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水河镇简介范文
红水河镇简介范文第1篇
一、我校基本情况
我校属于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农村教育事业单位,主要的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规格属于相当于公务员的编制,学校的经费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由国家根据学生数直接拨付,人员编制包括管理人员11人(双肩挑)和专业技术人员291人(中学110人,小学181人),无专门内设机构。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我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其中类别为中学2所,小学11所,副高级比例为15%,数额为16人,中学中级比例为40%,数额为44人,小学中级比例为55%,数额为99人。
我校现有岗位和人员分配情况:(1)、中学实有人数62人,其中管理人员2人,正职2人(双肩挑),专业技术人员总数62人,副高5人,已经聘任3人,中级18人,已经聘任18人,初级30人,已经聘任30人,员级9人。
(2)、小学实有人数165人,其中管理人员9人,正职9人(双肩挑),专业技术人员165人,中级84人,已经聘任84人,初级73人,已经聘任73人,员级8人。在编
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额与人事部门核准的增人计划内聘任,并按照推行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总数227人,未实行全员聘用的有特岗教师28人。
二、拟设置岗位情况
我校拟定设置岗位类别为管理人员(双肩挑)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占我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为中学85%以上,小学90%以上。管理人员占总量的3.8%,拟设置岗位的总数为291人,其中,管理人员11个,专业技术岗位280个,主体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设置的96%,专业技术主系列是中级系列,中学中级岗位设置数44人,占中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40%,小学中级岗位设置数为99人,占小学专业技术设置岗位的55%。
(一)、岗位类别
根据岗位类别划分的原则,确定我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其中:管理岗位11人(双肩挑),占3.7%,专业技术岗位280个,占96%。
(二)、专业技术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16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14.5%,即:副高岗位16个,其中:五级3个,占20%,六级岗位6个,占40%,七级岗位7个,占40%.
2、中级岗位:(1)、中学中级岗位44人,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为40%,其中:八级13个,占30%,九级18个,
占40%,十级13个,占30%。
(2)、小学中级岗位99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55%,其中,八级30个,占30%,九级39个,占40%,十级30个,占30%。
3、初级岗位:(1)、中学66个,占60%,其中:十一级33个,占50%,十二级33个,占50%。
(2)、小学82个,占45%,其中:十一级41个,占50%,十二级41个,占50%。
三、实施方法、步骤及组织领导
(一)、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朱超
副组长:张跃马士力马标
成员:孙明刚罗德清李健王新岩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张跃
成员:罗德清李健王新岩
(二)、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各中小学校的编制要完全以编委核定的编制数为准。
2、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特点,在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必须直接从事部门教学工作,其他管理人员实行一岗双责。
“双肩挑”人员根据自身技术职称明确一定的工作量,
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规定的课时量。
3、聘用合同的聘期原则上是三年一聘。
(三)、岗位设置具体方法步骤
1、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中心学校成立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岗位设置实施日常工作。
2、做好宣传动员。中心学校及时传达县教育局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召开学校领导班子和职工大会,广泛听取意见,努力使我校岗位设置更加科学化、更具可操作性。明确改革的目的和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切实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思想和认识问题。
3、落实责任。我们中心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认真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职责,落到实处。
4、严明纪律。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推行岗位设置期间,各学校要以正常的教育教学为重,绝不能因为改革影响各项工作开展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时间要求
红水河镇简介范文第2篇
现将《巢湖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在卫生局网站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无为县卫生局 2010年5月7日
关于转发《巢湖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
追究办法》的通知
无办发[2010]10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及中央、省、市属驻无各单位:
现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巢湖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巢纪2010‟14号)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2006年10月18日施行的《无为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无办字[2006]108号)和2006年12月19日施行的《无为县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办法(试行)》(无办字[2006]133号)自即日起予以废止。
《巢湖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对全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追究情形、追究形式、责任确定、追究程序以及结果运用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是市纪委等部门总结近年来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成功经验,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建设而制发的重要文件。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坚持按照从严治政、规范行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照文件中指出的各种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行为,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不断强化制度建设,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切实推进我县机关效能建设不断深入开展。
中共无为县委办公室 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3日
主题词:纪检 监督 效能追究 转发 通知
中共无为县委办公室 2010年4月23日印发
(共印170份) 关于印发《巢湖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巢纪[2010]14号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各县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
现将《巢湖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巢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巢湖市委组织部 巢湖市监察局
