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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访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6-01-051

机关信访范文第1篇

一、机关管理制度

1、考勤自律制度。自觉遵守考勤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驻村人员驻村的到村考勤,在乡的在党政办考勤(工作日、值班日未在党政办考勤视为驻村)。下村的应当告知分管领导以及部门同事或党政办人员。实行早晚签到签退考勤,上午签到时间为当天8:30前(上班时间8:3011:30),下午签退时间为5:00后(上班时间2:005:00)。驻村考勤表盖村党支部公章后于次月6日前交党政办。全体干部职工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0天,全年不得少于240天。达到出勤天数的,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且不影响新的工作基础上,经主要领导批准可自行安排休息日。

2、请假和值班制度。请假一律以请假条为准。工作日、值班日离岗的必须事先请假;遇临时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上班或需请假的,应先口头报告有关领导,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由党委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报党委书记批准。副科以上干部请假报党委书记批准。科级干部请假3天以上应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请假必须明确事由。出差办事而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应向批准领导说明原因,并向党政办报备。一般的、中心工作任务或阶段工作任务没完成,统一加班、集体办公、集体活动、会议、值班及非常时期等不得请私假;同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同时请私假。经带班领导同意,值班人员可以换班。因公事不能值班,分管领导可以指定他人换班,有关人员必须服从。双休日、节假日值班的,应按工作日时间考勤,服务站所应当坐班值班。特殊任务值班的,可不考勤,但不得影响岗位职责履行,确实发生冲突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安排换班。特殊任务值班与日常值班冲突的,服从特殊任务值班。值班人员在村过夜或双休日、节假日驻村的,应当报告带班领导;带班领导一般不得在村驻夜。

3、学习制度。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每月保证有5天以上的学习时间,集中学习一般安排在每月第四周的星期五。集中学习由党委宣传委员安排,党政办召集。每位干部职工每月必须撰写一篇6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或调研文章,于次月6日前交党政办。村干部学习由村党支部和包村工作队安排,每位村干部每季度必须至少撰写一篇6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或调研文章,于次月6日前交村党支部。

4、会议制度。乡党委政府或部门工作会议按需召开。会议遵循少开会、开短会原则。除全乡性重要会议,一般由分管领导出席主持。部门召开全乡性会议要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党政办安排,工作例会可直接报党政办由分管领导安排。党政办要确定专人做好有关会议记录。与会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制度,因事不能出席或不能准时出席的应当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开会时,手机应关掉铃声或设置到振动状态,接听电话必须到会场外。

5、事务公开制度。坚持政务公开,把干部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作为政务公开重点,严格公开时间、形式、程序,做到内容真实、全面。加强党务公开和村务公开,促进事务公开全面、规范。政务党务公开工作在党政办干部中确定专人负责,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开工作责任人,应于每月6日中午前提供应公开内容的打印材料一式二份,于6日下午召开公开工作会议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公开。村委会主任为村务公开责任人,每季度第一个月6日前进行公开。

6、财务管理制度。(1)会计人员应如实反映单位资金活动情况,按时记帐,会计帐目月清月结,定期核对存款,做到帐实、帐帐、帐款、帐表、帐证"五相符"。

(2)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支出票据应填写完整、清楚,报销发票应写明经办人、证明人及用途,于次月10日前报乡长审批,否则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3)加强现金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要定期清点,出现长短款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大宗支出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4)预借公款需报乡长审批,并限期报帐,不得拖欠,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款。

(5)办公用品(包括香烟等)由党政办购买,购买需报分管领导审核,超过200元应报乡长同意。党政办要做好财产(包括办公用品)使用领用登记。

7、后勤管理制度。

(1)车辆管理。不得私自出车,一般公务用车应提前1天报告党政办,由党政办分管领导安排出车,出县的应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车辆维护、修理等应先报党政办核实,再报乡长审批。

(2)电话管理。党政办、计生办、财政所电话每月分别限额500元、150元、150元,超出限额部分由本办公室的人员自理。

(3)接待管理。会议用餐、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政府食堂安排。会议用餐由党政办预算后报后勤分管领导审核,其他公务活动实行对口接待,由相关领导到党政办开具派餐单,完整填写接待时间、对象、人数、标准、经办人员等,由经办人到食堂办理。特殊情况在本地饭店等接待的需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用餐后经办人应当场结算。在外地接待的,由经办人用现金结算后,凭税务发票报乡镇长审批。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处级干部15元/餐人(不含酒水等,下同)、科级干部12元/餐人,一般干部10元/餐人,连同陪餐人员不足6人的以6人计算,超过6人则按实计算。村干部用餐可到党政办领用餐票。所有会议用餐、接待发票应于当月底报党政办审核并报乡长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4)卫生管理。党政办应督促各办公室做好办公大楼卫生;每周星期一为卫生清洁日,全体机关干部进行卫生大扫除。

8、效能建设制度。

(1)首问责任制。群众到政府办事询问的第一个干部职工,应当给予指导、引路、联系经办人。经办人不在岗的,要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2)一次性告知制。群众到政府办事,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时限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否定报备制。有关部门受理申请审批报件审查时,认为申请的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办理的报件应当实行备案。

(4)限时办结制。办理服务等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制定办理时限并上墙公布。经办人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超时限未办结的,服务对象可视为办事机关同意,并把办好手续送到服务对象手中,若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经办人或有关领导负责。

(5)服务承诺制。各部门在实行管理、服务工作中,应作出热情、方便的服务许诺。

(6)被诉待岗制。工作人员因工作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下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被投诉,经查属实的,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告诫或待岗。待岗人员必须按正常上班时间到单位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等文件、规定,认真检讨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服从有关工作安排。

(7)责任追究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失职等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

9、信息工作制度。

(1)工作信息报送。各村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网络和信息报告制度,要充分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发现问题、准确报告。要及时、准确地向乡党政办报送有价值的工作信息。

(2)突发事件报告。重要工作情况、重大自然灾害、工伤事故、治安案件、突发性事件等,村干部、驻村干部、有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党政办、分管(包村)领导,接报人应及时汇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向上级汇报的要由主要领导亲自汇报或同意。

10、纪律制度。自觉遵守有关政治纪律、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禁止在遵守制度上弄虚作假。

二、工作机制

1、岗位目标责任制。

各村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日常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合理地逐项分解细化到具体工作人员,研究制定具体岗位职责和目标,未分解未制定的,由负责人承担工作任务和责任。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不能归口归岗位或任务较重的,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工作分工、岗位职责要向党政办报备。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领导责任制。

