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听课制度范文
建立听课制度范文第1篇
一、很多家长有每个月听一次课的需要和要求。他们渴望了解自己的孩子在学校的真实情况,他们渴望了解新的教学内容和先进的教育方法。他们想更好地配合学校和老师把孩子教育好,常常因为掌握的信息不准或不足,无从下手。家长偶尔随堂听课,也是家长走进孩子生活的必要途径。
二、家长偶尔随堂听课可以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对老师的理解,增进双方的相互理解。家长进一步体会到老师的辛勤,增进对学校和老师的感情。
三、家长走进孩子课堂,也是成人美好人生的重温,有利于人生之完善。
四、经常有12名家长随堂听课,可以增强学生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激发学生大胆表现的欲望,激发学生自尊、自爱、努力学习的潜力。从此而论,听课的家长简直就是不拿工资而又尽心的助教。
五、家长随堂听课,可以促使老师规范自己的教学行为,对于提高课堂教学的规范性有极大的正面作用。
六、听课的家长可以为孩子们做出遵守纪律的表率、尊重老师的表率。
七、听课的家长课间与学生的交流,可以给学生带来丰富的社会知识。
八、建立家长听课制度,可以促进尊师重教之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九、建立家长听课制度,学校有了更多倾听家长意见和建议的机会,有利于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学校教育和社会大教育的接轨。
具体执行办法:最多每个班一个学习日有两名家长听课;家长要
遵守课堂纪律;没有特殊情况要坚持听完该学习日每一节课;听课家长可以不回答课堂提问、不交作业;听课家长可以使用教师厕所。家长听课需提前一周申请,接到流动听课证,持证在门卫处登记;由自己的孩子介绍给老师后,方能进入教室听课;听课家长在学校期间要始终佩戴听课证,听课结束,要及时交还班主任老师。班主任要及时向科任老师通报听课家长的简单信息。听课证也是一个简单的合同,上面写清听课者和校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此项制度主要适宜在小学推行;而初中、高中请家长听课则有共同教育难管的孩子的意味,只要家长和老师有足够的决心、耐心和诚心,绝大多树不良少年都会转变。
建立听课制度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企业日常自查、企业聘请专家检查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检查服务的检查制度,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苏安监〔2008〕6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落实化工企业专家检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及相关规定
1、适用对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以及自有储存装置(设施)、场所的经营企业。
2、安全检查频次。对采用硝化、氯化、氟化、加氢、重氮化等危险性较高反应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被确定为红色监管等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聘请专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其他危险程度相对较低的化工生产、专业储存和自有储存装置(设施)、场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聘请专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少于2名,其中对化工生产企业检查应有1名为化工工艺方面的专家。
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除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外,还应按本意见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并记录台帐。所聘请的专家,可在企业内或本系统内选择。
3、安全检查内容。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应着重于企业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主要检查企业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企业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
4、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和企业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分别留存,并由企业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5、事故隐患整改复查。专家可针对企业隐患情况,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如果不影响到企业的安全生产,也可于下一次专家检查前,对上一次检查出的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复查情况也应如实进行记录并分别存档(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格式见附件)。
二、企业要求及工作责任
6、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化工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认真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建立专家定期检查制度。化工企业必须建立化工安全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化工安全专家对企业生产作业场所和储存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企业应自愿选择聘请市化工专家组织开展专家检查活动。企业聘请的化工安全专家名单应报当地安监局。企业应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上次查出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8、明确定期安全检查工作责任。化工企业应与聘请的化工安全专家签订定期安全检查协议,明确在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
