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文题目范文
合同法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2、试论招标代理在施工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3、加强工程招标监管 促管理效能提升
4、业主在招标阶段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5、浅论建设工程中施工监理的影响
6、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分析及对策
7、浅谈信息工程监理与传统建设工程监理的异同点
8、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9、浅议国外项目招标阶段的风险与防控
10、高校修缮工程审计的问题与对策探究
11、工程招标的要点与对策
12、概预算编制质量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探讨
13、工程管理专业毕业设计体系优化研究
14、论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注意事项与对策
15、工程计量与合同管理问题探究
16、A医院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研究
17、新形势下房地产企业成本控制的探讨
18、CBE教学模式在《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中的实践研究
19、新形势下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探究
20、浅谈水文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
2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对施工合同文件的影响
22、强化建筑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23、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分析
24、西南水运出海通道工程建设管理探讨
25、招标文件的编制对工程造价影响
26、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探讨(1)
27、招投标对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管的影响研究
28、解决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的个案研究
29、工程招投标对合同管理的影响及控制措施
30、交通工程招标管理与实践探讨
31、论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
32、论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
33、加强高校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思考
34、石化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分析
35、公路工程计量和合同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36、串通招投标的法律对策研究
37、统供物资核销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38、城市规划造价中的地理信息影响因素分析
39、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分析
40、信息工程监理与传统建设工程监理的异同点
41、公路工程的养护管理分析
42、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探究
43、建筑工程招标代理的质量管理探讨分析
44、探讨如何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采购及合同管理
45、浅谈不平衡报价策略在国际工程中的运用
46、浅析山区公路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
47、《园林工程施工与管理》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
48、工程招标管理的可行路径微探
49、建设工程投标决策与技巧
合同法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摘要:《劳动合同法》不仅仅是保护劳动者的,而且是通过保护劳动者来构建一个规范的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促进员工和企业共同发展,实现劳资双赢的。从劳动关系的平衡方式、企业用工制度的规范途径以及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策略三个方面论述《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在适应新形势、新发展下的变化的补充,可以加深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应用,从而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权益;社会保障
已于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既是对现行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的继承,又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的鲜明特点。与《劳动法》相比较,《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为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的平衡方式、企业用工形式的规范途径、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策略这三个方面来阐述本法中的劳动关系的变革。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劳动关系的平衡方式
(一)对员工权利的保障
1.员工拥有知情权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增加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让员工可以有更多对工作选择的依据条件的了解。
2.设置无期限合同
在市场经济国家,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所有有竞争力的企业劳动合同当中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在我们国家许多跨国公司只要任用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3.增加社保及社保转移
新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保转移,更加强调了社保的绝对性,使劳动者维权有据,还会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4.单位违法,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这样,劳动者大大增加了主动性,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 企业应增加的义务
1.经济补偿
《劳动法》规定对用人单位延期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对工资报酬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标准,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同时,在补偿情况上规定劳动合同因两种特殊情形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此外,规定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劳动合同法》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2.职业卫生安全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而且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农民参与劳动,有获得劳动保护,免受不良劳动环境侵害权利,发生工伤事故应得到赔偿的权利。正如上文所讲,《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必须有社会保险的内容,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律义务,如果缺少了社会保险就意味着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范。
3.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解除,也可以按法定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以禁止性的法律规范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定,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除了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适用于用人单位的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制度的规范途径
(一)规定合同签订时间
在合同签订时间上,法律中作出了全面严格的要求,包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在这方面填补了《劳动法》的空白,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突破。
(二)事业单位编制的覆盖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
(三)规定非全日制的合同签订及使用
针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在进一步完善全日制用工规范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专门进行了规范,拓展了法律适用的范围,使不同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对非全日制的试用期以及工资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等。这些规定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问题,使责任和成本分配更加合理。
(四)规定劳务派遣细则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盲区,而《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填补了这一空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发展的无序状态,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
(五)关于试用期的界定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一些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些规定可以有效控制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无偿使用劳动力。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策略
(一)鼓励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为了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将一些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好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二)强调工会的重任
《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条件的设定上,加强了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强化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较《劳动法》在解除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劳动争议等方面细化了工会的职责,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
(三)鼓励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是以前由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则转变为由用人单位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预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步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常态,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
(四)竞业限制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强制性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人员范围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这些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将会起到制约和保护,同时使条约更加灵活,增加了实用性。
(五)政府定位
和谐劳动关系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文明思想。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劳动立法的基本法理和原则,这是一个被法学界公认的常识,同时也是我国现实情况的需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我们的政府必须把握劳动关系全局,坚持党的领导,联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以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中心环节,着力打造企业法治和利益均衡的机制,从而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两个积极性,使其双方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在中国新《劳动合同法》两年的执行期间,我们有理由相信《劳动合同法》不仅仅是保护劳动者的,而是通过保护劳动者来构建一个规范的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促进员工和企业共同发展,实现劳资双赢。
参考文献:
[1] 程延园.用理性双赢实践《劳动合同法》[J].工会博览,2009,(1):25-27.