(1)层级负责机制。一般工作人员必须向负责人负责报告工作,负责人必须向分管领导负责报告工作,分管领导必须向党委、政府负责报告工作。有关人员必须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基本情况了如指掌。

(2)“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机制。工作任务一律向负责人下达,由负责人交付相关责任人落实。领导干部或部门布置工作前,要认真研究,精心安排;下达任务时,要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时限;任务下达后,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领导指导和督促落实。负责人接到任务后,要及时分解下达给有关责任人,并负责督促、落实、反馈。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按要求认真落实工作任务。

(3)村级工作指导、联络机制。驻村工作队长(包村领导)为村级工作的指导员、联络员,负责村级工作的传达、贯彻、指导、督促、落实、反馈。

3、集中工作日制度。

以村为单位,每月确定1天,作为党建、计生、综治等工作的集中工作日,集中办公或召开工作例会,检查、整改上个月工作,研究、部署、落实新的工作。

4、工作任务日清制度。

当天事情当天办,当天没完成或在规定时间内没完成的,除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同意外,有关责任人不得休息不得请假(包括晚上和节假日),直到工作任务完成。

5、工作通报制度。统一在党政办公布栏发布工作动态,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干部绩效考评情况等。工作动态即时发布,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注意掌握,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另行通知,视为告知。

6、文件资料收发制度。 (1)党政办应确定专人收发文件、传真、邮件等,急件应立即报告主要领导,其他的应在第一时间呈报主要领导签批和有关领导阅办。文件资料收发人员至少应在每天上下班时查看电子政务平台邮件,禁止在办公室滞留文件资料而不处理。

(2)除特殊情况外,一律由档案员向有关负责人发放有关文件、资料,有关负责人必须及时领取材料,落实有关工作任务。重要文件、资料必须当天阅办;一般文件、资料必须在次日下班前领取、阅办。有关部门收取材料必须明确收取人,收取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即时退回,责令重做,否则由收取人承担责任。

7、督查督办制度。

督查督办内容包括执行制度和工作落实情况。日常督查由督查办主任按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抽查督查由主要领导决定实施,或委托分管领导实施,每周至少一次。督办由部门填写督办通知书,交督查办实施。超过工作时限的,必须督办,否则由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督查办收到督办件后,应在半天内送达或通知相关责任人。

8、效能考评制度。

实行千分制考评,推行效能评估,对重要纪律制度和工作目标,实行多层次奖罚。

四、干部任用双向选择和竞争上岗机制

由村和包村领导与包村干部相互选择,填写最想要的与最不想要的,原则上安排最想要的,不安排最不想要的。多人选择的村实行竞争上岗,多人选择的村还将作为重点村进行建设。没有选择的村进行重点整顿。没人选择的干部必须自己寻找工作岗位,自己找不到的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并作出工作许诺,否则实行待岗。待岗人员不进行绩效考评,并且必须在3个月内自行解决出路,否则不再发给工资。

五、考评和责任追究办法

1、月份绩效考评。

干部职工和村主干的绩效考评表要如实填写自己该月工作内容、完成任务及差距、执行制度等情况,并经包村领导审核;副科级(领导)干部要重点突出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完成目标任务、制度执行及存在问题等情况。考评表要在次月6日前交督查办,督查办要在8日前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党政会研究确定。绩效档次分为优秀、好、中、差、很差,参考分值分别为1000、900、700、400、100分,村干部折半计算,可适当增减,具体由党政会研究确定。

确定为优秀的必须是:模范遵守各项纪律制度(本制度中任何一项规定);提前或超额完成所有工作目标任务。

确定为好的必须是:较好地遵守各项纪律制度;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所有工作目标任务。

确定为中的必须是:违反规章制度不超过2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确定为差:违反规章制度超过3次的;在督查抽查中发现有违纪违规的;被督办超过1次的;被重复督办的;重要工作(上级下达的任务、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被督办的;统一加班、集体办公、集体活动、会议、值班及非常时期等无故缺勤缺席的;出勤不足18天的(确属客观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确定为很差:违反规章制度超过5次的;在督查抽查中发现违纪违规超过2次的;被督办超过2次的;被重复督办超过1次的;重要工作被督办超过1次的;统一加班、集体办公、集体活动、会议、值班及非常时期等无故缺勤缺席超过2天(次)的;出勤不足15天的(确属客观的除外);请假而无故不落实工作的;因违纪违规、工作不落实、缺勤缺席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在遵守制度上弄虚作假的。

2、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月度分析会。

督查办提交考评表后,党政会要研究分析各项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研究确定参评对象具体绩效考评意见以及落实领导责任制工作措施。

3、工作目标考评。

工作考评按上级年终考评标准,在上级考核前由各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和提供分值。

考评以村为单位,以1000分计。不包村人员按包村人员平均分值计算,包村领导按所挂村最高分计算,村干部折半计算。

被督办的,从督办之日起,每天扣责任人1分、负责人和挂片(分管)领导各0.5分,直至完成。

统一加班、集体办公、集体活动、会议、值班及非常时期等请私假的,每天(次)扣5分;无故缺勤缺席的,每天(次)扣20分;值班人员联系不上,若无正当理由或没能解释的扣5分,逃班的视为弄虚作假。

收缴的费款不及时缴存的,每笔扣20分。 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被投诉属实的,每次扣20分。 主要工作目标不达到或指标任务未完成的,每项扣相关责任人各20分。

干部学习心得每少1篇扣5分(村干部学习心得不再例入月份绩效考评)。

其他规定。 (1)出勤不足15天的,当月不进行绩效考评,绩效分为0。 (2)拒绝绩效考评,未被督查到违规但经常不考勤或经常违反其他规定出现较大争议,以及逾期不交考评表(特殊情况除外)等情况,当月绩效考评直接确定为很差或不定档次,绩效分均为0。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一般不进行绩效考评,绩效分为0。

(4)连续3个月考评为中以下(包括中)或累计5个月为中以下(包括中),考核只能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下等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并取消年终奖励:

连续缺勤达7天或累计达15天的;

连续3个月绩效考评为差以下(包括差)或累计4个月为差以下(包括差);

连续2个月绩效考评为很差或累计3个月为很差的; 待岗人员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在遵守制度上弄虚作假超过5次的;