9、及时整改事故隐患。企业应针对专家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抓紧整改到位。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报当地安监部门,根据市安监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常安监〔2008〕108号)文件执行。
三、专家要求及工作责任
10、企业可以根据市安监局公布的化工专家库,自主选择聘请专家对本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如市级专家库中无法满足企业要求,可选择聘任省级专家组成员。
11、受企业聘用的专家要根据化工专家管理办法,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安全检查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实情况。
四、监督管理及工作责任
12、各级安监局的职能部门要抓好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对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培训,检查考评专家对企业的服务质量,督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做好行政监察执法工作。
13、市安全生产协会负责全市化工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要制订化工专家管理办法,定期召集化工专家召开专题研讨会议,统一检查内容和标准,协调处理企业与化工专家工作关系,制定各项管理措施等,并将专家检查出的重大问题及时汇总上报市安监局。
14、化工企业聘请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实行有偿服务。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收费指导价标准,控制收费上限。企业对专家提出安全检查工作范围外的其他服务要求,由企业与专家另行协商服务报酬。
15、由各级安监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和整治中聘请专家对企业的检查,不向企业收费,发生费用从行政经费中列支。
建立听课制度范文第3篇
一、班主任要以身作则,做得正,行得直,使自己在学生中树立威信,让学生尊重你、支持你。
班主任每天和学生接触的最多,所以班主任不只是对他们进行语言教育,更重要的是用自己的行动为他们做出榜样,使学生耳濡目染。比如,大部分学生都有随手乱扔废纸的不良习惯,如果班主任只是一味的去批评,去指责,也许效果并不是很明显,但假如班主任能够弯腰捡起废纸,送到纸篓,也许会更能教育学生。正所谓 话说百遍,不如手做一遍。
二、一定要有一支优秀的班干部队伍。
一个成功的班集体,除了要有一名优秀的班主任外,还必须有一支能干的班干队伍。班干部作为联系班主任与学生的桥梁,作为班主任的助手,他们工作能力的高低,工作方法的对错,在同学中威信的高低,往往能够决定一个班级的精神面貌与风气。所以,开学伊始,我首先了解学生的入学材料,给他们建立《学生档案》,然后进行仔细地研读。初步掌握了哪些学生学习比较好,哪些学生工作能力比较强,哪些学生比较活泼,哪些学生比较腼腆。对学生的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当然这进行都是侧面的了解。让学生进行自我介绍则是对他们的全面了解。通过听他们的自我介绍,对学生有了个更进一步的了解。最后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从中选用出学习较好,工作能力比较强的学生作为临时班委。并明确给他们交代任务,提出希望和要求。只要准备充分,了解深入,所选出的临时班委在开学这段时间定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班级的各项工作必将逐渐走上了正轨,井然有序,而他们也必会成为班级的中坚力量。大大减轻了班主任的工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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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班主任必须真心对待每一名学生。
其次,班主任关心学生不应表现在语言上,更重要的要落实到行动上。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使学生无时无刻不在感受到班主任的关心与爱护。学生生病,你上去轻轻关心几句,并为之送来了药片,常说受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学生是不会忘记你的。学生心中定会无比地感动,对此我深有体会:一个星期三的上午,我班有一位男生不小心摔破了头,我骑车送学生去医院,并为他挂号、拿药,陪他打吊针,这一点小事,学生始终记在心里,后来他曾在日记中对我说老师,你是好人&&谢谢你,这位学生家长事后也给我打电话表示感谢。尽管我认为这是班主任应该做的,但学生却不这么认为。这些件事使我深深地懂得,只要班主任能真情付出,学生必然会真情相报。班主任与学生之间有了真情,有关爱,我想没有什么比这更具有凝聚力的了。
四、重要的一点,班级必须具有共同的奋斗目标。
有没有共同目标,共同目标的好差,都能影响班级的班风,影响班级的凝聚力。2008年,我刚开始接手新组建的班时,发现同学们对班级的各种事都表现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漠不关心的神情,整个班级纪律松散,学风不正,学习氛围不浓,班级活动、评比、运动都落后。经过一段时间观察了解和与学生谈心,我发觉散的最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即内聚力(向心力、合心力)。于是我策划了一次主题班会,通过班干部和一些积极分子演讲,对班级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反思,最后达成共识,建立了三年总目标:到高一级别学校深造。学年目标:学习方面,在上学期的年级第四名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争取上升到前两名,争创校学习先进班级;常规、卫生方面,继续保持上学期的良好行为习惯,争取常规、卫生考核先进班级流动红旗永驻班级,争创校文明先进班级。口号是:让我们做得更好,我们班是最优秀的班集体。这些目标的制定让学生们一颗颗心聚在一起,大家想集体所想,急集体所急。班级违纪现象明显减少,班风日趋好转。学生们在各项活动中有很大进步。由此可见,目标确立是引导激励学生团结奋斗,不断进取的动力,并转化成学生自身发展的内动力。试想:学生们一个个有目标激励,团结奋斗,不断进取,你不觉得这样的集体有凝聚力、有吸引力吗?
