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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研究管理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2-201

保险监管研究管理(精选7篇)

保险监管研究管理 第1篇

1 监管主体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主体是一国的保险监管机关, 该机关在立法的基础上,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组建, 专门从事保险投资的监管。各国的保险监管机构设置不一, 权能不同, 但其均具备对保险投资违规公司处以一定罚款、冻结其违规资金等权限, 行权过程具有强制性质。国际上的监管主体设置有三种类型:

采用高度集中、统一监管型体制的多为保险市场相对集中的亚洲国家或地区。它体现了政府独家集中管理的特征, 监管主体隶属政府主管机关, 保险监管权最终集中于政府设立的唯一监督部门。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险监管主体是财政司下属的保险业监理处。该监理处的职责就是执行、检讨及修订保险公司条例, 使香港继续有一套完善而又达到国际水平的保险监管制度, 加强对投保人的保证和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

采用一元多级、辅助监督型体制的典型是德国。该体制下, 保险监管权集中于中央, 但在中央有两个以上的具体监管机构共同合作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平行的监管。德国的监管主体有两个:财政部领导下的联邦保险监督局负责监管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 而规模较小或地方性的保险机构则由财政部授权的地方政府监管。

两级多元、分权制衡型体制的则多适用于联邦制国家, 其政体决定了其监管体制的采用。以美国为例, 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负责, 联邦保险局和各州保险局分别拥有各自独立的立法权与执法权, 且享有同等的监管权力。

进入21世纪, 银行、保险和证券的相互融通成为了世界范围内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 金融创新为现代保险资金运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 对现代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提出了要求, 因此各国金融监管主体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以适应这种趋势。这种改革的主方向是采取整合型的监管制度, 用混业金融监管机构取代分业监管机构。即在本国或地区设立一个对金融各行业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局, 对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领域进行联合监管。世界上多数保险业发达的国家, 如英国、日本等都采取了一体化监管的组织结构。

2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措施

2.1 立法措施

立法措施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等多种形式来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监管。国际上采此措施的典型国家是美国, 美国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立法详尽, 且监管严格, 既规定资金运用方式, 也规定各种方式和项目比例限制, 并且对允许的限额内的投资及投资对象还有品质的具体要求。

2.2 行政措施

行政措施是指监管主体通过颁布行政法规、下达行政命令和行政知识等形式来干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此外还应用各种优惠政策、限制政策、信息披露等方法, 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引导, 使保险资金运用的投向既符合国家经济发展需要, 又能保证投向收益较好的项目。以上两种监管措施都体现了一国政府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严格监管。

2.3 经济措施

经济措施是指监管部门通过多种经济杠杆, 来引导保险资金运用方向。侧重于经济措施进行监管的英国, 监管相对松散, 政府不对保险资金运用采取任何直接的监管, 而依赖于保险业的自律, 允许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主监督。

多数国家的监管制度以法律措施为基础, 形成普遍性的准则;而行政手段是补充, 用来充实法律规范中的模糊概念、填补不足, 并应付市场突发事件;经济措施则可以进行宏观经济上的调控。但各国对三种措施的采用各有侧重, 体现了不同监管精神。

3 监管原则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原则是保险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也是制定保险资金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的基本依据。它与一般资金运用的原则基本相同, 追求安全、流动、盈利。但由于保险资金的来源和所负任务的特殊性, 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原则更加凸显对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

3.1 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保险资金运用的最基本原则。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保险基金, 本质上是保险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负债, 因而只能用作补偿或给付, 而且这种补偿或给付具有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和数额上的不一致性。保险公司一旦资金运用不当, 冒险投资, 一时无法偿还保险赔付, 将导致保险企业发生财务危机, 直接影响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利益。世界范围内, 各国或地区基于其本国或地区的需求不同, 往往会追求不同的资金监管目标, 但通常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利为保险监管的首要目标, 而安全性原则正是为实现该目标而设定, 侧重保证保险人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以实现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利益的保护。

3.2 流动性原则

保险公司担负着经济补偿的任务, 而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发生时间、地点均具随机性, 因此运用在的保险资金必须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保险资金的流动性可满足随时可能出现的保险赔偿和给付要求, 又可避免或减少变现所致的折价风险。当然, 不同保险项目的求偿频率和可能性不同, 因此其对保险资金流动性的需求也有不同。保险人应依据不同业务对资金运用的不同要求, 选择适当的投资形式和项目。因此世界各国在保险监管中, 往往会对各种资金运用渠道进行比例上的限制。