[2] 程延园.《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5):104-110.
[3] 常凯.构建和谐社会与劳资关系法制化 促进劳资共同发展[J].检察风云,2007,(6):20-25.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
合同法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对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企业工会在落实过程中在着重抓好宣传引导、组织员工入会等工作的同时,要善于协调好与企业、员工、政府之间的关系,体现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不断开创职工维权新局面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发挥工会法律监督作用,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企业工会应该紧紧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努力开创工会维权工作的新局面,在贯彻实施中,应着重加强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工会方面的工作
(一)扎实深入抓好宣传引导
工会组织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日程,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工会有自己的宣传阵地、宣传手段和宣传途径,要充分调动和使用起来,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让尽可能多的劳动者了解这部法律,明确自己的权益。现实中,许多劳动者不懂法、不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现象并非个别。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不易和劳动者受教育程度不高的条件下,这种现象尤为突出,我们应该通过宣传努力改变这种状况。
(二)积极组织企业员工加入工会
劳动者在劳资博弈中处于弱势,要维护自身权益,单一的诉求和行动效果是有限的。因此,必须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这就使得加入工会成为一种必然;既然立法已经把劳动者与工会组织都纳入其中,并且作为息息相关的“利益共同体”,那么,大力吸收更多的劳动者加入工会则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三)认真履行工会职责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工会若干权利,工会就应该且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履职的前提是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去做,这就要学法懂法,并把相关条款具体化、程序化,以便于操作,尔后才是实施,在履职中代表劳动者说话,维护劳动者权益,同时不断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使工会在执行和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中发挥不容忽视也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四)继续协调与政府、企业的关系
在实施中工会应该保持参与协调的态势,不仅要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做好工作,而且要与政府、企业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加强职工方面的工作
职工是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工会推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不仅要依法履行职责,表达和维护好职工权益,更重要的是,组织、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学习掌握好这部法律,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一)加强普法教育
要组织引导职工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熟练掌握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有关规定,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指导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6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工会应代表劳动者对劳动合同订立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劳动合同条款是否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内容、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劳动合同期限情况以及合同效力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与监督。
(三)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群组。”52条、53条还就专项集体合同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工的订立作了相应规定,工会应按照规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好集体合同。
(四)促进合同正确、全面履行
一方面,组织引导职工认真履行合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圆满完成合同约定的劳动任务。另一方面,督促企业履行合同,特别是认真履行劳动条件、安全生产、职工劳动报酬等义务,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需要解除合同或者企业裁员等情况,工会要督促合同双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法,防止出现侵权事件。
(五)在出现合同纠纷时,代表和帮助职工寻求救济
对于用人单位出现违反劳动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如果劳动者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对于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三、加强企业方面工作
在我国,作为职工利益表达者和维护者的工会,与企业之间并不是对立和对抗的关系,而是协商合作、互利共赢的关系。在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上,工会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帮助企业完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工会按照这一规定,应结合企业和职工群众的实际,认真研究企业规章制度,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二)就劳动合同条款与企业协商,使之更加科学合理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共谋。工会可发挥这一源头参与机制的作用,在充分了解职工意愿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及时就有关条款与企业方进行协商研究,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更便于合同双方利益保护和合同的履行。
(三)督促企业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78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从企业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应重点监督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否严格执行劳动定额管理标准、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是否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符合规定并支付相应补偿、单位裁员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并留用优先留用人员等。
(四)与企业协调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纠纷时工会参与争议调解,并代表职工积极与企业方面协调,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工会还应通过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用协调、协商、协作的办法化解劳动合同纠纷,协调劳动关系。