因违纪违规、工作不落实、缺勤缺席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的(正在查处的可参与考评,但缓定档次、暂缓奖励)。

(6)连续缺勤达15天或累计达30天的,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处理;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奖励办法

(1)绩效、工作目标等考评作为奖发放主要依据: 个人考核=工作考评20%+个人月均绩效考评80%。

(2)考核确定为优秀或被确定为后备干部的,必须是月绩效考评均在中以上(包括中),并且包村人员要累计6个月、不包村人员要累计8个月为好以上(包括好)。

(3)包村人员累计优秀6个月或连续8个月为好以上(包括好),年终奖上浮10%;全年全优的,年终奖上浮20%。不包村人员全在好以上(包括好)或累计10个月为优,年终奖上浮10%。

(4)包村人员连续5个月为优,并能保证掌握工作动态,有计划地安排本职工作,可随叫随到的,奖励休假每月1天,休假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休假计为出勤。

(5)双休日、节假日、特殊值班的,每天(次)加5分。 (6)报送信息被县、市、省采用的,每条分别奖励5元、100元、200元,奖励费在年底与奖金一并发放。

(7)临时人员不进行绩效考评,其奖励由党政会研究确定。

七、节假日值班管理制度

(1)机关干部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管理。

(2)干部值班由办公室按机关站所室顺序编排人员,因故不能值班,应自行串换,并及时通知办公室。

(3)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警惕性,严禁漏岗、擅离职守;值班期间不许留外来人员,不许喝酒、参与各种娱乐活动;遇紧急情况迅速通知有关领导,及时与公安、防火部门联系;认真做好电话记录和值班日记,保持值班室卫生。

(4)对值班不负责任、擅离职守的同志予以批评、罚款,出现问题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1、调解原则

(1)、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3、调解程序 (1)受理纠纷

①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②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2)调查分析

受理纠纷,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3)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4、汇报制度

(1)、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2)、每季向党委会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3)、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4)、每月向司法局汇报工作情况。

5、登记制度

(1)受理民事、经济纠纷应填写登记表;< (2)调解民事纠纷,调解结果要进行登记、建档保存; (3)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研究,要填写案件讨论登记表,登记表要附卷;

(4)向司法局请示、报告重大疑难案件,并做好登记。

九、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在年终总结时或上级党组织同意安排的时间进行。评议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支部的建设,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促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搞好本职工作。

2、评议分党小组进行。党员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要重点检查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3、评议中,每个党员要是非分明,坚持实事求是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高空乏过高的要求,既要对照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蓄意整人。在评议后,按上级要求评出先进党小组、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并按规定处置不合格党员,处分违纪党员。

机关信访范文第2篇

局机关现有在岗职工228人,其中女职工35人,遗属210人,退休职工205人,困难户 15户。

2018年上半年局机关工会在局工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工会法》和《工会章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局工作重心和机关职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工作优势和工人主人翁精神,发挥了职工参政议政职能,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贴近基层,服务广大职工群众,不断推动机关工会工作健康发展,为机关的各项工作的开展起到推动作用。现将上半年工会工作总结如下:

一、抓好职工的思想教育,提高职工政治思想素质。局机关上半年始终坚持每周三下午学习制度,职工学习氛围浓厚,通过学习职工思想意识进一步提高,全体职工能与局党委、行政局、局工会高度保持一致,达到团结一致、思想高度统一,能全员积极参与到局改革和发展中。

二、充分发挥职工参政议政职能,发挥了职工民主管理作用,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上半年在局职工代表大会上,局机关职工代表在职工提案和大会讨论上发挥了应有的参政议政作用,为局职代会召开作出积极贡献。按照局工会要求,局机关为全员建立了职工电子档案。

三、在送温暖、帮扶助困、医疗保险方面做了积极工作。春节期间走访慰问了15户困难户,为他们送去了温暖。享受上级工会困难补助10余人。机关在岗全员职工在岗参加了“二次报销”医疗保障,

第 1 页 共 6 页 女职工全员参加了女工大病医疗保险。

四、开展文娱活动活跃职工文化生活,并积极参加局举办的各项活动。春节期间参加局团拜会演出,参演节目受到职工一致好评。三八期间关心女职工生活,为女职工购买了慰问品。6月份组织职工参加了局“鹭岛桦林湾杯”首届康养跑,参加人员50余人,参赛人员团结一致、奋力拼搏,取得了较好成绩。组织职工观看爱国影片,观看了《战狼》、《红海行动》、《厉害了,我的国》、《建党伟业》等影片,活跃机关职工文化生活。

回顾半年来的工作,机关工会虽然取得了一些的成绩,但是跟局工会的标准和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差距:

一是工会自身建设还有待于加强,二是机关工会的文化活动有待增强。

2018下半年,局机关工会将继续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突出工会工作特色,切实把工会的职能落到实处,为局的各项工作开展做出新的贡献。

局机关工会 第 2 页 共 6 页 局机关第四党支部第十二个党风廉政 教育月活动总

(一)开展全面从严治党专题学习

局机关第四党支部按照总体要求,结合处室工作实际,研究党员个人的学习计划,明确了重点学习内容,依托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和个人自学等方式,深入、系统、反复的学习,做到常学常新。组织第四党支部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的专题学习。党支部集中学习了《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三讲》等重点学习内容。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旗帜鲜明讲政治、全力以赴保稳定、千方百计谋发展、坚定不移抓党建,奋力开创稳定改革发展各项事业新局面。

(二)开展系列警示教育

7月25日局机关纪委组织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近30人参加职务犯罪庭审警示教育活动。局机关第四党支部4人参加了此次活动,通过本次谭建新受贿案,我们从中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大家纷纷表示始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认识统

一、表里如

一、态度坚决、步调一致,始终做到兢兢业业做事、干干净净做人。始终牢记“智者以别人惨痛的教训警示自己,愚者用自己沉痛的代价唤醒别人。”要勤政廉洁,强化廉洁从政意识,要转变作风,强化忠诚、守纪、担当意识。

(三)开展先进典型宣传教育

局机关工会工作总结

一、学习工作方针政策,统一广大职工思想。做到三个一百。

按照上级工会的部署安排,我们采取召开工会会议、组织广大职工集中学习、利用业余时间广泛自学等形式,认真学习《工会法》和上级工会有关安排、文件,现我局人员入会率、工会经费透明度,学习到会率三个指标百分之百,使所有会员都能及时正确了解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搞好工会工作的自觉性,为开展好工会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结合实际、加强学习,积极开展各项工会工作。

