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公序良俗之合同法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6-01-051

公序良俗之合同法论文范文第1篇

快递, 即快递服务, 根据我国邮政局于2007 年9 月12日发布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中的定义: 是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 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①

而对于快递服务合同, 则是由快递服务含义与合同法一般性原理之结合, 即在快递服务关系发生届时由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方与接受快递服务的寄件人方之间所订立的有关快递服务的契约, 它是由契约双方对其快递服务提供的具体过程 ( 主要包括收寄、投递、签收等环节) 以及损失发生后的责任承担等达成的合意。一份完整的快递服务合同, 其大致可分为快递详情单、发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及承诺、被承运物品知情权、留置权、责任条款、赔偿限额、理赔条款等部分。本文将主要围绕责任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分析说明。

二、快递合同之格式条款概述

( 一) 关于免责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 条第2 款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依此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第一,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在订立合同之前所拟定的, 而不是在双方相互协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 因此, 无论是当事人双方中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而另一方只要作出承诺 ( 如快递合同中的寄件人在快递单上签字) , 则双方及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 第二, 格式条款是为方便、迅捷地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 ( 如快递服务) 的当事人面对的是不特定对象, 当事人为节约资源、节省时间, 因此, 制定合同者一方将该条款内容进行统一化、标准化, 从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自身的特性不仅决定了作为制定格式条款方的主体的特定以及面对不特定对象提供物品或者服务, 还表现出了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对于免责格式条款, 其属于格式条款的范畴, 自然而然也就遵守上述之规定。但是, 免责格式条款区别于一般的格式条款, 其特殊之处在于其所涉及的往往是免除或限制其中一方责任的内容, 并且在通常情形下, 其免除或限制的是拟定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责任, 这也就给了格式条款的提供方 ( 在市场交易中通常是商品或服务提供方) 以排除责任、规避风险的机会, 就可能涉及不公平的内容。如依照我国圆通快递规定的免责情形 ( 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 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项下有关义务的, 受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和限度内免予承担责任) 及我国申通快递规定的免责情形 ( 承运人因不可抗力, 如战争、暴乱、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坠机、火灾、水灾等自然或人为的严重灾害及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各种情况, 或由于托运人的原因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可得知在快递合同中免责条款中的通常性规定: 快递公司几乎可对任何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进行任意免责。若快递公司滥用免责格式条款之规定, 则会使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以致于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良性发展。

( 二) 关于快递服务合同之免责格式条款内容中延时的民事承担

就如上述内容中所提及到的申通快递和圆通快递两家快递公司, 其在快递服务合同对于延时均规定为: 快递公司对快递货物延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规定, 实属免责格式条款中的霸道条款, 完全免除了其快递公司的主要责任以及寄件人的主要权利。对于消费者而言, 选择快递服务的目的在于快递服务的方便、迅捷, 而快递服务公司如果连快递延时都可进行免责, 显然就违背了其本身的价值诉求。在加上我国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中对于快递的定义有一点为“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 该定义明确规定了快递公司按照承诺时间进行送达, 进而否定了快递公司可单方面订立免责条款从而规避延时所造成的损失后果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我国《合同法》第40 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可见, 对于快递公司所单方制订的该条款属无效条款。再者, 我国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附录又明确规定了快递延误的情形可以作为索赔的因素并规定了赔偿原则。快递服务公司将快递依照快递服务合同中的约定, 快速、及时、安全、准确的送达收件人, 是快递服务公司应依其服务合同履行的基本义务, 也是寄件人应享有的权利。