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4月13日
巢湖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三条 效能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政、规范行为、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不按规定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受到损害的;
(三)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作认真负责解答、不按规定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对应办理事项不办理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对办理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或协商未取得一致,不报请上级领导、机关裁决或久拖不决,以及本部门办理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四)故意刁难管理对象,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对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言行举止不文明、不礼貌的;
(七)作风飘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八)机关负责人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或者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效能问题失察失管,致使所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的。
第六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效能建设制度的;
(二)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的;
(三)在工作时间炒股票、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四)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纪律规定,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
(五)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
(六)制作、传播政治谣言和小道消息,混淆视听,干扰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七)惹是生非、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单位和谐的;
(八)利用职权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报、占”的;
(九)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
(十)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的;
(十一)支持或参与违章建设,干扰建设市场秩序的;
(十二)对重大突发事项、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其他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
第七条 执法执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执纪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二)久拖不决、久拖不执、超期羁押以及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
(三)对群众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
(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因司法不公,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继续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七)未按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依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不按法定范围和时限或者违反征收资格和收费许可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
(二)擅自增设行政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违反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征收或多收费少开票、不开票的;
(四)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五)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已降低的收费标准,擅自恢复收取或恢复原标准收费的;
(六)利用职权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基金、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或借登记、年检、资格认证之机,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以及重复收费的;
(七)强制管理对象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团体并收费,或者通过中介组织向管理对象收费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授权或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征收行为的。
第十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擅自对管理对象进行执法检查的,或者无有效资格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法定依据、权限、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检查时未出具检查通知书,或未经批准私自对管理对象进行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同一行政机关在一年内对同一管理对象进行执法检查超过规定次数的;
(四)检查中采取不当措施造成管理对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五)通过检查工作为本机关或为本人、亲友、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行使行政检查权过程中故意刁难管理对象,或者滥用职权限制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的。
第十一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查清违法违规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设立罚款项目,或自定罚款标准,或扩大罚款范围、幅度的;
(三)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收入或未按规定时限将罚没款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缴入财政专户的;
(四)无行政处罚权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造成影响的;
(六)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或多罚款少开票、不开票的;
(七)扣押财物不当场开具或不如实开具单据的;
(八)无法定依据擅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九)擅自实施行政强制,或擅自变卖、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授权或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反规定、影响机关效能建设情形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十三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
(四)待岗;
(五)免职;
(六)辞退。
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被追究直接责任的,应视情对机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将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行为。
(一)情节轻微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较轻,影响较小,是初犯的行为。