一年来,我局工会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了各种各样的劳动技术竞赛活动、技术大练兵活动,大力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文物普查工作人员冒严寒酷暑、蚊虫叮咬开展轰轰烈烈的劳动竞赛活动,在测量、绘图、勘探、文本输入、资料汇编等大家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较好地完成了的XX年既定的工作目标;综合科、文物科、行政执法科齐心协力完成了全县26个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评审工作任务和建设工程文物调查勘探收费任务;行政执法队伍作风过硬,纪律严明、高效廉洁,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许可法》执法业务训练和学习活动。全局干职工积极参加“迎奥运环城马路赛”,“拔河比赛”,在年初冰冻期间身先士卒,不怕困难战风雪,扫除冰雪1000多吨,清扫全县26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积雪,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地震灾害面前,全体干职工先后三次踊跃募捐共计一万多元,分别向汶川,绵竹等地慰问和捐助。每年分批组织部分优秀职工外出参加文物专项的培训,开阔了视野,锻炼了人才,提升了业务能力。在创建升级文明城市工作中,几次组织全体干职工在所属区域积极宣讲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性,对沿途的门店进行教育宣传,督促三包责任制,为创建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注重解决问题,切实做好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工作。

在今年工会工作中,局工会及时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协助单位顺利完成今年的各项工作,稳定了职工情绪,促进了各项工作。工会还经常到基层了解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在工会的协调和努力下,今年以来我工会会员积极开展“三个一”帮扶活动,主动到社会上寻找、照顾和帮助弱势群体,给贫困家庭、贫困党员、贫困学生赠送生活用品等物资,送去党的温暖和职工的爱心;同时继续加强基础建设的投入,在何叔衡故居、谢觉哉故居架设有线电视,修建高标准水泥道路,完善职工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帮助职工开辟菜园,实现了蔬菜自给自足。整修了故居职工生活用房,进一步提高偏远职工生产生活质量。在传统节假日,工会组织职工经常慰问遗属、退休干职工和特困家庭,使他们感受到和谐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机关信访范文第3篇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有序开展

局领导始终从人民利益为出发,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高度重视信访维稳工作,成立了以局长和党组书记为组长、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局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要领导为信访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它领导配合抓,局各股室和下属各单位领导为成员的信访维稳工作格局。做到机构常设,队伍常在,工作常抓,思想到位,认识到位,措施到位,为综治维稳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为了方便群众,设立电访电话热线 ,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排查不安定因素,及时掌握动态,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排查矛盾、以人为本、确保和谐

一年来,我局对近年来所有的信访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共梳理出各类矛盾纠纷重点信访案件24件,涉及工程款拖欠、房屋违法建设拆迁、医疗纠纷等4个方面。针对这些信访案件,我局在处理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首先给予来访者以人性化的理解,针对工程款拖欠的上访,首先摸清欠款原因,认真核实拖欠金额,提出解决清欠工程款的措施,积极争取资金分期偿还;对房屋违法建设拆迁的上访,按照相关政策,耐心说服上访者,对合理上访的给予定期解决,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福利待遇的,征求上级意见,配合上级及时处理;对医疗纠纷的,了解具体情况,依法办理。同时,对这些案件制表跟踪追查,明确信访人姓名、信访诉求、稳控责任单位(股室)、稳控责任人及包案领导,有效地靠实了责任,明确了接访任务。

三、立足长效、完善机制、依法管理

在抓维稳和信访工作过程中,我们对容易引发信访的涉及群众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决策等重点事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有效避免矛盾和纠纷的产生。

(一)立足要求抓早、抓小、抓苗头

充分发挥城建信息采集员和违法行为举报电话2824971的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城乡规划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抽调业务骨干和涉及部门人员按照信访案件的轻、重、缓、急,和当事人实行面对面的信访服务,与当事人真诚沟通、真情交流,认真倾听上访群众的诉求和心声。对问题一时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坚持从心理上引导、情感上感化、事理上说服,争取他们对城建工作的理解,避免问题矛盾深化、激化、扩大化、长期化。

(二)注重落实,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局信访维稳工作力求做到年初有方案、有制度、有人员安排,季度和年终有总结。每季度定期排查辖区内矛盾纠纷情况,及时排除存在的矛盾隐患,按照综治维稳工作领导小

组的要求及时上报存在的各种情况;年终把总结上报治维稳工作领导小组。

(三)在处理信访案件中坚持依法办事

纵观我局所涉及的信访事(案)件,牵扯到工程款拖欠、房屋违法建设拆迁、医疗纠纷等问题,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在面对信访事(案)件当事人时,我局人员总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信访维稳的要求,对当事人给予政策法规、事理人情的解说和帮助,对一些不合理的、不合法的要求坚决按原则办事;对一些违法人事坚决依法处理。

四、取得成效

一年来,我局领导工作小组对涉及我局的24件信访事件进行了维稳评估,认为这些信访事件都有爆发,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可能,应引起重视。为此,针对工程款拖欠的上访,首先摸清欠款原因,认真核实拖欠金额,提出解决清欠工程款的措施,积极争取资金分期偿还;对房屋违法建设拆迁的上访,按照相关政策,耐心说服上访者,对合理上访的给予定期解决,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福利待遇的,征求上级意见,配合上级及时处理;对医疗纠纷的,了解具体情况,依法办理。目前,我局信访维稳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全局没有发生重大的治安和刑事案件,没有发生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没有发生大的上访事件,无灾害事故,政治大局持续长期稳定。

五、下一步打算

机关信访范文第4篇

摘 要:涉诉信访已成为困扰我国司法与行政的一大顽疾,解决的根本在于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重塑涉诉信访,首先要从“权限”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其进行规制,规范信访机构的受理与处理行为;其次要对现有的“四级两审”诉讼制度进行改革,完善法的可诉性;最后,构建真正的以司法独立为根基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彻底实现当事人的息诉罢访目的。

关 键 词:涉诉信访;法治化;四级两审;可诉性;纠纷解决机制

收稿日期:2011-09-02

作者简介:李延舜(1981—),男,山东莱芜人,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涉诉信访’与‘衡平法’的比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1-QN-003;河南科技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涉诉信访’与法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0QN0028。