3.3 盈利性原则

保险资金的运用得当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有助于其降低费率和扩大业务规模;另一方面也能增强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 同时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进而促进所在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保险资金的运用的监管要在保证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 引导保险公司选择效益高的资本运用项目, 实现利益最大化。

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个原则各有不同的侧重, 体现不同的监管目的, 相互牵制, 但又相互联系。安全性、流动性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前提, 而盈利性是目标, 监管主体在监管过程中应做好三者间的利益博弈, 以保证稳健的保险资金运用。

4 结语

有关监管机构通过立法、行政、经济等手段来限制、规范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 有利于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运用, 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借鉴各国实践经验, 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督基本原则, 选择适用相应的监管措施, 将有助于我国在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合理、恰当的监督和管理, 从而促进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贾林青.保险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1]贾林青.保险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2]孟昭亿.保险资金运用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2]孟昭亿.保险资金运用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

[3]任燕珠.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J].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6.[3]任燕珠.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J].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6.

保险监管研究管理 第2篇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发〔2009〕13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中国保监会主席令2009年第5号、第6号、第7号,《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营区域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域性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由所在地保监局受理并审批;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全国性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参照保险经纪机构的审批程序进行,由申请地保监局受理并进行初审,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二、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申请变更为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转制为保险经纪机构的,依照新设机构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申请前注册资本已达到拟设机构要求的,验资报告可由该机构提交上一审计报告替代;申请前注册资本未达到拟设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应提供增资的验资报告及上一的审计报告。

三、跨区域各专业代理机构申请合并为全国性代理机构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国性代理机构设立申请材料;

(二)合并重组的方案及相关材料;

(三)参与合并各公司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机构情况说明。

合并申请由拟设法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受理并进行初审,保监局受理申请后应致函相关保监局了解参与合并各公司的经营情况,并对合并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申请机构取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可持批复到各保监局更换相关许可证。

四、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申请解散的,由注册地所在保监局受理并审批,申请机构取得保监局批准后,方可组织清算、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保监局应及时将审批结果报送保监会,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公告注销许可证。

五、2009年10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继续有效,其中不完全具备《三个规定》条件的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达到新要求。注册资本达不到《三个规定》要求的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其许可证有效期可延续到2012年10月1日,2012年10月1日仍达不到《三个规定》要求的,中国保监会不再延续其许可证有效期。

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减少注册资本的,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三个规定》的最低要求。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缴存的保证金超过注册资本5%的部分,可以申请动用。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5%以上股权结构变更的,应当依照《三个规定》要求报告。

七、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及《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相关申请表格由中国保监会制定(见附件)。

八、各保监局应通过组织现场验收、对拟任高管进行考察谈话等形式,加强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审查,切实把好准入关,对于不如实填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机构和个人,要在系统内予以通报,并依法给予处罚。

九、各保监局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三个规定》的要求,依法行政,提高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不得自行设立行政许可条件,不得无故不予受理,不得擅自拖延行政许可的时限。

十、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适用《三个规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通知。

附件: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相关申请表格

2、保险经纪机构相关申请表格

3、保险公估机构相关申请表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研究 第3篇

随着新农保制度的普遍执行, 新农保涉及的范围逐步扩大, 农村养老保险金额也显著提高, 截至目前, 我国已累计将近1000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我国社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保证农村居民生活, 维持社会团结稳定, 保证农村居民基本权利, 推动农村发展, 缩小城乡差距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因此, 对于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问题也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 我国实行的是以行政监管、内部控制和司法部监管并存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 但是, 这种监管体系下仍然存在很多漏洞, 给广大农民群众带来诸多不便。2013年7月19日, 根据《全国新闻联播》报道, 江苏徐州沛县朱寨镇参加新农保的老人反映当地邮政支局不允许他们领取按月支取到账的养老金, 而是要求一年取一次, 这给不少经济困难的老人造成了不便。根据2011年江苏省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明确了年满60岁农村老人的新农保养老金按月计发。这种现象正是基金监管漏洞的体现。