四、加强政府有关部门方面的工作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需要各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特别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更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配合、协助劳动行政部门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是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劳动合同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很好地发挥这一源头参与机制的作用,配合劳动部门,在充实内容、拓宽渠道、创新方法、增强实效上下功夫,真正通过这一机制切实解决涉及劳动合同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作为职工利益表达者的工会,不仅更有权利就有关问题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和举报,而且工会更容易了解实情,能够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真实、直接的情况,协助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而且,工会坚持“两个维护”统一,企业工会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利益”的工作原则,工会的意见既能体现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又能兼顾企业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要求,可以帮助劳动行政部门更合理地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总之,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只要企业、工会、劳动者、和政府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劳动合同法》一定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条例[S].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保护法务实全书[S].2001.
*本文获2008年度全国煤炭系统工会工作理论研究会论文评选二等奖。
(作者单位:福建省天湖山能源实业公司工会)
合同法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介《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会给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以至于整个经营管理方面带来重大改变。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后果严重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引导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包括四种情况:第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在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制定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感和稳定感,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期限,《劳动合同法》要求,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面临判罚双倍工资,还面临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单位规章制度重要性突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不是“终身制”,它也可以解除,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既要依据法定的条件,还要依据法定的程序。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也会造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上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中,有一个规定值得注意,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突显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的“霸王”条款。为了避免“霸王”条款的产生,《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程序,否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失去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监管职责,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大大增加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七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督事项。
《劳动合同法》明确、具体地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大大增加。涉及到赔偿责任的条款,从第八十条至九十五条,有16条之多,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调整必然产生重大影响。为了保障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用人单位一定要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起适应《劳动合同法》要求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如果你是一个守法的企业,这部法律不会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这个企业是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力的企业,那么它的劳动成本将大大增加。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争议频繁发生,对企业的危害一定更大。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都在进行,可以预见,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一定会有一个全国范围的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大检查活动;可以预见,《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诉讼案件会急剧攀升,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好好学习、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作者: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主任)
合同法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摘 要: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国外被普遍适用,但是就我国的应用来看,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还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就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现状分析,探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应用的条件以及达到的法律效果,对更好地实现该原则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立法现状;应用条件;法律效果
1 前言
由于整个社会处于高速发展的环境中,一些从未发生过的事件、情况层出不穷,因此,由于情势变更而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部门。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在这种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平衡当事人利益,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所以在未来社会发展中完善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显得至关重要。
2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现状分析