涉诉信访在信访浪潮中的异军突起是三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传统文化中的人治思想和“清官”情节。涉诉信访最早可追溯到封建时代的“击鼓鸣冤”、“拦御驾”,民众把解决纠纷和沉冤得雪的最终希望放在“明君”和“清官”身上,把他们当成救世主;第二,司法环境不好、诉讼制度不完善。社会一方面赋予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另一面又对它不信任,不赋予它以独立的地位,事实上也不赋予它的判决以最后、最终的性质。[1]这就将法院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再就是目前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不够完善。一方面因为两审终审和四级法院的关系,很大一部分案件都在地方法院终结了,地方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腐败也造成了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结果的不满意;另一方面,三大诉讼法没有对当事人的申诉权利给予实质性的限制。特别是对申诉次数没有给予明确限制,在实践中,即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终审判决固定下来,但在事实上仍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容易使当事人产生始终都有申诉改判的机会这一念头,不肯息诉罢访,当事人随时有可能提出申诉而进行再审或调整,涉诉由此产生。应当说,现存的两审终审加无限上诉审的诉讼制度设计,事实上是中国的司法审判缺乏真正的终结制度,这是造就顽固性涉诉信访的制度性因素;[2]第三,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不同阶层间日益拉大的差距造成了社会主体间利益纠纷的“井喷”,同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单纯的倡导型“和谐社会”不会自然成就,依靠民众的大度、宽容并不能持久地化解纠纷。“先有好篱笆,后有好邻居”,只有先把群众间的利益关系理顺了,才能使之和谐相处。因此,在以诉讼为典型的不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下,涉诉信访作为一种成本低廉、形式多样又有时间保障的权利救济方式即应运而生。

涉诉信访的大量涌现给法治带来了困难,治理日趋严峻的涉诉信访问题将是一个长期而庞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整个社会制度的和谐有序,需要树立法治权威、形成法治意识,需要建立完善的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带有浓厚的行政与政治色彩的涉诉信访处理模式,有违法治精神和审判的内在要求。虽然借助政治和行政手段的确能高效化解一些社会纠纷,但这种非常规性机制只能是权宜的应对之策。其频繁使用往往会形成“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维定势。

一、涉诉信访法治化的必然性

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修订并颁布了新的《信访条例》;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2008年,国家监察部等三部委公布《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联合转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等三个文件;2009年中央政法委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2010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这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颁布表明我们国家已将有关信访法规纳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辩证地看涉诉信访,一方面,它是“人民当家作主”和民主政治的体现;另一方面,它也给司法权威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背离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

历年来,尽管全国政法机关对涉诉信访多次进行集中整治,2010年还同时开展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和“百万案件评查”活动,旨在一手抓积案化解,减少信访“存量”,一手抓源头治理,控制信访“增量”。 “两高”和其他政法机关也积极出台相关举措落实两项活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诉信访统计通报考评工作规定(试行)》,将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法院年度涉诉信访工作成效及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依据,并在年底前集中开展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地方如河北省政法机关建立涉法涉诉联合接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接访、“全程式”督办的联合接访。但这样的举措效果未必值得期待,原因在于:一是信访积案难以处理。以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行政案件申诉上访排查治理活动为例,仅靠法院一己之力根本无法处理行政错案,问题的化解有赖于司法改革的深入,尤其是司法独立性的保障;二是信访新案层出不穷,而这又受制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程度。不过,地方探索的政法机关协作联合接访机制,或有利于缓解信访人四处奔波的负累、提高效率、落实责任、促进信访终结,但联动机制的形成和运作势必更多依赖政治力量,也可能不利于司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3]信访终结制度看似可以化解缠访、重复上访等问题,但信访不可能真正被终结,因为信访并非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信访人的申诉权不会因“信访终结机制”而消失,在“维稳”政治任务的压力下信访更难以实现“案结事了”。任何形式的信访终结制都不过是一厢情愿。问题的彻底解决需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并从根本上改革信访制度;否则,浙江乐清上访村长钱云会之死、北京安元鼎“黑监狱”截访、赵连海被判寻衅滋事罪之类的事件将会不断出现。[4]

本应是一种柔性扶助制度的信访,事实上却与其他主要救济制度分庭抗礼,成为最后一种救济方式,而且被视为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一旦信访以权利救济为主要目的,就会形成“信访不信法”的社会影响。信访量激增反过来又让“权威者对信访问题的权力干预有了合理性和必要性,而权威者的可亲近又在某种程度上大大增加了上访者的信心和期望。在这种相互博弈的过程中,信访日益成为了以补充甚至替代司法的纠纷解决方式,尤其是在社会贫弱者那里更是如此”。[5]可见,不能从根源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一切举措都是“权宜之计”。唯有将涉诉信访纳入法治的轨道,从“权限”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涉诉信访进行规制,在思想文化上重视司法的权威,在制度上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才能真正解决涉诉信访问题。

二、从“权限”和“程序”两方面重塑涉诉信访

要重塑涉诉信访,首先要准确定位涉诉信访的性质和功能。目前,我国的信访制度已泛化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各层次的专门信访部门和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所属的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主张权益并要求有关机关予以处理的综合性活动。涉诉信访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与法院诉讼活动的关联性,它针对的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者结果,信访的原因是当事人认为通过已行或将行的法律途径没有或无法保障其权益或实现其要求,故而通过信访寻求法律外的解决途径。[6]涉诉信访的权源来自宪法,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批评建议权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的权利;申诉、控告、检举权既是一种监督权又是一种诉权。换言之,信访具有混合权属的性质,它既是一种公民参政议政权,又是一种监督行政权,也是一种诉权。涉诉信访在严格意义上应归为诉权,只是这种诉权的行使不当,因为它没有在法律的程序范围内行使。