三、快递合同之格式条款规制

随着我国快递服务行业的迅猛发展, 快递服务合同已经成了当今的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快递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定, 由于其表现出的方便性、快捷性, 在快递服务合同中起到的积极性作用, 使得快递服务行业在我国迅速盛行。凡事皆具有双面性, 我们不可否认快递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出现, 对我国的市场经济效益和效率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的出现及提供快递服务方对该条款之滥用, 导致条款的负面影响也逐渐展现出来。其次, 由于我国立法的滞后性、模糊性, 行业管理的分散性、不全面性, 使之引发诸多的快递合同民事法律纠纷, 因纠纷而又诉至法院导致了我国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再者, 作为提供快递服务方大多为企业的强势一方, 而作为弱势群体方的多为单个独立的寄件人消费者, 在运用法律解决纠纷之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 如何平衡快递服务合同双方, 如何有效地对快递合同之免责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 一) 通过立法制定《快递服务法》并对免责格式条款进行弥补完善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出关于格式合同的单行法, 但是却已经有多部法律对格式合同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其主要包括《合同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等。当前我国的格式合同的立法格局主要是以《民法通则》为原则, 以《合同法》为核心, 其他立法及法规各自规定了调整在某一领域内的格式合同的法律规范。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制定一部《快递服务法》 ( 简称《快递法》) , 将快递行业中的各法律主体、法律关系彻底理顺, 同时在这部《快递法》中对快递服务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如在涉及免责格式条款的内容中规定, 快递公司提供的免责格式条款并不绝对无效, 当快递公司与寄件人在签订快递服务合同之时, 作为快递公司方对其免责条款作出了清晰明了的说明义务, 且寄件人同意该免责条款的内容并签字, 即可视为双方对其权利义务作出了排除性和限制性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 在快递合同中, 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应作出较为明显标识, 如对字体颜色加深或加粗做下划线, 直到足以引起寄件人方的注意并方便寄件人审查合同内容, 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 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除此之外, 立法机关还应对《快递法》的优先效力进行强调说明, 作为特别法, 适用方面应优先于普通法 ( 如民法总则) , 《合同法》虽然属于《民法通则》中的特别法, 当《快递法》与《合同法》优先性发生冲突时, 也应优先适用《快递法》。

( 二) 建立统一完善的行业法律监控机制

截止目前为止, 我国总计注册有8000 多家快递物流企业, 除了少部分通过电视广告进行加盟以外, 其多数均采用的是网络加盟的经营方式对快递服务企业进行加盟, 由于虚拟网络的随意性较强, 导致诸多快递企业的加盟方进入和退出网络的约束力并不大, 以至于造成了我国快递服务行业的规范性良莠不齐, 快递服务的安全性能低下, 丢件和损件情形时有发生。从快递服务合同的角度来看, 全国各快递公司制订的合同条款也是五花八门, 各种不规范的表述不一而足, 而这些情形都是造成合同订立者利益受损, 纠纷解决困难的根本原因所在。所以, 从快递服务行业内部出发对其进行规范, 让该行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章, 是提高快递行业整体水平的必然途径。

因此, 对于上文所提及的各种问题, 就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2009 年2 月中国快递协会在北京成立, 中国快递行业协会如若要切实发挥作用, 首先需先要建立行业内部的监控机制, 加强行业协会对各快递服务企业组织的监督作用, 当然, 根据全国各区域的不同, 还需在市级以上的地区建立快递协会的分支机构协会, 使之能全面起到监督作用, 对于监督内容, 其主要包括对快递服务企业的合同文本内容以及服务状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检查、接受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并设立违规惩罚机制等; 其次, 行业协会应多为企业组织提供标准性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引导和示范, 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部分, 制定出统一化的快递服务行业标准, 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以及理赔标准规定上限与下限, 供各快递公司选择。在制定的过程中, 还可邀请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一起协商制定, 从而更加全面、公平。

最后, 快递服务企业应了解自身所法律处地位与大众消费者法律地位间的差距悬殊, 应当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 勇于积极承担责任。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各快递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作为快递服务企业, 其在制定快递服务合同免责格式条款之时, 就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心态来进行事先的责任分配, 不能企图通过免责条款来规避本应由自身所承担的责任, 而在纠纷发生之后, 也应勇于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

黑格尔曾说过“存在即合理”, 对于格式条款及其免责条款, 我们不能均带着否定的眼光来看待, 只要合理运用格式条款, 并对滥用免责格式条款的情形加以规制, 将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快递服务行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良性稳定发展。

摘要:当前我国的快递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内容本着减轻快递企业方责任, 加重消费者方责任且利用条款内容的模糊性和任意解释性, 其中对免责格式条款进行的任意解释, 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引发诸多的快递服务合同民事法律纠纷。因此本文着重从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本质含义出发进行分析研究, 以微知著, 并从立法层面及行业管理层面阐述对如何对快递合同之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以致平衡快递服务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合同,快递服务,免责条款,规制

参考文献

[1] 赵霞.论快递合同“霸王条款”的规制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J].经济与法, 2015 (3) .

[2] 胡艳冰.快递服务合同免责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D].华中科技大学, 2013.

[3] 落志仙.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探析[J].法制博览, 2014 (2) .

公序良俗之合同法论文范文

公序良俗之合同法论文范文第1篇快递, 即快递服务, 根据我国邮政局于2007 年9 月12日发布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中的定义: 是指快...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