一、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 监管法律不健全, 缺乏独立的监管部门

(1) 我国新农保制度正处于发展阶段, 相应的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乏力体系并不健全, 缺乏系统的法律体系作保障, 因此制度权威性、稳定性较差, 人民对此缺乏信心, 从而严重阻碍了新农保制度的健康发展。 (2) 我国农保基金仍采用以行政监督、内部监督为主, 社会监督为辅的监督模式, 缺乏独立的外部监督体系, 没有独立的外部监督管理部门, 因此在缺乏监督制衡机制下, 新农保基金安全性受到威胁。

(二) 新农保基金透明度较低

由于新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的是县级统筹管理, 因此, 县级新农保基金管理部门很容易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 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流失或挪用。

(三) 新农保基金缺乏相应的预算管理机制

预算管理有利于有关机关对社保基金进行统筹安排, 缺乏预算管理机制就会造成农村社保基金收支不明, 管理效率低下, 权责不明。目前我国农村社保基金由县级管理运营使用及发放, 由于缺乏预算管理, 造成社保基金流失现象严重。

(四) 新农保基金外部欺诈现象严重

虽然新农保制度实施时间较短, 但是领取养老保险的人数却在逐年增加, 这就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放增加了难度, 使不法分子有机可趁。外部欺诈主要形式有虚报参保人员名单, 多报参保人员人数, 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参保, 参保人员已死亡但仍带领保险等。

二、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一) 完善新农保基金监管法律框架

一套完整、严格的社会保障监管法律制度有利于震慑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 给人民群众增加信心, 使监管有法可依。因此我国应当积极提高农村社保基金立法层次,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管理政策和相应的法律监管条例。

(二) 加强协同监管力度,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机制

应当加强农保基金内部监督, 增设内部监督审计部门, 对农保基金收支进行动态监督, 防止社保基金流失。加强行政监督, 各个层级、各个部门之间在权力分化的前提下, 做到相互独立, 相互监督, 从而对基金的各项运行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加强中介机构服务的社会监督, 充分运用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机构等的社会监督, 不仅有利于保障农民合法权利, 还有利于降低徇私舞弊风险。

(三) 政府部门加强信息公开建设

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存入专户, 专款专用, 防止因社保基金流失或用于其它用途而增加基金风险, 政府应当对社保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充分公开, 通过信息公开制度, 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基金使用及运用情况, 切实保障新农保缴纳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 强化预算管理, 增加预算审批

实行农村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封闭运行管理, 将社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 全面制定基金预算管理方案, 严格执行预算, 确保社保基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另外还可以充分运用现代化的软件, 借助计算机对基金的收付、结存、投资运营等进行详细分析记录, 从而从根本上杜绝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挪用和浪费。今年我国社保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取得重大进展, 财政部首次向全国人大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从而推进了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在各县级部门, 也可以实行预算送批制, 从而增强对农村社保基金的监管。

农村社会保险基金是农民群众的养命钱, 因此确保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也是城乡稳定发展和新农保制度健康发展的基础, 更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我国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不惜余力, 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落实参保人员, 不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 充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保险监管研究管理 第4篇

国家公务员职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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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职位表一般由4张工作表组成所以考生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职位表查看时一定要注意不能只停留在一页。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最难考的五个部门盘点 1.中央纪委

报考门槛较高,一般职位要求考生具有研究生学历、为中共党员。这两个报考条件就已经把许多考试拒之门外,无缘笔试。能进去的肯定都是有两把刷子,高手间的过招,怎能不激烈!2.外交部

外交部所有职位要求最低学历为本科,考生身份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这就限制了一大批考生报考;其次就是严格的专业要求,主要以英语、法语、俄语等语言学专业为主,部分职位要求法学、经济学类专业;对考生是否具有工作经历不做要求,这方便了很多应届毕业生报考。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查看职位表,其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整体报考门槛相对不高,可以报考的考生众多,造成竞争十分激烈。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全国报考人数最多的十大职位里,人力资源社会部的一职位——技能竞赛处以2847人的庞大报名人数与2847:1的超高竞争比荣居榜首,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以1128:1上榜前十热门职位。4.国税局

国家税务局每年都会是国考中的招录大户,招录人数多,报考的人数自然也就多,查看历年国考不论是报考人数最多十大职位还是竞争最激烈十大职位里总会有国税局的职位。2017年国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科员一职以1381:1的惊人竞争比获得了当年竞争最激烈十大职位第3名。5.各级海关部门