在法治的国度里重塑涉诉信访,离不开两个方面,一为权限,二为程序。

所谓权限,包含两层内容:一是什么样的部门具有处理、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权力。根据《信访条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甚至包括高等院校,均设有自己的信访机构。正因如此,各部门并未形成统一的协调机制。面对大量的群体性信访或矛盾激化的各类个体信访,一边是领导的督促和考核业绩的压力,另一边是群众的埋怨,信访机构在“无正名”的制度中不堪其累,尤其是一些基层的信访机构在问题处理中甚至采取了妥协、哄骗、强压、截访等手段,致使信访问题的解决形成恶性循环。虽然《信访条例》试图将涉诉信访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但由于信访基本制度框架将各类信访均纳入“大信访”格局,也使得涉诉信访难脱窠臼。笔者认为,解决之道在于改革现有的为数众多且效率低下的信访机构,应考虑撤销行政部门内部的和各级党委、人大以及其他非权力机关内部的信访机构,设立专门的、统一的信访机构,赋予其相对独立性,令其专门负责接访事务。考虑到司法权的独立性、人大的超然地位以及人大对司法权具有监督的职能,统一的涉诉信访机构由人大领导、司法机关参与最好,且该机构的层级最好为省级,省级以下不再单独构建。这样,我们应将立案庭、监察部门、督办部门整合为专门受理信访案件的委员会,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的大格局。同时,实行信访机构直管,把目标放在解决问题、救济权利、找出违法行为上,赋予其法定调查权、责令被信访的院、庭作出书面报告权、公开调查报告权。这将有利于信访资源的统一配置,既能够使信访机构相对独立,也能够保证信访的公正与效率。[7]此外,还要将涉诉信访机构的工作与问责制相结合,明确信访机构和信访事项办理机构在交办和督办过程中的具体法律责任。如《四川省信访条例》草案在全国首次提出行政问责制,直接授予信访机构对办理机构人员处分的建议权。山东省济南市也于2009年2月出台了《济南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中应予追究责任的事项专列一章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责任追究程序。[8]二是有权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的部门对什么样的事项具有“管辖权”以及具有怎样的权能。虽然我国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名义上承担着监督、解决争议、听取民声、反映民意、权利救济、维护稳定等社会责任,但信访机构系附属于所在机关的内设机构,事实上并不具有行政职能,也不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权力,甚至也不是单独序列的国家机构,所以它只能承担“上传下转”的程序性功能,不可以也不可能解决本应由负有一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办理的社会事务。[9]由此,必须要对群众上访的事项进行分类。科学划分信访事项的类型,是信访活动走向高效有序的重要保证,也是重塑司法权威,保障审判独立的基本前提。具体而言,区分信访事项类型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一是有利于科学界分我国信访体系和司法体系的职责范围和职能管辖。这关系到信访体系和司法体系的职能分工,可以建构法治化的政策工具和价值尺度,最终从制度上理顺信访体系与司法体系的相互关系,明确谁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还关系到如何加强信访体系的业务制度建设、信访专业队伍建设和信访组织制度建设等重大问题。二是有利于公正、高效地规范“重访”或涉诉信访的法治化终结问题,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有利于维护高效严明的信访工作秩序。可诉的涉诉信访事项是指依据现行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范,可以且能够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事项,或者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审理、但在尚未审理终结前基于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疑虑而另行通过信访渠道寻求救济的相同事项;不可诉的信访事项是指按照现行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尚无法进入司法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信访事项。这类信访主要集中于公民的政治参与和社会监督领域,多属于行使政治与公民权利的范畴。[10]对于可诉的必须要依法纳入司法程序,对于不可诉的信访部门要坚决予以拒绝,对于民众无理缠访的,必要时候要予以治安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改变目前混乱的涉诉信访局面。

所谓程序,也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比较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和个案建立信访听证程序。由于涉诉信访制度并无专门程序,法院对信访申诉应如何进行审查未设立严格的程序规范,导致法院对涉诉信访的复查活动因无明确规范而处于无序状态,听证制度在这方面可以起到弥补的功效。[11]信访者的目标在于通过信访使得司法权力能够重新启动以实现权利救济,因而涉诉信访制度与审判制度存在内在关联。涉诉信访的制度化改造路径在于将其与审判制度接轨。建构信访听证程序,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以及消解当事人无理缠访的心理预期。除此之外,听证程序对于解决群体性事件更是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将“民主性”发挥到最大限度。听证程序应公开透明、方便高效,充分满足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愿望。二是将涉诉信访终结程序落到实处。“一些诉讼案件当事人对于几年前、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生效的裁判仍然申诉不止;各级机关对于经过几次、十几次、几十次处理过的涉诉信访,还转交给法院复查、再审,司法资源遭受极大浪费。司法权威性、终极性受到严重冲击,其示范效应又促使涉诉上访愈演愈烈,乃至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和国家权威。”[12]涉诉信访终结程序的落实需要确立无理信访标准,对无理信访(或称恶意信访)行为规定明确的终止制度,改变目前对涉诉信访处理乏力的局面。使信访既能反映群众的呼声,又不至于被滥用。具体而言,对于经听证程序确定为无理上访的,“由所涉及的审判庭提供原审、再审或复查的有关法律文书、申诉材料、历次复查情况、息诉工作记录、案件综合报告等资料,送交立案庭建立信访人员档案。由立案庭将审理结论在接待场所公之于众,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法院、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终结涉诉信访程序。终结涉诉信访程序后,不再就其申诉立卷复查或回函答复,只做一般性的接访息诉工作。”[13]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差别。”[14](p3)因此,重塑我国的涉诉信访制度,必须要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遵守程序至关重要。

三、改革现有的“两审终审”制,完善法的可诉性

我们目前的审判程序是四级法院、两审终审,这样的诉讼模式造成了两个问题:一是很大一部分案件在地方法院就被审理终结了。这在目前我们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导致了当事人对案件的判决并不认同。而面对一个得不到心理认同的生效判决,当事人选择上访就“天经地义”了。二是现存的审判制度在两审终审外,还有申诉和再审程序,特别是对申诉次数没有给予明确限制。在实践中,即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终审判决固定下来,但在事实上仍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就给了当事人一个暗号:只要不停地申诉、上访,案件就有再审的可能。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我国的司法审判没有真正的终结程序。

改革现有的“四级两审”诉讼制度有两种途径:一是实行三审终审制。所谓三审终审制,是指一审案件当事人认为二审法院对其上诉案件作出的改判系错误判决,可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二审法院请求再上一级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三审的一种特别的审级制度。目前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是实行三审终审,而事实上我国在建国初期就曾在部分地区实行过三审终审。在三审制架构下,给予某些争议大的案件三次司法救济的机会,有利于确立司法的权威,同时也有利于平息当事人的诉讼意愿,有利于纠纷在法院内获得解决。且第三审只是作为法律审的终审,专就下级审法院裁判之解释适用法律有无违背法律为审理,不再审理事实是否有错误。二是承认飞跃上诉制度。上诉制度的本质在于赋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尽管在审级上实行两审或三审终审,但并非每个案件都必须经历两次或三次审理才能获得终审判决,对是否进入第二审或第三审程序的选择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66条之一规定:“对于州法院所为的第一审终局判决,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越过控诉审,直接提起上告。越过控诉审,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表明同意的书面陈述,应附于上告状中;这种陈述也可以由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为之……提起上告和表明同意,视为舍弃控诉审的上诉。”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311条规定,在当事人达成共同提起上告而不提起控诉协议的情况下,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告;对简易法院的判决,可以直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告。我国台湾地区2003年1月修订“民事诉讼法”时,为发挥第三审法律审的功能,增设飞跃上诉制度,明定当事人对于第一审法院依通常诉讼程序所为之终局判决,就其确定之事实认为无误者,得合意迳向第三审法院上诉,以节省劳费,使案件得以迅速确定(见增订第466条之四)。

