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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辽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范文第1篇

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所使用的食品(含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场所和环境等依法进行抽样和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计划和方案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是: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主要食品原、辅料;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的重点环节;

(四)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较多的业态和场所;

(五)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对其安全性必须严格控制的物质。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通报、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第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和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抽样任务的监管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抽样区域等;

(二)承担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检验任务等;

(三)抽检样品的种类、来源、批次、频次和检验项目等;

(四)采样方法、抽样量、样品封装、传递和储运条件等;

(五)检验方法标准和检验依据或其他判定标准等;

(六)结果汇总和报送机构;

(七)完成时间和结果报送日期。

第九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评价与监督抽检联动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通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通报,确定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和重点危害因素,及时开展监督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的区域、环节、品种、项目和频率等。

第十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章 抽

第十一条 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验任务主要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根据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证件和监督抽检通知书,并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等。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分别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被抽检单位公章,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在场人员签字。被抽检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无法抽取到样品的,应当由被抽检单位出具抽样未果证明。

第十三条 抽取样品时,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当现场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对于均匀性不好的样品,抽样量应当满足实验室处理分样的需要,检验前将抽取的样本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并做好分样操作记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抽样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被抽检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

(二)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监督抽检通知书和证件等材料不齐全;

(三)被抽检单位或抽检品种等与监督抽检通知书不一致;

(四)抽样日期超过监督抽检通知书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如果被抽检单位仍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绝抽样说明书并签字,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抽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特性,或其标签标识上注明的储运条件储藏运输,以确保样品在检测前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在样品储运过程中,应当配备温、湿度测量仪表,建立温、湿度测量记录。

第四章 检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并由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遴选和公告。

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十九条 样品的前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样品处理量应当能满足方法检测限的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检验规程,按照监督抽检方案中规定的方法和依据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第二十一条 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检测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

第二十二条 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办法另行规定。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第二十四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检验数据处理应当遵循测量误差与数据处理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果接近限量标准的临界值时,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重新选择实验室备份样品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被抽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同结果。

复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监督抽检任务,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样品登记汇总表、抽检结果汇总表、不合格样品汇总表和不合格被抽检单位名录等材料,并编制监督抽检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监督抽检的结果公开应当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确认后方可发布。

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其他监管环节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抽检结果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在项目总结时,将自评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参与监督抽检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检验人员应当独立按时完成任务,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承担监督抽检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监督抽检结果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抽样工作规定的,由抽样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如抽样单位明知有违纪行为而不做处理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成其做出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违反检验工作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因出具检验结果不实而造成损失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其他相关监督抽检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分析方法学验证(略)

2.监督抽检文书要求(略)

辽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范文第2篇

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对采购验收、运输、贮存、粗加工、切配、烹调、备餐、供餐以及凉菜配制、果蔬汁现榨、水果拼盘制作、生食海产品加工、饮品制作、面点制作、裱花、烧烤、食品再加热、餐饮器具消毒保洁、食品留样等加工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的详细要求。

采购验收操作规程要求

(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二)采购时应索取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的,还应索取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三)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餐饮具的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四)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进行登记,作好

(一)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及时清理销毁。

(三)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粗加工与切配操作规程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五)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六)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

(七)加工用容器、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1.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3.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4.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时间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5.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食品再加热操作规程要求

(一)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60℃、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二)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三)加热时中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

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餐饮器具清洗消毒保洁操作规程要求

(一)餐饮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饮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记。餐饮器具保洁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二)餐饮器具使用前应按《餐饮器具清洗消毒推荐方法》的规定洗净并消毒(详见本规范附件2)。

(三)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四)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五)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六)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七)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八)盛放调味料的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

(二)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记录管理操作规程要求

(一)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查情况、人员健康状况、教育培训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予以记录。

(二)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三)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相关记录,记录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四)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

投诉受理操作规程要求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与投诉,应立即追查原因,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

辽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范文第3篇

监督抽检工作阶段性小结

根据XX和《XX文件精神,结合我师实际,在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我所于2011年3月底开展了XX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采样工作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重要一环,经过精心筹划,监督所顺利完成了此次采样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

师领导、局领导和所领导都非常重视此次抽样工作,专门成立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领导小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组长;并设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卫生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采样送检工作。

为确保抽检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从驻团第

一、第二监督所抽调两名同志参加此次抽样工作。

采样期间,还得到了团场相关卫生部门和博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大力协助。

二、精心准备,统筹安排

根据XX2010-201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结合我师实际,我所制定了XX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详细制定了此次抽检工作的抽检品种、数量、检验项目、日程安排等。