海关部门也是国考的招录大户,招录人数多、报考门槛相对不高,每年吸引了众多考生报考,但是竞争也比较激烈。点击查看完整版>>>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最难考的五个部门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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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分析研究 第5篇

一是收支不平衡,基金缺口大。

河北省人口老龄化趋势严峻,对养老保险资金需求量明显增加的同时,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不高,另外有大量单位拖欠养老基金的缴纳,导致资金来源难以满足社会保险的发展。更加严重的是在支出环节问题百出,特别是在医疗保险领域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花样日益更新,经办单位虚列支出、虚报冒领、转移基金、违规操作的现象亦相当严重。

二是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效果欠佳。

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除预留一定的支付资金外,可以投资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银行专户以及使用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投资工具,但买卖国债和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50%。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投资于国家债券和银行储蓄的社会保险基金会遇到很多实际问题,例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的问题上容易推诿扯皮,违规使用现象比比皆是。

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究其根本是在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进程,以及具体监管部门行政效率较低,缺乏机制创新,权责约束不够清晰导致。

首先,从国家层面看,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

虽然2010年出台《社会保险法》,但是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健全,无法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没有从国家层面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作出统一的制度性安排。这就造成了社保基金在制度建设方面严重滞后于我国目前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从机构从属性上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一般都会设立在各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社保基金监管权责不分,这往往导致行政权缺乏制约,出现左手管右手的情况。政府既是社会保险制度和规则的制定者,又是社会保险制度和规则的执行者,政府承揽了社会保险的一切管理事务,社会保险体制运行的一切后果也完全由国家承担,如果出现管理问题,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从总体上看,在中央、地方政府的各个层次上,还没有普遍建立起社会保障的社会监督机构,已有的社会监督机构所能发挥的监督功能十分薄弱,形同虚设”。

其次,从具体制度安排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过分偏重行政监督。

在外部监督机制中,无法将公民的监督、社会的监督更加充分有效地融入到监督体系之中。而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监督机制,我国现行制度中存在着政监不分的弊端。尽管有关社会保险的几乎所有法律法规都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设计背景和逻辑基础的,但由于制度惯性的原因,这些规定中均存在明显的计划体制烙印。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安排上过度注重行政监督。过分倚重行政监管力量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重要缺陷。行政监督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核心和关键,但过分倚重行政监督显然是不行的。与此同时,从基金管理部门内部控制的制度上来看,缺乏必要的监督程序以及监督实施措施,导致了监督过程中随机性和随意性的增大,基金被挪用、贪污案件频发。各个监管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监管方面出现条块分割,使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很难在具体监管工作中充分落实到位,从而可能导致出现行政监管的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在2011年财政部对河北等10个省区的社保基金金所实施的绩效考评中,显示河北省社保基金运作的整个过程缺乏媒体的监督,而且对于绩效考评的信息也没有公开,这些都反映出河北省基金监管机构能力的有限性。

通过上述分析,为加强河北省社保基金的监管从以下七个方面提出对策:

(一)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环节的监管。

强化对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据实核定,严禁协议缴纳、违规减免、违规加收利息及滞纳金。强化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参保人数等情况,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强化对征收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要按照核定的缴费数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存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并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缴费凭证。加大征收力度,对用人单位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加收滞纳金,未经批准严禁缓缴社会保险费,减免滞纳金和利息。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环节的监管。

加强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项目、支付标准、发放范围,以及拨付、结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规支付、转移、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确保待遇支付规范化。加强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行为的监督管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鉴定机构、假肢矫形器配置、代发待遇等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药品、鉴定、康复、基金投资运营、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社会保险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资格及社会保险金,丧失社会保险待遇条件或资格继续冒领、享受等行为。

(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存管的监管。

规范基金账户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开设、撤销及变更的审批备案制度。强化基金利息收入管理。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制度。

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关键环节、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制约机制,实现彼此间的相互监督和互相制衡,防范基金经办制度风险。

(五)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和执法检查工作规程,健全社会保险举报奖励、要情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违法违规单位名单制度,构建反欺诈信息交流平台。

提升监管信息化管理手段,建设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逐步实现省、市、县社保信息共享,监督部门与经办机构、缴费单位和系统外相关单位数据即时对接。

(六)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增强基金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形成社会保险相关各方有序参与、共同监督的机制。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选择适合河北省情况的基金投资营运方式。

目前,河北省的社会保险金按规定绝大多数只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而很少进行其他投资。这种单一的投资选择明显不利于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吕学静主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7.