(二)情节严重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行为或屡教不改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行为。
第十七条 责任人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给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效能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效能责任追究;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六)项效能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个考核年度内已受过效能责任追究的;
(二)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
(三)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责任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十九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处理:
(一)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的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的行为。
第二十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一)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发生的。
第四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二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信息来源:
(一)群众投诉举报;
(二)上级机关交办和领导批示;
(三)明查暗访发现;
(四)新闻媒体曝光;
(五)其他信息来源反映。
第二十三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主体为各级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以及效能建设投诉受理中心。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效能责任追究主体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人、举报人说明理由,无法说明的,应作出书面记载。调查人员与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实行回避。
对于上级机关交办和领导批示的问题按规定处理。
对于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对于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由被反映问题所在主管机关处理;涉及多个单位的,由反映主要问题所在主管机关牵头处理。
对于其他信息来源反映的问题参照上述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效能责任追究主体对于受理的效能责任追究事项,应当自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追究效能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县处级干部的效能责任追究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机关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的,应视情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效能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处理人对效能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辩,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上述申辩程序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效能责任追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效能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
第五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对于典型的效能责任追究结果,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直至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第十三条所列各项效能责任追究的,同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受到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之一效能责任追究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等次,同时取消其当年各项奖励及年度奖金。
责任追究相关材料应归入个人廉政档案和组织人事档案。
给予机关工作人员辞退处理的,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机关主要负责人受到第十三条第(二)项通报批评及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该单位当年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当年年度不发放目标管理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效能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以及派出派驻机构、企事业单位、村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红水河镇简介范文第3篇
一、做得好的方面
(1)教师的教学素质得到了检阅和提升。讲课教师作为学校骨干教师,在课堂精神风貌、课件制作和使用、教学板书、教学语言表达、课堂组织教学、教学流程实施、培养学生良好习惯、课堂生成应急处理等方面均表现优秀。期中高帆、杨丹、张娇老师的数学课。赵荣、朱园园老师的英语课。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些素质的展示,正是我校全体教师今后要学习的方向。一个优秀的教师,他的教学素养只有通过平时的长期训练才能成就。校内赛教就是一次很好地检阅和学习机会。
(2)教学准备充分,教学资源使用水平较高。本次赛教的教师均使用了课件,课件的选取恰当、制作精美、播放操作熟练,配合教师的讲解很自然,有助于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运用,很好地实现了教育技术与课程的整合。作为传统教学资源的黑板、学具(卡纸、
图片)也都在教学中运用的恰如其分。高帆老师的板书精炼而突出主题,令人印象深刻,朱园园老师的单词卡片有效地指导了学生的书写和记忆。
(3)教学设计符合师情、学情,环节紧凑,紧抓教材重难点,体现了不同学科的教学要求,教学方法更多地关注对学习方法的指导。这16位教师的公开课,展示的水平都很高,课堂上师生配合融洽,课堂气氛活跃,教学效果明显。每位教师的讲解紧扣教学流程,过渡自然,尤其对每课的知识重点和难点,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予以凸显和突破,课程实施顺利、成功。田亚娟的课由歌曲引入,课件范唱后,接着了解歌词大意、从而导入到新课。赵荣的英语课紧扣英语的两种时态,综合运用板书口授、课件演示、师生互动演练、跟磁带朗读、游戏等教学方法,由单词短语的新授,逐渐过渡到句型的情景运用,充分调动了高段学生的英语学习积极性,尤其她在课堂教学中的英语口语化氛围的创设,给学生的英语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课堂组织教学很成功。从低段到高段,老师们将组织教学渗透到了每个教学环节中,通过创设教学情境、适时鼓励提醒、设计较多的参与活动、扩大提问面等方式,学生们的注意力被很好地吸引在了教学活动中,课堂气氛轻松活跃,取得了好的教学效果。
(5)赛教活动的组织很成功。学校在安排此次赛教时为了保证教学研讨的鲜明效果,采用了边听边评的模式。听评课过程中教师的参与人数多,纪律遵守比较好。讲课教师评课时先说课和教学反思,其他教师再评课,这样的流程比较规范,也是今后我们进行评课的一
种模式。教学资料填写完整,上交及时。
二、存在的问题
(1)学生的行为习惯需进一步培养。学生在课堂发言时的表现不尽人意,比如发言时的举手动作五花八门、发言姿势前俯后仰、语音低沉不清、表达的内容结结巴巴、课堂齐呐喊等。这一点要向六年级的学生看,师生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默契,什么时候该齐声回答或单独回答或表扬谁时,学生们会由老师的眼神动作中自觉配合,众人如一。这些好习惯要从一年级开始就要抓起,要常抓不懈。
(2)平时的课堂组织教学成功的较少。虽然在赛教中从低段到高段,老师们将组织教学渗透到了每个教学环节中,学生们的注意力被很好地吸引在了教学活动中,课堂气氛轻松活跃,取得了好的教学效果。但是在平时的课堂教学过程中,我们较多听到的是学生的哄闹喧哗声,教师的雷霆咆哮声,学生倦怠无神的表情,教师严厉冷峻的面孔。当然,也有的班级在有的教师的课堂上师生气氛活跃,师生轻松,教学效果令人满意。相形比较之下,两种不同的课堂效果是应该一味地抱怨学生的蠢笨呢?还是作为教师应该深刻反省自己对课堂组织教学到底付出了多少心血?