1999 年 3 月,全国人大在关于《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认为现在合同法中做出规定条件尚不成熟。法律委员会经过反复研究,建议对此不作规定。最终情势变更原则也未写入《合同法》之中。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26 条较为明确的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应用。[1]但是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实际应用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修正错误变得更具有实际操作性。从发展的眼光看,运用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的必然趋势。
3 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要件
3.1存在情势变更的客观情况
“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条件、环境等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的变动,而非一般的、正常的变动。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有变更,不能认定为情势变更。[2]因此,变更对于当事人来说应该是客观的事实。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成以前。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时间条件。
3.2情势变更的情形当事人不能预见
这种情势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无法预见的标准应当采用合理性标准,并非要求当事人对于情势的发生的绝对的无法预见,而是指一个理性人的正常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无法预见的情势的发生,但是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3.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能归责于当事人
这主要强调情势的变化是当事人自身所不能调制的。遭受不利一方的当事人对于情势的发生具有可归责性,那么该当事人就应当承担其过错导致的违约责任,而不可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如果情势变更情形是在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此时仍然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余地,需要具体分析。
3.4情势变更造成履行原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显失公平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在减轻不利益方损失的同时,不能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到损害。这是评判是否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关键性的标准。司法解释规定当中包括明显不公平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两类不同的案件类型。[2]笔者认为对于这当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保证法律概念的严密和准确,从而既能达到规范目的,同时可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和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
4 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应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基于一定的条件,在其实际应用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4.1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道德准则,很难以精确的法律语言加以量化,因而内涵和外延均有不确定性。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运用,情事变更原则也同样具有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因此,我国应首先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总结出几类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类型,围绕这些类型审理案件并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断完善、创造出新的类型,待其发展成熟之后,再由立法加以明确。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应该注意尽量维持原有基本法律关系,使其能继续存在。确不能排除不公平结果时,才采取解除或终止法律关系或其他变更原有法律效果的方法。
4.2防止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
虽然发生了情势变更,但没有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就没有情势变更的适用必要。因此,如果情势变更发生后,继续维持原来合同效力会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那么就应该适用情势变更来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情事变更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合同“法锁”的解除,从而影响到经济交易的稳定性,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作出相关规定,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情事变更原则以回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学者认为,鉴于目前我国法官素质的整体偏低对该原则的适用构成威胁,“最好的办法是要求各地法院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3]我认为,这只是防止该原则滥用在程序问题上提出的解决方法,而法官如何正确适用该原则才是防止滥用的关键。以德国民法为例,德国民法虽然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但始终对这一原则的适用持谨慎态度。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只在具体规范无力提供救济时才有应用的余地,它是合同救济的最后选择而非首选。
4.3变更解除合同
情勢发生变更后,使得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失衡。因此,变更合同可以对已经失衡的合同关系进行重新的利益分配,使其得到平衡。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最终的目的即是在维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实现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如果对合同进行变更仍不能消除显失公平,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就应该考虑解除合同,彻底消除这种状态。如果因遭受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减轻了自己的损害的同时,也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应该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补偿。否则,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不仅不能消除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不平衡,反而会让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从一种不公平走向另一种不公平。
5 结语
就上述对于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应用的分析,对于情势变更原则应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可能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特别是联系实际案例分析总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使情势变更原则在实际应用中法律效力更为健全有效。
参考文献:
[1]雷毅.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6-7.