在涉诉信访所需要的司法改革中,除了改革现有的四级两审体制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完善法的可诉性,其实质就是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所必备的为了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的判断主体的属性,它是法的基本属性之一。这一概念内含着如下要点:首先,法的可诉性所指向的对象是社会纠纷。……社会一旦止息了纷争,则法律存在的理由尽失。然而,社会纠纷的存在是必然的,这既取决于事物之矛盾本性,更取决于人的社会性与个体性之二元存在。这种社会冲突的必然性既是法律可诉性之必要性前提,同时,法律可诉性的设定也为社会冲突和纠纷提供了解决方式。一旦可诉的法律建立,则曾是法律创立之前因的社会冲突便成为法的可诉性所要解决的对象。其次,法的可诉性的实现前提是纠纷主体的自愿选择。所谓法的可诉性缺陷是指在国家法律中不可诉现象的大量存在。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大量法律具有不可诉性,这首先表现在一些公法中,具体说来,一方面,在学理和宣传中被称之为“根本大法”、“治国安邦总章程”的宪法就不具有可诉性。[15](p173)……宪法的不可诉性又引致了一系列宪法的关系法律之不可诉性,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国旗法”等等;另一方面,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实体法中,有关权力条款和责任条款不相匹配,其基本性质是建立在“管理论”基础上的“管理法”而不是“控权法”,因此,大量行政法律亦具有不可诉性,从而使这些法律成为行政机关操纵的工具,而无法成为司法机关判断是非的准则;再一方面,凡规范公权主体的法律,如各种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等,除涉及有关刑事责任者外,其余规定皆不具可诉性。不仅在公法中存在着严重的不可诉性,即使可诉性程度较高的私法,由于立法自身的冲突和缺陷,尤其立法中原则性有余,系统化不足现象的存在,以及政策与法律的冲突等都直接抑制了私法的可诉程度,影响了诉讼的实现。[16](p167-169)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于建嵘对进京上访者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统计显示:在接受问卷调查的632位进京上访的农民中,有401位农民在上访之前曾就申诉的问题到法院起诉过,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竟然占到了42.9%。[17]这是一个让人瞠目的数据,诉讼本应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和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可现实中,想走进法院都不是件容易的事。

法的可诉性缺陷在我国表现得特别明显,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行政权强于司法权。 也就是说,把本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交由别人,使得我国司法权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大大降低。由此,民众特别热衷于信访也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了。有组对比数据可以表明这一点:“涉诉信访与行政纠纷信访之间并没有太多重叠,简单地说,全国每年有400-500万件涉诉信访,却只有10万件左右的行政诉讼。”……“中国的行政诉讼系统其实不难使用。……(行政)诉讼的门槛不高,成功率也远胜于信访。然而民众却依然宁愿选择信访。”[18]

四、构建法治视野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不管是何种社会形态、何种社会制度以及何种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因为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没有了矛盾与冲突,社会就不可能进步。面对纠纷与冲突,国家既要不断强化应急制度建设,更要不断完善常态下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法治化的国家里,司法审判是最典型也是最终的纠纷解决模式。所谓法治,正是法的治理,即一切行为都要在法律规则之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存在。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戈尔和小布什因为佛罗里达州的投票程序问题而产生计票纠纷,最终双方也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解决了此争端。这才是法治的表现,因为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使被损害了的公平正义回到原初状态。

涉诉信访因其与审判活动的内在关联,事实上已经承担着解决纠纷的功能,它的目的在于通过司法系统外的权威来引起案件的再审,继而出现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但此模式造成了“行政机关越位,直接介入司法审判,行政权与审判权发生功能错位,信访时常取代审判程序,诉讼制度面临被颠覆的潜在危机。”[19](p4)而在审判权限内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是最科学、最合理的选择。在运行机制上,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注重诉讼调解,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息诉罢访的目的。但需注意的是调解要自愿,要遵守调解的规则。如果是强制性调解,那只是把矛盾给遮掩了,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二是强调二审的纠错功能以及慎重对待再审。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只是监督关系并不是领导关系,因此二审要全面审理,重在纠正错误裁判。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给判决带来了不稳定性,要慎重对待;第三,健全判决执行工作的异议申请和程序,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社会矛盾;第四,加强法院的解释性工作,比如法院不予立案的说明、在法院判决书中详细阐明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等,通过说理来说服当事人息诉罢访;第五,对于已经认定的非正常信访、无理缠访的案件,必要时候可移交公安机关,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危害国家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行为予以惩罚。另外,要注重处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化,充分运用听证会、公开审理等形式,公开案情、公开诉求、公开处理结果,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澄清是非,对无理信访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20]

当然,把所有纠纷都纳入审判渠道,要司法解决一切社会矛盾,那是不现实的。司法权作为与立法、行政并列的三权之一,其权能有无法逾越的边界。超越其边界行使司法权,不仅会让审判权在纠纷处理过程中超负荷运转,也会让审判权陷入困境:它越是有所作为,就越会无形中损害审判的权威性,继而引发更大规模的纠纷。而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需要整合各方面的力量,综合运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诉讼作为成本最高的纠纷解决方式,无力单独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任何时候,国家与社会在纠纷解决问题上都一定要有个边际的问题。不可能所有问题都进法院解决,审判并不总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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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静)

The Path Selection of the Country Ruled by Law about the Petition of Litigation

Li Yanshun

Abstracts:the petition of litigation has become a major difficulty in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matters,and the fundamental way to deal with is to make it in the track of law.We must do something for remodeling the petition of litigation. Firstly,regulate the petition from the “right” and ”process”,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acceptance and the handling behavior;Secondly,we should improve the existing “four level and two trial” modes,in order to reform the actionability of operation;Finally,we should build a true foundationally multi-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n foundation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to fully realize the parties’ purpose and stop the petition.