(3)要进一步转变课堂教学模式,进一步关注学生的课堂成长。以教师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在这次赛教中仍然有所体现,以前叫“满堂灌”,现在叫串讲。新课程提倡学教并重的教学模式,教师的作用更多的表现为课堂的引导者,组织者,教师要课前深入研究教材,精心组织教学流程和相关活动,激励学生去发现和运用知识。相信每次
参加赛教的教师都会深感研究教材教法的重要性,它对我们业务能力的提升大有益处。关注学生的课堂成长,应该体现到每个细节中。整个流程衔接自然,每个问题都吸引着学生去思考,在交流中锻炼了学生的语文能力。其他几节优质课也都体现了学教并重的模式,研究教材比较深入。
三、评比结果 一等奖:
赵荣 朱园园 高凡 杨丹 杨艳二等奖:
闫雪粉 王保民 郭霞霞 任慧仙张娇 李剑锋 刘发虎 白新民
红水河镇简介范文第4篇
乐民镇第二中学
二零一一年三月
1 “六五”普法工作计划
乐民镇第二中学2010-2011学年度第二学期
“六五”普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2011年2015年是国家实施“十二五”规划的五年。2011年是“六五”普法的第一年,我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按照上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学校的“修身立德、励志笃行”的校训,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这条主线,以建设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和谐校园为目标,扎实认真的做好“六五”普法工作,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不断创新,为质量立校、管理强校、和谐理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按照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的要求,着力培养师生的法律意识、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深入、广泛、持久地在全校师生员工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在“五五”普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
三、本学期计划
1.由教务负责法制课的编排,要求上法制课的教师写出法制课教案。
2.利用校园广播进行每月一次的法制宣传教育。宣传《义务教育法》。《未成人保护法》等法律。
3.根据学校“六五”普法工作的需要,学校邀请法制副校长给学生上法制专题课。
4.学校本学期组织教职工进行一次法制教育讲座。主
要学习《义务教育法》,要求教师写出学习心得体会。
5.团委组织刊出一期法制黑板报。
6.充分利用各类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师生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
7、各班本学期在教室内的黑板上出一期法制黑板报。
乐民镇第二中学
二零一一年三月
乐民镇第二中学2010-2011学年度第二学期
乐民镇第二中学
二零一一年七月
4 “六五”普法工作总结
乐民镇第二中学2010-2011学年度第二学期
“六五”普法工作总结
2011 年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年,今年,为了做好全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我校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增强法律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扎实做好“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启动工作,紧紧围绕学校的教育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法制教育,积极推进法制教育工作,为全校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就我校这一学期以来的法治教育工作总结如下:
一、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
(一)、学校高度重视法制教育工作,周密安排部署。2011年我校制定了法制实施计划,并及时调整法制领导机构,确立一名领导去抓法制工作,由于责任靠实,安排扎实,学校的法制工作落实得早,落实得快。在学校召开的各种会议上,领导都强调法制教育,并要求把法制教育融入到各项中心工作中去,用典型事例和现身说法强化法制教育,效果明显。
二、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形式,全面提高全体师生的法律意识。
1.上法制课。由教务负责法制课的编排,要求上法制课的教师写出法制课教案。
2.广播宣传。利用校园广播进行每月一次的法制宣传教育。宣传《义务教育法》。《未成人保护法》等法律。通过宣传教育,学生能从中了解一些《义务教育法》、《未成人保护法》里面的法律知识。
3.法制专题讲座。根据学校“六五”普法工作的需要,
学校邀请法制副校长给学生上法制专题课。通过学习,师生也从专题讲座里学到一些法律知识。
4.自学领悟。学校本学期组织教职工进行自学《义务教育法》的活动。通过学习后写心得体会,教师对《义务教育法》的内容有了新的认识和新的体会。
5.板报宣传。由团委组织刊出学校法制黑板报。由学生刊出班级法制黑板报。通过教室内外的法制黑板报的宣传,全校师生也不同程度的了解了一些法律知识,提高领悟全校师生的法律素质。
二、存在的不足
法制教育工作任务重,难道大,人手少,牵涉的人员多。工作人员缺乏经验,所以在工作中存在不能按计划进行的现象。
三、今后的打算
学校在本学期以来,认真开展法制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今后将总结工作经验,寻找工作不足,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完善措施,加大力度,使法制教育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得以全面落实。同时,也为今后开展“六五 ”法制教育和依法治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使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工作生活秩序良好。但与上级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还有一定差距,这还有待于我们继续努力,更进一步做好法制教育工作。