五、多组织一些活动也是很有必要的。
活动是同学们之间互相了解的桥梁,它们能够密切教师和学生以及学生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在活动中,学生们可以体会到大家庭的温暖,体会到他们所在的幸福、团结的集体。从而,他们会更加热爱这个集体,就能以更轻松的心情投入到学习和生活中。通过活动,他们还会不断的激励自己努力改进不足,并能增强自信,朝着自己的理想而奋斗。例如,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艺术节上、校运会上、课间操评比中,我始终以抓活动为振奋班级士气的突破口,把活动作为班级凝聚力的增长要素,要求每一位学生尽心尽力为班级荣誉而奋斗。事实上,好的活动结果给学生带来了好的影响,学生们心情愉悦,对班级产生了自豪感、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这对班级凝聚力的产生和加强起到了催化作用。
建立听课制度范文第4篇
摘要:面对高发的性侵幼女犯罪,我国目前的幼女保护体系缺乏美国“梅根法案”式的事前预防性制度。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我国应当建立性侵幼女者信息公開制度。这一制度应包括信息登记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信息维护更新制度在内。
关键词:性侵幼女;幼女保护;梅根法案;性侵幼女者信息公开制度
一、前言
近年来性侵幼女的犯罪呈现高发态势,2009年贵州习水爆出公务员嫖宿幼女丑闻,2012年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强奸十余名幼女案发,2013年海南万宁校长带幼女开房引起全国哗然,2014年4月辽宁本溪一三岁小女孩下体被人塞入六个硬币……2013年3月“女童保护”公益项目①发布了《2013年儿童安全教育及相关性侵案件情况报告》。报告显示,2013年全年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达125起,平均每2.92天就曝光一起。若考虑性侵幼女案件的隐蔽性,这一数据更为恫人。面对现状,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幼女的保护力度。笔者在考察域外立法经验后,认为我国应当借鉴美国“梅根法案”经验,在我国建立“性侵幼女者信息公开制度”。
二、 幼女保护现状
(一)幼女定义
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由此可知在我国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本文贯彻这一定义,将性侵幼女犯罪者定义为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性侵犯罪的人。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儿童的涵义要丰富于幼女的概念,将整个儿童列入保护对象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但考虑到与我国现行立法衔接的问题,本文暂且以幼女作为保护对象。
(二)幼女的保护现状与不足
目前我国从立法、司法、行政、社会、家庭等五个方面建立了对幼女保护的体系,是一个互为补充的较为有效的保护体系,但仍有着诸多不足。
从立法保护的角度看,我国《宪法》、《刑法》、《未成年保护法》、《婚姻家庭法》为幼女提供保护。《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幼女接受其保护依赖于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其保护具有抽象性;《刑法》规定了一系列针对幼女犯罪的罪名,以严厉性为特点,但侧重事后惩罚,缺乏预防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内容中,虽有事前预防的措施,但其威慑力不大,不足以让想对幼女犯罪的人产生心理强制。《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对子女的保护形成一套完整的保护制度,但是不能直接的防止性侵幼女行为的发生。
从司法保护的角度看,幼女司法保护体系主要由司法解释及法院裁判组成,其对保幼女有重大意义,是立法与实践的桥梁。但是司法保护是立法保护的补充,其保护同样具有事后性,并非事前防御措施。
从行政保护的角度看,其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等,其保护手段多种多样,这些手段的共性在于,具有事前防御性、倡导性,但同时意味着具有强制性弱、效果局限性。现实中更重要的缺陷在于行政保护的不作为和消极性。
从社会保护角度看,社会保护是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对幼女实施的保护。这一保护是幼女保护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保护的效果如何,取决于社会道德风气高低及配套的其他制度是否完善。
从家庭保护看,以父母为主体的家庭保护对幼女进行保护具有先天的优势,在幼女保护中发挥着重大的积极作用,但现实中家庭保护在特定情况难以发挥作用,如幼女在校期间。
(三)事前预防制度的缺失