因此次抽检工作是我师第一次开展,采样送检的硬件设

1 施许多都不具备,为此局领导大力支持,购买了相应的采样贮存设施,无法购买到的通过协调有关部门得以满足。这些硬件设备的落实为此次抽样送检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充分的物质保障。

三、人员培训,保证质量

为切实做好我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采样及送样小组负责人根据实施方案多次对小组成员进行培训,解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部署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任务,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抽样前准备至抽样实施的具体要求,从采样、封样、到贮存、送样的具体要求都进行了具体的讲解,并分解任务,使每一位小组成员都了解此次抽样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各自的工作责任,确保抽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齐心协力,开展工作

本次采样送样工作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和《2011年XX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进行,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抽样前向被抽检单位出示证件,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等,做到程序合法;采样过程中严格遵循随机原则和无菌操作规范采集样品,根据样品的理化、生物学特性实施封样、保藏、送样,确保样品的原始性。并现场监测温湿度,详细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及样品信息登记表,并依法购买所抽取的样品。

采样期间采样组成员积极主动,充分发挥团队精神,不

2 辞辛劳,加班加点,带病坚持工作。经过采样小组一周的齐心努力,顺利完成了我师此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送检时得到了新疆农垦科学院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好评,评价XX此次工作做的很规范。

此外,对于采样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中相关规定的问题采样小组现场指出并要求改正;对于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抽检工作实施方案,此次采样工作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和小型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分别对XX六个抽样地区的37个餐饮单位进行随机采样。此次抽取的均是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量大、消费人群广的食品品种,共抽取16个食品品种76份样品(封样137份)。这次抽样工作已最大可能覆盖我师各种类型的餐饮服务单位,将是对我师餐饮服务水平的一次摸底,对发现我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提高我师餐饮服务水平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总结经验,查找不足

此次采样及送样工作得以保质保量地顺利完成,完全在于有领导的全力支持、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小组成员认真、积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这将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提供宝贵的经验。

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建议:

1.经费落实不到位,给采样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建议进一步落实项目经费,购买必要的抽样送检设施,为餐饮服务

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2.各级食品安全监督人员数量不足,工作紧张,人员疲劳情况严重,建议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队伍,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提供强大的后备力量,从人员数量上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3.部分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文书书写不够规范,建议继续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打造一支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

4.此次抽检工作因时间短,工作量大,抽检范围不够大,不能达到全方位了解我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的目的。建议在今后的工作开展中要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品种,全方位深层次了解我师餐饮服务水平。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关民生,食品安全抽检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建议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长效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证五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XX

辽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范文第4篇

我镇现有食品生产加工户14家,目前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12家,证 (卫生许可证)照(营业执照)齐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2家。针对目前我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状况,为了切实履行好质监部门对食品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监管职责,促进食品生产加工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我们严格监管责任、创新工作思路,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1年主要工作

(一)与全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签订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加强添加剂使用安全控制责任书》

在年初,我站召开了全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会议。在会议上向我镇的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者通报了我镇食品加工业的总体形势、近年来的监管情况,并就基本的食品法律法规知识、食品安全知识、食品生产加工知识、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和质检部门的监管要求对他们进行免费培训,使之认识到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改善生产条件,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提高保证食品安全的能力和水平,我站并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加强添加剂使用安全控制责任书》。

(二)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乳及乳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群众饮食安全,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食安办的工作部署,我站开展地毯式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8人次,检查生产中含乳制品企业和店铺7户次,每到一户都检查奶粉的生产日期、查看乳粉的检测报告是否含有三聚氰胺、有无采购来历不明的原料等,到目前为止,我站暂无发现有问题乳制品在生产环节中添加。

(三)组织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

为严厉打击将“地沟油”作为食用油使用的不法行为,防止“地沟油”进入生产环节,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站对以食用油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我站共出动车辆2车次,执法人员16人次,共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8户。对辖区内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拉网式的检查,重点以食用油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的索证索票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未严格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的企业责令整改。查处过程中,督促生产加工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查生产加工企业采购使用食用油脂的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工作。

(四)开展各类节日、专项食品执法检查

一是进一步整治潜在的食品质量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进货台账、生产过程、产品检验等各项记录。二是进一步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三是监督企业严把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关、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关和产品出厂检验关。通过大力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大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和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关,促进我镇食品生产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明年工作打算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及食品安全知识普及