乐民镇第二中学
红水河镇简介范文第5篇
今年以来,石墙镇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投资700余万元,实施了2公里的邹两路镇驻地段综合改造工程。其中排水、硬化、绿化、亮化投资500余万元,弱电下地投资200余万元。整个工程,清除道路两侧线杆200棵,拆除电缆1000对10000米,割接光缆26条15000米,新放各种电缆5000米、光缆18000米,将架空线路全部入地;新建道路两侧地下排水沟渠、管涵4200米、砌垒雨水口130个,铺设3米宽人行道11000平方、路沿石8000米,栽植红枫、樱花、紫薇等背景树木500棵,法桐行道树800棵,红叶石楠、小叶女贞等地被植物39万棵,绿化总面积11000平方。综合改造后,加上新增绿化带、人行道,道路由原来的22米加宽到40米,排水、硬化、绿化、亮化等各种功能配套齐全,城镇面貌焕然一新,大大提高了小城镇建设的品位和档次。
红水河镇简介范文第6篇
信息来源:2012.10.22 西海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张雅宁)10月19日,小峡桥水质自动监测站和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质自动监测站水质检测结果显示,湟水河的水质明显改善,西宁段以上水质达到三类标准,西宁到海东段达到四类标准。当日,副省长马顺清率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赴西宁市、海东地区实地调研检查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在专题会上,马顺清说:“湟水河水质由原来的重度污染到现在的四类水质,达到国家干流的水质标准,标志着湟水河的污染治理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2009年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湟水河流域污染治理共投入资金约17亿元,在沿湟流域实施了一批防污减排的工程。目前,沿湟流域已有14家污水处理厂,治理排污730个,改造和新建的污水管网达到230多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超过11万吨,清理沿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2.14万立方米,清理河道淤泥12.5万立方米,清理、整顿、规范河岸、河道采沙、洗沙场365处。实施了一批企业治污项目。经过三年的集中攻坚,湟水河的水质由2007年的重度污染转变为2009年的中度污染,再转变为2011年的轻度污染,到今年10月中旬,湟水河的水质变为4类水质,达到了国家干流的水质标准。 调研中,马顺清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先后走进西宁市城南污水处理厂、西宁市第
一、第三污水处理厂、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路管网恢复工程施工现场、宁湖北岸污水提升泵站、小峡桥水质自动监测站、平安县小峡、乐都县湟水南岸排污整治工程、民和县水质自动监测站,详细了解沿湟排污截污纳管工程设施情况,实地查看了污水管网建设情况以及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建设情况。
随后,马顺清在民和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会上,他充分肯定了我省近三年湟水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所取得的成绩,高度论证了湟水流域在青海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
他说,希望海北藏族自治州、西宁市、海东地区抓紧今年实施的以截污纳管为主的治污工程,确保大部分项目在10月底完工,个别项目年底完工。全面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人员培训,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做到满负荷、标准化、规范化运行,确保治污设施的投资发挥应有的功效。切实巩固沿湟水流域采沙、洗沙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反弹。明年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要向湟水流域倾斜。西宁市第
四、第五污水处理厂要抓紧工期。污染防治的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要做到适度超前,满足地区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湟水河污染治理规划,从明年起,湟水河的污染治理由单纯的污染治理转向集防污治污、景观休闲、生态修复、防洪泄堵为一体的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抓住机遇,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集中力量打赢今年的攻坚战,拉开明年湟水河综合治理的序幕。
青海湟水河水质逐渐变好
信息来源:2011.12.09 西部时报 安世远 夏连琪
■文/安世远 夏连琪
湟水河被称为青海的母亲河,是黄河上游重要的一级支流,其水质好坏不仅影响着当地的河道环境,还直接关系到黄河下游流经地区的生态环境。青海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 “力争用3年时间在湟水河流域推进污染物全测控、全收集、全处理’,从根本上改善水质,早日还青海人民一条清澈的母亲河”的目标。 排污口上较真儿
今年年初,青海环保部门就行动起来,安排部署湟水河治污工作。
西宁市环保局对西宁市未划功能区的小河流、沟渠污水排放情况开展全面排查,详细调查湟水河次级河流及农灌渠排放污水情况,其中包括河流和沟渠的名称、具体位置、长度及水量、现有水性质等内容。
据了解,湟水河西宁段干流和支流污水排放口共有614个,其中市区内污水排放口共有487个。为切实改善湟水河西宁段水环境质量,西宁市编制了《湟水河西宁段排污口整治方案》,西宁市政府从2010年4月开始对市区254个生活、生产及混合排放口进行综合整治。
今年以来,青海对湟水河流域西宁段的240个排污口和海东段的94个排污口全部实施截流纳管和规范整治,整体纳入城镇排污管网,实施污水集中处理。为此,青海省政府安排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从地方债券资金中下拨5000万元,安排省级环保专项资金2000万元,省财政先行垫付国家奖补资金1000万元,共计8000万元,全部投入湟水河流域排污口截污纳管和规范整治工作中。