[2]张广科.社会保障基金——运行与监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3]康士勇主编.社会保障管理运作实务.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8.

保险监管研究管理 第6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协调

在金融体系内,存款保险可用于防控潜在性的多样风险,确保了持久且稳定的金融业进步。与此同时,存款保险更能推进市场化状态下的利率改革。从发展历程看,存款保险不可脱离配备的法律保障。唯有完善了体系,才能增添根本的保障。配套性的金融监管应能完善现今的存款保险,提供了连续且合法的运作环境。在这种状态下,有必要采纳法规角度下的探究,解析了深层次的金融监管及存款保险关系。经过解析可知,我们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与存款保险的机制应当是协调的,二者彼此促进。这样做,才能提升金融总体的监管水准,提升金融业的综合质量。

一、存款保险的内涵及特性

(一)解析机制背景

存款保险有着法律的特性,属于法律制度。从内涵来看,是在特定区域内,为了从根本上保障存款人应有的利益,确保稳定及安全的金融秩序,依照法规设定了专门性的保险机构。这种机构用于规制银行,提供了完备的存款保障。由此可知,存款保险被归入总体的保险制度,从这种角度看它近似于常规的商业保险。然而,二者也有差异。为了彼此区分,某些国家选用了存款保护的特定词汇,用来指代存款保险。这主要是由于,存款人并没有真正去购买保险,而是金融机构针对于储户的保障。

早在30年代,存款保险就被创造出来,起源于美国。在萧条时期内,美国面临于多家银行倒闭及破产,伤害到存款人应得的权益。针对于银行业,政府应能恢复公众必要的信赖感,这种基础上才能维持住稳定的金融体系。因而在1933年,国会通过法案,创设了FDIC的新式机构,即联邦存款保险的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这是第一家存款保险的专门企业。经过这种首创,其他国家陆续效仿并且构建了类似制度。

(二)存款保险的特性

首先,存款保险起到补救性的保护价值。面对破产及其他类的危机,存款保险即可提供补偿。这种保护侧重于额度较小的储户及存款人,提供全方位的存款保障。这样做,减低了储户隐含的恐慌心态,强化了针对于储蓄的信赖。从金融市场来看,也增强了信任。

其次,存款保险可用于救助性的处置。在危机发生时,金融监管性的部门可根据存款保险来处置某一投保银行,这种功能是不可缺失的。在制度授权下,相关机构即可获取多样的处置方式及途径,这种状态下的银行处置也增添了针对性。对于银行来看,存款保险可扶持它脱离危机,化解单一银行面对着的威胁及风险。同时,在更大范围内还防控了扩散性的金融风险。

第三,存款保险表现出监管性。从属性来看,存款保险划定的机构并非局限至偏窄的保险机构,而是有所扩展。在多数情况下,金融性的国家机构也拥有必备的权限。在监管架构内,存款保险应被看作不可缺失的部分。设置了完善的体系,可综合选取多样的途径用来掌控统计得到的银行资产信息。这样做,更能便于把握各阶段内的银行经营状态,推进稳健的银行运转。

二、隐含的制度弊病

存款保险拥有全方位的积极效应,然而也隐含了弊病及缺陷。详细来看,存款保险附带了如下风险,产生负面干扰:

第一,是逆向性的选择。构建了存款保险之后,某些银行将被归入其中。这些银行原本经营水准并不很高,面对较大风险。然而与之相比,运转稳健且经营状态优良的另一些银行却被排除,并没能受到存款保险的保护。在这种机制下,安排了固定且单一的存款费率;即便经营风险并不很高,银行也必须偿付同等的金额。这样做,对于稳健且现状良好的银行是显失公平的。从根本来看,存款保险即为一种补贴,它增添了经营良好银行的运转成本。为此,某些银行常常会选择退出,因而增添了原先的保险费率。选择的结果为:存款保险体系覆盖的现存银行都是信誉不佳、经营状态不良的。这样做,增添了潜在的破产威胁,存款保险这类机构本身也很易崩溃。