现行的保护机制,通过父母对幼女监护,社会、行政部门提供良好的社会秩序,刑法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等制度对幼女进行保护,但也不难发现,目前幼女保护制度中事前预防制度处于缺失状态。特别是针对一些恋童癖罪犯、钟情于幼女的买春者而言,现行制度缺乏防御性。对比美国等国家,这一点愈发突出,美国通过“性侵幼女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给家庭和社会提供有利于保护的信息和条件,大大的防止了性侵幼女案件的发生。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建立起相关的制度。
三、域外保护幼女的经验
“性侵幼女者信息公开制度”首先发轫于美国,该制度在美国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最终形成比较完备的“梅根法案”体系。美国保护儿童不受性侵法律体系主要包括《雅各威特灵侵害儿童和性暴力罪犯登记法令》、《梅根法案》、《帕姆林彻尔关于性罪犯追踪迹身份识别法令》、《雅各威特灵改善法令》、《校园性犯罪防止法令》、《终止剥夺儿童检诉及其他作为法令》、《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记安全法》,这一体系主要涉及一下几点内容:
1. 为侵犯儿童的犯罪和高度危险的性犯罪者建立档案,将假释犯分为4级,并要求他们分别在社区或警察局定期登记,住址变动要及时报告;
2.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所用别名、照片、指纹、社会保障编号、驾驶执照及车辆登记详情、DNA样本、工作单位、住所地址等;
3.登记内容有变动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定期检查登记内容;
4.建立全国性的性侵幼女罪犯信息库,向社会公开;各州执法部门主动向公众披露辖区内性侵幼女罪犯信息;
5.设立专门的机构对性侵幼女罪犯进行十年或终身的监管追踪,针对其违反“梅根法案”制度的行为严格追究。
这一制度几乎将全美有性侵幼女记录的罪犯置于公开的防御之中,目前登记在案的有近六十五万人,大大的抑制了性侵幼女行为的发生。受美国的影响,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法国、爱尔兰等七个国家以及台湾地区都建立了类似的性侵幼女者信息公开制度。
四、我国性侵幼女者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
在美国,性侵幼女者信息公开制度在最大限度保护幼女利益的同时也遭受不小的质疑。主要的质疑有:认为“梅根法案”违背了“一事不二罚”、“不得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罪责刑相一致”、“刑法人道化”等原则,同时也侵犯了性侵幼女罪犯的人权。在我国推行性侵幼女者信息公开制度,这样的争议同样不可回避。
(一)法理基础
我国《宪法》确定了保护儿童的原则,性侵幼女者信息公开制度秉承的正是这一原则。对该制度产生争议的来源是质疑者将该制度视为一种刑罚制度。但笔者认为,该制度的性质并不属于“刑罚”的范畴,不具有刑罚惩罚性、最后性的本质特征,是一种类似于治安处罚、医学上的强制隔离措施的行政性措施。因而就不存在是否违宪的问题,反而恰当的同刑法相承接,全面地保护了幼女的利益。当然也就不存在一事不二罚的争论。至于是否性侵幼女罪犯权益,笔者认为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牺牲一定的必要的犯罪人的权益以保护更大的社会利益在世界各国都是同行的原则,根据法益衡量原则,这一制度具有正当性。此外我国社会道德观念内容中对于性侵幼女犯罪有着“零容忍”的态度,实行这一制度有着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可行性
从实施主体角度讲,我国若向美国那样组建专门的实施机构难度较大,在我国较为合适的部门应为司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司法部统管全国的监狱系统,公安机关的覆盖面广,行动体制完善,具有强制实施力,具有实施该制度所需要的公信力。从技术角度讲,信息技术的发展为该制度的实行提供了技术基础。借鉴韩国的经验,其性犯罪信息主要的公开方式是网络公开。性侵幼女者的信息一经登记完成,通过信息网络,符合条件的公民便可查询。从财政支撑看,笔者认为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应当开辟专项的儿童保护资金以保障制度有效实施,此外还可以动员社会力量,成立专项的儿童保护基金专门用于该制度的实施。
(三)具体内容
1. 信息登记制度
(1)登记对象:
应包括以下对象:触犯刑法第236条奸淫幼女成立强奸罪的;触犯刑法第237条成立猥亵儿童罪的;触犯刑法第240条成立拐卖儿童罪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拐卖幼女3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幼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幼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幼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幼女的,造成被拐卖幼女重伤的,将幼女卖往境外的;触犯刑法第301条成立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两次以上的;触犯刑法第358条成立组织卖淫罪并具有强迫幼女卖淫情形的;触犯刑法第358条成立强迫卖淫罪并具有强迫幼女卖淫情形的;容留、介绍幼女卖淫触犯刑法第359条成立容留、介绍卖淫罪两次以上的;触犯刑法第359条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两次以上的;触犯刑法第360条成立嫖宿幼女罪的。