此外,青海还狠抓治污项目建设,沿湟及重点城镇的污水处理厂,除西海镇污水处理厂和甘河镇污水处理厂在建以外,其余12座污水处理厂都已建成投运,基本实现达标排放。 采砂厂前较量
近年来,湟水河流域内采砂厂增多,很多采砂厂手续不全、私采滥挖,极大地破坏了湟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导致水质不断恶化。
青海省副省长马顺清、省环保厅厅长杨汝坤先后多次协调西宁市政府、海东行署,会同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赴现场进行实地察看,督促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对流域内采砂厂进行整治。今年1月~9月,共治理200余家砂石料厂,取缔关停64家无证开采、污染严重的采砂厂,清除河道垃圾8214吨,有效改善了河道环境状况。
地处西宁地区的湟中县在多巴镇6个村设立村级监督员54名,以有偿服务方式参与砂石整治管理,张贴发放宣传材料2万余份,为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舆论基础。
截至目前,共拆除违法采砂料台筛床16处,关停取缔非法采砂厂8个,拆除妨碍复平耕地的洗砂设施2套,关停洗砂设备19套。并抽调20名干部分组包干,24小时分班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蹲守,有效杜绝了非法偷采盗挖砂石资源现象。在全面关停采砂厂的基础上,与各洗砂厂业主签订目标责任书,限期将堆放在河道沿线、耕地中的56处大砂堆加工消化,现已复平耕地600多亩,彻底消化大砂堆8处。 督察排污企业
前不久,青海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保宣教中心组织人员到湟水河流域互助土族自治县塘川工业区进行夜查,发现个别企业无组织排放严重。环保人员当即找来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约谈,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据悉,青海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相关部门连续组织开展湟水河流域百日环境综合整治、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环保专项行动。
今年以来,全省环保系统出动1.2万多人次,检查企业4000多家,停产治理16家,限期整改12家,省环保厅挂牌督办4家。
截至今年9月底,湟水河17个监测断面有9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占监测断面总数的52.9%。湟水河流域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增加了5.9个百分点,湟水河流域水质状况分别由2007年的重度污染、2009年的中度污染转变为轻度污染。
湟水河水质改善小峡口断面水质连续
4个月达标
信息来源:2012.07.11 西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荣丽君)7月10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通过对湟水流域西宁段的综合整治,市区及三县污水直排湟水河水量逐渐减少,水环境质量逐渐改善,小峡断面作为湟水干流西宁段出境监测断面,从3月份开始,连续4个月水质达标。
据监测数据显示,今年一二月份小峡断面水质超标,均为劣Ⅴ类,主要超标因子为氨氮;3月至6月份小峡断面水质均达标。截至6月底,湟水流域西宁段11个国控、省控监测断面中,除润泽桥超标外,其余超标断面个数减少5个,11个国、省控断面10个达标,湟水流域西宁段水污染治理效果初步显现。
为改善水环境质量,遏制水质恶化,我市下大力整治湟水河流域的污染。2010年及2011年,全市共完成排污整治494个,日截流污水7万余吨,清理整治采洗砂场266处。2012年全市计划投资1.2137亿元,计划在8月底前全部完成对115个排污的整治工作,届时,将日收集污水近1万吨。同时,我市全面推进砂石资源清理工作,目前共关停非法采洗砂场208处。其中,彻底拆除生产设备的有111处,达到彻底关停要求的有55处,其余采洗砂场设备已拆除。
湟水河监测断面消灭Ⅴ类水质
信息来源:2013.06.05 西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 荣丽君 )6月4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2年西宁市环境质量状况和西宁市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2012年西宁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空气优良天数达到315天,湟水河流域(西宁段)全年无劣Ⅴ类水质出现,但西宁市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夜间噪声超标严重。 湟水水质呈轻度污染
我市主要河流水质保持好转态势。从2012年监测结果看:11个监测断面中有9个监测断面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其中,Ⅰ-Ⅲ类水质断面有6个,Ⅳ类水质断面4个,Ⅴ类水质断面有1个,无劣Ⅴ类水质出现。湟水流域水质整体呈轻度污染,水质以有机类污染物为主,排在前三位的污染物主要是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 颗粒物是首要污染物
2012年,西宁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315天,但监测结果表明:市区二氧化氮(NO2)年日平均浓度值0.022mg/m3,达一级标准;二氧化硫年日平均浓度值为0.035 mg/m3,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可吸入颗粒物年日平均浓度值0.105 mg/m3,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三级标准。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仍是颗粒物。全市降尘年平均值为22.06吨/平方千米月,与2011年相比有所上升。
区域环境噪声将呈上升态势
红水河镇简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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