第二,是过分的依赖。从监管的视角看,监管机构常常太过依赖于存款保险,没能做好独立监管。这是由于,金融监管的相关机构信赖了存款保险,因而放松了管控。在这种趋势下,危机也将蔓延拓展。

第三,是道德性的风险。从存款方来看,若没能接受存款保险的额外保护,在存款时将会更为审慎,慎重查看隐含的风险等。然而,现今拥有了存款保险,存款方就会倾向于依赖,减少了本该有的防控及保护认识。银行一旦投保,在设定经营方略的过程中也倾向于筛选较高利润及较大风险的某些领域,增添了额外风险。

三、金融监管体系及存款保险的关系

在美国,监管机构及FDIC二者并非对立性的,而是密切协作。存款保险应能致力于缩减金融领域内的监管负担,协助金融监管。在1970年,联邦设立了检查官协会用于专门协调二者,发挥出显著作用。金融机构配备的这种协会可以分享信息,共同去设定各阶段的培训规划,设置例行报表。同时,还增设了附属性的委员会,联合反对洗钱并且密切合作。此外,其他各类的机构与FDIC都可以分享实时的信息,彼此轮流检查。明确了彼此分工,在设定费率过程中还需参照给出来的金融监管结论。

从本质来看,金融监管与FDIC可以实时分享各阶段内的金融信息,这种基础上设定了更精确的金融对策。对于共享信息,设置了更高层次的规范流程。保存电子信息,而后用于实时性的交换。这样做,各部门共享了完整且安全的金融资料信息。在某些情形下,金融机构关闭或被接管,金融监管体系及存款保险也需强化协作。银行陷于困境或遇到了其他疑难,监管者经常求助于FDIC。二者紧密合作,共同设定最合适的处置方式。爆发次贷危机以后,金融监管面对于新态势下的全方位改革,更应转变原先的监管流程。从存款保险来看,应当划归宏观性的金融监管架构中,成为监管的部分。

四、探析协调思路

(一)划定职责范围

从法律角度看,应当划定金融监管及存款保险这样两类机构的职责,明确彼此的职责。从初期的设置直至常规的运行,都需配备必要的监管法规。唯有如此,才能有据可依。从我国现状看,有必要借鉴域外现有的立法规程,明确划定二者的职责。这样做,缩减了交叉及重叠性的权能,强化紧密的沟通及协调,从根本上看也提升了行政效率。从法规层面上,保护了存款人,也维持了稳定的存款秩序。

(二)共同分享信息

从美国实践来看,FDIC及监管性的金融机构会分享彼此得到的实时信息,这样更能便于去监管。从我国现状看,发改委及央行也可分享金融性的信息。分享实时的信息,防控了隐含的信息不对等,拓展了划定的监管范围。与此同时,也杜绝了金融领域内的监管空白。对于信息共享,可设置多样的共享机制,例如构建平台、增设信息报告的专门机制。从各部门来看,都可以借助于网络来分享多样的信息,查看相关数据。如果条件准许,还可设置专用性的协会用来协调并且沟通。保护存款隐私,防控信息被盗取[7]。

(三)强化可操控性

具体在设置时,还需符合现有的真实情况,具备可操作性。具体而言,设置出来的协调规范都应可以操作,彼此紧密衔接。强化可操作性,才能构建完备的利益保障链条,共同保护存款人。发挥制度优势,规避隐含的制度漏洞,从而表现出存款保险独特的优势。

五、结语

从现状来看,各国基本都设定了存款保险的机制。历经金融危机,存款保险仍旧保留下来,并且受到推广。存款保险及金融监管并非对立性的,而是交叉性的,互为必要的补充。现今的趋势下,金融监管涵盖了新式的存款保险,表现出融合的总体趋向。然而不应忽视,经济体制并不相同,各国表现出来的金融监管状态也包含了差异。因此,还需因地制宜,构建最合适的存款保险机制,并且融入金融监管的宏观体系内。唯有全方位予以改进,才能推进二者的有序协调,构建更高水准的协调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1]黄珊珊.浅析存款保险制度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协调[J].海南金融,2012(07):41-44.

[2]肖静.论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协调构建——从银行监管角度展开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2(01):52-53.