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使广大群众切实增强食源性疾病的意识,获得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法律知识,提高防范能力;及时报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所作的工作,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帮助企业争创“中国名牌”、“省名牌产品”等,带动我镇食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 一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化镇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二是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职能部门之间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三是继续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督促食品企业切实加强自律。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生产行为 严厉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偷工减料、掺杂例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发霉变质原料,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未经许可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对无证生产、制假售假的食品企业,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四)帮助和扶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做大做强

辽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范文第5篇

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油脂监管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食药监办[2011]187号】文件,《河北省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油脂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一)强化对餐饮服务单位用油采购环节监管,严防非法流入。以乡镇、农村、矿区、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为重点单位,以食用油等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制度的落实情况为重点内容,加大对辖区内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从严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食用“地沟油”加工食品以及重复使用餐桌废弃油脂的行为。

(二)加快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严格餐厨废弃物处置。建立并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台账管理、分类放置、日产日清和流向追溯制度,餐饮废弃物台账应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集体食堂、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许可、备案的餐饮服务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的进 1

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 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8月起至12月,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 自查阶段(8月9月底)

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整治方案要求,从食用油等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制度的建立、餐厨废弃物流向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并认真进行整改。

(二)检查阶段(9月11月底)

各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突出问题整改到位,对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食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单位要进行处理。

(三)总结及抽查阶段(12月)

各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餐厨废弃物油脂监管整治工作作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整顿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密切协调配合,统筹抓好各项监管整治措施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建立健全案件线索信息通报、反馈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形成打击合力,切实抓好食用油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并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要求,做好证据收集和检验鉴定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抓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

(二)项和第

(五)项进行查处。凡发现购买和使用“地沟油”、假冒伪劣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以及重复使用餐桌废弃油脂的行为,要依法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建立并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台账管理、分类放置、日产日清和流向追溯制度,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许可、备案的餐饮服务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将其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黑名单”并进行约谈,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外,还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以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 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于12月10日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局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数据汇总表(附件),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具体分工

组长:韩丁强(负责全面工作)

副组长:燕瑞朝(分管监督

一、

二、

三、四科)

副组长:安玉宗(分管学校卫生科)

成员:王彦超、罗彦新、单永刚、崔太江、王宏伟

责任科室辖区范围:

监督一科:

科长:王彦超电话:13582166119

副科长:张英林

成员:梁立军

西起常山路邮局丁字路口以东顺常山东路、兴荣路、旺泉大街、恒山东路、东外环至高速路口道路左;顺高速路至新城铺镇东白庄村南界高速路以西。南起邮局丁字路口往北顺府西街至转盘往东,顺正无路至燕赵大街路口往北到107国道交叉口的道路以右,顺此交叉口北上京广铁路至西平乐乡乡界以东至京深高速以西区域,新城铺镇、南牛乡和西平乐乡。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外的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简易小吃部(经营油条、烧饼、包子、面条、馄饨)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管。

监督二科:

科长:罗彦新电话:13831169033

副科长:张荣珍

成员:王清河、张丹

府西街常山路交叉口顺常山路西至恒州街交叉口路北;府西街常山路交叉口处顺府西街往北至正无路到燕赵大街与107国道交接处以左区域;恒州街常山路交叉口以北至北城墙根道东;华安路转盘以西至107国道交叉口道路两侧;往北至燕赵大街与107交接处。华安路地道桥至站西街交叉口路两侧,顺此交叉口往北顺道至南楼两侧村庄。三角村、永安、岸下、老南楼乡;新安镇铁路以西区域。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外的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简易小吃部(经营油条、烧饼、包子、面条、馄饨)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管。

监督三科:

科长:单永刚电话:13931861349

副科长: 胡爱林

成员:齐亚振、赵彬

南起正安北门顺恒州街、常山路、兴荣路、旺泉大街、恒山路、外环至高速公路道右区域;正安小区、城杨庄以东(包括滹沱河堤岸

两边)至朱河、诸福屯镇、正定镇京深高速以东区域。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外的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简易小吃部(经营油条、烧饼、包子、面条、馄饨)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管。

监督四科:

科长:崔太江电话:13933040878

副科长:杨红霞

成员:褚芒、王小华

南起正安北门顺恒州街至北城墙根以西;107国道正定南端至火车站路口段道路两侧;站西街华安地道桥路交叉口以西;东西柏堂等、北早现乡(不包括北孙)、曲阳桥乡、老里双店乡、东西宿村、宿村庄、西关、城李庄。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外的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简易小吃部(经营油条、烧饼、包子、面条、馄饨)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管。

学校卫生监督科:

科长:王宏伟 电话:13180066086

副科长:熊新杰

成员:何敏、胡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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