[2]苏翔.情势变更原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说硕士学位论文,2012,22-23.
[3]王译敏.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上的适用[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1):66.
合同法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摘 要:对于当前合同法从伦理的视角上进行一定的审视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我们从理论实践的过程中纠正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合同法的意义所在就是为了保证在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能有一定的公平原则,建立合同之后就能确保一定的公平原则。本文我们主要从伦理角度上来看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伦理分析;合同法;研究
法律的设计主要是为了体现社会发展形势的目标所在,根据社会发展的形式和主流的思想观念而制定的相关法律,通过法律可以体现出符合当前社会的价值取向,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获得民众的认可,但是如果在实际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如果对社会生活起不到积极的意义,就会受到人们的唾弃。
一、合同法中的诚信的伦理分析
在我们进行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往往都需要涉及到合同的制定到变更到最终的执行过程,而每一个过程的实际操作和相关执行都需要以诚实守信为基础作为根本保障。诚实守信一方面可以体现出在合同订立双方较为人性化的体现,另一方面,诚实守信也是确保合同建立中保证一定公平的原则。当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建立相应的合同来进行约束之前,是没有任何社会交集的,往往都是通过一些经济活动慢慢的认识,而在这认识的过程和相应的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都是需要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当双方当事人在进行相关合同的建立之后,往往对于合同中内容的约束都保持着一种诚实守信的原则来执行,这也是《合同法》中诚实守信的原则所在。
而在最后合同终止之后,双方当事人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诚实守信原则,当合同双方当事人脱离了一定的合同约束关系之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都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而对于合同内容有需要进行一定的保密工作,因此即使是合同结束之后,双方当事人也需要保证一定的诚实守信的关系,对彼此履行一定的保密工作。尤其是在这一阶段,当停止了合同的约束之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了合同的约束,我们常常会产生一些侥幸心理,而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保持原有的诚实守信原则,而将信息进行泄密产生的严重后果。
因此,《合同法》明确规定即使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结束之后,双方依然要按照一定的诚实守信原则进行相关协议的保密工作。最后就是在合同内容上的解释工作上一定需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做到诚实守信,在进行相关合同的解释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合同本身的含义进行相关的解释,不但对于合同本身来说是一种公平的体现,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也能很好的保证公平正义。
二、合同法中社会目标的伦理分析
合同能够将较小的社会价值通过一系列的约束效果不断的扩大化,随着当前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现代合同法对于合同自由的限制和干预效果越来越强烈,在合同的强制内容中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当事人的自由安排,在其中包含了大量的社会普遍的意志,而且合同法的立法相关理念也已经逐渐的不再是个人主义,而是随着社会和时代的不断发展转向了社群主义中。例如对于合同法中强制缔约规则来说,国家中的邮政、电信、铁路公路等公共事业的经营者需要在很大程度上承担法律上的强制缔约义务。合同法中格式条款规则需要规定相关当事人在进行格式条款的设立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公平正义原则,对于一些需要特殊表明和处理的条款来说,需要根据相应的要求,通过合同的方式予以说明,合同漏洞填补规则要求的是当合同中的具体内容如果不能确定时,此时我们选择一个比较公正合理的第三人对这方面的有效内容进行一定的代为执行的作用。在现代的合同法的发展过程中,合同法的社会价值目标从伦理上来分析已经不单单是单一目标的服务者,而是协调的推进各种伦理道德的结合效果。
在我们的人生价值中,一方面人生为我们提供了极为丰富的价值数目,但是另一方面,当我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又无法做到鱼和熊掌兼得的效果,对于这些价值种类来看,如何有效的选择适合自己的价值使得所选择的价值最为适合自身是极为重要的。而在合同法的制度的选择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主要选择的是自由和正义,合同法的根本含义就是为了保证自由和正义的准确实施和执行,在人们进行日常生活的过程中或者进行相关的金融活动时,自由是人们的首善价值,一个组织的良好运作是缺少不了自由和正义的共同限制的,法律的实际意义也在此,主要是为了能够促进全国人民能够按照一个正义的善德来进行活动的执行。
当我们在进行合同法中的一些相关法律中,自由是一个最为基础的基点,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如果自由没有了正义为基础,那么自由很难称之为自由,只有以正义为基础的自由才能叫做真正意义上的自由。通过合同的形式来产生一种契约上的自由,在很大程度上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而且使得私人之间的经济活动能够建立在自由正义的基础之上,在合同法中的社会价值目标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公正的加之含义。
三、合同法中权利义务的伦理分析
在合同法的执行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体现出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志,合同从开始的订立到中期的执行再到最后的合同到期,都体现出了非常严格的规范,在合同创建的每一個阶段,都需要双方按照一定的自由自愿的意志来进行,而且当签订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后,就需要随时接受法律的审查。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很好的对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进行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工作,通过合同的约束,当事人也可以获得公平正义的权利以及对等的义务,合同法根据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所要表达的意愿来进行双方交易过程中的合理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分配,我国在当前的合同法的建立过程中,一定要持有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原则,在进行合同建立过程中,重视合同法中行为履行的恰当性,在合同法中当事人的实际行为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的,合同法在进行当事人的具体行动的判断过程中,一定要持以公正公平的原则来进行。
四、总结
综合上文所述,我们在当前的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是存在很多伦理上的问题的,如何对合同法中的价值理念进行修改以及如何完善相关的合同法内容都是当前国家要关注的重点。在进行合同法的伦理分析过程中,我们一定要以自由正义公平为基础来客观的看待问题,从而实现一个有效的社会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隋长征.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伦理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4,(26):5-6.
[2]董术金.浅谈合同法若干问题的伦理分析[J].华章,2013,(30):36-36.
[3]何翔,何克昌.合同法若干问题的伦理分析[J].红河学院学报,2013,(2):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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