[3]李玲,孙美东.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体系的协调问题[J].东方企业文化,2012(14):54.

[4]袁达松.论新破产法实施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协调建构——从推进金融危机管理法治角度展开的分析[J].法学评论,2012(06):35-41.

[5]刘久.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化研究[J].法学杂志,2015(06):132-140.

[6]安世友.论存款保险制度下我国问题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转变[J].金融监管研究,2015(06):93-105.

保险监管研究管理 第7篇

(一) 股权投资是企业购买的其他企业的股票 ( (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 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投资于其他企业

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 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其实质是资金资本市场融资的一种方式, 区别于银行体系为主导的间接金融, 是直接融资的重要形式, 更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方面。

(二) 股权投资的分类

股权投资形式上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直接投资股权, 是指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 如直接作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和利益分配;间接投资股权, 是指投资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投资机构) 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 (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的行为①, 如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等, 在国外通常被称为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

目前国内股权投资市场项目投资竞争非常激烈, 在利率下行走廊下, 投资回报水平普遍下降, 迫使投资机构将更多资金转向了从项目早期就开始介入, 同时成长性行业发展态势及创投公司不断崛起, 也在推动投资机构加大早期投资力度, 以期挖掘和培养潜在优秀公司。创业型企业将逐步增多, 资金的需求量也将同步提高。

在间接股权投资来看, 亚洲私募股权市场正在迅速成长, 新兴行业和创业公司正成为政府大力发展的方向, 政策也多有倾斜,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亚洲的投资规模由1998年的50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250亿美元, 预测表明:中国市场在2020年有望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市场。近年来, 国外私募基金大举进入中国寻求投资机会, 希求投资收益, 而且绝大部分基金都获得了比较好的收益②。

二、大类比例监管下的保险资金运用股权投资的新趋势

(一) 保险资金运用概况

保险资金特别是2015年以来, 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已经逐渐壮大, 具有着体量大, 资金稳定, 要求稳定回报的特点, 但自从2014年开始保险资金大量追逐高收益资产, 大量投资非标资产到2015年中国市场开启低利率时代以来, 保险资金传统投资模式被打乱, 开始进入了更多创新的投资领域, 截止到2015年底, 保险行业资金运用余额111795.49亿元, 较年初增长19.81%;银行存款24349.67亿元, 占比21.78%;债券38446.42亿元, 占比34.39%;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6968.99亿元, 占比15.18%;其他投资32030.41亿元, 占比28.65%③。而到2014年底资金运用余额93314.43亿元, 较年初增长21.39%, 其中银行存款25310.73亿元, 占比27.12%;债券35599.7亿元, 占比38.15%;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0325.58亿元, 占比11.06%;其他投资22078.41亿元, 占比23.67%④。以上数据可以看出, 保险资金在权益市场和非标市场的投资比例大幅度提高, 尤其是其他投资。这主要是因2015年利率中枢下行和股灾后高收益资产稀缺的影响, 传统产品投资已无力支撑保险的负债成本, 在监管机构开始放松保险资金投向后, 更多的资金涌向了信托等非标产品或股权、股权基金等权益产品, 而在保险行业综合收益高企, 未来货币政策宽松预期下, 传统非标如信托、理财等收益大幅下降, 未来股权投资更可能是保险资金未来追逐的标的。

(二) 大类比例监管下的保险资金运用股权投资的新机遇和挑战

2014年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保险资金投资权益资产比例限制从20%提高到了30%, 目前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和股票基金的比例约14%, 在股市出现震荡市的情况下, 一级市场将吸引更多的保险资金的权益投资空间。另外保监会相继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于保险资金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开闸, 是有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 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 有利于保险机构积极融入创业企业引领的经济转型和科技创新, 适应经济新常态, 把握发展新机遇, 分享新一轮经济增长成果。