例外:未成年人具有以上行为的,应本着教育的原则,给他们改正的机会,我国刑诉法亦规定未成年人的前科封存制度,因而未成年应该被排除登记对象之外。
(2)登记机关
在我国司法部门、公安机关作为登记机关是较为可行的选择。适格的登记对象必然要接受相应的刑罚,而监狱部门就成了实时纳入登记对象相关信息最合适的部门,监狱部门采集相关信息后应移送司法部统一管理;在犯罪人出狱②后,公安机关应就其出狱后与入狱时不一致的信息进行变动登记,采集的数据应汇总于公安部统一管理,这里的公安部门可以是经授权的基层派出所。司法部和公安部应成立联合办公室,建立统一的性侵幼女者信息数据库。
(3)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应该包括必须登记和不能登记两部分。必须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家庭住址;其他信息,包括职业、工作单位、车型及车牌号、血型、指纹、照片;犯罪信息。不能登记的信息:家庭成员信息,性犯罪之外的信息。
(4)登记方式
适格登记对象入狱伊始司法部门便应主动登记;登记对象出狱③后应主动向当地公安部门登记报道并在登记期内及时报告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信息;公安机关在登记对象出狱后定期检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并不定期抽查。
(5)法律后果
其一,如果登记对象,出狱之后不主动到所在地派出所登记信息的,派出所按情节严重处以罚款、行政拘留,具体参照治安管理辦法;如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报告登记的,比照原罪刑罚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登记机关人员不作为或不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登记性侵幼女者信息,课以内部处罚、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2、信息公开制度
(1)公开方式
其一,信息查询制度。公安部并司法部建立统一的网络数据库,将适格的性侵幼女者登记对象的信息全部收录库中;并对登记对象分级:危险,比较危险,特别危险,极其危险。可参照性犯罪者符合规定者可在网上或当地公安机关查询相应性侵幼女者的信息。
其二,信息披露制度。性侵幼女者刑满出狱、假释的,工作地和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将性侵幼女者的信息向特定的人群或机构公布。
(2)查询条件及披露对象
其一,查询条件。考虑到我国熟人社会的特征以及对性侵幼女者利益的必要保护,不应将性侵幼女者的所有信息向公众公开,也不应允许所有公民无条件的查询性侵幼女者的信息。具体来讲要查询性侵幼女者的信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是社区、妇联、儿童保护团体、教育机构、有儿科的医院或是幼女的监护人及其近亲属,查询时必须有证明其资质或身份关系的证明文件;其中教育机构和社区有权查询所在地所有登记对象的信息,其他符合条件的查询者只能查询被列为特别危险和极其危险级别的登记对象。对于想通过数据库证明自己无性犯罪记录的公民应当许可其查询,但仅限于证明其本人无性犯罪历史。
其二,披露对象。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主动披露的对象应包括社区、教育机构,社区和教育机构负有提醒居民和家长注意的义务但不得披露具体对象的信息;对于特别危险、极其危险的登记对象,公安机关有义务告知辖区内所有有幼女的家庭。
(3)法律后果
其一,不符合查询条件向他人扩散相关信息的,处以罚款、行政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符合查询条件知悉相关信息后恶意向他人扩散的,处以罚款。行政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其三,社区、教育机构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其四,公安机关未公民查询提供便捷条件或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其五,所有接触到相关信息的人有义务保证所查信息仅用于防范性侵幼女者再次性侵幼女,不能用作其他用途,否则造成性侵幼女者财产或名誉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3、信息维护更新制度
(1)性侵幼女者登记信息变动。
其一,已被登记对象登记信息如有变动,应当及时告知登记机关;
其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如果法律规定增加了登记信息,性侵幼女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完成登记;
其三,登记机关如果收到性侵幼女者变更的信息,应当及时有效的更新。
(2)登记对象的除名
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性侵幼女犯罪者已不具备人身危险性,对其进行防御的必要性大大降低,在这种情形下应将其从登记系统中除名。
其一,对于危险级别的性侵幼女者,登记满五年没有再次侵害幼女的,除名;
其二,对于比较危险级别的性侵幼女者,登记满七年没有再次侵害幼女的,除名;
其三,对于特别危险级别的性侵幼女者,登记满十年没有再次侵害幼女的,除名;
