖章是一项十分严肃的程序,一旦签字盖章,即表明当事人完全同意买卖合同中的全部条款,买卖合同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对对方的单位名称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要审查买卖双方的单位名称和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与书写的单位名称是否完全相同,单位地址是否具体,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等内容有无漏签,是否清楚。
合同评审工作不仅侧重于规范合同条款,而且更加注重细节,在精、细、严上下功夫,如加强合同附件(技术协议等)与合同的匹配性、一致性审查,防止出现理解分歧;加强合同的可操作性审查,防止出现漏洞,被供应商钻空子(例如没有特殊情况,要求验收地点与交货地点一致等);数量条款,要数字大小写一致,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签约时力求完备、周祥。企业管理部门每年都要根据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对正在使用的合同文本进行更详细的梳理,反复斟酌,不断修改完善合同条款,使合同更加细致严谨,为合同履行打好基础,也为可能出现的争议或分歧提供解决依据。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使合同真正成为物资采购全过程中的根本依据,最大程度地维护企业利益。
5.合同标的物的检验是关键。供货商所交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合同履行的关键,先进完善的设施和业务过硬的质检员是买方的火眼金睛,可以在入库的第一道关口查出不合格品,防止瑕疵产品在物流环节流通。企业建立完善的质检制度,购置检验设备,加强对质检员的培训,对所有到货物根据不同的产品性质按不同方式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入库的合格率100%,才能启到为企业生产建设保驾护航。
6.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追究违约供应商的责任。买卖合同的履行和买卖合同的签订是互相联系的两个阶段,只有买卖合同签订得正确完备,在履行买卖合同时才会顺利,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才会实现。并不是说买卖合同签订得好,履行买卖合同中就不会出现问题,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才能最终实现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在T国有大型企业物资采购业务中经常出现供货商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的情况,所供产品质量不合格,延迟交货等严重影响生产,根据《合同法》我方可以要求供货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或申请仲裁决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T国有大型企业通过逐步建立了违约供应商处罚制度,严格按照程序,依照合同及企业相关制度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处理处罚违约供应商。
坚持有理有据原则,注重证据收集,注重违约供应商的反馈意见,经常与用户单位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落实供应商违约原因,并对供应商和用户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细致琢磨和推敲,从中查找是否存在漏洞,上网查证供应商所述的不可抗力和政府行为,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提交企业管理小组进行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及时把处理结果反馈给供应商,防止出现负面影响。2008年处罚延期交货供应商24家,处罚的违约金60.78万元;2009年处罚违约供应商91家,违约金509.48万元,但并未因此出现任何法律纠纷。处罚不是目的,促进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保障物资供应才是企业的真正目标。通过对违约供应商处理,警示及教育效果逐步显现,供应商严格按合同履约的意识明显加强,违约合同逐渐减少,更好地维护了企业利益,从另一方面促进了合同的履约。
7.合同履行要有预警机制。为了防范供应商的违约,要建立预警机制,在履行合同前就进行提示,未雨绸缪,防止违约。企业可通过管理信息平台,对合同履行情况即时进行发布、提示和预警,告知采购和质检部门掌握合同的预计交货期,并留意是否可能产生不履约行为,从而加大合同履行的催交力度,有效降低延迟交货率。
严格管理和履行物资买卖合同不仅是合同承办人的任务,也是企业合同管理部门的任务,各项措施不仅要在签订阶段进行,而且也要在履行阶段进行。只有合同签约人和合同管理部门提高对合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合同法律知识,在签约履行实践的每一个环节中都做到细致认真,才能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提高合同的履約率,避免风险和纠纷,维护企业的利益。
买卖合同欺诈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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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若有违约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对方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签署有效期自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 月____日,其中前____个月为试销期。
2.合同到期后,另确定新的经销条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二、经销产品及区域
1.甲方授权乙方经销甲方 _________产品。
2.甲方授予乙方______产品的销售区域仅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产品价格
1.价格按全国统一价执行 ( 价格表附合同 ) 。
2.乙方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产品销售价格体系,不能低于或高于合同约定价格销售。否则,甲方不予兑现销售奖励。
3.甲方保留统一调整产品价格的权力,调价提前______天通知乙方。
四、结算方式
1.经甲方财务部门确认,乙方货款到帐后,甲方组织发货。
2.如甲方更改帐号,以甲方财务部签章后的书面通知为准。
3.在未得到甲方财务部签章的书面通知,乙方不得将货款(或借款)交给或借给甲方业务人员或汇入其他帐户,否则,乙方承担责任。
五、合作保证
1.乙方首批货款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十日内全额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否则,视乙方违约,本合同自行失效。
2.甲乙双方签定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__万元的合同保证金,否则视乙方自动放弃合同。合同保证金利息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市场操作要求
1.乙方应建立起本区域完整的销售网络,保证经销甲方的产品在经销区域内终端铺货达到:商超_________ 家,酒店______家,酒楼______家 ( 附终端明细目录 ) ,产品进入所有终端网点铺货覆盖率第一个月应达到______% ,第二个月以后保持在_____%以上,每月建设堆头、端架的商超数量应保持在商超总数量的_____%以上,经甲方确认。
2.乙方在经销期内必须完成销售任务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回款额计算),其中首批回款____________万元,月度销售比例及任务如下:
3.经销期(包括试销期和正式经销期)内乙方保证完成月度销售任务 ,按合同约定完成终端铺货,建设商超堆头、端架。若在合约期内乙方连续累计无法完成两个月度销售任务,或
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终端铺货数量和商超堆头、端架建设数量,甲方有权取消经销商资格
4.在试销期内, 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月度任务、终端铺货率、商超堆头建设数量,则转为正式经销商,甲方发经销商确认通知函
5.乙方保证合同指定产品均在限定区域内销售,如窜区域销售,甲方不予兑现销售奖励,并根据数量乙方支付甲方__________元/件-- _______元/件的违约金,或甲方有权取消经销商资格。
6.乙方做好售后服务并积极维护品牌形象,同时负责做好产品包装物的回收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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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欺诈范文第6篇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
接收方(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饭店转让给乙方,建筑面积为 120平方米。
二、 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上述费用包括房租(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 该店面的营业执照由乙方办理,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买卖合同欺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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