保险资金大权益投资时代:近期低利率、“资产荒”的环境下, 保险公司逐步提升权益类资产投资占比, 虽然有负债成本的被迫推动力, 但更多是保险机构主动选择的战略转型。一方面权益类投资特别是股权类投资是服务国家发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的主旨, 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能使直接融资比重显著提高;另一方面保险资金高度重视股权市场是战略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 首先, 保险公司主营业务竞争激励, 双轮驱动下, 投资收益成为了各家保险公司比拼利润的重要方面, 在传统投资收到掣肘的时代, 不论是监管机构放松前端还是保险公司开拓思路, 股权市场都成为保险资金争相入场的领地, 这也与保险资金需要长期的稳定回报相吻合。目前二级市场整体资金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不到15%, 仍有一半空间可以投资于权益市场, 而非标不再是战略资产的重心, 重心应该是权益。其次, 从发达国家来看, 股权、债权市场融资占比各到一半, 而国内股权占比远远不及, 仍有发展空间。

在放开闸门的同时, 对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资质要求监管没有放松, 不论是直接投资股权还是投资股权基金, 中国保监会都按照股权投资能力备案要求进行能力的评估, 在制度建设、项目评估、风险控制、专业人员等重要资质上严格把控, 并对投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保险资金大举进入未上市股权之初, 更多的选择间接投资股权, 投资投资机构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 或者是保险机构自己设立私募基金。长期以来, 保险资金运用一直偏保守, 而近年来随着投资渠道的放开, 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逐年大幅提高, 保险行业近三年投资收益率分别为2013年5.04%, 2014年6.3%, 2015年为7.13%, 在利率市场化, 中枢下移的时代, 传统产品的投资已不能满足保险资金的投资, 而股权投资往往具有投资期较长、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较大的特点, 保险资金必须从制度建设、项目评估能力、专业人员、风险控制能力都有较大的提升, 这是保险资金投资股权面临的巨大挑战。

16年第5期下旬刊三、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总第625期) (一)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必要性

1. 有利于推进基础产业建设。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是国民经济增长固定投资中最重要的一项, 是初进中国经济增长的必经之路, 其特点就是需要巨大的资金, 保险资金总体量大、长期性、稳定性的特定, 与股权基金的产品属性想契合, 保险资金可以成为继财政和信贷之后基础设施建设的又一大助力。

2. 有利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

当前中国金融机构的一个重要特点和缺陷, 就是以银行体系为主导的间接金融占据主导地位, 融资渠道过于单一和集中。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 设立私募基金等无疑是增加新的融资渠道, 对于愿意承担较高风险的资金供给者和对于从银行和证券市场很难获取资金的资金需求者将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更能调整产业结构这也是保险行业响应“十三五”期间将着力提高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中的比重的重要举措。

3. 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壮大和战略升级。

一直以来, 保险资金投资都偏保守, 近两年来, 随着监管的放宽, 偿付能力的管控, 各家保险公司增资扩股不断, 规模不断壮大, 同时保险整体投资收益率不断攀升, 但伴随着低利率和资产荒的趋势, 在主营业务竞争难以突破的情况下, 保险机构都迫切需要战略转型和升级, 通过股权基金、夹层基金、产业基金等进入股权市场, 能获得更高收益的同时, 更实现了产融结合, 特别是促进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可行性

1. 政策支持。

从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到中国保监会放开保险公司可以设立创业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政策,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将成为产业调整升级, 服务实体经金济的金融融创新的重要一环, 从此保险资金不仅可以投N资O股.5权, , 2更01能6i成n为an发c起e人成为金融服务于实体经 (济C的u主m导u人la。tivety N O.625)

2. 实践支持。

经过资本市场多年实践探索, 股权投资发展具有了成熟的模式和成功经验, 已出现一批成熟的专业管理机构和职业投资人队伍, 打下了管理基础和人才基础。项目可通过IPO、股权转让、定增及并购等多种形式退出, 获得年化收益不低于25%的资本利得。

3. 能力支撑。

在经过多年的市场实践中, 保险机构已经取得了丰富的投资经验, 培养了大批的专业人才, 并有了稳定的资金支撑, 已具备了优秀的投资能力、风险管理能力、项目评估能力, 近期出现的保险资金大规模的举牌上市公司的事件, 使资本市场更加开始注意到保险资金已经准备并大举进入权益市场。

总之, 保险资金需抓住机遇引导行业投资理念、投资文化进步, 发挥保险资金特征, 对国家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同时也要面对制度建设、项目评估能力、专业人员、风险控制能力的各项挑战。

参考文献

[1]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

[2]王丹青胡耀坤.《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概述》.正略钧策管理咨询.

[3]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

保险监管研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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