Key words:the petition of litigation;right;process;three final pre-trial;actionability of operation

机关信访范文第5篇

一、高度重视,落实领导责任

维护全县信访稳定,做好综治创建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重要举措,是事关全局,造福全县人民的大事。对此,全局上下从主要领导开始,都十分重视综治创建工作,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以及县委县政法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综治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年初,我们对信访局综治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充实,制定了信访局综治创建工作规划和综治创建工作责任制,确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综治创建工作,认真研究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确保将综治创建工作时时抓在手上,落实在具体工作中。

二、统筹规划,履行信访职责

履行好信访工作职责,就是抓好信访局综治创建工作。信访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对照年初与县领导签订的责任状,全力推进信访基层基础建设,竭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致力落实信访稳定责任,坚持“抓两头,带中间”的工作思路,一手抓源头,控制信访增量,一手抓积案,减少信访存量,实现了“两个改善、三个下降”即党群关系、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改善,全县信访存量、非正常进京上访量和赴省上访量显著下降,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全县信访形势实现了根本好转,2005年,我县成为全市唯一一个受到省政府表彰的信访先进集体,2007-2008年,市基层基础建设现场会连续两年在我县召开,“十一五”期间我县信访稳定工作在市综合考核中全部取得第一名的好成绩。全县通过无进京非正常集体访和重复访、无历史遗留信访积案、无因信访问题引发的有影响事件“三无”县验收,10个乡镇全部实现了达到无进京非正常上访和重复访、无进京集体访和来省重复集体访、无历史遗留信访积案、无因信访问题引发的有影响事件“四无”乡镇标准,连续八年被省评为社会治安安全县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县。

三、积极创新,完善信访机制

1、率先推行领导干部接访机制。以全国开展“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为契机,创造性地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县四套班领导大接访”活动,化解了一大批信访疑难复杂案件。2009年初,及时总结领导干部接访活动经验,出台《县关于建立“四套班领导大接访”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接访工作长效机制。

2、率先建立各级人民来访接待中心。05年以来,我县以“小事事村,大事不出乡,集越访不出县”为目标,在全省率先建设各级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打造“一站式”信访服务平台,扎实开展“四无”乡镇和“四无”村创建活动,重抓基层信访“四项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截至2009年底,我县14个乡镇全部达到“四无”乡镇标准,一站式信访服务平台基本打造完成。

3、率先建立信访听证制度,化解疑难案件。05年,我县在全省率先建立信访听证制度,对于涉法类、求决类和无理上访,由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主持听证会,安排信访群众、信访事项承办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加评议,根据听证情况作出结论,解决一大批疑难案件,08年、09年我县进一步丰富化解信访案件方法,多措并错,综合运用“五个一批”,逐一化解各类信访问题。通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县实现了 “两下降,一好转”,即信访总量持续下降、越级上访量持续下降,信访形势根本好转。

4、率先推行 “四挂钩”制度,强化各级信访工作责任。06年,我县在全省率先推行 “四挂钩”制度,把信访工作责任与乡村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工资待遇、选拔任用挂钩。全面压实各信访工作责任,目前信访工作已成为全县各级党政组织的“一把手工程”。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机制,近几年来,全县有1名乡镇党委书记和5名村干部因信访工作不到位受到免职、降职等党政纪处分。

四、贯彻《条例》,推进信访法制化

1、自身建设从严要求,对待群众春风化雨。一是抓制度,强化作风建设。信访干部最辛苦,每天上班最早,下班最晚,节假日不能休息,晚上还得经常加班,高强度的工作任务和高标准的工作要求,更需要一支铁的工作队伍。为此,信访局制定了一系列项工作、考勤、财务等制度,现在全局上下已形成习惯,不管刮风下雨、酷暑寒天,极少有人请假休息,更没有人说苦叫累,在这个清苦的工作岗位上,他们找到了自己的快乐,找到了自己人生的价值,那就是为群众解决哪怕是最不起眼的一个小问题,而乐此不疲。

二是抓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结合《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和“创建”活动的开展,抓好内部集中学习,严格规定每周五下午为机关学习日,通过集中学习有关政策法规,讲解典型案例,学习先进模范事迹,培养信访干部爱岗敬业精神,提高信访干部灵活运用政策的能力,民主科学决策的能力,表率高效执行的能力,监督管理协调的能力,锻造出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高素质队伍。

机关信访范文第6篇

第9期

xxx信访局编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xx县召开信访联席会议就“两节”、

“两会”期间信访工作作出安排

12月25日下午,我县召开了信访联席会议。会议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xxx主持,县委常委、纪检委书记xxx传达了地区联席会议关于做好元旦、春节、全国和自治区人大、政协会议期间信访工作的精神,县委副书记xxx就“两节”、“两会”期间信访工作作出了安排。全县各乡镇、农牧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县委副书记xxx指出:去年奥运安保和今年60周年大庆期间,全县上下通过共同排查化解,做了深入细致的工作,对信访问题进行了大力调处。使我们的矛盾纠纷,信访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确保了奥运会期间以及2009年重要时段进京上访“零控制”。目前信访工作的现状主要有

几个方面:一是临近岁末,农民工工资问题日渐突出;二是

农村土地承包问题;三是已息诉罢访的一些问题,随着人事

调整,试图抓住领导不熟悉情况的机会,趁机谋取利益;四

是重要时段过去以后,一些乡镇有松懈现象。“两节”、“两

会”即将到来,境内外敌对分子企图制造一些破坏活动,做

好这一期间的信访工作,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xxx还对信访工作作出安排:一是要认真做好信访突出

问题的摸排查工作,要把村一级、乡一级能够解决的问题、

需要县上协调解决的问题分门别类摸清楚,劳动、交通、建

设、煤炭、经贸等部门要做好关于本行业、本部门信访问题

的调处,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抓紧解决;而是要建立预警机

制,要安排指定信息员,随时掌握和上报重要信访信息;三

是要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梳理,认真研究,并做好上访人的

思想工作;四是要兑现责任,对在此期间导致重大上访的,

将严肃追究责任。

县委常委、副县长xxx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提高信

访工作的重视程度;二是要合理合法解决信访问题;三是要

机关信访范文

机关信访范文第1篇一、机关管理制度1、考勤自律制度。自觉遵守考勤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驻村人员驻村的到村考勤,在乡的在党政办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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