其四,对于极其危险的性侵幼女者,终身不解禁。
五、结语
當然,笔者对于我国建立性侵幼女者信息公开制度的构想以及具体内容的设计是粗糙的、不成熟的,许多细节还有待完善,很多问题还有待论证,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一制度的建立必将为我国儿童的健康成长设置严密的法律屏障,也必将成为现代社会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本文为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13XZ-BZX-159)核心成果。
注释:
①2013年成立,归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管理,是一个致力于女童保护的公益项目组织。
②③本文所指的出狱包括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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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听课制度范文第5篇
为了提高集团公司内外部工作衔接速度,增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
位、各部门的处理事务能力,全面提升集团化管理模式工作效率;经
过集团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建立嘉峪关市聚鑫达(集团)实业有限公
司周例会制度,内容如下:
1:时间:每周一下午2:30。
2:地点:合金厂会议室。
3:参加人员:集团公司领导、企管部、资金部、合金厂厂领导
及各部门负责人、建材厂厂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铭阳矿产负责人、
鑫诚国贸负责人、鑫达房地产负责人。
4:会议要求:汇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本周重点工作及需要协
调和解决的问题。
5:会议由企管部主持,合金厂综合办负责会议服务工作。
6:本制度于2013年1月7日起生效。
二0一三年一月七日
抄送:资金部、合金厂、建材厂、铭阳矿产、鑫诚国贸、鑫达房地产嘉峪关市聚鑫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企管部2013年1月7日印
建立听课制度范文第6篇
2013年12月23日04:04来源:人民日报手机看新闻
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字号 分享到...分享到人人 分享到QQ空间本报上海12月22日电(记者郝洪)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在21日结束的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表示,上海要逐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和明确权力运行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做到可执行、可考核、可问责。
据了解,上海明年重点推进五项改革: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深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城乡一体融合协调发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韩正表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要进一步体现“两高、两少、两尊重”。“两高”就是高效服务、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就是政府的办事效率、执行能力、服务水平和质量要更高。高度透明就是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公共政策、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要依法更加公开、更加透明,要率先探索推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两少”就是要少审批、少收费。最大限度减少审批,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下放的彻底下放,重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尽可能减少行政性收费,严格规范征收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严厉查处变相收费、转移收费。“两尊重”就是要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要遵循价格调节供求法则,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要求,只有不断从人民群众创新创造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才能建成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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